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及金融债和 AAA 级企业债等短期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债券)、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逆回购和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附件 1:本集合计划的合同、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重要声明
尊敬的委托人: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就《国信“金理财”现金收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国信“金理财”现金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及《国信“金理财”现金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修订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请您认真阅读下列内容及修订后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全文。
一、《管理合同》修订内容
(一)《管理合同》“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之“第十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修订
1、集合计划投资范围的修订
(1)原内容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及金融债和 AAA 级企业债等短期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债券)、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逆回购和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现金类金融产品,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剩余期限在 3 个月以内(含 3 个月)的政府债券等。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
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高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交易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修订之后内容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及金融债和 AAA 级企业债等短期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债券)、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逆回购和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现金类金融产品,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剩余期限在 3 个月以内(含 3 个月)的政府债券等。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高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7%。交易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集合计划投资比例的修订
(1)原内容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1)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不包括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剩余期
限在 3 个月以内(含 3 个月)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为 0-95%;
(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剩余期限在 3 个月以内(含 3 个月)的政府债券等现金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净值的 5%。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将调整情况报告交易所。
(2)修订之后内容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1)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不包括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剩余期
限在 3 个月以内(含 3 个月)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95%;
(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剩余期限在 3 个月以内(含 3 个月)的政府债券等现金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5%;
(3)集合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二)《管理合同》 “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之“第五十八条 集
合计划终止条件”中,将“3、存续期内,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或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连
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 亿元人民币;”的条款修订为“3、存续期内,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或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因该条款的修订,相应修订《管理合同》 “十七、风险揭示”之“第六十条 本集合计划主要风险因素为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中“(二)特殊风险”的“5、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的风险”的表述。
(三)因集合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相应增加《管理合同》“十七、 风险揭示”之“第六十条 本集合计划主要风险因素为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中“(二)特殊风险”的“12、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四)修订《管理合同》“二十二、其他事项”的第七十四条内容,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计划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与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计划管理人事后应向委托人及时披露,并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修订为“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计划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计划管理人及与计划管理人有关联
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计划管理人事后应向委托人及时披露,并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修订《管理合同》“二十三、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之第七十六条中
的内容
原内容:“本合同文本已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盖章后提交公证机关公证,作为证明本合同内容的唯一依据,在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即告成立。管理人需及时向托管人提供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格式要求的托管人需核对
的电子合同数据。”
修订之后的内容:“本合同文本已由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为证明本合同内容的唯一依据,在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即告成立。管理人需及时向托管人提供符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格式要求的托管人需核对的电子合同数据。”
(六)因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为此,修订了《管理合同》中的相应条款。
二、《说明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说明书》“三、集合计划介绍”之“(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的表述与《管理合同》“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之“第十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修订内容一致。
(二)《说明书》“八、集合计划的投资”之“(二) 投资范围”中,修订内容与“三、集合计划介绍”之“(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一致。
(三)修订《说明书》“九、投资限制”中的内容
1、将“2、管理人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修订为“2、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2、删除“4、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正回购,但若集合计划成立之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回购事宜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3、将“3、集合计划投资于和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修订为“集合计划投资于和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
4、将“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将调整情况报告交易所。”修订为“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
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四)修订《说明书》“八、集合计划的投资”之“(五)风险控制”中“3、
投资比例风险控制”的内容
原内容:“本集合计划核算人员向风险监管总部和投资主办人员每日提供估值表。投资主办人员检查组合中短期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若与集合计划现行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比例不符,应立即予以调整。风险监管总部每日通过组合管理系统监控集合计
划短期金融产品的比例达标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投资主办人员指出并敦促调整。”
修订之后的内容:“本集合计划核算人员向风险监管总部和投资主办人员每日提供估值表。投资主办人员检查组合中现金类金融产品、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债券正回购的投资比例,若与集合计划现行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比例不符,应立即予以调
整。风险监管总部每日通过组合管理系统监控集合计划现金类金融产品、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债券正回购的比例达标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投资主办人员指出并敦促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