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就 (项目名称)施工承包给乙方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范围和内容:以 (项目名称)施工图及工程预算书为准。
第二条 工期要求
1.本工程总工期为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2.按时完成不奖不罚,延期完成,每延误 1 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逾期竣工违约金不设上限。由于甲方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定,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 ,中标让利率为 %,预算造价为 元(其中含暂定价 元,暂列金 元)。
第四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验收合格标准及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若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属乙方违约,应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 5%承担违约金,由乙方返工重做,直至达到验收规范要求为止,其返工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自负, 返工时间计入总工期内。
第五条 施工设计变更
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可以对施工设计进行部分变更,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工程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六条 双方负责事项
1.甲方负责做好本工程的政策处理,因政策处理延误工期的,工程工期经甲方同意后顺延。
2. 在施工中,乙方对承包工程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因乙方管理不善或过失造成的一切安全、质量等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支付任何费用。
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需接受甲方监督。
4. 乙方需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以确保工期按期完成。
第七条 工程造价竣工结算
合同工期在 180 天以内(不含 180 天)的,材料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当合同 工期超过 180 天(包括 180 天)时,主要材料(水泥、砌筑用砖、砂、碎(卵)石、沥青砼、)因物价波动较大,合同工期的前 80%月份(四舍五入取整数)的市场信息价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主要材料单项价格与投标时《金华市主要建材价格信息》中的单项材料价格相比,如超过±5%的,则该材料单价按合同工期的前 80%的各月份内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超过±5%的部分列入结算;不超过±5%的,材料价格由承包单位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 。
工程竣工结算时应以开标会议上确定的中标让利率(中标价)为准,工程量按实计算。若预算工程量不发生增减的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时即按此中标价结算。若预算工程量发生增减的工程,再按实际发生的增减工程量(以经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的变更联系单为准)按甲方提供的预算口径乘以(1-中标让利率)计算子以调整。
甲方须凭乙方单位发票支付工程款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拨付。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待结算审计完成资金到位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8.5%,扣除总工程款的1.5%作为 保修款;工程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未出现质量问题全部付清,期内不计息。
第九条 承包人项目机构管理人员配备及项目部成员到位要求
项目部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人员组成。以上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在册,并具有管理承接投标工程施工业务相应能力,持有相应资格证件。
承包人必须加强对中标项目的管理,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每人每月必须在工程现场管理达到 22
个工作日以上,每少 1 日,则由发包人在履约保证金中项目负责人扣罚 1000 元/人,项
目技术负责人扣罚 500 元人,其他人员扣罚 200 元/人,由发包人代表或者监理人员进行考核。
承包人所派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人员必须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全部到施工工地到位管理,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 10 天后,如果项目部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其中有
1 人不到位的,或者虽到过位,但在施工全过程中的每月 22 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
和项目部其他人员有 1 人不到位天数累计超过 20 天的,属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单方中止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支付已完工程工程款,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中标后项目负责人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维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不得更换。如发现擅自更换,属乙方违约,由甲方没收该工程履约保证金。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若需更换项目部成员的,经甲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课以每人次 1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课以每人次 0.8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人
员课以每人次 0.5 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合同采用履约担保的形式,在签订合同前由乙方先行向甲方通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 2%,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确认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并且未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也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十五天内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期内不计息。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附则
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一式伍份,其中甲、乙方各执贰份,乡招投标中心执壹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二:廉政合同格式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订立如下廉政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之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 承包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发包人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202 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
三: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安 全 生 产 合 同
为在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
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相关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式二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
发包人: (▇▇) 承包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