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银一般条款和条件
1. 协议结构和术语表
1.1 每份协议自供应订单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包含:(i)相关类别条 款;(ii)本一般条款和条件;(iii)术语表;(iv)所有适用的政策; (v)供应订单指明的任何其他文件;及(vi)在相关情况下,供应商接受的电子订购平台(例如Fieldglass)上的订单。供应订单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签署。
1.2 如果协议各组成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则以供应订单为准。此后,优先顺序应参照上述第 1.1 条中确定的文件顺序来确定。
1.3 协议中使用的加粗术语应具有术语表中给出的含义。
2. 服务和产品
2.1 供应商应按照协议并为瑞银及其关联方的利益履行服务(包括交付任何相关交付成果)和提供产品。除非供应订单中另有规定,服务应可供瑞银及其关联方的所有业务和运营部门使用。
2.2 供应商认可,瑞银没有义务排他地从供应商处采购服务或产品。
2.3 供应商应协调服务的履行或产品的提供,并按要求与瑞银的任何其他顾问、承包商或供应商合作。
2.4 供应商在知晓下述任何事项之后,应毫不延迟地书面通知瑞银并提供合理详情:
(a) 对协议的任何违反(包括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政策的行
为),该等违反可能使供应商适当履行其义务面临风险或无法适当履行其义务;
(b) 任何实际或疑似违反适用法律的行为;
(c) 任何安全违反;
(d) 与服务或产品有关的任何人员或任何瑞银人员的任何实际或疑似欺诈、犯罪、违法或不道德行为;和
(e) 在适用政策项下产生通知义务的任何其他事项。
3. 费用、发票和付款
3.1 作为供应商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义务的对价,瑞银应支付供应订单中规定的费用。
3.2 供应商只有在瑞银接受并达到相关验收标准(如适用)后,才有权就服务或产品开具发票。
3.3 瑞银应在收到发票后 60 天内支付相关到期且无争议的费用。瑞银没有义务支付不符合本第 3 条要求和供应订单中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的发票。
3.4 如果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监管机构)因任何服务或产品引起或与任何服务或产品有关而对瑞银(或其任何关联方)提起或威胁提起任何调查、主张或法律程序,瑞银可在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后暂停支付费用。
3.5 除非供应订单中另有规定,费用包括:(i)支出;(ii)适用于服务
(包括任何相关交付成果)或产品的所有税费和税负;和(iii)与提供服务或产品(包括任何嵌入式或相关软件)所需的所有活动相关的成本。
3.6 任何费用必须在发生前与瑞银达成一致,并且:(i)在供应订单中明确规定;(ii)在供应商的发票中逐项列明;(iii)按成本价(无加价)转给瑞银;以及 (iv)有收据或发票证明。
3.7 如果瑞银对发票的全部或部分有争议,其有权暂停支付有争议金额的价款。瑞银应通知供应商争议的依据。争议解决后,瑞银应在 60 天内支付无争议金额的价款。在争议解决前,供应商应继续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
4 ▇▇和保证
4.1 供应商▇▇和保证:
(a) 其拥有签订协议所需的所有公司权力和授权;
(b) 其已获得履行服务和/或提供产品及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所有同意、准许和许可;
(c) 所有人员在法律上有资格并被授权在其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地点工作;
(d) 在向瑞银提供任何服务或产品之前,没有瑞银登录名或 GPN 的所有人员应完成背景审查(身份检查、工作权核查和犯罪记录检查,除非适用法律禁止);
(e) 其应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
(f) 所有产品和服务应按文件材料要求提供;
(g) 所有产品和交付成果的质量令人满意,适合其预期用途
(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符合供应订单或其它文件中各自的规格,并且不存在任何设计缺陷或其他固有缺 陷;
(h) 其应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i)以专业和及时的方式,具有有经验的专业企业所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ii)符合类似服务或产品的行业标准;和(iii)拥有足够数量的具备履行服务或提供产品所需的技术技能、资质、经验和认证的人员;
(i) 其应以不会引入任何软件病毒或恶意软件,或任何其他旨在损害、破坏或扰乱任何瑞银系统的方式提供服务及产 品;和
(j) 在提供重要业务服务时,其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影响容许度限制。
5. 责任、赔偿和保险
5.1 因违反协议而产生或与违反协议相关的瑞银任何关联方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被视为瑞银的损失或损害,瑞银可据此代表该关联方向供应商追偿。
5.2 在不违反第 5.4 条和第 5.6 条的规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间接、附带或后果性损害或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5.3 在不违反第 5.2 条、第 5.4 条和第 5.6 条的规定的前提下,每一方因协议产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总责任不得超过以下两项中较高者:(i)总费用的百分之二百(200%);和 (ii) 500 万美元 ($5,000,000)。
5.4 在不违反第 5.2 条和第 5.6 条的规定的前提下,供应商就如下事项的责任:
(a) 因任何数据保护主张或任何安全违反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损失的责任,合计不得超过以下两项中较高者:(i)总费用的百分之四百(400%);和 (ii)1,000 万美元 ($10,000,000);以及
(b) 对于监管责任的责任,合计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i)总费用的百分之四百(400%);和 (ii) 1,000 万美元 ($10,000,000);以及
(c) (在供应商提供重要业务服务的情况下)因供应商未能遵守任何适用的影响容许度限制(ITL)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损失的责任,合计不得超过以下两项中较高者:(i)总 费用的百分之四百(400%);(ii) 1000 万美元 ($10,000,000)。
5.5 第 5.3 条、第 5.4(a)条和第 5.4(b)条规定的每项责任限制都是分开的和独立的责任上限,相互独立并相互补充。第 5.4 条不
得排除或限制供应商在第 5.6 条项下的责任。各方无权就同一损失获得两次赔偿。
5.6 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一方均不排除或限制其对另一方的下述责任:
(a) 任何死亡或人身伤害、任何欺诈或欺诈性虚假▇▇,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排除或限制的任何其他责任;
(b) 对第 7.1 条(保密)的任何违反;
(c) 因另一方故意违反协议或故意不当行为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和
(d) 根据下文第 5.7 条规定的赔偿提出的任何索赔。
5.7 供应商应对以下情况向瑞银、其关联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承包商和代理赔偿、辩护和使之免受损害:
(a) 因知识产权主张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损失;和
(b) 对瑞银施加的供应商或其人员的任何与人员相关的税收责任。
在第 5.7(a)条项下规定的义务之外,供应商同意瑞银有权(但无义务)批准 (i)就一项知识产权主张委任任何法律顾问;和(ii)在达成一致前提出的任何知识产权主张和解方案。
5.8 供应商应向信誉良好、财务状况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考虑到服务或产品的范围、性质和价值,该等保险的级别应当是足够的,并应全面涵盖服务或产品,包括(如适用)网络安全保 险。如果瑞银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其保险范围的证明。
5.9 供应商应对其分包商和人员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承担责任,正如其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一样。
6. 瑞银责任
6.1 瑞银应:(i)提供供应商合理要求的该等协助;和(ii)在收到合理通知后,确保人员被给予合理的访问权限,以便供应商能够提供服务和产品。
6.2 供应商不承担对于因免除事件导致的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前提是供应商:
(a) 在得知供应商认为属于免除事件的情况后立即且在任何情况下在得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瑞银;和
(b) 尽一切合理努力避免或减轻免除事件的影响,以便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重新开始或继续提供服务和产品。
本第 6.2 条作为供应商就任何免除事件可获得的唯一救济。
7. 保密
7.1 接收方应对保密信息保密,并确保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本第 7 条允许的情况除外。
7.2 保密信息具有以下情形时,第 7.1 条项下的义务不适用:
(a) 在公共领域中是或成为普遍可获得的,但因违反协议而导致的除外;
(b) 接收方可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或在协议项下披露前已为接收方所知或拥有的,且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受任何保密限制;
(c) 是接收方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或为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而披露的,但前提是应尽一切实际可能通知披露方,并且进一步地,接收方不得披露超过该等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的更多信息;或
(d) 是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披露给第三方的。
7.3 接收方承诺并同意保护保密信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发布或披露。
7.4 接收方应将接收方在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告知接收方和其关联方的人员(如为供应商,则包括其人员和分包商)。接收方仅应在“有必要知道”的基础上,并在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范围内向其人员(如为供应商,则包括其人员和分包商)披露保密信息。
7.5 接收方认可,如果发生实际违反或可能违反本第 7 条的情况,损害赔偿可能是不足够的,披露方及其关联方应有权寻求禁令或其他衡平法救济(受限于适用司法管辖区的程序法)。
7.6 供应商应确保瑞银保密信息的可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应确保瑞银能够在协议期限内访问和恢复瑞银保密信息。
8. 人员声明
8.1 如果预期任何人员将有可能接触:
(a) 瑞银系统或场所以及瑞银保密信息;
(b) 瑞银严格保密信息;或
(c) CID,
则供应商必须促使该等人员签署相关人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人员声明,并应瑞银要求向其提供该等签署声明的副本。
9. 数据保护
9.1 如果供应商处理为协议目的而共享的任何个人数据,其应遵守瑞银的《数据保护政策》。
9.2 未经瑞银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在受限地区以外访问或提供访问受限地区内 CID 的权限,也不得将任何 CID 转让或允许转让至受限地区以外。
10. 期限和终止
10.1 协议的期限在相关供应订单中规定。
10.2 任一方均有权在另一方发生下列情况时,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并立即生效:
(a) 严重违反协议,但如果该等违约行为可以补救,另一方未在该等违约行为发生后 30 天内对该等违约行为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补救;
(b) 资不抵债或无偿还债务能力,或根据任何法律原则或法规被视为无偿还债务能力(除非适用法律不允许此类终
止);或
(c)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在根据第 16.1 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后 30 天内,不恢复履行其义务(付款义务除外)。
10.3 就第 10.2(a)条而言,供应商违反下列任何一项均构成不可补救的重大违约:
(a) 任何适用法律;
(b) 第 7 条(保密)或第 9 条(数据保护);
(c) 以下任何政策(如适用):(i)《数据保护政策》;(ii)《反贿赂和腐败、制裁、欺诈和反助长逃税政策》;(iii)《分包商政策》;或(iv)《人员审查政策》;
(d) 《网络与信息安全(CIS)附件》或任何替代《安全政策》
(如适用);或
(e) 在相关类别条款中被认定为不可补救的重大违约的任何其他违约行为。
10.4 各方可根据相关类别条款享有进一步的终止权利。在服务水平违约的情况下,服务水平也可授予瑞银终止权利。
10.5 (i) 如果瑞银在根据《供应商管理框架治理和报告政策》进行风 险评估后,合理地确定其继续聘用供应商或采购产品或服务将 对瑞银的业务构成重大风险,或 (ii) 应监管机构要求,则瑞银 有权全部或部分终止或中止协议。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瑞银 将就本第 10.5 条下的任何终止或中止提前 30 天发出通知。然 而,供应商认可,在某些情况下,瑞银(在合理行事的情况下)可能有必要缩短通知期限或立即终止或中止。
10.6 协议发生任何终止或期满后:
(a) 供应商应:
(i) 应瑞银的要求,向瑞银提供合理协助,使第三方或瑞银能够有序地履行服务或提供产品;
(ii) 应瑞银的选择,并且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或出于合理的备份目的,要么 (A)不可撤销地销毁所有瑞银保密
信息,要么 (B)按照瑞银合理要求的格式,将所有瑞银保密信息返还给瑞银;
(iii) 将服务(包括交付成果)或产品的所有预付费用退还给瑞银,该等服务或产品在终止之日仍:(i)尚未提供或履行;或(ii)已交付,但有缺陷或瑕疵且未得到补救,或未被接受;和
(b) 瑞银应根据协议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截至且包括终止日期为止提供给瑞银的服务和产品的所有到期且无争议的费 用。
10.7 第 5 条(责任、赔偿和保险)至第 17 条(适用法律和管辖
权),以及协议中明示或暗示旨在于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的任何其他条款,应在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
11. 关键人员
11.1 在任命或更换任何关键人员之前,供应商应获得瑞银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合理理由拒绝)。与增加或更换关键人员有关的任何成本应由供应商承担。
11.2 供应商应确保每位关键人员为履行服务或提供产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供应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留其关键人员的服务,不得撤换或更换关键人员。
12. 公开
12.1 未经瑞银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宣传或公开宣布其正在或已经向瑞银提供任何产品或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在供应商的营销或宣传活动或材料中使用可以识别瑞银的任何名称、标志、商号、商标、服务标志或其他信息。
12.2 禁止供应商和人员与任何监管机构(适用法律严格要求的除 外)或任何新闻媒体或其他新闻或报道出版物(无论是传统 的、线上的还是任何其他媒体)就有关瑞银、协议或服务或产品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所有该等询问必须立即提交瑞银。
13. 转让
13.1 未经瑞银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同意不得无合理理由拒绝或拖延给予),供应商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3.2 瑞银有权在未经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在协议(或将协议作为一个整体)项下的任何权利转让、分许可、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将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转移给继承瑞银全部或部分业务或资产的任何关联方或其他法律实体。
14. 合规
14.1 供应商应并应促使其分包商、人员和相关关联方遵守:
(a) 所有适用的政策(在激活任何业务连续性计划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免除事件时继续适用);和
(b) 瑞银提出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瑞银认为合理必要的信息的任何要求,以(i)核实供应商(或其分包商、人员或相关关联方)是否遵守协议,(ii)协助瑞银遵守适用法律,或 (iii)协助瑞银回应监管机构要求提供有关服务或产品信息的任何要求。
15. 通知
15.1 协议项下的通知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有效送达:
(a) 通过注明瑞银合同经理查收的快递或挂号信方式邮寄至供应订单中规定的地址时,视为已送达给瑞银;
(b) 通过注明供应商服务经理查收的快递或挂号信方式邮寄至供应订单中规定的地址时,视为已送达给供应商;或
(c) 给任一方,在不违反第 15.2 条的前提下,一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瑞银合同经理或供应商服务经理(如适用)时,视为已送达给另一方。
15.2 供应商提供的任何违约或终止通知必须按照第 15.1(a)条通过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发送,并且该通知的副本必须:(i)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瑞银合同经理或瑞银供应商关系经理;和 (ii) 通过快递发送给 UBS Business Solutions AG, GRESC Supply Chain,
▇.▇. ▇▇▇, CH-8098 Zürich。
15.3 通知在送达之日即视为送达。
15.4 各方同意,遵守本第 15 条即构成对与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或法律程序的良好送达。
16. 其他
16.1 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对协议项下义务的延迟或不履行,一方不承担责任,前提是:(i) 其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以及该等延迟或不履行的可能持续期限,并 (ii) 采取合理措施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包括尽量减少任何延迟。如果供应商根据本第 16 条延迟或被阻止履行任何服务或提供任何产品,瑞银没有义务就该等延迟或不履行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义务在该等延迟或不履行期限内支付任何费用。
16.2 协议对各方的权益或所有权的任何继承方均具有约束力。
16.3 协议可签署副本(每份副本均为原件,所有副本合在一起被解释为同一份文件),并以PDF 格式或电子形式传送。除非适用法律禁止,以 PDF 格式或通过电子签名软件(例如 DocuSign)收到的电子签名副本应被视为与签署文件上的亲笔签名具有相同的效力。
16.4 一方单独或部分行使,或未能或迟延行使任何权利或救济,均不构成对任何该等权利或救济的放弃。
16.5 如果协议的任何条款被确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该等条款应被视为与协议分离,其余条款应继续有效和可执行。
16.6 每一方在协议项下的权利或救济是对该方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非合同权利或救济的补充,除非该等权利或救济被明确表示为是唯一或排他的权利或救济。
16.7 如果供应商由 2 人或 2 人以上组成,则他们的义务是共同连带义务。
16.8 双方声明无意建立任何委托代理或合伙关系。未经瑞银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在提供服务或产品时使用任何瑞银人员。
16.9 协议构成各方之间关于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完整协议和理解,并取代任何和所有供应商条款。所有供应商条款均未被瑞银明确同意,且不具有任何效力。
16.10 生效日期当日有效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版本以及任何适用的类别条款均应适用。瑞银可能会不时推出新政策或更新现有政策。任何新的或更新的政策将在 ▇▇▇.▇▇▇ 上发布,以及如适用于协议,将在发布之日起 30 天后生效并成为协议的一部分。
16.11 供应商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通过 ▇▇▇▇▇://▇▇▇.▇▇▇.▇▇▇/▇▇▇▇▇▇/▇▇/▇▇▇-▇▇▇▇/▇▇▇▇▇▇▇▇▇/▇▇▇▇▇▇▇▇▇▇▇- standards.html 订阅接收任何新的或更新的政策的电子通知。
16.12 各方可通过签署书面变更协议的方式修改供应订单。
17.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17.1 协议和与协议主旨事项有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义务应受供应订单中规定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而不进一步适用其法律冲突规则,并排除《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所有其他国际公约和条约的适用。
17.2 各方受供应订单中规定的法院的专属管辖。
特定司法管辖区的规定附件
如果相关供应订单表明协议受下列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则上述一般条款和条件应按下文所述进行替换或补充。
中国
第 17 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权)补充以下条款,该条款为第 17.3 条:
17.3 如果服务(包括任何交付成果)或产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领域内履行或提供的,则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 ,由 3 名仲裁员根据 CIETAC 当时适用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仲裁员认为相关的英文或中文进行,无需将文件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仲裁地为相关瑞银实体所在城市。
法国和摩纳哥
第 11.1 条(关键人员)全文删除。
第 16.10 条和第 16.11 条(其他)全文删除,由以下条款取代:
16.10 生效日期当日有效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版本以及任何适用的类别条款和政策均应适用。
16.11 各方认可:
(a) 在整个协议期间,他们是并将一直是独立订约人;
(b) 在获得其理应知道的所有必要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同意之后,本着诚意就协议条款进行了谈判并达成一致;
(c) 其认为协议符合其利益。
第 16 条补充以下条款,该条款为第 16.13 条:
16.13 为履行服务,供应商承诺根据现行专业惯例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提供任何服务之前,供应商必须遵守《人员审查政策》
(如适用)。只有在完成背景审查后,供应商方可指派人员提供服务。供应商明确同意,瑞银的背景审查服务提供方 HireRight Limited(一家根据英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 地址为 ▇ ▇▇▇▇▇▇▇▇▇ ▇▇▇▇▇▇, ▇▇▇▇▇▇ ▇▇▇▇, ▇▇▇▇▇▇ ▇▇▇ ▇▇▇ (▇▇▇▇▇▇ ▇▇▇▇▇▇▇),D-U-N-S 编号:▇▇-▇▇▇-▇▇▇▇)可以代表瑞银进行背景审查,并需要收集相关人员的个人数据。供应商同意向瑞银和HireRight 提供一切合理的协助,包括事先取得人员的同意和授权,以便迅速进行背景审查。在进行背景审查之前,供应商同意告知相关人员 (i) 其个人数据的收集方式,(ii)其个人数据将被传输至 HireRight,以及 (iii) 其个人数据将被传输至国外,并取得相关人员的同意。如果背景审查发现任何人员不适合履行服务,供应商应立即用具有适当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其他人员替换受影响的人员。此外,供应商必须在收到瑞银通知不符合背景审查要求的情况后四(4)周内纠正任何该等不符合情况。
第 17 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权)补充以下条款,该条款为第 17.3 条:
17.3 各方明确同意,《法国民法典》第 1195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协议,因此,如果发生在签署协议时无法预见的情况变化,致使协议的履行对一方来说过于繁重,该等规定也不适用。
德国
第 5.6 条(责任、赔偿和保险)全文删除,由以下条款取代:
5.6 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一方均不排除或限制其对另一方的以下责任:
(a) 与死亡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欺诈或欺诈性虚假▇▇有关或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
(b) 对第 7.1 条(保密)的任何违反;
(c) 因另一方故意违反协议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
(d) 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以及
(e) 根据下文第 5.7 条规定的赔偿提出的任何索赔。
以色列
第 3.3 条(费用、发票和付款)全文删除,由以下条款取代:
3.3 瑞银应在收到发票后 45 天内支付相关到期且无争议的费用。瑞银没有义务支付不符合本第 3 条要求和供应订单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的发票。
第 16.10 条(其他)全文删除,由以下内容取代:
16.10 生效日期当日有效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版本以及任何适用的类别条款均应适用。
第 16.11 条(其他)全文删除
意大利
第 4.1 条(▇▇▇保证)的(e)项和(g)项全文删除,由以下内容取代:
(e) 其应在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人员在瑞银拥有、控制或占用的任何场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下适用的健康和安全法律)的情况下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提供服务和/或产品;
(g) 其应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包括提供服务和产品: (i) 以专
业、及时的方式,具有有经验的专业企业所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ii) 符合类似服务或产品的行业惯例;(iii) 拥有足够数量的具备履行服务和/或提供产品所需的技术技能、资质、经验和认证的人员。供应商应负责向其人员提供必要的指示或指
令,以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 5.6 条(责任、赔偿和保险)全文删除,由以下条款取代:
5.6 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一方均不排除或限制其对另一方的以下责任:
(a) 任何死亡或人身伤害、任何欺诈或欺诈性虚假▇▇,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排除或限制的任何其他责任;
(b) 对第 7.1 条(保密)的任何违反;
(c) 因另一方故意违反协议、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产生的任何索赔;以及
(d) 根据下文第 5.7 条规定的赔偿提出的任何索赔。
在第 5.7 条中增加以下第(c)款
(c) 任何违反对人员的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义务,包括供应商和瑞银之间根据适用法律的连带责任制度产生的任何义 务。
第 11.1 条(关键人员)全文删除,由以下条款取代:
11.1 如果关键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协议条款、任何适用法律、任何适用的专业标准或任何适用的瑞银行为准则,瑞银有权要求更换
关键人员。与增加或更换关键人员相关的任何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
泽西岛
第 9 条(数据保护)补充以下条款,该条款为第 9.3 条和第 9.4 条:
9.3 如果供应商意识到或怀疑发生了个人数据违反,供应商应立即
(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意识到或怀疑发生了个人数据违反后的
24 小时)将已知或怀疑的违反通知瑞银。
9.4 对于因供应商或其关联方(或其各自的人员)的任何个人数据违反而造成的所有损失,供应商应向瑞银及其关联方做出赔 偿。
美国纽约州
第 17 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权)补充以下条款,该条款为第 17.3 条:
17.3 双方(代表其自身及各自的关联方)不可撤销地、有意地、自愿地和无条件地放弃在因协议和/或任何协议或协议拟进行的交
易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索赔、起诉或法律程序中接受陪审团审判的任何及所有权利。
波兰
第 3 条(费用、发票和付款)补充以下条款,该条款为第 3.8 条:
3.8 根据 2013 年 3 月 8 日的《反商业交易过度延迟法案》,瑞银声明公司具有大型企业的地位。
(中国)台湾
第 3 条(费用、发票和付款)补充以下条款,该条款为第 3.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