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广西学生重大疾病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62202206102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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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广西学生重大疾病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62202206102068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学生类意外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第三条 受益人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或在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经医院(见释义)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见释义)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等待期自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开始之日或本附加险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开始计算,期限为 30 日,续保投保的不适用等待期。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十、投保前已有的未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十一、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已患未治愈疾病(见释义)。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除外)罹患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或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七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交付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四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金申请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客观医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病理报告、血液或淋巴检验报告;如有必要,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四、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
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五部分 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第十条 投保人可以要求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若投保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一并解除。但已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
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约定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要求解除合同,则保险人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四、保险期间届满;
五、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约定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已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第六部分 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险条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29种,其中第1至28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9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指由专科医生(见释义)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符合下列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一、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1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2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1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2 ICD-10 与 ICD-O-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
(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 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
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
3.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
(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3 TNM 分期、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附录。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4肌力5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6,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7;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8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
4 肢体: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5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6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7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
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十、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9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
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
9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下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10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10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
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
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
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二十九、严重川崎病
指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第七部分 释义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
初次确诊: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年1月1日本附加险合同经首次投保(见释义)学生平安保险后生效,若:
(一)2009年1月1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因 “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前,故此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2010年1月15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因 “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故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对应所交保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三)2010年2月1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因“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且不涉及其它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需按本附加合同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首次投保:被保险人首次成为学生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在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投保人才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为首次投保。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除保单另有约定外,净保费=保险费×(1-35%)。
意外伤害:本附加险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一)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二)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三)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四)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五)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