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7—020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磋商、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
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郑州美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办事处回迁安置小区维修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郑州航空港区北侧锦绣翠园、枣园等安置小区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办事处回迁安置小区维修工程项目工程量 清单、施工方案、磋商文件明确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并按照发包人实际使用要求进行工程量的
增减。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10 月 13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12 月 22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7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叁万壹仟壹佰陆拾▇▇整)(¥ 4231166.00 元);其中:
(1)安全▇▇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台文聚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如有);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办事处内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采购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14101006831577513 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 ▇▇▇▇▇▇▇▇▇ ▇▇ ▇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86198080 电 话:
传 真: 86198081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豫康支行
账 号: 账 号:00219021800000173
第二章 通用合同条款
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书;3、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附件、答疑纪要(如有);4、成交通知书;5、图纸(如有); 6、工程量清单;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响应性文件及其附件;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
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1.1.2.5 设计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通用合同条款 1.3 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
外,且需符合工程所在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要求。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预算定额》(HA01-31-201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
现行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
程。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通过
验收。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条款第六条顺序排序,本工程合
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为第一排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7 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有权自由出入工程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
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
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不予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郑州市航空港区慈航路与凌烟街交叉路口往东北约 80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工程现场的协调、管理、变更、签证等与本
工程建设相关的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7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具备施工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有关所有竣工资料,并满足国家、省、市相关
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纸质版三套,电子版一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已含于合同价款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 7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发包人要求进行组卷。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照本合同要求的工期与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
工安全,并服从发包人的管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台文聚 ;
身份证号: 412931197308186176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一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豫 1412012201314132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豫建安 B(2023)▇▇▇▇▇▇▇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和安全等全过程
的履约管理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在施工
现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期限
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如逾期未提交相关证明,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月擅自离场≤3 天的, 承包人 应承担违约金 1 仟元/天;每月擅自离场>3 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同等或以上条件的项目经理,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5 仟元,由此延误的工期以及其它相应的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如同意更换,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 ▇ 2 万元。发包人如不同意更换(原项目经理能够继续履行职责),发包人应通过责令承包
人撤销其更换决定,由此延误的工期以及其它相应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不同意更
换,但承包人坚持更换的,按上述标准加倍承担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 1 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
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失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发包人应要求其更换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1 仟元/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该管理人员,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停止该管理人 员工作,并指示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同时承担违约金 5 仟元,由此延误的工期及其它相应
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 1 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因
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 1 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
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程外,承包人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 职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定:
(1)无;
(2)无;
(3)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 小时。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出
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还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凡因承包人违反安全措施而造
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2.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
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1.5 ▇▇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施工的有关要求,确保施工场地整洁。
6.1.6 关于安全▇▇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7 日内。
发包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必须按其响应文件
中承诺的工期及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减工期如期竣工。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所带来的损失费,损失费的计算方法:按 2000 元/天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强降雨、强降雪达到 69mm/小时以上的(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
(2)非正常时间的霜冻、冰雹出现;
(3)6 级以上大风持续 8 小时以上(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以及水资源污染等。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1)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
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并提供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字验收认可
后方可进场,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进场。(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
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合格且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验收认可后方可使用,不合格
的材料不得使用,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发现在施工中有以次充好的、没
有产品合格证的、经抽查检验或实验不合规格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必须立即无条件地将这
些材料或设备清理出场,并向发包人支付材料或设备价 200%的经济赔偿金,赔偿对发包人
造成的损失。抽检中涉及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4)材料在进货前由承包人组织,
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考察确定,承包人按三方认可的产品进货。且所有购货合同必须由发
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到货产品必须与样品一致。不合格的材料、与样品不符的材料
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可以强行清理出场,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工程款中
直接扣除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允许居住在施工
现场,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在指定位置搭设施工临建。现场机械设备基础及施工便道、临
建、建筑垃圾等在交工时由承包人自行拆除并清理出施工现场,交工时场清人离。若达不到
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将自行处理,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符合项目所在地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本合同 12.1 明确的风险材料外,因市场变
化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动,结算时均不予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②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商未予报价的;③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价的变化(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 条约定的允许调整的内容除外);④承包商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报价失误;⑤为满足使用功能施工时需要承包人自行深化部分的工程费等。
所有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格调整,结算时均以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或经审计部门选取的结算审核单位审核并备案的结果为准。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50 万元。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计算规则,
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度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计
算规则,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计算。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计算规则,按实际
完成合格工程量计算。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本项目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50 万元作为预付款(乙 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总楼栋数量的 50%,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先按签约合同价的 90%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给乙方,待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总额的 100%。(由供应商申请支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支付进度
按照上级部门拨付款进度进行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承包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须保留验邀请验收各方的书面痕迹,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要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验收通过的要进行验收档案的保存,并年底存档。
(5)按国家规范进行验收,并保留验收各方书面材料,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应发出整改通知,验收通过后应对验收材料进行保存。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 10 万元/天的标准承担
违约金。
13.6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十五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资料和结算报告: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规定以及行业公认的标准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报告。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最终结算价以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或审计部门选取的结算审核单位审核并备案的结算定案金额为准。
14.4 最终结▇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陆份。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质保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或
产品质量本身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费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
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
保期内,如遇水、电、暖、渗漏等应急维修工程时,发包人将立即电话通知承包人,若承包
人不能及时进行维修,为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直接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抢修,并在
抢修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如遇其它维
修工程,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48 小时内必须到现场进行维修,否则,按
上述办法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6. 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发包人未能履行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
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
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
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
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实际
下达的开工令日期提前或顺延工期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承包人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但若因发包人将合同中的任何工作取消或转由他人实施而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应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如因规划变更或项目审批规模调整,发包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8)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发包人、监理人或其他相关部门提报虚假资料,经发包人、监理人或其他相关部门确定为虚假资料的,承包人应按照 10 万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其他损失。
(2)因承包人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发生诉讼/仲裁纠纷的或因承包人违约行为或因承包人对外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导致任何第三方单独起诉/仲裁发包人或起诉/仲裁承包人时一并起诉/仲裁发包人的,承包人除按照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责任外,另应赔偿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且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视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限期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 50 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限期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4)承包人保证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导致农民工上访、信访、围堵施工场地、发包人办公场所等不良影响,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承包人不及时处理,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且每出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并赔偿其他一切损失。
(5)承包人存在逾期支付或承担费用的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参照 16.1.2 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即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和违约
责任,如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
(6)承包人进场后,应积极响应并服从发包人根据工程现场情况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评比办法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相应管理办法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进行加倍处罚,并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环境攻坚战领导小组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控尘办)相关规定、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现场管理办法及发包人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明确的其他文件进行文明施工,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承包人须按照 10 万/次-100 万/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撤场,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 2 万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使承包人撤离现场,因上述措施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承包人承担。
(9)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所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1.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1.3.由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期及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字认可,时效为现场发生时
7 日内,逾将不予认可。
21.4. 所有付款均需开具合法、合规发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剩余发票一次全部开出。
21.5. 其它按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补充通知、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6. 若由于工人或农民工工资及相关问题导致工人或农民工向发包方投诉或上访等
(如围堵学校大门、围攻办公大楼、校内外游行等)造成负面影响的,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且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每次 5 万元人民币),该违约金可以从发包方实际应付承包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若对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7.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郑州美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具体以承包人响应文件承诺为准,但不得低于此期限);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 年(具体以承包人响应文件承诺为准,但不得低于此期限)。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购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