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E4301000001031932)
江苏 省(自治区、直辖市)
605省道▇▇同里至黎里段改扩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名称)S605- LH01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
招 标 人 :苏州市▇▇区交通工程建设处 (单位盖章)
代 理 机 构: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4年 12 月 02 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605 省道▇▇同里至黎里段改扩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S605-LH01、02、03、04 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605 省道▇▇同里至黎里段改扩建工程已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苏发改基础发
【2019】130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018-320509-48-01-248914),施工图设计已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机关以案号:WJS0000-20200305103330975 批准,建设单位为苏州 市▇▇区交通运输局,项目招标人(代建单位)为苏州市▇▇区交通工程建设处,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受招标人委托,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现对 605 省道▇▇同里至黎里段改扩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S605-LH01、02、03、04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并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605 省道▇▇同里至黎里段改扩建工程起于▇▇吴中区界,起点桩号 SK3+699.819,终于▇▇大道,终点桩号 SK21+601.000,路线全长约 17.901km(含吴中交界段)。605 省道▇▇同里至黎里段改扩建工程按一级公路进行改扩建,采取主路加辅路形式,主路采用高架式断面,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 80km/h,辅路采用地面式断面,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 80km/h。
(2)招标内容
本次 605 省道▇▇同里至黎里段改扩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共设 4 个标段,即
S605-LH01、S605-LH02、S605-LH03、S605-LH04 标段,招标内容分别为:
S605-LH01 标段:(SK3+699.819~SK9+358.077)路段施工图范围内的绿化工程的施工以及为实施以上工程所必需的临时工程施工以及缺陷修复(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标段建安费约 1400 万元。
S605-LH02 标段:(SK9+358.077~SK13+017.393)路段施工图范围内的绿化工程的施工以及为实施以上工程所必需的临时工程施工以及缺陷修复(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标段建安费约 860 万元。
S605-LH03 标段:(SK13+017.393~SK16+932.081)路段施工图范围内的绿化工程的施工以及为实施以上工程所必需的临时工程施工以及缺陷修复(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标段建安费约 800 万元。
S605-LH04 标段:(SK16+932.081~SK21+601.000)路段施工图范围内的绿化工程的施工以及为实施以上工程所必需的临时工程施工以及缺陷修复(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标段建安费约 920 万元。
计划工期:6 个月(具体开工时间按发包人通知),缺陷责任期(绿化养护期)2 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承担本次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为:
(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
(2)业绩要求:
S605-LH01 标段: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至今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S605-LH02、03、04 标段: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至今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600 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3)信誉要求:
①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为“C 级”或以上级别;
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④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投标。
(4)人员要求:
①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且:
S605-LH01 标段: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任职结束时间为准)全过程(或超过合同工期 1/2 以上)担任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
S605-LH02、03、04 标段: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任职结束时间为准)全过程(或超过合同工期 1/2 以上)担任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600 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
②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有无在岗项目按照投标人须知 10.5 的原则认定);
(5)其他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须在投 标文件中提供三个月(三个月为 2024 年 8 月-2024 年 10 月)或以上连续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 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每个投标人可同时预约参加 605 省道▇▇同里至黎里段改扩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S605-LH01、S605-LH02、S605-LH03、S605-LH04 标段中的 4 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具体详见本项目评标办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 CA 数字证书登陆“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及参考资料(如有)。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交通运 输厅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苏州市▇▇区交通工程建设处地 址:▇▇▇▇▇▇▇▇▇ ▇▇ ▇
电 话:0512-63417290
联系人:▇▇、▇▇▇
招标代理: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 ▇▇▇▇▇▇▇ ▇▇▇▇ ▇电 话:0512-67599004
联系人:▇▇▇
▇-mail:▇▇▇▇▇▇@▇▇▇.▇▇▇
监督部门: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地址:▇▇▇▇▇▇▇ ▇▇▇ ▇
邮编:215007
电话:▇▇▇▇-▇▇▇▇▇▇▇▇
8、其他
8.1 本项目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调查,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通知,招标人将给予协助。
8.2 本项目的预约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30。
8.3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4 本项目采用双信封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本项目相应的标段中,投标文件的解密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进 行,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因投标人自身问题造成的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 9 时 30 分;
投标文件解密的截止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 10 时 30 分。
确定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即入围第二个信封开标的投标人)后,招标人
(招标代理)对第二个信封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批量解密。
招标人定于上述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同一时间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地 址:▇▇▇▇▇▇ ▇▇▇ ▇,具体开标房间详见当天交易中心大屏)公开开标。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8.5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8.6 若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非法分包或违法转包等行为,招标人将按照《确保工程质量不非法分包不违法转包承诺书》对其处以无条件撤出现场的处罚,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
门报告,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记入投标人信用档案,并在交通运输行业和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公开。
8.7 特别提醒: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 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 号文)及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可以采用 “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编制生成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
《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 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信用评价以省厅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8.8 特别说明: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对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进行的补充、完善或修改,投标人应将《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和项目专用本结合阅读。凡《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与项目专用本不一致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未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说明的,以《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为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注:上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具体事宜请与招标代理联系。
2024 年 12 月 02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补充、细化,是对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的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苏州市▇▇区交通工程建设处地 址:▇▇▇▇▇▇▇▇▇ ▇▇ ▇ 电 话:0512-63417290 联系人:▇▇、▇▇▇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 ▇▇▇▇▇▇▇ ▇▇▇▇ ▇联系人:▇▇▇ 电 话:0512-67599004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605 省道▇▇同里至黎里段改扩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标段名称:S605-LH01、02、03、04 标段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江苏省苏州市▇▇区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资金 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养护标准:一级养护标准,绿化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养护期) ▇▇▇▇率要求均为 100%。 |
1.3.4 | 安全目标 | 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关联情形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 禁),不得参加投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4.5 | 企业资质名录 | 本项目不适用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不适用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 (含澄清)”菜单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
1.11.1 | 分包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本招标文件包括《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及项目专用本以及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 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上传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 (含澄清)”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 式 | 双信封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具体格式详见“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编入投标文件。投标 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 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 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函大写金额 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3.2.3 | 报价方式 | 本项目采用单价报价方式。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分别为: S605-LH01 标段:人民币 13665074 元整。 S605-LH02 标段:人民币 8526890 元整。 S605-LH03 标段:人民币 7920632 元整。 S605-LH04 标段:人民币 9168497 元整。 投标人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文件将 被否决。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承包合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一切因素,并计入投标报价中。合同实施期间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 (3)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①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不计免赔)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不计免赔),在投标报价时,按清单所示指定费率或指定价进行报价,承包人投保时,应充分考虑并按合同条款要求尽最大可能规避和转嫁风险,实际发生保费超出发包人在招标时指定的费率或指定价 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未达到招标人给定费率与指定价的,按实予以计量、支付,支付上限为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该项保险总额,不足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②承包人必须为其设备投保设备险、雇员(包括临时工和民工)投保人身意外事故险,此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③承包人必须为本项目使用的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人员(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必须为本项目使用的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该部分保险费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作为不可竞争费以固定总额形式在清单中计列。承包人缴纳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参保凭证交发包人备案,如实际参保金额未超出招标清单中固定总额的,发包人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如实际金额超出清单中固定金额的,超出部分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④承包人应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含安全生产费中。 (4)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 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按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5%,以固定金额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得修改,安全生产费用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核实后支付,支付上限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1.5%。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另支付。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满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详见附件十七)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具体管理细则按照《苏州市▇▇区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细则(吴交指〔2017〕6 号)》 (详见附件十二)执行。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指定价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后予以计量,但超出该指定价部分费用(若有)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业主不另行计量与支 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682 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交建〔2020〕17 号)、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手册的通知(苏交执法发〔2021〕48 号)、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苏府通 〔2021〕2 号)、市城管局 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苏城发〔2021〕43 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2019】122 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扬尘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交建〔2022〕5 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交通工程建设污染防治工作文件要求的通知》(苏交污防攻坚专班〔2023〕2 号)、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环保监管工作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1 号)、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3 号)、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4 号)、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 (扬尘管控办〔2022〕25 号)、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动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公示工作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6 号)、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使用低(无)VOCs 含量涂料及胶黏剂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3〕2 号)、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气办〔2020〕9 号)及▇▇区▇▇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做好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详见附件六,若有新的文件规定,则按最新文件的要求执行),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与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噪声防治实施方 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相关费用不单独计量支付,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及施工计划,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 (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投标人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 (8)对于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本项目施工所需供电、供水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应将生活及施工中留下的杂物、垃圾等清理出公路用地范围并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影响路容路貌。合同实施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并取得其同意,为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0)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公路、市政、交警、航道(如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进行必要的协助、配合,该部分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内,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1)承包人在施工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机械可能对▇▇的建筑的影响,对▇▇建筑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和赔偿,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12)本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为 3%。 (13)竣工文件费以指定价形式在清单细目中计列,由承包人包干,经监理人审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投标人若认为指定金额有不足,请在其他章节相关子目投标单价中予以考虑。工程完工 后,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交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以便发包人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电子版竣工资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竣工文件费将不予计量。 (14)本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地方道路的正常通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此特殊条件应由充分考虑,做好施工的安全组织管 理,自备安全标志、隔离设施、夜间照明器具,组织安全协调,确保施工作业时的安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损坏和污染业主的任何已完工程,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修复和恢复。 (1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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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24〕51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做好建筑垃圾处理工作。 (16)其它未尽事宜详见《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14 万元/标段【按单次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信 用等级为 AA 级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7 万元/标段;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 (施工类型)”的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等级和是否列入 “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均以投标截止之日查询结果为准。】或年 度投标保证金【限苏州市范围内(不含昆山)年度投标保证金收取机构出具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限 投标单位任选以下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递交: 1、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次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根据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的通知》(苏交建传 〔2023〕3 号)及《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操作手册》(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五)要求将保证金从基本账户汇入“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申请的银行附属账户(苏州),保证金缴纳成功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招标代理将在 “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中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如在递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未到账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保证金线上缴纳技术咨询电话:▇▇▇-▇▇▇▇-▇▇▇、13770855208。 2、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22〕255 号)(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五)要求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 “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扫描 件放置在“投标文件格式 三、投标保证金”中,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保函(保险)等 若采用保函(保险)等方式的投标人,应通过银行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形式出具。保函(保险)扫描件放置在“投标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件格式 三、投标保证金”中,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代理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真实有效的保险验证方式,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支行或以上级别商业银 行(不限于基本账户所在银行)。 4、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 若以《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方式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模板提供并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未按要求提供的,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处理,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人应将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材料放置在投标文件中。具体 位置见“投标文件格式”。 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请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附件五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注意事项:投标单位要确保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 台》企业基本信息中基本户开户行信息填写正确,尤其“分支行名称”需填写完整,以免造成缴纳和退款失败。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利息计算原则如下: (1)计算利息的开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的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计算金额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人工作人员,或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 为。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有,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 10.4。 投标人还须按照投标文件格式“其他资料 (六)、其他材料”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放置本条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以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表 2 企业财务信息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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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3.6.1 | 备选投标方案 |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投标人按要求将电子投标文件导入电子交易平台。 其他要求:签订合同协议书前,中标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另 行提供投标文件副本。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不退还。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不再解密。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通知)。 |
5.2.1 | 开标程序 | 按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流程。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 1/3,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 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1 | 评标 | 本款后补充: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标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存在串标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其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其投标。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为 3 名。推荐第一名的为第一中标候选 人,第二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名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效投标人的数量。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不授权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 式:由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平台”生成,中标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若平台无法生成或下载,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发送给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原件由中标人自行至招标代理处领取;若需邮寄请联系招标代理办理相关事宜,邮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中标结果将在本章第 7.6 款规定的 网站进行公告,由投标人自行查看,招标人不再另行以其他形式通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 履约保证金形式:不限。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应为支行或以上级别商业银行,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6 号)的规定,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从业单位减免 50%的履约保证金,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的从业单位减免 80%的履约保证金。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且在签订合 同书之前。 |
7.8.1 | 签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 |
8.5.1 | 监督部门 | 行政监督: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地址:▇▇▇▇▇▇▇ ▇▇▇ ▇ 邮编:215007 电话:▇▇▇▇-▇▇▇▇▇▇▇▇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 标投标 | 是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人需自行下载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检测文件。 | |
10.2 | 投标和施工阶段有关主要人员变更的规定: 1、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不得有 在岗项目,如有则必须在“其他资料 (六)、其他材料”中提供可撤离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否则视为投标人未投入该人员。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主要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因故确需调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变更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且必须保证变更后的资质水平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申报的水平。同时,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并根据情况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 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对此,承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包人不得拒绝。工程实施期间,招标人保留要求中标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和设备的权力。 3、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调整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队伍、设备等并导致其水平实质上有所降低,或发现承包人名不符实、资质外借、项目经理非本单位职工,业主有权无条件收回部分或全部工程,并报上级交通 主管部门备案。 | ||
10.3 | 补充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说明如下: (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或发包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 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或发包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任何错误、遗漏和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投标人填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及所有注明为 “暂定工程量”项目的单价。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分摊在相应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发包人将不予支付。承包人仍应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指令完成工程量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3)本项目招标人对部分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或“暂定工程量”项目以指定单价的形式列于工程量清单中,对于该部分细目,合同实施期间如果发生,则按该指定单价与经监理人或发包人、跟踪审计人认可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计量与支付,投标人如果认为该细目价格偏高或是偏低,可将可能存在的偏差在合同总价中充分考虑。以“总额”为单位的指定价细目,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条款或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约定的计量与支付方法执行。招标人指定单价的项目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对于该部分指定单价,投标人不得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4)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编制报价工程量清单时,只需按照设定 的格式填入单价或总额价(招标人指定单价项目,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包括细目名称、细目号、工程数量及指定单价项目的单价、运算定义等)。若投标人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或者投标人的报价发生了算术性修正, 属重大偏差,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
10.4 | 信息的系统备案: 1、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 号文)及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可以采用 “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编制生成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 料。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 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并且投标人的企业代表业绩或项目经理业绩中应能够看出相关技术指标。信用评价以省厅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目前若有在岗项目,则必须在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材料”中提供可撤离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投标人未投入该人员。 2、“投标函附表”表 1~表 13 中填报的内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信息,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相关业绩,已完类似项目、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等均需在江苏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 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资料的表 1~表 13 所有附表都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缺省,其中表 7~表 13 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厅系统中填写“无”。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不能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3、根据“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通知”和 《关于江苏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投标企业信息备案有关规定的公告》的规定,请各投标申请人尽快进入信息系统自己的账户查看,将信息系统中企业财务信息数据库空缺的内容及时填报备案,如果由于投标人的财务数据提供不完整,导致无法计算出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的后果由投标申请人自行承担,且该投标申请人的财务得分为 0 分。 4、投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应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 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备案,且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否则其投标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请各投标人做好相关备案及更新手续。 5、投标人请认真核查其自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生成的该标段的投标报表,若“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显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在某业绩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项目经理)”、“一般人员(项目副经理)”或“一般人员(项目总工)”等备案在一般人员里面的,均仅认为其在该业绩中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而非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若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应及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备案资料。 6、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 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苏交建〔2015〕25 号文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 《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的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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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从业企业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 系统填报咨询电话:▇▇▇-▇▇▇▇-▇▇▇ 请各投标申请人务必注意! | ||
10.5 | 根据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 (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的规定,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有无在岗项目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认定: 1.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 2.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3.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1)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 2)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 | |
10.6 |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 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
10.7 | 已预约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擅自放弃投标,若因故确需放弃,则须在投标截止之日 3 天前书面告知招标人,如无故不参加投标而造成投标人不足 3 家而重新招标的,若重新招标的招标范围、规模和资格要求等未发生改变,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 | |
10.8 | 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一批)》(苏交质〔2018〕24 号文)、《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艺推荐目录 (第一批)》(苏交建〔2018〕13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推荐施工工艺(第二批)》 (苏交建函〔2022〕9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钢筋混凝土耐久性关键控制指标》(苏交建〔2018〕14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二批)》(2022年第 8 号)(详见附件九)的通知要求,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落后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 |
10.9 | 请各投标人仔细下载阅读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 号文)(附件十四)及江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 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附件十五)并遵照执行。 | ||
10.10 |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投入本项 目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签字之处,必须加盖相关人员电子签章;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单位的电子签章。其中,投标函以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若无法加盖电子签章的,则可签字、盖章后将原件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相关章节中。 | |
10.11 | 投标人编制、填报电子投标文件时注意,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工期内容的请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如有备注“日历天”处无须折算成“日历天”。 | |
10.12 | 投标人之间若存在 IP 地址一致的情形,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向相关投标人发出澄清通知,相关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投标人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类材料不属于证据范畴)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和认定,评标开始后招标人将不再接受其它相关证据。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未参与串通投 标,则否决其投标。 | |
10.13 | 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补充、细化,是对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的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 |
10.14 | 关于本项目审计的说明如下: 1、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结算审计,造成审计时间拖后,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一旦审计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则视为:工程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索赔款及可能存在其他工程价款等)已经包括在上述审计报告载明的结算金额之中,一旦根据结算审计报告付清了工程结算尾款,则除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外,承包人承诺不再主张任何价款。 3、本项目审计核减率目标为控制在 5%以内,如果工程结算核减金额超过送审总价 的 5%,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核减造价超过送审价 5%的部分,按该部分核减金额的 1% 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 | |
10.15 |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6 号)第二十一条:无本省信用评价结果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其信用等级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二)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参照注册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综合评价结果 为 AA 级的,按照 A 级(信用分 94.5 分)确定;综合评价结果为 A 级的,按照 A级(信用分不高于 90 分)确定;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为 B 级及以下的,按照其信用等级确定; (三)其他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暂定 A 级确定(信用分为 85 分);存在本办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的,按照规定确定其信用等级;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1.1.3
1.1.4
1.1.5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1.3.3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1.9.3
1.9.4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
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完成。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
算定义,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上传。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电子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
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
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7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8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
况的,应在投
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 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
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
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 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
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
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
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
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5)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 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
(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4.2.3 逾期上传的或未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系统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如有);
(5)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6)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进行退回并按本章第 5.3 款进行补救处理,
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7)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8)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开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内容导入 “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
(5)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
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打印并递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
理。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 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
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
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
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评标 1 办 法 | 1、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被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施工类型)”的投标人优先。(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3)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4)仍不能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2、(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根据要求所提交的澄清文件为依据,在讨论的基础上按上表的评分标准独立评分(各评分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2)各评分因素(指子项,若该评分因素含子项,按评分因素子项分别计算得分)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平均值确定(7人或7人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各评分因素(指子项,若该评分因素含子项,按评分因素子项分别计算得分)得分之和即为各投标人的第一信封综合得分(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委评分单项得分不应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60%,若该因素得分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60%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3、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A)、资格评审标准、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B)和技术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按评标价从低到高顺序进行排序。 4、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2.1.3(A)、2.1.2款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A )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如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的,可以进行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如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定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8 名通过详细评审。 |
若第一信封评审中出现2份或2份以上综合得分相同并影响到是否能通过第一信封评审时,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施工类型)”的投标人排名在前;否则按投标人投标截止当日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仍不能确定的按“施工组织设计”评分项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否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6、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A)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大于等于3家且小于等于8家时,则不再进行评分,由评标委员会讨论推荐所有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A)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第二信封评审。 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A )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如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的,可以进行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如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定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2.1.3(B)款规定的标准对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进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B )的投标人少于三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如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的,可以进行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如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定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8、(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名依次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效投标人的数量。( 2)每个投标人可同时预约参加605省道吴江同里至黎里段改扩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项目S605-LH01、S605-LH02、S605-LH03、S605- LH04标段中4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的2个或以上标段中均排名第一,则按照S605- LH01标段→S605-LH02标段→S605-LH03标段→S605- LH04标段的次序依次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且在其他标段中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3)若同一投标人已在本项目同一个标段中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在其余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9、(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2 )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招标人可重新招标。 | ||
条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款号名称 | ||
2形 .式 1评 .审 1与 2响 .应 1性 .评 3审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且: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b、投标文件填报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0.4的相关要求。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且: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b、投标文件填报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0.4的相关要求。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投标文件上相关人员的签字 、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2)投标文件上相关人员的签字 、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
(7)投标人未进行分包。 | (7)投标人未进行分包。 | |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 |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 |
报价的内容。 | 报价的内容。 | |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且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且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 款有重要保留。 |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 款有重要保留。 | |
(13)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但不限于)构成虚假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13)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但不限于)构成虚假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
(14)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14)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
(15)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围(串)标预警”功能中,不 | (15)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围(串)标预警”功能中,不 |
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码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且不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的情况。 | 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码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且不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的情况。 | |
(16)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获取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16)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获取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
(17)不存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 | (17)不存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 | |
2 资 . 格 1 评 . 审 2 | (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1中显示); | (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1中显示); |
(2)业绩要求:S605- LH01标段:投标人2019年1月1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至今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S605- LH02、03、04标段:投标人2019年 1月1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至今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600 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 (2)业绩要求:S605- LH01标段:投标人2019年1月1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至今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S605- LH02、03、04标段:投标人2019年 1月1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至今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600 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 |
(3)信誉要求:①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为“C级”或以上级别;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 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3)信誉要求:①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为“C级”或以上级别;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 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④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因 | ;④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因 | |
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 | 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 | |
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 | 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 | |
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 | 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 | |
参加投标。 | 参加投标。 | |
(4)人员要求:①投标人拟投入 | (4)人员要求:①投标人拟投入 | |
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园林绿化相 | 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园林绿化相 | |
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且:S605 | 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且:S605 | |
- | - | |
LH01标段: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 | LH01标段: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 | |
项目经理2019年1月1日至今(以任 | 项目经理2019年1月1日至今(以任 | |
职结束时间为准)全过程(或超过 | 职结束时间为准)全过程(或超过 | |
合同工期1/2以上)担任过单个合 | 合同工期1/2以上)担任过单个合 | |
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绿化工程 | 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绿化工程 | |
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 | 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 | |
或项目总工;S605- | 或项目总工;S605- | |
LH02、03、04标段:投标人拟投入 | LH02、03、04标段:投标人拟投入 | |
本项目的项目经理2019年1月1日至 | 本项目的项目经理2019年1月1日至 | |
今(以任职结束时间为准)全过程 | 今(以任职结束时间为准)全过程 | |
(或超过合同工期1/2以上)担任 | (或超过合同工期1/2以上)担任 | |
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600万元的 | 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600万元的 | |
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 | 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 | |
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②投标人拟 | 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②投标人拟 | |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具有园林绿 |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具有园林绿 | |
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③项 | 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③项 | |
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 | 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 | |
有无在岗项目按照投标人须知10.5 | 有无在岗项目按照投标人须知10.5 | |
的原则认定); | 的原则认定); | |
(5)其他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 | (5)其他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 | |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单 |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单 | |
位自有职工,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 位自有职工,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 |
三个月(三个月为2024年8月- | 三个月(三个月为2024年8月- | |
2024年10月)或以上连续社保缴纳 | 2024年10月)或以上连续社保缴纳 | |
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需含 | 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需含 |
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 | 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 | |
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 | 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 | |
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 | 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 | |
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 | 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 | |
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 | 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 | |
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 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 |
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 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 |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 |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 | |
人须知”第1.4.3项或1.4.4项规定 | 人须知”第1.4.3项或1.4.4项规定 | |
的任何一种情形。 | 的任何一种情形。 | |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 |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 | |
文件规定。 | 文件规定。 |
施工组织设计:30.00分 | |
主要人员:25.00分 |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100.00分)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10.00分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0分 |
其他因素-业绩:20.00分 |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15.00分 | |
评标价计算公式: |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 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 | |
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开启前8家投标人第二信封投标文件(按照商务和技术得分从高到低) |
总得分汇总方式: | 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总得分汇总去除最高分最低分 |
二次评审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价(包括大 1写金额和小写金额);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 定填写。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 定填写。 |
(2)投标文件上相关人员的签字、 2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2)投标文件上相关人员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 3 的最高投标限价。 |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 4 具体数值。 |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 5同的投标报价;(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 6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 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 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7)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 7 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 (7)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
(8)不存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 8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 | (8)不存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 |
投标报价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设备配置 | 根据投标人对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是否齐全、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是否符合本标段特点进行评分。 | 10. 00 | 0.0 0 |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业绩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业绩 | 满足资格条件基本要求的得1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业绩加2分,最多加8分。 注:加分业绩仅统计: S605- LH01标段:投标人2019年1月1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至今完成过的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S605- LH02、03、04标段:投标人2019年1月1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至今完成过的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600万元的绿化工 程施工项目。 | 20 .0 0 | 0. 00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省 |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投标截 | 1 | 0 |
厅 | 止当日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 5 | . | |
信用 | 投标信用分Y计算方法如下(X为信用分满分值,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信用分值,Z为企业最近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分值,无评 | . 0 0 | 0 0 | |
评 | 定分值的A级(含暂定A级)企业,Z按85计算;无评定分值的B级 | |||
价 | 企业,Z按75计算;无评定分值的C级企业,Z按60计算): | |||
(1)信用等级为AA级和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信用分为 | ||||
满分X分; | ||||
(2)信用等级为A级(含暂定A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8X~0.95 | ||||
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85)/10+0.8X | ||||
(3)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65X~0.8X分,具体按下 | ||||
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75)/10+0.65X | ||||
(4)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45X~0.6X分,具体按下 | ||||
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60)/15+0.45X | ||||
注:①X满分为15分,Y得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 | ||||
②无本省信用评价结果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江苏省公 | ||||
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6号)第二 | ||||
十一条(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确定。 |
施工组织设计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施工方案 | 对本项目施工方案内容是否齐全、计划是否合理,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是否合理,是否已考虑了风、雾、雨及特殊情况的影响及相关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分; | 8 . 0 0 | 0 . 0 0 |
进度 | ||||
2 | 计划及工期保 证措 | 根据进度计划安排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科学合理;工期保证措施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是否完善、可靠等进行评分; | 8 . 0 0 | 0 . 0 0 |
施 | ||||
3 | 质量安全 | 对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对本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扬尘 | 8 . 0 | 0 . 0 |
环保 | 污染防治方案、噪音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等)、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分。 | 0 | 0 | |
4 | 交通组织方案 | 对本项目边通车边施工条件下的交通组织措施及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 6 . 0 0 | 0 . 0 0 |
主要人员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项目经理 | 满足资格条件基本要求的得13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业绩加2分,最多加2分。 注:加分业绩仅统计: S605- LH01标段: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2019年1月1日至今(以任职结束时间为准)全过程(或超过合同工期1/2以上)担任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业绩; S605- LH02、03、04标段: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2019年1月1 日至今(以任职结束时间为准)全过程(或超过合同工期1/2以上 )担任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600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业绩。 | 1 5 . 0 0 | 0 . 0 0 |
2 | 项目总工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工的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等进行评审。 | 1 0 . 0 0 | 0 . 0 0 |
★★★注:本项目评标办法以此为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1、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被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施工类型)”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 (3)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仍不能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A)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填报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4 的相关要求。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相关人员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未进行分包。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且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但不限于)构成虚假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4)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15)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围(串)标预警”功能中,不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MAC 码一致,或者 IP 地址一致且不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的情况。 (16)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获取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17)不存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 |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 |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 | ||
和小写金额); | ||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 | ||
减;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B)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相关人员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
(7)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 | ||
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 | ||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 | ||
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 ||
(8)不存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
规定的情况。 | ||
(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 ||
代码信息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 | ||
(2)业绩要求: | ||
S605-LH01 标段: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至今完成 | ||
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 ||
S605-LH02、03、04 标段: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 | ||
至今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600 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 ||
(3)信誉要求: | ||
①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为 | ||
“C 级”或以上级别; | ||
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 |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④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 | ||
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投标。 | ||
(4)人员要求: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①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且: |
S605-LH01 标段: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 | ||
(以任职结束时间为准)全过程(或超过合同工期 1/2 以上)担任过单个合同金 | ||
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 | ||
S605-LH02、03、04 标段: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2019 年 1 月 1 | ||
日至今(以任职结束时间为准)全过程(或超过合同工期 1/2 以上)担任过单个 | ||
合同金额不低于 600 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 | ||
工; | ||
②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 ||
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有无在岗项目按照投标人须知 10.5 的 | ||
原则认定); | ||
(5)其他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 | ||
工,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三个月(三个月为 2024 年 8 月-2024 年 10 月)或以上 | ||
连续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 | ||
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 | ||
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 | ||
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 ||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
情形。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 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施工组织设计:30 分 ①施工方案:8 分 ②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8 分 ③质量安全环保:8 分 ④交通组织方案:6 分 (2)主要人员:25 分 ①项目经理:15 分 ②项目总工:10 分 (3)其他因素:45 分 ①省厅信用评价:15 分 ②设备配置:10 分 ③业 绩:20 分 | |||||
2.2.2 | 第一个信封评分标准 | 条款 号 | 评分 因素 | 细分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2 (1)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 | 8 分 | 对本项目施工方案内容是否齐全、计划是否合理,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是否合理,是否已考虑了风、雾、雨及特殊情况的影响及相关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分; | |||
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 措施 | 8 分 | 根据进度计划安排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 求,是否科学合理;工期保证措施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是否完善、可靠等进行评 分; | |||||
质量安全环保 | 8 分 | 对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对本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噪音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等)、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 行综合评分。 | |||||
交通组 织方案 | 6 分 | 对本项目边通车边施工条件下的交通组织 措施及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 |||||
2.2.2 (2) | 主要人员 | 项目经理 | 15 分 | 满足资格条件基本要求的得 13 分,在此 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业绩加 2 分,最多加 2 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
注:加分业绩仅统计: S605-LH01 标段: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任职结 束时间为准)全过程(或超过合同工期 1/2以上)担任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业绩; S605-LH02、03、04 标段:投标人拟投 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 (以任职结束时间为准)全过程(或超过合 同工期 1/2 以上)担任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600 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业绩。 | |||||||
项目总工 | 10 分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工的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等进行评审。 | |||||
2.2.2 (3) | 其他因素 | 省厅信用评价 | 15 分 |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投标信用分 Y 计算方法如下(X 为信用分满分值,Y 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信用分值,Z 为企业最近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分值,无评定分值的 A 级(含暂定 A 级)企业,Z 按 85 计算;无评定分值的 B 级企 业,Z 按 75 计算;无评定分值的 C 级企 业,Z 按 60 计算): (1)信用等级为 AA 级和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企业,信用分为满分 X 分; (2)信用等级为 A 级(含暂定 A 级)的企业,信用分为 0.8X~0.95X 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85)/10+0.8X (3)信用等级为 B 级的企业,信用分为 0.65X~0.8X 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 算: Y=0.15X*(Z-75)/10+0.65X (4)信用等级为 C 级的企业,信用分为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
0.45X~0.6X 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60)/15+0.45X 注:①X 满分为 15 分,Y 得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②无本省信用评价结果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6 号)第二十一条(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5) 确定。 | |||||||
设备配置 | 10 分 | 根据投标人对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是否齐全、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 要、是否符合本标段特点进行评分。 | |||||
业绩 | 20 分 | 满足资格条件基本要求的得 12 分,在此 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业绩加 2 分,最多加 8 分。 注:加分业绩仅统计: S605-LH01 标段: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至今完成过的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S605-LH02、03、04 标段: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至今完成过的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600 万元的绿化工 程施工项目。 | |||||
(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根据要求所提交的澄清文件为依据,在讨论的基础上按上表的评分标准独立评分(各评分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各评分因素(指子项,若该评分因素含子项,按评分因素子项分别计 算得分)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平均值确定(7 人或 7 人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各评分因素(指子项,若该评分因素含子项,按评分因素子项分别计算得分)得分之和即为各投标人的第一信封综合得分(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委评分单项得分不应低于该因素满 分值的 60%,若该因素得分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 60%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
标准 |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A)、资格评审标准、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B)和技术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按评标价从低到高顺序进行排序。 | |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2.1.3(A)、2.1.2 款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 | ||
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 | ||
3.1.1 |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 会应否决其投标。 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A)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 3 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 |
性,如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的,可以进行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如认定投 | ||
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定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3.2.4 |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8 名通过详细评审。 若第一信封评审中出现 2 份或 2 份以上综合得分相同并影响到是否能通过第一信封评审时,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施工类型)”的投标人排名在前;否则按投标人投标截止当日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仍不能确定的按“施工组织设计”评分项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否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 |
3.2.5 | 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A)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大于等于 3 家且小于等于 8 家时,则不再进行评分,由评标委员会讨论推荐所有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A)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第二信封评审。 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A)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 3 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如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的,可以进行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如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定全 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3.4.1 |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2.1.3(B)款规定的标准对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B)的投标人少于三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如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的,可以进行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如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定全部投标的,招 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3.9.1 | 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名依次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效投标人的数量。 2、每个投标人可同时预约参加 605 省道吴江同里至黎里段改扩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S605-LH01、S605-LH02、S605-LH03、S605-LH04 标段中 4 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允许 中标 1 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的 2 个或以上标段中均排名第一,则按照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S605-LH01 标段→S605-LH02 标段→S605-LH03 标段→S605-LH04 标段的次序依次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且在其他标段中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若同一投标人已在本项目同一个标段中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在其余标段不 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
3.9.2 |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招标人可重新招标。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 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
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序号 | 条目号 | 编列内容 |
1 | 1.1.2.2 | 招标人:苏州市吴江区交通工程建设处地 址:苏州市吴江区油车路 33 号 |
2 | 1.1.2.6 | 监理人: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地 址: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绿化养护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一级养护标准)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根据第 15.3 款发出变更指示之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本合 同后一个月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资料后一个月内。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5%的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项目专用条款 16.1 款的约定处理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 |
16 | 17.2.1(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材料、设备预付款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 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价格的 3%(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 AA 级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2%;列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1.5%)。 |
序号 | 条目号 | 编列内容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按照发包人要求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6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详见工程量清单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不计免赔)详见工程量清单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构名称: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1 词语定义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 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堆放土方的堆场用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
地。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本款补充 1.6.6 项:
设计文件中提供的施工方案仅作参考,承包人应进行现场查勘,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技术水平、施工经验和设备配备等细化、完善、优化以满足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方面因素,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组织实施。承包人不得因最终施工方案与投标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所示施工方案的不同而调整费用。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
〔2021〕2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98 号)等文件规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并畅通工程款拖欠投诉举报和沟通渠道,确保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4)后增加:无论承包人的延期要求是否成立,发包人授权监理人批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 28 天。
增加:
3.1.4 监理人还应遵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监理规程行使职权。发包人将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有关监理规定的文件编制适合本工程的监理管理办法,监理人将遵守上述办法规定。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本项末补充:
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
(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
4.1.10(6)目约定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考虑到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发包人可能提出一些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承包人必须按新的技术指标执行。在工程质量要求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指标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额价中。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
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额价中。
3)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4)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5)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6)承包人应对本合同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
8)对于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承包人为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而开展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应将其详细成果资料报发包人备案。
10)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11)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
12)承包人在进场之后、在施工之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光缆和管线等进行充分调查复核,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3)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 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
14)合同实施期间,采用新的或更高的标准或规范,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5)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的规定,承包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设备。”本项目施工准备期间承包人须做好相关安全
措施,期间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承包人施工时应按相关规范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因承包人原因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及时中止损害,并及时办量赔偿相关事宜,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承包人应积极办理理赔事宜。
17)工程交工验收结束三个月内,承包人应该做到工完场清,如果施工便道、塔吊基础等没有清理,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拆除清理,具体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若发包人要求保 留,则不予扣除承包人的费用。
18)本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安全工作,配置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确保过往车辆、行人及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等相关单位人员的安全,所含费用含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在工程量其它相关细目单价或总额价中考虑)中;承包人在挖土、堆土或运土等绿化施工中,应保证道路的清洁,不得污染或破坏通行道路,必须按照苏州市、吴江区相关扬尘整治和环境保护要求,保证道路清洁,干净,工完场清,恢复环境原貌,所含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现场应符合苏州市、吴江区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工地一律实行封闭施工、防尘网覆盖、土方覆盖、洒水清扫现场、控制扬 尘污染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承包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处罚由承包人承担。交工后一周内彻底清洁完毕撤离现场。
19)承包人应对进场材料、施工过程、成品等全过程进行自检,所有清单报价均包含承包人自检费用。
20)合同实施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向交警、公安、城管、路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取得其同意,相关费用均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1)现场扬尘按照“附件: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22)承包方应根据自身生产力水平对照招标清单逐项进行报价,不得低于其成本报价,发包方要求追加工作量,承包方不得拒绝。
23)因承包方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工期延长。
24)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业主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视察,检查等各项活动。
2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方不得因为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签证的价格与发包方有分歧而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若因此引起工期延误,则由承包方支付工期违约金,按合同工期违约条款执行。
26)本项目实施期间可能在多次进退场情况,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安排,相关费用均含
在相关细目单价或总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27)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施工期间如国家税率调整按政策执行。
28)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根据苏州市及吴江区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包含到投标报价中。在举行重大活动时,需积极作好道路保 洁、交通畅通、施工噪音等方面的临时突击工作,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中。本工程位于景区周边且邻近居民小区,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夜间禁止施工、施工车辆限时通行等限制造成的施工降效,由此造成机械、人工等费用的增加,请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扬尘等对居民的影响,所有夜间施工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后实施,并主动协调因施工造成的民事问题,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9)除承包人另行进行养护招标外,本工程(包含所有分项工程)从完工到竣工验收之间的养护管理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保护和防盗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当造成已完工程或相关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合同款中扣除此部分费用。
30)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自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高压线、古树名木及现状已有绿化植被的保护工作。因为承包人原因导致损坏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赔偿和责任。如承包人不予配合,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事故相应损失金额作为赔偿。如承包人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余额将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予以偿还。并且发包人将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降低履约评价等级或暂停承包人投标资 格。
31)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领导对施工现场的检查、视察。
3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本项目各节点施工的工期要求,因上述工作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3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补充:
履约保证金金额:10%签约合同价(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6 号)的规定,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从业单位减免 50%
的履约保证金,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的从业单位减免 80%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形式:不限。若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保证金的银行级别:支行或以上级别商
业银行,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且在签订合同书之前。
4.3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若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非法分包或违法转包等行为,发包人将按照《确保工程质量不非法分包不违法转包承诺书》对其处以无条件撤出现场的处罚,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记入投标人信用档案,并在交通运输行业和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公开。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项补充:
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技术人员,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原则上,项目经理不得更换,除非出现生
病、辞职、身故等确实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若确需更换必须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并保证调整后不得低于原有的水
平,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项目经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
发包人将对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 21 天在工地现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更换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及时向发包人申请报批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的更换,并扣以违约金(身故除外):
项目经理: 5 万元/人•次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3 万元/人•次
抽查发现下列人员无故不在岗的,将按以下列标准扣以违约金:
项目经理: 2000 元/人•次
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1000 元/人•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的
情况(身故除外),按上述违约金标准的 2 倍金额对承包人扣以违约金外,且发包人还将对承包人 当季度履约考核直接评价为“中”。
承包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体施工队伍目前应没有参加其它在建工程,或必须有目前在建工程的
发包人的书面撤离证明,以证明一旦投标人中标,其主体施工队伍能立即撤出目前的在建工程,并能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开展本工程。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增加第 4.8.7、4.8.8 项:
4.8.7 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这些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或超过在投标函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 14 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人员和装备。否则,按第 22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8.8 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11 不利物质条件
补充第4.11.2项 下列“不利物质条件”应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经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a.图纸中已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地下和水文条件; b.工程实体过冬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c.工程实体在雨季施工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d.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的不利条件。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增加 5.1.4 项:
5.1.4 发包人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将制定有关的材料管理办法,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从材料供应的源头进行核准。承包人选择发包人核准的厂家和供应商的材料,并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材料的质量还将进行检查或抽查。
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同时对工程材料使用的规定如下:
(1)承包人应将采购的主要材料的品牌、产地等上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并对主要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立即进行自检,满足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所有材料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合同执行期间新颁布的现行规范要求
自行选择采购。
(3)承包单位在本工程中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包括技术规范)要求、或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工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承包单位应按照业主的指令立即更换、更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第 6.3 款补充细化为: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 换,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7.交通运输
补充第 7.2.3 款为: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与路政、交警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稳妥的施工组织,一般情况下不得中断现有交通,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业主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业主或其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第 7.5 款补充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a)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
(b)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
8.2 施工测量
补充 8.2.3~8.2.4 项:
8.2.3 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增加: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 2 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末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5 项约定为:
9.2.5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苏交规(2012)9 号文《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承包人在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安全生产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和交警、路政等相关单位审批。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取,列在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应由业主根据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根据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该比例进行调整。
安全生产费包括为保证交通通行以及施工安全而修筑必要的临时工程(标志、护栏、警告灯、警告装置、围挡、其他工程安全设施)所需的设备以及按照合同条款及技术规范规定针对各类事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治措施等相关的安全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予充分考虑,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超出了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超出部分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业主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进场后需编制详细的安全产生组织方案和安全设施的投入和使用计划,在各项单价和总额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安全生产费清单,经发包人审准后实施。安全生产费清单指定单价中考虑了多次使用的相关材料与设备费用的摊销和残值的回收费用。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和条件,对不主动投入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为其追加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从承包人安全生产费中支出。如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而承包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协助承包人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若整改费用超过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整改费用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的差额部 分。
9.3 治安保卫
补充 9.3.4 项: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1)公众的便利;
(2)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3)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
(4)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
补充 9.3.5 项:
承包人应加强巡视,防止已建设施或已种植的苗木的被盗;如有被盗情况,承包人在无追索情况下自行承担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该类费用索赔。
9.4 环境保护
补充 9.4.12 项: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针对工地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择时施工、局部停工、做好特定时期(如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等预警响应措施,做好扬尘污染防治预警响应预案。在养护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682 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 号)、关
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交建〔2020〕17 号)、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手册的通知(苏交执法发〔2021〕48 号)、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苏府通〔2021〕2 号)、市城管局 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苏城发
〔2021〕43 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交【2019】122 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扬尘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交建〔2022〕5 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交通工程建设污染防治工作文件要求的通知》(苏交污防攻坚专班〔2023〕2 号)、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环保监管工作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1 号)、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3 号)、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扬尘管控办
〔2022〕24 号)、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5 号)、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动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公示工作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6 号)、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使用低(无)VOCs 含量涂料及胶黏剂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3〕2 号)、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气办〔2020〕9 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扬尘治理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吴交指〔2019〕17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24〕51 号)等文件(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六)的相关规定做好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处理等工作(若有新的文件规定,则按最新文件的要求执行)。发包人将委托相应专业机构对承包人节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执行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噪声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相关费用不单独计量支付,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发生烈度七度及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三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
计。
c.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第(3)款末增加:逾期交工日期超出违约金累计金额限额对应最长时限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1 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第 13.1.6、13.1.7、13.1.8 项
13.1.6 本项目质量要求及标准以甲方或其代表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变更通知或施工指导意见、国家颁发的施工技术或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13.1.7 业主要求承包单位确保绿化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注:绿化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养护期),苗木成活率 100%】。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3 款补充如下内容: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各项规定和发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制定的有关施工要求,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予计量。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 14.5、14.6、14.7 款:
14.5 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14.6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
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不能自行进行的质量检测、试验项目可委托相应行业的具有资质和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但该外委单位必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7 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但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15 变更
本款增加 15.4.6
若投标人投标时,未提供单价分析表,则由监理人采用交通部定额及其编制办法(交通部定额不适用的,则采用市政定额,如果市政定额也不适用,则由第三方咨询、审计机构测算)测算单价或总额价,将测算所得该细目单价或总额价×(1-中标下浮率)作为该细目最终单价或总额价并报
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不得再提异议。本款增加 15.4.7
因工程变更等情形导致某子目(且该子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 1
%)最终结算工程量偏差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 15%,按如下方法调整,但若出现不平衡报价的,按照 15.4.8 执行(以下所述工程量及单价均指清单某一子目的数量及单价):
1、 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招标清单工程量 1.15 倍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按照项目清单投标单价和项目清单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两者低的单价执行;
2、 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照项目清单投标单价和项目清单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两者高的单价执行;
3、当对工程量减少 15%以上的子目调价时,若出现某子目最终结算工程量减少但实际结算总价超过该子目投标总价时,则按该子目投标总价进行结算;
本款增加 15.4.8
投标人应均衡报价,严禁恶意不平衡报价。本工程某子目如出现不平衡报价(即子目清单投标单价和子目清单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相比,偏差率超过-30%—+10%),且该子目最终结算工程量偏差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 15%,发包人有权对该子目价格进行不利于承包人的调整(以下所述工程量及单价均指清单某一子目的数量及单价):
1、 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招标清单工程量 1.15 倍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按照项目清单投标单价和项目清单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中两者低的单价执行;
2、 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全部减少的工程量按照项目清单投标单价和项目清单标底单价*
(1-中标下浮率)中两者高的单价执行;
3、对于述调整原则,承包人已经完全清楚和了解并无任何异议,亦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本款增加 15.4.9
如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导致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一子目取消,在结算时将按该子目清单投标价扣除。
16.1 价格调整
本条约定:不调价。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监理人在组织隐蔽工程计量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跟踪审计人及承包人并四方联测现场签认。发包人保留对计量资料的终审权力。
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是按计量的原则,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而成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作为计量的控制值。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应导致合同的废除,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有关的遗漏、错误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应由监理人按相关规定纠正。
对实施后无法进行复核的变更签证(如拆除等),承包人必须留下可证明相应工作量的影像资料,结算时如无影像资料或提供资料无法反映相应的工作量,结算审核时有权按照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对财政跟踪评审的项目,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签证,须经财政跟踪评审签字、确认,否则,结算时将不予以许可。
17.2 预付款
17.2.1 本项目开工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定金)的 10%,具体按《吴江区交通建设工 程款项支付管理办法》吴交办电〔2022〕7 号文执行。
17.2.3 本项目开工预付款的扣回:具体按《吴江区交通工程款项支付管理办法》吴交办电
〔2022〕7 号文执行。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超过合同价的 30%后开始扣回工程预付款。每完成合 同价的 1%,扣回工程预付款的 2%。在项目完工送审后,付至合同金额(扣除预留金)与变更备案价之和的 60%前扣完。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款修改为:
进度款支付办法:具体支付方法按《吴江区交通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管理办法》吴交办电
〔2022〕7 号文执行。工程展开后按月支付计量款,比例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50%,即中期支付 50
%。项目交工验收合格,结算资料完整齐全送审后,付至合同金额(扣除预留金)与变更备案价之 和的 60%,审计期间不再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80%,余款在审计结束后满一年付至 90%,还有 10%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交、竣工验收一次完成的,扣除返修费用后在审计结束满两年后付清。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款约定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项目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 提供相关免缴证明的,监理人不得签发开工令。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合同价的 1.5%(每个标段不超过 300 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苏州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 1%存储。具体参照【联合发文】市人社局 市交 通运输局等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保监
〔2022)15 号)、苏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施工企业故意拖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 30 日,经
核实后,动用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0 日内,按动用数额的 2 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充专用账户金额。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 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30 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并提供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具体参照【联合发文】市人社局 市交通运输局等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保监〔2022)15 号)、苏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执行。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要求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苏人社规【2022】3 号文)、《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苏人社规【2022】4 号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交传〔2020〕398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的实施意见》
(苏人保监〔2020〕17 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交建【2022】15 号、《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 则》(苏人保监〔2022〕15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 号)、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苏银〔2017〕110 号)、关于我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通知(苏交建传〔2020〕6 号)、吴交工〔2018〕3 号《关于开展吴江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若有新的文件规定,则按最新文件的要求执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本款约定为: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然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形式不限,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等形式,具体金额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支行或以上级别的商业银 行。
18.7 交工清场
补充 18.7.3 项:
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须拆除的,其所有权归属发包人,项目完成并达到移交条件后,发包人将该临时工程与本项目一并移交建设单位。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款约定为: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本款约定为: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0.4 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约定为: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0.5 其他保险
本款末增加:保险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另计量与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款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 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 担。
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
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a)或(c)(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
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
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 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
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
上述 a~c 项风险应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 c、承包人投保范围不够或投保额不足。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补充:
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项(1)款补充:
a、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因承包人未足额投保造成的超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b、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
(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8)目补充如下内容:
在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能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进场。
本项(10)目细化为: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22.1.2(4)约定为:违约金由发包人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的 1%~10%
的违约金。
补充 22.1.2(5)、(6):
(5)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
(a)发包人可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1.5 款的要求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履约保证金或在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或
(b)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他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并由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c)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7 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业主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承包人任何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
22.1.4 和 22.1.5 款的规定办理。
(6)若承包人未达到“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的标准”的要求,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段结算审定金额的 1%的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本项补充如下内容:
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及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 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委托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发包人将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增加 25、26、27、28、29、30 条:
25 履约考核
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
〔2024〕6 号文)、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建〔2019〕11 号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并将履约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计入承包人信用信息评价。
26.信用档案制度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档案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的综合评价。
27 确保发包人不受指控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在合同执行过程妥善处理好协作单位、所雇佣的农民工等有关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工程款、工资等事宜。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犯指控,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28 节能、环保要求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国家、江苏省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发包人将委托相应专业机构对承包人节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执行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
29 其他事项
1、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
(第一批)》(苏交质〔2018〕24 号文)、《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艺推荐目录(第一批)》(苏交建〔2018〕13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推荐施工工艺(第二批)》(苏交建函〔2022〕9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钢筋混凝土耐久性关键控制指标》(苏交建〔2018〕14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二批)》(2022 年第 8 号)的通知要求,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落后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发包人鼓励科技创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可积极探索,将合适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 料、新技术用于本工程。因承包人科技创新降低了合同价格或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将予
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发包人另行制定。
3、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在合同执行过程妥善处理好协作单位、所雇佣的农民工等有关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工程款、工资等事宜。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犯指控,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30 关于本项目审计的说明:
30.1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结算审计,造成审计时间拖后,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0.2 一旦审计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则视为:工程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索赔款及可能存在其他工程价款等)已经包括在上述审计报告载明的结算金额之中,一旦根据结算审计报告付清了工程结算尾款,则除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外,承包人承诺不再主张任何价款。
30.3 本项目审计核减率目标为控制在 5%以内,如果工程结算核减金额超过送审总价的 5%,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核减造价超过送审价 5%的部分,按该部分核减金额的 1%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
31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责任期满由甲方认可后失效。
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应提交本项目参与人员的合同周期内人身伤害保险单复印件,将原件交发包人进行检验,否则,发包人有权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