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立約人如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裁罰處分時, 貴行將依相關法令規定限制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之帳號使用晶片金融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含實體/網路 ATM)進行轉帳及提領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