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修订后 英文名称:CINDA FINANCIAL LEASING CO.,LTD 司(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英文名称:CINDA FINANCIAL LEASING CO., LTD 4. 第五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公司负责。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5.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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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完善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维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完善信达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维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2. | 第二条 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下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 | 第二条 公司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系在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发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 |
3. |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信达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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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CINDA FINANCIAL LEASING CO.,LTD | 司(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英文名称:CINDA FINANCIAL LEASING CO., LTD | |
4. | 第五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公司负责。 |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5. | 第六条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六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6. | /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05,248,838 元。 |
7. |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40 年,营业期满后可根据股东会决议顺延。 |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
8. |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批准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管理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管理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
9. |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 |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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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 | |
10. | 第十四条 公司在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适时调整第十三条所列的经营范围。 | 第十五条 公司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时调整第十四条 所列的业务范围。 |
11. |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350524.8838 万元。 | 第十七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 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
12. | 第十七条 公司现有股东为: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 (三)甘肃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四)嘉峪关大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删除 |
13. |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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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 票。 | ||||||
15. | / | 第二十条 原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整 体 折 为 3,505,248,838 股普通股,各发起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其在变更前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同。 公司于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方式、在公司的股份总数中 所占比例如下: | ||||||
序号 | 发起人名 称 | 股份数额(股) | 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 | 3,504,536,978 | 99.9797% | 净资产折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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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 司 | ||||||||
2.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 限 | 305,080 | 0.0087% | 净资产折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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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 ||||||||
3. | 甘肃石油销售有限公 司 | 203,380 | 0.0058% | 净资产折股 | ||||
4. | 嘉峪关大友企业集团有限责 任 | 101,700 | 0.0029% | 净资产折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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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 ||||||||
5. | 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 司 | 101,700 | 0.0029% | 净资产折股 | ||||
合计 | 3,505,248,838 | 100% | — | |||||
16. | / | 第 二十 一 条 公司 股份总数为 3,505,248,83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17.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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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 | ||
18.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 的规定办理。 |
19.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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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20.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分别为: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350453.6978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9.979%,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已于【2018】年【1】月【29】日前实缴完毕; (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 30.508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09%,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已于【1997】年【1】月 【23】日前实缴完毕; (三)甘肃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出资额20.338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006%,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已于【1997】年【1】月【23】日前实缴完毕; (四)嘉峪关大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 10.17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03%,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已于【1997】年【1】月【23】日前实缴完毕; (五)甘肃省交通物资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 10.17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 0.003%,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已于【1997】年【1】月【23】日前实缴完毕。 | 删除 |
21.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
22.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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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等特殊情形除外),不得将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 ||
23.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依本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依本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 相应的义务。 |
24.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及编号。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
25. | 第二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出资;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查阅以下有关信息: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 | 第二十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按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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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会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报告; 5.公司股本总额、股权结构; 6.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上述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的规定。 (六)在公司终止或解散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 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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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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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27. | 第二十三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监管要求;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足额缴纳出资额; (四)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六)应关心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七)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主要股东依据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或其他必要情况下,主要股东按照认缴比例及时补足资本金; (八)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 委托持有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监管要求; (二)遵守本章程;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以认购的股份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六)应关心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七)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主要 股东依据持股比例提供流动性支持;当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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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公司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十一)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十二)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十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十四)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 (十五)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十六)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建立发生重大风险时相应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 营损失侵蚀资本时或其他必要情况下,主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时补足资本金;主要股东长期承诺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八)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公司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十一)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十二)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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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十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十四)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 (十五)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十六)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建立 发生重大风险时相应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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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 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删除 |
29. | 第二十五条 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股东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经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等特殊情形除外),不得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 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 删除 |
30.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和股东及相关利益人权益。公司和股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权为质押权标的; (二)股东以公司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董事会;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 (三)股东在公司租赁余额超过其持有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不得将公司股权进行质押; (四)股东在公司的租赁业务发生逾期时,暂停其在股东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直至租赁业务恢复正常或结清; (五)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 保险监管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公司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和股东及相关利益人权益。公司和股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权标的; (二)股东以公司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董事会;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 (三)股东在公司租赁余额超过其持 有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份净值,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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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权等权利。 | 得将公司股份进行质押; (四)股东在公司的租赁业务发生逾期时,暂停其在股东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直至租赁业务恢复正常或结清; (五)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限额、股份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权、处分权等权利。 | |
31. | 第二十八条 在本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 1 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 第三十六条 在本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信达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 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
32.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 第四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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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九)决定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三)对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和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十五)对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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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33.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对第三十二条中的(七)、(十)和(十二)三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第三十二条中除(七)、(十)和(十二)三项外的其他事项决议时应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四)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五)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七)召开股东会年度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因特殊情况,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召开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采用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条件。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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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管期限为 长期。 | ||
34.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出资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出资凭证。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股票凭证,并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35.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有权在会前提出提案。 |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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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股东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 出决议。 | ||
36.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在收到会议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37. | /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应明确包括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表决和决议等内容。股东会议 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审议批准。 |
38. | /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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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必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上市; (五)罢免独立董事; (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其他事项。 | ||
39. | /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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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推荐,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情形或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情形或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 |
41. | 第四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需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任职资格核准后方可就任。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换届董事自该届董事会正式履职之日起计算任期,补选产生的董事的任期到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若公司发生重大风险处置情形,公司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因董事被股东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 第五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需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任职资格核准后方可就任。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换届董事自该届董事会正式履职之日起计算任期,补选产生的董事的任期到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责。 |
42. | 第四十三条 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一)按照章程规定的拟选任董事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 | 第五十七条 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 程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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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七)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 | (一)按照章程规定的拟选任董事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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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七)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当及时启 动董事选举程序,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 | ||
43. |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下列义务: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的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的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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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
44. |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 日。 |
45. | 第四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 第六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若公司发生重大风险处置情形, 公司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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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因董事被股东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 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 ||
46. | 第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第六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 |
47.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由五至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任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在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可增加副董事长。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其中:执行董事两名,非执行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任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在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可增加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
48.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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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制订董事的考核办法以及董事、监事薪酬办法、提交股东会批准;决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绩效考核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资产核销、对外赠与及本章程第十三条(一)至(十三)项等业务事项 (十五)拟订本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方案 (十六)决定公司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制订董事的考核办法以及董事、监事薪酬办法、提交股东会批准;决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绩效考核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按《管理办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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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有关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资产核销、对外赠与及本章程第十四条(一)至(十三)项等业务事项; (十五)拟订本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方案;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六)提请股东会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审议批准数据治理事项; (十八)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十九)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统筹管理异地部门整体运行,明确异地部门、异地业务风险管控职责,掌握异地部门、异地业务风险状况;完善风险管控政策、优化部门人员管理机制,提升风控管理水平; (二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一)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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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公司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四)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49. |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权;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六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但依本章程规定应由其他人担任股东会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的除外;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权;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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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监事会可派员列席。 | 第七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 和监事。监事会可派员列席。 |
51. |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 如果董事长召集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董事长可召集下一次董事会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向各董事发出通知,任何收到通知而未出席、亦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应被视为放弃投票权,会议可以进行。 |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 效。 |
52. |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 第七十三条 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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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第六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七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54.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含临时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含临时会议)可以采用 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两种表决方式。 |
55. | 第六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两家及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同时任职。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 第八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独立董事不得在两家及以上的金融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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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内部任职人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会审计、提名与薪酬、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或负责人。 | 赁公司同时任职。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任职人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在公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公司贷款的机构任职; (八)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公司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九)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公司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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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提名与薪酬、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计、提名与薪酬、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或负责人。 | ||
56. | /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权利义务以及工作保 障等具体内容。 |
57. | 第六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若干名。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下称“经营管理班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任职资格需经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审查核准。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八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若干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任职资格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核准。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58. | 第七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章程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二)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业务、资产购置与处置业务;组织实施融资计划内的融资事项;在批准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方案内进行资金调度和 | 第八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二)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 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财务管理; (五)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组织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管理人员; (九)组织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制度或方案,决定应由董事会考核与奖惩人员以外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与奖惩事项;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业务、资产购置与处置业务;组织实施融资计划内的融资事项;在批准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方案内进行资金调度和财务管理; (五)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组织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九)组织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制度或方案,决定应由董事会考核与奖惩人员以外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与奖惩事项;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具体管理异地部门整体运行,落实异地部门、异地业务风控措施,监测、评估、控制和管理展业风险,定期开展异地经营风险评估,加强异地员工管理,优化完善异地项目尽职调查机制,严格规范异地推介行为,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的能力; (十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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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59. | 第七十二条 经营管理班子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资金动用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八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资金动用和盈亏情况,并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60.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制订经营管理班子议事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删除 |
61. | 第七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非职工监事由股东或监事会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工会提名。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在公司累计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非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或更换。 非职工监事由股东或监事会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工会提名。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从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62. | 第八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不能履职的人员予以罢免。 股东监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 第九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 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股东会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对不能履职的人员予以罢免。 监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十五个工作日。 | ||
63. | 第八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 第九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补选出新的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本条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生效。发生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尽快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选举新的监事填补缺额。 |
64. |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部监事一名。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 第九十九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一名。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的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
65. |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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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应当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拟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方案; (八)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九)可以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各种会议以及公司其他业务行政及管理会 议;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应当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拟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 (八)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九)可以列席公司高级管理层各种会议以及公司其他业务行政及管理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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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按年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报告股东会,并按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评价结果; (十三)提名外部监事及独立董事; (十四)监督公司注册地以外业务合规情况,监督异地部门整体运行及异地业务风险状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公司情况的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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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6. | 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67. | 第八十九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说明理由和目的。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 第一百零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说明理由和目的。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的,可以采用电话、视频或者其他即时通讯方式为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提供便利,监事通过上述方式参加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
68. | 第九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 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 第一百零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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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 ||
69. | 第九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监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 第一百零八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监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通过。 |
70. | 第九十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一切凭证及账本均用中文书写。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 汇买卖价计算。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一切凭证及账本均用中文书 写。 |
71. | 第一百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五)财务报表附注。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报表附注。 |
72. | 第一百零一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度会议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
73.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74.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当年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 税后的当年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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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每一年度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当年没有盈利,则不得分配股利。经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也可决定中期分配利润或者决定当年不分配利润,转存下一年度分配。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监管要求。 公司不得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未足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一年度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发展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等情况拟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相关规定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等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当年没有盈利,则不得分配股利。经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也可决定当年不分配利润,转存下一年度分配。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 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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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监管要求。 公司不得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足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分配利润。 | ||
75.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未足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足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6.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资本公积金。以下款项列入资本公积金: (一)超过注册资本所得的溢价收入; (二)资产评估增值净额; (三)合并其他企业的资产增值; (四)公司接受的捐赠;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他款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资本公积金。以下款项列入资本公积金: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收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 他款项。 |
77.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仅限于下列用途: (一)弥补亏损; (二)转增资本; (三)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仅限于下列用途: (一)弥补亏损; (二)转增资本; (三)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应当符 合相关法律规定。 | ||
78. |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时,按照股东原有出资比例增加注册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时,按照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增加注册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79.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股东或监事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每年对公司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审计报告应报送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备案。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或监事会委托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每年对公司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审计报告应报送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80.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对各项业务提出内部控制建议; (二)检查和评价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对有关内控制度的问题进行专题检查; (四)对违反内部控制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对各项业务提出内部控制建议; (二)检查和评价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对有关内控制度的问题进行专题检查; (四)对违反内部控制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五)对注册地以外业务定期内审并 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监审工作。 |
81.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做出合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82.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情形下,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情形下,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83.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应当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后,合并、分立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但是,公司在合并或者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权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应当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后,合并、分立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 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84. |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经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核准后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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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其他法定事由。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85.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章程前条(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章程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章程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偿还债务。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依法监督清算过程。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前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因有本章程前条(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章程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进行清算。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清算过程。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一)、(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86.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责立即停止。清算期 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 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87.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交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88.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日以内在报纸上公告。 | 之日起十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89.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确认。 | 第一百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 认。 |
90.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与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公司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与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公司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91.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92.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 记。 |
93. | 第一百四十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所得,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94.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发送的,由受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记录签收日期,受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并以留置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方式(EMS)发送的,自收件人签收之日或退回之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发送的,由受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记录签收日期,受送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并以留置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方式(EMS)发送的,自收件人签收之日或退回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传真接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微信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以发 送记录为准。 |
95.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发送的,公告应在报纸上刊载。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式发送的,公告应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载。 | ||
96.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管理办法》,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以及全体员工认真执行,自觉接受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以及全体员工认真执行,自觉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
97.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书面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 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98.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经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 |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自公司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 记为股份公司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