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南沙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及标准化工程
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项目合同
发包人:广州市南沙区水利工程管理所
建设管理单位:
承包人:(主)
(成)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一、广州市南沙区以建设广州市城市副中心,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为战略思路,以“低碳节能、绿色生态、智慧城市、岭南水城”为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以“国际化、高端化、品质化、精细化”为工程建设目标,高标准、严要求的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合同,确保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施工等管理目标。如承包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出现严重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在后续发包项目中拒绝其参与投标,并将违约行为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5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对不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等具有否决权,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否决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在7日内完成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的撤场与更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中标单位承担。
四、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须通过设计咨询单位或发包人的审核,并按规定通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若设计成果未能通过审核或审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及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补充、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成果文件仍无法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设计团队或与承包人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承包人必须加强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不得逾期支付工人工资。
六、使用说明: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四大部分组成。对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中的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选项(√)表示适用于本合同,选项(×)表示不适用于本合同。
目 录
工程施工: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采用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投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的方法,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及总价,作为计量和结算的依据;建安工程费结算原则以合同约定为准。 4
(4) 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因承包人的设计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被视为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 5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86
第一节 总承包合同协议书
经 年 月 日公开招标, (下称承包人)被评定为 中标人(详见中标通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本协议书。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各成员按照本协议书附件《联合体协议书》中的分工内容单独结算。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南沙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及标准化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2)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穗南发改投批[2020]5号。
(4)工程规模: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加固工程,第二部分是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建设工程。包括对打鼓岭水库、大井水库、犁头咀水库、白灰田水库、深湾水库、牛蜞坑水库、望耕水库等7个水库除险加固和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库工程等别为Ⅴ等小(2)型水利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为5级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为5级建筑物。大坝正常运用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0年一遇,非常运用校核洪水标准采用200年一遇,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年一遇。按照《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年底以前南沙区小型水库100%达到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二级或以上标准。本次工程实施后,各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到达二级标准。工程总投资约2874.93万元。
(5)资金来源: 区财政资金。
二、工程内容、承包范围
1、工程内容:本工程实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相关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发包人完成管线迁移工作;2)根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负责勘察、设计、设计后服务、工程施工、采购、编制项目概、预、结算、竣工图及相应的报建报批、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2、承包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
(1)工程勘察:对本项目进行勘察(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物探等)工作及前期现状摸查工作,完成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2)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送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并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审查配合服务、施工图预算审查配合服务、竣工图编制等工作,以及设计协调服务,配合专家评审及相关报建等工作。
(3)工程施工: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施工、包临时设施、包工期、包劳保、包验收、包保修。分部分项工程和单项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总价措施项目费用包干。总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修等),包括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安全▇▇措施、交通疏解、土建、设备安装施工、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系统安装调试及培训、外水外电配套建设施工、完工验收、结算、保修、竣工验收等。。
(4)创优工作:为实现本项目设定的创优目标所需完成的所有工作。
(5)其他:
1)概预算造价文件编制:包括概算、预算、结算文件编制,设计方案比选造价分析、设计变更造价分析等。
2)报批报建:派出专人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如有)。凡工程中涉及到劳动、消防、环保、规划、卫生防疫等有关政府部门验收的项目,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验收通过后,向发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办理竣工备案等。
最终以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经审定的设计图纸、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内容及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准且包括发包人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文件。招标人有权对实施项目的施工范围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工程建设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方式。
工程勘察: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勘察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调整,但投标报价下浮率不变。最终结算价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定为准。
工程设计: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按建设规模和设计工作量调整,但投标报价下浮率不变。最终结算价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定为准。
工程施工: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采用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投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的方法,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及总价,作为计量和结算的依据;建安工程费结算原则以合同约定为准。
四、工期
本合同工期约定为:本工程总工期为120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1)勘察工期:30个日历天。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工作要求30天内提供本项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勘察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勘察合同价格的30%。
(2)设计工期:30个日历天。承包人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5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
(3)施工工期:60个日历天。工期自 年 月至 年 月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本工程中的关键节点工期进行适当提前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关键节点工期的调整,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相关赶工措施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5)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6)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工程的结算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送财政部门或经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审。
五、质量标准
1、勘察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勘察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
2、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3、施工质量要求: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满足招标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争创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
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确保
( 达到广州市安全▇▇样板工地标准。
( 广州市安全▇▇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样板工地。
□ 其他:。
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17〕2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的通知(穗建质〔2018〕1953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18〕2281号)、《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水务工程扬尘污染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穗水质安〔2018〕45号)执行。
六、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 )。
勘察费(暂定): 元(大写:人民币 ),中标下浮率: 20% 。
设计费(暂定): 元(大写:人民币 ),中标下浮率: 5% 。
工程建安费(暂定): 元(大写:人民币 ),中标下浮率: 。
2、上述合同价款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预算编制完成前可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前述勘察费和设计费以经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财政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勘察费和设计费分别乘以中标下浮率计算,作为拨付进度款及结算的依据;
4、本项目勘察费、设计费、工程建安费结算价最终以财政部门或经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如本合同工程纳入审计,则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本合同价款结算依据。
七、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价款的10%。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单位,可由主办方提供履约担保。也可根据联合体分工分别提供履约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小于合同约定金额。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0日历天内,承包人(主办方或联合体各方)应按中标价的10%向发包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主办方或联合体各方)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历天后,承包人(主办方或联合体各方)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解除中标通知书,承包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工程所在地向人民法院起诉。
(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且至保修期满之日止。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6)投标文件;
(7)价格清单;
(8)发包人各项管理规定;
(9)设计任务书;
(10)施工管理任务书;
(11)品质工程创建方案;
(12)工程造价控制方案;
(13)其他合同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在发包人作出决定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总承包合同的《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二、发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应积极配合。
十三、因建设管理需要,发包人委托了建设管理单位,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其开展工作。发包人委托管理的权限、内容、范围等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予以明确。因造价控制需要,除监理外,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咨询单位负责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及设计技术管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各方约定本总承包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发包人: (公章) 建设管理单位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EPC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本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实行全过程工程承包。
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或委托代理人。
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设计阶段,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验收等作业。
1.1.20竣工验收,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验收。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3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1.1.24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验收)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3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0法律:除非本合同相关条款另有明确说明外,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可适用本合同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天)”、“月”、“年”均指公历的日(天)、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体息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2.5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法律,由合同各方在专用条款中列明。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 遵守法律
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验收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2.4安全保证
2.4.1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设置隔离设施、标志等工作予以配合。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验收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3.2.2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4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应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2.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2.6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和其他相关人员。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与其前任相同的权限。
3.2.7专用条款中关于项目经理或/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其他约定。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承包人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并提交给发包人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 分包
3.8.1分包约定。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依法确定分包人。发包人在收承包人确定的分包人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被选择为分包人。
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奖惩、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验收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验收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验收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验收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提前竣工及其误期赔偿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额。
(2)合同双方当时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完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完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完工日期早于计划完工日期的且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提前完工奖。提前完工奖列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起支付。
4.6 暂停
4.6.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建筑造型需与主厂房的建筑造型、风格保持一致,必须得到发包人的确认。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5.2 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6设计文件的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5.2.7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
5.3.2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6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如因为发包人提出的建议错误而导致损失的,应免除承包人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培训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3)承包人承担其发包人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并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工程物资(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把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
第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2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3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4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在开工日期前,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办妥需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5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6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9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以及政府相关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该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同时,承包人还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5.5质量检查的标准。发包人或/和监理在对本工程和工程物资进行质量检查时,应按如下顺序进行:
(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
(2)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
(3)经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7.5.6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7.5.7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
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7.6.4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按照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4)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5)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验收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验收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事故处理
(1)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第8条竣工验收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验收,遵守本条约定。
8.1竣工验收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1)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验收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承包人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验收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竣工验收方案。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验收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方案进行修正。竣工验收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验收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验收包括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新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竣工验收。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验收。
8.1.2发包人、承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有义务按确认后的竣工验收方案,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验收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验收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竣工验收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4)由承包人进行采购的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验收,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
8.1.3竣工验收领导机构。竣工验收领导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验收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验收的验收。
8.2 竣工验收的检验和验收
8.2.1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验收方案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使关键路径的竣工验收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验收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验收进度延误时,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承包人在某项竣工验收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
8.2.5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验收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验收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8.2.6竣工验收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验收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验收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验收的安全和检查
8.3.1承包人按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验收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验收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承包人对其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验收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验收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验收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按8.1.3款竣工验收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验收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验收进度计划延误时,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验收
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验收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验收进度计划。
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验收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验收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验收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验收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该项竣工验收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验收,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验收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验收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
8.5 重新验收
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验收,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验收,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验收,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
8.6.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验收,该项竣工验收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验收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验收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3)该项竣工验收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验收,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5)未能通过的竣工验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款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8.7 竣工验收结果的争议
8.7.1协商解决。对竣工验收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
8.7.2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验收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验收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该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验收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接收证书
9.2.1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保安责任。至整体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工程的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通知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发包人发出的竣工验收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组织竣工投产试验。
(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验收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
(3)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无条件对发包人的运行、检修人员进行该工程岗前培训,不少于3个月。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组织安排其运行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10.2.2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10.2.3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工程竣工移交后试验日期的通知。承包人在该工程竣工达标投产后1个月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10.3.3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2)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3)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
(4)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增加的费用。
10.4.3按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90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根据5.1.1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10.5.2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
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
11.1.2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
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质量保修金额
11.2.1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2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14.5.2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验收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1.4专用条款关于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的其他约定。
12.2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根据12.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12.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30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12.2.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12.2.4专用条款关于竣工验收的约定。
12.3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12.3.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40日内按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
(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十六份;
(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五份;
(3)声像档案一式五份。
12.3.2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4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发包人代表签认,发包人代表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发包人代表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12.3.3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
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3.4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给发包人。
12.3.5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2.3款的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如果发包人因此受到损失大于本款约定的违约金,有权要求承包人另行赔偿。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变更权
13.1.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变更建议权。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13.2.3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
(4)发包人对竣工验收经验收或市委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5)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
13.2.5调减部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1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
(1)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4)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
13.3.4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
13.4.2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的确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届时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5)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6)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4.2担保
14.2.1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履约的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支付保证金。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证金。支付保证金的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项目不适用)
14.2.3预付款保证金。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时,预付款的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14.3.3预付款抵扣
(1)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
1)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时,当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但约定了履约保证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4)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时,发包人尚未扣减完的预付款余额,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包括设计进度款、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竣工验收进度款,以及竣工后试验服务费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14.5.1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11.2.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11.2.2款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
14.5.2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1)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质量保修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将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承包人请求提供余下的一半质量保修金的保证金,且发包人同意接受时,在接到该保证金后,向承包人支付该保修金额余下的一半款项。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退还该保函。提交质量保修金的金额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和竣工后试验等)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由承包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在本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或(和)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明显落后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付款条件。约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未约定履约保证金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
14.8.3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从此后的第15天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15天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当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时,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14.10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
14.10.2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当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证金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1.2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提交支付保证金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证金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证金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工程结算
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12.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证金返还给发包人。
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证金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证金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承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证金时,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他规定
15.3.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15.3.2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违约责任
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5.1.1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或(和)建筑造型、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验的约定、第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
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1.3专用条款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6.2索赔
16.2.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商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3.2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
(1)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合同解除
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天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7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证金返还给发包人。
(2)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
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情况时;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天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证金;
(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证金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额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证金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2)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证金中扣减,此后,承包人将支付保证金返还给发包人。
(4)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证金,且发包人未能支付时,发包人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承包人尚有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2 除本合同第11.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约定外,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告终止。
19.3 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补充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
第三节 专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3工程EPC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南沙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及标准化工程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等实行全过程工程承包。
1.1.4发包人:本合同发包人为广州市南沙区水利工程管理所。
本条增加:
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依法确定的建设管理单位为 。
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可研阶段的成果文件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作业。
1.1.26工程完工,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本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接收等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EPC工程所在地省级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无。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工艺或/和相应的实施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无。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无。
研发试验(或培训)协议(名称):无,作为合同附件。
1.7 保密事项
1.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无,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增加:
2.1.7负责协调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前期勘察设计资料、成果移交给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2.1.8有权调整工作面和新增项目,工期相应延长。
2.1.9工程属地政府及村等相关部门要求改变设计路线、调整工作面、改变设计路线,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实施,工期相应延长。
2.1.10负责非承包人原因的交通疏解,协调施工图审批工作,征地,沿线建(构)筑物的赔偿工作及综合管线迁改。
2.1.11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完工时间相应延长。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把发包人的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职权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发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以书面的方式把监理单位名称、工程总监理姓名、监理的范围、监理的内容和监理的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4 建设管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作为该项目建设总协调单位,对委托人负责,负责全面统筹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协调项目相关服务单位开展工作,负责监督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展设计、施工工作。在送达委托人的同时,抄送监理人。
2.4.1 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按合约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获得合同约定的各项报酬。
2.4.2 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工程资料。
2.4.3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和约定,认真负责履行发包人的委托服务和相应职责,代表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按时向发包人交付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质量等级的工程。
2.4.4 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并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业务资格。
2.4.5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做好与规划、国土、征地拆迁、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迎接上级各部门的检查和考核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4.6 建设管理单位按本合同约定派出满足本工程服务需要的机构及人员,主要人员的资格应报发包人批准认可,向发包人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其他派出人员名单、服务工作大纲与工作计划,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服务各项业务。
2.4.7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按双方约定,定期向发包人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建设管理单位为本工程管理服务所派出的主要人员在合同期间,原则上不得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工作。但在完成本合同主要工作量的80%后,建设管理单位在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的管理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
2.4.8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和本工程的目标成本,组织工程的实施建设;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委托,办理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实行投资目标成本控制。
2.4.9 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对自身或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事项如涉及工程投资、建设标准等问题的,应按南沙区政府和区水务局有关变更管理的规定和指引处理。如涉及工期、质量等重大问题的,应在充分维护发包人权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发包人备案核定。
2.4.10 如建设管理单位在报送各类报表、提供数据资料过程中有迟报、漏报、重报、错报现象,发包人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2.4.11 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2.4.12 为建设单位提供开展本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5 安全保证
2.5.1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办理事项的协议(名称):另行协商确定。
2.5.3发包人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的委托合同(名称):另行协商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按相关要求执行。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总负责人姓名:
项目总负责人职责:
项目总负责人权限:
勘察项目负责人姓名:
勘察项目负责人职责:
勘察项目负责人权限:
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
设计项目负责人职责:
设计项目负责人权限:
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
施工项目负责人职责:
施工项目负责人权限:
施工技术负责人姓名:
施工技术负责人职责:
施工技术负责人权限:
专职安全员姓名:
专职安全员职责:
专职安全员权限:
3.2.2施工项目经理擅离项目现场的违约约定:施工项目经理擅离项目现场(包括项目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离开项目现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离开项目现场已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但未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应就施工项目经理的每次行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如果施工项目经理每次擅离项目现场连续超过24小时,或者在一个月内擅离现场累计超过48小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而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施工项目经理的通知后7天内更换完毕并派驻现场。
3.2.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更换:
(1)拟上任的项目经理(下称“新任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所载明的项目经理(下称“原任项目经理”)的专业相同,而且新任项目经理被国家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授与的专业资格(或资质)等级不低于原任项目经理;
(2)新任项目经理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
(3)承包人在更换项目经理时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2.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次更换项目经理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
如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连续二日或在一个月内累计三日未任命项目经理,应向发包人承担支付人民币3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本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另行要求赔偿;如果发包人没有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
3.2.6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者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更换。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的通知后3天内可以向发包人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的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更换,所调换来相关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相应人员的综合素质。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和)本款的约定更换相应的人员,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发包人未解除本合同,对于本款约定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扣除。
3.2.7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工程总监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无故缺席一次,承包人应按每人每次2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如果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在一个月内累计缺席工地例会二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通知后7天内更换完毕并派驻现场。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正式开工前5日负责编制完成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分别一式二份,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本款约定的制度后进行审查,如果有相应的修改意见,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本款所约定的制度后提出并送达承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正。
3.8 分包
3.8.1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2)承包人在进行分包前,应把相应的分包文件报送监理工程师以及发包人审查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的审查和同意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或分包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奖惩、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应在正式开工前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表》原件一式二份。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进度计划表》后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2采购开始日期。
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按总体进度开展采购计划。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按相关规范或者规定执行。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按相关规范或者规定执行。
4.5 提前完工以及误期赔偿
1)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且不低于每天1万元,误期赔偿限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10%;延误工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关于提前完工奖的约定:双方可另行商议合理奖励。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提供文件的份数及时间的约定如下: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前期工作相关文件 |
1 |
招标时已提供 |
如有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提供 |
2 |
发包人要求 |
1 |
设计工作开始前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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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5.2.4、5.2.5、5.2.6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4)勘察要求:
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获得的测量数据进行复测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对数据准确性进行核实。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
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在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4操作维修手册。提交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无。
5.2.5勘察和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1)勘察文件的主要内容:勘察成果文件主要包含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场地地震效应评价,岩土工程和不良地质、地质灾害分析评价,基础选型及参数建议,现状地形侦测,供水管理及其它相关管线物探和测量,其他工程勘察规范规定的内容等。
(2)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至少包括设计成果文件。设计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送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并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审查配合服务、施工图预算审查配合服务、竣工图编制等工作,以及设计协调服务,配合专家评审及相关报建等工作。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由于设计人失职造成建设单位的工程损失达到结算价的20%以上时,由建设单位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罚。
5.2.6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约定如下
序号 |
阶段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提交日期 |
份数 |
备注 |
1 |
勘察 阶段 |
勘察成果文件(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 |
按发包人要求 |
12 |
含可编辑的电子版 |
2 |
方案设计阶段 |
方案设计成果文件 |
按发包人要求 |
12 |
含可编辑的电子版 |
3 |
报建 阶段 |
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 |
按发包人要求 |
满足报建需要 |
含可编辑的电子版 |
4 |
初步设计阶段 |
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概算书、设计图纸、安全生产评估报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红线图、报建报批图等,其深度应达到《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规定或相关行业设计规范有关初步设计阶段要求的规定) |
按发包人要求 |
12 |
含可编辑的电子版 |
5 |
施工图设计阶段 |
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含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计算书、满足招标和施工使用的技术条款、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要求等),其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
按发包人要求及工程进度需要 |
15 |
可根据施工需要分批提供,还应提供可编辑的电子版 |
6 |
现场服务阶段 |
勘察设计变更图纸(勘察设计变更同时提供工程量对比清单,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应同时提交概算及计算书) |
按发包人要求 |
10 |
含可编辑的电子版 |
7 |
竣工 验收 |
竣工图 |
按发包人要求 |
10 |
含可编辑的电子版 |
8 |
其他 |
1、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若干效果图,供方案说明或宣传使用; 2、其他设计文件 |
按发包人要求及工程进度需要 |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 |
含可编辑的电子版 |
注: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随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提供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计算书。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审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资料成果、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5.2.7限额设计
(1)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程概算金额送审额不应超过可研批复金额,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该概算价。概算审定价不得大于概算金额送审金额。
(2)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应超过概算审定价(合同部分),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该预算价。施工图预算总价不应超出概算审定价。预算各综合单价、措施费合价包干部分在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3)合同结算按约定实际工程量和预算综合单价结算,措施费按约定方式结算。
(4)工程采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项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总价措施项目费包干。结算价以经财政部门终审的价格作为最终结算金额。
(5)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国家、广东省以及广州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计价规定(以提交施工图预算时政府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结算时不予调整)的要求编制,项目特征应表述清晰完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发包人收到设计资料和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组织有关各方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协调出具审查意见及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函。
5.3.2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承包人需提供独立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资料、施工方案。
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为配合标准化工程的操作运用,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移交前30天向发包人指派的操作人员免费提供培训服务,直至操作人员能熟练独自完成操作任务。
第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无。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
6.2检验
6.2.1承包人检验报告的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按相关规范或者规定执行。
第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2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具备施工条件。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
7.1.3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给临时水、电等类别和取费单价:发包人负责协调本项目红线内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通信的接入点,相关的计费标准亦根据工业用水用电的相关标准计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9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无。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2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应在项目进场施工前7天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交《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原件一式二份。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做出相应的修改。
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相关规范或者规定执行。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临时占地(或租地),相应的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应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之中。但发包人可以提供临时占地(或租地)的协调等帮助工作。
7.2.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发包人负责协调本项目红线内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通信的接入点。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按相关规范或者规定执行。
7.2.5 现场总协调:承包人负责(如联合体的,由联合体牵头方负责)该工程项目整体安全、质量管控、协调工作。包括:涉及本工程所有设备监造、催交、运输、验收、保管、管理、施工,本工程范围内引起的施工租地、道路占道、道路修复手续办理及协助与本工程有关的供电部门、城市规划、通信、市政、园林、交警、城监、公路、地铁、消防、防雷等部门一切手续办理及维稳协调工作。不包括:征地及青苗赔偿、沿线建(构)筑物的赔偿工作及综合管线迁改工作,但需EPC施工承包单位无条件配合并整体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7.2.15 承包人有义务服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管理部门的管理。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在正式开工后3日内把相应的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原件一式两份提交给发包人。
7.4.2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主要机具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由发包人在本项目工程正式开工前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包人。
7.5 质量与检验
7.5.1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在进行质检前5日以书面的方式把质检的范围、内容、标准、参检人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对于所有的隐蔽工程,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均需检查验收;对于重点的隐蔽工程,发包人需检查验收,重点的隐蔽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约定;对于需要中间验收的部位(或中间验收的部分),发包人在进行质检前5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提交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本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5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书原件一式二份。
7.8.5事故处理
(1)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但因事件而给发包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根据安监部门的责任认定,进行事故处理,如需赔偿,自行负担赔偿费用。
第8条竣工验收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验收。
8.1竣工验收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竣工验收方案对应通用条款8.1.1款(4)条
提交竣工验收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工程(包括单项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验收方案原件一式二份提交给发包人。
第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工程接收的日期:按相关规范或者规定执行。
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按相关规范或者规定执行。
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按相关规范或者规定执行。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10.1 责任与义务
10.1.1发包人的义务
(6)其他义务和工作:无
10.1.2承包人的义务
(2)提交给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按相关规范或者规定执行。
(7)其他义务和工作:无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按相关规范或者规定执行。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30天。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无。
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无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本合同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 质量保修金额
11.2.1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工程施工结算评审价的:3%。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发包人在工程最终结算时暂留工程施工结算评审价的3%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人已全部履行质保义务后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原件一式十六份,竣工验收报告采用规范的格式。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原件一式十六份(完整竣工报告提供一式十六份,竣工资料提供副本或电子版),竣工资料采用规范的格式。
12.1.4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得迟于全部工程完工后40天。因承包人逾期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以本工程终审结算价为基数,每逾期一个月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减终审结算价的3%,以此累计,逾期超过5个月承包人仍未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本工程视为不合格工程,发包人不再办理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工程款支付,但工程仍应按发包人指定的期限无偿移交给发包人。
12.2竣工验收
12.2.4关于竣工验收的其他约定
(1)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法律及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执行。
(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发包人在取得单项验收合格和征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可提前使用。
12.3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12.3.3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
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变更权
增加:未经发包人同意,代建单位、监理人无权作出变更。施工图经过图审合格后,原则上不允许设计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图变更的,导致工期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并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如政策允许,发包人可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以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13.3 变更程序
13.3.1增加以下内容:
1、本项目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结算原则计算,其余因勘察、设计、施工、概预算编制质量等问题所导致的变更,如费用增加的结算时不予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的,结算时按实结算。
2、以下工程变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变更增加费用:
(1)勘察质量造成的工程变更,包括勘察大纲不完善、勘察成果有误等情况;
(2)设计质量造成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成果不完善、设计图纸不准确、设计文件有错误、设计图纸不详细等;
(3)概预算编制质量造成的工程造价缺陷,包括概算、预算漏记、少算,综合单价、人工工日、机械天班及主材价格偏低,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不合理等情况。
上述变更,如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结算时按实结算。
13.3.2 变更估价
本款修改为:
1、设计范围内除新增单位工程外,设计费不予调价。
2、工程费变更估价。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按本合同第17.1款的约定确定合同价格清单,本合同所提及的“工程变更”均指实际施工相对于施工图纸及合同价格清单的变更。由承包人编制变更预算,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变更定价原则如下:
(1)合同价格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
(2)合同价格清单中没有相同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合同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且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
(3)若合同价格清单中既没有相同的项目,也没有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属于新增项目,则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确定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其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取费按照合同价格清单计算,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按以下情况确定:
①合同价格清单中已有相同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则采用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价格清单中没有相同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则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申报工程变更是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下浮计算,下浮率采用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合同双方通过市场调查取得市场价格并结合承包人报价下浮率下浮确定。
(4)变更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采用合同价格清单中的价格且合同条款涉及价格调整的,计价时按合同约定相应调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
(5)工程变更中涉及的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和价格,并由监理人、代建单位复核,经建设单位审批后确认。
(6)除上述规定外,变更项目还需按照《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规定执行。
(7)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南沙区财局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并以此最终结算造价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13.3 .3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13.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15.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15.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l)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7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4)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情况,报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平整、地上附着物拆卸(除)、鱼(虾)塘处理、清淤、排水及其他相关临时工程等费用,在合同实施时,不得以任何原因增加该部分费用。
(5)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如因投资或材料供应有变化,或因发包人使用需要,提出变更设计要求,除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批手续由发包人负责外,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按照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因此而发生工程量与造价增减,由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图纸7天内(过期发包人不予受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单”,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因此而造成工程量与造价增减,其计量结算办法参见本专用合同条款13.3款。
(6)合同签定后,承包人进场施工,中途如遇国家宏观计划决策调控,或因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必须执行停建、缓建命令时,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建至安全部位,避免更大损失。此时,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的价款,并向承包人作价接收已为本工程所储备的材料;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尽快撤离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以上工作所需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本条不采用。
13.5 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13.5.1 变更的报价
(l)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7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13.5.2 变更决定
(l)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报发包人作出变更决定,监理人将该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17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7天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13.4款的规定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l)、(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4)监理人签署的变更指示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执行,不得拒绝。
13.5.3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倘如承包人有合理化建议措施,必须事先提出变更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施工方案,经发包人、设计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后,方可实施。凡未经设计、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的图纸和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的,均属手续不全,一概无效。由于承包人按无效图纸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3.7合同价格调整
双方协商一致,第16.1条修改如下: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当《广州南沙开发区(南沙区)政府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文件等最新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按如下方式调整:
(1)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在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与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相比,其材料单价价格差价超过±30%的材料项目方可进行调整,其价格单价差价不超过±30%的材料项目不得列入材价调整范围,均按投标价执行,不作调整。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滞后所造成的材料价差不属于上述调整范围。可调整的主要材料名称为:钢筋、水泥、砂、块石、碎石、木材、柴油、汽油。具体调整结果以财政部门核定的完工结算为准。
(2)符合上款材价调整范围的主要材料在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与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相比,超出±30%的部分作价差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
①主要材料价格下降时,且:
(1— |
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 |
)×100%> |
30%时 |
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 |
单价价差=当期计划应完成工程量(且实际已完)施工期间的材料指导价格-(招标时执行的材料指导价格×0.7)
②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且:
(—1 |
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 |
)×100%> |
30%时 |
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 |
单价价差=当期计划应完成工程量(且实际已完)施工期间的材料指导价格-(招标时执行的材料指导价格×1.3)
主要材料的当期总价差,按以下公式计算:
调整后的当期主要材料价差结算价=主要材料单价价差×当期计划应完成工程量(且实际已完)中相应材料量中符合调价范围的材料量小计。
(3)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滞后所造成的材料(设备)价差按以下原则 办理:主要材料(设备)单价取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和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
第14条合同总价、付款和结算
14.1合同总价
14.1.1 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仅作为暂定价。
合同总价(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 )。
勘察费(暂定): 元(大写:人民币 ),中标下浮率: 。
设计费(暂定): 元(大写:人民币 ),中标下浮率: 。
工程建安费(暂定): 元(大写:人民币 ),中标下浮率: (属不可竞争费用的部分,不执行投标下浮率)。
14.2 担保
14.2.1履约保证金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履约担保金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方的名义提交。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上述履约保函作为本合同的组成文件之一。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总价的10%,合同总价为: 元,即履约保证金为: 元。(大写: )。
承包方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后30天内,发包人将应退还的银行履约保函(原件)退还给承包人。
14.3 预付款
14.3.1双方协商一致,本条款补充如下:
(1)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及预付款保函且具备开工条件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中标价的(□ 0%;□ 5%;□ 10%;□ 15%; ☑20%;□ 25%;□ 30%)作为工程预付款。承包人须在申请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前完成预付款的申领手续,否则视为放弃。
(2)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每一次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工程进度款的40%作为抵扣工程预付款,直至工程预付款抵扣清为止。扣清工程预付款后退还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
工程预付款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格式,并由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若承包人未能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勘察设计服务费支付方式。
由发包人根据工作进度向勘察设计单位分期支付,支付进度如下:
勘察设计工作完成以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审批完成或被确认合格且工程顺利进入下一阶段或勘察合同符合终止条件为准。对应的勘察设计费按比例分阶段付款,如下:
(1)勘察服务费支付方式:提交勘察成果后最多支付至勘察服务暂定价的70%,勘察服务费结算后最多可支付至勘察服务费结算价的90%。
(2)设计服务费支付方式:初步设计批复后最多支付至设计服务暂定价的50%,施工图提交后最多支付至设计服务暂定价的60%,施工图经审查并修改完善后最多支付至75%,施工完工前最多支付至90%。
(3)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最多支付至工程合同勘察设计服务费的95%。
(4)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且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发包人支付项目应支付的勘察设计服务费余款。
14.4.2 本合同工程费按进度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1)工程预付款按第14.3条规定支付。
2)付款时间:按月支付。
3)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每个月结算一次,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前按规定的申请书格式填写支付申请书并备齐有关资料送监理人审核,资料包括: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作)量完成清单,工程(作)量签证单,工程验收汇总表、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违约处罚通知单、上次支付凭证复印件等,最终以南沙区财政局要求为准。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支付申请书后14天内完成审核。
4)每月进度款只付应付款(扣除预付款、违约金等后)的85.0%。另15.0%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12.0%为暂定结算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审定结算造价,再按财政评审结算价的97.0% 减去已付工程款得出的结算金金额支付;第二部分3.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0.5%为设计质量保证金,2.5%为施工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及质保到期后支付。
5)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付款证书审批,完成付款证书审批后14天内发包人应完成财政付款申请上报工作(以水务局向财政部门发出的申请支付申请函发文日期为截止计算日期),发包人不对由于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原因引起的支付延误承担责任。因承包人支付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不齐或错误引起的支付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当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不足以承担因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后果时,发包人可对动用暂扣的结算金和质量保证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对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7)若承包人拒签违约处理单,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14.4.3其他付款事项
(1)每次付款,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均应向发包人开具合格的等额增值税发票。
(2)工程每次付款时需经发包人审核,承包人请款时,应附当期主要材料的购买凭证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或发票复印件)。
14.5质量保修金额
14.5.1质量保证金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工程费结算价款的3%。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直接从结算价款中扣留。
14.5.2 本款修改为:工程保修期满且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责任,监理人出具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按合同条款第14.3.1款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后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扣留部分质量保证金用于完成剩余工作。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14.12 工程结算
14.12.1本工程的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如下:
14.12.2勘察费的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双方协商一致,勘察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版)的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规定计算,并下浮20%(按投标文件的勘察费下浮率计算)。最终结算价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定为准。
如因项目实际情况,需发生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等需要额外增加费用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后支付。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在勘察工作大纲中提出勘察工作量,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实施,未经发包人同意而产生的勘察费用由勘察单位自行承担。最终结算时,实物工作量按实际发生的为准,附加调整系数按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值为准。
14.12.3设计费的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设计费为下列设计服务费用之和,并下浮5%(按投标文件的设计费下浮率计算)。最终结算价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定为准。
基本设计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送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并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审查配合服务、施工图预算审查配合服务、竣工图编制等工作,以及设计协调服务,配合专家评审及相关报建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版)的收费标准计算。最终结算时,以立项项目为单元,分档计算的计费额分别以各立项项目的工程评审概算中第一至第四部分之和(建安费)为准进行计算。设计收费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按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值为准。
(1)设计单位须承担本工程设计方案修改任务,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方案修改的费用,设计单位配合办理工程报建等手续,直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为止,各个阶段设计内容及完成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2)若初步设计概算超出立项投资额,设计单位须保证根据评审专家和发包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并承担一切的责任和损失。如果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单位须保证无偿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项目立项投资调整而引起的设计概算修改除外。
(3)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而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服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项目立项投资调整引起的设计修改除外。
14.12.4工程建安费的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本工程中标工程费仅作为签约暂定合同价。待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承包人依据合同第14.13.3.2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由发包人组织的预算评审审核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及总价。具体原则如下:
14.12.4.1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
(1)计价依据:
1)现行有效的计价规范、计价通则及相应专业综合定额,具体为: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配套文件等;合同中约定综合考虑在合同总价中的相关项目费用,如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可以计列的,在预算中开项计算,上述文件未约定可以计列的应综合考虑在投标下浮率中,不得在预算中计列。
2)材料价格优先采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如其没有的则采用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如果再没有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
3)措施费、其他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工资实名制管理费、扬尘排污费、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办法:按本条款下面具体约定的费率计算,其他未约定的或在合同执行期间有变化时按基准日期当月度广东省和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4)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文件。
(2)工程量确定方式:
1)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按国标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
2)合同最终结算的工程量为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量的总和。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定价方式:
综合单价依据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配套文件中相关定额,使用的优先顺序为:①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第①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施工图预算编制上一季度适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该综合单价不含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施工图预算编制上月份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主材价格确定方式
材料价格优先采用施工图预算编制上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如其没有的则参照同季度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由承包人、监理人共同组成询价小组,制定相应的询价办法进行询价,要求提供合规的询价单),最终以财政投资评审审定金额为准。
注:以上的材料价格全部指的是税前价。
2)执行最新计费标准,按增值税的计价程序进行计算规费、税金等费用。
3)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按定额标准执行。
4)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配套文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有关文件执行。
5)规费及税金计价:按施工图预算编制时上一月份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14.12.4.2合同价格清单确定原则:
根据上述原则编制的施工图清单预算经发包人组织评审后,以审定的施工图清单预算为基数,按以下表规定下浮后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或合价后,签订修正合同,作为进度款支付、结算等依据。
(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发包人组织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1-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
(2) 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价=发包人组织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计;
2) 其他以“项”为单位计价的措施项目 合同价中其他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合价=发包人组织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对应的措施项目合价×(1-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 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费合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其他以分部分项方式计价的措施费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 合同价中其他以分部分项方式计价的措施费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发包人组织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对应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1-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
(3) 其他项目费 以第(1)、(2)项费用为依据,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计算 暂估价:根据摸查结果,按发包人要求设置。
工程优质优价费:不计取。
(4) 规费及税金 (以第(1)、(2)、(3)项费用为依据,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计算)
14.12.4.3工程费:
14.12.4.4完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0天内完成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和复核,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送来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0天内完成复核并送财政部门审定。完工结算申请单必须附有关结算书及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最终审定的为准。发包人不对财政部门的审定时间作任何承诺及保证。如果财政部门审定时间延迟的,不视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
14.12.4.5在完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并附财政部门完工结算核定确认通知书。
14.12.4.6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4天内完成复核,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审批,并按合同条款规定支付给承包人。
14.13 竣工结清
14.13.1最终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在收到按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且竣工验收通过后的14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14.13.2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14.13.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l)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按发包人支付方式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还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24.1款规定提起诉讼。
14.13.4最终结算办理
(1)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后,承包人在二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审定完毕,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七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承包人应及时提交结算申请书文件,在具备结算条件但未在四个月内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做出判断并报送给结算审核方,以保证结算的连续性,承包人应被视为对发包人送出结算已予以认可。如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核的,还应符合相关政府部门审核的时间要求。
(2)依据合同第14.8.4.2项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签订修正合同的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以项为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合价包干。
若工程某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则以该项目的实际计量作为结算工程量,综合单价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3.5款规定的变更价格原则进行结算。
(3)合同最终结算的工程量为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量的总和。
(4)承包人收到结算文件核对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认可评审结果的,发包人有权向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14.13.5支付管理
14.13.5.1承包人工程资金的管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若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13.5.2承包人的所有建设资金(包含但不限于进度款、预付款等),发包人均采用直接转入承包人项目专用账户的拨款方式。承包人须保证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4.13.5.3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利于发包人了解和监控项目资金的财务资料。如经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资金未使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发包人可暂停对该承包人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上述行为。
14.13.5.4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调整、竣工验收进行的结算、质量保证金、最终清算款等,除按照上述条款执行以外还应按照发包人《施工合同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执行,最终以南沙区财政局审定的结果为准。
14.13.5.5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任何违约惩罚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此条款。
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和违约金的扣除时间会在发包人任何合适的任何计量月中扣除。发包人扣除违约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
第15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按相关施工规范文件执行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按国家有关工程保险规定执行。发包人负责投保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他保险为承包人购买。由承包人办理,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政府文件要求购买(详见附件),把发包人列为第一顺序的被保险人,工程保险费用由承包人代为发包人向保险公司支付,实际保险费用由承包人凭缴费发票向发包人请款。保险责任范围包括:(1)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竣工验收)一切险,包含对设计(勘察)的保险;(2)第三者责任险。其他工程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购买。
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3专用条款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6.1.3.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限定的时间或/和方式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限或/和方式改正了其违约行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累计二次被限期改正的行为或状态即构成承包人的一次一般违约行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如果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限或/和方式改正了其违约行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承包人构成一次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严重违约行为的后果。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承包人累计五次一般违约行为构成一次严重违约行为。
(2)一般违约责任的后果。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对于每次一般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再构成与前次违约行为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违约行为,对于第二次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5千元的违约金;对于第三次及以上的与前二次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违约行为,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万的违约金。
(3)严重违约行为的后果。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构成严重违约行为时,对于每次严重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
(4)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5)赔偿损失和工程移交。本合同因承包人原因被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包人应全额赔偿给发包人,对于已建成或未建成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且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支付相应的款项或对价。
16.1.3.2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累计构成三次严重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6.1.3.3 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其他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16.1.3.4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
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行为的后果。
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
(2)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行为的后果;在合同期限内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合格”,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金额为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的2.5%。
(3)工程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全部工程审定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返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
(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在的分项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6.1.3.5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16.1.3.6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代表和工程总监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
(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行为的后果,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
16.1.3.6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6.1.3.7其他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行为的后果。如果承包人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赔偿,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对于已被发包人扣减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当在发包指定的期限内把履约保证金恢复至中标价的10%,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把履约保证金恢复至本工程中标价的10%,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16.1.3.7 本合同条款中将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承包人。
增加:16.1.3.8工程结算方面的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或提出不正当理由延期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并按合同价款的0.1‰/天计算违约金。
②若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不能按时完成或承包人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与终审部门共同确认最终的审核结果,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③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递交完整的完工结算报表后30日内协调评审部门出具初步评审报告,审计完毕后15日内支付至工程款的97%。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本合同自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20条补充条款
20.1安全文明施工费
20.1.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
(1)内容和范围
(另作约定:见合同附件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 元。
20.1.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另作约定:按照《合同附件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第1.3条约定内容执行。
20.1.3 费用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另作约定:按照《合同附件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第1.3条约定内容执行。
20.2本合同一式壹拾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肆份,各执壹份,副本壹拾肆份,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陆份。
20.3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属于非法或无法执行,该条款将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分割并应被视作无效,该条款并不改变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合法性与可执行性不受影响或妨碍,并完全有效。各方应立即将上述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代之以合法、有效且可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替代条款的意图应最接近上述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的意图。
20.4除签署部分外,本合同条款不得手写,否则该文本不能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增加:第21条款完工验收
本工程的完工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范如有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22条款其他条款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切实规范用工制度。承包人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及时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单位工程款而引起的劳务单位滋事或以甲方为被告的诉讼,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其它赔偿金)。
第23条款对暂列金额的约定
工程费用中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的比例设置暂列金额,具体要求如下:
(1)暂列金额计算原则
在不超出经批复的总投资估算的前提下,暂列金额按照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工程费10%计取,概算时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机构最终审核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
(2)暂列金额的管理使用
暂列金额应为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等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合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制订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暂列金额的使用应遵循先审批、后动用的原则。
第24条款工人工资支付
承包人(施工方)应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穗建筑【2017】29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集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业务银行的通知》(穗建筑〔2017〕2247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业务银行名录的通知》(穗建筑〔2017〕2365号)等有关要求,落实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制度。
承包人(施工方)应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相关信息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承包人(施工方)应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划入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承包人(施工方)应当建立工人实名、考勤、工资结算、支付等制度和管理台账,并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落实情况资料作为当期工程进度款申请拨付依据之一。
按以下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和支付期限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①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报价中没有人工费金额的,双方另行约定工人工资款比例为15%,并签订补充合同。
②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将每期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施工方)账户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将工人工资划拨到承包人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③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施工方)应当及时补足。
承包人(施工方)对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承包人(施工方)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当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约定执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明确工人工资比例。
第25条款扬尘防治管理
承包人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广州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计划》(穗水质安【2018】45号)、《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水务工程扬尘污染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穗水质安[2018]45号)的要求,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包人应落实方案的实施。
第26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包人须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6]172号)、《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2017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安办[2017]110号)、《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安办[2018]95号)等文件精神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南沙区水利工程管理所
建设管理单位(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五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两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两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两 年;
6.其他项目 两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结算评审价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评审价的 3%。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无息)。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扣留工程施工结算评审价的3%作为缺陷责任期的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无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 (公章) 建设管理单位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账 号:
附件2: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
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广州市南沙区水利工程管理所
我单位理解贵公司在项目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的要求,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我单位现郑重承诺如下:
确保按投标文件投入人员和设备,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如因施工而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我单位及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在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负终身质量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包人:
(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登记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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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桩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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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相片 |
技术负责人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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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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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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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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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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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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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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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记录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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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称 |
职务 |
责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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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施工单位(盖章):
附件3:工程承包廉洁协议
工程承包廉洁协议
发包人(全称) :
建设管理单位(全称):
承包人(全称) :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三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三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三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义务
2.1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条和第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条和第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三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本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本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发包人: (公章) 建设管理单位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账 号:
附件4:安健环管理协议
目 录
合同编号: 0
第一节 总承包合同协议书 3
工程施工:本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根据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采用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投标下浮率及合同约定的方法,得出合同价格清单的单价及总价,作为计量和结算的依据;建安工程费结算原则以合同约定为准。 4
(4) 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因承包人的设计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被视为已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 5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5
2、环境管理目标: 6
第二节 通用条款 10
第三节 专用条款 65
第1条一般规定 65
1.1 定义与解释 65
1.4 适用法律 65
1.5 标准、规范 65
1.7 保密事项 66
第2条发包人 66
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66
2.2 发包人代表 66
2.3 监理人 66
2.5 安全保证 67
第3条承包人 67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68
3.2项目经理 68
第4条进度计划、奖惩、延误和暂停 70
4.1项目进度计划 70
4.3 采购进度计划 70
4.4 施工进度计划 70
4.5 提前完工以及误期赔偿 70
第5条技术与设计 70
5.2设计 70
5.3 设计阶段审查 73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74
第6条工程物资 74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74
6.2检验 74
第7条施工 74
7.1 发包人的义务 74
7.2 承包人的义务 74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5
7.5 质量与检验 75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75
7.8 健康、安全、环境 76
第8条竣工验收 76
8.1竣工验收的义务 76
第9条工程接收 76
9.1工程接收 76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77
10.1 责任与义务 77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77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77
10.6 未能通过考核 77
10.7 考核验收证书 77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77
11.2 质量保修金额 77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77
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78
12.2竣工验收 78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78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81
13.5 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81
13.7合同价格调整 82
第14条合同总价、付款和结算 83
14.1合同总价 83
14.2 担保 83
14.3 预付款 84
14.4 工程进度款 84
14.4.3其他付款事项 85
14.5质量保修金额 85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86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86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86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86
14.12 工程结算 86
14.12.1本工程的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如下: 86
第15条保险 92
15.1 承包人的投保 92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92
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92
16.1.3专用条款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92
增加:16.1.3.8工程结算方面的违约责任 95
增加:第21条款完工验收 96
第22条款其他条款 96
第23条款对暂列金额的约定 96
第24条款工人工资支付 97
第25条款扬尘防治管理 97
第26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98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99
附件2: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 102
附件3:工程承包廉洁协议 104
附件4:安健环管理协议 107
建设管理单位: 110
一、协议有效期限 110
二、管理目标 110
三、本工程安健环责任 111
四、接口协调与安健环协议 113
五、安健环体系审查 114
六、人员基本素质 114
七、劳动保护 115
八、开工前安健环检查条件 115
九、安健环监督 116
十、安健环培训与要求 116
十一、职业健康、卫生防疫 116
十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 117
十三、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117
十四、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118
十五、安健环业绩考核 119
十六、附则 119
附件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21
附件6: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129
附件7:履约担保格式 130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建设管理单位: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 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管理,确保实现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管理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明确甲方与乙方的安健环(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下同)管理责任,加强安健环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相关的安健环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健环管理责任与施工合同同日生效和终止。质保期有现场服务的,安健环管理协议由双方另行补充,没有补充协议的,参照本协议执行。
二、管理目标
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为:
不发生因工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爆炸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生产性交通事故;
不发生重大垮(坍)塌事故;
不发生群伤恶性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
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人身轻伤事故率≤4‰。
本工程职业健康目标为: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
不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故;
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传播(传染病未形成三人及以上同时患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95%。
本工程环境管理目标为:
不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不发生放射源失控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处罚事件;
工业“三废”的容许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达标率100%;
噪声排放达标率100%;
危险废弃物合法处理合格率100%;
大力推广运用科学技术,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源消耗;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乱砍滥伐,不破坏物质文化遗产,不伤害珍稀保护动植物。
三、本工程安健环责任
双方共同承诺以下安健环责任:
1.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条例,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标准。
2. 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健全责任体制,编制安健环过程控制程序和安健环工作规程。
3. 适合本工程安健环管理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4. 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确保每名员工在施工现场能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
5. 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本工程施工现场,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包括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健环施工要求。在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及主要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教育,组织其对甲方相关安健环管理制度学习;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会议(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健环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 产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双方自理,双方均应督促各自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7. 应指派符合国家规定并满足项目安健环管理要求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安全事务的沟通与联系。
甲方承诺以下安健环责任:
甲方有权协调解决现场乙方与其他供应商、承包商或者其他第三方之间(但不包括乙方内的各分包商、供应商之间)出现的安健环事件。
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由于现场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事故、事件,甲方应负责事故、事件的协调处理,保护乙方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在开工前组织学习甲方有关安健环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等文件;甲方应及时审查乙方报送的各种重大技术措施及方案。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或标准化工地建设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或事故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情节严重的有权对乙方进行包括工程款抵扣、履约保证金扣款。甲方行使监督、检查权并不免除乙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施工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相关机械、人员资料进行审查,并制作发放相关机械、人员准入证件。
乙方承诺承担以下安健环责任:
乙方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安健环工作,应执行国家、政府和甲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健环或标准化工地建设等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乙方保证指派主管施工的项目副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甲方组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安健环管理。参加由甲方牵头,有监理方、承包方三方组建的日常安健环管理,必须是取得专业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健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乙方对列入本工程项目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乙方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乙方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乙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乙方应对带入现场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乙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乙方、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乙方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施工安全的原则。同时乙方保证执行甲方相关建设工程安健环管理文件规定,以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不分包为原则。
乙方应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劳务合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本单位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劳务合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及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平安卡”。乙方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乙方应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乙方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现场其他乙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四、接口协调与安健环协议
乙方应指定专职安健环管理人员与甲方相应部门接口,参与安健环协调和管理。安健环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积极参与配合甲方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网络和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关要求及时整理、编写相关信息,报送安健环月报及安全生产事故等信息报表。
乙方现场的施工须符合甲方现场安健环管理的基本要求。
五、安健环体系审查
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及甲方有关建设工程安健环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规定,向甲方安健环部门提供以下安健环资料供审查和存档。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未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经甲方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项目施工合同以及本协议,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纪录。
上年度和上一工程发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施工的结论。
项目安健环组织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持证情况。
安全施工的人力投入计划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情况名册)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情况。
适用于本项目的安健环过程管理的程序和安全工作规程。
六、人员基本素质
乙方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乙方应确保雇用的人员(包括间接雇用的人员)提供一年内的体检证明,所有人员应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涉嫌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存在下列行为的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人员、刑事案件牵连人员等。
现场作业人员应有阅读现场安全指示的基本文化水平。
现场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
七、劳动保护
(一)个人劳动保护
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所有个人劳动保护。
乙方应负责为任何用工形式员工配备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工作手套等),乙方应穿着本单位统一的工作服装。
乙方应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在现场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施工现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乙方应提前将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合格证明材料交甲方的安健环部门认可。
乙方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
(二)集体劳动保护
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集体劳动保护。
乙方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及必备的消防器材等集体
防护用品。防风防汛物资如需甲方支持,必须及时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根据资源的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施工机具与材料
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施工机具与材料的管理。
乙方对其带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
对于乙方带入施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机械、锁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必备的消防器材等,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并将这些证书的复印件提交甲方。
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乙方应建立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等。
八、开工前安健环检查条件
乙方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厂证及施工准入证进行严格管理。
开工前,乙方安健环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健环管理体系和安健环责任制建立、安健环管理程序、安健环资金投入、工程危险源辨识(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识别)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报告、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健环教育培训、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等内容。
施工前,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九、安健环监督
乙方施工现场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须携带标志上岗,负责对施工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健环部门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安健环监督。
乙方的安全监督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的安全资格证书。
乙方的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甲方安健环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乙方应建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建立诸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安全协调机构。并建立每日安全议题制度或班前安全交底制度。在施工期间坚持日常安全监督和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
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后,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于整改完次日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检查部门。
乙方应接受和配合甲方专业部门和安健环部门的监督考核与安全评价。
十、安健环培训与要求
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安健环教育培训。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相关部门进行进场施工人员的岗位资格和安全技能审查。
乙方应组织人员的入场培训,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交底工作,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甲方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乙方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抽查考核。
乙方应对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建立安全档案,主要包括体检情况、安健环考试成绩、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
十一、职业健康、卫生防疫
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职业健康、卫生防疫。
乙方应实施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乙方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乙方应建立卫生防病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登革热、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等疾患措施。
十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
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作。
乙方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
乙方应在作业时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降低噪音、震动。
乙方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乙方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
乙方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现场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乙方应在施工中禁止向周边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乙方应在施工中充分重视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河流或下水道、排洪沟。
禁止乙方在施工中破坏山林,并应遵守山林防火规定。
乙方应配备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作降尘处理;工程车辆驶入社会道路前应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污染物、泥土、粉尘等带出工地。
十三、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一)基本要求
乙方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辨识、识别和风险分析、评价,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工程危险源、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辨识、识别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这些作业工种的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
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
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
主要自然灾害(台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
其他。
乙方应对以上风险制定有针对性事故预防措施(反事故措施),必要时针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演练,并建立落实这些措施的组织管理系统。
乙方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乙方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乙方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乙方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
乙方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十四、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乙方负责包括其内部、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乙方现场人员应熟悉施工现场应急响应流程和各种应急通讯方法(火警电话、保卫电话)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乙方应参照甲方的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对于各种安健环事件和事故,按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各种报告等。
乙方发生安健环事故后,禁止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事故。
乙方现场应建立安健环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对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乙方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甲方有权参与调查。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甲方规定的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正式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乙方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乙方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乙方应建立综合应急响应预案,建立各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乙方应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战管用。
十五、安健环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健环管理责任,保证项目安健环管理目标顺利实现,开工前,由甲方项目指挥部制定相关安健环考核制度,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对于满足甲方标准要求的乙方,进行奖励;同时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乙方应建立内部安健环考核实施细则,实施重奖重罚,同时遵循奖励施工现场员工为主的原则,重点奖励在施工现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同时将奖励人员的名单抄送甲方备案。
十六、附则
本协议如存在与法律冲突的内容,应按法律规定执行。
本协议作为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系对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健环内容的补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安健环协议。安全保证金的预留与支付以及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补贴费的支付,按施工合同中相关费用支付条款执行。其他内容应与施工合同保持一致,若两者内容存在冲突时,以施工合同内容为准。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本协议份数与主合同等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 建设管理单位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账 号:
附件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专项条款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乙方单独报价并计入合同总价,并按招标文件中的表格填写子目及
单价等。(在合同谈判时甲方有权对所有不合理子目及报价进行调整,可周转使用的设施单价按摊销计列);结算时,此部分费用据实结算,超出单独报价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包括以下类别,具体项目见附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表》
标准化施工用电;
安全标志、安全宣传栏及标牌;
场地硬地临时化(全厂区的主干道路除外)、高处临时厕所、垃圾通道、垃圾箱、吸烟室、
物料定置化标识牌、地下管线标识牌、临时饮水点、卷扬机机棚、空压机棚;
标准化防护围栏(包括定型制作围栏及各功能区隔离用固定式围栏和临时护栏)、安全立网(必须全新采购并在本项目不得周转使用)、挡脚板;
扣件箱、氧气乙炔笼、孔洞盖板;
防护通道防护棚、各层电梯防护门;
场地、作业区、道路的日常维护;
电焊机集装箱、电焊机二次线快速插头布设等;
个人劳保、安全防护用品。
费用申请、支付办法:
乙方应在工程开工15日内,制定本标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总体计划(清单),
并报送监理单位和甲方审批同意、备案后,甲方预先支付50%比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给乙方;对于因乙方总体投入计划报送不及时、报送不合格而导致费用未能按时支付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每月(或工程节点)工程款支付前,乙方应汇总实际发生且经监理单位、甲方确认的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费,上报甲方并经核实后确定抵扣金额,待抵扣金额达到50%预付比例后,再开始审核并支付剩余40%的措施费用,最后剩余的10%的措施费用在工程竣工且实现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后由甲方确认并支付。
每月月末,乙方向甲方申报下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实施计划,由甲方审核后实施。措
施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后,乙方应及时报监理、甲方现场核实确认。
费用管理要求:
乙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及甲方管理相关要求,提前策划,确保投入及时、到位。
乙方应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明细台帐,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甲方有权对乙方申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发票、现场使用实际数量等情况进行核实,
核实过程中乙方须积极配合。
对于乙方虚报、谎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甲方按虚报、谎报金额的两倍处罚,罚
款从当期工程应付款中扣除。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
甲方将制定项目安健环奖惩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原则为:
一般性违章视情节可处以100到1000元罚款。
对严重性违章、反复性违章视情节可处以3000到10000元罚款。
对于乙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事故责任处罚,处罚原则为:
人身伤亡事故
发生1起人身轻伤及以下事故,由事发单位自行依据本单位的奖惩细则对相关单位进行处
罚。
发生轻伤事故(单次或多次)导致人身轻伤事故率不达标,按事故性质处以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1-2人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3人及以上重伤或死亡事故,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生产性交通事故等其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一般以下机械设备事故,或发生轻微的火灾事故、5万元以下其他经济损失事故,由
事发单位自行依据本单位的奖惩细则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发生一般以上机械设备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交通事故,处
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扣罚。
环境污染事故
发生一般以下环境污染事故,由事发单位自行依据本单位的奖惩细则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或依据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意见实施落实。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以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类事故:诸如垮(坍)塌事故、群伤恶性事故、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恶性电气误操
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群体食物中毒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对于甲方签发的安健环罚款通知单,将在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具体内容详见甲方《建设项目安健环奖惩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
乙方在收到甲方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要求后,一个工作日内无明显行动时,甲方有权委派其他单
位进行整改作业,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将在乙方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且甲方委派的作业队伍在实施作业时乙方须提供必要的配合,不得有干扰行为,否则甲方将视情节对乙方处以每次1~5万元罚款。
由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将在乙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甲方有权对乙方与安全相关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态度、管理能力等方面进
行考核,有权对其认为不合格人员进行清退。
有关说明
甲方有权对项目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升级换版,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现场各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对乙方实施有效。
附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表:
附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表
序号 |
项目 |
子项目 |
要求 |
1 |
标准化施工用电 |
二级低压配电盘(固定式) |
要求标识、样式统一,安全可靠,防雨加锁管理 |
|
|
三级低压配电盘(固定式) |
要求标识、样式统一,防雨,安全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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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轴(便携式) |
要求标识、样式统一,安全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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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源箱内外标识 |
样式统一 |
|
|
施工现场固定式灯塔 |
样式统一 |
|
|
固定式灯塔灯具 |
防雨型,编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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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移动式灯塔 |
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
|
|
小型落地式照明架 |
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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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地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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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绝缘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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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验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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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功能皮线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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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源箱围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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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标志、安全宣传栏及标牌 |
企业标志 |
现场大门出入口应设企业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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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板一图 |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
|
|
现场围挡 |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
|
|
安全宣传栏 |
单幅约2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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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警示标志牌 |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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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识牌 |
长边或直径为50厘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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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宣传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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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场地硬地临时化、高处临时厕所、垃圾通道、垃圾箱、吸烟室、物料定置化标识牌、地下管线标识牌、临时饮水点、卷扬机机棚、空压机棚 |
场地硬地临时化 |
按合同附件是的要求硬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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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临时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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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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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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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箱 |
要求标识、样式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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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定置化标识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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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线标识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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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饮水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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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扬机机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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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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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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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标准化防护围栏(包括定型制作围栏及各功能区隔离用固定式围栏和临时护栏)、安全立网(必须全新采购并在本项目不得周转使用)、挡脚板、水平安全扶绳 |
标准化防护围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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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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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洞防护网 |
用花纹钢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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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立网 |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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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安全扶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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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挡脚板 |
18㎝高的踢脚板,涂黄黑相间条纹。 |
5 |
扣件箱、氧气乙炔笼、孔洞盖板 |
洞口盖板 |
用花纹钢板全封闭 |
|
|
扣件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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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护通道防护棚、各层电梯防护门 |
防护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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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护棚 |
|
|
|
电梯防护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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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场地、作业区、道路的日常维护 |
场地、作业区、道路、排水沟、施工厕所的日常维护 |
|
8 |
电焊机集装箱、电焊机二次线快速插头布设等 |
电焊机集装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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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机二次线快速插头及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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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供气口及防雨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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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笼及托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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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临时存放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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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瓶吊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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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殊个人防护用品 |
荧光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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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差自控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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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报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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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防火防雨 |
防火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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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 |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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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条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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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雨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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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保、安全防护用品 |
劳保鞋、防护手套、安全帽、安全带、速差自控器、攀登自锁器、面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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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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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其它”子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及地方电力、建筑行业相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范围,且经甲方审核确认同意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投入项目。
附件6: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致广州市南沙区水利工程管理所 :
我司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贵单位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出如下承诺,并作为本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我司承诺成立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部门经理,与贵办负责民工权益保障的部门工作对接。
2、我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劳务用工制度和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办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做好本公司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
3、我司承诺按贵办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包括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资料除应附确认的形象进度资料外,同时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若未按贵办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和凭证的,同意贵单位延期或不予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贵单位接到我司拖欠民工工资的投诉,且经核实为事实的,则贵单位有权按照本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有权将我司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
特此承诺!
承包人:(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附件7:履约担保格式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中标后提交,投标时不需要提交)
银行编号:
致:(发包人)
(地址)
鉴于 (以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中标通知书(编号: )实施 (工程名称及服务内容) 工作,又鉴于你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已经认可的银行保函作履约担保,本行已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
本行作为保证人并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的责任,如承包人违约,我方在收到你方第一次书面付款要求后,保证在上述担保金范围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
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索赔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本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发生补充或修改后,本行所承担保函的责任不变,有关补充或修改亦无须通知本行。
本保函直至你方退还本保函原件或至 年 月 日(设计施工工期与运维期之和且不得少于三年)一直有效。
担保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
联系电话(经办部门):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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