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YH-ZYW--20160106001-补 5
招商银行汉口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五
HKYH-ZYW--20160106001-补 5
管理人(甲方)
名称: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电话:
托管人(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文行赤联系电话:
鉴于:
甲乙双方已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KYH-ZYW-20160106001”的《招商银行汉口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编号为“HKYH-ZYW-20160106001-补 1”的《招商银行汉口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 》、编号 为“ HKYH-ZYW- 20160106001-补 2”的《招商银行汉口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编号为“HKYH-ZYW-20160106001-补 3”的《招商银行汉口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三》及编号为“HKYH-ZYW-20160106001-补 4”的《招商银行汉口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四》(下文并称“原合同”)。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拟设立理财产品,委托乙方为该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乙方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双方签署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所有未进行净值化改造的汉聚盈系列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老产品”)及稳盈系列及甲方即将设立的其他“母实子实”(“恒盈系列理财产品”除外)模式下运作的理财产品(以上两项下文简称“新产品”),双方不再就甲方发行的新产品委托乙方托管事宜另行签署托管协议(双方之前已签署的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除外),签署本补充协议后新增新产品托管账户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成立要素表(附件一)
作为凭证,老产品则无需提供成立要素函。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全文修改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管理、运作理财产品。
2.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补充协议项下的托管行为。
4.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办理本理财产品每期产品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对所管理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3.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4.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及投资有关的信息;
5.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每期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对本补充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定期核对;
7.办理与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9.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1.保存银行理财业务活动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13.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补充协议,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
15.根据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如客户身份识别所需资料、受益所有人识别相关材料等。
16.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补充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本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及时办理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事宜;
4.与甲方对账,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
5.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或本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补充协议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托管财产交付和托管原则
(一)本补充协议所称托管财产是指每只老产品及新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补充协议交由乙方托管的现金类资产。
(二)甲方在每只(或称“每期”)新产品成立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成立要素函》(附件一)。
(三)甲方在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理财资金规模,并于该日将本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补充协议项下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
(四)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加盖业务章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本理财产品文件的完 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 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并经 确认托管账户内初始委托财产全部到账后,根据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六)理财产品托管原则
1.理财产品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2.乙方应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财产,确保本补充协议项下托管财产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投资指令进行款项划付,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
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乙方对本补充协议项下托管财产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财产的独立。
5.因托管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
6. 乙方就具体每期理财产品项下的托管财产的托管职责始于该期理财产品项下托管财产到账之日,终于该期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第四条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每期理财产品开立总托管账户(以下简称“系列托管账户”),以便用于在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市场进行清算交收。每一系列理财产品项下的各期理财产品的一切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市场清算交收及其他投资类款项的收支活动均通过该托管账户进行。除此之外,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每期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各期托管账户”),且“各期托管账户”相关独立,各期理财产品的费用类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其对应的托管账户进行(通过系列托管账户投资产生的费用通过系列托管账户进行,费用类货币收支活动支行路径最终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划款指令为准)。各期理财产品初始募集资金、成立后的申购资金将从甲方资金清算专用账户或其指定账户划入各期托管账户。上述“系列托管账户”及“各期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签署本补充协议之前成立的每期理财产品将单独补充开立托管账户,户名、账号等账户信息变更为新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
2.“系列托管账户”账户信息如下: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各期托管账户”名称为“甲方全称-产品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乙方印鉴。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乙方所要求的开户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账户变更、销户申请。
(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理财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
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三)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本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交易所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本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各期托管账户”将资金转入“系列托管账户”,后通过“系列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进行银证转账操作,以便完成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的交易及交收。原则上,“系列托管账户”当日不得结余,甲方应本着此原则将“系列托管账户”未使用的资金划入其所归属的“各期托管账户”。
(四)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每期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本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本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及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甲方应在每次银行间交易发起时,将标注“具体对应期数”的业务成交单(或其他证明文件材料)加盖本补充协议约定的预留印鉴或业务章后发送与乙方,以便作为乙方区分该笔银行间交易归属系列理财产品项下具体哪期产品的依据。且甲方应严格按照各期产品投资互相独立的原则操作。甲方可向乙方发送《关于取消银行间交易纸质单据传真的函》,甲方可以免除银行间交易纸质成交单的传送。
(五)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由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定开立,甲方应保证本理财产品基金投资的回款账户为本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即“系列托管账户”),完成账户开立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乙方。
本理财产品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和转让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本理财产品在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的受托产品账户和受托资金账户,由管理人在该系统发起申请,托管人负责审核办理。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七)其他账户
与本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数据的传输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最晚于第一笔理财产品委托资金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本理财产品所对应的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乙方应在开立股卡及三方存管关联确认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间若上述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传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及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相应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日20:00前(具体以证券经营机构发送时间为准)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因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 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日20:00前打印T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发送给托管人,券商提供电子对账数据的,应保证电子对账数据与纸质盖章版对账单一致,以便托管人进行对账。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且在乙方书面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三)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交易所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
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甲方应委托证券经纪服务机构于T日20:00前,向乙方提供每期理财产品T日证券账户交易明细(含债券派息、股票红股、配股、红利等相应分红派息信息),乙方依据甲方的证券经纪服务机构提供的交易明细将券商发送的理财产品交易数据拆分至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用于对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的日常估值。具体数据要求,以甲、乙及证券经纪服务机构三方签署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为准。
甲方应以真实、审慎的原则向乙方提供各期理财产品交易明细,对于因甲方所提供的交易明细错误而引发的相关估值或数据拆分问题,乙方予以免责。
第六条 申购、赎回及分红业务
(一)申购、赎回和分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分红的确认、清算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甲方应保证在确认日12:00前将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和分红的数据通过深证通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和分红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根据前述约定进行。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5.对于理财产品申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通知乙方,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理财产品的损失。
(二)资金净额结算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收额时,甲方应在交收日及时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划往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托管银行等方式查询到账结果。
第七条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补充协议的规定,对甲方对托管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
乙方对甲方运用托管财产进行的投资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做穿透监督,即乙方仅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直接投资的下一层资产是否符合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不穿透对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最终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如因甲方穿透后实际的投资比例或限制违反本补充协议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本理财产品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不对理财产品资金划出托管账户后的资金使用承担监督与核查的职责。
1.乙方对本补充协议项下各期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的监督依照《成立要素函》(见附件)中约定执行。
2.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及时改正,乙方提示甲方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 务。如甲方未及时纠正的,乙方不承担因拒绝执行相应投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 果及损失。甲方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期1个月内使相关比例符合约定。如甲方 投资监督事项变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 以明确,并应为乙方调整投资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3. 每期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甲方应保证本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每期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每期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
独核算,不得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第八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指令的形式及指令启用函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传真指令和邮件指令等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的指令。
在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指令启用函。甲方存续产品过往发送给乙方的指令启用函仍然有效。
电子指令启用函应明确甲方采取电子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紧急情况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指令启用函内容需要变更的,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传真指令启用函内容包括甲方采取传真指令的业务类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指定电话号码等。指令启用函内容需要变更的,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二)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
1.授权通知的内容: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模板见附件二),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原件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的,则以乙方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原件的时间为授权通知生效时间。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
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扫描件为准。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更换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电话确认收到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新授权通知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的,则以乙方电话确认收到新授权通知的时间为新授权通知的生效时间,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扫描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扫描件为准。
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三)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甲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甲方通过网上托管银行系统录入或电子直连对接等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网上托管银行是指乙方基于Internet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对于甲方通过网上托管银行方式发送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电子指令启用函(模板见附件四-1)。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并说明
原因后,以传真发送划款指令作为应急措施,具体操作方式按照以下第(2)款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执行。
(2)甲方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甲方选择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指令的,对于甲方通过预留传真号码及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传真指令启用函(模板见附件四-2)。
在甲方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且经乙方同意后,可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发送传真指令。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发送的传真指令,乙方需通过录音电话与甲方在《指令启用函》指定的指令确认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2.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或电子直连、《指令启用函》中的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向乙方提供与电子指令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进行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指令以获得乙方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乙方。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进行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的,乙方应及时予以回应。对于通过甲方选择的指令发送方式发出的指令及其附件,双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乙方应与甲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16: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乙方;对于甲方于16:00以后发送至乙方的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出款。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
是否齐全,传真或邮件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乙方仅审查指令要素是否齐全,指令 上的印鉴签字/章是否与预留的印鉴签字/章表面一致,乙方通过肉眼识别的方 式审核指令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 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 等变形、扭曲,乙方不承担审查义务。
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同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传真指令,甲方应在原传真指令上注明“作废”“废”“撤销”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五)指令处理
1、银行间DVP划款指令
由托管账户划至银行间DVP账户;甲方出具自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划至系列托管账户银行间DVP账户的指令,由乙方完成由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划款至对应净值型理财产品系列产品托管账户,再由此账户划款至银行间DVP账户。
由银行间DVP账户划至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甲方出具自各系列产品银行间DVP账户划至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指令,由乙方完成银行间DVP账户划款至系列托管账户,再由此托管账户划款至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若银行间DVP账户日终自动回款至系列托管账户的,甲方出具系列托管账户划至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指令。
2、场内投资的指令
由托管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甲方出具自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划至系列托管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指令,由乙方完成由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划款至系列托管账户,再由此账户划款至证券资金账户。
由证券资金账户划至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甲方出具自证券资金账户划至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指令,由乙方完成证券资金账户划款至系列托管账户,再由此托管账户划款至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3、基金账户、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投资的指令参照上述1-2条执行。
4、非标投资的指令
甲方在签订非标投资协议时,需预留系列托管账户或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账户信息,具体以甲方实际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投资时,甲方出具自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划款至投资账户的指令,乙方依据甲方的指令进行投资款项划拨。投资回款时,甲方负责跟踪回款划至系列托管账户,之后甲方出具回款由系列托管账户划至各期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指令。
5、各期理财产品间的交易
甲方负责出具各期理财产品间交易的指令,乙方负责依据甲方的指令划款。甲方如果进行系列产品项下各期理财产品间相互交易,交易当日,甲方应本
着“无利益输送”和“公允价值交易”的原则,债券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所公布的上一日估值价格成交,回购以市场同期限拆借利率成交。
甲方负责交易的交易交收顺序及头寸控制,如因系列产品项下各期理财产品间的交易出现占款占券或透支导致的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对相关后果予以免责。
(六)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有权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及准确。乙方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在指令形式审查通过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乙方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乙方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3. 根据交易规则,乙方若只能事后发现甲方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乙方在及时向甲方发送风险提示函后,即视为履行了对甲方的投
资监督职责。在尽到了投资监督义务后,对于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补充协议约定给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七)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补充协议约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规定期限内纠正有权根据监管要求报告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甲方违反本补充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指令若以电子形式发出,则甲乙双方分别保管,乙方仅保管成功接收的电子指令。
(九)相关责任
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职责,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甲方为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每一系列
的每期理财产品名义对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本理财产品项下老产品无需估值。
(二)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理财产品份额
总数,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签署本补充协议前成立的新产品估值方法以原合同约定为准。签署本补充协议后成立的新产品估值方法以每期产品《成立要素函》的约定为准
估值日指份额净值归属日且该日的份额净值需对外披露的日期。
(三)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估值结果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外包服务机构)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给乙方核对,双方每日核对。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外包服务机构)对银行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方法
各期理财产品具体的估值方法依照各期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成立要素函》(附件)中的约定执行。
(五)估值核算相关的拆数程序
1.甲方应于T日交易结束后,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接口向乙方提供每期银行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场内交易及其他投资的相关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分销业务数据等。银行间债券、场内交易资产成交金额、利息、交易手续费按交易数量比例拆分、结算费用按参与交易的产品数分摊,尾差轧差至交易数量最大的一期理财产品;银行间回购成交金额、利息、交易手续费按回购金额比例拆分、结算费用按参与交易的产品数分摊,尾差轧差至成交金额最大的一期理财产品;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数据对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的进行核算估值。
2.账户维护费平均分摊至每期理财产品或单一产品。债券派息、兑付等,按照持仓数量计算,尾差轧差至持仓数量最大的一期理财产品。
3.甲方应以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向乙方提供银行间债券交易相关数据,对于因甲方所提供的交易数据错误所导致的估值错误给理财产品造成损失的,乙
方予以免责。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3.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补充协议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乙双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条费用与税收
本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如有)、账户开立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注册登记费及理财计划说明书另行约定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各期理财产品具体费用计收方式以《成立要素函》中所约定为准。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
2.程序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至乙方。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乙方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复核并反馈甲方。
三)如因甲方(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未及时将定期报告发送至乙方进行复核,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须进行复核的信息仅限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获取的数据,对乙方无法掌握的信息不予复核;由甲方直接提供或由第三方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数据准确性由提供方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理财产品清算
(一)每期理财产品终止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清算期原则上不得
超过5日。如清算期超过5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二)甲方应及时编制到期报告并发送至乙方。到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信息。乙方应及时核对到期报告并回复甲方。甲方收到回复后未于当日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复核结果无异议。
(三)乙方应当在双方对到期报告均无异议后,根据甲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发送的指令将托管财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四)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甲方应至少在终止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到期清算程序。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补充协议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补充协议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本补充协议随本系列理财产品终止而终止,乙方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不再承担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托管责任。甲方应在理财产品终止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补充协议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四)如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1、甲方被依法取消开展理财业务资格的;
2、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
险、损害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的; 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理财产品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5、法律法规或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补充协议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乙方发现或有合理怀疑甲方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7.本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补充协议。
(四)一方仅依据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因乙方过错造成理财产品或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理财产品或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有关本补充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补充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补充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对由于本补充协议引起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投资者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其他条款
(一)本补充协议构成双方就理财产品托管事宜达成的全部安排,除另有明确约定外,任何本补充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补充协议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补充协议不得修改。如果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补充协议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补充协议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
(四)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招商银行汉口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之补充协议五》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乙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附件一
成立要素函(样本)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产品名称)”于 年 月 日成立,现对该理财产品托管相关事项确认如下:
1、该理财产品适用于编号XXXX 的《汉口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该理财产品的托管运作依照《汉口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的约定执行。
2、该理财产品信息如下表:
理财产品名称 | ||
理财产品期限 | 20××年××月××日至 20××年××月××日 | |
托管户账户信息 |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账户利率: | |
投资监督事项 | (包含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等内容) | |
估值方法 | ||
管理费 | 计费公式 | H=E×X%÷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托管费 | 计费公式 | G=E×X%÷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超额业绩报酬 (如有请填写,无此费用可删除该 行) | 计费公式 | Q=[R×S+T-U×S×(1+V×W÷365) ]×Y Q 为超额业绩报酬 R 为产品开放期最后一日的未扣除超额业绩报酬的产品单位净值 S 为理财产品份额 T 为产品本投资周期内分红金额的合计(若有) U 为产品上一开放期最后一日单位净值 V 为业绩比较基准 |
W 为产品投资周期天数 Y 为产品管理人提取的超额业绩报酬比例 |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税 费 | 计费公式 |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代销服务费 (如有请填写,无此费用可删除该 行) | 计费公式 |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投资顾问费 (如有请填写,无此费用可删除该 行) | 计费公式 |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外包服务费 (如有请填写,无此费用可删除该 行) | 计费公式 |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其他费用 (如有请填写,无此费用可删除该 行) | 计费公式 |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业绩比较基准 | ||
其他事项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授权通知书(样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指令发送用章 | (指令发送用章样本) | ||
指令发送 指定传真号码 | |||
备注: 1、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变更,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2、本授权通知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
根据《XXXX 托管合同》,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托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请于年月日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笔): | ||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方名称: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 | ||
资金用途(限 15 个字以内): | ||
甲方备注:附件 张□加急 | ||
预留印鉴: | 经办: 复核: | 审批: |
托管银行审核: |
付款方名称:付款方账号:
附件四-1
电子指令启用函(样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对于我司管理,你行托管的产品,采用你行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
启用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的产品名称、产品代码信息如下:
序号 | 启用电子指令产品名称 | 启用电子指令的产品代码 |
1 | ||
2 | ||
3 |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对于因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异常导致电子指令无法发送的,我司采取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传真指令加盖书面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生效。
我司发送及接收传真的传真号码:我司发送指令附件的电子邮箱:
我司指令确认人员及指令确认电话号码: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印鉴)年 月 日
附件四-2
纸质指令启用函(样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对于我司管理,你行托管的招商银行汉口银行理财产品,采用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指令,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
我司采取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指令,指令加盖合同约定的授权印鉴生效。
我司发送传真的传真号:
我司发送指令及附件的邮箱号:我司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印鉴)年 月 日
附件五
招商银行汉口银行理财产品预留印鉴
管理人预留印鉴 | |
托管人预留印鉴 |
注:本表中印鉴用于本补充协议项下各类书面文件的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启用函、各类说明等。
附件六
关于开立托管账户的申请(样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因 我 单 业 务 需 要 , 特 向 贵 行 申 请 开 立 托 管 账 户 , 户 名为: ,项目名为: 。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