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宣传物料定作合同
甲方(定作方):南京理工大学
乙方(承揽方):
签订地点:▇▇▇▇▇▇▇▇▇▇▇▇▇▇▇▇南京理工大学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合同目的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制作宣传物料用于 事宜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标的及数量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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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人民币金额(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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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金额(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注:表格如不够用,可以按需增加。)
第三条 质量标准
3.1定作物质量标准按甲方标准执行,同时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乙方企业标准,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成品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技术资料及提供方式
4.1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4.2乙方对技术资料和图纸应当严格保密,未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复制品。
第五条 承揽方式
5.1乙方以乙方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定作工作,并就定作物质量向甲方承担责任。
5.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其承揽的定作工作(包括主要工作和辅助工作)交第三方完成。乙方将承揽工作交第三方完成的,须就该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5.3未经甲方同意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原材料及提供方式
原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七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7.1 本合同报酬:人民币(大写) (¥ 元)。该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原材料费用、合同有效期内的价格波动、税金、验收、运输、包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乙方完成本合同内容甲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7.2 付款方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宣传物料运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免费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向甲方出具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届满,乙方交付的定作物无质量问题,同时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于期满后7日内支付(不计息);
(2)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定作物运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免费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向甲方出具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届满,乙方交付的定作物无质量问题,同时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于期满后7日内支付(不计息);
(3)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定作物运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免费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向甲方出具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届满,乙方交付的定作物无质量问题,同时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于期满后7日内支付(不计息)。
7.3 乙方收款前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的付款期限顺延。乙方应当确保发票真实无误且合法有效,如发票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4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增减定作物数量的,价格按本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合同期内定作物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第八条 定作物交付
8.1 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定作物加工并交付。
8.2 交货地点:▇▇▇▇▇▇▇▇▇▇▇▇▇▇▇▇南京理工大学 栋 号。全部定作物从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运费、保险费、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定作物的所有权自甲方验收合格时转移,甲方验收合格前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8.4 乙方负责定作物的包装,包装应确保定作物安全,装卸、运输方便,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标准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包装物不予回收。
8.5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书面合同,并按合同执行。
8.6 交付定作物日期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
第九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9.1 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质量标准、图纸、技术资料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9.2 甲方应在定作物交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验收单作为结算依据。
9.3 甲方对定作物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质量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5日内进行修复或退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加工、交货或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2 经过甲方验收,乙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视为交付不合格,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措施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拒绝接受不合格定作物,要求乙方在5日内无条件更换、补足或修理、重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延误交货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15日仍未更换、补足或更换、补足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2)已经接收的定作物要求乙方在5日内无条件退货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报酬;
(3)无法退货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报酬的20%作为违约金。
10.3 乙方对其交付定作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因定作物生产工艺、乙方材料缺陷或安装不当等原因发生质量故障的,无论保修期是否经过,均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0.4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报酬20%的违约金。
10.5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报酬20%的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6 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报酬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0.7 按本合同约定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5日内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如有),自费运回所交付的货物,付清违约金、赔偿金。
10.9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延迟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日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1.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1.4如果不可抗力时间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除约定或法定情形出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与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
13.3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3.4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争议解决条款始终有效。
第十四条 通知送达
14.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送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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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
乙 方 |
指定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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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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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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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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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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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4.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按照下列通讯地址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以快递形式寄出的,寄出 日后视为对方收到;以邮件、电话、传真、短信、QQ形式发出的,发出当天视为对方收到;以其他方式送达的,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人收到时即视为送达。如双方变更通知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合同地址发出的通知,一经发出并达到上述约定条件即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本条地址可同时作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14.5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产品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全部归属于甲方。
15.2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 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可选择电子签章或盖章进行签署,双方均认可其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年。
以
下无正文
甲方(定作方) (盖章):南京理工大学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南京市工商银行军管支行 银行账号:4301017709001057330 税务登记号:12100000466007597C 邮政编码:210094 |
乙方(承揽方) (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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