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CZB12024122-1
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二次)
招标文件
(2024 年网招版)
项目编号:CZB12024122-1
工程名称: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
(二次)
招 标 人: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2024 年 7 月
总 说 明
本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并结合安徽省相关规定和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写而成。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是对
“投标人须知正文”和“评标办法正文”的补充或修改,两者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为准。
目 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6
第七章 项目申请报告(另册) 241
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 特许经营者招标(二次)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CZB12024122-1
项目名称: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二次)
招标单位: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1.招标条件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通知》(皖政办〔2020〕5号)等文件的要求,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由池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推进主体。根据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特许经营项目有 关事项的批复》(池政秘〔2023〕133号),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 徽段采用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模式建设,授权池州市交通运 输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以下简 称“本项目”或“项目”)已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方案已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 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皖发改基础〔2024〕300号)文件审核 通过。招标人为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安徽省招标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池州市东至县。
2.2 建设规模: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路线起于现状东至县 尧渡镇良田村G35济广高速良田枢纽西侧约 2 km处,采用T型枢纽与 济广高速衔接,路线自东北向西南与G236共廊道先后途径官港镇东、泥溪镇东、昭潭镇东,后跨越龙泉河,终点位于东至县龙泉镇西侧 茶树良种场皖赣省界处顺接江西省规划鄱阳至都昌至南昌高速公路。路线全长约 53.320 km,计划建设工期3年,为全立交、全封闭、双 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 120 km/h,▇▇宽度 27 m。
全线共设桥梁 14142 m/52座(含主线分离立交),其中特大桥
2596 m/2座,大桥 10814 m/39座,中桥 732 m/11座;互通立交4座;车行天桥2处;服务区1处、匝道收费站3处、养护工区1处。项目估算总投资额约80.98亿元,平均每公里造价约1.52亿元,项目概况以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为准。
2.3 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按“准备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划分为前后两个有机衔接的项目阶段。其中:
(1)准备期及建设期:项目准备期为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工令(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止;建设期自项目开工令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期满足计划36个月(3年)的工期目标。
(2)运营期: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其中,收费期限不超过360个月(30年),实际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自本项目收费批复之日起计。收费期限届满前,在国家和安徽省政 策发生变化允许延长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前提下,如依法依规调整 收费期限,对应调整特许经营期限,项目运营期到期日不晚于收费 期到期日。
2.4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
的特许经营者。
2.5 合作模式: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项目回报机制为完全使用者付费。
(1)投标人中标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将按法律、法规、规章等 政策文件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授予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 司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及养护维修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包括投资权、建设权、运营管理权和养护维修权。运营管理权包括 通行费收费权、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含服务区、加油 站等)经营权和广告经营权等经营性权利。鼓励中标人在项目规定 区域内合法合规发展其他路衍经济,取得的经营收入归中标人所有。
(2)中标人作为特许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组建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核准、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
《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项目(含土地使用权)、项目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按协议规定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项目公司将主要通过运营期(含收费期)的使用者付费
(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合 理回报。池州市人民政府不向特许经营者承诺固定的资本金财务内 部收益率,不承诺基本交通量或基本通行费收入等任何兜底性保障。项目通车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同期国家和安徽省政策规 定执行。
(4)项目实际的收费期限最终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收
费期届满前,在国家和安徽省政策发生变化允许延长收费公路收费 期限的前提下,如依法依规调整收费期限,对应调整特许经营期限。
(5)项目资本金总额为估算总投资额的20%(例如项目估算总 投资额为809779.86万元,项目资本金则为161955.97万元)。项目资 本金由中标的特许经营者负责筹措,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 金由项目公司负责筹措。项目资本金必须为特许经营者的自有资金,不得存在以“明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 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首批项目 资本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出资到位时间为 不迟于《投资协议》签订后30日内,剩余项目资本金可按照项目建 设进度分批到位。
2.6 标段划分:1个标段。
2.7 其他: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满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投资业绩等资格审查条件如下:
(1)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包括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下同)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财务状况资格审查条件:①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最近一个年度年末总资产(财务会计报表须合并的以合并后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下同)不低于8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最近一个年度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9亿元人民
币;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同时满足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单位最近一 个年度年末总资产不低于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该单位出资比例乘 以81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该单位出资 比例乘以29亿元人民币;②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最近连续三 个年度均为盈利且资产负债率均不高于80%,且年度财务报表应当 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不良状态。
注:①投标文件依照本处填报的财务状况须按“投标人须知”第
3.4.4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②最近连续三个年度原则上是指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若截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尚未出具,则总资产、净资产以 2022年末经审计财务报表数据为准,最近连续三个年度数据以经审计的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准,须提供最近连续三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应包含有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等体现评审因素的关键指标页,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③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须提供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④如投标人为新成立或重组的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规定年份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新成立或重组以来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只评审可提供的相应年份,投标人须提供新成立或重组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投融资能力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具
有不低于81亿元人民币的投融资能力。若为联合体投标,须同时满足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单位均具有不低于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该单位出资比例乘以81亿元人民币的投融资能力。
注:①投融资能力以提供的有效期内的银行授信额度可用金额、银行存款证明、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及针对本项目的其他 融资意向书的合计金额为准,须提供银行授信可用额度或银行存款 证明或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或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 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②同一家银行出具的银行授信额 度和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不同时累计,仅按两者中金额 高的计算;③投标文件填报的投融资能力须按“投标人须知”第3.4.5 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4)商业信誉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均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近三年未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虽被取消投标资格但处罚期已满;④近三年未被禁止进入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或虽被禁止进入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但处罚期已满;⑤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没有行贿犯罪行为。
(5)投资业绩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近五年内独立或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或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参与投资过1个投资额不低于48亿元人民币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
注:①投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模式、PPP模式、BOT模式、社会投资人招标、政府授权投资建设模式等。②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
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证,或者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 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或者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 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 协议》。③“投资额”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 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证或《投资协议》或《PPP项目合同》 或《特许经营协议》中载明的项目总投资。④“近五年”指2019年1月
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间认定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时间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时间或项目备案证时间或《投资协议》签署时间或《PPP项目合同》签署时间或《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时间为准。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证中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或者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⑥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证中,未载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或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非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则独立投标人
(或联合体各单位)还应附项目法人变更批复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项目法人变更批复中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初步设计批复的主送单位或施工图设计批复的主送单位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⑦出资(或股权)比例百分之十以下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可不考察本投资业绩资格审查条件,视同符合本投资业绩资格审查条件。⑧若提供
的业绩是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或联合体成员单位参与的,还需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⑨若提供的是政府授权投资建设模式业绩,且应该模式相关政策要求,需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参与出资的,除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资人以外,该业绩项目的其余投资均由投标人独立或联合投资,该业绩予以认可。应在证明材料中补充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同时业绩证明材料中须体现除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资人以外,业绩项目的其余投资均由投标人独立或联合投资。
3.2 池州市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方或联合投标方。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8家。
(2)联合体各单位出资比例不得为零,联合体牵头方出资比例最高且出资比例须大于35%。
(3)联合体投标特殊要求:联合体各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各单位出资比例、内部职责分工等内容;联合体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联合体中标后,其各单位组成、职责分工等主要条款不得改变。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同一联合体内的成员除外),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领取方式: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间: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4.2 招标文件售价:0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 8月16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时间为准),递交方式为网上上传,逾期未上传的不予接收。开标地址: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三楼第一开标室。
5.2 本项目为全流程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支持远程 解密(详见远程解密手册),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非加密的投 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自行选择是否递交,如递交可以采用 邮递方式递交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须按招标文 件要求密封完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寄送至招标代理机构(以收到时 间为准,未能及时送达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地址:▇▇▇▇▇▇▇▇▇▇ ▇▇▇ ▇, 联系人: 常建新, 电话: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密封的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招标人不予接收。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公开发布。
8.注意事项
8.1 本项目只接受已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库中的完善信息 的市场主体参与,未完善的市场主体请及时办理登录安徽省公共资 源交易主体库。请参见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切换公告”(公告附件含操作视频),联系电话:▇▇▇▇-▇▇▇▇▇▇▇,▇▇▇▇-▇▇▇▇▇▇▇)因未及时办理导致无法参 与投标的,责任自负;
8.2 关于电子交易系统的使用详见“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操作手册及学习视频”;
8.3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请投标人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网中“服务指南”-“工具下载”栏目中下载最新版品茗电子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进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或直接点击该链接下载:ggj.chiz ▇▇▇.▇▇▇.▇▇/▇▇▇▇▇/▇▇▇▇▇▇▇/▇▇▇▇▇▇▇▇▇▇/▇▇▇▇▇▇▇▇▇▇▇▇▇▇▇▇▇▇▇▇▇▇▇▇▇▇▇▇ de1e软件启动时也将进行提示(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各 投标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标书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无效投标,责任自负。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流程操作手册下载地址:▇▇▇.▇▇▇▇▇▇▇.▇▇▇.▇▇/▇▇ ont/content/9010060010。
8.4 本次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的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提前登录到品茗电子交易系统中,进入到不见面开标系统,在开标环节开启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规定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由此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在项目开、评标期间应保持“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状态,其授权委托人随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远程等方式接受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询标(如有)等信息,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系
统发出指令后30分钟内进行回复)对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询标(如有)等信息做出答复,逾期未提交询标回复函的,视同认可评标委员会 评审结果。
8.5 潜在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将相应企业、人员等资料,清晰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添加至电子投标文件相应栏目,如有疑问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
8.6 投标人须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建议使用企业法人主锁。如未办理数字证书请及时到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综合窗口集中办理点办理或在线办理,联系电话:▇▇▇▇-▇▇▇▇▇▇▇,联系人:▇▇。
8.7 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注册的其他内容,在本项目不作要求。
8.8 品茗软件技术支持电话:▇▇▇▇-▇▇▇▇▇▇▇。
9.联系方式
9.1 招标人: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地址:▇▇▇▇▇▇▇▇▇▇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电话:▇▇▇▇▇▇▇▇▇▇▇
9.2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电话:▇▇▇▇▇▇▇▇▇▇▇、15098719783、18019560866
9.3 电子交易系统:池州市品茗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话:▇▇▇▇-▇▇▇▇▇▇▇
9.4 行政监督部门: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地址:▇▇▇▇▇▇▇▇▇▇
电话:▇▇▇▇-▇▇▇▇▇▇▇
10.投标保证金收款银行账户信息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 联系人:▇▇▇、常建新、▇▇▇ 电话:▇▇▇▇▇▇▇▇▇▇▇、15098719783、18019560866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二次) |
1.1.5 | 建设地点 | 池州市东至县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资金来源:中标的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自筹 出资比例: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特许经营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合作模式 | 详见招标公告 |
1.3.4 | 合作目标 | 合作目标包括项目建设标准、运营养护目标及项目移交标准。 (1)项目建设标准 ①技术标准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项目批文、交通运输部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要求。 ②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 ③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优良。 ④施工安全目标: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减少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⑤施工环保目标:环保达标。 (2)运营养护目标 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①形象目标:路面整洁、平整密实、横坡适度、行车舒适畅通;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规范、完善、齐全;绿化协调美观;环保功能完善。 ②公路技术状况目标: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JTG5210—2018)的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公路技术状况评价等级为优,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90;路面技术状况指数 PQI≥92,路面损坏状况指数 PCI≥92;桥隧构筑物技术状况指数 BCI≥90,一、二类桥梁比例≥95%。 ③苗木成活率≥95%。 |
④养护工程质量目标: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工程质量评定均为合格。 ⑤服务质量目标:满足国家、安徽省及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服务质量要求,及今后出台的规定标准。 ⑥运营养护安全目标:防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杜绝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⑦运营养护环保目标:环保达标。 ⑧安全保障目标:对于高速公路出现节假日大流量拥堵、雨雪冰冻灾害等恶劣天气、突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事件,需分类做好应急管理预案,将对相应群众带来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3)项目移交标准 在特许经营期满 6 个月前,招标人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检测达到《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运营、养护和服务标准并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项目公司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招标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运营、养护和服务标准未达到《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项目公司应当在招标人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移交后一年内招标人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公司有义务予以维护直至达到正常使用要求,若此期间项目公司已解散,则由中标的特许经营者予以养护直至达到正常使用要求,否则招标人有权使用移交维修保函委托第三方维护,如移交维修保函金额不足以支付第三方养护费用,招标人有权追偿 不足部分费用。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1(1)财务状况: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1(2) 投融资能力: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1(3)商业信誉: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1(4) 投资业绩: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1(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 或不良信用记录 |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不召开 ☐召开时间:形式: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1)项目申请报告 (2)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疑 问、问题) | 相关澄清(疑问、问题)应通过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网址:ggj.chizhou.gov.cn/jsgc/login)在 线提交。 |
2.2.2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及发布形式 | 答疑澄清回复于收到之日起 3 日内答复。 招标文件答疑采取网上发布的形式。各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自行到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j.chizhou.gov.cn)上补疑答疑栏或电子交易系统中查询是否有答疑回复,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自行在网上查阅、下载,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由于投标人未及时下载而影响投标人正常参与投标活动的后 果自负。 |
2.3.1 | 招标人修改的发布形式 | 招标文件修改采取网上发布的形式。各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自行到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j.chizhou.gov.cn)上补疑答疑栏或电子交易系统中查询是否有招标文件内容 修改,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交易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 确认。 |
2.4 |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加盖电子印章)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异议时间前各潜在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条款提出异议的,凡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到的任何评审争议均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解释为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 |
3.1.7 | 招标人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 | 招标人已为本项目开展了下述前期工作: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含咨询机构招标)、特许经营方案编制与报审、特许经营者招标以及社稳、环评、文物、压矿、地灾、防洪、征迁跟踪审计咨询各方面专题等合法合规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公司应对招标人的前期工作和各项委托合同予以认可和承继,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其中,招标人已垫付的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公司应在其成立 20 日内返还招标人垫付的前期工作费用,暂未发生或暂未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经招标人同意后,该类费用由中标的特许经营者支付或在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按照招标人已签订的各类委托合同进 行支付,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
服务保障协调工作经费 | 项目公司应将招标人为开展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红线范围以及必要的线外范围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协调工作的服务保障协调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该项费用按照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千分之三支付(从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中列支)。项目公司在 接到招标人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足额支付到位。 | |
3.1.8 | 征地拆迁方式 | 本项目由招标人负责组织项目红线范围以及必要的线外范围的征地拆迁(包括房屋及附着物拆迁,拆迁安置,苗木迁移,工矿企业搬迁等)和安置补偿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开展水系、道路迁改工作,压覆矿、各类杆管线迁改补偿等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办理施工便道、场站、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使用手续工作。按工程进度提供项目建设用 地,本项目施工作业面并不一次性全部提供,而是按照具 |
备一定的开工条件的要求,由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阶段性作业面。 招标人将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征迁费用开展跟踪审计,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项目公司应将项目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有关的所有税费纳入项目总投资,经招标人审核后,由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迁奖励等征地拆迁其他费用,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耕还林异地置换费、水土保持费等用地报批费用,以及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等。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 62 号)要求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 〔2020〕165 号)标准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 〔2023〕72 号)标准执行;征迁奖励等征地拆迁其它补偿费用、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东至县标准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标准依据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土地有关费用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如省、市、县政府出台最新标准,按照最新标准执行。上述建设用地所涉费用原则上按照以上约定的标准据实结算,项目公司应保证项目所需的项目供地和征地拆迁资金 及时、足额到位。 | ||
3.1.9 | 收费期限 | 不超过 360 个月 |
3.2.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80 日 |
3.3 | 投标保证金 | (1)是否是政府投资项目:☐是 🗹否 (2)🗹不收取 ☐收取,金额:人民币 整 缴纳方式:☐保函、☐网银转账/电汇、☐支票、☐汇票、 ☐本票、☐保险,有关操作详见招标公告 银行票据栏应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可简写) 注意事项:①采用纸质保函,该保函应当是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保函期限必须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受益人应为招标人。投标人须将采用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未编入的视为未提供投标担保,其投标无效;虽提交了纸质保函原件扫描 件,但其载明的要素与权利义务的要求,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的承诺承担所有保证事项、或者不是无条件见索即付式的保函,视为未提交保函,其投标无效。 ②采用纸质保函,其办理所需的费用,应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汇(支)出,并承诺真实有效。投标人须将本单 位从基本账户汇出该项费用的原始凭证(载有基本账户信 |
息、收取该费用的承担出具保函的单位名称、账户信息的原始凭证;属于基本账户银行出具保函的除外)扫描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该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审查认定。未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或基本账户弄虛作假的,其投标无效。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单位从基本账户支付该项费用的原始凭证扫描件、或未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原件扫描 件、或未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该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的原件扫描件的,将视为基本账户不正确,其投标无效。 ③投标人开具的纸质保函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 (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如发现弄虛作假的,招标人将 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 ||
3.4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6.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1)采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制作统一格式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网上开评标系统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 (2)电子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体请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的指定位置加盖投标人、法人代表电子印章。 (3)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 U 盘)密封要求:投标人提交未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则应密封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建议单独密封。如投标人未提交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不作为废标条件,但视同其放弃网上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时用投标文件电子版作为补救措施的权利。 (4)开标时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中标单位需提供伍份纸质投标文件(必须和电子版 投标文件一致)与开评标资料一并归档。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1、封套上应写明以下内容: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 2、封套需骑缝加盖单位印章。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开标条件:本项目支持远程解密,如本项目投标人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每家投标单位限派一名)到开标现场 |
的,参会人员必须携带以下证件及原件现场提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如是法定代表人参加,另须携带规定格式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是授权代理人参加,另须携带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数字证书电子锁(如需现场解密)。 注意事项:采用远程解密的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前登录到品茗电子交易系统中,进入到不见面开标系统,在开标环节开启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规定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由此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 ||
5.2 | 开标程序 | 详见招标文件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j.chizhou.gov.cn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ggzy.ah.gov.cn)、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www.ahtba.org.cn/) 公示期限:公示期 3 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视为已送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j.chizhou.gov.cn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ggzy.ah.gov.cn)、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www.ahtba.org.cn/) 公告期限:公示期 1 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 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
7.7.1 | 投资人履约担保 | 🗹收取 1)金额:人民币壹亿陆仟贰佰万元整(¥162,000,000.00) 2)支付方式:🗹转账/电汇 🗹保函 ☐支票 ☐汇票☐本票 ☐不收取 招标人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超过时限未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或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限内签订《投资协议》的,其中标资格无效,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2)投资人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0 |
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 (3)投资人履约担保递交的主体:中标的特许经营者,联合体中标的,其投资人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方递交。 (4)退还时间:招标人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后 30 日内。 注:以现金形式提交,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 ||
7.9.1 | 签订《投资协 议》的时间 |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招标人签 订。 |
7.9.3 | 取消中标人中标 资格后的处理方式 |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
7.10.1 | 组建项目公司期 限 | 《投资协议》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 |
7.10.2 | 项目公司设立时 的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 |
项目公司设立时 首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 | 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总额的 20%,出资到位时间为不迟于 《投资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剩余项目资本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到位。 | |
7.10.4 | 项目公司组建原 则 | 项目公司的章程由中标的特许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制定。 |
7.11.1 | 建设期履约担保 | 🗹收取 1)金额:人民币壹亿陆仟贰佰万元整(¥162,000,000.00) 2)支付方式:🗹转账/电汇 🗹保函 ☐支票 ☐汇票☐本票 ☐不收取 招标人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超过时限未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的,每延期一天项目公司应向招标人支付 500 万元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 30 天,则招标人有权解除《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且投资人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2)期限: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 30 日内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招标人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后 30 日内,退回中标的特许经营者提交的投资人履约担保。建设期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一年且运营期履约担保提交满 30 日后。 (3)履约保函的提取:本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前,发生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违反《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违约条款的,按相关协议条款执行。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招标人提取履约保函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金额补足到约定的金额,且应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已补足的证明。 注:以现金形式提交,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
7.11.2 | 运营期履约担保 | 🗹收取 1)金额: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整(¥78,000,000.00) 2)支付方式:🗹转账/电汇 🗹保函 ☐支票 ☐汇票☐本票 ☐不收取 |
招标人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交运营期履约担保,超过时限未提交运营期履约担保的,其建设期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2)期限:自项目交工验收后 15 日内提交,至项目公司 提交移交维修担保后 30 日内退还。 (3)履约保函的提取:本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前,发生项目公司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违约条款的,按相关协议条款执行。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招标人提取履约保函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金额补足到约定的金额,且应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已补足的证明。 注:以现金形式提交,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 ||
7.11.3 | 移交维修履约担保 | 🗹收取 1)金额:人民币壹亿陆仟贰佰万元整(¥162,000,000.00) 2)支付方式:🗹转账/电汇 🗹保函 ☐支票 ☐汇票☐本票 ☐不收取 招标人其他要求: (1)中标人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交移交维修履约担保,超过时限未提交移交维修履约担保的,其运营期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2)期限:自最后一个运营年开始前提交至移交完毕且移交质量保证期满后 30 日内退还。 (3)履约保函的提取:本项目移交维修期结束前,发生项目公司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违约条款的,按相关协议条款执行。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招标人提取履约保函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金额补足到约定的金额,且应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已补足的证明。 注:以现金形式提交,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
7.12.1 | 签订特许经营协 议 | 项目公司成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 《特许经营协议》。 |
8.5 | 投诉 |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或异议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投诉(加盖电子印 章)。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地 址:池州市长江北路 68 号 电 话:0566-2125723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10.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1 | 相关说明 | 1、本工程的补遗等相关资料均通过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从网上下载,发布同时系统以短信形式提醒。但系统短信并非必要程 序。且可能出现因网络原因造成投标人未收到短信的情 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不承担投标人未收到短信的责任, |
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查看有无相关补遗等内容。 2、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签章与格式要求冲突时,可将签章 文件以扫描件形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 ||
10.2.2 | 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含省主体库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如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行为,无论在投标有效期内还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经发现,将被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视为企业不诚信行为,并 报送行政监督部门。 |
10.2.3 | 补充说明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补充和修改,两者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 为准。 |
10.2.4 | 货币、日期单位 | 招标文件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 元;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 日。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近三年内”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近五年内”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 |
10.2.5 | 报价方式 | 如电子交易系统中提示必须填写报价和工期信息,其中:报价按照项目总投资来填写,以元为单位;工期按照建设期限来填写,以月为单位。上述信息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 件不一致的,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10.2.6 | 领取中标通知书 和签订合同时间要求 | 招标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 位须及时在交易系统中查询领取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
10.2.7 | 原件 | 除特殊要求外均不提供原件。(投标人自行对此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弄虚作假被查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如中 标,中标结果无效。) |
10.2.8 | 不见面开标系统注意事项 (说明:本条款适用于品茗电子交易系统) | 池州市品茗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以下简称:不见面开标系统)可以通过池州市工程建设电子交易系统(网址 (ggj.chizhou.gov.cn/jsgc/login)中【业务管理】—【开评标】—【不见面开标系统】模块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下载地址: ggj.chizhou.gov.cn/front/content/9010060010 2、不见面开标系统对投标人终端要求: (1)电脑配置:4G 以上内存,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IE11 以上浏览器,office2010 以上文字处理软件,摄像头 (暂时可不用)、带声卡耳机; (2)互联网网络带宽 50M 以上。 投标人应提前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检查系统运行情况,特别是否能正常收看视频直播;特别提示: IE 浏览器需安 装插件,请按提示自行安装相关插件并按要求进行相关插 |
件的设置,如未安装及设置开标过程造成的无法解密、无法正常查看开标视频的后果自行负责。 3、不见面开标系统需交易主体使用 CA 锁登录交易平台进行操作。(如未办理可查看池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 CA 办理流程) 4、不见面开标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均在网上下载。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数字证书 (CA)登录“池州市工程建设电子交易系统(品茗)”下载。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招标公告、澄清或修改公告等内容,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如有答疑澄清文件,投标人必须下载最新招标文件文件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否则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为确保不见面开标工作顺利进行,投标人可电话进行业务咨询。服务热线:15988404421 6、特别提醒 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池州品茗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池州市品茗工程建设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过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投标人通过池州市品茗工程建设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使用池州市品茗投标编制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份文件,其中已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至网上,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交易系统与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提前进入不见面交易系统并播放远程开标会议温馨提示测试音频,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群聊板中反馈。 (5)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6)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主持人将在系统内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需在招标代理设置的规定时间之内完成。 ①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使用不当(用错 CA 锁、CA 锁已过期、CA 锁加解密功能有问题等等)、故意不在要求时 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 |
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②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等,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7)若投标人已申请多把 CA 锁,请注意使用差别,确保制作上传加密投标文件和开标解密时使用的 CA 锁是一致的,否则造成解密失败的,由投标人负责。 (8)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 (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耳麦、话筒、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以上),安装品茗驱动插件。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9)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 (10) 投标单位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大小请勿超过 200M,否则交易平台将无法正常上传。 | ||
10.2.9 | 询标提醒 | 各投标企业在系统递交投标文件界面应填写正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号码),以便评标委员会系统发起询标,被询标人能及时查看手机短信信息提醒,并登录不见 面开标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复询标内容。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 | 特许经营咨询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 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阶段,招标人委托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咨询服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中标的特许经营者或其组建的项目公司应对上述合同予以认可和承继,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上述合同约定的金额向服务单位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关费用,具体费用清单详见《投资协议》附件 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应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特许 经营咨询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实结算。 |
说明:此表中要求与标准条款不一致时,以此表为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特许经营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比例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特许经营期限、合作模式和合作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特许经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合作模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合作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业绩和其他要求。
(1)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审查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状况资格审查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融资能力资格审查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商业信誉资格审查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投资业绩资格审查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方出资比例最高且出资比例须大于35%;
(2)联合体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联合体各单位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方负责对联合体各单位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单位的意愿和真实情况;
(4)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方,但联合体各单位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单位)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6)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为池州市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单位)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投标资格取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 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1.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1.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1.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投资协议;
(5)特许经营协议;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
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
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3.1.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联合体协议书(仅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投标保证金;
(6)关于投资协议与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的建议;
(7)投标文件附表;
(8)项目实施计划;
(9)承诺函;
(10)报价函;
(11)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5)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5 投标人在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投资协议与特许经营协议之后,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对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的建议并阐述理由。上述建议和理由应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利于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质量管理,是协议谈判的依据,但并不视为招标人必须接受上述建议。
3.1.6 随同投标文件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需进行详细论述,证明投标人各项计划与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投标人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将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该计划也是投标人中标组建项目公司及招标人对项目各实施阶段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3.1.7 投标人应将招标人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含咨询机构招标)、特许经营方案编制与报审、特许经营者招标以及社稳、环评、文物、压矿、地灾、防洪、征迁跟踪审计咨询各方面专题等工作)的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招标人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支付规定见特许经营协议。
项目公司应将招标人为开展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红线范围以及必要的线外范围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协调工作的服务保障协调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该项费用按照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千分之三支付(从建设单位
(业主)管理费中列支)。项目公司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足额支付到位。
3.1.8 本项目征地拆迁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9 本项目不承诺固定的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不承诺基本交通量或基本通行费收入等任何兜底性保障。本项目收费期限上限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收费期限自本项目收费批复之日起算。投标人可在上述期限范围内,在考虑收回项目总投资和运营成本及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通过测算提出收费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投标人应按《项目申请报告》中拟订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自行测算项目的总投资、运营养护及其他费用和各项收益。《项目申请报告》中提供的交通量预测、投资估算、财务分析等各项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自行调查当地实际情况,以便获得更为翔实准确的资料。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套用《项目申请报告》及其他内容进行测算和财务分析的全部风险。
(1)本项目的项目总投资以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估算为基数,具体项目总投资规模及其构成详见第五章特许经营协议。
(2)项目总投资应包括从项目筹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施工监理、施工至项目建成通车期间的全部投资和费用。
(3)项目运营费用应包括项目的日常养护费、预防养护费用、修复养护费用、专项养护费用、应急养护费用、运营管理费等费用。
(4)项目收益应包括通行费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
投标人应根据上述数据对项目进行财务分析(包括计算项目收益率、项目净现 值、投资回收期等财务指标)、风险分析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向招标人提出对于收费期限的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特许经营期限内其所承担的各种风险。
除非协议条款另有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其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收费期限将不得更改。
3.2 投标有效期
3.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2.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3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3.4 资格审查资料
3.4.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投标文件附表,并按各投标文件附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4.2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4.1项目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牵头方及各成员单位相关情况,另有规定的除外。
3.4.3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下同)的扫描件或影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全本)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全本,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企业基础信息查询截图。以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基本账户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4.4 “财务状况表”应附投标人最近三个年度经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应包含有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 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等体现评审因素的关键指标页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如投标人为新成立或重组的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规定年份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新成立或重组以来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只评审可提供的相应年份,投标人须提供新成立或重组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4.5 “投融资能力表”应提供项目资本金及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方案,包括到位计
划、额度、来源、证明材料。同时应根据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在本表格之后提供银行授信可用额度或银行存款证明或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或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
3.4.6 “商业信誉表”应说明投标人的商业信誉情况。
3.4.7 “投标人完成的投资业绩”应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表 6-1 资格审查投资业绩”中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根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4.8 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不予认定。
3.4.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若在签订《投资协议》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签订《投资协议》后发现中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与中标人解除《投资协议》并从投资人履约担保中提取500万元作为违约金;若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及合同实施期间发现中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解除《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并提取投资人履约担保或建设期履约担保或运营期履约担保中的全部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备选投标方案
3.5.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5.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5.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实施计划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本章3.1.1部分规定的内容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没有规定格式的内容,投标人可以自行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应从“电子交易平台”会员诚信库中选择并进行超链接或上传清晰的扫描件,未标示“复印件”的证明资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
(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方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5)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操作手册。
3.6.4 开标时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中标单位需提供一份纸质投标文件(必须和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与开评标资料一并归档。如招标人需要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按要求提供。
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本项目采用电子全流程网招,采用未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作为加密电子标书解密不成功的补救,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提交未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与加密的电子标书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如未提供电子标书文件则相关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加密电子标书和未加密电子标书均无法被系统导入,视为投标人未提交合格投标文件。
4.1.2 未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若招标人未准时到达开标现场,代理机构应准时开标且视为招标人默认开标结果。同时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原件。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
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例外情况: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开标主持人应及时报告监督人员并宣布本次开标不满足开标条件,停止开标。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2)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3)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4)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2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投资人履约担保
7.7.1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投资协议”规定的投资人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投资人履约担保由牵头方递
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投资协议”规定的投资人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
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银行,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超过时限未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或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限内签订《投资协议》的,其中标资格无效,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8 协议谈判
7.8.1 招标人将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与中标人进行谈判,写成协议谈判备忘录。谈判内容仅限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写明的对《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的建议,或者在《投资协议》和
《特许经营协议》中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协议谈判应遵循下述原则:
(1)签约双方不能对《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路线方案、设计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主要控制点、互通立交数量、运作方式、回报机制、合作内容、建设技术标准、项目建设质量要求、运营养护标准等)进行谈判;
(2)不得减轻中标人项目资本金及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责任;
(3)不得降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各类承诺标准(建设期限、工程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安全目标、环保目标等);
(4)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已确定的责任及风险划分原则;
(5)不得随意减少中标人及项目公司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
(6)不得随意削减招标人的权利。
7.8.2 中标人未能按本章第7.8.1项要求与招标人就协议谈判达成一致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9 签订投资协议
7.9.1 中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签投资协议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9.2 投资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牵头方及所有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投资协议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
7.9.3 如果根据本章第3.4.9项、第7.7.2项、第7.9.1项、第7.12.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处
理。
7.10 组建项目公司
7.10.1 中标人如需组建项目公司,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下列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报请招标人审批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7.10.2 项目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项目公司由中标人100%控股,注册资本由中标人在项目公司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实缴到位,中标的特许经营者将项目资本金的一部分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注入。项目公司设立时首期到位的特许经营者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可以资本公积的形式注入项目公司。
7.10.3 中标人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设置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且项目公司人员及机构设置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要求。
7.10.4 项目公司组建原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0.5 如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直至招标人批准为止。
7.11 项目公司履约担保
7.11.1 建设期履约担保
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30日内,项目公司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 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招标人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后30日内,退回中标的特许经营者提交的投资人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银行,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承担,中标人或项目公司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建设期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一年且运营期履约担保提交满
30日后。本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前,发生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违反《投资协议》或
《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违约条款的,按相关协议条款执行。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招标人提取履约保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金额补足到约定的金额,且应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已补足的证明。
7.11.2 运营期履约担保
项目交工验收后15日内,项目公司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运营期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银行,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承担,中标人或项目公司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运营期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为项目公司提交移交维修履约担保后30日内退还。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前,发生项目公司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违约条款的,按相关协议条款执行。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招标人提取履约保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金额补足到约定的金额,且应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已补足的证明。
7.11.3 移交维修履约担保
自最后一个运营年开始前,项目公司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移交维修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银行,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移交维修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为移交完毕且移交质量保证期满后30日内。项目移交维修期结束前,发生项目公司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违约条款的,按相关协议条款执行。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招标人提取履约保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金额补足到约定的金额,且应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已补足的证明。
7.12 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
7.12.1 项目公司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应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签《特许经营协议》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其投资人履约担保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12.2 《特许经营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0.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收费期限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收费期限也相同,以银行存款证明得分高的优先;如银行存款证明得分也相等,以类似项目业绩得分高的优先;如类似项目业绩得分也相等,以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方 案、项目移交方案合计综合得分高的优先,如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方案、项目移交方案合计综合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 人顺序。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附录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施工安全目标、运营养护目标; b.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各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5)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提交一个收费期限; (6)投标文件载明的收费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未出现异常情形: a.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进行投标或使用相同预算软件锁号的情形; b.不同投标人的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的网卡 MAC地址硬件信息相同的情形。 注:如出现上述异常情形,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 效,并报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符合“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1)的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2)的规定。 (4)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符合“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3)的规定。 (5)投标人的商业信誉符合“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4)的规定。 (6)投标人的投资业绩符合“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5)的规定。 (7)池州市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 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方 |
或联合投标方。 (8)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单位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1)特许经营期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规定。 (2)合作模式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规定。 (3)合作目标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规定。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6)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商务标:60分 (2)技术标:30分 (3)报价:10分 |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得基本分24分; | |||
(2)类似项目投资业绩: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 | |||
近五年内独立或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投资过投资额不低于 | |||
48亿元人民币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每增加 | |||
一个业绩加1分,最多加8分; | |||
注:①投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特 | |||
许经营模式、PPP模式、BOT模式、社会投资人招标、 | |||
政府授权投资建设模式等。②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工程可 | |||
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 | |||
项目备案证,或者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签订 | |||
的《投资协议》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 | |||
议》,或者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为投资该高 | |||
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或 | |||
商务评 | 《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③“投资额” | ||
2.2.2 (1) | 审因素 (60 | 类似项目业绩(40 分) | 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证或《投资协议》或《PPP项目合 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载明的项目总投资。④“近 |
分) | 五年”指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间 | ||
认定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时间或者项目申请 | |||
报告核准文件时间或者项目备案证时间或者《投资协 | |||
议》签署时间或《PPP项目合同》签署时间或《特许经 | |||
营协议》签署时间为准。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 | |||
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证中载明的 | |||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 | |||
合体牵头方)或者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为投 | |||
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⑥如工程可行 | |||
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 | |||
目备案证中,未载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 | |||
或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非独立投标人 | |||
(或联合体牵头方)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 | |||
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则独立投 |
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还应附项目法人变更批复文件 | |||
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项目 | |||
法人变更批复中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 | |||
者初步设计批复的主送单位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的主送 | |||
单位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或独立投标人 | |||
(或联合体牵头方)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 | |||
项目公司。⑦若提供的业绩是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参与 | |||
的,还需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中须体现 | |||
该联合体牵头方。⑧若提供的是政府授权投资建设模式 | |||
业绩,且应该模式相关政策要求,需项目所在地人民政 | |||
府参与出资的,除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资人以外,该 | |||
业绩项目的其余投资均由投标人独立或联合投资,该业 | |||
绩予以认可。应在证明材料中补充提供相关政策文件, | |||
同时业绩证明材料中须体现除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资 | |||
人以外,业绩项目的其余投资均由投标人独立或联合投 | |||
资。⑨同一业绩只计一次分,资格审查业绩不作为类似 | |||
项目业绩重复加分。 | |||
(3)类似项目运营业绩: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 近五年内独立或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具有运营里程不小于 | |||
30公里的高速公路项目的,每增加一个业绩加1分,最多加8分。 注:①需提供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费批复相关证明材料。②“近五年”指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间认定以收费批复文件批复时间为准。③ 公路等级和里程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 | |||
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证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
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中载明的公路等级、里程为准, |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④同一业绩只能认定为一种类型的 业绩,如认定为运营业绩则不再被认定为投资业绩,反 | |||
之如认定为投资业绩则不再认定为运营业绩。⑤若提供 的业绩是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参与的,还需提供该业绩的 | |||
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中须体现该联合体牵头方。 |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银行存款日终余额达 | |||
银行存款证明(6分) | 到 20 亿元人民币的得基本分3.6分,每增加 1亿元(不足 1亿元的部分不计),增加 0.2 分,本小项满分6分。注:投标人银行存款日终余额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30 日内任一日的银行存款余额(同一银行账号存款 日终余额证明)为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或影印 | ||
件。 |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投融资能力满足资格审查条 | |||
投融资能力(6分) | 件的,得基本分3.6分;在81亿元人民币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不足10亿元部分不计),增加0.2分,本小项满分 6分。 注: 1.投融资能力以提供的有效期内的银行授信额度可用金额、银行存款证明、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及针 | ||
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的合计金额为准,须提供银 | |||
行授信可用额度或银行存款证明或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 |
款意向书或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等证明材料的 | ||||
扫描件或影印件。 | ||||
2.同一家银行出具的银行授信额度可用金额和针对本项 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不同时累计,仅按两者中金额高 | ||||
的计算。 |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近五年作为建设单位(或项 | ||||
目法人)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 | ||||
(1)获得过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颁发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每有一个得1分; (2)获得过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颁发的“李春奖”的,每有一个得1分; (3)获得过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鲁班奖”的,每有一个得1分; (4)获得过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每有一个得1分。 本小项最高得6分。 注: | ||||
1.投标文件中应同时提供①和②两项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①获奖证书;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 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证。 | ||||
获奖情况(6分) | 2.获奖证书中载明的获奖单位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证中载明的 | |||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均为独立投标人(或联 | ||||
合体牵头方)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为投资 | ||||
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 | ||||
3.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文件或项目备案证中,未载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 | ||||
人)的,或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非独立 | ||||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 | ||||
头方)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则 |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还应附项目法人变更批 | ||||
复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项 | ||||
目法人变更批复中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 ||||
或初步设计批复的主送单位或施工图设计批复的主送单 | ||||
位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或独立投标人 | ||||
(或联合体牵头方)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 | ||||
项目公司。 | ||||
4.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的只加一次分,不重复加分。 | ||||
(1)独立投标人为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得 2 分。 | ||||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2分) |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单位中有民营 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的,得 1 分;有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且民营企业股权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 | |||
或民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合计股权在项目公司中的股 | ||||
权占比不低于35%的,得 2 分。 注:本小项满分 2 分。 | ||||
2.2.2 | 技术评 | 项目 | 项目公司组 | (1)总体思路(2分) |
(2) | 审因素 (30分) | 实施计划 (30分) | 建方案(5分) | 根据项目公司组建的总体思路、安排和时间计划的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赋分:优秀得1.6分<得分≤2分;良好得1.2分<得分≤1.6分;一般得0.8分≤得分≤1.2分;未提供的得0分。 (2)组织结构设计、管理层级、岗位职责分配、人员组成、人员培训、人事考核管理(3分) 根据项目公司的组建方案中组织结构设计、管理层级、岗位职责分配、人员安排、人员培训、人事考核管理进行赋分:优秀得2.4分<得分≤3分;良好得1.8分<得分 ≤2.4分;一般得1.2分≤得分≤1.8分;未提供的得0分。 | |
资金筹措方案(4 分) | (1)资金筹措方案中资金来源的可靠性(2分): ⚫ 资金筹措方案中资金来源可靠且支持材料充分的,贷款意向书(承诺书)等融资证明材料针对性和时效性 强,全部提供且资金来源合理可靠的,得1.6分<得分≤2分; ⚫ 资金筹措方案中资金来源较可靠或支持材料较充分 的,贷款意向书(承诺书)等融资证明材料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良好的,得1.2分<得分≤1.6分; ⚫ 资金筹措方案中资金来源可靠性一般或支持材料充分性一般的,贷款意向书(承诺书)等融资证明材料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一般的,得0.8分≤得分≤1.2分; ⚫ 资金筹措方案不科学或资金来源不可靠或支持材料不充分的,无贷款意向书(承诺书)等融资证明材料,得 0分。 (2)对资金筹措风险有充分的分析及有效的控制手段 (2分): 根据其对资金筹措风险识别、分析、预测和控制的认识程度和控制措施进行综合评价: ⚫ 能够有效识别、分析、预测资金筹措风险并具有有效的控制措施的,得1.6分<得分≤2分; ⚫ 能够较有效的识别、分析、预测资金筹措风险并具有较有效的控制措施的,得1.2分<得分≤1.6分; ⚫ 识别、分析、预测资金筹措风险程度一般的,控制资金筹措风险措施一般的,得0.8分≤得分≤1.2分; 不能够有效地识别、分析、预测资金筹措风险且不具有 有效的控制措施的,得0分。 | ||||
项目建设方案 (15分) | 工程质量目标及保障措施 (3分) |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2.4分<得分≤3分;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保障措施相对有力的,得1.8分<得分≤2.4分;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保障措施一般的,得1.2分≤得分≤1.8分;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目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保障措施不合理、不可行的,无 保障措施的,得0分。 |
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 (3分) | 投标文件依据年度项目进度计划,提出的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2.4分<得分≤3分; 投标文件依据年度项目进度计划,提出的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保障措施相对有力的,得 1.8分<得分≤2.4分; 投标文件依据年度项目进度计划,提出的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保障措施一般的,得1.2分≤得分≤1.8分; 投标文件依据年度项目进度计划,提出的工程实施进度 及保障措施不合理、不可行,无保障措施的,得0分。 | ||||
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 (3分) |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2.4分<得分≤3分;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保障措施相对有力的,得1.8分<得分≤2.4分;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保障措施一般的,得1.2分≤得分≤1.8分;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不合理、不可 行,无保障措施的,得 0 分。 | ||||
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 (3分) |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2.4分<得分≤3分;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保障措施相对有力的,得1.8分<得分≤2.4分;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保障措施一般的,得1.2分≤得分≤1.8分;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不合理、不可 行,无保障措施的,得0分。 | ||||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 (3分) | 投标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2.4分<得分≤3分; 投标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基本合理、可行,保障措施相对有力的,得1.8分<得分≤2.4分; 投标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合理性、可行性一般的,保障措施一般的,得1.2分≤得分≤1.8分; 投标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不合理、不可 行,无保障措施的,得 0 分。 | ||||
项目运营方案(4 分) | 根据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运营体系的完整性,管理流程与制度的合理性,责任权属是否明确,对项目的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运营管理方案、养护维修方案及保证措施进行赋分:优秀得3.2分<得分≤4分;良好得 2.4分<得分≤3.2分;一般得1.6分≤得分≤2.4分;未提供 的得0分。 | ||||
项目移交方案(2 分) | 根据移交方案可行性、可操作性,包括但不限于移交的时间安排、移交验收程序、移交内容、移交标准以及移交后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赋分:优秀得1.6分<得分≤2分;良好得1.2分<得分≤1.6分;一般得0.8分≤得分≤1.2 分;未提供的得0分。 | ||||
2.2.2 | 报价评 | 收费 | 报价有效性 | (1)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范围进行报价,是否存在计算错误,并需要按规定修正。招标文件 |
(3) | 审因素 (10分) | 期限报价 (10分) | 设有控制价的,报价不得超过控制价; (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报价情况进行评审,若发现投标人低于其成本报价或恶意进行不平衡报价或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异常 低价竞标,其投标文件无效。 | |
收费期限报价得分(10分) | 投标文件填报的收费期限为360个月的得基本分8分;在 360个月的基础上,收费期限每减少1个月,增加1分 (收费期限减少的最小单位为1个月,减少期限不足1个月的部分,不加分),本项满分10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办法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上表中各项评分内容的评分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收费期限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收费期限也相同,以银行存款证明得分高的优先;如银行存款证明得分也相等,以类似项目业绩得分高的优先;如类似项目业绩得分也相等,以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方案、项目移交方案合计综合得分高的优先;如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方案、项目移交方案合计综合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
3.2 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才能够进入本阶段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3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3.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5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
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6 评标结果
3.6.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投资协议
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特许经营项目
投资协议
甲方: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北路 68 号法定代表人:毛万青
乙方(联合体牵头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联合体成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多联合体的,按以上格式自行拓展)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特许经营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池政秘〔2023〕133 号),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采用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模式建设,授权池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已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皖发改基础〔2024〕300号)文件审核通过。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或“本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的中标人。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及移交等有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和解释
1.1 本协议系指由协议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签署《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协议》及其相关附件。
1.2 “特许经营协议”系指由甲方与项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签署的《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相关附件。
1.3 “项目”或“本项目”系指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特许经营项目。即由甲方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并由其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
、移交的特许经营项目。
1.4 “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水、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沿线广告牌
、加油(气)站、停车区、服务区等附属设施。
1.5 “政府方”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统称,包括实施机构。
1.6 “政府部门”系指本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
1.7 “实施机构”系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池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具体为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1.8 “甲方”系指经池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和招标人的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1.9 “乙方”系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作为本项目投资主体的特许经营者(含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如乙方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方为:【 】
。联合体各单位应当共同与甲方签订本协议,联合体各单位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别履行各自义务,享有相应权利,联合体各单位之间向甲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1.10 “项目公司”指(项目公司全称),是按本协议要求,为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而由特许经营者单独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1.11 “特许经营方案”系指实施机构编制并经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皖发改基础〔2024〕300号)文件审核通过的《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1.12 “项目资本金”系指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建设,所投入的项目资本金。
1.13 “生效日”指《特许经营协议》生效的日期。
1.14 “特许经营期”系指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开始至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之间的期间,并可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特许经营期按“准备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划分为前后两个有机衔接的项目阶段。
1.15 “准备期及建设期”系指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开始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准备期”系指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工令(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止;“建设期”系指自项目开工令(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16 “运营期”系指自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
1.17 “收费期”系指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收费经营期限。
1.18 “开工日”系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通知)上载明的开工日期。
1.19 “交工日”系指实际完成项目施工并通过交工验收合格后,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20 “竣工日”系指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日期。
1.21 “移交日”系指项目收费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2 “投资人履约担保”系指乙方提供的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投资义务的担保。
1.23 “建设期履约担保”系指项目公司提供的用于担保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义务的担保。
1.24 “运营期履约担保”系指项目公司提供的用于担保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义务的担保。
1.25 “移交维修履约担保”系指项目公司提供的用于担保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移交义务的担保。
二、项目概况
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是《安徽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2020-2035 年)》规划的 54 条联络线之一,是安徽池州等地对接江西的一条新增高速通道。路线起于现状东至县尧渡镇良田村 G35 济广高速良田枢纽西侧约 2km 处,采用 T 型枢纽与济广高速衔接,自东北向西南先后途径官港镇东、泥溪镇东、昭潭镇东,后跨越龙泉河,终点位于东至县龙泉镇西侧茶树良种场皖赣省界处顺接江西省规划鄱阳至都昌至南昌高速公路。路线全长约 53.320km,为全立交、全封闭、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 12
0km/h,路基宽度 27m。项目估算总投资额约 80.98 亿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约 52.02
亿元。项目概况以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就乙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情况、项目公司的设立、资金筹措、债务偿还、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资产管理和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3.2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查阅、复制与本项目建设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资料
、建设经营计划和报告、承包(服务)合同、项目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决议资料及其他与本项目经营相关的资料。
3.3 甲方有权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建设及运营评价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等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披露。
3.4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派人员进入项目进行检查,包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分包、农民工工资发放及公路养护、配套服务设施、经营环境、经营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3.5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3.6 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进行否决:基于项目质量和安全考虑,对有关工程设计变更否决;基于公众通行服务需要,对项目建设标准及范围调整否决;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本项目建设、经营事项否决。其他未尽情况另行协商
。
3.7 甲方有权对项目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有权联合相关部门建立项目建设及运营评价及评价调整机制,有权开展建设及运营评价。具体事宜在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
3.8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十章的规定,在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时提取履约保函。
3.9 甲方有权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乙方或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时介入或接管本项目,同时有权按照适用法律和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
3.10 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池州市有关规定,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及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贷款、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所必需的批文;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协调审批程序,以获得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3.11 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3.12 甲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干预项目的建设运营,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
共安全以及履行甲方法定职责和行使合同权利的需要;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制止第三方对项目的非法干预。
3.13 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协调、配合解决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宜。
3.14 在特许经营期内,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本项目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本项目并进行相应补偿。
3.15 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甲方将积极支持和协助乙方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额外收益,具体详见《特许经营协议》。
3.16 在保障项目质量、产出(服务)效果和必要的融资需求的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将鼓励乙方通过探索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依法合规盘活存量资产,具体详见本协议第五章。
3.17 本项目甲方不向乙方承诺固定的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不承诺基本交通量或基本通行费收入等任何兜底性保障。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如国家或安徽省政策发生变化
,政策要求补偿的从其规定。
3.18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合理调整工期。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享有投资本项目的权利,以及通过项目公司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的权利。
4.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在东至县成立项目公司,项
目公司由乙方100%控股,在报请甲方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项目核准、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移交等全过程工作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项目(含土地使用权)、项目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3 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财务人员配置,必须满足乙方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4.4 乙方组建的项目公司应在36个月(3年)内依法依规完成项目投资建设,交工验收合格并使项目符合运营标准。在此条件下,项目公司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获得收费经营权,具体以批复文件为准。
4.5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的履约监管,按适用法律要求接受和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
4.6 项目公司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承继。
4.7 项目资本金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20%,即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亿壹仟玖佰伍
拾伍万玖仟柒佰元整(¥1,619,559,700.00 ),全部由乙方出资,政府方不出资。乙方应
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筹措,项目资本金必须为乙方的自有资金,不得存在以“明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本项目首批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出资到位时间为
《投资协议》签订后30日内,剩余项目资本金可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到位。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乙方应保证项目资本金的注入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到位,且不影响金融机构对本项目的融资要求。
4.8 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
4.9 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含乙方或项目公司提出的设计变更以及甲方在不改变设计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主要控制点、互通立交数量等前提下,提出的设计变更)、成本测算有误、成本控制不善、工程返工、材料价差等原因造成项目总
投资增加的(总投资不超概算),由项目公司或乙方负责筹措增加的建设资金,同时按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甲方不提供任何补贴。
4.10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逃、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应按项目建设进度足额到位,乙方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若项目公司无法获取或未全额获取项目融资的,乙方须及时协助并保障项目公司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
4.11 在《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收费运营满4年(含)之日止,乙方不应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包括不能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以及任何第三方公司转让)。
4.12 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已为本项目开展了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选址
、用地预审、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含咨询机构招标)、特许经营方案编制与报审、特许经营者招标以及社稳、环评、文物、压矿、地灾、防洪、征迁跟踪审计咨询各方面专题等工作),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对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的前期工作及各项委托合同予以认可和承继(需项目公司承继的前期工作委托合同详见附件二)
,并按照本协议及各委托合同的约定,由乙方或项目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4.13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招标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按时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运营期履约担保和移交维修履约担保,并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资金账户监管协议(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另行协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内容须遵守本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等合同文件,用以明确本项目在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和移交全过程中双方各项权利与义务。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生效前,项目公司不得行使对本项目的任何权利。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乙方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项目移交后,移交质量保证责任期直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
起满一年止。
4.14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进行项目核准、投资、融 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移交等,自运营期起享有本项目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权、项目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含加油(气)站、停车区、服务区等)经营权、广告经营权和其他路衍经济开发权等经营性权利。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移交范围及时将项目(含土地使用权
)、项目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4.15 如项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乙方有义务协助并保障项目公司融资,确保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如项目公司由于经营困难产生纠纷,乙方应协助项目公司解决。
4.16 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符合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和业绩经验的施工单位、服务单位或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达到了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等均应由项目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选择承担单位,并接受甲方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如乙方具备符合项目要求施工资格能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中标后项目公司可以不再对施工单位进行招标。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与各实施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各单位的责任、义务,并在合同签订10日内主动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备案。
4.17 乙方应协助项目公司按照批复的概算总投资对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应督促项目公司不得通过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和项目服务功能等方式降低项目总投资;应协助项目公司做好项目运营成本控制;应充分发挥其金融资源优势,全力协助项目公司开展多渠道融资,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融资成本。
4.18 乙方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变更手续未被核准的风险。
4.19 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甲方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初步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先行编制,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将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移交项目公司。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承继甲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和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或优化)并报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公司负责在先行用地批复前取得施工图批复文件。
4.20 乙方和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标准化建设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要求,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上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应当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
4.21 乙方应在项目核准、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移交等项目全过程中给予项目公司必要的支持。
4.22 乙方应保证其提交给甲方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评标过程的澄清确认等)真实有效,乙方提交的上述资料被查实存在虚假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处理。
五、甲乙双方共同权利和义务
5.1 协议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并因该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一方履行时必将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后续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2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5.3 除非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任何一方所获得的有关本协议的文件、资料未经协议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透露,但以下情形除外:
(1) 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之间的披露;
(2)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协议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
(3) 为满足本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
(4) 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
5.4 本项目可在项目稳健、正常运营至少三年后,经池州市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允许向金融机构转让股权以发行基础设施REITs,回收资金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的新项目(含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鼓励将回收资金投资池州市交通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六、项目公司
6.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乙方在取得项目公司营业执照5日内将出资协议(原件)以及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甲方(需加盖项目公司公章)备案。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由乙方在项目公司成立
后20个工作日内实缴到位。首期项目资本金可以用于实缴注册资本。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须经甲方批准。
6.2 项目公司由乙方出资设立,对项目核准、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移交等全过程负责。乙方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的100%
。
6.3 项目公司应在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办理,在项目法人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项目核准。项目公司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论证,但不得改变甲方已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项目的路线方案、设计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主要控制点、互通立交数量、建设技术标准、项目建设质量标准、运营养护移交标准等影响项目功能目标的内容,并符合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批复要求。项目公司应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将项目申请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发改委核准。
6.4 项目公司成立后应立即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开工准备工作,须在先行用地批复
后7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
6.5 自项目收费运营满4年后,经池州市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6.6 项目公司应将项目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有关的所有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经甲方审核后,由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迁奖励等征地拆迁其他费用,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耕还林异地置换费、水土保持费等用地报批费用,以及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 号)标准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 号)标准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 号)标准执行;征迁奖励等征地拆迁其它费用按照东至县标准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费标准依据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土地有关费用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如省、市、县政府出台最新标准,按照最新标准执行。上述建设用地所涉费用原则上按照以上约定的标准据实结算。以上费用支付须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报告、用地报批费用缴费单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购买合同
等)。
(1)征地拆迁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征迁费、
青苗补偿费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迁奖励等征地拆迁其他费用,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为确保及时提供本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公司应在收到甲方支付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对应的该部分总额完成上述费用支付。同时为有效保障本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的精准合理,甲方将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征迁费用同步开展审计确认,该部分费用总额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并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该部分费用总额多退少补。
(2)用地报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森林植被恢复
费、退耕还林异地置换费、水土保持费等报批费用(最终以核准的缴费单据为准)。为加快推进项目用地报批工作进度,项目公司应在收到甲方支付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对应的该部分总额完成上述费用支付,最终金额以实际核准缴纳的费用为准,并按照实际核准缴纳的该部分费用总额多退少补。
(3)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购买费用。为加快土地报批进度,项目公司应在收到甲方支付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完成上述费用支付。
6.7 项目公司应将甲方为开展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红线范围以及必要的线外范围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协调工作的服务保障协调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该项费用按照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千分之三支付(从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中列支)。项目公司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足额支付到位。
6.8 出于本项目建设投资、项目设施运营维护,以及大规模重置更新或改造的需要
,在征得池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同意的前提下,项目公司有权依法通过发债、资产证券化、以增资方式引入股权合作者(引入股权合作者的,股权合作者在项目公司中应为非控股股东)、设立基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甲方应协助和支持项目公司进行再融资。
七、特许经营协议
乙方同意接受本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所附的《特许经营协议》(含所有附
件)全部内容及相应的调整。乙方保证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完成《投资协议》签
订,《投资协议》签订生效起 15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在东至县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由乙方 100%控股。项目公司成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八、项目服务要求
8.1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届时有效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工程质量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8.2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届时有效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工程质量评定,达到优良标准。
8.3 施工安全目标: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减少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8.4 形象目标:路面整洁、平整密实、横坡适度、行车舒适畅通;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规范、完善、齐全;绿化协调美观;环保功能完善。
8.5 公路技术状况目标: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5210)的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公路技术状况评价等级为优,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90;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92,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92;桥隧构筑物技术状况指数BCI≥90,一、二类桥梁比例≥95%。后续随国家评定标准调整而调整。
8.6 苗木成活率≥95%。
8.7 养护工程质量目标: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工程质量评定均为合格。
8.8 服务质量目标:满足国家、安徽省及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
服务质量要求,及国家今后出台的规定标准。
8.9 运营养护安全目标:防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杜绝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8.10 环保目标:控制噪声、粉尘、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污水污染,排放达标;无严重扰民;无环保事件发生;通过环评验收;满足环保相关要求。
8.11 安全保障目标:对于高速公路出现节假日大流量拥堵、雨雪冰冻灾害等恶劣天气、突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事件,需分类做好应急管理预案,将对相应群众带来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8.12 若养护未达到8.5及8.7所约定的目标或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项目公司采取补救措施,额外产生费用由乙方或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8.13 收费管理服从项目所在地联网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
九、履约担保
9.1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应向甲方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贰佰万元整(¥162,000,000.00 ),联合体中标的,其投资人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方递交。投资人履约担保可以通过转账、电汇、保函等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资质及额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格式和内容须经甲方事先认可(参考本协议附件一,下同)。投资人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为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后30日内。
9.2 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30日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贰佰万元整(¥162,000,000.00 ),建设期履约担保可以通过转账、电汇、保函等方式提交,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后30日内,退回乙方提交的投资人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资质及额
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格式和内容须经甲方事先认可。建设期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一年且运营期履约担保提交满30日后。
9.3 项目公司应在项目交工验收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运营期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整(¥78,000,000.00 ),运营期履约担保可以通过转账、电汇、保函等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资质及额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格式和内容须经甲方事先认可。运营期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为项目公司提交移交维修履约担保后30日内。
9.4 项目公司应在最后一个运营年开始前向甲方提交移交维修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贰佰万元整(¥162,000,000.00 ),移交维修履约担保可以通过转账、电汇
、保函等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资质及额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格式和内容须经甲方事先认可。移交维修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为移交完毕且移交质量保证期满后30日内。移交质量保证期时间为1年,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后12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公路及沿线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项目公司在收到维修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
9.5 如甲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交的履约担保进行相应金额的索赔,不足部分从后续补足金额中提取。乙方或项目公司应确保在甲方获得索赔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担保的金额补足到本协议约定的金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已补足的证明。若10个工作日内乙方或项目公司仍未补足履约担保到约定金额,每逾期一天,乙方或项目公司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补足履约担保金额的万分之三。若20个工作日内乙方或项目公司仍未补足履约担保到约定金额,每逾期一天,乙方或项目公司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
补足履约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一。
十、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因以下情况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协议,甲方应退还乙方提交的投资人履约担保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或运营期履约担保:
(1)由于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变化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2)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后改正此行为。
10.2 乙方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公司注册,或乙方虽已遵守上述规定但甲方认为项目公司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直至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满足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为止。如在本协议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仍未进行注册,或虽已注册但不满足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且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达到协议约定
的,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投资协议》,并有权提取乙方所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的所有资金作为违约金。
(2)项目公司成立后,由于乙方原因未能促使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且逾期达 30 日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提取乙方所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的所有资金作为违约金。
(3)如因乙方原因,项目公司未能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时间完成项目法人变更手续的,且逾期达 30 日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
本协议,并有权提取乙方所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的所有资金作为违约金。
(4)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或者乙方应承担的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并有权提取乙方所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的所有资金作为违约金。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后 30 日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若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
断超过 60 日,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 90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并有权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的所有资金作为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6.5 款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30 日内予以纠正。如
乙方在 30 日内拒不纠正或未能纠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并有权提取乙方所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或运营期履约担保的所有资金作为违约金。
(6)乙方应督促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第 4.12 款的约定,在项目前期工作移交完成后,及时将前期工作费用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若乙方或项目公司未按约定将前期工作费用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中支取该费用及前期工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10.3 双方的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战争、动乱、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
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
12.1 协商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协议或因本协议的无效、解释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下同)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友好协商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约定为依据,遵循公平原则。友好协商仍未解决的,或协议任何一方拒绝友好协商的,另外的相关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调解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协议或因本协议的无效、解释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时,双方还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调解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约定为依据,遵循公平原则。调解仍未解决 的,或协议任何一方拒绝调解的,另外的相关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协议或因本协议的无效、解释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时,或乙方认为甲方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投资协议的,乙方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向合同履行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4 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各方因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民商事争议,可以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2.5 在发生争议期间,各方对于本协议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的建设或运营。
十三、其他事项
13.1 本协议与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准。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3.2 本协议由双方(含联合体各单位,下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13.3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池州市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池州市长江北路 68 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2024 年 月 日
乙方(联合体牵头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2024 年 月 日
乙方(联合体成员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2024 年 月 日
(多联合体的,按以上格式自行拓展)
附件一、履约担保格式
银行保函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鉴于 (中标的特许经营者全称)(下称“特许经营者”)将与池州市 交通运输局(下称“招标人”)签订《 (项目名称)投资协议》(下称“《投 资协议》”),并保证按协议规定对该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勘察设计、建设实施、 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移交等全过程负责。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 履行与你方订立的《投资协议》,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
2.担保有效期自招标人与 签订的《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招标人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担保后 30 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特许经营者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 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招标人和 对《投资协议》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
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而引发的纠纷,由招标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银行: (银行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职务)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注:1.履约担保出具机构有自有格式的,可采用其格式,但其主要内容应与本保函一致;2.以上银行保函以投资人履约担保保函为例,建设期、运营期及移交维修履约担保参照此格式编制。
附件二、需项目公司承继的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序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 | 合同签订日期 | 备注 |
1 | S27 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池州段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设计咨询(第一 标段)合同 | 人民币 2300 万元 | 2022 年 6 月 29 日 | |
2 | S27 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池州段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设计咨询(第二 标段)合同 | 人民币 205 万元 | 2022 年 6 月 15 日 | |
3 | S27 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池州段)特许经营咨询服务 合同 | 特许经营咨询费:人民币 107 万 元;社会资本采购代理服务费:人民币 98 万元。 | 2023 年 5 月 10 日 | |
4 | 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施工图设 计合同 | 人民币 2360 万元 | 2023 年 6 月 29 日 | |
5 | 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施工图设 计咨询合同 | 人民币 192 万元 | / | |
说明:需项目公司承继的前期工作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表中所列内容。
第五章 特许经营协议
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特许经营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二〇二四年 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
鉴于甲方为实施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特许经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为该项目的特许经营者。乙方系 为投资、融资、建
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及移交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甲方愿意接受乙方担当该项目的项目公司,现由甲、乙双方于 2024 年 月 日在池州市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
下:
1.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
(1)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2) 本协议正文及附件(含特许经营者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3) 《投资协议》及附件;
(4) 协议谈判备忘录;
(5) 中标通知书;
(6)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 招标文件(含补充或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8) 投标文件附表;
(9) 项目实施计划;
(10) 构成本协议的其他文件。
2.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如协议当事人就某项协议文件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协议文件的规定,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提供实施本项目的相关政策支持和协助。
4. 乙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协议文件的规定对本项目的项目核准、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按“准备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划分为前后两个有机衔接的项目阶段。其中,“准备期及建设期”:项目准备期为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工令(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止;建设期自项目开工令(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期满足计划 36 个月(3年)的工期目标,且符合 经甲方批准的项目实施建设计划的总体要求。同时乙方成立后立即开展项目开工准备 工作,须在项目先行用地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运营期”: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其中,收费期限拟定为 个月,收费期限最终以安
徽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收费经营期限为准,自本项目收费批复之日起计,项目运营期到期日不晚于收费期到期日。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移交范围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 本协议满足下列条件后即生效:
(1)项目公司已成立;
(2)本协议已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各自公章生
效。
7. 本协议在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年后终止。
8. 本协议一式 份,协议双方各执 份。
甲方:池州市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签名) (签名)
日期:2024年 月 日 日期:2024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协议主体及主要权利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授权及资产权属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章 项目工程建设
第七章 运营和服务
第八章 项目公司移交项目设施及权益
第九章 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的确定和调整
第十章 特定监管事项和措施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法律变更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解除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 “本协议”系指由协议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就实施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特许经营项目所订立的特许经营协议文件,包括协议正文及其附件,以及本协议第5条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1.1.2 “投资协议”系指由甲方和中标的特许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签署的《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协议》及其相关附件。
1.1.3 “项目”或“本项目”系指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特许经营项目。即由甲方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并由其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移交的特许经营项目。
1.1.4 “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水、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沿线广告牌、加油(气)站、停车区、服务区等附属设施。
1.1.5 “政府方”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统称,包括实施机构。
1.1.6 “政府部门”系指本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
1.1.7 “实施机构”系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池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具体为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1.1.8 “项目公司”指(项目公司全称),是按投资协议要求,为履行本协议而由特许经营者单独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1.1.9 “甲方”系指经池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的池州市交通运输
局。
1.1.10 “特许经营者”系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特许经营者(包括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
1.1.11 “乙方”系指本项目特许经营者为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及移交本项目,在池州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1.1.12 “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1.1.13 “监理人”系指受甲方委托对特许经营建设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14 “特许经营权”系指乙方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及养护维修本项目的权利,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协议第8.2款规定。
1.1.15 “特许经营方案”系指甲方编制并经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皖发改基础〔2024〕300号)文件审核通过的《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1.1.16 “项目资本金”系指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建设,所投入的项目资本金。
1.1.17 “生效日”指本特许经营协议生效的日期。
1.1.18 “特许经营期”系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至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之间的期间,并可依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特许经营期按“准备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划分为前后两个有机衔接的项目阶段。
1.1.19 “准备期及建设期”系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准备期”系指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工令(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止; “建设期”系指自项目开工令(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1.20 “运营期”系指自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
1.1.21 “收费期”系指自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收费经营期限。
1.1.22 “项目前期工作”系指按相关规定或规范规程属于项目前期阶段应该开展的全部项目工作。
1.1.23 “核准程序”,系指按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项目核准的程序。
1.1.24 “法律变更”系指(1)本协议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及新颁布;或(2)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或
(3)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池州市人民政府新颁布或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1.25 “项目合同”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协议与其他任何当事人签订的本项目下的任何合同。
1.1.26 “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项目而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1.27 “融资合同”系指与本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贷款合同(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等,但不包括履约保函和股东间的出资协
议。
1.1.28 “开工日”系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通知)上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9 “交工日”系指实际完成项目施工并通过交工验收合格后,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1.30 “竣工日”系指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日期。
1.1.31 “移交日”系指项目收费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32 “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42.1款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1.1.33 “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协议进行修改。
1.1.34 “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
1.1.35 “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1.1.36 “公路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幅。
1.1.37 “初步设计”系指根据本协议第20条规定已由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承担的初步设计工作。
1.1.38 “施工图设计”系指根据本协议第20条规定已由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承担的施工图设计工作。
1.1.39 “通行费”系指向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的费用。
1.1.40 “其他经营收入”系指由乙方经营甲方授权范围内的非通行业务收入,包括项目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含加油(气)站、停车区、服务区等)经营收入、广告经营收入、其他路衍经济收入等。
1.1.41 “公共设施”系指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设施设备。
1.1.42 “建设期履约担保”系指乙方提供的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义务的担保。
1.1.43 “运营期履约担保”系指乙方提供的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义务的担保。
1.1.44 “移交维修履约担保”系指乙方提供的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移交义务的担保。
1.1.45 “法律法规”、“规范”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协议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地
方性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1.1.46 “法律变更”系指本协议第 69 条所定义的法律变更,包括一般性法律变更和特定的法律变更。
1.1.47 “批准”系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
意、授权、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合规性文件。
1.1.48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解释规则
本协议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列术语的含义指:
1.2.1 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1.2.2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1.2.3 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协议中的一方、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 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1.2.4 “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2.5 “税费”包括目前或以后由国家和省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 费。
1.2.6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2.7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以下”、“以内”、“届满”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1.2.8 所指的日、月、季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
季以90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1.2.9 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1.2.10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政策规定。
1.2.11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的,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1.2.12 在本协议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并经双方签署的与协议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按照本协议约定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2.13 本协议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协议书、会议纪要、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
件、微信、QQ、钉钉等。但根据本协议约定以一方书面同意作为另一方实施进一步行为或豁免、暂缓对方义务之前提条件的,该等书面同意应为协议书或会议纪要等纸质载体的形式,不包括数据电文的形式。
1.2.14 甲方提取保函项下款项系指甲方要求保函开立人依据保函承担付款责任,并受领保函开立人所给付之款项。
1.3 继受人和受让方
本协议中提及的甲方和乙方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受让方,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
第2条 协议背景和目的
为落实国家、区域等重大战略实施,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更好地发挥交通运输在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的先行作用,进一步畅通省际通道,完善皖南山区县域连通通道,
推动皖南山区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促 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通知》(皖政办〔2020〕5号)等文件的要求,东至至鄱阳高速 公路安徽段由池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推进主体。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至至鄱阳 高速公路安徽段特许经营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池政秘〔2023〕133号),池州市人 民政府同意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授权池州市交通运输局为项目实施机构。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东 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皖发改基础〔2024〕300号)文件审核通过了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了 (独立投标人或联
合体各单位名称) 为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并由特许经营者组建项目公司(乙方),
乙方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乙方对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过 程负责,并获得本项目车辆通行费收费权、项目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含加油(气)站、停车区、服务区等)经营权、广告经营权和其他路衍经济开发权等经营性权利。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经取得池州市人民政府的正式授权及其他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代表池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本协议。
(2)甲方具有与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和政府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任何适用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甲方已尽合理审慎地编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资料,其中关于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供应方式已经得到有权机关的审核或初步确认,在招标文件附件中预测的未来交通量及收费标准等作为财务模型测算基础的数据谨供参考。
(4)甲方承诺所声明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已充分理解协议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协议相关约定执行,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6)代表本方签署本协议的自然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该签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方承担;
(7)协议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协议中 每一项义务;
(8)协议各方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
(9)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或在此所作出的保证在未来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 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乙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0)其他声明或保证: / 。
3.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法成立并已根据适用法律在池州市合法登记报备和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已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与批准。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栽决的强制性规定, 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会违反乙方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乙方已完全独立并尽合理审慎地研究和评估了招标文件提供的技术资料,并基于其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供应方式、预测的未来使用者数量和市场等数据作出的独立判断签署本协议。
(4)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的条件和能力,在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实施本项目的要求,中标特许经营者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
综合实力、信用状况等方面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承诺所声明和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已充分理解协议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协议相关约定执行,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7)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自然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该签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8)协议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协议中每一项义务;
(9)协议各方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
(10)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1)其他声明或保证: / 。
第4条 协议生效条件
(1)项目公司已成立;
(2)本协议已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各自公章。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取得项目特许经营权。
第5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5.1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协议的构成及优先次序详见“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1条的相关规定。
5.2 本协议的优先性
本协议对双方之间关于项目的任何方面及全部协议关系均有效力。乙方应保证其签订并履行其他合同将不导致其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一旦本协议与任何其他合同之间出现冲突,包括解释本协议中的全部问题,本协议应在双方之间优先于其他合同。
第二章 协议主体及主要权利义务
第6条 甲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6.1 甲方的主体资格
(1) 经池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2) 如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机构调整,甲方被撤销或被合并的,由承继其相关职能的机构或合并后的政府主体完全承继本协议,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中甲方义务、行使甲方权利。承继甲方职能的机构或政府主体不明确的,应当由政府继续履行甲方义 务、行使甲方权利。本协议在前述承继完成之前的履行情况(包括所产生的甲方责 任),对承继方具有约束力、并由承继方全部承担。
6.2 甲方的主要权利
甲方根据适用法律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根据投资协议和本协议约定行使各项合同权利:
(1)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在特许经营期内均归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所有。运营期内乙方购置的项目资产归甲方所有,项目公司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2) 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对项目特许经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3) 对乙方项目投资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及使用情况拥有知情、检查等进行监督和审计的权利;
(4) 对乙方所承担工程建设标准应用、工程进度控制、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开展建设评价的权利;
(5) 对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开展定期运营评价的权利;
(6) 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
用进行审计;
(7) 有权查阅、复制与本项目特许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资料、建设经营计划和报告、承包(服务)合同、项目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
(8) 在乙方违约时提取履约保函的权利;
(9) 在特许经营期满接收项目资产的权利;
(10) 甲方在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授权给甲方指定机构行使,亦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委托甲方指定机构代为履行;
(11) 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乙方严重违约时甲方拥有介入或接管项目的权利,以及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3 甲方的主要义务
甲方除履行《投资协议》和本协议其它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依法保持按照本协议授予乙方的从事本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相关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有效;
(2) 在本级人民政府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依法履行项目核准程序,协助乙方申请和办理有关项目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等必需的行政许可或其他批文;
(3) 应乙方申请或请求依适用法律及时组织或协调本项目的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
(4) 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协助乙方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额外收益;
(5) 在保障项目质量、产出(服务)效果和必要的融资需求的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鼓励探索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依法合规
盘活存量资产;
(6) 协助乙方及时获得项目用地有关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并将项目划拨用地提供给乙方使用;
(7) 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应按照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管理以及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
(8) 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7条 乙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7.1 乙方的主体资格
(1)本协议的乙方是特许经营者依法为本项目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 ),由特许经营者在项目公司成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实缴到位。其中 (联合体牵头方)持有乙方股权比例的 %, (联
合体成员方)持有乙方股权比例的 %(多联合体的,按以上格式自行拓展),股
东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乙方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及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执行并须经甲方批准,乙方股权结构须符合适用法律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乙方基本信息如下: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其他信息(如有):
7.2 乙方的主要权利
乙方除享有本协议其它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 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本项目拥有相关的投
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及移交的权利;
(2) 在经甲方及债权人许可后,乙方可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下的各项权益(如收费收益权、保险收益权等)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3) 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自主经营项目并获得相应的项目收入的权利;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3 乙方的主要义务
(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及移交等相关义务;
(2) 乙方应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及养护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规等,承担按协议约定乙方应承担的风险,向社会提供公路通行的公共服务;
(3) 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及甲方指定单位已为本项目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含咨询机构招标)、特许经营方案编制与报审、特许经营者招以及社稳、环评、文物、压矿、地灾、防洪、征迁跟踪审计咨询各方面专题等工作,乙方应对各项委托合同及前期工作成果予以认可,并据实承担相关费用;
(4) 乙方应将项目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有关的所有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经甲方审核后,由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详见本协议第22.3款 “征地拆迁工作”;
(5) 乙方应及时、足额保障甲方及甲方指定单位为开展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红线范围以及必要的线外范围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协调工作的服务保障协调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该项费用按照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千分之三支付(从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中列支)。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通知要
求足额支付到位;
(6) 施工期间利用地方道路G236官港至昭潭段作为施工便道,乙方应提前与甲方签订协议,并按照评审后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中的“地方道路用于施工便道修复费、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等”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最终以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金额为准。
(7)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其他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等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
(8)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质量合格、持续稳定的公共服务或产品,并按适用法律要求和本协议约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
(9)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的履约监管;按适用法律要求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前、建设期间、竣工决算审计制
度,接受并配合甲方、审计部门或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10) 乙方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
(1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及养护维修所必需的资金。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担保、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12) 乙方应采取有效、可行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方案,完成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或依法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机构代理项目的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但乙方在本协议中的各项权利义务不因该委托行为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