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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财富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附.加.财.富.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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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按本附加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 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按本附加同约定申请年金转换的权利 3.7、5.9
❖ 您有按本附加同约定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权利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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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有退保的权利 8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同 1.1 保险同构成 1.2 保险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投保条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保单账户 | 5.1 万能账户 5.2 保单账户 5.3 保单账户价值 5.4 结算利率 5.5 保单账户利息 5.6 保证利率 5.7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8 持续奖励 5.9 年金转换选择权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7.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7.1 效力中止和恢复 8.如何解除保险同 8.1 您解除同的手续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效力终止 9.3 适用主同条款 | 9.4 货币单位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有效身份证件 10.3 周岁 10.4 全残 10.5 意外伤害事故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有效行驶证 10.10 机动车 10.11 潜水 10.12 攀岩 10.13 探险活动 10.14 武术比赛 10.15 特技表演 10.16 现金价值 |
国华附加财富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国▇▇▇[2012]465 号,2012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保险合同构成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投保条件 |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被保险人条件 | 凡满足主合同被保险人条件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
投保人条件 | 凡年满 18 周岁(见 10.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4)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10.11)、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 10.12)、探险活动(见 10.13)、武术比赛(见 10.14)、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 10.15)、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❹价值(见 10.16)。 发生上述第(2)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❹价值。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全残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失踪处理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3.7 |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您在投保时支付本附加合同的首期保险费,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应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个保单年度后且主合同当期期交保险费足额缴纳之后,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每年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次数和每次追加保险费的金额应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
❺ | 保单账户 |
5.1 | 万能账户 |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 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
5.2 | 保单账户 | 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
5.3 | 保单账户价值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投保时,您支付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支付的保险费; (2) 发放持续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3) 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4)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按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后,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 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6) 如果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在我们收到您的年金转换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的金额等额减少; (7) 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
5.4 | 结算利率 |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每月 1 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
5.5 | 保单账户利息 |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
5.6 | 保证利率 | 保证利率指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我们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本附加合同前三个保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1.5%。从第四保单年度开始,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
5.7 | 保单账户最 低保证价值 |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 结算日为本附加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 |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 ||
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是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 ||
5.8 | 持续奖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第 7 个保单年度期初时生存,我们将按照您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5%发放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账户价值。若被保险人在第 11 个保单年度期初时生存,我们将按照您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3%发放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 |
5.9 | 年金转换选择权 | 被保险人达到 60 周岁且本附加合同生效满 10 年后,若本附加合同依然有效,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
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各相关事项应符合转换当时我们的相应规定。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年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 ||
❻ |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
6.2 |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 (1)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给付您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 ||
❼ |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 |
7.1 | 效力中止和恢复 | 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的保单账户将被冻结并不计利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 ||
❽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8.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❾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9.2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于上述情况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9.3 | 适用主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期间; (2)保险事故通知; (3)未还款项;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合同内容变更; (8)联系方式变更; |
(9)争议处理。 | ||
9.4 | 货币单位 | 本附加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❿ | 释义 | |
10.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10.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4 | 全残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
10.5 |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10.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0.8 | 无合法有效 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10.9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0.10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0.11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10.12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
10.13 | 探险活动 | 指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
10.14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10.15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
10.16 | 现金价值 | 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