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宝人寿〔2020〕两全保险 016 号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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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1
您有按照本合同约定领取保单红利的权利 4.2
签收本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6.1
您有退保的权利 6.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2.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 4.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5.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出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 8.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1.1 保险责任 | 5.如何领取保险金 | 8.1 合同构成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5.1 受益人 | 8.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3 保险期间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8.3 投保年龄 |
1.4 合同终止 | 5.3 保险金申请 | 8.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2.我们不保什么 | 5.4 保险金的给付 | 8.5 年龄性别错误 |
2.1 责任免除 | 5.5 宣告死亡处理 | 8.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5.6 诉讼时效 | 8.7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6.如何退保 | 8.8 未还款项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6.1 犹豫期 | 8.9 合同内容变更 |
3.2 宽限期 |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10 争议处理 |
3.3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 7.其他权益 | |
4.保单红利 | 7.1 现金价值 | |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 7.2 保单贷款 |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随心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随心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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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ㅿᖻᵕ |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以外的 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
䓡᭻ؓ䲟䠇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到达年龄2对应的身故给付系数: 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给付系数 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身故给付系数 0-17 周岁3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 |
㡠グᝅཌ仓ཌ䓡᭻ؓ䲟䠇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4,在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确定的每期保险费乘以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 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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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ᵕؓ䲟䠇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期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上载明。 |
1.3 | 保险期间 | ▇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
1.4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3. 因本合同或其附加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
2 我们不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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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 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因上述第 2 至 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 保险责 任”、“3.2 宽限期”、“3.3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5.2 保险事故通知”、 “6.1 犹豫期”、“8.5 年龄性别错误”、“8.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³ 合 同 内容变 更”、“脚注 1 意外伤害”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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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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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保险费的支付 | ▇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0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如果您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 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3.3 |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 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所有未还款项、补交保险费及对应利息11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 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4 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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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保单红利的确定 |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2.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12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
4.2 | 保单红利的领取 |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我们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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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 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䓡᭻ؓ䲟 䠇Ƚ㡠グᝅ ཌ仓ཌ䓡᭻ ؓ䲟䠇⭩䈭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3; |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 ||
死亡证明; | ||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ᵕؓ䲟䠇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䈭 | 1. 保险合同; |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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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 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25%以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5.5 | 宣告死亡处理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领取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归还我们。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果有其他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 |
5.6 | 诉讼时效 | ▇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如何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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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7 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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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 |
7.2 | 保单贷款 | 犹豫期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 中止。 上述³保险合同´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
8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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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合同构成 | ▇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构成。 |
8.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8.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出生满 7 日)至 70 周岁。 |
8.4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8.5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7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 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
8.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7 |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上述 8.5 及 8.6 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8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欠交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及利息,我们有权先行扣除。 |
8.9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我们将不承 担责任。 |
8.10 | 争议处理 |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