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产品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 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划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理财产品本金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产品管理人过错导致依法应由产品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176号理财产品产品合同
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北银理财”或“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您: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本产品对应的理财合同,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充分认识以下风险;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风险揭示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本风险揭示书旨在向您揭示投资本产品所具有的各种风险,以帮助您根据自身的投资经验、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评估和确定是否做出投资决策,但本揭示书仅供您作为决策参考,且仅为列举性质,不可能完全覆盖和揭示所有风险,因此,在您签署本产品投资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了解本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自行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产品的决定,并自行承担决策后果和责任。本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用风险:本产品所投资的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债权资产等金融产品涉及融资人的信用风险,若融资人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将导致相应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下跌或收益、到期本金等无法足额按时偿还,从而使投资者利益蒙受损失。
(二)市场风险:本产品投资收益来源于理财产品对应投资组合的运作和回报,因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由此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除理财产品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者只能在产品开放期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本产品的产品开放期内,若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若本产品出现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赎回上限、持仓上限、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其他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应对措施;
若本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已经接受的投资者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当管理人实施前述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均可能导致出现无法满足本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流动性风险。
(四)管理风险:由于本产品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
/资产管理人(若有)、投资顾问(若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
损失。
(五)操作风险:如本产品管理人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当或失误等,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六)法令和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将影响本产品发行、投资、兑付等工作的正常进行,进而可能造成本产品的收益降低、本金损失。
(七)提前终止及再投资风险:理财期限内,如果本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一旦本产品被提前终止,则本产品的实际理财天数可能小于预定的理财天数,投资者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且可能届时面临较差的再投资环境和机会。
(八)兑付延期风险: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而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及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或不能按时支付清算分配金额,则投资者面临产品期限延期或延缓支付/延迟兑付等风险,甚至由此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
(九)代销风险:本产品通过代销渠道销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投资者赎回及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时理财本金及收益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如因代销机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销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管理人过错依法应由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十)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公告。如果由于投资者原因所致联系信息有误、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本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本产品管理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本产品管理人;如投资者未能及时告知,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产品管理人过错导致依法应由产品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产品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划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理财产品本金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产品管理人过错导致依法应由产品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合同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解除理财产品合同,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划付至代销机构清算账户,由代销机构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
(十二)计划不成立的风险:发生下述任一情形,本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
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承担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1.本产品募集期结束时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必要的规模上限或/及下限;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或要求出现重大变更,或者金融市场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经本产品管理人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管理服务。
(十三)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十四)未知价风险:净值型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产品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与赎回以“未知价原则”受理申请。 “未知价原则”,即理财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单位净值都是未知的。
★(十五)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风险: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在产品销售名称、产品销售代码、代销机构、适合的投资者、销售手续费率、固定管理费、业绩比较基准、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及信息披露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
(十六)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本理财产品拟投资于境内外市场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下:
1.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可能风险:(1)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出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及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或收益,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2)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利率可能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3)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将增大产品投资总量,放大投资组合风险。资金借入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越高,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2.投资于债券的可能风险:(1)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2)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
3.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可能风险:(1)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可能未能及时完整取得导致的信用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的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可能风险:(1)资产选择风险:在标的资产选择及投资时,受制于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可能因标的资产选择失败而直接影响标的资产投资收益甚至发生投资失败的风险,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2)资产经营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标的资产可能由于经济周期、行业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盈利模式、财务状况等变化发生经营不善,甚至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被兼并收购等状况,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二、投资者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三)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本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或者保证),其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本计划到期日为【2027】年【5】月【26】日(如该到期日为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提前终止等理财相关条款和内容的约束)。
(五)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风险评级为较低风险产品(PR2)。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为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净值波动较小。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虽然存在可能对本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六)经代销机构评估的适合的投资者为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不适用)
(七)本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收益。您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确认函
本人/本公司(单位)确认已经收到本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
简称“投资协议书”)、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及本产品对应的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以下简称“投资者权益须知”)等
《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产品合同》(以下简称 “理财产品合同”)全部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合同全部文件的内容。本人/本公司(单位)确认销售机构对于产品说明书中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人责任的条款,和产品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本公司(单位)予以说明。本人/本公司(单位)确认理解投资本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本人/本公司(单位)购买本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单位)承诺投资于本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违规之目的,本人/本公司(单位)将配合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风险管理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等开展的尽职调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前述目的所进行的投资者身份识别、风险评估与管理、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尽职调查等,并且本人/本公司(单位)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信息以及前述措施所需要的各项信息。
本人/本公司(单位)知晓并确认,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不时更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风险管理等相关措施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要求,本人/本公司(单位)将持续配合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不时更新的措施和要求。若本人/本公司(单位)未遵守前述各项承诺,或触发前述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认定的风险事项,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单方面赎回本人/本公司(单位)届时持有的理财而无需事先通知本人/本公司(单位)或征得本人/本公司(单位)的同意,本人/本公司(单位)将自行承担该等后果(包括遭受本金损失并丧失获得投资回报的机会等)。
★经代销机构评估,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为: ,如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将于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个人投资者填写,机构投资者无需填写)
★须投资者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名):
日期:
机构投资者(盖章):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
投资协议书
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银理财”或“产品管理人”)与其发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北银理财向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为本
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产品管理人声明与保证
1. 产品管理人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
2. 产品管理人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和能力订立与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
★3. 代销机构未经投资者专门授权,不得将投资者个人信息及相关理财产品销售信息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资者的声明和承诺
1. 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不特定社会公众,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
2. 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要求、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 投资者保证以真实身份投资本理财产品,保证提供给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投资者的信息和/或资料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4. 投资者确认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理财产品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 投资者声明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解理财产品直销和代销的相关区别。
6. 投资者承诺:如委托他人购买本产品,代理人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和产品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7. 投资者保证理财投资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保证可向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
8. 投资者应配合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接受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
9. 投资者不利用本理财业务及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理财产品从事违法活动。
10. 投资者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管理人/代销机构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风险管理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
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投资者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有权收集调取投资者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交易记录、数据信息、金融账户和其他资料,同时可向代销机构、产品托管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理财登记备案机构、金融交易对手方、理财快速赎回服务提供方提供、留存前述信息。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己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信息。
11. 投资者确认,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主要指企业投资者的授权办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直接或间接关联方)不属于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中国以及中国承认的相关国家和地区、地区性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不位于被上述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承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公安部等中国有权机关发布的洗钱和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名单;不位于上述中国承认的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发布的洗钱及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
★12. 投资者承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投资者保证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13. 投资者自愿购买本产品,接受产品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投资者已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上述投资资金投资本产品,投资者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14. 投资者应按产品管理人要求开立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投资者承诺持有本产品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15. 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时,应同时在约定的时间结点前向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理财资金,并同意授权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产品管理人理财账户。对此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如投资者授权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产品管理人理财账户,则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由于投资者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三)双方同意
1. 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产品合同或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投资者和/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
2. 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理财产品合同或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
3. 产品管理人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产品项下投资者清算产品后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理财业务不受代销机构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
制保障。
★5.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缴纳。
★6. 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3)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支付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相关费用。
7. 产品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将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二、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理财产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理财产品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一切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向产品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本理财产品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三、其他
(一) 投资者确认其已了解本产品所对应的理财产品合同的构成与相关内容,《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 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投资者已经阅读并认可理财产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四、生效条款
投资者如通过适用的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签署本理财产品合同、购买本产品的,本理财产品合同自投资者勾选“我已经阅读并同意《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同意代销行按照监管要求,对本次理财销售过程进行记录。”,缴纳认购或申购资金后经相关电子渠道页面显示投资者已成功购买并确认份额后生效。
投资者如通过适用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柜台购买代销的理财产品,在投资者签字确认并且完成购买申请后即表示接受本理财产品合同,且购买申请由产品管理人确认成功,代销机构系统显示投资者已成功购买并确认份额后生效。
五、其他
(一)本协议条款与《产品说明书》条款不一致的,以《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者内容成为无效或者依法被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
★一、重要须知
产品说明书
《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产品合同》(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本理财产品只根据理财产品合同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发售。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固定收益类、净值型产品,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清算分配金额,亦不构成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应分配金额承诺,仅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时参考。
在购买本产品前,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合同,特别是标记★的条款,投资者若对本理财产品合同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管理人或向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二、释义
(一)参与主体用语
1. 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管理人:指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北银理财”)。
2. 托管人/理财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
3. 代销机构:指接受管理人委托销售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4. 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适合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5. 投资合作机构:指接受产品管理人的委托从事理财产品受托资金投资或提供相关投资顾问服务的机构。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依据监管要求进行名单制管理,所有合作机构均经过北银理财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准入标准和程序。
6.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7.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8. 监管机构:指对管理人(包括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证券交易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二)法律文件用语
1.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理财产品合同与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的全称,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 理财产品合同:指《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产品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风险提示书:指作为《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
或补充。
4. 投资协议书:指作为《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 产品说明书:指作为《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 投资者权益须知:指作为《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三)理财产品用语
1. 理财/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本产品: 指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
2. 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收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3. 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指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
★4. 产品销售名称:指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产品名称下设置的产品销售名称。
★5. 产品销售代码:指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为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在同一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登记编码项下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6.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总值后的净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值是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7.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当日产品资产净值/当日产品份额总额,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六位(舍位法),投资者按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获得产品终止时的分配。
8. 理财产品单位累计净值/产品单位累计净值:指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累加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自产品成立以来的分红除权的金额(若有),所得的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价值。
9. 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作为投资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投资须谨慎。
10. 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11. 认购: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内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四)期间与日期:
1. 工作日:指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一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但包括国家临时规定应当工作的周六和周日)。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3. 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4. 成立日:指理财产品募集期结束后满足合同生效条件,正式进入产品存续期的起始日。
5. 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6. 清算期:指自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
(含)之间为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超
过 5 个工作日的,理财产品终止日前,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理财产品进入清算期后不再计算收益。
(五)其他
1. 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理财产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要求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
(5)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产品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 元:指人民币元。
4. 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5. 时间: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产品管理人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三、产品概况和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 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 |
产品销售名称 | Z 类份额: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 Z 类份额 |
产品代码 | TG01240246 |
产品销售代码 | Z 类份额:TG01240246Z |
产品登记编码 | 产品登记编码:Z7008924000096 |
★产品份额类别 | 1.本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2.本产品可能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将单独设置以下内容: (1)产品销售名称 (2)产品销售代码 (3)代销机构 (4)适合的投资者 (5)销售手续费率 (6)业绩比较基准 (7)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8)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等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9)最低持有份额 (10)产品规模上限 3.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在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信息披露渠道、销售手续费率及业绩比较基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以对应的理财产品文件之约定为准。 本理财产品文件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类别,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项下相关约定以对应的理财产品文件及产品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 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本理财产品项下增设新的产品份额类别,届 时,产品管理人将依据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募集方式 | 公募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适合的投资者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须经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的,销售客群最终以代销机构要求为准) ★本理财产品不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本理财 产品总份额的 50%。 |
管理人 | 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托管人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 | Z 类份额: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风险评级 | 较低风险产品(PR2)(本评级为北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本理财产品通过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产品规模 |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 |
销售区域 | Z 类份额:全国 |
募集期 | 2024 年 5 月 23 日 9:00 至 2024 年 5 月 29 日 17:00。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并相应调整产品成立日。 ★如经产品管理人判断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管理人将提 前在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公告。 |
认购 |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者认购资金将被实时冻结,并于产品成立日由代销机构划款,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 日确认产品份额。 |
成立日 | 2024 年 5 月 30 日 |
到期日 | 2027 年 5 月 26 日(受提前终止及到期日变更条款等约束,如该到期日为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详见“七、产品 的终止与清算”) |
产品单位面值 | 本理财产品首次成立时,初始单位面值为 1 元/份。 |
投资起点 | Z 类份额:投资起点为 1.00 元,并以 0.01 元为单位递增。 |
业绩比较基准 | Z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 3.15%--3.45%。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根据产品投资策略、市场环境、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并同时参考发行时已知的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产品综合费率等因素综合测算而得出。 ★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产品管理人可变更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并通过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向投资者披 露。 |
收益分配方案 | 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不低于 1 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分配后理财产品净值不低于 1)。 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资产实际运作情况向投资者分配到期款项。 |
产品费用 | 1. 销售手续费率 Z 类份额:0.30% 2. 固定管理费率:0.15%/年 3. 托管费率:0.03%/年 4. 超额业绩报酬:投资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的部分,管理人将按照【20】%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 5. 其他费用: (1)管理成本费用:为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交易提供专属信托、保管、托管、咨询、顾问、管理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基金管理费、投资顾问费、信托保管费、信托报酬、各类信托费用等)和支出均属于本理财产品的管理成本费用,由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管银行等)依照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信托合同、保管合同、顾问协议等)约定 |
的标准和条件扣除。 (2)其他成本费用:本理财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账户服务费、进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而发生的交易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本理财产品收益或资产中扣除的法定费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如审计费等)和律师费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交易发生的税费、手续费等)均属于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成本费用,由产品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在向投资者分配资金前从理财产品中支付。 | |
净值及投资报告披露 | 1.本产品成立后,在代销机构网站按周披露产品净值。 2.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编制完成本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并通过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向投资者披露。 管理人保留对本产品信息披露频率变更的权利。 |
税款 |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理财产品承担。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管理人不承担相关代扣代缴或纳税义务。 |
四、产品的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
本产品可投资于境内外市场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存单、资金拆借、债券回购等存款类资产及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括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其他交易市场的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借款、信托贷款、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受让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本产品可投资于以上述资产为投资对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北银理财作为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负责在投资范围内对理财产品投资进行动态配置,保留对投资目标变更的权利,若发生变更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投资比例
本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100%。其中,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
★特别提示:
1.本产品将会在产品成立日之后的三个月内使资产配置比例符合上述规定。
2.非因产品管理人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投资突破前述投资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投资比例内;
3.在本产品存续期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前述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产品单位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本理
财产品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三)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在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以及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中高等级信用债及非标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产品运作期间,视资金成本情况,适度采用杠杆策略,以获取超额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从宏观环境、政策因素、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投资组合在债券、基金、现金等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信用投资策略
根据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辅以外部信用评级,研究债权资产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平衡风险与收益选择信用风险适当的主体和券种作为投资对象。
3. 杠杆配置策略
管理人根据对未来资金成本预测,择机通过融入短期资金,适度运用杠杆策略增厚组合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等,对杠杆比例适时进行调整,尽可能平滑投资组合的净值波动。
(四)投资限制
1.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占本理财产品净资产不高于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2. 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其中,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3. 管理人发行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 本理财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5.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50%。
6.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的上述投资限制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管理人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理财产品突破前述第 1、2、3 点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在以投资者获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将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投资比例内。
(五)投资目标
以投资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管理,在追求理财投资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
(六)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分析及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分析:本产品所投资的各类资产因国家宏观政策、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以及通货膨胀等导致资产价格水平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控制措施:
(1)产品投资结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相关决策执行,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调整投资策略,调整债券组合久期,控制市场风险。
(2)运用定量风险模型,分析各投资组合市场风险的来源和暴露。利用敏感性分析,找出影响投资组合收益的关键因素。运用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技术,定期评估投资组合对于大幅和极端市场波动的承受能力。
2、产品流动性分析及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分析:本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控制措施:
(1)严格执行资管新规和流动性新规的要求,对产品持仓的高流动性资产设定投资比例下限,对低流动性资产设定投资比例上限,严格控制杠杆率和投资集中度。
(2)如出现市场可能恶化情况,提前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模拟,计算在极端情况下的融资缺口,跨月跨季阶段性出现资金短缺等极端情况,拟采取以下措施:
①配置一定比例高流动性资产,出现较大流动性缺口时迅速变现。
②配置部分关键时点到期资产,对冲赎回导致的流动性冲击。
③择机开展银行间及交易所回购,管理日常及月末、季末流动性。
(3)为防范和应对理财产品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产品管理人可启用下列措施:
①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超过产品规模上限;
D、投资者申购超过个人/机构投资者持有上限;
E、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G、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申购申请可能对理财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
H、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B、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D、当本产品净赎回金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价值时; E、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③产品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当时的投资运作情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当采取部分赎回操作时,管理人在赎回申请确认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 10%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拒绝其余部分赎回申请。对于管理人当期确认受理的总赎回申请份额,管理人有权在申请确认日按巨额赎回确认比例来确定受理该单个投资者当期的赎回份额,当期未获确认部分除投资者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具体交易功能以销售渠道规定为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或暂停其余赎回申请。其中,巨额赎回是指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差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10%。
3、产品信用风险分析及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分析:本产品所投资的标准化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控制措施:
(1)产品管理人建立投前、投中、投后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严格遵照“三道防线”相关要求开展信用债投后管理各项工作,通过下列措施严控信用风险:
①定期宏观基本面的跟踪分析:监控基本面关键指标、各行业基本面指标以及债券细分敞口溢价走势,研判个券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形成产品债券投资备选库。
②内部风险监测机制:通过风险预警以及资产配置系统进行舆情监控,定期对持仓资产进行整体回顾、检视,分析组合资产配置情况,对持仓个券开展持续债券信用风险追踪,排查负面舆情、价格异动等风险事件,降低信用风险暴露。
(2)发生信用风险债券通过折价卖出或破产清算回收部分本金。 4、其他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风险分析:理财产品的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可能面临的一些特殊风险。
控制措施:对产品面临的其他风险,由相关部门进行识别、测量、分析、监控、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定投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策略、风险管理指标、风险限额等,并追踪执行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在产品发行前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做好产品和服务的审核和报备工作,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加强销售适用性管理和客户沟通工作,及时有效处理投诉。
五、产品的认购和募集
(一)投资者应指定向北银理财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的理财产品时应已经在代销机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二)投资者应指定其开立在代销机构的相关账户作为清算账户。该账户用于产品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办理的投资金额与清算分配金额等款项收付。投资者同意,代销机构制作的该账户收款、付款记录是证明该账户项下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三)本产品认购金额要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 Z 类份额的投资起点为人民币 1 元,并以 0.01 元为单位递增。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品单位面值,产品成立单位面值为 1,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实际认购份额以产品管理人确认的份额为准。
(五)受理时间和确认时间:投资者可在产品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者认购资金将被实时冻结,并于产品成立日由代销机构划款,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确认产品份额。
(六)募集期的利息计算: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在投资者交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后,扣划之前按代销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利息不作为认购资金扣收。
(七)受理渠道: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代销机构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理财账户的开户手续,可通过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代销机构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最终应以代销机构要求为准。
(八)购买撤销:投资者可在募集期最后一日的 17:00 前撤销认购交易,撤销后的资金将于 2 个工作日内到账,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提示为准。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不能撤销购买本产品。
(九)产品成立:募集期届满时,若募集资金达到募集下限,则理财产品成立;否则,理财产品不成立。若理财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于原定产品成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退回代销机构,由代销机构退回投资者,募集期结束后至资金退回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的应得清算分配金额全部支付前,如遇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投资者指定投资者清算账户的,代销机构应按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账户,并应在相关款项入账后按有权机关要求处理资金。
六、产品的收益分配
(一)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来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产品投资所得红利、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理财产品净收益
本理财产品净收益为本理财产品收益扣除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产品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 产品收益分配后产品份额净值不能低于产品单位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不低于 1 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分配后理财产品净值不低于 1)。
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资产实际运作情况向投资者分配到期款项。
业绩比较基准为理财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的参照基础。仅供资产委托人参考,并不构成对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七、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产品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1. 由于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产品的;
2. 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合同约定事项的;
3. 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 因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 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终止;
6. 产品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终止产品的。
产品管理人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应提前公告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及产品终止后的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并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进行公告。
★(二)产品的延迟兑付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迟兑付本理财产品:
1. 产品到期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投资期限和投资者清算资金兑付将相应调整:
2. 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3. 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4.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兑付;
5. 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况时;
6. 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迟兑付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宣布延迟兑付本理财产品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约定约定的渠道进行公告。
(三)产品的清算
1. 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按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和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之乘积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2. 自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含)之间为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理财产品终止日前,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理财产品进入清算期后不再计算收益。
八、产品的费用
(一)费用的种类
本产品的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可以在理财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不列入理财财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说明书规定的义务导致的相应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理财产品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理财财产的费用。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销售手续费
理财财产的销售手续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手续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手续费。 E 为本理财产品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手续费原则上按日计提,由理财管理人与理财托管人核对一致,从理财财产中定期支付给理财销售机构。
2. 固定管理费
理财财产的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固定管理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本理财产品前一日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原则上按日计提,由理财管理人与理财托管人核对一致,从理财财产中定期支付给理财管理人。
3. 托管费
理财财产的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托管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本理财产品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由理财管理人与理财托管人核对一致,从理财财产中定期支付给理财托管人。
4. 超额业绩报酬
理财管理人根据理财投资情况计算超额业绩报酬,由理财管理人确定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的部分管理人提取
【20】%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于每日计提,并由理财管理人负责计算,理财托管人承担复核义务。理财管理人于产品终止后向理财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由理财托管人根据与理财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理财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或者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
理财管理人有权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及超额业绩报酬收取方式,但须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向投资者披露。
5.其他费用
(1)管理成本费用:为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交易提供专属信托、保管、托管、咨询、顾问、管理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基金管理费、投资顾问费、信托保管费、信托报酬、各类信托费用等)和支出均属于本理财产品的管理成本费用,由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管银行等)依照相关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信托合同、保管合同、顾问协议等)约定的标准和条件扣除。
(2)其他成本费用:本理财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账户服务费、进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而发生的交易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本理财产品收益或资产中扣除的法定费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如审计费等)和律师费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扣除的其他费用 (包括交易发生的税费、手续费等)均属于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成本费用,由产品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在向投资者分配资金前从理财产品中支付。
(四)特别说明
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北银理财所收取的费用为含税价格,相关税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北银理财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及市
场情况调整前述收费项目、标准、条件、方式等具体收费内容。对于新增、调高或降低的相关内容,将提前在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向投资者披露,并于管理人确定的施行日期开始施行。
九、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则
本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资产净值,确定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当本理财产品提取超额业绩报酬时,按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和兑付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对象
本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具体金融资产同投资范围。
(三)估值日
产品成立后的每个自然日均为估值日。
(四)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可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中债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具体协商确定。其中,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收盘价存在差异的,若理财产品管理人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可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果第三方估值和收盘价都无法准确反馈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是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资产到期日小于封闭式理财产品到期日;二是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2.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通常不存在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是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资产到期日小于封闭式理财产品到期日;二是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可转换私募债券和可交换私募债券未转股前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5.公募基金类资产按照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 1.0000 计算,逐日计提收益。货币式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每万份收益计提。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6.未上市基金估值:境内未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估值,估值日按基金
公布的最新万份收益计提红利;境内未上市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日按所投资基金公布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能获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若投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由基金管理人提供估值净值数据,如基金管理人不提供估值的,可采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7.资产管理产品:
(i)以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ii)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常不存在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是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资产到期日小于封闭式理财产品到期日;二是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8.债券回购和拆借按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9.银行存款以每个估值日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10.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需要采用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或模型进行减值计提。计提减值不代表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仅为对未来风险的审慎预期。
11.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12.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有另行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如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理财管理人与理财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五)估值差错处理
如理财管理人或理财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说明书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理财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发现资产估值存在错误时,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应该及时更正。
(六)暂停估值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理财管理人有权选择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任何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待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监管规定及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发布临时信息披露,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及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七)资产账册的建立
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在本理财产品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的设置、登录和保管理财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理财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产品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公告
1. 产品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主动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关联交易等事项。
本产品管理人涉及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银置业有限公司、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北银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江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债券借货、委托管理、金融产品投资等。
上述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类型的列举仅为向投资者进行说明,并非已包括全部关联方及本产品可能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本产品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在上述列举范围内)以产品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进行的相关披露为准。
2. 信息披露内容
投资者可以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产品信息公告中获取产品相关信息。产品信息公告包括发行公告、净值公告、分红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定期报告、到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等。
3. 信息披露频率和时间
(1)产品发行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2)净值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周第二个工作日披露上一周最后一个交易所交易日的产品单位净值和单位累计净值。
(3)分红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产品到期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分红公告(如有)。
(4)重大事项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
(5)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
度报告,如果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6)到期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7)临时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涉及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在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大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措施后,管理人应当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 信息披露渠道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为代销机构网站或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如投资者未适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若根据市场情况需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的或需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有权提前进行重大事项公告。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开放赎回,具体以重大事项公告为准。投资者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执行前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并解除本理财产品合同。若投资者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6.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面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并提前进行临时公告。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理财产品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于在本理财产品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产品管理人对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 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等依法要求披露的。
3. 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义务及行使理财产品合同项下权利需向外部专业顾问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披露或允许外部专业顾问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 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产品管理人进行披露的。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产品管理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投资者及持有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传输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十一、相关机构的概况
(一)产品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职责
1. 托管人基本信息
托管人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托管人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托管人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产品管理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理财产品由托管人托管。
2. 托管人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
(4)建立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产品代销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职责
1. 代销机构基本信息
Z 类份额代销机构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投资者服务热线:95186
2.代销机构主要职责
(1)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2)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
(3)在销售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4)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和销售适当性管理职责;
(5)适用法律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认真完成个人/本公司(单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了解本人/本公司(单位)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仔细阅读本产品对应的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合同(以下合称《理财产品合同》)、
《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等全部文件,选择购买与本人/本公司(单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在阅读时如对产品合同或购买流程等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代销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产品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
本产品由北银理财发行与管理,投资者在通过代销机构购买本产品,须遵从代销机构和北银理财相关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一、中原银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个人投资者
★1、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再次购买理财产品须在适用的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如下: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填写中原银行《中原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系统自动生成相应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投资者确认评估结果。
4、中原银行将根据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级。按照监管要求,代销机构将对本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当代销机构对代销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与产品管理人不一致时,代销机构应当采用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不低于该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时,方可购买该理财产品。
二、北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北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共分为五级:低风险产品(PR1)、较低风险产品(PR2)、中等风险产品(PR3)、较高风险产品(PR4)、高风险产品(PR5)。本产品经北银理财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较低风险产品(PR2),指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净值波动较小。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虽然存在可能对本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本产品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三、北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北银理财所对应的产品风险评级说明详见下表,按照监管要求,代销机构将对本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当代销机构对代销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与产品管理人不一致时,代销机构应当采用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不低于该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时,方可购买该理财产品。
产品风险评级 | 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 目标客户类型 |
低风险产品 (PR1)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很低,净值波动较小。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但本金出现损失 的可能性极小。 | 经中原银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 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较低风险产品 (PR2)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净值波动较小。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虽然存在可能对本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 经中原银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中等风险产品 (PR3)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适中,净值随投资资产的市场表现波动较明显。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本金有一定程度出现损失的可能性。 | 经中原银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较高风险产品 (PR4)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高,净值随投资资产的市场表现波动明显。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高。 | 经中原银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高风险产品 (PR5) | 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高,净值随投资资产的市场表现波动非常明显。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 | 经中原银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激进型的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认知、风险判断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北银理财不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投资者可以根据本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第十章“产品的信息披露”中约定,或通过拨打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登录管理人网站或代销机构网站以及代销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声明:本人/本公司(单位)知悉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号理财产品产品合同由本产品对应的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本人/本公司(单位)确认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合同,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该理财产品合同的所有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已经获得满意的信息披露,理解北银理财京华远见春系列固收封闭式 176 号理财产品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的损失,并愿意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机构投资者(盖章):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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