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信托计划采用(T+1)工作日(估值日为(T+1)工作日)估值制度。如 果由于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如因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未能及时向受托人发送估值数据,则受托人计算信托 计划资产净值的时间相应顺延。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
[合同编号:云信信 2017-291( )号]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目录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第一部分 风险申明
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信托合同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也不承诺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投入之本金。
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一般委托人管理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预期业绩。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一般委托人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三、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委托人指定本信托计划的一般委托人作为投资建议权人,一般委托人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理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独立承担一般委托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
四、一般委托人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他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他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服务,一般委托人的前述行为可能造成本信托计划与一般委托人管理以自有资金投资,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该等利益冲突可能造成一般委托人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本信托计划,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五、一般委托人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他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他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服务,一般委托人
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情况下,若一般委托人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的权益达到监管部门限制的条件,其在进行买卖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本信托计划投资标的的投资品种因受到监管部门的限制,可能无法处置,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的风险。委托人
/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风险。
六、受托人并未委托任何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本信托计划。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供的信息均不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诺或保证。
七、关于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的认购、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及分配、风险提示等)应以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约定为准,委托人暨受益人应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八、委托人应当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以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九、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一般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其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根据一般委托人的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实等原因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十、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具体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下同)。单一资金信托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利益,委托人清楚知晓单一资金信托所投资的投资品种价格的波动可能造成委托人本金损失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十一、 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是全体委托人对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和单一资金信托之投资品种自行完成调查分析后所自主决定的投资决策行为,受托人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一般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管理,无义务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价值等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受益人承担所有的责任和风险。
十二、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所投资的投资品种可能部分或全部因暂停赎回等原因无法变现,导致信托计划各类受益人均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当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利益全部分配完毕后剩余信托财产仍然未完全变现的,受托人有权就剩余信托财产向一般受益人进行原状分配。一般受益人面临信托利益为非现金资产的风险。
十三、 如本信托计划需要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由委托人自行完成,如因委托人未及时、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导致的全部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提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委托人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四、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计划利益分配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一般受益人的风险,一般受益人相对于优先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一般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五、 本信托计划虽然设置有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但仍然依赖于全体委托人指定的补仓义务人的行动,在补仓义务人未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足额按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十六、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本信托计划的估值主要依赖于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提供的数据等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对本信托计划的估值带来重大影响,从而给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带来风险。
十七、 因本信托计划触发风险控制条款,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在变现单一资金信托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时,可能采取市价委托等快速变现方式,可能影响单一资金信托收益,从而使本信托计划面临风险。委托人/受益人充分理解并知晓该风险,同意并认可该变现方式。
十八、 本信托计划可能因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终止而导致提前终止。各类受益人均将面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十九、 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二十、 若受托人以信托文件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
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二十一、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二十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在签署本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 委托人声明
本人/本机构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上述申明及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已经签署、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账的情况下,受托人即可据此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文件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参与本信托计划所交付的资金全部为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四、本人/本机构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作出投 资本信托计划的决定仅依赖于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并不 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
五、本人/本机构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受限于各方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政策,同时,受托人有权行使信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权利。
六、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含信托文件中的风险揭示部分)。
七、本人/本机构充分理解并确认其完全知晓并理解本信托计划的相关要素以及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的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交易对手方、费用核算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充分知晓相关风险,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委托人为机构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九、本人/本机构确保在信托文件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为本人/本机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
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表决(含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十、受托人以信托文件上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十一、 本人/本机构确保已了解并充分知晓,投资于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人/本机构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信托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已知悉并同意本信托计划认购单一资金信托,不存在监管部门禁止的行为以及不存在内幕交易、不当利益输送、规避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优先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措施设置、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管理的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一般委托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优先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
/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
优先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设置、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并 承担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所有或管理的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他人委托资金或者 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本人/本机构已明确 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一般委托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 本信
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一般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措施设置、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管理的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一般委托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一般委托人投资风险远高于本信托计划优先委托人。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一般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
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设置、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并 承担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所有或管理的并有权处分的资金 认购信托单位, 他人委托资金或 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本人/本 机构已明确 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 其他信托产品、一般委托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 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一般委托人投资风险 本信托计划优先委托人。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 认识所承受的 ,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第三部分 信托财产投资的约定以及认购事项
一、 信托财产投资的相关约定
信托财产投资的相关约定 | ||
预期存续期 | 【24】个月 | |
预计成立规模 | 【40,000】万元 | |
投资标的 | 名称 | 【光大信托-云信凯迪 1 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 托】 |
账户信息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 |
补仓义务人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地 址:【 】 |
二、 认购事项
委托人基本信息 | |
名称(必填,重要) | |
证件类型及号码(必填,重要) | □身份证: □营业执照: □其他: |
联系电话(必填,重要) | |
传真(选填) | |
电子邮件(必填,重要) | |
地址(必填,重要) | |
委托人信托利益账户信息 | |
户名(必填,重要,须与 委托人名称一致) | |
开户行(必填,重要,须 填写具体支行名称) | |
账号(必填,重要) | |
受益权类别、认购信托单位份数及认购资金 | |
□优先受益权 | 金额大写: 【 】万元整 |
金额小写:¥【 | 】.00 | |||||
信托单位份数:【 | 】万份 | |||||
□一般受益权 | 金额大写:【 | 】万元整 | ||||
金额小写:¥【 | 】.00 | |||||
信托单位份数:【 | 】万份 | |||||
大写数字填写示例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壹 | 贰 | 叁 | 肆 | 伍 | 陆 | |
七 | 八 | 九 | 十 | 百 | 千 | |
柒 | 捌 | 玖 | 拾 | 佰 | 仟 | |
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认购缴款账户) | ||||||
户名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壹式贰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之签署页)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云信信 2017-291( )号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本信托/本计划:指由受托人设立的“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合同:指《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6.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投资标的/单一资金信托:指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光大信托-云信凯迪 1 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8. 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指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指“光大信托-云信凯迪 1 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如有)及对前述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委托人根据其认购的受益权类型的不同区分为优先委托人与一般委托人。
11. 补仓义务人:全体委托人指定本信托计划的补仓义务人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2.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
13. 初始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
14. 优先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
15. 一般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一般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
16. 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7.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在本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为参与时自益信托,初始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根据委托人认购的受益权类型的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
18. 一般委托人:指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全体委托人指定及授权一般一般委托人全体委托人行使投资建议权。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即视为其同意指定一般委托人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人。
19. 保管银行/保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0.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各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优先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优先信托资金,一般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一般信托资金。
21.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包含补仓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
22. 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单一资金信托因该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财产。
23. 信托计划利益或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从受托人处分配取得的信托财产,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信托计划税费及其他负债(如有)后的余额。
24. 信托财产专户:指以受托人名义在保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接受、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支付相关信托费用和分配信托利益等的专用银行账户。
25.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6.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人民币【1.0000】元资金。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信托单位。
27.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优先信托单位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份数总和。
28.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资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第 5 位四舍五入。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单位净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29.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
30. 信托计划资产净值或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以及负债(如有)后的余额。
31.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
32. 信托计划终止: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包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期满终止和延期终止。
33.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等的日期,本信托计划在工作日每日估值。受托人有权更改本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
34. 投资建议:投资建议为一般委托人以受托人认可的形式对本信托计划提供的投资建议,是指注明了投资品种和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委托有效期、投资建议书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文件。
35. 认购:指本信托在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36. 年:本信托计划一年为 365 天。
37.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单位。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信托年度:本信托计划每满 1 年的期间。
40.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
50 号)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信托业保障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信托业保障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保障基金相关协议的规定进行缴纳、转付、管理、分配。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按照委托人的指定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并将取得信托利益分配给全体受益人。全体委托人指定并授权一般委托人行使投资建议权。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为参与时自益信托,初始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因转让、继承、赠与等发生移转后,受益人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
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信托单位份数以受托人登记系统记载的信托份额明细为准。
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估值方法如下:
本信托计划采用(T+1)工作日(估值日为(T+1)工作日)估值制度。如 果由于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如因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未能及时向受托人发送估值数据,则受托人计算信托 计划资产净值的时间相应顺延。
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估值方法如下:
(1)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财产以估值基准日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披露的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估值,估值基准日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未披露的,以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最近一个工作日披露的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受托人对由于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延迟披露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或披露的财产净值数据错误而导致的信托财产估值延迟或错误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此种情况,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处理。
七、信托单位认购和信托资金交付 (一)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委托人是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保证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可支配财产,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情形。若委托人非法
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除经受托人同意外,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认购金额最小单位为人民币 10 万元,除经受托人同意外,认购金额必须是认购金额最小单位的整数倍。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数量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认购信托单位时,委托人无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 (三) 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认购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 认购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XX为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开立以下认购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和认购费用的专用银行账户。专用银行账户信息见本信托合同第二部分《信托财产投资的约定以及认购事项信托》具体约定,认购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首次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1) 委托人身份证(双面)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2) 委托人受益账户的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3) 如认购金额不足 100 万元,委托人还需提供相应金融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原件)。
注:委托人需要在上述文件上签字。
法人或其他组织首次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1) 委托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组织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
(2) 委托人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委托人受益账户证明(原件);
(4)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5)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6)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注:委托人需要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章。 (五)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推介期内交付的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认购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 (七) 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与份数
信托计划每信托单位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整;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0000;认购完成后,不足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财产。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数量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到期终止日为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24】个月届满后之对应日。如发生本信托计
划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在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的情况下或经一般委托人申请且经优先委托人、受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或者展期。
1. 本计划的推介期预计为【30】个工作日,以受托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2. 在推介期内,当满足如下条件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计划提前成立:
(1)本计划发行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2】份;
(2)一般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优先信托资金规模的【1:2】;
(3)信托资金总额不低于【40,000】万元。
4. 本信托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计划成立之日。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由受托人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二) 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三)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受托人将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授权一般委托人通过行使投资建议权自主决定。
(1)一般委托人为信托计划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① 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权证交易、正回购交易、债券交易。
② 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③ 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信托资金投资于委托人指定的单一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以单一资金信托的相关文件约定为准,受托人不进行监控,对因单一资金信托的投资不符合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引发的纠纷,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单一资金信托存续期间有可能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素,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应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⑤ 信托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
⑥ 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因市场波动、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在 10 个工作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要求相应的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变现部分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或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财产因其投资品种暂停赎回等原因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3)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与委托人协商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
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1)一般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① 投资建议是一般委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投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② 一般委托人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 一般委托人应通过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并且应在发出传真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确认。
B. 如遇特殊情况,一般委托人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传真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C. 一般委托人以传真、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一般委托人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 除一般委托人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2)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未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如投资建议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全部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一般委托人未出具投资建议的情况下处置并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① 因市场波动、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②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一般委托人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
③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④ 信托计划终止前 10 个工作日内一般委托人未逐步出具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一般委托人未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导致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⑤ 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4)股权行使原则
① 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② 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按照一般委托人出具的书面表决意见进行表决或指示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进行表决。如一般委托人未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受托人有权不行使股东表决权。
(5)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 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一般委托人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责任。对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若一般 委托人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6)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书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投资建议书。
(7)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主要用于投资单一资金信托。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后资金的管理运用方向、投资限制、投资决策、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安排以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为保护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设置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预警线与止损线以单一资金信托每个工作日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准。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为【0.90】,止损线为【0.85】。
(一) 预警线风险控制
1.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当T 工作日下午3:00 后受托人估算的单位净值(以当个工作日下午 3:00 后,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估算并发送给受托人的 T 工作
日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单位净值为准)小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将对补仓义务人以及一般受益人进行风险提示,但其后持续触及的受托人将不再提示。自 T+1 工作日起,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有权拒绝买入投资品种。
受托人可以通过录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其他通讯工具等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对一般受益人以及补仓义务人进行通知。受托人选取上述任意一种方式对一般受益人以及补仓义务人进行通知的,发送通知即视为送达。一般受益人以及补仓义务人不得以未收到受托人通知等理由进行抗辩。
一般受益人承诺其签署信托文件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等为一般受益人所填写,如以上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等发生变化,一般受益人应及时通过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告知受托人。如出现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计划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按上述一般受益人所预留的联系方式与电话号码等不能与一般受益人取得联系之情形,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全体一般受益人承担。受托人可能由于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延迟披露单一资金信托估值数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延迟,若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未能及时将单一资金信托估值数据传送至给受托人,则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相应顺延,通知一般受益人的时间也相应顺延。
2.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当 T 工作日下午 3:00 后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以当个工作日下午 3:00 后,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估算并发送给受托人的 T 工作日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单位净值为准)小于预警线时,补仓义务人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金额不低于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通知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的金额),并使得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恢复至预警线以上(无论 T+1、T+2 工作日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至预警线以上)。补仓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应于 T+3 工作日 10:30 前(不含 10:30)到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以受托人确认的增强信托资金到账的时间为准)。超过上述时限的受托人有权不予确认,同时受托人有权通知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于 T+3 工作日下午 1:00 起执行减仓操作至非现金资产不超过信托计划财净值的 50%,但因证券停牌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等外部原因而无法变现的除外。补仓义务人将其用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款项划出后,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受托人认可的方式通知受托人。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应给予受托人必要的款项调拨、查询时间。补仓义务人必须从本人
/本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向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划付增强信托资金。
因补仓义务人未按照上述条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产生的相关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期间触及止损线的,按照本条(二)款处理。
如补仓义务人未按上述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因证券停牌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等外部原因而无法变现,则一般委托人自 T+3 日下午 1:00 自动丧失其在本信托计划自成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期间根据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全部权益和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金额,剩余信托利益由优先委托人进行全额分配。上述操作为不可逆操作,无论补仓义务人此后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无论此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至止损线以上,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金额保持为 0,但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的情况除外。全体一般受益人同意上述分配,并放弃所有抗辩权。
在上述情形下,受托人自 T+3 交易日下午 1:00 起不再接受一般委托人出具的任何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其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应的操作方式、方法,并充分知晓相应风险,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二) 止损线风险控制
1.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当 T 工作日下午 3:00 后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以当个工作日下午 3:00 后,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估算并发送给受托人的 T 工作日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单位净值为准)小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将对一般受益人以及补仓义务人进行风险提示,但其后持续触及的受托人将不再提示。自 T
+1 工作日起,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有权拒绝买入投资品种。
受托人可以通过录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其他通讯工具等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对一般受益人以及补仓义务人进行通知。受托人选取上述任意一种方式对一般受益人以及补仓义务人进行通知的,发送通知即视为送达。一般受益人以及补仓义务人不得以未收到受托人通知等理由进行抗辩。
一般受益人承诺其签署信托文件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等为一般受益人所填写,如以上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等发生变化,一般受益人应及时通过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告知受托人。如出现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计划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按上述一般受益人所预留的联系方式与电话号码等不能与一般受益人取得联系之情形,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全体一般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可能由于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延迟披露单一资金信托估值数据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延迟,若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未能及时将单一资金信托估值数据传送至给受托人,则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相应顺延,通知一般受益人的时间也相应顺延。
2.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T 工作日下午 3:00 后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以当个工作日下午 3:00 后,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估算并发送给受托人的 T 工作日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单位净值为准)小于止损线时,补仓义务人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金额不低于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通知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的金额),并使得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预警线以上(无论 T+1 工作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是否恢复至预警线以上)。补仓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应于 T+1 工作日 10:30 前(不含 10:30)到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以受托人确认的增强信托资金到账的时间为准)。超过上述时限的受托人有权不予确认。补仓义务人将其用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款项划出后,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受托人认可
的方式通知受托人。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应给予受托人必要的款项调拨、查询时间。补仓义务人必须从本人/本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向信 托专用银行账户划付增强信托资金。因补仓义务人未按照上述条件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产生的相关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补仓义务人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有权按照单一资金信托相关文件的约定执行相关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买入投资品种、变现已持有的所有投资品种等),但因证券停牌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等外部原因而无法变现的除外。上述操作为不可逆操作,直至完成。
如补仓义务人未按上述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因证券停牌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等外部原因而无法变现,则一般委托人 T+1 日下午 1:00 自动丧失其在本信托计划自成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期间根据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全部权益和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金额,剩余信托利益由优先委托人进行全额分配。上述操作为不可逆操作,无论补仓义务人此后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无论此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至止损线以上,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金额保持为 0,但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的情况除外。全体一般受益人同意上述分配,并放弃所有抗辩权。
在上述情形下,受托人自 T+1 交易日下午 1:00 起不再接受一般委托人出具
的任何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其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应的操作方式、方法,并充分知晓相应风险,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三) 增强信托资金
补仓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不计算信托单位份数。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不改变一般信托单位份数,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增加信托单位总份数。
(四)取回增强信托资金的条款
补仓义务人知悉并确认,如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 连续五个交易日在 1.0 以上的,补仓义务人可要求取回由其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
取回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应不低于 1.0 且取回金额以补仓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与信托专用账户中的现金孰低为上限。
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受托人应在补仓义务人提出返还追加资金的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补仓义务人追加资金返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除信托计划专户及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及信托计划认购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为了提高信托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 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专户予以监督。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合同
为准。
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合同,办理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资产依据法定或相关合同的约定由相应机构登记、保存。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已经知悉一般委托人系本信托计划投资建议权人之事实,明确指定一般委托人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人,一般委托人的职责是以本信托计划的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投资建议权。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另外,其他服务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费、代理销售费、技术服务费等)从信托管理费中支付,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其他服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保管银行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并支付。
保管费的计算:
保管费于信托计划成立时计提一次,计算方法如下:
信托计划成立时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0.01】%×1 元/份
自第二个信托年度起,保管费每日计算,于每满一个信托年度的对应日计提一次截止该日已计算未计提的保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计算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单位总份数×【0.01】%×1 元/份÷360
本信托计划终止的,于终止日计提。保管费的支付:
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终止日为基准日,于基准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发出划款指令,支付给保管银行。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延期期间,仍按照上述公式
每日计算并支付保管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并支付:
信托管理费的计算:
信托管理费于信托计划成立时计提一次,计算方法如下:
信托计划成立时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0.5】%×1 元/份
自第二个信托年度起,信托管理费每日计算,于每满一个信托年度的对应日计提一次截止该日已计算未计提的保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计算的信托管理费=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单位总份数×【0.5】%×1元/份÷360
本信托计划终止的,于终止日计提。信托计划存续不满一个信托年度终止的,
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不予退还。信托管理费的支付:
以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终止日为基准日,于基准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发出划款指令,支付给受托人。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延期期间,仍按照上述公式每日计算并支付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声明:信托公司、一般委托人、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一般委托人、保管银行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1.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
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每日计算,于每满一个信托年度的对应日计提一次截止该日已计算未计提的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计算的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5.5】%÷360
信托计划存续不满一个信托年度终止的,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按一年计
算
(2)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分配
① 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以信托计划终止日为基准日,于基准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优先受益人。
② 因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现金资产不足导致无法按时分配及支付信托利益的,分配及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3)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延期期间,仍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并分配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
2. 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计算
无论信托计划因何种原因终止时,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为信托财产总值减去信托计划应当承担的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并支付全部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财产余额。信托计划终止时,当优先受益人全部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后,如仍有非现金资产的,受托人有权以原状分配方式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财产专户中信托财产产生的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中包含的应收未收银行利息,在该利息实际收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但上述利息的分配不改变信托计划终止时间,不改变信托费用金额,不改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金额。
1.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资金或财产原状形式分配。
2. 受托人仅以扣除了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如下顺序分配:
(1) 信托费用;
(2) 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
(3)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
(4) 补仓义务人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
(5) 一般受益人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本金。
1. 信托文件中关于“信托利益”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优先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2. 信托计划终止时,扣除信托财产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以货币资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优先受益人全部信托利益的,且补仓义务人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包括提前终止日)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文件约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3.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后,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委托人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投资品种的投资风险。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价格变动的风险。
2.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计划财产面临如下潜在风险:
(1) 单一资金信托管理风险
①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对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财产的运营管理可能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或未按照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进行操作造成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财产经营及投资损失,进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②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③ 本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单一资金信托流动性的影响,如果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未按约定进行投资、抛售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收
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额风险。同时,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上述违反约定的行为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
(2) 信托计划估值不准确、不及时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按由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根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的单一资金信托最新净值进行估值,如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未能准确、及时提供单一资金信托最新净值的,将影响信托计划的估值,并可能给本信托计划带来风险。
(1) 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一般委托人、保管银行、单一资金信托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2) 政策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3) 经济周期风险
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5) 购买力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6) 流动性风险
① 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②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资金所投资标的暂停赎回以及其他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
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③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④ 因信托计划可用资金不足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⑤ 受托人仅在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按照本合同约定获足额分配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受益人分配前提时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可能会对一般受益人的流动性安排带来一定影响。
(7)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规模下限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8) 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本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 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9)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时,将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 信托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10) 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及一般委托人的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11) 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
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12) 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的风险
当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风控情形时,风控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丧失弥补亏损的可能性并遭受损失。受到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受托人可能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风控操作,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13) 补仓义务人及一般委托人的风险
补仓义务人发生信用风险或追加能力风险时,可能无法按照本信托合同的规定按期足额追加资金,导致信托计划没有足够现金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费用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包括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可能没有足够的现金信托财产分配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届时存续的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造成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一般委托人如果属于目标公司的关联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可能利用本信托计划进行违法投资,从而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4) 优先受益人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风控情形时,风控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丧失弥补亏损的可能性并遭受损失。受到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受托人可能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风控操作,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15) 信托资金本金损失的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优先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一般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可能享有较高信托利益的同时,承受着较高的本金损失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业绩主要取决于一般委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受托人不对一般委托人的投资能力、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方面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有可能因一般委托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充分等因素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水平,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一般委托人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其出具的投资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能影
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一般委托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一般委托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一般委托人提供一般委托人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绩预期,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一般委托人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一般委托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理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独立承担一般委托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
此外,一般委托人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亦可能作为其他信托产品等的一般委托人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前述投资可能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产生利益冲突,该等利益冲突可能造成一般委托人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本信托计划,从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风险。
(2) 投资建议无法执行或变更的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如一般委托人未及时发送投资建议或者发送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有权不采取投资行动或者不予执行投资建议。如投资建议在发送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但在执行时已变得不符合,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并向一般委托人反馈相应情况。在此等情况下,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不采取投资行动或不予执行投资建议,或者一般委托人未及时补充发送投资建议,将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安排。
(3) 操作或技术风险
受托人以及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数据传输错误、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财产净值的误差。
受托人、保管银行、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一般委托人、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一般委托人、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详见《认购风险申明书》。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因一般委托人违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及单一资金信托相关法律文件 项下约定的义务,对信托财产所造成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按照本计划 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由此使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受到的损失,
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对本条约定事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损失以及向一般委托人追索、主张的责任。
(一)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受益人可与受让方通过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向其他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须至受托人处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一般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经受托人同意后,优先信托受益权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
(二) 信托受益人按照上述第 1 项约定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
必须是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合格投资者;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时,拆分后转让的每笔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单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万份。
(三) 本信托计划中发生的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应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合法继承人应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新受托人的选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由受益人大会决定。
二十二、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 信托计划的终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5. 本信托计划的所有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7. 若一般委托人严重违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条款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情形。 (二) 信托计划的延期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因投资标的暂停赎回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信托计划利益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分配给全体受益人。发生该种情形,受托人将根据监管机关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为避免歧义,全体委托人确认,在信托计划延期期间,本信托计划的保管费、
信托管理费等各项税费,以及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等仍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计算,直至信托计划终止分配完成。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本信托计划涉及的信托管理运用报告、清算报告等文件均无需审计。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一般委托人所有。 (四) 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计划信托文件的约定,按时进行信息披露,受托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 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受托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通过网站发布等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同时,相关信息披露文档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三) 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受益人人数与信托单位总份数等事项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五) 信托计划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应向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七) 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本计划全体受益人组成本计划受益人大会。 (二)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事项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表决:
3. 受托人提议其他需要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 (三) 会议召集
受益人大会为不定期会议,当发生应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时,可随时召开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提前 7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在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时,召集人应聘请律师列席会议。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或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会议地点、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以通知全体受益人。审议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对全体受益人具有约束力。
前述比例和受益人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开日前第【5】个工作日注册登记人所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受益人出席会议,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参与本计划的文件,以备召集人查验。受益人可以委托其他受益人或任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方作为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进行投票表决,但需要向召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小数点后的份数不参与表决。表决应以书面(包括传真)的形式进行。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自行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和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召集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通过受托人网站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受益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受托人应将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 会议费用
对符合信托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十五、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与保证 (一)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他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他交易相冲突。
5.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8.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9. 委托人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10.委托人保证,当其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至受益权受让人。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他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他交易相冲突。本信托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5. 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二十六、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 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 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或管理人,
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2) 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 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
(4)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信托计划费用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
(5) 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6) 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7)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8) 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9) 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10) 委托人应提供、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1. 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有权依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
(3) 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但需所有受益人一致同意。
(4) 有权更换除一般委托人外的相关服务机构。
(5) 有权更换一般委托人,但需所有受益人一致同意。
(6) 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或者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 受托人有权决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自身在信托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保管银行等机构签署的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但
不得损害委托人权利。
(8)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在不违背信托计划目的的前提下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和信托计划文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9) 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的提取比例,但应经委托人一致同意。
(10) 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11) 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单位份额。
(1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 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 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2) 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 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 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8) 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三)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法律、法规以及信托
计划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3) 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 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
(5)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6)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7) 受益人行使本款项下第(3)至第(6)项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8)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 受益人的义务
(1)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税费。
(2) 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3)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本人/本机构有效、完整的联系方 式和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并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4) 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
(5)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一) 违约责任
1.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4.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管理费。
5. 受托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1) 不可抗力;
(2) 受托人根据一般委托人或委托人出具的有效的投资建议进行的投资操作;
(3) 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信托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签署的协议)项下受托人的权利;
(4)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
(5)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6) 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委托人、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单一资金信托之受托人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7) 相关服务机构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8)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或中国银监会等政府机构的规定、受益人大会决议作为或不作为。
(二)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
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二) 争议解决
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如争议各方在争议发生后 30 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就有关争议向有管辖权法院诉讼解决。
2. 除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 通知
(1)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2)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证明文件和申请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
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2. 受益人需要出示的证件
(1)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要出示以下证件:
① 本合同原件;
② 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2) 受益人为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需要出示以下证件:
① 本合同原件;
②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组织有效登记证书原件;
③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
④ 若经办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3. 受益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1)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注:受益人需要在上述文件上签字。
(2) 受益人为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①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组织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一式两份;
③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④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注:受益人需要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章。
4. 申请文件
受益人须在信托计划终止的【10】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
5.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公司网站上公布、手机短信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受托人投寄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本合同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一)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委托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二) 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信托资金金额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一)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该风
险申明书。本合同壹式贰份,受托人、委托人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云南省昆明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南信托-凯迪生态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投资有风险,信托公司、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成为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一般委托人的过往业绩不能作为本信托计划一般委托人的业绩预期,仅供参考。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名称: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 4 号云南信托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刚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成立于 1991 年 3 月,前身为云南省富滇信托投资公司,1993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名为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3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原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增资改制后重新登记更名为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7 年 7 月 25 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首批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公司更名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4 亿元人民币。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和《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不断加强社会责任制度建设,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创造客户价值、热心社会事业、支持员工成长并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公司在多方面践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 继续紧跟中央步伐,依据政策导向,加强政策及业务学习。尤其是在反洗钱宣传、消费者保护及金融服务方面组织多次学习讨论。
(二) 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规范企业经营,更好的为社会创造价值。
(三) 继续运用专业能力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受益人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 坚持以员工为本,构建企业文化。培育了一支高素质、高学历、年轻
化、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五) 以责任培养爱心,用爱心温暖社会。公司不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志愿服务活动,更重要的是,公司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经验与信托制度完美结合,自 2006 年与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推出了“爱心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运营至今。
(六) 依法纳税,为财政收入做出应有贡献。
(七) 继续推进系统化办公,创建节约型社会。在全社会树立节约意识、节约观念,倡导节约文化、节约文明的大背景下云南信托积极创建节约型企业,推进无纸化办公,节约成本,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一) 信托计划名称
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 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按照委托人的指定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并将取得信托利益分配给全体受益人。全体委托人指定并授权一般委托人行使投资建议权。
本信托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本信托计划的初始成立规模不低于【40,000】万元。 (六)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到期终止日为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24】个月届满后之对应日。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在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的情况下或经一般委托人申请且经优先委托人、受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或者展期。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
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按照委托人的指定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并将取得信托利益分配给全体受益人。全体委托人指定并授权一般委托人行使投资建议权。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到期终止日为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24】个月届满后之对应日。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在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的情况下或经一般委托人申请且经优先委托人、受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或者展期。
(三) 信托计划的保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一)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以受托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三) 推介期信托单位价格:人民币 1 元。
王忆,信托业务一部信托经理,负责业务推广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产品设计,擅长证券投资产品和投融资信托产品设计与管理,从事信托业务七年。
樊屹然,男,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取得财政学硕士学位,两年信托从业经验,目前负责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运营管理工作。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厦街 21 号
主要负责人:
(二) 律师事务所简介
名称: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明市十里长街德瀛华府综合楼负责人:高婕、连高鹏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为云南信托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云南信托设立的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云南信托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律师意见如下:
(一) 云南信托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备发行“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和资质;
(二) “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
(三) “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内容上不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并正在施行的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的情形;
(四) “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的过程中,存在投资项目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信托计划中披露的其他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在此申明: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信托公司、投资顾问、信
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如果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与信托合同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云南省昆明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作为“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一般委托人。我公司有权在编号为云信信 2017-291 的《云南信托-凯迪生态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 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许可的投资建议范围内,通过传真等书面文件、录 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我公司为本信托计划下达的所有投资建议以及所做的 行为或以我公司名义向贵公司做出的任何行为或传递的任何信息承担《信托合同》中明确的相应责任。我公司承诺,完全遵照《信托合同》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 由于不遵循该规则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全部由本机构承担。我公司承诺以下 预留的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我公司使用以下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均视为我公司发 出。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预留印鉴: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字/盖章):
2017 年 月 日
地 址 :昆明市南屏街 4 号云南信托大厦 A 座邮 编 : 650021
电 话 : 0871-63661652
传 真 : 0871-6310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