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合同的订立
一般采购条件
本供应合同自定单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且供应商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做出承诺时起,视为已经成立。供应商不做承诺视为接受定单及其各项条件。对此的一切变更与补充只有经我方书面确认后,才能具有效力。例外:当我们通过电话定购时,若供应商明确指出定单号与我方采购人员,则该定单对我方具有约束力。除非供应商立即表示反对,否则电话定单视为被接受。供应商的要价只要未明确出现在定单中,均不构成合同内容。供应商做出要约的,该要约具有约束力。所有通信往来必须与采购部门之间开展。供应商应当对我们的定单连同所有相关的商业与技术细节进行保密。只有经我方声明同意后,供应商才有权透露与我们的业务联系。
2. 价格
我方定单中基于的价格为有约束力的固定价。法定的增值税不包含在价格当中。对价格进行变更或保留的,须经我方明确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
3. 账单、支付条件
每笔交货都应当出具单独的账单,并注明我方的定单号与档案编号。只有当定单中所要求的技术单据与资料也交付我方后,才视为交货行为履行完毕。在这些资料未交付之前,我方有权暂停支付尾款。我方支付价款的前提是:合同按照规定得到了履行,并且价格与核算准确。若交货中有缺陷,我方有权暂停支付适当金额,直至合同按照规定得到履行。运输与包装费用应当分别标明。账单不得夹带于货物当中,而是应当单独送达我方。价款支付以及启动支付程序并不意味着我方对货物与服务已经认可。
4. 交货期日、交货期限
交货期日与交货期限要求: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交货期日与交货期限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当予以遵守。供应商知悉交货延迟时,应当立即做出通知。未遵守规定期限/期日以及经确定的延长期限时,我方有权放弃后补履行,或者有权解除合同。在此,我方保留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供应商迟延发货导致必须另行发货与快递发货时,运费差额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若交货提前,我方保留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账单的权利。
5. 数量
供应商应当遵守定单中规定的定货数量。商业惯例应当得到尊重。若我方未明确做出要求或表示接受,则无义务接受分批交货。我方声明,在交货超额时将予以退回,并要求供应商对我们的花费进行补偿;而在交货不足额时,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定单数量补足。
6.验收/货物检验
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我们将在抽样检验后支付价款。而在其后,我们还将对货物的数量与品质进行更加详细的检查。因此,我们的付款行为并不代表我们已经确认数量与品质无误。所以,即便货物通过检验并且支付完成后,我们仍然可以全面地主张相关请求权利。与此类推,即使一个批次货物的价款被支付了的,也适用上句规定。若交货与定单不符或有缺陷的,而必需人员与试验等时,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7. 品质
供货商应当保证:完全按照约定、毫无瑕疵地交货;使用品质优秀的原材料;货物的状态无可挑剔,符合规定的使用目的。若货物遭到投诉,我们有权要求供应商以毫无瑕疵的货物取代之。鉴于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立即检验货物品质是否符合约定,供应商在接受定单时,就认可我方无需遵守投诉期限,也可以针对缺陷提起异议;这也适用于隐藏的缺陷。限缩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的法定期限者,我方不予认可。在任何情况下,我方都保留解约权、减价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我方还保留部分或者全部暂停支付价款的权利,直到供应商毫无瑕疵地完成了其供应替代货品的义务(前提是我们要求代替货品),或者直到就解约、减价和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了有约束力的约定时。
8. 包装、运输与保险
由于包装缺陷与运输方式不当导致货物灭失与损坏的,由供应商承担责任。但是,只有当供应商(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负责办理运输事宜时,他才承担运输导致的缺陷责任。危险物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包装并加以标识,并附带相应的安全信息说明书。危险物品也同样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包装并加以标识,在交货单上应当标明危险物品的类别或者标注“非危险品”字样。风险转移的时间则遵照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9. 发货规定
发送每批货物时,均须附上一份交货单,并在上面标明定单号与档案编号、货品名称、毛重与净重以及具体的件数。缺少以上说明信息的,可能导致货物被拒收。如果属于部分交货或结尾交货的,须注明。发货通知、运输单据与随运单证上面至少要注明我们的定单号。
10. 权利瑕疵担保
供应商承诺,其供应的货物未违反知识产权和其它法律规定,使用和转售其货物不会导致我方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向我方主张请求权,供应商应当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在谈判与诉讼过程当中为我方提供支持或者代表我们。
11. 资料/图纸
提供给供应商的所有资料与图纸、交货规定、检验规定与生产规定以及货样与工具都是我方定单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承诺接受定单之后,就应当置身于其约束力之下。这些是我方的财产,不经我方书面许可不得予以复制或者将其告知第三人。一经我方索要,或者在发送货物时,应当将上述物品完整归还我方。
12. 分包
不经我方许可,不得将我方定单分包或者转包给第三方。违反本规定者,我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放弃由供应商履行合同,并且不予补偿。我方保留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13. 报告义务
供应商变更、企业迁移以及产品和/或生产工艺变更时,供应商有义务及时并提前地予以报告。
14. 请求权的转让、抵算
不经我方明确同意,供应商不得将针对我们的请求权利予以转让和抵算。
15. 一般采购条件
我方的一般采购条件适用于所有与供应商订立的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这一点不须在具体法律行为时予以说明。此外,在此适用 EFTEC 公司(买方)所在地的强制法与任意法,并排除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地适用。本采购条件相对于供应商的任何交货条件都拥有优先权。
16. 管理体系
供应商对其产品的质量负有完全责任。为了这一目的,他应当建立一套与其企业规模与经营目的相适应的、经过 ISO 9001 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应当通过不断的改善,争取达到ISO14001 与ISO/TS 16949 标准。
17. 全球契约、合规与可持续性
供应商应当保证,维护与遵守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全球契约》的原则与规定,以及环境领域(资源、能源、废弃物等)的合规与可持续性,并且保证,不在其产品中使用冲突矿产,例如黄金、锡、钨与钽等,即便只是有迹象表明。
18. 受理法院的所在地
基于本合同或者本采购条件的所有争议,均以 EFTEC(买方)的所在地为受理法院的所在地。
版本 0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