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方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内蒙古博海众研绩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做好🎧次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参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相关文件要求,按时开展相关工作,提交成果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完成的具体工作如下:
1.对“东乌珠穆沁旗新发现古生物群化石调查采集”、“内蒙古自然博物馆运行费”等2 个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及整改结果审核认定,对资金支出合规性进行审查评价;
2.对内蒙古自然博物馆、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等 2 个单位开
展 2024 年度单位整体绩效评价;
3.合同期内提供绩效管理咨询服务。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
(一)甲方的权利:
1.确定委托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2.对乙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的时间、质量进行督查;
3.乙方与甲方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4.对服务人员违反🎧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
5.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使用、分发乙方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
6.根据绩效评价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驻现场审计代表。
7.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服务人员,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8.乙方完成的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保证其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因侵权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
1.及时组织相应人员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2.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次绩效评价工作。
3.按约定向甲方收取评价费用。
三、甲方与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过程中所需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在工作过程中所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3、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在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开展的每个环节时按需求提供。
(二)乙方的义务
1.提交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2.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公平、公正开展受托的工作; 3.按规定时间完成受托承担的工作任务;
4.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过程中,权力部门或相关单位对服务内容提出异议,由▇▇负责解释,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相关法律责任;
5.在开展受托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中,乙方须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协调甲方的工作,并积极参与甲方的工作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6.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保密期限为五年。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单位同意,乙方不得将所有用于绩效评价的资料泄露给甲方以外的第三者。🎧条约定的保密条款不因🎧协议履行完毕或终止而失效。
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绩效评价报告及评价发现问题汇总报告(需包含业务及财务类问题),绩效评价报告中包含绩效评价简版报告,按照甲方统一格式编制问题台账,并将绩效评价正式报告纸质版和相关电子文🎧提交甲方,确保报告质量。
8.乙方需聘请具有相关领域专业资质的专家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向甲方提供书面评审意见。
四、人员要求
🎧项目驻场项目经理及组成人员不得擅自变动、调整,个别人员调整需甲方审核同意。
五、时间要求
乙方参与的各项工作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开始,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结束。
六、审计收费及付款方式
🎧项审计业务费用人民币¥175,000.00 元(大写:拾柒万▇ ▇▇整)。
🎧约定书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60%的服务费;乙方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符合甲方要求,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归档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剩余 40%的服务费用,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乙方没有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有错误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在此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责任。
七、验收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1、乙方应当在绩效评价结束后 10 日内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2、乙方向甲方出具绩效评价报告一式四份,由甲方分发使用,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均需通过双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委托费用的,乙方有权启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再对服务成果具有修改完善的义务。
2、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或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改正。乙方经改正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收取服务费
用,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3、甲方发现乙方在工作中存在不可辩驳的漏洞,甲方可视具体情况扣减合同额的 5%-10%的费用。
4、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评价资料或组织协调不到位延误时间,影响评价工作正常开展及进度,乙方有权停止委托工作,甲方仍需全额支付绩效评价服务费。
5、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指示依法处理委托事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受托事项转托他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责任。
6、因乙方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绩效评价结果严重失实,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以收取的审计费用为限。
7、因一方违约而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因起诉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
十、争议解决
因🎧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通知
🎧约定所列通讯信息均为双方有效通讯信息,如任何一方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对方,并保留通知记
录,否则对方以原通讯信息发出通知后 7 日即视为有效送达,该
通讯信息同时作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
十二、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 5 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约定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约定书的生效
🎧约定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甲 方: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章) 甲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地 址:▇▇▇▇▇▇▇▇▇▇▇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鼓楼支行
账 号:055101 010400 02148
联系电话: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 方:内蒙古博海众研绩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章)乙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地 址: ▇▇▇▇▇▇▇▇▇▇▇▇▇▇▇▇▇▇▇▇ ▇ ▇▇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 |
账 号: | ▇▇▇▇▇▇▇▇▇▇▇▇▇▇▇ |
联系电话: | ▇▇▇▇▇▇▇▇▇▇▇ |
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