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桂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附属配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服务
工 程 地 点:贺州市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东人民医院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东人民医院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桂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附属配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服务,工程地点为贺州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本工程设计中标通知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4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投标文件)
3.4 响应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1、项目名称:桂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附属配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服务
2、规模:
3、阶段:
4、设计内容:1.院区内新建发热门诊、高压氧舱、污物间、医疗废物间及太平间,道路平整,预埋管道,围墙栏杆翻修,业务用房外墙翻新,门口绿化等设计。(包含相关土建、水电、装修等部分)
2.施工方案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方案审图
5、设计工期: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 日历天内。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
2、
3、
4、
5、
6、
以上各提供一份,合同签订后 日内提供。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自签订合同书之日内起 日历天内向采购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地点:贺州市。
第七条 费用
7.1根据本工程设计采购、响应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本合同的设计费: 元(大写) 元(小写)。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提交施工图文本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乙方配合后续施工造价和作业过程中有关图纸变动等与设计相关事宜,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10%。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取得上述资料,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9.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逾期支付,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方面的便利条件。
9.1.6设计费包干使用,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做出修改,达到发包人满意为止。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规定年限。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不超过设计费总额的100%。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此项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设计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设计单位须做好配合工地现场解决有关问题及与后续施工图设计单位交接等后期服务工作。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贺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如不能通过电话互联网解决时须在1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配合以解决。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12.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户 名: 户 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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