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与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
G247 线通渭至▇▇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7
第四章 初步协议 4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0
第七章 招标项目基础资料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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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G247 线通渭至▇▇段与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
特许经营者招标公告
交易编号:A03-12620000224333349J-20250120-053811-4
招标编号:HJGS202503
1. 招标条件
G247 线通渭至▇▇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符合国家和甘肃省公路发展规划及收费公路相关规定,特许经营方案已由甘肃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 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甘发改基础函〔2025〕1 号)文件审核通过,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招标人(项目实施机构)为天水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操作模式
2.1 项目概况
G247 线通渭至▇▇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包含两个子项目:
G247 线通渭至▇▇段和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
(1)G247 线通渭至▇▇段
本项目起于通渭东枢纽,与 S35 景礼高速定西段互通,后沿现有老路改造,在碧玉乡杨崖村附近与老路分离,建新线经张河村、邵沟村、瓦坪村,在邵咀村附近回到老路,经▇▇▇、叶堡镇、西川镇,止于秦安县兴国镇吴川村附近。主线全长 74.521km,其中四联村至通渭东枢纽段维持既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不变,仅对路面、交安设施进行改造,长度 5.8 公里,一级公路长度 68.721km(通渭县境内长 24.8 公里,秦安县境内长
49.721 公里,其中新建段 16.58 公里,改扩建 57.941 公里);平绵高速连接线长 6.03km
(包含二侧设置的新阳枢纽、候滩枢纽互通区长度 2.21km,实际长度 3.82km)。该项目总投资约 105.6 亿元。
主线和平绵连接线采用设计标准为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设计速度 80km/h,▇▇宽度 25.5 米;四联村至通渭东枢纽段连接线,设计标准为二级公路,设计速度 80km/h,▇▇宽度 12 米。最终项目规模以实际批复为准。
(2)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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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推荐方案主线全长 29.829km,路线起点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石岭村,与在建 S25 静天高速以枢纽立交相接,经师家河、▇▇▇、▇▇▇、▇▇▇、南河川、毛家村、
汝季村,终点位于渭南镇毛集寨与 G8513 平天高速公路以枢纽立交相接。该项目总投
资约 61.4 亿元。
主线采用设计行车速度为 80km/h、▇▇宽度 25.5m 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最终项目规模以实际批复为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 号)和《甘肃省“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项目认定标准(试行)》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 年版)》中“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
2.2 招标范围
标段号 | 招标范围 | 特许经营期限 | 备注 |
TBTXJYZ | G247 线通渭至▇▇段与 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特许经营者 |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同收费期),其中: (1)建设期包含前期工作准备期和施工期,前期工作准备期不超过 12 个月,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准备期内特许经营者须完成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及报批、开工准备等工作;施工期为 48 个月(即 4 年),以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 (2)运营期最长不超过 360 个月(即 30 年,最终按批复期限为准),自本项目收费许可取得之日起计。 |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须对“打捆”各项目同步建设并运营。 |
本次招标共划分 1 个标段,标段号为 TBTXJYZ,招标范围为 G247 线通渭至▇▇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特许经营者。
2.3 操作模式
2.3.1 本项目建设模式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具体实施方式采用“建设-运营-移交
(BOT)”方式。
2.3.2 特许经营者中标后,实施机构与中标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中标的特许经营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特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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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期内项目公司通过使用者付费(车辆通行费收入、广告和服务设施经营收入)来收回投资、建设以及经营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将本项目资
产及相关资料完好、无偿、无条件、无负债、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的机
构。
2.3.3 本项目属性为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方不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2.4 投融资结构及资金来源
2.4.1 本项目总投资约 1670166.8 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资本金、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及债务性资金三部分组成。其中:
(1)项目资本金:本项目资本金约 334033.4 万元,占投资总金额的 20%,由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以自有资金出资。
(2)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政府方拟为本项目申请的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上限约 293230.0 万元,资金来源为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只用于 G247 线通渭至▇▇段公路建设,须做到专款专用),占投资总金额的 17.56%。
(3)债务性资金: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合规的融资方式筹集约 1042903.5
万元,占投资总金额的 62.44%。
2.4.2 本项目总投资约 1670166.8 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 1234465.7 万元,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153374.5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73458.7 万元,预备费 131516.9 万元,建设期利息 77351.0 万元。
其中:G247 线通渭至▇▇段总投资约 1056026.2 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 794615.5
万元,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95439.5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41243.5 万元,预备费
83816.9 万元,建设期利息 40910.9 万元。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总投资约 614140.6 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 439850.3
万元,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57935.0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2215.2 万元,预备费
47700.0 万元,建设期利息 36440.1 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要求
3.1.1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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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1、2022 和 2023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并且没有处于
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1.3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牵头人)2023 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 85%。
3.1.4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整体)2023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投资的 35%,▇ 58 亿元;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 34 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 105 亿元人民币。
注:投资能力以 2023 年末净资产数值为准,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融资能力按有效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或“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或“其他融资方案”等一项或多项累加确定,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需提供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以上融资证明材料扫描件。
3.1.5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整体)近五年以来(自 2020 年 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取得收费许可时间为准)至少具有 1 条收费公路项目业绩(同时承担投融资和运营)。
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可以是各成员单独参与的项目,也可以是以股东身份参股的项目,需提供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或 PPP 合同)以及项目收费许可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3.1.6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商业信誉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注: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截图以及无不良行为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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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特许经营者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运营或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货物、运营或勘察设计服务的,本
项目相应的施工、货物、运营或勘察设计服务可由其自行承担,不再招标,如不具备的
则由项目公司另行通过法定方式选择。
3.3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应当对所提交各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3.4 联合体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3.4.1 联合体组成单位总数量不超过 15 家(含 15 家),鼓励相关企业与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中各方均需出资,联合体牵头人应是联合体内部股权占比最大方,且联合体各方需签署联合体协议。
3.4.2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资能力按照联合体成员累加确定;融资能力按“银行授
信额度”或“银行贷款意向书”或“其他融资方案”等一项或多项累加确定,投融资项目可以是单独投资参与的项目,也可以是以股东身份参股的投资项目,投融资项目业绩以联合体成员累加确定。
3.5 天水市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
方式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联合体内部不受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4.2 投标人可通过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网址:▇▇▇▇://▇▇▇▇▇▇.▇▇▇▇▇.▇▇▇.▇▇)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我要投标”的起止时间要求如下:网上我要投标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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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规定时间为 n×24 小时,n≧5)。
4.4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 年 1 月 23 日 18:00 至 2025 年 1 月 28 日 18:00(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不休息)。
4.5 CA 互认平台业务咨询电话:▇▇▇▇-▇▇▇▇▇▇▇,技术支持电话:▇▇▇▇-▇▇▇▇▇▇▇。
4.6 其他补充内容: /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本项目开标和评标活动通过网上开评标系统(通用类)(▇▇▇▇▇://▇▇▇▇▇.▇▇▇▇▇▇. ▇▇▇▇▇.▇▇▇.▇▇/▇▇▇▇▇▇▇▇▇▇/▇▇▇▇▇▇▇▇▇)进行。
5.3 网上开标时间:投标文件上传网上开评标系统(通用类)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2 月 13 日 10:00。
5.4 网上开评标系统(通用类)网址:(▇▇▇▇▇://▇▇▇▇▇.▇▇▇▇▇▇.▇▇▇▇▇.▇▇▇.▇▇/▇▇▇▇▇▇▇ der/skipLogin)。
5.5 G247 线通渭至▇▇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的开评标活动通过“网上开评标系统(通用类)”(▇▇▇▇▇://▇▇▇▇▇.▇▇▇▇▇▇.▇▇▇▇▇.▇▇▇.▇▇
/OpenTender/skipLogin)进行,请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登录系统,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通用类)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并按照“网上开评标系统(通用类)系统使用帮助”来编制您的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编制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和开标操作,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
(上传已编制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则视为放弃投标。网上开标时间:2025 年 2 月 13 日 10:00; 网上开标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二厅。
5.6 其它补充内容: /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
媒介名称 | 网址 |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 |
7.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单信封形式。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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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招标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1 公示制度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评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不少于 3 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2 异议、投诉处理
8.2.1 异议处理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中完成。
(2)投标人对开标如有异议,应在“电子交易系统”提出。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
8.2.2 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 年 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23 号令修改)、《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针对公示内容的投诉。投诉材料要求、投诉受理条件及查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 ▇▇▇ ▇联 系 人:▇▇
电 话:0938-8287170
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0931-8187316 18189531739 18153961007
传 真:010-8489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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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监督部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 ▇▇▇ ▇交通综合大厦电 话:0931-8485119
2025 年 1 月 23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 ▇▇▇ ▇联 系 人:▇▇ 电 话:0938-8287170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 ▇ 联 系 人:▇▇▇ ▇▇▇ 电 话:0931-8187316 18189531739 18153961007 传 真:010-84896937 | |
项目名称 | G247 线通渭至▇▇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 目 | |
建设地点 | 甘肃省天水市 | |
1.2 | 项目投资估算 | 本项目总投资约 1670166.8 万元。其中:G247 线通渭至▇▇段总投资约 1056026.2 万元,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总投 资约 614140.6 万元。 |
1.3 | 招标范围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
特许经营期 |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同收费期),其中: 1.建设期包含前期工作准备期和施工期,前期工作准备期不超过 12 个月,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准备期内特许经营者须完成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及报批、开工准备等工作;施工期为 48 个月(即 4 年),以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 2.运营期最长不超过 360 个月(即 30 年,最终按批复期限为准),自本项目收费许可取得之日起计。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建设期、运营期年限均不得超 过上述规定,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
① a.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须知前附表与正文内容不一致的以须知前附表为准。
b.“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质量要求 | 1.建设期各项产出标准如下: (1)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认真执行国家、省级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4)稳定标准:▇▇组织施工,不发生重大稳定矛盾,不因施 工影响和设计缺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不发生因施工及外延影响导致地方道路、河流及相关设施的损坏、施工环境污染、噪音污染而引发的群体性群众上访事件。 (5)环保标准:杜绝噪声、粉尘、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 污水污染,排放达标;无严重扰民;无环保事件发生;通过环评验收。 (6)文物保护: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国家及甘肃省文物 保护部门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7)满足甘肃省级公路品质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 (8)公路设计服务水平标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 GB01-2014),主线及一级连接线达到设计服务水平三级及以上,二级连接线达到设计服务水平四级及以上。 (9)广告和服务设施等经营项目建设标准:应满足相关产业的行业标准要求,同时符合甘肃省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 2.运营期各项产出标准如下: (1)运营养护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和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技术质量标准执行。 (2)广告和服务设施等路衍经济经营项目运营标准:应满足相 关产业的行业标准要求,同时符合甘肃省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 | |
1.4.1 | 投标人法人资格、能力和信誉 | 法人资格:见本章附录 1 财务状况:见本章附录 2 投融资能力:见本章附录 3 商业信誉:见本章附录 4 其他要求:见本章附录 5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2 | 联合体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8.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投标人应将疑问函件的电子文件(word 版和带公章的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 补遗书(如有)、澄清文件(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6 天前(以招标人收到时间为准)。形式: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将疑问函件的电子文件(word 版和带公章的扫描版) 发送至电子邮箱 huajiezhaobiaosibu@126. com,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不需确认,请投标人自行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项目信息页面查询,招标人未澄清和解答的问题应由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后自行考虑。投标人因未及时阅读补遗书(或答疑文件)或未及时下载补遗书(或答疑文件)而引起的所有不良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概不负 责。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不需确认,请投标人自行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项目信息页面查询,招标人未澄清和解答的问题应由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后自行考虑。投标人因未及时阅读补遗书(或答疑文件)或未及时下载补遗书(或答疑文件)而引起的所有不良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概不负 责。 |
3.1.5 | 招标人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 | 本项目已由相关单位开展了部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项评估(价)、初步勘察设计、特许经营咨询等前期工作(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的委托及报批工作,其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特许经营者承担。 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实施机构按特许 经营协议约定负责将已签订的相关合同移交至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继承合理前期成果,支付合理前期费用。 |
3.1.6 | 征地拆迁方式 | 本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工作,相关费用 由项目公司承担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征地拆迁费用概算作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控制上限,以预算为准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若征地拆迁费不足,则通过使用征地拆迁所占预备费比例解决,如仍不足则由项目公司筹措解决。增加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在届时政策允 许的情况下,通过延长收费期或其他方式解决。 | ||
3.2.1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天 |
3.3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知正文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均不适用。招投标阶段,投标人如出现失信行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相关失信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 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3.6.5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本项目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通用类)”进行,投标人按要求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申请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和开标操作。 中标后中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6 份。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本项目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通用类)”(▇▇▇▇▇://▇▇▇▇▇.▇▇▇▇▇▇.▇▇▇▇▇.▇▇▇.▇▇/▇▇▇▇▇▇▇▇▇▇/▇▇ gin)进行,请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登录系统,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通用类)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并按照“网上开评标系统(通用类)系统使用帮助”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编制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和开标操作,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网上投 标(上传已编制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则视为放弃投标。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本项目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通用类)”(▇▇▇▇▇://▇▇▇▇▇.▇▇▇▇▇▇.▇▇▇▇▇.▇▇▇.▇▇/▇▇▇▇▇▇▇▇▇▇/▇▇ gin)进行,请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登录系统,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通用类)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并按照“网上开评标系统(通用类)系统使用帮助”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编制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和开标操作,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网上投 标(上传已编制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则视为放弃投标。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 截止时间的时间 |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网上开标时间:同招标公告网上开标地点:同招标公告 开标系统网址:▇▇▇▇▇://▇▇▇▇▇.▇▇▇▇▇▇.▇▇▇▇▇.▇▇▇.▇▇/▇▇▇▇▇▇▇▇▇▇/▇▇▇ in。 |
5.2.1 | 开标程序 | 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流程执行 |
6.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 |
7.3.1 | 投资履约担保 | 投资履约担保金额:5000 万元。 投资履约担保形式:中标的特许经营者可以自行选择采用工程保函(含纸质工程保函、电子担保工程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现金支票以及其他法定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并补充细化以下内容:(1)采用工程保函的,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工程保函有效。(2)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应从中标人单位账户中转出。 投资履约担保递交时间:中标的特许经营者在签订初步协议之 前向招标人提交投资履约担保。 |
7.4.1 | 签订初步协议时间 |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 30 日内 |
7.5.1 | 组建项目公司 | 1.期限:初步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2.项目公司设立要求: (1)项目公司注册地点:天水市(具体地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详细约定),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为准。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须在项目交工前 实缴到位。 (3)股权结构:特许经营者享有项目公司 100%股权。 |
7.6.1 | 建设期履约担保 | 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10000 万元。 建设期履约担保形式:项目公司可以自行选择采用工程保函(含纸质工程保函、电子担保工程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现金支票以及其他法定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并补充细 化以下内容:(1)采用工程保函的,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担,项目公司应保证工程保函有效。(2)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 应从项目公司单位账户中转出。 | ||
7.6.2 | 运营期履约担保(含移交期) | 运营期履约担保金额:2000 万元。 运营期履约担保形式:项目公司可以自行选择采用工程保函(含纸质工程保函、电子担保工程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现金支票以及其他法定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并补充细化以下内容:(1)采用工程保函的,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应保证工程保函有效。(2)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 应从项目公司单位账户中转出。 |
7.7.1 |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间 | 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后 30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9.5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酒泉路 213 号交通综合大厦电 话:0931-848511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均应真实可靠,并对其投入的人员证件、单 位业绩证明材料及投标人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招标人在评审时或必要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 |
10.3 | 本项目控制性工程先导段计划 2025 年 6 月开工建设,具体规模等在特许经营协议 中约定。 | |
10.4 | 1.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如投标人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则以自成立以来实际年限为准。 2.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3.招标文件中“交通运输部”指原交通部和(或)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指原建设部和(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招标文件所指复印件均指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仅限正本,非彩色原件的除外),中标后提供的投标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黑白复印件。 | |
10.5 | 投融资结构: 1.本项目资本金约 334033.4 万元,占投资总金额的 20%。特许经营者(需成立项目公司时,指项目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应按照项目年度建设投资比例分期注入,特许经营者资本金出资占项目资本金的 100%,政府不对项目资本金出资。 2.项目建设期内,如项目公司不能按计划获取项目融资时,特许经营者应为项目公 司按股权比例注资。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项目资本金以外的资金由特许经营者(需成立项目公司时,指项目公司)通过融资等方式筹集约 1042903.5 万元,占投资总金额的 62.44%。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物价上涨(或降低)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或减少)的,特许经营者(需成立项目公司时,指项目公司)相应增加(或减少)融资额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 目总投资的 20%。 | ||
10.6 | 回报机制: 1.本项目回报机制采用使用者付费方式,政府方为 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提供建设期投资补助,主要来源为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只用于 G247线通渭至秦安段建设,须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不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不承诺保底收益率,不提供可用性付费等,不使用财政资金弥补本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2.项目收入不足的风险由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方不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特许经营者的投资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担特许经营者的投资本金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特许经 营者承诺最低收益。 | |
10.7 | 土地获取:本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基础上,以划拨方 式提供特许经营者使用,经营性用地由特许经营者按法定程序或相关政策、合同协议等依法合规获取。 | |
10.8 | 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范围: 1.核准、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沿线广告和加油(加气)充电站、服务设施项目开发、经营权等。 | |
10.9 | 项目移交: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前 12 个月,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等移交方案,负责过渡期内有关特许经营期届 满后项目移交的相关事宜。 | |
10.10 | 特许经营期限内和特许经营到期后的资产权属: 1.本项目公路(含土地所有权)、公路附属设施等资产归政府所有,特许经营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2.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未经政府方批准特许经营者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特许经营者不得以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 3.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特许经营者应将项目的资产及时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 机构,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3 个月前应解除和清偿完毕特许经营者在此资产上设置的所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 | ||
10.11 | 工程发包方式:工程发包模式可由项目公司自行选择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方式或施工总承包方式或专业工程发包等方式。如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股东)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可自行承担;如不具备则通过法定方式选择实施主体。 | |
10.12 | 监理、试验检测、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等单位的选择:由项目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选 择。 | |
10.13 | 本项目特许经营模式论证阶段拟定的交通量、收费标准、经营收入、盈利能力、广告和服务设施经营收入等指标仅作为参考数据,政府方不对以上指标进行任何承诺和保 证,投标人应充分研判本项目潜在风险。 | |
10.14 | 股权转让及退出: 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各方股权不得变更。运营期内各股东可以在项目公司内部转让股权但原则上不得退出,股权的变更不得影响相应股东应承担的项目运营责任。股权转让程序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涉及股权融资、开展 REITs 或股权变更等情况,均应 提前向政府方报批。 | |
10.15 | 特许经营期内,若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费期上限作出调整,可在综合考虑符合 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特许经营期限。 | |
10.16 | 运营评价:为加强项目监管、风险可控,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方面对项目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开展项目评价(含绩效评价),建设期绩效监控、评估潜在风险,建立约束机制,切实保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与项目公司提交的履 约担保扣减额挂钩。 | |
10.17 | 最高投标限价: 1.收费单价:以现阶段拟定 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一类客车全线单公里收费价格上限为 0.5 元/车公里,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一类客车收费标准为 0.6 元/车公里 为上限,投标人充分评估项目情况后填报收费单价,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报价小于 0.5元/车公里为有效报价,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报价小于 0.6 元/车公里为有效报价。 注:本项目拟定的其他车型收费标准及隧道叠加收费标准不作竞价,实际收费标准以批复为准。 2.总投资:以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确定的项目范围、技术标准及总投资为基础,投 标人充分评估项目情况后填报项目核准阶段的估算总投资,报价小于等于招标文件公布的项目总投资(1670166.8 万元)为有效报价。 3.政府建设期投资补助额度:以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测算的拟申请建设期投资补助 额度为上限,投标人充分评估项目情况后提出所需的建设期投资补助,报价小于等于招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标文件公布的拟建设期投资补助额度(293230.0 万元)为有效报价。注:特许经营者在项目核准时提出的总投资不得超过中标价。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收费单价、总投资及政府建设期投资补助额度均 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
10.18 | 交易服务费: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9〕421 号)制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之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 |
10.19 | 招标代理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 48 万元,中标人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及时 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 |
10.20 | 风险管控机制: (1)履约保证机制。投标人中标后,如无特殊原因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相关失信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机构通过履约担保措施分阶段进行监管,如实施机构扣除违约金,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时限内应额外追加相应的担保金额。 (2)评价惩戒机制。为防止项目公司擅自变更、质押股权等项目重大信息瞒报漏 报风险,项目公司各方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需经天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 机构及有关行业监管单位通过定期开展项目评价、惩戒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及其他行政监督、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监管,及时纠偏。 |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资格条件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
1.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1、2022 和 2023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并且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牵头人)2023 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 85%。
资格条件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
1.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整体)2023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投资的 35%,约 58 亿元;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
低于 34 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 105 亿元人民币。
注:投资能力以 2023 年末净资产数值为准,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融资能力按有效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或“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或“其他融资方案”等一项或多项累加确定,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需提供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以上融资证明材料扫描件。
资格条件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
资格条件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商业信誉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
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注: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截图以及无不良行为的承诺书。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资格条件
1.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整体)近五年以来(自 2020 年 1
月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取得收费许可时间为准)至少具有 1 条收费公路项目业绩(同时承担投融资和运营)。
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可以是各成员单独参与的项目,也可以是以股东身份参股的项目,需提供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或 PPP 合同)以及项目收费许可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组成单位总数量不超过 15 家(含 15 家),鼓励相关企业与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中各方均需出资,联合体牵头人应是联合体内部股权占比最大方,且联合体各方需签署联合体协议。
(2)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资能力按照联合体成员累加确定;融资能力按“银行授信额度”或“银行贷款意向书”或“其他融资方案”等一项或多项累加确定,投融资项目可以是单独投资参与的项目,也可以是以股东身份参股的投资项目,投融资项目业绩以联合体成员累加确定。
3.天水市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
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联合体内部不受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投资人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投资估算
项目投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中项目资本金应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由投资人自筹。
1.3 招标范围、特许经营期和质量要求
本次招标范围、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及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本项目对投标人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和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并遵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和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参股项目公司;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意愿和真实情况;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项目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
(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联合体内部不受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踏勘现场
1.8.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8.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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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8.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初步协议;
(5)特许权协议;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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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基本政策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标前页;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
(6)关于初步协议与特许权协议的条款的建议;
(7)投标文件附表;
(8)项目实施计划;
(9)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在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初步协议与特许权协议之后,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对初步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条款的建议并阐述理由。上述建议和理由应在满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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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利于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质量管理,是合同谈判的依据,但并不视为招标人必须接受上述建议。
3.1.4 随同投标文件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需进行详细
论述,证明投标人各项计划与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投标人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将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该计划也是投标人中标组建项目公司及招标人对项目各实施阶段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3.1.5 投标人应将招标人用于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
各项评估(评价)及招标等]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招标人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总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支付规定见特许权协议。
3.1.6 本项目征地拆迁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7 本项目不承诺固定的投资回报率。本项目的收费期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 款所写明的最长期限,收费期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算起。投标人可在上述期限范围内,在考虑收回投资及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通过测算提出收费期。
投标人应按拟订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自行测算项目的总投资、运营养护及其他费用和各项收益。提供的交通量预测、投资、财务分析等各项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自行调查当地实际情况,以便获得更为翔实准确的资料。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套用工程可行性研究内容进行测算和财务分析的全部风险。
(1)项目总投资应包括从项目筹划、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
征地拆迁、施工至项目建成通车期间的全部投资和费用。
(2)项目运营养护费用应包括项目的日常养护费、大中修费用、营运管理费等费用。
(3)项目收益应包括直接收益(通行费收入)和间接收益(服务设施、广告经营收入等)。
投标人应根据上述数据对项目进行财务分析(包括计算项目收益率、项目净现值、投资回收期等财务指标)、风险分析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向招标人提出对于收费期的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特许经营期内其所承担的各种风险。
除非协议条款另有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其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收费期将不得更改。
3.2 投标有效期
3.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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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3.2.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
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3 投标保证金
3.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
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3.2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2.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3.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3.1 项和第 3.3.2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3.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初步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初步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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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5)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3.4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4.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投标文件附表,并按各投标文件附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尽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不再对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已通过审查的各项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审查,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附表中填写的内容将作为综合评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的重要依据。
3.4.2 如果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其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或发生法人合法变更
或重组,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能满足资格预审的各项条件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3.4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4.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投标文件附表,并按各投标文件附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4.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签署初步协议后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与投资人解除初步协议或从投资人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 200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特许经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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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仅需在指定位置签字或盖章。
3.6.4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
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3.6.5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
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然后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要求对外层封套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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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 款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 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前页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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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果应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2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投资人履约担保
7.3.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初步协议之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初步协议”规定的投资人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投资人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初步协议”规定的投资人履约担保格式要求。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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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
7.4 签署初步协议
7.4.1 中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初步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初步协议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初步协议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
7.4.3 初步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初步协议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
7.4.4 如果根据本章第 3.5 款、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
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初步协议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7.5 组建项目公司
7.5.1 中标人如需组建项目公司,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下列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报请招标人审批后在项目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1)本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由中标的特许经营者按照各
自股权比例采用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2) 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设置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配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项目公司各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任务)。
7.5.2 如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直至招标人批准为止。
7.6 项目公司履约担保
7.6.1 建设期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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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 30 日内,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特许权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建
设期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
明,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6.2 运营期履约担保
项目公司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特许权协议”规定的运营期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运营期履约担保(含移交期)。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 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
7.7.1 项目公司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应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7.7.2 特许经营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7.8 合同谈判
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初步协议前,或者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前,签约双方可在遵循下列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合同谈判:
(1)签约双方不能对初步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资规模、技术
标准、项目通车时间、项目建设质量、未来运营承诺等)进行谈判;
(2)谈判内容仅限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写明的对初步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条款的建议,或者在初步协议和特许权协议中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 3 家的;
(4)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初步协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纪律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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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规定
10.1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按照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收费单价”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政府建设期投资补助额度”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法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 的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4)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5)投标人的商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的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的规定; (7)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 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
2.1.2 | 初步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4 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6)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2.1.3 | 详细评审标准 | (1)投标人承诺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资金筹集方案合理可行,措施可靠,能保证按时到位; (3)建设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 |
3.1.2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商务部分:32 分 (1)项目投融资经验:10 分 (2)项目运营经验:8 分 (3)企业综合实力:6 分 (4)信用评级:5 分 (5)民营企业参与程度:3 分 2.技术部分:48 分 (1)项目总体实施方案:20 分 (2)项目投资、融资方案:15 分 (3)项目运营方案:13 分 3.投标报价:20 分 (1)收费单价:8 分 (2)总投资:6 分 (3)政府建设期投资补助额度:6 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2.2 | 评分标准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评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投标报价 | 20 | 收费单价 | 8 | (1)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4分):报价得分=4-(∣各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E1(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二位)。 (2)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4 分):报价得分=4- (∣各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 价∣)/评标基准价×E1(四舍五 入到小数点后二位)。 | ||
总投资 | 6 | 报价得分=6(- ∣各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E2 (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二位)。 | ||||
政府建设期投资补助额度 | 6 | 报价得分=6(- ∣各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E3 (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二位)。 | ||||
商务部分 | 32 | 项目投融资经验 | 10 | (1)通过资格审查得 6 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 1 项近 5 年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投资协议或 PPP 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间为 准)已完工或在建收费公路项目投融资业绩②加 4 分,本项最高 加 4 分。 | ||
项目运营经验 | 8 | (1)通过资格审查得 4.8 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 1 项近 5 年内(自 |
① 各评分因素得分均不应低于其评分满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②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可以是各成员单独参与的项目,也可以是以股东身份参股的项目,需提供合
同协议书(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或 PPP 合同)扫描件。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取得收费许可时间为准)收费公路运营业绩①加 1.6 分,本项最高加 3.2 分。 | ||||||
企业综合实力 | 6 | 投资能力(2 分): (1)通过资格审查得 1.2 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 1 亿元投资能力加 0.2 分(不足 1 亿元不加分),本项最高加 0.8 分。 注:投资能力以 2023 年末净资产数值为准,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以各方总和为准。 | ||||
融资能力(2 分): (1)通过资格审查得 1.2 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 5 亿元融资能力加 0.2 分(不足 5 亿元不加分),本项最高加 0.8 分。 注:融资能力按有效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或“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或“其他融资方案”等一项或多项累加确定,联合体形式 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 | ||||||
资产负债率(2 分): (1)通过资格审查的得 1.2 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 础上,每下降 1%加 0.2 分(不足 1%不加分),本项最高加 0.8 分。 | ||||||
信用评级 | 5 | (1)通过资格审查的得 3 分, (2)投标人在甘肃省 2023 年度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 果结果中 AA 级加 2 分,A 级的加 1 分,B 级的不加分,C 级的 |
①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可以是各成员单独参与的项目,也可以是以股东身份参股的项目。运营业绩应提供签署的能够体现其身份的相关合同协议书(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或 PPP 合同)、项目收费许可文件(或试运营文件)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扣 1 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 | |||||||
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 | |||||||
最低等级的一方认定。如在多个 | |||||||
评价主体中均有信用评价结果, | |||||||
则以最低的等级为准。 | |||||||
注:投标人在甘肃省 2023 年度 | |||||||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 | |||||||
果中尚未取得信用评价,其信用 | |||||||
等级参照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 | |||||||
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2023 年 | |||||||
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 | |||||||
评价结果。尚无全国综合评价, | |||||||
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 A 级对 | |||||||
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 | |||||||
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对待。 | |||||||
(1)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指 | |||||||
民营企业独立投标或持有项目 | |||||||
公司(如有)股权占比大于等于 | |||||||
民营企业参与程度 | 3 | 50%),加 3 分; (2)民营企业持有项目公司(如有)股权占比大于等于 35%、小于 50%的,加 2.5 分; (3)民营企业持有项目公司(如有)股权占比大于等于 10%、小于 35%的,加 2 分; (4)民营企业持有项目公司(如 有)股权占小于 10%的,加 1.5 | |||||
分。 | |||||||
(5)如无民营企业控股,则本 | |||||||
项不得分。 | |||||||
项目 | 对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包括组建 | ||||||
技术部分 | 48 | 总体实施方案 (20 分) |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 6 | 计划、项目公司机构设置、主要人员组成)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分,基本合理可行得 3.6 分,合理可行得 3.6~4.8 分,切实有 效可行得 4.8~6 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对建设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工 | |||||||
程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和保障措 | |||||||
施、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 | |||||||
工程投资控制目标和保证措施、 | |||||||
建设方案 | 8 | 施工安全目标和保证措施、施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建设 过程中的重难点分析和保障措 | |||||
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进 | |||||||
行评分,基本合理可行得 4.8 分, | |||||||
合理可行得 4.8~6.4 分,切实有 | |||||||
效可行得 6.4~8 分。 | |||||||
移交方 | 对项目移交方案、计划及保障措施进行评分,基本合理可行得 3.6分,合理可行得 3.6~4.8 分,切实有效可行得 4.8~6 分。 | ||||||
案实施 | |||||||
计划、重 | 6 | ||||||
难点保 | |||||||
障措施 | |||||||
对项目融资方案的合理性、可行 | |||||||
融资方案 | 6 | 性、可靠性进行评分,基本合理可行得 3.6 分,合理可行得 3.6~4.8 分,切实有效可行得 | |||||
项目 | 4.8~6 分。 | ||||||
投 | 对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银行 | ||||||
资、 | 授信额度、银行贷款意向书、其 | ||||||
融资 方案 | 资金筹 措方案 | 5 | 他融资意向书)的合理性、可行 性、可靠性进行评分,基本合理 | ||||
(15 | 可行得 3 分,合理可行得 3~4 分, | ||||||
分) | 切实有效可行得 4~5 分。 | ||||||
对保障资金及时到位的有效措 | |||||||
资金保 障措施 | 4 | 施进行评分,基本合理可行得 2.4 分,合理可行得 2.4~3.2 分,切 | |||||
实有效可行得 3.2~4 分。 | |||||||
项目 | 对项目运营事项和主体、运营管 | ||||||
运营 | 项目运 | 理原则、运营管理制度进行评 | |||||
方案 | 营事项 | 3 | 分,基本合理可行得 1.8 分,合 | ||||
(13 | 及主体 | 理可行得 1.8~2.4 分,切实有效 | |||||
分) | 可行得 2.4~3 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对项目运营计划、运营管理目 | |||||||
标、服务质量目标和保障措施、 | |||||||
项目运 | 养护质量指标和保障措施、大中 | ||||||
营计划 | 3 | 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 | |||||
及目标 | 分,基本合理可行得 1.8 分,合 | ||||||
理可行得 1.8~2.4 分,切实有效 | |||||||
可行得 2.4~3 分。 | |||||||
项目运 | 对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重点、难点 | ||||||
营重难 | 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和措 | ||||||
点分析 | 3 | 施,基本合理可行得 1.8 分,合 | |||||
及保障 | 理可行得 1.8~2.4 分,切实有效 | ||||||
措施 | 可行得 2.4~3 分。 | ||||||
项目运营保障措施 | 4 | 对项目运营的保障措施进行评分,基本合理可行得 2.4 分,合理可行得 2.4~3.2 分,切实有效可行得 3.2~4 分。 | |||||
1、收费单价评标基准价:所有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 | |||||||
平均值为基准价; | |||||||
2、总投资评标基准价:所有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平 | |||||||
2.2.2 | 评分标准 | 均值为基准价; 3、政府建设期投资补助评标基准价:所有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基准价; | |||||
4、收费单价评分、估算总投资评分、政府建设期投资补助额度分别计算,各项之和最高为 20 分,最低为 0 分,其中 E 为调整 系数,E1=20,E2=35,E3=20。 | |||||||
3.4.1 | 评标结果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不超过 3 名。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各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各评分因素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不得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2 综合评分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
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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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
由高到低的顺序并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
初步协议
(初步格式,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甲方: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 (特许经营者名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
一、初步协议格式
甲方: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一: 乙方二: 乙方···:
天水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乙方作为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与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 目的特许经营者,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实施,现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
1.2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最终项目建设内容规模以实际批复为准)
(1)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
本项目起于通渭东枢纽,与 S35 景礼高速定西段互通,后沿现有老路改造,在碧玉乡杨崖村附近与老路分离,建新线经张河村、邵沟村、瓦坪村,在邵咀村附近回到老路,经郭嘉镇、叶堡镇、西川镇,止于秦安县兴国镇吴川村附近。主线全长 74.521km,其中四联村至通渭东枢纽段维持既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不变,仅对路面、交安设施进行改造,长度 5.8 公里,一级公路长度 68.721km(通渭县境内长 24.8 公里,秦安县境内长
49.721 公里,其中新建段 16.58 公里,改扩建 57.941 公里);平绵高速连接线长 6.03km
(包含二侧设置的新阳枢纽、候滩枢纽互通区长度 2.21km,实际长度 3.82km)。该项目总投资约 105.6 亿元。
主线和平绵连接线采用设计标准为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设计速度 80km/h,路基宽度 25.5 米;四联村至通渭东枢纽段连接线,设计标准为二级公路,设计速度 80km/h,路基宽度 12 米。最终项目规模以实际批复为准。
(2)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
本项目推荐方案主线全长 29.829km,路线起点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石岭村,与在建 S25 静天高速以枢纽立交相接,经师家河、董家河、杨家河、沈家河、南河川、毛家村、
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
汝季村,终点位于渭南镇毛集寨与 G8513 平天高速公路以枢纽立交相接。该项目总投资约 61.4 亿元。
主线采用设计行车速度为 80km/h、路基宽度 25.5m 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
最终项目规模以实际批复为准。
1.3 项目投资
1.3.1 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约 1670166.8 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 1234465.7 万元,土地使用及拆
迁补偿费 153374.5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73458.7 万元,预备费 131516.9 万元,建
设期利息 77351.0 万元。
其中: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总投资约 1056026.2 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 794615.5
万元,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95439.5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41243.5 万元,预备费
83816.9 万元,建设期利息 40910.9 万元。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总投资约 614140.6 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 439850.3
万元,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57935.0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2215.2 万元,预备费
47700.0 万元,建设期利息 36440.1 万元。
1.3.2 资金来源
本项目总投资约 1670166.8 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资本金、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及债务性资金三部分组成。其中:
(1)项目资本金:本项目资本金约 334033.4 万元,占投资总金额的 20%,由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以自有资金出资。
(2)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政府方拟为本项目申请的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上限约 293230.0 万元,资金来源为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只用于 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公路建设,须做到专款专用),占投资总金额的 17.56%。
(3)债务性资金: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合规的融资方式筹集约 1042903.5
万元,占投资总金额的 62.44%。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有权对项目投资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拥有知情、检查等监督权利,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出资情况、资金的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2.2 对项目公司所承担工程建设标准应用、工程总体进度或关键里程碑节点管理、
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
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2.3 对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2.4 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乙方或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时拥有介
入或接管项目的权利,以及按照适用法律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权利。
2.5 依法保持甲方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有效。
2.6 在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或项目公司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协助乙方或项目公司申请和办理有关项目前期、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等必需的行政许可或其他批文。在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项目公司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时,甲方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2.7 全力协助乙方或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各项前置性手续,负责协调本项目沿线地方
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工作、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
2.8 应乙方或项目公司申请或请求依适用法律及时组织或协调有权政府部门对项目开展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
2.9 落实政府对本项目的相关承诺和保障。
2.10 在出现行政区划调整、地方政府换届、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或职能调整、实施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调整等情形时,确保不影响初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正常履行。
2.11 协助本项目申请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励资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12 充分尊重乙方或项目公司按协议约定对项目开展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自主权。
2.13 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协助项目公司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额外收益。
2.14 积极支持本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2.15 履行适用法律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2.16 其他未尽事宜以特许经营协议内容为准。
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有权依法组建项目公司,作为 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 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的项目法人。
3.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报请甲方审批后在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1)项目公司的注册地点为 天水市 (具体地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详细约定),
公司经营期限不少于项目特许经营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项目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
册的营业执照为准。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其余资金以资本公积进入项目公司,须在项目交工前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工程投资进度同比例实缴到位,由项目公司各股东按照各自股权比例采用货币资金形式出资,出资时间应根据项目施工期内的投资建设进度计划(2026 年 20%,2027 年 30%,2028 年 30%,2029 年 20%)分批到位,各方约定的出资金额汇入指定的专项资金共管账户。
(3)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财务人员素质,必须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4)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项目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项目公司获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继受。
3.3 乙方设立项目公司的出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应在签署前获得甲方认可。正式
签署的出资协议(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副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
3.4 根据乙方的投标文件,本项目核准时总投资上限为 万元。其中项目资本
金约 万元,占投资总金额的 20%,由乙方按各自股权比例以非债务性资金出资;建设期投资补助 万元;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合规的融资方式筹集约 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资本金出资比例 | 资本金出资金 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承担任务 |
1 |
乙方应在交工前对项目资本金出资,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其中标方案注入。乙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或其他拆借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其中:
2 | |||||
... |
3.5 项目融资资金约为人民币元 (¥ 元),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其他建设资金,乙方有义务作为担保人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
3.6 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物价上涨(或降低)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或减少)的,乙方相应增加(或减少)融资额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20%,乙方各股东应按最终确定的项目资本金履行资本金出资义务。
3.7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也
不得将本项目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以及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双方 应对资本金、银行融资具体到位计划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3.8 项目建设期内,如项目公司不能按计划获取项目融资时,特许经营者应为项目
公司按股权比例注资;如项目公司破产,乙方应负责项目公司经济纠纷的解决。
3.9 乙方应提交投资履约担保,并应确保项目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提交建设期的履约担保、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资金监管协议等合同文件,用以约束本项目在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中双方各项权利与义务。项目公司未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不得行使对本项目的任何权利。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乙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10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3.11 项目公司各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以自有资金共同出资,乙方享有项目公司
100%股权,各股东持有股权比例按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等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3.12 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各方股权不得变更。运营期内各股东可以在项目公司内部转让股权但原则上不得退出,股权的变更不得影响相应股东应承担的项目运营责任。股权转让程序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未成立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内,中标特许经营者须始终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等全部责任,不得退出项目。
如涉及股权融资、开展 REITs 或股权变更等情况,均应提前向政府方报批。
3.13 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采取查账或审计等措施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管,乙方或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因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实施机构备案。乙方或项目公司通过合规途径筹集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
对融资资金,实施机构有权通过过程审计以及引入金融机构参与资金管理等手段和方式
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乙方和项目公司应接受实施机构聘请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
3.14 乙方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约定,拥有和行使项目公司股东权利,充分尊重项目公司对项目开展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
3.15 对项目公司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经验等资源支持,确保项目公司具备和拥有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足够能力,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补充责任。
4.项目质量目标、运营管理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
(1)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认真执行国家、省级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4)稳定标准:文明组织施工,不发生重大稳定矛盾,不因施工影响和设计缺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不发生因施工及外延影响导致地方道路、河流及相关设施的损坏、施工环境污染、噪音污染而引发的群体性群众上访事件。
(5)环保标准:杜绝噪声、粉尘、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污水污染,排放达标;无严重扰民;无环保事件发生;通过环评验收。
(6)文物保护: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国家及甘肃省文物保护部门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7)满足甘肃省级公路品质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
(8)公路设计服务水平标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主线及一级连接线达到设计服务水平三级及以上,二级连接线达到设计服务水平四级及以上。
(9)广告和服务设施等经营项目建设标准:应满足相关产业的行业标准要求,同
时符合甘肃省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
2.运营期各项产出标准如下:
(1)运营养护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技术质量标准执行。
(2)广告和服务设施等路衍经济经营项目运营标准:应满足相关产业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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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同时符合甘肃省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
5.投资履约担保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初步协议之前,应向甲方提交
投资履约担保。投资履约担保应采用 形式,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建设期评价后 30 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履约担保。
6.违约条款
6.1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注册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上述规定但甲方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直至甲方批准为止。如在本协议签订后 60 天内,项目公司仍未进行注册,或虽已注册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投资履约担保。
6.2 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或者项目资本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投资履约担保。如项目资本金未能在项目交工前按计划全部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担保。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后 30 天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若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 60 天,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 90 天,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担保。
6.3 项目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或因项目公司原因未能签
订特许经营协议,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如延期时间超过 30 天,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担保。
6.4 发生本款所述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通过对甲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 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2)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 30 天内改正此行为。
7.免责条款
7.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战争、动乱、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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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对方,并在 7 日历天内提供证明。
7.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
自行承担。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8.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限的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事项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9.2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在特许经营期满 1 年后本协议失效。
9.3 本协议正本 份、副本 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方一:(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乙方二:(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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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协议
(初步格式,以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
甲方: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 (项目公司名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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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天水市 签署:
甲方: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注册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 586 号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方案》)已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通过。
2.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为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并于【 年 月 日】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3.项目公司已由【项目公司各股东名称】于【 年 月 日】设立,作为本协议乙方,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权利义务。
4.甲方已获得【天水市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授权书见附件】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本项目实施的相关事项已协商一致,并根据适用本项目和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共同达成和签署本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序号 | 术语 | 术语定义 |
1 | 协议/本协议 | 指由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 后签署的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和附件,均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
2 | 初步协议 | 指甲方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的,约定特许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事项的协议。初 步协议持续有效,且有效期不短于本协议。 |
3 | 本项目 /特许经营项目 | 指【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与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 目】。 |
4 | 特许经营者 | 指【特许经营者或联合体名称】。 |
5 | 政府方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水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统称,包括实施机 构。 |
6 | 政府部门 | 指本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 |
7 | 实施机构 |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天水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机 构,具体为【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
8 | 项目公司 | 指【项目公司全称】。指按初步协议要求,为履行本协议而由特许经营者单独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
9 | 甲方 | 指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
10 | 乙方 | 指特许经营者组建的项目公司。 |
11 | 特许经营方案 | 指由甲方委托第三方编制、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的特许经营 方案。 |
12 | 生效日 | 为【 年 月 日】,指本特许经营协议生效的日期。 |
13 | 特许经营期 |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同收费期),其中:建设期包含前期工作准备期和施工期,前期工作准备期不超过 12 个月,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准备期内特许经营者须完成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及报批、开工准备等工作;施工期为 48 个月(即 4 年),以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运营期最长不超过 360 个月(即 30 年,最终按批复期限为准),自本项目收费许可取得之日起计。 如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政府方将按《特许经营协议》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如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前期工作准备期和建设期延长,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经批准后可延长前期工作准备期或建设期。项目公司可结合国家及甘肃省相关政策提出需政府支持的有关申请,政府方可根据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特许经营期内,若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费期上限作出调整,可在综合考虑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 重新合理界定特许经营期限。 |
14 | 审核备案程序 | 本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 手续。 |
15 | 约定完工日 | 预计交工验收合格日期为【 年 月 日】,是本协议约定或经甲方 同意修改的特许经营期中“建设期”与“运营期”的约定分界时点。 |
16 | 建设期 | 1.建设期包含前期工作准备期和施工期,前期工作准备期不超过 12 个月,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准备期内特许经营者须完成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及报批、开工准备等工作;施工期为 48 个月(即 4 年),以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 2.本项目控制性工程先导段计划 2025 年 6 月开工建设。 |
17 | 运营期 | 运营期最长不超过 360 个月(即 30 年,最终按批复期限为准),自本 项目收费许可取得之日起计。 |
18 | 项目前期工作 | 本项目已由相关单位开展了部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项评估(价)、特许经营咨询等前期工作(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的委托及报批工作,其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承担。 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实施机构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负责将已签订的相关合同移交至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继承合理 前期成果,支付合理前期费用。 |
19 | 前期资料 | 指为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而由任何一方采集、编制、取得的数据、技术文件、勘察结论、咨询意见、评估或评审文件,以及从相关技术审查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审查、审核、审批、核准、备案等文件资 料,包括过程性资料和最终资料。 |
20 | 正式运营日 | 本项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可转为正式运营,竣工验 收证书签发日即为正式运营日。 |
21 | 终止日 | 正常情况下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日(含本日);如本协议提前终止则指 提前终止日。 |
22 | 移交日 | 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协议提前终止时 根据届时双方约定确定的项目资产移交日(适用于协议解除的情形)。 |
23 | “日”和“天” | 无特殊说明的均指“日历天” |
24 | 履约担保 | 指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履约担保、建设期履约担保、运营期履约担保的统称。其中: 投资履约担保,指中标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股东)按初步协议约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初步协议项下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等义务的担保措施; 建设期履约担保,指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本协议项下建设等义务的担保措施; 运营期履约担保(含移交期),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的、为担 保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运营维护、移交、质量保障等义务的担保措施。 |
25 | 适用法律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部级及以上部门或政府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凡提 及任何一项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法律的修改、补充或替代。 |
26 | 法律变更 | 指本协议【第 67 条】所定义的法律变更。 |
27 | 批准 |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需要的任何许可、 执照、同意、授权、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合规性文件。 |
28 | 不可抗力 | 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29 | 谨慎运营惯例 |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熟练和有经验的 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
30 | 确认谈判备忘录 | 是指构成本合同的,由政府方与中标特许经营者签署的用于确认谈判 结果的文件。 |
31 | 投标文件 | 是指由特许经营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对招标文件予以实质性 响应的文件。 |
32 | 项目实施计划 | 是指特许经营者在投标文件或确认谈判备忘录中承诺的实现本项目投 资、融资、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目标的计划文件,主要包括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建设计划和运营维护计划等文件。 |
33 | 运营成本 | 是指项目运营期间保持正常运营维护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运营管理费、日常养护费、大中修费用、机电运营费、运营事务费、开办费、税费 等。 |
34 | 收费期 | 是指项目公司收取本项目车辆通行费的期限,该期限由政府主管部门 颁布的收费许可文件确定。 |
35 | 通行费 | 是指项目公司向通过本项目的车辆收取的费用。 |
36 | 工程变更 | 是指就本项目合作内容中的工程建设部分,根据交通运输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本项目颁布的《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的更改。 |
37 | 运营维护手册 | 是指项目公司根据法律和谨慎与安全运营惯例编制的指导项目运营、 养护和维修手册。 |
38 | 特别事件 | 是指出现紧急情况、危机事件或项目公司重大违约等特殊情形,可能导致本合同项下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受到严重损害或导致本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的事件。 |
39 | 介入权 | 是指政府方在特别事件出现后进行接管、整顿或替代履行等权利。 |
40 | 项目附属设施 | 是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运行所设置的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 构筑物等。 |
41 | 特许经营权 | 是指依据本合同而授予项目公司的全部权利、利益,包括在项目合作期内作为项目法人投资、融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权利和本项目的 收费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和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广告经营权。 |
42 | 特种车辆 | 是指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免费通行本项目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项目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和整车 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
43 | 交工验收 |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由项目公司负责,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项目公司、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养护管理等单位参加,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颁发交工验收证书的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路政、交警及地方政府视情况参加交 工验收。 |
44 | 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是指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工程验收的活动,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 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
45 | 公共设施 | 是指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设施设备。 |
46 | 公共设施管线 | 用于通信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信设备,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与上述线缆、管道、设备或管线有关的 辅助设施。 |
47 | 相关资产 | 是指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 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 |
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已获得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使用的下列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赋予的含义:
2.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参考所设,不应影响具体条文的解释。以下约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协议中:
(1) 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3)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 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协议中的一方、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5)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6) “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
(7) 日、月、季、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8) 在本协议中“日”、“天”无特殊说明的均指“日历天”
(9)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
权;
(10) 在本协议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并经双方签署的与协议有关的文件均构
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按照本协议约定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 2 条 协议目的
为了约束项目甲方与乙方双方在本项目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中双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保障甲方实施对项目的监管,保证乙方对本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特订立本协议。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经取得【天水市人民政府】的正式授权及其他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代表【天水市人民政府】签订本协议。
(2)甲方具有与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和政府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甲方已尽合理审慎地编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资料,特许经营方案中预
测的未来交通量、收费收入、项目成本等作为财务模型测算基础的数据仅供参考,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直接使用或间接利用上述资料而导致失误或损失的责任。
(4)甲方承诺所声明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本项目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影响本项目实施的诉讼、仲裁等争议。
(6)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或在此所作出的保证在未来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乙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 乙方是适用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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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已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与批准。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
会导致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行政决定、生效判决或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
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会违反乙方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 乙方已完全独立并合理审慎地研究和评估了招标文件提供的参考性技术资
料,并基于其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城乡规划及土地供应方式、预测的未来交通量、收费收入、项目成本等数据作出的独立判断签署本协议,乙方已充分研判并自行承担上述资料、数据引起的相关风险。
(4) 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条件和能力,在特
许经营者选择过程中提供的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状况等方面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5) 乙方承诺所声明和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已根据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取得从事本合同项下活动的一切同意与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等;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接受政府方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本项目实施的监管;保证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7)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或在此
所作出的保证在未来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甲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 4 条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后即生效:
1. 本协议已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
2. 乙方按期向甲方递交建设期履约担保。
第 5 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1.协议构成
本协议由以下构成:
(1)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2) 本协议正文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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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双方约定的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优先次序
(1) 前款所列文件构成本协议整体,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
前款所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2) 同一顺序中的文件有不同约定的,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协议附录
达成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以下附录,用于需要对本协议条款释义时参考:
(1) 甲方与特许经营者签署的初步协议;
(2) 特许经营者获得的中标通知书;
(3) 双方在本协议谈判阶段签署的备忘录或共同确认的会议纪要中未纳入本协议的内容;
(4) 特许经营者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但不包括未被招标人接受的偏差意见);
(5)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
第 6 条 甲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1.甲方的主体资格
(1)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2)如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机构调整,甲方被撤销或被合并的,由承继其相关职能的机构或合并后的政府主体完全承继本协议,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中甲方义务、行使甲方权利。承继甲方职能的机构或政府主体不明确的,应当由政府继续履行甲方义务、行使甲方权利。本协议在前述承继完成之前的履行情况(包括所产生的甲方责任),对承继方具有约束力、并由承继方全部承担。
(3)甲方基本信息如下:名称: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 586 号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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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或有):
2.甲方的主要权利
甲方根据适用法律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各项合同权利。甲
方的权利包括:
(1)对项目投资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和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拥有知情、检查等监督权利。
(2)对乙方所承担工程建设标准应用、工程总体进度或关键里程碑节点管理、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3)对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等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定期开展运营评价的权利。
(4)在乙方违约时收取履约担保的权利。
(5)在特许经营期满接收项目设施及权益的权利。
(6)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介入或接管项目的权利以及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7)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律等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8)依法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但政府方的监督检查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依法和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政府方对项目投资的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a.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b.项目资本金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
c.是否严格执行政府方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本金及融资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到位;
d.是否抽逃、挪用、挤占、截留建设资金,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e.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管理的规定;
f.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以及实施机构或其授权单位颁布的本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g.是否将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外其他用途;
h.是否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i.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征地动迁费、工程进度款、设备材料货款等相关款项; j.是否按规定收取、保管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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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是否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是否规范;
l.是否存在违反与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有关的法律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m.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n.投资完成额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政府方可以对乙方设立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相关财务报表的监管、聘请第三方进行与项目投资有关的监管及通过过程审计以及引入金融机构参与资金管理等手段和方式加强监管。
(9)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
(10)有权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法律的变动情况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本项目。
(11)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12)享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甲方的主要义务
(1)依法保持政府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有效。
(2)在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协助乙方申请和办理有关项目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等必需的行政许可或其他批文。在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乙方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时,政府方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3)应乙方申请或请求依适用法律及时组织或协调有权政府部门对项目开展竣工
验收和专项验收。
(4)落实政府对本项目的相关承诺和保障。
(5)在出现行政区划调整、地方政府换届、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或职能调整、实施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调整等情形时,确保不影响特许经营协议正常履行。
(6)就本项目申请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励资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向乙方提供协助。
(7)充分尊重乙方按协议约定对项目开展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自主权。
(8)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协助乙方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额外收益。
(9)积极支持本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10)履行适用法律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由政府方履行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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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条 乙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1.乙方的主体资格
(1)乙方为【 】,是由本项目特许经营者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2)乙方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其他信息(或有): 2.乙方的主要权利
(1) 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对本项目拥有
相关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权利。
(2) 为实现特许经营协议的目的,利用项目、项目收益和对项目持有的权益依法依规进行融资(含再融资)的权利,但该等权利不得减损乙方负有的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的义务。
(3) 按照适用法律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自主经营项目并获得相应的项目收入的
权利。
(4) 在特许经营期内,有权按相关政策申请和获取各级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专项奖励、特定补贴或优惠政策。
(5) 因公共利益或其他非乙方原因,政府方要求提供额外服务或发生中断服务时,有权获得政府方相应补偿的权利。
(6) 乙方拥有对项目开展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自主权,不随意接受项目公司股东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的指示和干涉。
3.乙方的主要义务
(1) 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全面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义务。
(2) 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提供质量合格、持续稳定的公共服务或产品,并按适用法律要求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
(3) 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接受政府方的履约监管,按适用法律要求接受和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
(4) 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并合规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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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依法取得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
(6) 按有关部门最终批复的项目建设文件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内
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以及建设和产出技术标准等符合相关要求。
(7) 按特许经营协议和适用法律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8) 特许经营期届满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及时移交项目资产。
(9)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范围》《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要求。
(10) 在项目勘察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应符合《甘肃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
体系发展规划》《天水市“十四五”综合立体交通发展规划》《天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年)》等规划要求。
(1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执行交通运输部新颁布的关于经营性公路建设实施
的相关政策。
(12) 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和适用法律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 8 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及遵守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本项目特许经营授权。
2.甲方依照政府的授权,有权依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变更或终止已经向乙方授予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
3.乙方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特许经营授权范围之外的其他违反本协议目的的经营活动,但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合法创新经营模式获取收益且不对提供本项目项下公共服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除外。
4.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进行转让、出租或质押,但依
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在不减损甲方权利和乙方义务的情况下为项目进行融资或再融资目的并经甲方同意而进行的收益权转让、质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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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条 特许经营授权内容
甲方授予乙方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的以下权利:
1. 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政府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
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合作期内有效。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包括:
(1)核准、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项目沿线广告和服务设施项目开发、经营权等。
2. 乙方拥有特许经营期内依据本协议约定排他运营本项目和合法经营本项目资产的权利,并承担项目运营主体责任。乙方可将项目运营部分工作委托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但不免除或减损乙方应承担的运营主体责任。
3.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有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相关收入的权利。乙方收入来源包括:
与项目有关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及其他相关经营性收入等。
4.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5.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特许经营授权所明确的范围、项目内容和经营种类。凡是本协议未明确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乙方必须经过甲方或政府的书面许可方可行使。
6. 除本协议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乙方无需为取得本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向甲方或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支付任何费用。
7. 社会公众有权依据适用法律对乙方履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依法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8.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国家另有相关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向甲方移交本项目,自行承担项目债务,并不得再以本项目运营方名义开展活动。
第 10 条 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本项目采用【BOT 方式】实施。主要安排是:甲方依法与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由乙方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并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第 11 条 项目概况及工程管理范围和服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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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概况
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与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打捆项目包含两个子项目:
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和 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
(1)G247 线通渭至秦安段
本项目起于通渭东枢纽,与 S35 景礼高速定西段互通,后沿现有老路改造,在碧玉乡杨崖村附近与老路分离,建新线经张河村、邵沟村、瓦坪村,在邵咀村附近回到老路,经郭嘉镇、叶堡镇、西川镇,止于秦安县兴国镇吴川村附近。主线全长 74.521km,其中四联村至通渭东枢纽段维持既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不变,仅对路面、交安设施进行改造,长度 5.8 公里,一级公路长度 68.721km(通渭县境内长 24.8 公里,秦安县境内
长 49.721 公里,其中新建段 16.58 公里,改扩建 57.941 公里);平绵高速连接线长 6.03km
(包含二侧设置的新阳枢纽、候滩枢纽互通区长度 2.21km,实际长度 3.82km)。该项目总投资约 105.6 亿元。主线和平绵连接线采用设计标准为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设计速度 80km/h,路基宽度 25.5 米;四联村至通渭东枢纽段连接线,设计标准为二级公路,设计速度 80km/h,路基宽度 12 米。
(2)S03 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段
本项目推荐方案主线全长 29.829km,路线起点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石岭村,与在建 S25 静天高速以枢纽立交相接,经师家河、董家河、杨家河、沈家河、南河川、毛家村、汝季村,终点位于渭南镇毛集寨与 G8513 平天高速公路以枢纽立交相接。该项目总投资约 61.41 亿元。主线采用设计行车速度为 80km/h、路基宽度 25.5m 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
以上工程规模及技术标准以最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准。
2. 本项目工程管理范围具体是:
包括主线及连接线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交叉、绿化及环保、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全部工程。
在项目核准、勘察设计阶段原则上应满足本方案确定的相关工程技术要求。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执行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等均按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及相关批复执行。
3. 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区域和/或服务对象范围具体是:
本项目所涉及的公共产品内容为公路工程,公共服务内容为在运营期内由乙方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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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服务。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规定的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路运营管理的特点,本项目运营模式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须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合同要求,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项目运营服从甘肃省及天水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乙方独立自主经营,不断加强本项目运营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项目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大、中修,保证本项目在运营期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用优质高效的管理和服务理念,实现项目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的使用功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交通服务。
乙方应当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路网运行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补充和完善交通运行监测、信息服务、安全防护等设施。
乙方应当加强收费站、停车区等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为通行车辆和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服务。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配合并做好应急救援、处置以及通行保障等相关工作。
乙方必须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线应达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规定的三级及以上服务水平,确保公路快捷、安全、舒适和美观。
第 12 条 特许经营期
1.特许经营期基本约定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同收费期),其中:建设期包含前期工作准备期和施工期,前期工作准备期不超过 12 个月,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准备期内特许经营者须完成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及报批、开工准备等工作;施工期为 48 个月(即 4 年),以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准备期内乙方须完成项目核准、勘察设计报批、开工准备等工作。
施工期为 48 个月(即 4 年),以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运营期最长
不超过 360 个月(即 30 年,最终按批复期限为准),自本项目收费许可取得之日起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政府方将按《特许经营协议》有关规定对乙方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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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如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前期工作准备期和建设期延长,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经批准后可延长前期工作准备期或建设期。乙方可结合国家及甘肃省相关政策提
出需政府支持的有关申请,政府方可根据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特许经营期内,若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费期上限作出调整,可在综合考虑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特许经营期限。
双方约定,本项目预计完工日为【 年 月 日】;项目运营期自本项目收费许可 取得之日起计;特许经营期届满日为【 年 月 日(含本日)】,运营评价期间或特 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如届时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费期上限作出调整,可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重新合理界定特许经营期限。
2.特许经营期的期限调整
(1) 因项目建设进度提前或滞后,按本协议对进度偏差导致的特许经营期的期限调整的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2) 因出现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可以调整特许经营期限的情形,按约定相应调整特许经营期限,若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费期上限作出调整,可在综合考虑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且不增加政府债务的前提下,可通过延长收费期限或另行协商方式解决。
调整情形主要包括:
a. 如因政府方提出变更导致建设成本增加超概,增加的投资由特许经营者及项目 公司筹措解决并纳入工程概算,实施过程中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增加政府债务的前提下,可通过延长收费期限或另行协商方式解决。
b. 如因特许经营者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按《特许经营协议》有关规定由特许经
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前期工作准备期和建设期延长,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经批准后可延长前期工作准备期或建设期。特许经营者可结合国家及甘肃省相关政策提出需政府支持的有关申请,政府方可根据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c. 如因政府方提出变更导致建设成本增加超概,增加的投资由特许经营者及项目
公司筹措解决并纳入工程概算,实施过程中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增加政府债务的前提下,可通过延长收费期限或另行协商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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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由于政府方原因导致的未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则由政府方承担,政府方可通过延长工期等方式降低不利影响。
e. 若由政府引起的,由政府承担,经同意后可延长工期。
f. 项目运营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考虑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如涉及本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的调整,特许经营者按程序上报调整报告,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g. 特许经营方案及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具体情形。
第 13 条 特许经营期届满终止后的优先权
特许经营期届满如政府方决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营本项目,甲方将按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承担,并重新订立特许经营协议。
第 14 条 特许经营排他性和竞争性项目
1.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和政府部门不以任何方式将已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的全部或部分重复授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妨碍乙方行使特许经营的相关权利。
2.在乙方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受到第三方实质性妨碍时,甲方应予以排除,但由
于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3.在本项目走廊带横向并行 25 公里范围内,政府方将严格控制新审批和建造与本项目平行、方向相同且构成车辆实质性分流的一级及以上公路标准的竞争性公路,但本项目招标前国家、甘肃省已规划的公路项目或者本项目已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出现长期严重堵塞除外。
第 15 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方式
1. 经营范围: 。
2. 乙方首期注册资本为【 】万元,在项目建设期间逐步扩大注册资本,最终注册资本不低于【 】万元。
3. 乙方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4. 出资比例:乙方各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以自有资金出资,乙方享有 100%股权,各股东持有股权比例按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等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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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乙方股东利益分配方式:政府方不参与本项目的利润分配但有权获得项目超额收入分成;在项目出现超额收入前,特许经营者不得从项目提取任何费用,收费收入应
优先用于项目的正常运营和融资的还本付息。
6. 在保障乙方合理回报的前提下,在保障特许经营者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避免暴利的同时鼓励特许经营者积极运营本项目,从运营期第 20 年起,实施机构每 5 年对项目开展 1 次收入评估工作,在评估时以实施方案预测的收费收入额度为基础,如运营期内已累计的各年实际总收入超出实施方案预测的对应年度总收入,则视为出现超额收入,超出部分按政府方 40%、特许经营者 60%进行超额收入分成。
7. 为鼓励乙方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更好实施。乙方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乙方所有。
第 16 条 对项目公司股权、经营行为的限制
1.建设期内乙方各方股权不得变更;运营期内乙方各股东原则上不得退出但开展 REITS 时除外,股权的变更不得影响乙方应承担的项目运营责任。股权转让程序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如涉及股权融资、开展 REITS 或股权变更等情况,均应提前向政府方报批并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应按适用法律执行并需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营范围及股权结构等须符合适用法律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3.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
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包括为其股东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行为,不得承担其股东的债务。
第 17 条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书面报告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政府监管要求,建立向甲方定期提供书面报告的制度,报告内容应按约定或政府监管要求反映项目特许经营投资、建设及运营、收费等的情况。第 18 条 项目资产与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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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方向乙方移交资产与权属无。
2.乙方新增项目资产与权属
本项目的资产归政府方所有,乙方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乙方仅能将项目资产用于本项目的经营。
3.资产使用限制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 19 条 用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1. 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是:本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基础上,以划拨方式提供乙方使用,经营性用地由乙方按法定程序或相关政策、合同协议等依法合规获取。本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本项目且使用年限与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一致,如项目特许经营期延长,则政府应相应安排延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未经政府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
2. 本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工作,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征地拆迁费用概算作为控制上限,以预算为准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若征地拆迁费不足,则通过使用征地拆迁所占预备费比例解决,如仍不足则由项目公司筹措解决。增加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在届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延长收费期或其他方式解决。
3. 双方约定取得本项目相关土地(地块)使用权的责任分工是:本项目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本项目且使用年限与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一致,如项目特许经营期延长,则政府方应相应安排延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未经政府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
4.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在项目前期阶段已经取得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土地规划文
件,并为乙方确定项目选址提供协助。
5. 乙方应结合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项目用地需求,或在甲方已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提出新增用地需求,并按适用法律的规定提出用地申请。
6.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并确保乙方提出的合理用地申请(如有)能够获得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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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批准或利益相关方同意,但因乙方不能缴纳特许经营者选择文件(如招标文件)已明确列出的用地相关费用(如有)导致无法获得批准和土地的除外。
7. 如需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乙方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供
应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如应由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甲方应配合并督促乙方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8. 在项目建设实施期间和运营期间,乙方应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理
利用项目土地。
第 20 条 履约担保
1.本项目履约担保包括投资履约担保、建设期履约担保、运营期履约担保(含移交期)。
2.投资履约担保额度为 万元;建设期履约担保 万元;运营期(含移交期)履约担保额度为 万元履约,担保形式可采用工程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以及其他法定形式。
3.建设期履约担保递交时间: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 30 日内按规定格式向甲方开具;
运营期(含移交期)履约担保递交时间:取得收费许可前递交一般年度运营期履约担保;进入大修年度的 6 个月前递交大修年度运营期履约担保。
4.履约保函被提取任意金额后,乙方应在【30】日内将履约担保金额恢复至原始金
额。
5.若甲方不当提取履约保函中金额,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款项,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补偿。
6.退还时间:
(1)建设期履约担保:建设期履约担保将按工程进度分批退还给乙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且乙方已足额支付或发放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一切费用,甲方应将建设期履约担保的 30%退还给乙方;乙方足额支付给甲方前期费用后,甲方应将建设期履约担保的 10%退还给乙方;项目开工后,甲方应根据乙方每年完成的工程量以固定比例退还建设期履约担保(即每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 1%,退还建设期履约担保的 0.5%);甲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建设期评价后 30 日内将建设期履约担保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2)运营期(含移交期)履约担保:一般年度运营期履约担保:移交工作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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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内退还;大修年运营期履约担保:前 2 次的大修年运营期履约担保在完成当次大
修后 30 日内分别退还;第 3 次退还时间在完成最后一次大修和移交期项目评价后,且
履行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之后,在 30 天内将运营期履约担保。
第 21 条 项目总投资和投资计划
序号 | 时限 | 资本金到位比例% |
1 | 项目公司成立后 30 日内 | 10% |
2 | 建设期第 1 年中 | 10% |
3 | 建设期第 2 年初 | 15% |
4 | 建设期第 2 年中 | 15% |
5 | 建设期第 3 年初 | 15% |
6 | 建设期第 3 年中 | 15% |
7 | 建设期第 4 年初 | 20% |
8 | 合计 | 100% |
1.本协议生效后【14】日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初步投资计划和项目资本金到位计划,具体如下。
2.本项目履行核准程序后【14】日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详细投资计划。详细投资计划包括本项目总投资额及其构成、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融资资金)筹措安排和到位计划等信息。
3.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项目相关文件(含项目技术文件、批
复文件等),以及项目运营评价细则等对乙方提交的详细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修订要求。甲方最终接收(或经甲方审核后)的详细投资计划将作为甲方对本项目实施投融资监管的依据。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的,乙方应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调整后的投资计划,甲方有权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修订要求。
4.在建设实施期间,当工程投资因各种原因出现较大幅度变化时,乙方应向甲方
提交更新的项目投资计划。
第 22 条 资金筹措
1.项目资本金
(1) 本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设置,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物价上涨(或降低)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或减少)的,乙方相应增加(或减少)融资额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20%,乙方各股东应按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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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确定的项目资本金履行资本金出资义务。
(2) 乙方各股东对本项目的资本金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具体是:乙方各股东以非债务性资金出资,应按照项目年度建设投资比例分期注入,乙方资本金出资占项目资
本金的 100%,政府不对项目资本金出资。乙方资本金出资不得存在以“明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
(3) 乙方需确保本项目所使用项目资本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合法合规。
(4) 乙方应按协议约定确保资本金到位。
2.其他建设资金筹措
(1) 项目资本金之外的建设资金需求,由乙方负责通过债务融资等方式解决,并由乙方负责项目债务资金偿还。
(2) 如项目融资机构要求乙方股东提供担保保证等增信措施,乙方各股东按股东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增信责任。
(3) 乙方可以采用其享有的收费权质押等方式为项目融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使用本项目相关权益为项目融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 乙方为项目签署融资合同须在正式签约前提交甲方,甲方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以确保融资合同不损害公共利益及政府方利益;甲方逾期未作出审查决定的,视为审查通过。甲方的审查不减少或减轻乙方在融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
第 23 条 甲方提供的投融资支持
甲方可按照政银企合作机制等政策,积极推动金融机构深入了解项目,协助项目落实融资,为项目建设争取相关支持。
第 24 条 投融资违约事项和处理
1.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或者项目资本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投资履约担保。
2.如项目注册资本未能按计划全部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甲方
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每逾期 1 天,甲方有权从投资履约担保中扣除 10 万元的违约金。
3.如项目资本金未能在项目交工前按计划全部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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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后 30 天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若项目建设资
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 60 天,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 90 天,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担保。
5.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如延期时间超过 30 天,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担保。
第 25 条 项目前期工作范围和实施分工
6.纳入本项目实施范围(计入本项目总投资)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项评估(价)、特许经营咨询等前期工作(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的委托及报批工作,其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乙方承担。
7.甲方和政府方与乙方分别承担的本项目前期工作分工安排是:甲方按特许经营
协议约定负责将已签订的相关合同移交至乙方,乙方继承合理前期成果,支付合理前期费用。
8.甲方和政府方承担的前期工作支出纳入工程概算及项目总投资,应符合项目估
(概)算编制等相关规定。
第 26 条 前期工作要求
1.协议生效后乙方即应及时组织安排和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在协议生效后【14】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前期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计划应明确前期工作内容、各方分工、时间安排和前期工作进度目标等,经甲方审定后作为前期工作进度控制和监管的依据。乙方须定期【每周】向甲方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建议。
2.甲方和乙方承担的前期工作均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深度应达到相应要求;前期工作按规定对承担单位有资质条件要求的相关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3.乙方应对本项目全部前期工作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负总责,政府方须就其分
工组织实施的前期工作质量、进度和相应的经费支出控制负责。
本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将已签订的相关合同(以实际移交清单所列内容为准)及前期工作单位为实施本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含前期费及建设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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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等)清单移交至乙方并通过签署三方协议方式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相关权责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须认可全部前期成果,其中未完成的相关前期工作由乙方承接并继续推进
和报批,乙方支付合理前期费用。
4.在前期工作过程中,对于外部环境和条件的重大变化(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产业和财税金融政策变化等),乙方应及时评估对本项目的影响并向甲方报告。
5.对于项目前期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复文件,如涉及需要变更批复对象为乙方时,乙方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6.乙方应按审定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甲方应按审定的计划保障乙方开展前期工作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并为乙方开展前期工作提供相关协助、协调等支持帮助。
7.除非以下原因所导致,如项目前期工作出现滞后、返工等情形,以及由此可能进一步导致的项目进度延误、乙方费用增加等风险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造成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或政府方的过错;
(2) 政府方调整本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
(3) 政府方权限范围内涉及的地方政策变化、本项目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调整。
第 27 条 甲方提供的前期资料
1.本协议生效后【30】日之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项目前期资料。
本项目已由相关单位开展了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部分前期准备工作委托工作,其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和项目总投资,由乙方承担。主要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特许经营咨询服务等。前期准备工作最终以实际移交清单所列内容及费用为准。
已开展的前期工作情况汇总表
序号 | 专题名称 | 专题进展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2.对于甲方向乙方移交的前期资料,以及前期由甲方协助乙方从相关方面获得的其他资料,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直接使用或间接利用此类资料而导致失误或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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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条 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1. 乙方应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程序,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核准通过的批复。
2. 乙方实质性开始履行核准程序的时间不应晚于【本协议签署后 14 日内】;该
时间按有关部门正式受理本项目核准请求的时间确定。
3. 乙方在前期工作中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应符合乙方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本协议约定。
4. 项目履行核准程序向有关部门正式上报、提交相关报告、申请之前,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上报。在项目核准、勘察设计阶段原则上应满足特许经营方案的相关要求。
5. 如项目履行核准程序未获通过,甲、乙双方应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形下,甲、
乙双方自行承担各自损失。
6. 项目完成核准手续后,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之后乙方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报审工作。
第 29 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1.如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甲方有权从投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关前期费用。
2.如乙方未承接或不接受项目前期已开展的前期工作,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仍未整改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特许经营协议。
第 30 条 政府方提供的建设条件
1.政府方承诺为本项目建设提供的条件包括:
(1) 按照国家及甘肃省有关法律及法规,在政府方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设立项目公司(如需)、开展投资活动以及乙方进行项目核准、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须批文;协调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以获得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2) 本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基础上,以划拨方式提供
乙方使用,经营性用地由乙方按法定程序或相关政策、合同协议等依法合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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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工作,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征地拆迁费用概算作为控制上限,以预算为准由地方政府包干使
用,若征地拆迁费不足,则通过使用征地拆迁所占预备费比例解决,如仍不足则由项目
公司筹措解决。增加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在届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延长收费期或其他方式解决。
(4) 若本项目沿线经过各类矿产矿场,存在压覆矿问题,且穿越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等,对项目的路线选择、工程规模、建设进度等造成严重的影响。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地方政府应协调办理相关准入手续。
(5) 在出现行政区划调整、地方政府换届、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或职能调整、实施机
构法定代表人变更调整等情形时,确保不影响特许经营协议正常履行。
(6) 就本项目申请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励资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向乙方提供协助。
(7) 充分尊重乙方按协议约定对项目开展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自主权。
(8) 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协助乙方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额外收益。
(9) 积极支持本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10)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依法依规上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2.对于不属于政府方承诺提供的建设条件,甲方可为乙方落实此类建设条件提供帮助,但不应视为甲方或政府方需承担提供责任。
第 31 条 项目建设总要求
1.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有关部门审查、审定、审批的项目技术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本协议约定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
2.乙方应规范开展和管理勘察设计工作,按规定履行相关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程
序;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如项目存在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维修养护困难等特点,应加强勘察深度,结合施工、运维需求细化设计方案,强化建设风险过程管控。
3.乙方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图勘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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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应按审核或批准的初步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的施工图勘察与设计。除政府相关部门另行批准外,本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应按“初步勘察设计”及其审查意见执行,并遵循以下
原则:
(1) “初步勘察设计”确定的路线方案、设计速度、路基路面形式、主要构造物结构及外观形式等主要技术标准不能降低;
(2) 项目沿线居民密集区的桥涵数量不得随意减少,应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3) 应当按照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满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 乙方应对项目勘察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
(5) 乙方应按基建程序将项目的设计文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或批准。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审查或批准前,乙方不能进行项目的施工。
(6) 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查。如果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澄清或询问,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接到该设计文件的20天内通知乙方进行澄清或答复。凡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乙方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
(7) 乙方应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设计文件的澄清或询问的通知后14天内,对设计文件进行相应的澄清或答复,并且将修改后的图纸送交政府相关部门。乙方无权对设计文件因这种澄清或修改事宜而引起的延误要求赔偿。
4.应免除政府方的责任
(1) 乙方应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设计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及合理性。
(2) 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对勘察设计的审批不作为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投资风险的依据。
(3) 若政府相关部门未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任何规范、乙方的修改提出反对意见,并不意味政府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也不代表乙方可以免除合同项下的与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有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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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即使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了任何审查或其他工作,不免除乙方作为项目法人依法依规应承担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等责任。
5.乙方是本项目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须履行好建设全过程质量、
生态环境和安全责任,依法为本项目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保证体系,并应建立规范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工程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的相关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工程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工作。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和监督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按规定办理
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甲方依法向乙方提供相关协助和配合。
7.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积极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如甲方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乙方应予以必要配合。
8.乙方应定期【每周】向甲方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工作报告,接受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甲方有权就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安排现场检查或定期巡查活动,乙方应予以配合。
9.乙方的管理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财务人员素质,必须满足投标时所提交的项
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10.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
代赈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本项目鼓励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应结合项目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充分挖掘用工潜力,在平衡好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制用工和以工代赈劳务用工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11.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本项目建设各种交(竣)工验收程序,甲方应主动予以项目交(竣)工验收支持。
1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用工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3.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其
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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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14.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15.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政府方有权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政府方核备。
16.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1) 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2) 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 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 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 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17.地下设施和结构
(1) 乙方应按照设计图纸规定,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管线的转移、重新安置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除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政府方没有义务移走地下所设的任何公共设施和管线。
(2)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
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 乙方应向政府方赔偿因乙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对政府方造成的损失、损害及费用,并承担对第三方造成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 32 条 征地补偿和安置
1.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费用应按相关规定纳入本项目工程概算和项目总投资并按规定由乙方承担。
2.本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工作,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征地拆迁费用概算作为控制上限,以预算为准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若征地拆迁费不足,则通过使用征地拆迁所占预备费比例解决,如仍不足则由项目公司筹措解决。增加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在届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延长收费期或其他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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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条 进度控制和特许经营期调整
1.约定完工日
乙方应在约定完工日或之前完成项目建设,达到项目在约定完工日应当实现的建设
进度要求。如出现本协议甲方同意的延期情形,则约定完工日日期应结合甲方同意的延期、甲方对乙方采取的工期补偿措施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2.进度计划
(1)【项目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进度计划(简称《进度计划》),在该计划中列明项目工期安排关键线路、各里程碑节点计划日期(含约定完工日)等。
(2)甲方有权对《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本协议对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包括对约定完工日的目标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要求,乙方应予修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对《进度计划》的审核、同意或要求乙方修订,旨在监督和推进项目建设,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预期的延误
(1) 如果乙方认为工程建设将不能按照《进度计划》确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应包括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本项目产生的任何其他能合理预见的影响、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2) 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减轻延误造成的影响。
(3) 乙方应根据甲方同意的延误请求,及时修订《进度计划》,说明对工期和约定完工日的影响,并报甲方审核确认。
4.延期事由与获准
(1) 若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导致项目进度计划里程碑节点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向后调整约定完工日(建设期相应延长)。
相关事件情形包括:
a. 因甲方、政府方承担的相关工作(如拆迁)延期而导致的项目延误;
b.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延误;
c. 由乙方提出并经有权部门审定批准的变更引起的延误,但乙方在该变更已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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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工期延误之后才提出的延期请求除外;
d. 政府方要求或同意暂停施工或延缓施工(因乙方违法、违约原因的除外);
e.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文物或其他有保护价值的埋藏物;
f. 因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重大设计变更;
g. 发生不可抗力;
h. 因法律变更引起的延误。
(2) 上述延期申请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获得批准:
a. 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48 小时内】向甲方送达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应说明造成项目延误的原因、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对约定完工日的影响,以及申请约定完工日后的延期时间等;
b. 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项目进度计划关键线路节点(包括约定完工日)
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c.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自身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要求延期。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延期申请后【7 日】日内根据情况决定对相关节点日期是否进行延期并及时通知乙方。对于乙方基于甲方原因而提出的延期申请,甲方应予同意,但对乙方所申请的延期幅度或向甲方的补偿诉求由双方具体协商。
(4) 甲方同意延期申请的,乙方相应修订《进度计划》并报甲方审核;如涉及
甲方同意的延期导致约定完工日调整的情形,《进度计划》应予体现。甲方不同意延期申请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对于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的,视为甲方同意延期;乙方对甲方意见和理由有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或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处理分歧、纠纷期间,乙方均应正常开展项目建设。
5.进度偏差导致的特许经营期限调整
(1) 如经甲方同意的延期导致约定完工日作推迟调整,应相应顺延乙方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调整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的具体顺延时间长度结合约定完工日调整情况等因素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如项目实际完工日相较约定完工日(同口径比较)提前,一旦具备运营条
件(包括获得有关方面必要的运营批准),乙方即可提前开始项目运营,收费期维持不变。
(3) 如因甲方或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实际完工日相较约定完工日(同口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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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后,则顺延运营期开始之日以及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实际完工日相较约定完工日(同口径比较)滞后,本协议约定的或双方在此前已经调整的特许
经营期届满日期维持不变。
(4) 因上述原因对特许经营期限的调整,须在项目完成交工验收后由甲、乙双方进行复核确认并签署补充协议。
(5) 如适用法律对项目收费期限另有规定的,依据本款对特许经营期的上述调整,以及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对特许经营期的调整,对项目特许经营期(或运营期)的调整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 34 条 投资控制
1. 乙方应保证工程建设资金足额投入到位,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经甲方确认的投资计划中列明的项目总投资范围内。
2. 乙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行业管理相关规范规程编制项目概预算等文件,从工程勘察设计源头做深做实投资控制工作。
3. 在本项目范围内,如工程投资发生超支(超出详细投资计划列明的总投资),乙方应负责及时筹措项目新增资金;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超支资金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招标、按规定及时履行工程重大变更审批和概算调整程序(如有)、及时开展投资合规性检查和整改等工作,以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并为项目建成后申报项目产品或服务政府定价(如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投资统计等工作提供规范的资料和数据依据。
5. 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额。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 10%,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6. 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应保证工程建设资金足额投入,并确保建设投资控制在
项目批复概算范围内。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7. 乙方应确保在项目各阶段工作中对项目总投资文件的编制及审批符合项目实
际情况和行业管理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其中各部分费用管控原则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乙方如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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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根据《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2015 年第 10 号令)规定,合同价应当包括相应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
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乙方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
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乙方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确定价格。如乙方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则合同价不得超出项目批复预算中对应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
(2)施工图勘察设计费:乙方如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合同,则施工图勘察设计费不得超出项目批复概算中对应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如与勘察设计单位签署施工图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则合同价不得超出项目批复预算中对应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
(3)征地拆迁费:征地拆迁费用概算作为控制上限,以预算为准由地方政府包干
使用,若征地拆迁费不足,则通过使用征地拆迁所占预备费比例解决,如仍不足则由项目公司筹措解决。增加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在届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延长收费期或其他方式解决;
(4)前期工作费:甲方及前期工作单位为实施本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
依据相关合同金额为准(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
8. 如工程投资发生超概,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新增资金以保证项目顺利建设实施。如因政府方提出变更导致建设成本增加超概,增加的投资由乙方筹措解决并纳入工程概 算,实施过程中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增加政府债务的前提下,可通过延长收费期限或另 行协商方式解决。
9.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招
标、按规定及时履行工程变更审批和概算调整(如有)程序、及时开展投资合规性检查和整改等工作,以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本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并为项目建成后申报政府定价、配合政府投资统计等工作提供规范的投资依据。
10. 乙方在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期间,应以定期方式和在项目发生变更等原因导
致工程投资较大幅度变化时,向实施机构提交更新的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审批。
A. 项目建设投资的计价与确认
项目建设投资确认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在本项目的建设投入的确认。
(1)过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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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各方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建设投资进行过程确认。需要审计的,政府方依法选定审计单位,对本项目建设投资进行过程审计确认。
(2)最终确认
乙方应在交工验收前向政府方提交书面形式的建设投资确认申请,并附送完整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工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审定批准的竣工图纸及全部交工验收资料等文件以及政府方要求的其他资料,政府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投资确认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审批。最终投资确认工作需在申请收费许可前完成。
B. 项目建设投资确认结果的使用
项目建设投资经确认后,构成计算本项目投资收益、申请收费许可的依据。
第 35 条 工程招标
1.乙方应当依法和依据项目批复文件要求开展相关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工作,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6号令)要求的依法必须招标内容,乙方须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情形的除外。
乙方股东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能够自行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或养护维修的,乙方股东可作为承包人完成相应任务,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承包人的资格能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证书、业绩资料等)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乙方如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相关单位的,相关程序需符合国家、甘肃省、天水市相关政策规定。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人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
2.乙方负责组织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全部工作,工程发包模式可由乙方
自行选择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方式或施工总承包方式或专业工程发包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3.本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承担重要检验、监测和试验任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经验。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招标、签约及履行情况,涉及分包的,应同时报告分包的签约和履行情况。
5.由甲方主导,甲方与乙方共同通过法定方式选择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监理机构、中心试验室、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等单位,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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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条 工程变更管理
1.本协议所称工程变更指项目勘察设计及工程实际采用的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建
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关键设备选型和指标等)相对
于经乙方按规定完成相应审查程序并向甲方报备(对于企业投资项目)的设计文件所发生的变更。
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按交通运输部、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天水市相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的本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未批先建。如有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2.本项目履行通过审核程序后【9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制定本项目设计变更管
理办法。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乙方双方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请(要)求或建议;乙方应及时【或双方协商具体时间安排】和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对项目的影响,除非甲、乙双方认为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变更措施的情形外,双方需就变更方案及其相关的责权利处理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因政府方原因变更导致建设成本增加超概风险由政府方承担,但增加的投资由乙方筹措解决(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并纳入工程概算和项目总投资。实施过程中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增加政府债务的前提下,可通过延长收费期限解决;对于乙方提出的变更导致乙方利益减损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无论甲方或乙方提出的变更形成项目利益增益的,由乙方收益。
4.对于源自不可抗力因素事件、法律变更而必须实施的工程变更,乙方应及时实
施并向甲方报告;政府方可视情况对乙方提供必要和恰当的救济。
5.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第 37 条 工程验收
1.项目交工验收
(1) 当项目按本合同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
(2) 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政府方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 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政府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政府方备案。政府方在 15 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可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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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证书、开放交通,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
(4) 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5) 因交工验收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建设进度延误由乙方承担,验收不合格
且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政府方有权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整改,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
2.项目竣工验收
(1) 项目试运营 2 年后 3 年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方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
收。
(2) 竣工验收由政府方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
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 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方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
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 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5) 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
3.未进行验收
(1) 乙方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政府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政府方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本合同的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2) 项目试运营期超过 3 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政府方将责令改正,对责
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政府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政府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4.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1) 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 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政府方检查和接受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以及出具验收确认文件的行为,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在项目建设中对缺陷或延误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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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保修
(1)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特点,设置工程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并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约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
责任。
(2) 乙方向政府方负有工程缺陷修复责任和保修责任,不得因履行缺陷修复责任和保修责任不及时、不到位而影响公众对本项目的正常使用权利。
第 38 条 工程保险
乙方应及时为本项目足额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或者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需的保险(如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金额应足以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重置。
2.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并要求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进行此项保险。
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
第 39 条 工程建设违约事项
1.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擅自退出或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
2.如果乙方不能使项目施工在计划的交工日期后 6 个月内完成;
3.在施工过程中,故意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总投资;
4.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
5.由于乙方的过错,使项目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政府审批同意延长的除外);
6.本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质量目标;
7.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或者违反了特许经营协议其他规定;
8.未完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移交义务;
9.未能按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
10.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私自转让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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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改变内部的股权比例;
11.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
12.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
13.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
第 40 条 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
40.1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路政管理和交通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40.2甲方协调解决与其他高速公路及交通道路及设施的连接事宜,便于项目联通及交通汇入。
第 41 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1)试运营:本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开始试运营。
(2)正式运营:竣工验收后转入正式运营,运营期内乙方负责本项目运营和养护。
1.试运营
(1)试运营前提条件
乙方在试运营之前,应按试运营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完成本项目相关验收等必需的前置工作,达到开展试运营的技术条件、组织条件和相关审批条件。
(2)项目启动试运营的程序
a. 在具备试运营条件后乙方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告知预计的开始试运营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试运营条件的书面材料。试运营应在甲方代表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b.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试运营申请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
开始试运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逾期未通知亦未书面陈述不同意理由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开始试运营。
c. 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落实或协助落实向乙方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试运营
条件。
d. 试运营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试运营已完毕的书面报告,阐明试运营的详细程序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