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目 录
一、投标邀请书 10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01
三、授权委托书 102
四、( 投标人名称 )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 103
五、投 标 函 104
六、资格审查资料 105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05
(二)拟投入本项目的班子人员组成表 106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107
七、联合体协议书 108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 110
填报工程量清单委托协议书 110
九、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1
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2
第八章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13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东莞市▇▇镇▇▇▇单层钢构新厂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DGHJ2021017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东莞市▇▇镇▇▇▇单层钢构新厂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东莞市▇▇
镇人民政府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莞市▇▇镇工程建设中心,建设
资金来自 镇财政资金 ,招标人为东莞市▇▇镇工程建设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次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东莞市▇▇镇▇▇▇单层钢构新厂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2.2 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东莞市▇▇镇 。
2.3 本次招标项目的规模:本项目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边坡边长约 144 米,坡高 6.5~10.5m,坡度
约 35~50 度,治理总面积约 1660 平方米,总投资约 192 万元。
2.4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资金额:1792704.22 元。
2.5 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1792704.22 元(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 394988.5
元,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人民币 85572.28 元)。
2.6 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广州市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
东莞市▇▇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
2.7 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分局。
2.8 本次招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单位: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审查单位:/,勘察单位:武汉
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2.9 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东莞市▇▇镇▇▇▇单层钢构新厂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按招标图纸
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边坡支护工程,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锚杆工程,钢筋混凝
土工程等。以上招标范围未尽事宜,请详见招标图纸,并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2.10 本次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计划工期为 3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27 日,计
划竣工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6 日。
2.11 本次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丙级或以上资
质。
3.2 项目负责人资格:
3.2.1 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
3.2.2 未在其他任何在建工程中任职项目负责人。
3.2.3 已取得地质岩土专业(类)中级职称资格,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并注册于投标人本单
位。
3.3 其他要求:
3.3.1 企业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相应企业档案“企业资质栏”的“资质名称”项)中登记的资质不低于上述第 3.1 款规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企业建档应当按照《关于企业库建档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资交〔2016〕67 号)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本次招标项目要求以下企业建档信息必须填报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及有效期正确填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正确填报;
□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公示网址正确填报;
3.3.2 投标文件截止提交前,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资质证书发生变更时已办理该变更的登记手续等),投标人应登陆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核实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有效。
3.3.3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3.3.4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在本市有放弃中标、拒不签订合同、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失信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导致重新招标,再次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
■涉嫌行贿、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被本市相关部门通报的;
■因失信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其他:/。
3.3.5 本次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6 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均应真实有效,不存在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等情形。投标人及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不存在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情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
外),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4:00 时至 17:3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 ▇▇▇▇(广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购买招标文件。
4.2 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本项目的相关资料同步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以供投标人查阅和下载。但如果投标人未按本公告第 4.1 款规定购买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原件作为购买招标文件的原始凭证,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交。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2021 年 11 月 23 日 15 时 00 分,地点:▇
▇▇▇▇▇▇▇▇ ▇▇ ▇一楼▇▇镇招投标服务所。投标会时间:2021 年 11 月 23 日 15 时 00 分,地点:
▇▇▇▇▇▇▇▇▇ ▇▇ ▇一楼▇▇镇招投标服务所。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东莞•▇▇网(网址:▇▇▇▇://▇▇▇.▇▇.▇▇▇.▇▇/▇▇/)发布。
7.其它说明
7.1 投标担保金额:30000.00 元 ,
7.2 投标担保形式: □1、单项投标保证金;
□2、银行电子保函;
■3、其它:转账(含电子转账)、电汇方式。
7.3 本次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潜在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东莞市▇▇镇工程建设中心;
电话: ▇▇▇▇-▇▇▇▇▇▇▇▇ ;
地址: ▇▇▇▇▇▇▇▇▇▇ ▇▇ ▇工程建设中心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对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
限内。
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分局 ;
联系电话:▇▇▇▇-▇▇▇▇▇▇▇▇ ;
地址:▇▇▇▇▇▇▇▇▇▇ ▇▇▇ ▇自然资源分局。
7.4 其他:/。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 东莞市▇▇镇工程建设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地 址: | ▇▇▇▇▇▇▇▇▇▇ ▇▇ ▇工程 建设中心 | 地 址: | ▇▇▇▇▇▇▇▇▇▇▇▇▇▇▇ ▇▇ ▇▇▇▇ |
邮 编: | 523000 | 邮 编: | 523000 |
联系人: | ▇▇▇ | 联系人: | ▇▇▇ |
电 话: | 0769-83516123 | 电 话: | 0769-22998468 |
传 真: | 0769-83516123 | 传 真: | 0769-22998468 |
2021 年 11 月 15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 列 | 内 | 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4 | 项目名称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5 | 建设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6 | 工程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7 | 承包方式 | □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总承包方式 ■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专业承包方式 | |||
1.1.8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 |||
1.2.1 | 资金来源 | □全部市财政投资 □全部镇(街道/园区)财政投资 □市财政出资 %,镇(街道/园区)财政出资 % □企业自筹 ■其它 镇财政资金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
标准工期 | 标准(定额)工期:30 日历天 |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 合格 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项目负责人 资格及其他要求 | (1)资质条件:详见招标公告。 (2)项目负责人资格:详见招标公告。 (3)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
1.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该满足的其它要求: |
1.10 | 分包 | ■ 不允许(劳务分包除外)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1 | 偏离 | ■ 不允许 □ 允许,允许偏离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 |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及问 题送交地点 | 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 地点:▇▇▇▇▇▇▇▇▇▇▇▇▇▇▇▇▇ ▇▇▇▇(广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2.3.1 | 招标人书面澄清 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5 天前 |
3.1.1 (9) | 商务部分包括的 其他投标资料 | / |
3.2.1 | 工程计价方式 |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3.2.10.1 | 工程招标控制价 编制单位 | 广州市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招标控制价审核 单位 | 东莞市▇▇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 | |
招标控制价备案单位 | / |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人民币 1792704.22 元(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 394988.5 元;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人民币 85572.28 元)。 | |
最高报价值 | 最高报价值人民币 1707131.94 元(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 394988.5 元;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人民币 85572.28 元。) | |
最高限价及固定中标价 | □最高限价为:【不采用下浮率】 人民币 元(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
■最高限价为:【采用下浮率】: 人民币 1613239.68 元(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注:(即招标控制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单列费后下浮 5.50 %。) | ||
3.2.11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合计人民币 85572.28 元。 |
3.2.13 | 严重不▇▇报价范围 | ■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P0)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1)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即当 P0<P1× (1-L)×(l-15%)或 P0>P1×(1+15%)时(L 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 P0 视为严重不▇▇报价。 注: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上式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市财政投资项目适用,非财政投资项目可参考选用】 □其它: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转账(含电子转账)、电汇方式形式的投标担保转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全称): 东莞市▇▇镇招投标服务所 银行账户: ▇▇▇▇▇▇▇▇▇▇▇▇▇▇▇▇▇▇▇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东莞▇▇支行 联系人:▇▇▇ 咨询电话:▇▇▇▇-▇▇▇▇▇▇▇▇ 注:1、投标保证金不由其投标人账户转入的, 一律不予认定,无法参与投标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缴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 23 点 59 分,投标保 证金缴交信息一律以 2021 年 11 月 22 日 23 点 59 分前银行系统信息为准。投标保证金在缴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保证金转入的,一律不予认定。 |
3.5.1 | 投标文件副本 份数 | 商务部分副本 二 份。 |
3.5.3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应按其组成顺序装订成册(可分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招 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 |
责任。 | |||
3.5.6 | 编制、签字、盖章及装订的其它 要求 | / | |
包装封套上应写明: | |||
(1)招标编号; | |||
(2)项目名称; | |||
封套上写明的内 | (3)招标人名称; | ||
4.1.2.1 | 容 | (4)投标人名称(加盖公司法人公章); | |
(5)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 |||
(6)在 年 月 日 时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 | |||
封。 | |||
4.1.3 | 密封和标记要求 的其它要求: | / | |
4.2.1 | 投标文件递交地 点及递交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一楼▇▇镇招投标服务 所。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11 月 23 日 15 时 00 分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 ▇一楼▇▇镇招投标服务所。 | |
5.2.4 | 投标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提出方式 | 1、结果异议提出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通过直播软件宣读审查结果后 20 分钟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结果。 2、提出方式:由投标人代表拨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现场预留手机号码提出异议,并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现场解答。 | |
6.1 | 定标方式 | 简易招标法 | |
6.1.2.1 | h 取值定标方式 | 本次招标 h= 0.5 | |
■银行履约保函 | |||
履约担 | □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 | ||
履约 | |||
6.3.2 | 保的形 | □履约保证金 | |
担保 | |||
式 | ■已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信用档案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建筑工 | ||
程履约保证保险 |
履约担保额度及有效期 | □履约保证担保分以下两阶段执行【市财政投资项目适用,非财政投资项目可参考选用】: 第一阶段为合同签订日至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 30 日内,承包人应提供该时段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函或提交同等金额的保证金;第二阶段为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至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 30 日内,承包人应提供该时段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合同总价 5%的履约保函或提交同等金额的保证金。 ■采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 10%作为承包商履约担保金额(合同签订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30 天内)。 □其他: 。 | ||
6.3.5 | 履约保证金缴交帐号 | 开户银行: /帐 号: / 收款人名称: / | |
8.5 | 监督部门及电话 | 详见招标公告 | |
9.2.2.1 (8) | 总承包单位的其 它责任 | 详见第三章合同条款 | |
9.2.2.2 | 总承包服务费用 | □投标人按专业承包工程中标价的 1.5 %计取专业承包工程管理费,由专业承包工程中标人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仅要求对招标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采用】 □投标人按专业承包工程的中标价的 3.0~5.0 %计取专业承包工程管理费,由专业承包工程中标人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要求对招标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和服务时采用】 □投标人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 1.0 %计取配合服务费(不含建设单 位供应材料的保管费),由发包人支付给总包单位。 | |
9.3 | 地质勘察报告 | ■有 □无 | |
1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详见第八章。 |
10.2.1 | 本工程的计价程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 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 |
10.2.2 | ■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邀请招标”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本次招标为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公开招标”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与联合体投标有关的条款、文字表述或格式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其他: |
10.2.3 | 参照《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市场有关监管措施的通知》(东建市〔2016〕39 号)的规定,投标 会现场的企业、人员信息一律采用投标当天凌晨 1:00 时的系统信息数据。 |
10.2.4 | 同一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应同时报投两个或以上同时召开投标会的工程项目,否则 后果自负。 |
10.3 | 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及相关签到资料后自行离场,开标会情况通过“腾讯会议”进行现场直播,建议投标人提前下载直播软件,通过网络了解开标情况。 2、腾讯视频会议号:以投标会现场提供为准。 3、资格审查结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通过直播软件宣读审查结果后 20 分钟内提出(以拨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投标会现场预留手机号码提出异议),否则视为 同意结果。 |
10.3.1 | 投标人委派参加开标会的相关人员,必须确保近期无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近14天内无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近14天内无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自觉佩戴口 罩,且必须严格遵守交易中心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投标人必须按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通知》(东公资交〔2020〕8号)文件要 求,采取措施配合做好防疫工作,包括相关人员进场必须测量体温,拒绝体温异常人员进场并做好隔离通报工作。投标人进入交易中心的相关人员必须填报《进场人员信息登记 表》以及《投标人承诺书》(格式详见本须知附件五和附件六),请投标人预先按格式填写打印好上述资料并按格式要求盖章,在相关人员进入开标场所时必须单独提交(无须密封),未按要求提交的人员,将拒绝其进入开标场所,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其一切后果 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对上述提交的登记表及承诺书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
如以上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的一切后果,招标人将对投标人作出违约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如投标人弄虚作假规避检查或违背上述承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行为将报行业监督部门列入投标失信黑名单,限制其所在企业参与投标3个月,暂停失信个 人在交易中心办理业务3个月。 | |
10.3.2 | 本工程代理报酬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标准计取。实际招标代理报酬以中标合同金额为计费额计取,由 中标人在签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本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本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本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本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承包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
1.1.7.1 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总承包方式:
(1)采用总承包的方式,由中标人承担总承包的义务和责任; (2)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3)按国家规定由中标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中标人向税收部门支付;
(4)按本次招标范围及合同总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变更设计、增减工程及本招标文件约定可调整的费用除外)。
1.1.7.2 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专业发包方式:
(1)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2)按国家规定由中标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中标人向税收部门支付;
(3)按本次招标范围及合同总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变更设计、增减工程及本招标文件约定可调整的费用除外)。
1.1.8 本招标项目招标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本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本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本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及标准工期:见本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或标段施工的企业资质条件、项目负责人资格及其他要求:
(l)资质条件:见本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本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1.4.2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审查方式。
1.4.3 本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本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联合体牵头人须在投标文件上按其要求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无需联合体共同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
(4)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要求。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项目招标人不集合投标人共同踏勘现场,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进入现场踏勘时无须签到,也无须将单位名称、参与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任何关于投标人的信息告知招标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招标项目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9.6 投标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根据踏勘情况,将施工过程中应涉及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因投标人未到现场踏勘,引起报价失误或造成施工费用增加均由投标人负责。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本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组建招标监督小组
1.12.1 招标人应当组建不少于三人的招标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1.12.2 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工程量清单;
(5)图纸及招标控制价内容;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限期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交地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该澄清要求不得有任何泄露投标人身份(如投标人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签名、盖公章等)的字句或标记。
2.2.2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本须知 2.3 款所述时间前以有编号的补充通知予以澄清。补充通知在东莞•▇▇网
(网址:▇▇▇▇://▇▇▇.▇▇.▇▇▇.▇▇/▇▇/)予以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时,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2.3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前附表所述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按本须知第 2.2 款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和解答,以发出有编号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因此,投标人必须随时登陆东莞•▇▇网(网址:▇▇▇▇://▇▇▇.▇▇.▇▇▇.▇▇/▇▇/),除此方式外,不再另行通知),在上述网站上下载补充通知及相关资料。如投标人未留意或下载相关资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采用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持购买资料凭证原件自行前去领取补充通知及补充资料。如投标人未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前去领取补充通知或相关资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3.2 补充通知中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通知为准。
2.3.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正本及副本中均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
(3)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时,须提交);
(4)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
(5)投标函(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对应的投标函格式提交);
(6)资格审查资料;
(7)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仅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时需提交,并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所提供的格式);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
当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填报和签署时,需提交签署人的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交证书包括: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注册证书;造价员提交证书包括:造价员资格证)复印件;当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代为填报和签署时,需提交委托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填报和签署上述文件的委托书原件及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同意接受委托的复函原件。
(9)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投标资料;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需提供,由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6.4.2 项规定在中标后编制)
3.2 投标报价
3.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
3.2.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2.3 投标人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中有关单项合同额
限价、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 1.3 款、第 2.3款补充通知、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作为投标人计算综合单价或总价的依据,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报价。
3.2.4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2.5 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措施清单项目费、措施其它项目费、规费及税金等构成,结算时按合同规定调整。
3.2.6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2.7 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的项目、数量与招标图纸有出入,投标人应在本须知第 2.2 款所定的提出澄清要求的限期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否则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认可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的项目、数量,并按招标图纸内容一次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可以调整的除外)。
3.2.8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
3.2.9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
3.2.10 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有关规定:
3.2.10.1 本次招标设立“招标控制价”。本项目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招标控制价备案单位、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值、最高限价详见本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最高限价。
3.2.10.2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本须知 2.2 款所述的提出澄清要求的限期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调整后招标控制价将在本须知第 2.3.1 项所述时间前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告知投标人领取补充通知的方式、补充通知的领取时间和地点、领取补充通知的要求详见本须知第 2.3 款“招标文件的修改”。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3.2.10.3 本须知第 2.3.1 项所述时间前,招标人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材料价格等情况而调整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最高限价,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最高限价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告知投标人领取补充通知的方式、补充通知的领取时间和地点、领取补充通知的要求详见本须知第 2.3 款“招标文件的修改”。
3.2.11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投标人本次投标报价不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
施单列费,该部分费用直接计入中标总价,不参与竞价。本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3.2.12 投标人必须认真计算、填写投标报价,并核对所有数据。若出现差错的投标人中标,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6.4.2 项要求进行修正、调整,或在工程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部分以最不利该投标人的情况进行结算。
3.2.13 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进行均衡报价,如出现本须知前附表所约定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将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结算。
3.2.14 投标人应按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必须在上述招标人接受的方式中任选一种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提交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担保退还手续的办理:具体请联系东莞市黄江镇招投标服务所。
3.4.4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按本须知第 3.4.1 项规定的数额没收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采用“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确定中标人时,中标候选人拒绝按本须知 7.4.1 款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等资料的。
(4)中标候选人拒绝按本须知 7.4.2 款要求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算术性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调整的。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6)经查实有行贿舞弊、串通抬价、以致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者。
(7)中标企业提交虚假资料或无效资料中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8)中标企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相关证件原件核对的。
3.4.6 对于提交投标保函的有关注意事项:
3.4.6.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函”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的,作自动弃权处理:①担保的有效期或金额不符合要求的;②出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
3.4.6.2 开展银行电子保函相关业务的银行,应满足能与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端口对接、关联基本账户、退款等条件,以保证电子指令的正常发送与接收。
3.4.6.3 银行电子保函采用“纸质保函+电子指令”模式,即银行向投标人开具纸质保函(参考格式详
见本章附件一)的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送相关电子指令,投标人自行登录交易中心系统进行确认。
3.4.6.4 投标人需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办理好纸质保函,自行查询确认电子指令是否已经送到交易中心,并自行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若投标人未预留足够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因网络或系统等原因导致电子指令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能到达交易中心系统导致招标人拒绝其投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4.6.5 联合体参加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缴交(非牵头人缴交的不予认可)。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本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 “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2 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 1.7 款、第 1.8 款、第 3.1 款的规定编制,按本须知第 3.2 款的规定填报投标报价,本须知第 3.1 款规定的“投标文件的组成”中列明的内容在投标文件中不能有漏缺。
3.5.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3.5.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5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编制要求:
3.5.5.1 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不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除需要盖章签名的地方外,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打印,不能出现缺项、缺页、手写、涂改、行间插字、关键语句(或字)错误。
3.5.5.2 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四章要求填报和签署。
3.5.5.3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按其格式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按承诺书格式及附注要求签署,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
3.5.6 本须知前附表的其它要求。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每份投标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应按目录顺序要求排列并牢固装订成册。不能有脱页,不能使用活页夹装订。
4.1.2 密封和标记
4.1.2.1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所有正本和副本共同密封在一个独立包装封套内,在封套的封口上加贴密封条,密封条上加盖投标人的公司法人公章,封套上写明的内容见本须知前附表。
4.1.2.2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所有的正副本均要求在标书封面右上角清楚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4.1.3 本须知前附表的其它要求。
4.1.4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至第 4.1.3 项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投标会上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会议时间及地点详见本须知第
5.1.1 项。此方式外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4.2.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须知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须知第 3.5 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4 投标文件的退回
4.4.1 投标会中(开标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4.4.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 4.2.1 项、第 4.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或地点以外收到的投标文件;
4.4.1.2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后,经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本须知 1.4.1 项规定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的信息进行核查,凡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内登记资质条件等信息不符合 1.4.1 项要求,或投标人未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的。
4.4.1.3 本招标项目需重新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未被开启的投标文件;
4.4.1.4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确认书的投标文件;
4.4.1.5 未密封的投标文件;
4.4.1.6 根据相关规定,对已被行政监督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或者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签到要求
5.1.1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召开投标会并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标会。(注:投标截止时间后关闭投标会议室大门,投标人未经许可不能随便进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负责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签到。
5.1.3 签到完毕后,依次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负责人须准时出席投标会并提交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仅法定代表人到会时提交);
(2)法人授权委托书(仅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到会时提交);
(3)招标人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原件;
(4)购买招标文件收据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收据复印件;
(5)到会人员身份证(备查);
(6)投标人承诺书(内容及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7)《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内容及格式详见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5.1.4 招标人对在投标会现场签到的投标人身份有疑问的,可要求保留签到的投标人指纹,对该身份证正反面及投标人手持身份证进行拍照并保留备查;招标人应拒绝不予配合的投标人投标。
5.1.5 如为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按本须知 5.1.2 项及 5.1.3 项要求参加投标会,联合体各方(非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均须准时参加投标会并凭本须知第 5.1.2 项及 5.1.3 项要求的资料签到。
5.2 开标程序
5.2.1 开标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负责人应全程参与开标过程,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负责人需要暂时离场的,须经招标人同意,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向招标人请假,并签名确认招标人指定的回场时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的投标单位,如不能按时完成相关投标
程序,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视为其对本次开标的过程及结果无异议,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程序进行补抽或重新确定拟中标人。开标过程中,招标人仅接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负责人对本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做出的答疑、澄清或申诉。
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及相关签到资料后自行离场,开标会情况通过“腾讯会议”进
行现场直播,建议投标人提前下载直播软件,通过网络了解开标情况。
5.2.2 投标文件截止提交后,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按本须知第 4.4 款规定拒绝并退回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注:疫情期间,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等在场人员检查所有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2.3 投标会上,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登记信息符合本须知第 1.4.1 项规定、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有效投标担保且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开标程序。
5.2.4 招标人确认审查结果,公布通过审查有效的投标人名单及拒绝或否决投标的理由。投标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如投标人未提出或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则认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审查结果。
5.2.5 开标程序:
5.2.5.1 开启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唱标环节。
5.2.5.2 招标人计算 P×(1+2%),根据 P×(1+2%)计算结果摇珠随机抽取随机因子 K,P 为投标平均价,详见第 6.1.1 项。当 P×(1+2%)未超出招标最高限价时,招标人在-2%、-1.5%、-1%、-0.5%、 0%、0.5%、1%、1.5%、2.0%中通过摇珠机抽取确定。当 P×(1+2%)超出招标最高限价时,则在 0%、0.5%、 1%、1.5%、2.0%中通过摇珠机抽取确定。
5.2.5.3 按本章第 6.1 款的定标方式得出三名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条件及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如有审核不合格按本章第 6.1 款排序依次替补,直到得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开标环节结束,参与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可以离场。
5.3 记录存档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4 中标公示
中标结果将在东莞•黄江网(网址:http://www.dg.gov.cn/hj/)上予以公告,中标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在公示期间内,如投标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等存在相关的投诉和质疑,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说明(或质疑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5.5 否决投标规定
开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应当否决其投标:
5.5.1 本须知第 5.1 款要求出席投标会的人员未出席投标会或未能出示其要求的证件,或投标人不满足本须知 1.4.1 项要求的。
5.5.2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 4.1 款的要求密封、标记和装订的;
5.5.3 未按本须知第 3.4 款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
5.5.4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 3.5 款的要求编制、签字和盖章的;
5.5.5 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5.6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最高限价;
5.5.7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的含税工程造价报价不一致的;
5.5.8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投标函”中投标报价大写数额与小写数额不一致的除外,投标报价以大写数额为准);
5.5.9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5.5.10 投标会上签到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与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不一致(法定代表人到会的除外);
5.5.11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未包括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
5.5.12 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的班子人员组成信息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
5.5.13 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5.5.14 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时,投标人更改或删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内的项目或工程量,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缺页;
5.5.15 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为同一人或注册在同一公司的;
5.5.16 经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填报的与本工程密切相关的信息与事实不相符的;
5.5.17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5.18 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失效或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的;
5.5.19 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参与本工程投标时,同时参与其他正处于开标、评标阶段等未得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项目;或存在已签订工程合同等其他导致不能正常受理本工程业务的情形。
5.5.20 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为无效标的。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的。
6.合同授予
6.1 定标方式
6.1.1 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
6.1.1.1 有效投标人数量在 20 家以上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排序靠前的 20%和排序靠后的 20%的投标报价(去尾法取整,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 P。
6.1.1.2 有效投标人数量在 5 至 19 家时,去掉一个排名最低和最高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 P。
6.1.1.3 当有效投标人为 3 到 4 家时,将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 P。
6.1.2 确定中标候选人。
6.1.2.1 价格得分 Yn 按下述公式计算。
Yn = 100 − Gn − T ×100 × H
T
其中Yn:投标人价格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Gn:投标人投标报价;
T:计算基准价,T=P×(1-K);随机因子 K 一般在-2%、-1.5%、-1%、-0.5%、0%、0.5%、1%、1.5%、 2.0%中通过摇珠机抽取确定。当P×(1+2%)超出招标最高限价时,则在 0%、0.5%、1%、1.5%、2.0%中通过摇珠机抽取确定。
H:扣分系数,当Gn>T 时,H=2h;当 Gn<T 时,H=h;h 取值区间为[0.5,1]。本次招标 h 取值见本须知前附表。
6.1.2.2 按价格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当价格得分相同而不能确认排序时,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序在前;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信用分高的投标人排序在前;信用分也相同时,资质高的投标人排序在前;如上述要素均相同时,现场摇珠确定排序。
6.1.2.3 按排序前三名投标单位依次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6.1.3 招标人将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1.4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6.2 中标通知
招标人应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人的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和资格证等进行核实,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有义务提交上述证件原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原件核查的,招标人有权否决该中标人。
6.3 履约担保
6.3.1 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 30 天内,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当日的第二天起算),中标人应提交履约担保。招标文件约定履约担保分两阶段执行时,中标人应在上述期限前提交第一阶段的履约担保。
6.3.2 履约担保的形式、额度及有效期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6.3.2.1 提供担保的银行必须是支行级以上机构,并经招标人同意,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6.3.2.2 提供担保的国内担保机构须已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招标人同意,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6.3.3 履约担保格式应采监管部门认可的格式。
6.3.4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6.3.5 本须知第 6.3.2 款约定接受履约保证金时,中标人也可以按招标文件约定的额度和时间,向招标人交纳同等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是其分支机构以现金、转账等形式转入的,要提交投标人的法人书面授权,不接受由私人账户和其它单位转入的保证金。无论是履约保证金以何种形式转入,保证金一律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无息退回到投标人的帐户。履约保证金应以存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投标人应凭履约保证金缴纳银行回单到招标人处换取履约保证金收据,作为履 约保证金缴纳凭据加入合同附件。招标人指定的履约保证金帐号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6.3.6 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中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部分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的,可不需另行提供支付保证担保。
6.3.7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6.3.1 项至第 6.3.5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中标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 15 天内,无条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
6.4 签订合同
6.4.1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有权拒绝任何不合格的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
6.4.2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将对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审核,如发现其中出现计算方面的算术性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时,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算术性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调整,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中标人拒绝上述修正、调整的要求,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以调整后的为准。
6.4.3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4.4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6.4.5 合同履约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7.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7.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
少于 3 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3)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个的;
(4)国家、省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招标失败情形。
7.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相关人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开标工作。
(2)投标人应对企业信息库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的有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虚报或误报带来的一切后果。
8.3 对与开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开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开标活动中,与开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开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4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程序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 1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9、其他内容
9.1 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资料的更新
对于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的投标人在投标会召开前,如企业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9.2 分包、转包及总承包单位责任、费用
9.2.1 本工程严禁转包,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包括专业劳务企业)。
9.2.2 总承包单位责任及费用:
9.2.2.1 总承包单位责任
经招标人同意分包时,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有:
(1)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人负责。专业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3)统一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应给专业分包单位。
(4)统筹安排专业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负责编制阶段工程预算、结算;并统一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工程结算,仍由总包单位报送。
(6)分包工程经检验评定后,由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在评定书上签字,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工的证件。
(7)总包单位影响分包合同履行,并给专业分包单位造成损失时,由总包单位向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属于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不能履行时,总包单位先对专业分包单位赔偿损失,再依据总包合同规定处理。
(8)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责任。
9.2.2.2 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在总工期内涉及与其它各专业承包单位的配合及所承担的总承包单位责任所需的各种费用,包括总工期内与各专业承包单位的配合费、管理费,及提供专业承包单位使用的外排栅和垂直运输(并负责维护和安全使用)等费用,其费用见本须知前附表。
9.3 地质勘察报告
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借阅地质勘察报告。若投标人在投标前未仔细阅读地质勘察报告,导致在报价中或施工过程中,因对地质勘察报告所列明的地质条件不清楚,引起报价失误或施工中增加措施费用及导致工期拖延,招标人概不负责。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其它费用
以下工程项目及要求由投标人到现场踏勘确定或自行考虑,将所涉及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招标人不予签证,费用一次包干:详见第八章。
10.2 招标相关补充约定
10.2.1 本工程执行的清单计价程序表及预算包干费率的执行标准见本须知前附表。
10.2.2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适用约定见本须知前附表。
10.2.3 投标人的企业、人员信息及投标会签到的其他注意事项见本须知前附表。
10.2.4 本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发包人”即为本工程的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中标人。
10.2.5 本工程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 号)、《关于在莞承接工程支付工人工资保障措施的补充通知》(东建市〔2012〕32 号)、
《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市〔2019〕38 号)。
10.2.6 本工程执行《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东城管委办〔2015〕19 号)。
10.2.7 本工程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 号)的相关规定。
附件一:投标保函(银行与担保公司共同开具保函格式)
投 标 保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本保函作为 (银行与担保公司名称) 对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而提供的保函。
我方客户 (以下简称“投标人”)向我方申请金额(人民币)
万元的保函。我方愿为该单位承担上述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 万元不可撤
销的支付保证。
我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在此无条件地不撤销并放弃追索权,一旦收到贵单位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划付上述保证金额以内的全部款项。
一、如果在开标之日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二、如果投标人在收到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
1、投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投标人未能开具可接受的履约保函。
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生效,并于投标有效期内以及经贵单位与投标人同意并通知我们的延长期内保持有效,除非贵单位同意提前失效。
担保银行(盖章): 担保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保函编号:
附件二:投标保函(银行开具保函格式)
投 标 保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本保函作为 (担保银行名称) 对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而提供的保函。
我行客户 (以下简称“投标人”)向我行申请金额(人民币)
万元的保函。我行愿为该单位承担上述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 万元不可撤
销的支付保证。
我行及其继承人、受让人在此无条件地不撤销并放弃追索权,一旦收到贵单位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划付上述保证金额以内的全部款项。
一、如果在开标之日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二、如果投标人在收到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
1、投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投标人未能开具可接受的履约保函。
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生效,并于投标截止日起 90 天内以及经贵单位与投标人同意并通知我们的延长期内保持有效,除非贵单位同意提前失效。
担保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保函编号:
附件三:关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
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
名义递交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并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会。其法
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公司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会时,投标人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法人公章及个人签章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于投标会上提交。
附件四:拟投入本项目的班子人员组成表
序号 | 项目班子岗位及人员要求 | 数量 | 注册证/执业资格证/上岗证要求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详见招标公告第 3.2 款要求 |
2 | 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
3 | 施工员 | 1 | 具有施工员上岗证 |
4 | 造价员 | 1 | 具有造价员资格证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
5 | 质检员 | 1 | 具有质检员或质量员上岗证 |
6 | 材料员 | 1 | 具有材料员上岗证 |
7 | 安全员 | 1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证) |
备注:1、上述人员需附身份证、学历证书及表内注明的注册证或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或上岗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2、上述人员必须提供在投标人处缴纳社保的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可以是在投标人总公司或其分公司的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可以是原件或复印件或网上打印件),社保缴纳时间均为 2021 年 5 月至 2021 年 10月间任意连续三个月。
附件五: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承诺书
(招标人) :
我公司作为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 ) (招标编 号: )在东莞市黄江镇招投标服务所(以下简称:黄江招投标所)进行的投标活动。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管控,就我公司进入黄江招投标所场内投标人员作出以下郑重承诺:1.近期无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2.近 14 天内无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3.
近 14 天内无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4.按要求进入交易中心场内自觉佩戴口罩,5、递交投标文件和完成签到手续后将迅速离场,不在场内逗留。
我公司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如以上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的一切后果,我司将自愿接受招标人和行业监督部门处罚,取消中标资格,暂停在东莞参加招投标活动 3 个月,其一切后果均由我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章)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
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
投标人名称: (盖章)
姓 名:
身份证号:
手 机:
常住地: 省 市 县(区) 街道(镇) 路 号
体 温: ℃
1、是否曾在 14 天内前往、途经疫情重点地区或与前往、途经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密切接触?
□是 □否
2、是否曾在 14 天内接触前往、途经疫情重点地区或与前往、途经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密切接触?
□是 □否
提醒: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管控,落实各项现场管控措施,请各位务必如实填报以上信息。如发现瞒报,将报送有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附件七:进场流程图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本工程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2009 年版》,依据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相关条款。
2、《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2009 年版》内编制的条款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东莞市黄江镇工程建设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东莞市黄江镇黄书角单层钢构新厂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工程规模: 。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镇财政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
监理公司发出的开工令所载明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发包人复核批准的时间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
人民币(小写):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其中包含:
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东莞市黄江镇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当天 生效。
发包方: | (公章) | 承包方: | (公章) |
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2009 年版》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由投标人自行购买。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1.55 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100%= % (备注:上述公式中的中
标价和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均不含单列部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56 本合同中提及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即招标文件中提及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本款更改为: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不含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招标图纸,含设计变更单等);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修正和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通知、招标会议记录等。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材料、设备、施工、验收须达到现行与本工程相关和适用于本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广东省、东莞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5、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
(3)图纸清单: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目录。
5.2 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
5.3 发包人提供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
(1)修改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在不影响承包人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及时提供;
(2)修改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3 份;
6、通讯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特快专递、挂号信。
7、工程分包
7.2 分包工程的批准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2)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3) 指定分包工程:本工程严禁转包,如承包人隐瞒真相私自转包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对于已实施的转包部分的工程不予结算和支付。对于确须分包的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在确定分包单位前必须书面向发包人申报,向发包人提交不少于三家具备所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商资料(含相关资质或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施工人员及设备资料等)并分别提供施工组织方案供发包人审定后方可签定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分包。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擅自确定专业分包单位,发包人首先给予书面警告,若承包人仍不整改,则发包人将对该专业分包工程不予验收和计量支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按《关于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东建[2011]125 号)规定,建筑市场实施劳务分包的工程范围明确如下:
一、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实施劳务分包制度。申请人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需一并提交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在莞已建立信用管理档案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二、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的,考虑工程项目属专业技术性较强,是否实施劳务分包制度,由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根据自身实力确定。对确定不实施劳务分包的,可在办理工程保函备案及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由施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并明确注明企业保证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7.4 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9.招标错失的修正
9.2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本款更改为: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工程量清单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而导致出现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1 条和第 73 条约定
的缺项漏项和漏量事件时,按专用条款第 71 条和第 73 条中的相关约定处理。
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0.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本款文末增加第(4)项:
(4)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或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
10.3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本款更改为:
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11.4 款(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第 1.2 款)的规定执行,按以上原则修正、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若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范围,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11.5 款(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第 1.3 款)规定执行。
13、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补充)所涉及费用已纳入合同价款中,结算不作调整。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补充)所涉及费用已纳入合同价款中,结算不作调整。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按造价咨询合同规定或由发包人授予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委派相应人员负责行使(结算、竣工决算除外),具体以书面授权内容为准。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按本合同第 25.2 款的规定执行。
19、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 7
天(对于具备条件的,先行开工建设);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仅负责提供接驳点及有关事项的协调办理工作;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自行到施工现场考察踏勘充分考虑;中标后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由承包人自费包干解决,满足施工运输需
要;施工红线内的各种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自费包干解决;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 7 天完成;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具体由发包人确定; (6)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 7 天完成;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7 天内,相关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
行购买;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 7 天完成;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相关保护工作所需费用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款第(8)项中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款(8)项中没有具体约定的,相关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8条执行。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1)平整工作场地,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发包人提供的接驳点接驳至工地红线内指定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 13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4)收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给予协助,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占用道路、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发包人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提供。
19.4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 其他: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20、承包人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在开工前 7 天内为发包人提供能满足现场基本办公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本款文末增加第(11)项:
(11)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承包人应付的其他责任:
①本工程临时施工用水及临时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承包人应自行联系供电部门办理施工临时用电供电源的有关手续(包括办理临电接管及交纳临时接电费)或自行联系供水部门办理施工临时用水供给的有关手续,并设分流表,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用水费、电费由承包人自理。临水、临电自接出处至各使用端的费用及相应的水电费各使用单位承担,公共损耗部分的费用按各自的水
(电)表的用量按比例分担。发包人只负责临水、临电使用管理的协调。
②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平整工作场地,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③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④招标文件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或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
20.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本款文末增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要求执行时,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有违约处理约定的,发包人将按约定对承包人作出违约处理"。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拟安排于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并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承包人代表更换的约定: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11.10 款(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第 1.8
款)执行。
22、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由发包人另行发文通知。
23、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具体涉及合同约定的重大变更或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相关指令在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发出。
24、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7) 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中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由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具体按发包人合同约定。
25、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指定分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
26.3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的约定:无。
27、承包人劳务
27.2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
27.7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本款文末增加:
承包人更换主要技术人员须报发包人审批,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本工程建造师、项目副经理及总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其它工程的工作。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27.9 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28、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本款更改为:
合同签订日至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颁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证书后 30 日内的履约保证担保,承包人应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 10%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废除承包人的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担保,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提供履约保证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元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3)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是支行级或以上银行机构,并经发包人同意,国内非东莞市行政区内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执行本项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时间的约定:
采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 10%作为承包商履约担保金额(合同签订日至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颁
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证书后 30 日内)。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 30 日内。注:如果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人应在
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 15 天内,必须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帐户。如担保银行的履约保函在规定有效日期内而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及结算的,必须在到期前 10 天办妥延期手续。否则,发包人向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提取履约保证金或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本款更改为:
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28.5 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本款删除。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工期拖延、不配合扣减赶工措施费、欠付工人工资、欠付材料款等情况,发包人在经核查属实后,有权将履约保函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或直接启用保函予以支付;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立即没收其履约保证金,若造成损失的金额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发包人还有权对超过部分予以追偿。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① 6 级以上的地震;
② 8 级以上的持续 2 天的台风;
③ 250 mm 以上的持续 24 小时的大雨、暴雨;
④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2 天的高温天气;
32、保险
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2)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3)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4)项。
32.2 承包人办理保险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合法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32.1 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
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承包人(含分包人)在本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按照
《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 号)计算的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人工费中,该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具体做法执行《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 号)。若所参工伤保险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到期,必须于工伤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含分包人)承担。
32.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本款文末增加“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按各自责任范围补偿”。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工程师。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三天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含分包人)在本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做法按《转发〈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东府办[2007]89 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 号)计算的工伤保险已含于人工费中,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20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
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由监理工程师将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
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33.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4、开工
34.2 工程开工本款更改为:
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34.3 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本款文末增加如下内容:
因发包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开工的,承包人应在开工前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否则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并在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无。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2 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进场通知所载明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实际开工
时间推定。
36.4 提交工期顺延报告本款更改为:
当第 36.3 款所述的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提出工期延期申请,并抄送发包人,工期延期申请严格按双方书面约定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以备监理工程师核查。
37.加快进度
37.2 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本款更改为: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 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 66.1 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 72.2
款、第 72.3 款和第 72.5 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和暂定合同价款调整额,竣工结算时由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38、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42、质量目标
42.1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 合格 标准。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
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除返工外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5%违约金。
45、安全文明施工
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 按国家、广东省及东莞市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执行。
45.3 款文末增加第(7)、(8)项:
(7)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外,承包人还需对有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管理;承包人必须与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8)承包人电梯安装施工要有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电梯施工安装许可文件,并保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电梯安装验收合格证书,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在电梯安装过程中要保证电梯安装施工安全,依法承担电梯安装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分包电梯安装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电梯安装单位对电梯安装施工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45.5 治安管理的约定: 按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合同履行期间,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承包人工作人员或任意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46、测量放线
46.1 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后的 3 天内。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按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第七章的材料明细表中列明的材料、设备要求或招标图纸要求,在施工中将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及设备配置的详细清单及样板报设计、监理、发包人审定后方可采购。否则,发包人对该材料、设备的费用将不予计量和结算,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要求: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东建[2004] 75 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5]
45 号)有关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2)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发包人可随时对承包人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市住建局要求,对招标工程实行”主材按定额进场验收”制度,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招标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中每批进入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 (4)本工程对材料及设备的要求,若招标文件第七章的材料明细表、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均以材料明细表为准;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则以招标图纸为准。
49.8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无。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由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事先协商确定。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修建临时设施和办理临时设施占地申请手续所需费用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其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部位有:
按规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中间验收部位的验收条件:达到本合同第 42 条约定的质量标
准。
55、工程试车
55.1 是否需要试车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
56、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本工程不设奖励。
56.6 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及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完成施工。
56.7 工程变更必须有"四方(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设计单位)"签名确认,同时在施工日记上载明变更的时间和工程量,若在结算中发现未有"四方(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设计单位)"签字的,不接收资料并且不给予结算,若施工日记未载明,处予本次变更工程量造价的双倍数额作为违约金。
58、竣工验收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
如下:
58.9 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
58.10 竣工清场及相关费用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58.11 缺陷责任期满时施工队伍撤离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 年。
59.8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条文约定执行 。
61、工程量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本款第三行中的“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 60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更改为:“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若承包人已按发包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报价的,视承包人已认可发包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表的项目、数量,并同意按图纸内容一次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项漏量按本合同第 71.1 款和第 73.1 款的规定办理。 ”
61.2 删去本款中第二段中 “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62.工程计量和计价
62.7 本款更改为: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
62.8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本款更改为:
除按照第 69 条至第 73 条、第 76 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 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 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
本条文末增加第 62.9 款:
62.9 工程量计价支付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 号)、《东
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23 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126 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 号)、《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重不平衡报价修正暂行办法》(东财〔2007〕267 号)、《关于调整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复函》(东府办复(2013)461 号)文件及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
63、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0 元。
65、暂估价
65.1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招标暂估价项目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无。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0 元。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元。
6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人民币 10,000 元。工期延误的申报必须严格按双方书面约定执行,否
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予人民币 10,000 元/天的违约金。
(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价款的 5%。
67、工程优质费
67.1 工程优质费的约定
■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等级:
67.2 工程优质费的计提与支付:
□ 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3%,即 元;
□ 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2%,即 元;
□ 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1%,即 元。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包括:
□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 工程变更事件;
■ 工程量偏差事件;
■ 费用索赔事件
■ 现场签证事件
□ 物价涨落事件;
□ 其他调整因素:
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70.1 项目特征的准确性本款更改为: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已包含了该项目的主要特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中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70.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本款更改为: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承包人应以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为准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70.3 调整价款的方法本款内容删除。
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71.1 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本款更改为: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清单重大缺项漏项事件的,且符合《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 号)中规定条件的,可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不符
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清单缺项漏项,发包人将不予调整合同价款。重大漏项等相关定义按东财〔2021〕
20 号文的规定执行。
71.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本款内容更改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1.1 款的约定执行。
71.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本款内容更改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1.1 款的约定执行。
72、工程变更事件
72.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本款变更为: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 73 条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项工程费:
(1)工程变更属于第 71 条、第 73 条规定情况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以下规定调整: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以及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参考信息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参考周边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以及本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通过市场调查确定;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补充定额。
72.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本款更改为: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指含按省和我市的有关计价规定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定额子目据实计算的措施项目,下同)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工程变更或非承包单位原因建设单位更改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如下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上述 11.5.2 的规定计算。
③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1)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并按报价浮动率下浮。
(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除以下情况外,一次包干,结算不作调整:
①出现增减单位工程或加层、减层的,按有关规定调整单列费,其增减费用以招标时不含单列费的招标控制价加上新增项目的预算造价形成的总价款对应的单列费率计算,再扣减招标控制价已计算的单列费;
②现场围挡的结算方法,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除上述两点约定外,其他变更增减工程涉及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均不作调整。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
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本款修改为: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报价出现不平衡报价和算术性错误的调整方法,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建设单位应对拟中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如建设单位技术力量不足,可委托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发现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和算术性错误的应要求中标单位进行修正,作为工程变更项目结算计价的依据。
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当按如下原则进行修正和处理:
承包单位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P0)与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1)编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即当 P0<P1×(1-L)×(l-15%)或 P0>P1×(1+15%)时(L为报价浮东率),承包单位填报的综合单价 P0 视为严重不平衡报价。
严重不平衡报价应按照如下规定调整:
1.当 P0<P1×(1-L)×(l-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L)×(1-15%)调整。
2.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调整。
(三)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只是作为变更增减工程结算单价的依据,合同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计价应按调整前承包单位投标单价执行。
72.5 删除本条
增加 72.6、72.7 规费的调整方法
72.6 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的规费(含防洪工程维护费等)、税金,均按省市规定
的费率计算。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规费、税金规定的费率计算,如有偏差,须进行修正;如未作修正的,结算时按最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计算。
72.7 工程变更必须有“四方” (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施工方)签名确认,同时在施工日记上载明变更的时间和工程量,若在结算中发现未有“四方”签字的,不接收资料并且不给予结算,若施工日记未载明,处以本次变更工程量造价的双倍罚款。
73、工程量偏差事件
73.1 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本款更改为: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其引起的价款调整约定如下:
(1)招标文件中所有暂定量,结算时按经"四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施工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工程量结算,调整合同价款。
(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重大漏量)事件的,除本款第(1)项约定的按实结算项目外,工程量偏差符合《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
〔2021〕20 号)中规定条件的,可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72.4 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款规定调整。重大漏量等相关定义按东财〔2021〕20 号文的规定执行。
(3)不属于约定的按实结算项目及不符合本款第(2)项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的工程量偏差,发包人将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73.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不作调整。
73.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不作调整。
75、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6、物价涨落事件
76.3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则本条不适用。
□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
(1) 固定系数a 为 ;
(2) 人工权重系数b 为 ;
(3) 机械台班权重系数c 为 ;
(4) 钢筋权重系数d 为 ;
(5) 其他资源及权重系数: ;
76.4 调整合同价款日期
□ 招标工程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订立时间:
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合同通用条款第 77 条中的全部内容更改为: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财政投资项目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支付。
如承包人申报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发包人审核结果相比,差错率超过 20%的,将对承包人予以违约处理,违约金金额为该项变更价款经发包人审核差额绝对值超过承包人申报金额 20%以外部分的 10%。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与支付的其他事项按东府[2003]103 号文《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23 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126 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 号)、《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重不平衡报价修正暂行办法》(东财〔2007〕267 号)、《关于调整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复函》(东府办复(2013)461 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78、支付事项
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其他为 不支付利息 。
79、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10% ,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
79.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
(1)按第 28.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的正本且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银行保函必须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银行机构出具,并经发包人同意,非东莞市行政区内的银行出具的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提供预付款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须使用本合同附件中提供的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③必须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④预付款保函有效期从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抵扣完所有预付款之日止必须全额一直有效。
如果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先于本款要求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到达,承包人应在原提交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满前 15 天内,无条件办理预付款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在预付款保函到期前将全额预付款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发包人账户。
发包人应对预付款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的 40 天内按第 79.1 款约定的额度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监理工程师。
79.4 预付款抵扣方式: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抵扣方式:/
80、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及范围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范围详见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及东建[2008]3 号《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关于执行 2010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部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组成与计算问题的通知》(东建价 [2010]4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 号)、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54 号)等要求,同时尚需符合东莞市关于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管理的相关规定。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金额为 元。
80.2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其他:当工程承包合同签定提交请款报告后 30 天内,支付 50%;当完成总工程量 100%并提交请款报告后 30 天内,支付 50%,对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只支付 70%,多支付部分由发包人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
81、进度款
81.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本款更改为:
支付期间:
■ 以月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 已完工程的价款;
(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 本期间完成工程价款;
(4) 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 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6) 根据第 66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7) 根据第 68 条至第 76 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变更价款;
(8) 根据第 79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 根据第 80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10) 根据第 84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1) 应扣留的保留金[保留金额度为:本款第(3)项本期间完成工程价款、第(7)项本期工程变更价款和第(8)项本期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价款的合计总额的 20%]
(12)根据合同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它款项(其中也包括赶工措施费,如有时);
(13)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81.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本款更改为: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 62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
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并经相关造价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合同总价的 0.3%)时,监理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
81.3 进度款支付本款更改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 28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监理工程师。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 80%进行支付。
(2)工程款(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支付达合同价(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的 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审部门按规定审核结算后,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请款资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 97%(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剩余 3%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进度与本条款付款期限存在冲突的,则优先适用本条款。
(3)本工程中的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其中减少工程的工程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先行扣减;;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参照东府[2003]126 号文件和东府办复[2013]461号文及东财〔2021〕20 号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所有调整合同价款中属增加工程部分的,均按财审部门终审金额的 70%(预结算初审单位为发包人,终审单位财审部门)与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价的 97%。
(4)关于单项工程设计变更的报审和审批具体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和经财审部门审核单项变更增减额后,按财审部门审核金额的 70%与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5)上述工程款(含增加工程款)的剩余部份在缺陷责任期(贰年)满,提交符合要求的请款资料后 30 个工作日内付清。
(6)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后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81.2 款规定
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并按照上述第(1)至(4)条规定支付进度款。
(7)按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市[2017]30 号)文、东建市[2015]90 号文《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建[2006]7 号文《关于实行定额人工费工资专户支付工人工资的通知》及东建价〔2013〕2 号文《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规定,本工程实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支付工人工资制度。相关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文件规定为准。
①本工程合同总价已含的定额工日工资的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②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承包人应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支付工人工资,本工程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部分将拨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按工程项目列清,专款专用(说明:承包人必须提交由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出具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
承包人在本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的本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如下(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更改):
户 名:
帐 号:开户行:
③本工程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为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且工资款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 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④ 工人工资支付及监管按东建市[2017]30 号文、东建市[2015]90 号文的规定执行。
⑤ 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前,必须将当月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上报发包人,要求支付的工人工资款额不低于完成该工序应支付工资款额的 90%,否则暂停支付工程款。
82、竣工结算
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本工程竣工结算按如下规定办理:
(1)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三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审,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如承包人不具备编制结算报告能力,可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2)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起 28 天内完成核实和评审,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书面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对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在 10 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可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所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5)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6)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7)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 8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
83.结算款
83.1 结算款的支付: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结算款的支付约定为: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经审核确定工程结算款后方可申请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收到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支付。
84、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 3%。
■ 其他为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 3%。
■ 其他方式: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中扣除。
84.3 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 终止, 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 42 天内,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一次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85、最终清算付款
85.1 最终清算款: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最终结清申请报告
提交份数:/份。
提交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最终清算款的支付约定为: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60 天内,发包人核实剩余的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的金额作为最终清算款,一次返还给承包人。
86、合同争议
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86.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7.合同解除
87.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
本款承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情况中增加第(14)项:
(14)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累计超过 60 天的。
88.合同解除的支付
88.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本款更改为:
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
后的 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第 82.4 款或专用条款中关于结算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88.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本款更改为:
"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 88.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送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在承包人确认审核结果的 20 天内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承包人不确认审核结果
并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
91、保密要求
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
93、合同转让
93.2 不得转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94、合同份数
94.1 提供合同文本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由中标单位提供。
94.2 本合同一式 12 份,其中发包人 5 份,承包人 4 份,招标代理机构 1 份,东莞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 1 份,建设主管部门 1 份。
96.补充条款
96.1 合同中未尽事项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96.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存在算术计算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按修正算术计算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之后,双方共同确认的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执行。
96.3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96.4 变更价款同期支付及分期结算
96.4.1 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合同双方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加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支付比例为 80%。
96.4.2 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减少工程项目(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减少工程价款,作为核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核减支付。
96.3.3 工程项目完成一定进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如下三个阶段进行初步结算(阶段初步结算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比对参考,工程总结算以合同双方当事人最终结算为准)。
第一阶段:工程完成基础验收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二阶段:工程完成主体验收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三阶段: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96.5 合同附件
(1)附"工程质量保修书"1 份共 2 页。
(2)附"廉政合同"1 份共 3 页。
(3)附"中标通知书"1 份共 1 页。
(4)附"招标文件"1 份、补充通知(如有)。
(5)附"投标文件"1 份(含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
(6)附"履约银行保函"一份共 页。
(7)附基本帐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一份共 1 份。
(8)附银行出具的"工人工资帐号证明"一份共 1 份。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东莞市黄江镇工程建设中心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东莞市黄江镇黄书角单层钢构新厂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
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招标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 2 年;
6.本项目中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工程为 2 年。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4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全称)东莞市黄江镇工程建设中心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 条规定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东莞市黄江镇黄书角单层钢构新厂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
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 12 份,其中发包人 5 份,承包人 4 份,招标代理机构 1 份,东莞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 1 份,建设主管部门 1 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上级部门:(公章) 上级部门:(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商履约保函【市财政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采用】
(第一阶段)致: (发包人全称)
鉴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
人”)签订 (工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承包人按
合同约定履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银行提交合同指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行愿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以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即人民币(大写) (¥ 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行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发包人因该项违约或违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发包人要求的 30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予
以支付。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首先向承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行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保函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日至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 30 日内保持有效。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
承包商履约保函【市财政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采用】
(第二阶段)
致: (发包人全称)
鉴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
人”)签订 (工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承包人按
合同约定履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银行提交合同指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行愿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以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5%,即人民币(大写) (¥ 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行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发包人因该项违约或违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发包人要求的 30 天内无条件予以支付。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首先向承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行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保函的有效期从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至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 30 日内保持有效。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
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非市财政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采用】
编号:(工 字)第 号
(业主):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
号为 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
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30 天内。
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
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履约担保书
致: (发包人名称)
鉴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已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
包人”)就 (工程名称) 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
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履约担保,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本担保人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担保书。
根据本担保书,本担保人向你方承担支付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的责任,并无条件受
本担保书的约束。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其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担保人将无条件地于 日内予以支付。
本担保人不承担超过本担保书金额的责任。
除你方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对本担保书的责任提出履行要求。
本担保书的期限从上述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30 天内保持有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私章)
日期 年 月 日
支付银行保函【市财政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采用】致: (承包人全称)
鉴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全称)( 下称“承包人” )签订 (工程
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向承包人
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款项等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发包人应通过经认可 的银行提交合同指定的发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行愿意为发包人出具保函,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元)向承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行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承包人因该项违约或违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承包人要求的第 30 天内予以支付,无需承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承包人首先向发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行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保函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核结算之日后 30 天内有效。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业主支付保函【非市财政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采用】
编号:(工 字)第 号
(承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
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业主的申请,我方愿就业主履行主合同约
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完毕之日。
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业主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业主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业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
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业主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业主的另行约定,免除业主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业主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支付担保书
致: (承包人全称)
根据本担保书, (招标人名称) 作为委托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和 (担保人名称) 作
为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共同向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承担支付人民币
(大写) 元(RMB 元)的责任,发包人和担保人均受本支付担保书的约束。
鉴于发包人已于 年 月 日与承包人为 (工程合同名称) 的履行签订了工程
承发包合同(下称合同),我方愿为发包人和你方签署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提供支付担保(下文中的合同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等)。
本担保书的条件是:如果发包人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当承包人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担保人将于 天之内予以支付。
本担保人不承担大于本担保书限额的责任。
除了你方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对本担保书的责任提出履行要求。
本担保书有效期截止至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完毕之日。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私章)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说明
1、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发出的,其内容包括: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 份共 12 页、
由广州市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 1 份共 4 页。
2、投标人须知中第 3.1 款“投标文件的组成”中包含工程量清单时,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使用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下载相应的清单报价表后,在打印件上填报报价等内容。所填报的报价等内容要求手写,填报内容如出现修改,必须在改动处加盖投标人的公司法人公章。
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内的项目或工程量不得更改或删除,不能出现缺项、缺页。表中注明可复印填写的表格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复印后,作为工程量清单的一部分在其上填报内容。
4 、工程量清单须按其要求加盖投标人的公司法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除此以外,还须按其要求由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填报和签署,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署时要求盖其注册章并签名,投标人亦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已在东莞市备案的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代为填报和签署。
5、同一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不能同时为两个或以上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填报和签署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否则,该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签署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无效。
6、联合体参加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本说明第 4 条编制。
第二卷
第五章 图纸及招标控制价内容
一、招标图纸
1、图纸目录
序 号 | 图纸名称 | 图号 | 页数 | 版本 | 出图日期 | 备注 |
1 | 施工图 | 封面、扉页、目录 | 12 | 1 | 2021.09 | |
2 | 施工图 | 1-1~3-3 | 8 | 1 | 2021.09 |
2、图纸
图纸另册装订,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出。
二、招标控制价内容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内容详见与招标控制价相应的工程预算,另册装订,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出。
第三卷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本招标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验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施工要求:
1、具备适合本工程条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的技术、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设一名长驻工地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 / 名的工程师及 / 名助理工程师和配备质安员、施工员、材料员各一名(须持有上岗证)
并向发包人提供上述人员职责名单及资质证、上岗证复印件;中标后,于进场一星期内将上述人员原件供发包人核验。
2、要求全部采用钢管脚手架、木(竹)夹板模板或组合钢模板施工,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施工组织方案需列明保证施工进度计划实施及保证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措施;投标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标后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交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中标人必须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4、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如须采用较复杂的施工技术的施工方案),施工中因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三、材料要求:
1、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本章材料、设备明细表中列明的材料要求或招标图纸要求,在施工中将选用的材料样板送发包人确认后订货。
2、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发包人可随时对承包人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东建[2005]45 号)有关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经市建设局核准同意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除外)。
4、根据市住建局要求,对招标工程实行“主材按定额进场验收”制度;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招标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中每批进入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
5、本工程对材料及设备的要求,若材料设备明细表、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均以材料设备明细表为准;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则以招标图纸为准。
四、根据方案设计及招标人要求,本项目下列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附表一 装饰材料明细表
拟建项目施工图内容 | 项目 名称 | 材料名称 | 规格 | 颜色 | 品牌 | 等级 | 产地 |
地面 | |||||||
楼面 | |||||||
楼梯 | |||||||
外墙面 | |||||||
内墙面 | |||||||
天花 | |||||||
卫生间 | |||||||
其 他 | |||||||
注:装饰材料的产品质量(品牌和等级)应符合“或相当于”明细表中所列的品牌和等级要求。
附表二 安装材料、设备明细表
拟建项目施工图内容 | 项目名称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 | 品牌 | 等级 | 产地 | |
给排水 | 给水管 | ||||||
排水管 | |||||||
卫生洁具 | |||||||
其它 | |||||||
配电 | 高压配电柜 | ||||||
变电器 | |||||||
低压配电柜 | |||||||
线槽、线管 | |||||||
电线 | |||||||
电缆 | |||||||
其它 | |||||||
空调 | 冷却塔 | ||||||
冷冻水泵 | |||||||
冷水机组 | |||||||
风机 | |||||||
盘管 | |||||||
钢管 | |||||||
其它 | |||||||
消防报警系统 | 烟感装置 | ||||||
温感装置 | |||||||
中继器 | |||||||
报警装置 | |||||||
消防水泵 | |||||||
其它 | |||||||
注:安装材料、设备的产品质量(品牌和等级)应符合“或相当于”明细表中所列的品牌和等级要求。
附表三 材料明细表(补充页)
拟建项目施工图内容 | 项目名称 | 材料名称 | 规格 | 颜色 | 品牌 | 等级 | 产地 |
注:材料的产品质量(品牌和等级)应符合“或相当于”明细表中所列的品牌和等级要求。
第四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招标人:
投标人: (盖公司法人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邀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四、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
五、投标函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联合体协议书(接受联合体投标时采用)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
九、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款“投标文件的组成”的要求,根据实际内容编写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