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3
编号:
劳 动 合 同
(通 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根据需要依法调整相应条款。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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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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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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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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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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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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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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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劳动者)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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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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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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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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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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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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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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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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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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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工作岗位是 ,岗位职责为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乙方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特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
2.依法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3.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固定工资 元。
2.实行复合式薪酬结为 ,其中月基本工资 元,其他工资计发办法
。
3.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 ,甲方应合理制定劳动定额,保证乙方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七条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
或 元。
第八条 甲方应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第十一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条 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要求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
甲方(公章) |
乙方(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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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1:
续订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
2. ;
3. 。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公章) |
乙方(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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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2:
变更劳动合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1. ;
2. ;
3. 。
二、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公章) |
乙方(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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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劳动用工管理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招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此外,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哪些单位用工要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含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法律另有规定,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三、不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影响?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同时约定违约金。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时约定违约金。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五、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含三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或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用人单位应如何建立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七、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有何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八、支付职工的工资标准有何规定?
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仅适合于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及其他少数群体劳动者和部分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九、试用期工资有何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职工在医疗期内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十一、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特殊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时间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十二、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十三、加班工资基数应如何确定?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确,按实际发放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十四、参加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十五、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经济补偿的风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风险。养老保险方面,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方面,劳动者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即是劳动者的损失;工伤保险方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方面,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本可以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的部分即是劳动者的损失;失业保险方面,如果是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失业,可以领取的失业金即是劳动者的损失。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上损失劳动者都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
(三)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用人单位被行政处罚的失信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在资金支持、市场准入、生产许可、评先评优等方面将受限制。
十六、劳动用工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