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
委 托 人:
(甲方)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 托 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为落实保障本省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时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行停征收费的有关工作,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自愿、真实、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根据国家或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对甲方委托的、注册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
1.2 乙方实施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JJF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等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1.3 乙方应对实施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做好统计和档案保存工作,确保相关书面记录可追溯。
1.4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量统计表及申请经费明细,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详见《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量统计表及申请经费明细》附件。
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按照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结算。具体计算标准见 2.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税费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税费。
2.2 计算标准: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项目的单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 号)执行。
2.3 服务期限:
本合同确认的服务期限:2025 年 05 月 29 日-2028 年 05 月 28 日(依据本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组织实施要求:
(1)乙方在合同服务期间应取得国家或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
(2)设备及场所要求:满足《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JJF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等要求。
(3)实施要求:应符合相关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大纲或计量检定规程等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记录和档案保存要求:应由专人负责,记录有被评价计量器具型号(系列)、技术指标等相关信息,并确保相关记录和档案可追溯。
3.2 上报材料要求:
乙方承诺申报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量真实、可靠。 4.验收
4.1 乙方完成型式评价试验结果,出具型式评价大纲和型式评价报告各贰份。
甲方依据型式评价大纲,完成对型式评价报告的验收。试验内容应符合型式评价大纲要求。
4.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查找原因并整改,同时自行承担相关税费,整改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保密
5.1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给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论本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5.2 乙方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5.3 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并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所有损失进行赔偿。
5.4 乙方对本条的保密责任为严格责任,不以乙方是否具备主观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一旦乙方任何行为违反前述约定,即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6.付款
6.1 每季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正规发票及附件并确认后,按照甲方采购付款程序向乙方支付款项。
(1)正规发票;
(2)附件 1: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量统计表及申请经费明细;
甲方付款前,如乙方未提上述付款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7.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如果甲方因需要对原有工作任务进行调整或增加,应有义务并通过书面方式及
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7.2 对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3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本项目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过错的赔偿责任。
7.4 甲方在委托工作任务前应事先与乙方确认是否能接此项任务,▇▇▇无法进行此任务时,应及时告知甲方缘由。
8.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2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应当始终取得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的有效资质和条件。
8.3 乙方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工作任务委托,并及时告知甲方缘由。
9.履约责任
9.1 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服务。
9.2 如任意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该方的违约责任。
9.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可能妨碍履行合同的事实及可能造成的延期后果等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相应可能妨碍履行合同的情形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同意乙方延期提供服务。若甲方不同意延期的,乙方应于接到通知次日继续提供服务,否则按照
9.2 条处理。
10. 赔偿
10.1 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任意一方的单方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另一方进行赔偿。
11. 不可抗力
11.1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1.2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 合同签订后,如果产生法律法规变化、国家政策改变、政府行政命令限制、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其他客观情况重大改变等情形,致使甲方无法继续按照原有的成本、市场环境或条件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对甲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甲方合 同目的,甲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合同各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12. 争议的解决
12.1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12.2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 违约终止合同
13.1 在双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一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另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13.2 如果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4.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
14.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进入清算、歇业、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双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5. 合同转让和分包
15.1 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 合同生效
16.1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17. 合同送达
17.1 双方同意,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及解决争议过程中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址为合同尾部注明地址,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如因一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变更等原因,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法律文书被退回或无法及时联络的,在该通知、法律文书发出之日,即视为通知已成功送达,同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无法联络一方承担。
18. 合同附件
18.1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量统计表及申请经费明细作为合同附件,由乙方盖章确认提交。
18.2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量真实性声明也作为合同附件,由▇▇▇▇确认提交。
18.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甲方: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税 号:11520000MB159869XJ 税 号:
地址:▇▇▇▇▇▇▇▇▇ ▇▇ ▇ 地址: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2 楼 B202 办公室
邮政编码:550002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户单位: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 开户银行:中都支行
帐 号:0144001500000284 帐 号:
签订时间:2025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附件1:
型式评价工作量统计表及申请经费明细
单位(盖章):填 报 人:
填报日期:
统计期限:202 年月日-202 年月日
序号 | 制造单位 | 申请书编号 | 委托日期 | 送样日期 | 计量器具名称 | 分类代码 | 型式评价报告编号 | 型号或系列数量 | 单价 (单位:元) | 金额 (单位:元)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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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备注: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
附件2
声 明
本单位承诺所申报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量属于停征计量器
具型式评价收费范畴,且诚信、真实、可靠,如有虚报,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日期:2025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