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非晶合金配电变压器、 整流变压器及整流器设备
(招标编号: )
(☑资格后审)
招标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6
第五章 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128
第六章 图纸及其他资料(如有) 12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24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非晶合金配电变压器、 整流变压器及整流器设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招标编号: )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已由/以/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及银行 贷款,出资比例为财政资金占比40% ,招标人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机 构为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 通15号线一期工程非晶合金配电变压器、整流变压器及整流器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 万元,☑工程概算 4899.8 万元,其中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造价 3904 万元,建设地点: 杭州市 。
2.2 招标范围: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非晶合金配电变压器、整流变压器 及整流器设备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 。。
2.3 计划工期(交货期):本项目交货期为供货指令发出之日起不超过6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 资质;
□(2)自 年 月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业绩;
☑(3) 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变压器制造商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招投标方式
4.1公开招标。线下招投标,其中线上获取招标文件。
4.2□采用评定分离,☑不采用评定分离。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修改文件以网上 杭州建设工 程招标平台(https://▇▇▇.▇▇▇▇.▇▇▇▇▇▇▇▇.▇▇▇.▇▇: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下载方式发放。
5.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平 台
( ▇▇▇▇▇://▇▇▇.▇▇▇▇.▇▇▇▇▇▇▇▇.▇▇▇.▇▇:▇▇▇▇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 (北京时间,下同),递交地点为▇▇▇▇▇▇▇▇▇▇▇▇▇▇▇▇▇▇▇▇▇ ▇▇▇。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联 系 人:▇▇(商务)、▇▇(技术)
电 话:0571-86000829(商务)、86000430(技术)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联 系 人:▇▇、▇▇▇、▇▇▇
电 话:19271817885、18967192123、18004476450
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 电 话: 0571-89587878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联系人:▇▇(商务)、▇▇(技术) 电话:▇▇▇▇-▇▇▇▇▇▇▇▇(商务)、86000430(技术)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信用评价等级:A 地址:▇▇▇▇▇▇▇▇▇▇▇▇▇▇▇▇▇▇▇▇▇▇ 项目负责人: ▇▇ 信用评价等级:AA 联系人:▇▇、▇▇▇、▇▇利 电话:▇▇▇▇▇▇▇▇▇▇▇、18967192123、18004476450 |
1.1.4 | 项目名称 | 详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详见招标公告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详见招标公告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和标准以及第五章“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 及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 | 详见招标公告 |
联合体投标 |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情形 |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由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1.资格审查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 2.符合性审查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其他要求: 1、商务偏离表:如不填写或未提供商务偏离表,招标人有权视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技术偏离表:如不填写或未提供技术偏离表,招标人有权视为完 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非实质性要求允许细微偏离,不允许重大偏离。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图纸(如有),补充文件(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于 年 月 日前(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登 陆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https://▇▇▇.▇▇▇▇.▇▇▇▇▇▇▇▇.▇▇▇.▇▇:8092)以不署名的形式在 |
“投标答疑专区”提疑。 联系方式: 19271817885 联系人: ▇▇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将在 年 月 日 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https://▇▇▇.▇▇▇▇.▇▇▇▇▇▇▇▇.▇▇▇.▇▇: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动下载。 |
2.2.3 |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 |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https://▇▇▇.▇▇▇▇.▇▇▇▇▇▇▇▇.▇▇▇.▇▇: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 任自负。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 发出的形式 | 同2.2.2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同2.2.3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3.1.1资格审查材料: (1)投标保证金;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承诺书; (4)业绩汇总表(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如有); (5)制造商资格声明(招标公告资格要求应提交的资料)。 3.1.2技术标(宜300页以内); (1)技术偏离表(如有); (2)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标要求的内容; (3)其他投标资料: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
3.1.3资信标; (1)资信详细情况汇总表; (2)投标人声明; (3)业绩(评分业绩)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如有); (4) / (评标办法资信打分要求应提交的资料) (5)其他投标资料: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3.1.4商务标;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在开标时提供); (3)投标函; (4)报价明细表; (5)优惠条件(如有); (6)商务偏离表(如有); (7)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标要求的内容; (8)其他投标资料: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1.最高投标限价 3904 万元; □2.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价的 %作为风险控制价( 万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函及报价明细表中的投标总价必须一致。 2、投标人所报投标总价应为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 |
用,包括设备供货等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一切税费。 | ||
3、采用综合单价报价,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设备品种和数量, | ||
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表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 ||
应是货物运至杭州市地铁工程指定地点并完成“用户需求书”要求 | ||
的所有费用的综合单价,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 | ||
风险。 |
4、备品备件、主要零部件及元器件清单需符合用户需求书的要求。 | ||
5、投标人应按“报价明细表”的要求报价,在报价明细表上写明拟 | ||
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对同一规格型号的设备,要求在所有报价 | ||
表中的单价相同。如不一致,招标人将按照性价比高、有利于招标 | ||
人等原则予以确定。 6、如果投标人认为为圆满完成本项目还有其他需要单独计价的配合 | ||
工作,则应列明具体的细目和金额。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未列入“报 | ||
价明细表”的工作内容,均被认为已经包含在其他细目及投标总价 | ||
中。 7、投标人所报的投标税前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 | ||
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如合同履 | ||
行期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增购和变更等)。 8、投标人(如中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货物清单和报价将是签订合 | ||
同的唯一依据,其报价在本次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发生改变。如有改 | ||
变,招标人将拒绝与其签订合同。 9、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0、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折扣优惠报价,不接受任何赠送和选择性报 | ||
价。 11、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 | ||
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不少于12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2、交纳方式: 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 ) 注:担保交纳方式将按招标核准登记表中“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下拉框中勾选的方式直接获取显示(即:A:财政性资金(接受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保函、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B:非财政性资金(接受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保函、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 转账形式缴存担保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须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系统(▇▇▇▇▇://▇▇▇▇.▇▇▇▇▇▇.▇▇▇.▇▇/▇▇▇▇/▇▇▇▇▇. jsp),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 户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帐户:75828100032388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 3、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备注: 1.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 2.关于各类投标保函要求:其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须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其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必须是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其三若因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赔付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金额向招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 ||
其他可以不予退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4.4 | 还投标保证金的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
情形 |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 |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 ||
3.7.3A (1)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纸质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文件有要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必须按要求加盖章或签字。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和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七章“投标 文件格式”的要求。 |
3.7.3A (2)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1、纸质投标文件 (1)份数:正本壹份,副本 肆 份; (2)装订要求:采用胶装。 (3)“资格审查材料”、“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含电子投标文件U盘或光盘)”可分别成册,也可合并成一册。 2、其他: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1)电子投标文件采用U盘或光盘形式,且在电子投标文件上写明投标人名称。 (2)电子投标文件为资格审查材料、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的扫描件PDF版,其中业绩汇总表(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和业绩(评分业绩)汇总表(格式见附件)需额外提供word版, 刻录在电子U盘或光盘中。 |
3.7.4 | 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 业绩公示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未录入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注:业绩(评分业绩)汇总表本项目投标人单个评分项最多可填报 3 个评分业绩,投标人填报业绩的数量超过招标人要求的,超过的业绩不再评审。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报3个业绩,若某投 标人按序号填报了3个以上的类似业绩,评标时专家仅评审序号为1 |
到3的的业绩即可,不论后续业绩是否有效,专家均不再给予评审 。 | ||
4.1.1(A) | 投标文件外包装 和密封要求 | 投标文件(含电子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外包装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4.1.2(A)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项目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若为单独封套的请载明:“资格审查材料”或“技术标”或“资信标”或“商务标(含电子投标文件)”等对应内容。 投标单位名称: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00秒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 ▇▇▇▇▇▇▇▇▇▇▇▇▇▇▇▇▇▇▇▇▇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 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个的;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 |
4.2.5(A) |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投标文件份数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3、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3.1开标前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所有联合体成员)须进行企业 CA锁刷卡签到,若未带CA锁(或CA锁签到失败)的可由交易中心或 |
招标人(代理)工作人员手工录入。 3.2参加开标会议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委托代理人 ,并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投标人未到现场的,视为对开标过程及结果无异议 。 | ||
5.2(A) | 开标程序 |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代理)宣布开始开标。 (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三)招标人代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材料” 、“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含电子投标文件)”进行 拆封,并宣读投标文件份数;公布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及其他内容。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 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 5 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 前应推选1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
6.3 | 评标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综合评估法。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不采用评定分离, 1 个。(1~3 个) □2.采用评定分离: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 3-5 名中标候选人 (如有效投标人≤6 家的应推荐 3 名,有效投标人 7-9 家的应推荐 |
□3□4 名,有效投标人≥10 家的应推荐□3□4□5 名)。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 示 媒 介 :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https://▇▇▇.▇▇▇▇.▇▇▇▇▇▇▇▇.▇▇▇.▇▇: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 |
易平台(▇▇▇▇://▇▇▇▇▇.▇▇▇▇▇▇▇▇.▇▇▇.▇▇)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7.2.1 | 确定中标人 |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另行组织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其他: 。 | ||
7.2.9 | 中标人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 ▇▇.▇▇▇.▇▇: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hzctc.▇▇▇ ▇▇▇▇▇.▇▇▇.▇▇)。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 |
□7.2.10 | 按原定标方法确 定中标人 | 其他情形: 。 |
□7.2.11 | 重新定标 | 其他情形: 。 |
7.4.1 | 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2%(不得超过2%)。 支付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2%(不得超过2%)。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形式:详见合同条款。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项目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的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和项目规模不符的; 3、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招标人异议受理电话: ▇▇▇▇▇▇-▇▇▇▇▇▇▇▇。 投诉受理部门电话:▇▇▇▇-▇▇▇▇▇▇▇▇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 心。 |
10.1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综合评估法 (1)资格审查内容 ①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 |
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核实未按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的是否按转账方式缴纳,实际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3.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系统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否则作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关于“杭银在线”的要求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②未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开标时信息不一致的; 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书的; ④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业绩的; 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的(不满足其他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的内容)。 招标文件设置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若通过本条资格审查的投标人<7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2)符合性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A(1)项规定为准)签字或盖章的; ②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③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款第2点规定情形的; ④投标函载明的工期(交货期)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⑤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⑥改变招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内容的(货物名称、单位、 |
数量);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⑧☑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性内容,无则删除本条)。 (3)技术标评审内容 ①采用的验收标准和方法、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②□不符合以下技术规格、标准或性能指标的(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无则删除本条): / ;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以下要求的(招标人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无则删除本条): / ; ④□ /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无则删除本条)。 (4)商务标评审内容 ①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②报价评审时,投标人拒绝按以下条款修正的:ⅰ如果数字表示的 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将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ⅱ | ||
当合价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总价为准,调整相关合价;ⅲ | ||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并调整单价; ③投标函载明的投标报价或其它关键内容不全或有瑕疵的; ④☑未按以下要求进行报价的(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无则删除 本条):ⅰ投标人所报的投标综合单价(如有修正,按修正后的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税务政策调整除外),不得以 | ||
任何理由予以变更;ⅱ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折扣优惠报价,不接受任 | ||
何赠送和选择性报价;ⅲ投标人递交的投标函及报价明细表中的投 | ||
标总价必须一致; ⑤☑付款方式不响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8 付 款”要求的(招标人需要增加的其他商务标内容,无则删除本条)。 | ||
10.2 | 异议与投诉 | 1.异议: |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其他: / 。 2.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其他: / 。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 ||
10.3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超过30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 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 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
10.4 | 定标前核查 | 招标人将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验,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 (2)近三年(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
10.5 | 特别说明 | 1、根据《关于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全面实行 ca 证书认证的通知》原企业交易证 IC 卡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停止使用,为确保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请未办理 CA 证书的各市场主体尽快完成 CA 证书绑定。详见网址: ▇▇▇▇▇://▇▇▇▇.▇▇▇▇▇.▇▇▇▇▇▇▇▇.▇▇▇.▇▇:▇▇▇▇▇/▇▇▇▇▇▇▇▇▇▇▇▇▇/▇▇▇ in 2.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函【2019】 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3.投标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 |
注:1、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如通知其中某一内容发生变化,其余未提及的将不作变动。 2、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执行。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货物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分包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6)图纸及其他资料(如有);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日历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材料、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四部分文件组成,具体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须知第 1.4.2(1)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可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合同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投标人报价或考虑的费用,若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不体现,均视同优惠或已进入投标总价。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未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信审查资料
见本章3.1规定及评标办法。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采用线下投标的
(1)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A)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A)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定标方式
7.2.1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或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招标人确定招标人的(评定分离除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2 定标原则: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7.2.3 定标会议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3 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2.4 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规定的时间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规定的人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7.2.5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5规定的人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7.2.6招标人在定标会议中可对中标候选人开展现场面试,参加现场面试的人员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6规定为准。
7.2.7 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质询或考察报告、现场面试情况,此外,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7选定内容为定标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
(可查询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全国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情况;
(7)企业质量安全、无欠薪管理情况;
(8)企业项目班组人员到岗履职等管理情况;
(9)工程保修维护等后续服务便利;
(10)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11)落实政府其他政策;
(12)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7.2.8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
(1)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8 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7.2.9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9 规定的媒介上公告不少于 3日。
7.2.10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0规定的其他情形。 7.2.11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1规定的其他情形。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
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不再招标
见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建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1款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掌握评标进程、主持询标、编写评标报告等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三、评标程序和内容
总分(100分)=资信3分+技术47分+商务50分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
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4.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审;
5.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审;
6.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7.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包括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投标人进行的询问核实;
8.根据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排序;
9.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四、评审细则
(一)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首先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资格审查否决情形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该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应予以否决。
(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符合性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即可判定该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的综合评分程序。
(三)询标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组织询标。
(2)凡是评标委员会拟做出否决投标认定的,须组织相关投标人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的认定,投标人放弃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就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的机会。
(3)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款。询标问题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5)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四)资信标评分
(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 上的含整流变压器的供货业绩,每个得 0.5 分,最高得1.5分。
注:以上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复制件、□交货单。投标资格证明中的业绩□可以(或
☑不可以)作为本项计分业绩。
注:①以业绩公示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未录入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②本项投标人最多可填报 3 个业绩评分,投标人填报业绩的数量超过招标人要求的,超过的业绩不再评审。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报3个业绩,若某投标人按序号填报了3个以上的类
似业绩,评标时专家仅评审序号为1到3的的业绩即可,不论后续业绩是否有效,专家均不再给予评审。
③同一供货业绩不可与业绩评分要求(2)同时得分。
(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 上的含非晶合金配电变压器的供货业绩,每个得0.5分,最高得1.5分。
注:以上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复制件、□交货单。投标资格证明中的业绩□可以(或
☑不可以)作为本项计分业绩。
注:①以业绩公示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未录入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②本项投标人最多可填报 3 个业绩评分,投标人填报业绩的数量超过招标人要求的,超过的业绩不再评审。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报3个业绩,若某投标人按序号填报了3个以上的类似业绩,评标时专家仅评审序号为1到3的的业绩即可,不论后续业绩是否有效,专家均不再给予评审。
③同一供货业绩不可与业绩评分要求(1)同时得分。
(五)技术标评分
1、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负责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采用记名方式各自评分。如发现某个单项的评分超出了规定的分值范围的,则该张评分表无效。此项评分为:从评标专家的有效评分中扣除一个最高总分和一个最低总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2位)。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每家投标人技术评分最大范围在技术评分满分的85%—100%分之间,无固定进制(最多保留两位小数);对低于技术评分满分85%的成员的评分,须经评标委员会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书面给出明确理由,否则将作无效票、无效分处理,该评标专家的所有评分均不计入技术标得分计算。
2、技术评分(28.5-47分)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设置相应的评审内容和标准,原则上技术含量高的货物,技术评分权重大。可自选评审内容并要求细化,每一打分项分值区间不宜超过3分。
(1)非晶合金配电变性能参数-局放、空载、负载损耗、短路承受能力、过载能力、绝缘、变压器声级、绝缘介质、冷却方式和温升等,横向对比,酌情打分;3.5-5分
(2)整流变压器性能参数-局放、空载损耗、负载损耗、短路承受能力、过载能力、绝缘、变压器声级、绝缘介质、冷却方式和温升等,横向对比,酌情打分;3-5分
(3)整流器性能参数-负载等级、整流器效率、短路承受能力及耐压水平、功率损耗等;横向对比,酌情打分。2-3分
(4)非晶合金配电变压器技术方案-结构方案、设备保护防护措施等,横向对比,酌情打分; 2-3分
(5)整流变压器技术方案-技术的响应性、结构方案、设备保护防护措施等,横向对比,酌
情打分;3-4分
(6)整流器技术方案-整体方案及结构方式、谐波控制方案、二极管并联冗余量及保护方案等,横向对比,酌情打分;2-3分
(7)非晶合金配电变压器原材料及元器件-非晶合金材料、铜材、绝缘材料、电磁锁、外壳和温控装置,选型配置等横向对比,酌情打分;2-3分
(8)整流变压器原材料及元器件-硅钢片、铜材、绝缘材料、电磁锁、网栅和温控装置,选型配置等横向对比,酌情打分;2-3分
(9)整流器原材料及元器件-二极管、快速熔断器、过电压、温度保护装置、自动化数据采集装置,选型配置等横向对比,酌情打分;2-3分
(10)非晶合金配电变压器生产工艺及试验检验-非晶合金材料生产工艺、绕组绕制装配工艺、浇注工艺、测试方案、试验检验设备、试验报告等,横向对比,酌情对比;1-2分
(11)整流变压器生产工艺及试验检验-硅钢片剪切叠制工艺、绕组绕制装配工艺、浇注工艺、测试方案、试验检验设备、试验报告等,横向对比,酌情打分;1-2分
(12)整流器生产工艺及试验检验-总装工艺、测试方案、试验检验设备、试验报告等,横向对比,酌情打分;1-2分
(13)拟投标的三类设备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整流机组联调报告的得1分,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不得分。0,1分。
(14)BIM方案-实施方案:横向对比,酌情打分;1-2分
(15)智能运维方案-实施方案:横向对比,酌情打分;1-2分
(16)质保及使用维护-售后服务及维护方案、人员的配置及管理方案:售后相应迅速、维护方案合理、配置优良,横向对比,酌情打分;1-2分
(17)其他方案-生产实施计划和接口实施方案:横向对比,酌情打分;1-2分
(六)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分
1、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评审。评标专家应对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2、报价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
3、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下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4、报价评分(10-50分)
☑ 平均价下浮法
(1)评分范围: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投标文件进入评分范围。
(2)报价平均值:进入评分范围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平均值(投标评标价在5个及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投标评标价在8个及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次高价和一个最低、次低价)。
(3)评标基准值:
a.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从编号1:2.6%、编号2:2.8%、编号3:3.0%、编号4:3.2%、编号5:3.4%中随机抽取一个百分数,作为下浮值;
b.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公式计算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报价平均值×(1-下浮值)
(4)根据投标文件的投标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的得分值。
即:
a.投标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50分); b.投标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0.5分; c.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1分。
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2位。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分不足10分的,计为10分。
(七)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分、技术标评分、商务标评分的总和。
☑(八)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文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技术得分高优先;评分、报价、技术得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抽签(或☑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排序。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九)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适用于“评定分离”)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文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经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技术得分高优先;评分、报价、技术得分
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抽签(或□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排序。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五、完成评标报告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 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二)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询标澄清纪要;
4、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5、推荐中标候选人;
6、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条件业绩和评分业绩(招标文件对投标有业绩要求的);
7、其他建议。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由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 (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买方为(项目名称)采购,已接受了卖方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函,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协议书中所用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和术语定义的含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构成本合同协议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协议书一起阅读和解释: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第四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第五部分 用户需求书 第六部分 投标报价表 第七部分 合同附录
第八部分 投标文件(另册)
第九部分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另册)
上述文件应视为不可分割、互为补充和解释,应一并阅读和解释。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3、合同范围: 。
4、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本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其中:不含税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税金(大写)人民币 (小写:¥ )。
5、鉴于买方将按本合同所述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6、作为对所提供货物、安装(或安装督导)和配套服务以及修补缺陷的报酬,买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7、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买方和卖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拾份,买方执捌份,卖方执贰份。正本和副本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8、本合同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授权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买方收到卖方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后正式生效,本协议书止于合同质保期结束且无残留问题。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九和路516号电话:0571-86000829
账号: 开户行: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地址:
电话: 账号: 开户行:
(二)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及解释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所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 定义
(1)“合同”或称“合同书”系指买卖双方达成并签署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卖方的投标总价。
(3)“结算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并经审计单位确认的金额。
(4)“通用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条款”指专用合同条款。
(6)“合同条款”指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统称。
(7)“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软件、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8)“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设计联络、安装督导、调试、接口管理、培训、质保期保证)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9)“买方”指通过支付对价获得合同货物及服务等财产权益的经济实体及合法的继承人,即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及服务的经济实体,在合同中特指中标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双方”指买方和卖方。
(12)“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指定的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不指卖方),或是经买方同意后已经分包了合同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分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分包商的任何受让人。
(13)“合同生效日期”是指通用条款第 30 条中规定的日期。 (14)“天”、“日”指日历日。
(15)“周”指 7 个日历日。 (16)“月”指日历月。
(17)“不可抗力”是指具有通用条款第 24 条赋予的含义。
(18)“技术文件”是指根据通用条款第 5 条和专用条款要求提供的所有图纸、图样、标准、模型、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等。
(19)“变更指令”是指买方根据通用条款第 19 条向卖方以规定格式发出的对工程进行变更的书面通知。
1.2 解释
(1)本合同的标题和题名仅作提示参考,并无作合同解释之特殊用意。本合同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
(2)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3)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及其它所有用书面记录的现代通讯方法进行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真等方式。
(4)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通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确认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做出相应解释。
2 适用性
2.1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本合同条款其它部分未有规定或未被替代的范围。 3 来源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
3.2 货物的来源地可以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3.3 本合同项下主要货物及服务应由合同中规定的卖方、服务提供者及国家制造和供货。
3.4 卖方有意引入非合同中所列的供应商、服务提供者及原产国时,应将该供应商、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证书呈交买方批准。
4 标准
a)货物及服务应符合专用条款和“用户需求书”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 国际标准或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b)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关标准的文本。此文本如是英文的,则应提供中文翻译本。 c)如果买方指定标准或提出书面要求的,卖方应予以遵行。
d)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技术文件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通用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通用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包括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5.4 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向买方提供所供货物的整套技术文件。如果工程必需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只有卖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卖方应及时向买方提供。
5.5 上述技术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详尽描述所供货物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并包括部件的型号、规格、技术数据,保证买方能够正确进行货物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试验、调试和服务。
5.6 技术文件均应提交买方确认。如果买方收到技术文件后发现有遗漏、损坏或内容有差异,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应更换。
5.7 卖方应承担买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试验、调整和服务致使系统和/或设备或其部件损坏所引起的责任。
5.8 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及其电子文件给买方。
5.9 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6 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包括与之相关的任何技术文件、资料),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异议和起诉,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相关索赔、纠纷或诉讼仲裁由卖方负责,并由卖方承担全部费用及法律后果。如买方因此遭到的损失,卖方除应全额赔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买方永久享有卖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的所有权,配套软件、技术资料的使用权,并无需交纳特许使用费(如有此类费用的话)。
7 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专用条款第 7 条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在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的资金补偿其任何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按专用条款第 7 条的规定。
7.4 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人民币),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7.4.1 由买方接受的买方国内银行总行或省、市一级分行或在境内注册的国外的一家信誉好的银行出具的保函(采用合同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格式);
7.4.2 电汇、支票、本票或汇票;
7.4.3 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仅适用担保金额<15 万人民币)。
7.5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卖方。
8 检验和试验
8.1 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试验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除合同规定买方承担的费用外,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专用条款第 8 条和“用户需求书”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试验,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试验。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试验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试验在卖方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的驻地进行,买方的检验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试验的货物不能满足“用户需求书”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无条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以满足合同的技术要求。
8.4 买方拥有在货物到达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试验或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试验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 8 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装
9.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货物应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妥善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相应运输工具的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
9.2 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相关特殊要求,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要求以及买方后来发出的指示。
9.3 凡因由于卖方发运时所用保护措施不足或不妥,致使包装物在运输中生锈、受潮、被腐蚀,以及因包装或标志不当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时,或因此引起事故时,卖方应承担全部责
任和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10 装运与交货
10.1 装运(随箱文件)
10.1.1 每件包装箱的外部应附有一套详细的装箱单正本。
10.1.2 每件货物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1)包括品名、编号、规格型号、数量说明的详细装箱单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生产商或卖方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3)与货物相关的技术文件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4)每件技术文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单二份,并注明资料编号、代号、名称、总页数及本数。
10.2 装运标记
10.2.1 卖方应标记清楚包装箱内各散装部件在设备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
10.2.2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或货物的适当位置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或(中英文)字样作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唛头); (4)目的港;
(5)货物名称; (6)箱号/件数;
(7)毛重/净重(公斤或用 Kg 表示); (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9)站点名称。
10.2.3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 “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10.2.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体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10.2.5 卖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10.3 装运通知
10.3.1 卖方应在装运日期三十(30)天之前,将货物的包装及运输方案一份正本和七份副本提交买方确认。买方须在收到提交的文件后予以答复。但是,买方的确认并不减轻卖方将货物安全运至交货地点的责任。
10.3.2 卖方应在装运日期前以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特快专递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和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发货地点和待运日期,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任何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卖方应提前寄发交货清单以保证买方能在货物到达 10 日前收到货物清单。
10.3.3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预计到达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或体积达到或超过 12.5m×2.7m×3m(长×宽×高,单位为米),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应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10.4 交货
10.4.1 卖方应负责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负责货物交到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保险、中转、装卸和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前的仓储等费用。
10.4.2 交货要求详见专用条款的有关规定。
10.5 单据
10.5.1 卖方应提交的单据在专用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0.5.2 卖方应负责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负责货物交到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装卸、清关、保险等费用。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专用条款第 10 条中有具体规定。
11 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11.1 卖方将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安装地点,完成安装调试,且经买方签发预验收证书后,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1.2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预验收合格后并经买方出具相应报告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1.3 在拒收情况下,或者解除合同的,或者终止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1.4 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卖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1.5 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买方应组织开箱检查并出具相应的报告。开箱检查时间见“用户需求书”。
12 保险
12.1 卖方应对本合同下卖方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毁损或灭失以完全重置价格用人民币或合同定价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2.2 卖方按买方项目现场交货价交货(买方不提供现场专用仓库),并应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一切险、战争险加罢工暴动、民变和提货不着险。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保险费由卖方支付。
12.3 卖方应对在现场为系统或设备和材料进行安装或安装督导/调试、试验、验收和试运行等提供服务的卖方人员投保人身险及其他有关的险别,有关保险索赔买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卖方应对到卖方所在地参加设计会议、监造、出厂检验和培训的买方人员投保人身险及其他有关的险别,保险期限从买方人员离开杭州至回到杭州时为止。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人员往来的通知后 3 日内完成投保手续。
12.4 卖方应买方要求,出示根据合同要求应购买的上述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以及保险费的收据。
12.5 本条款规定的投保所需的全部保险费均由卖方支付。
12.6 卖方应在资信良好可靠、有能力承保并为买方接受的保险公司投保。
12.7 本条款所列的投保手续以及保险索赔由卖方负责办理。若本条款所要求的保险单可能发生索赔,则卖方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随时告知有关索赔事宜的进展情况。
12.8 卖方应尽全力进行保险安排,以保证索赔事件发生后在短时间内予以妥善解决,并使买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12.9 如果卖方未能按要求出示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的证明,则买方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买方为此目的支付的保险费应从合同价中扣除。
13 运输
13.1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负责办理货物运至前述交货地点全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中转、装卸和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前的仓储,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14 服务
14.1 卖方须按买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以及专用条款规定的其他服务: (1)所供货物的组装调试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 (3)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进行安装/安装督导、调试、维护、修理和运行等服务,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工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安装、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4.2 卖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15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15.1 卖方应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件/消耗性材料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5.1.1 买方可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件/消耗性材料,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5.1.2 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件/消耗性材料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1)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2)卖方须免费向买方提供上述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件/消耗性材料的图纸和规格,以及属于卖方所有的有关模具、模型、工具的图纸;并免费向买方提供任何卖方及其分包商可能拥有的,使买方自己能生产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件/消耗性材料的其他信息和资料;卖方须免费给予买方充分自主使用上述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件/消耗性材料的专利权、许可权制造上述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15.2 卖方应负责保证其合同分包商受制于本条款的规定。 16 保证
16.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所有有关的技术规格须与“用户需求书”的规定一致。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指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7 价格
合同价格在专用条款第 17 条价格条款中规定。
18 付款
付款的方法和条件及支付货币在专用条款第 18 条付款中规定。
19 合同变更
19.1 买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几项:
(1)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卖方提供的货物数量及服务;
(3)其他买方认为有必要变更的项目。
19.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可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十(10)天内提出。
19.3 除非买方书面提出,卖方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但是,卖方可以及时向买方提出为改进工程质量、效率和安全性方面的变更建议。
19.4 买方在执行合同期间的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工程作变更、修改、删除、增加或做其它改变。这些变更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履行这些变更并受同样条件约束。
19.5 如买方根据本条款要做出合同变更,买方应将此类变更的性质和方式通知卖方。
19.5.1 在收到该通知后,卖方应尽快向买方提交变更建议书,内容包括:
(1)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如有时)以及工作的实施进度计划;
(2)对进度计划或对本合同项下的卖方义务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的建议;
(3)卖方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建议。
19.5.2 收到卖方的上述递呈,并在与卖方适当协商后,买方应尽快决定是否进行变更。
19.6 合同变更时,买卖双方按下述方式确定调整合同价格:
19.6.1 对合同中已有项目数量的增加或减少,按合同已列明的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19.6.2 对合同中已明确并有定价的选项及替代方案,按合同列明的相应的金额计;
19.6.3 对合同中尚未明确和定价的选项及替代方案,其金额须由合同双方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协商确定:
(1)根据合同规定的原则计出总价;
(2)根据合同中类似货物单价和/或单位费率计算而计出总价;
(3)根据合同价格类推和/或按比例计算而计出总价;
(4)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成本确定。
19.6.4 如果买方决定变更,卖方应有权得到下列付款:
(1)由于此类变更而使部分实施的工程变为无用而导致的费用;
(2)对已经制造或正在制造的设备进行必要改动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或对任何已做但因此类变更而必应进行改动工作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买方应在此基础上确定费率或价格,并考虑到有部分资金卖方可以从第三者得到补偿的情况。
19.7 如果卖方认为,任何修改方案可能阻碍或不利于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应按通用条款第 19.5 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出其意见。
19.8 如果卖方认为,买方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任何其它行为或疏漏,或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行为,将会或已经对其履行合同造成负面影响,对卖方履约费用或进度计划或商业运行日期的执行有影响,则卖方应在五(5)天内以书面形式按规定的格式向买方发出“变更建议书”。
19.9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买方对本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应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来完成,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9.1 合同双方仅接受下列形式的文件作为合同的修改文件:
(1)合同补充协议:经合同双方协商并签字盖章的合同补充协议。
(2)变更指令:卖方提交的变更资料经买方审核批准后,以买方签发合同变更指令的形式出现。
19.10 如因买方特殊需要并经买方特别要求,卖方应首先服从和实施买方的变更指令,而无论卖方是否提出变更建议书或合同价格和交货时间调整是否达成一致。
20 转让和分包
20.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将其合同权利、责任和义务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
20.2 买方可以通知卖方的方式,将买方的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买方指定的关联公司、最终用户等任何第三方。
买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将买方的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而无需获得卖方的同意,除非卖方在接到合同义务转让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有效证明该合同义务转让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或者故意损害了卖方的合法权益。
20.3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分包。
20.4 卖方应书面向买方通知卖方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
能减轻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0.5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通用条款第 3 条的规定。
20.6 卖方选定的所有分包商、服务提供者,均须经买方认可。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分包商在设备的制造方式、零部件和材料的来源、完成能力等方面所有的细节以及相关资料给买方,同时安排买方或其代表进行合理的检查。
20.7 主要部件的供应商应视为分包商,主要部件的产地和制造厂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任何改变须经买方同意。
20.8 卖方须自费协调所有分包商的工作,以确保不同分包商提供的设备之间的接口匹配、有效并可靠。卖方有责任保证设备、系统、材料及服务供应的完整性,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的介入不减轻、不解除卖方在本合同下须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0.9 卖方应将任何分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看作与卖方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21 索赔
合同的索赔条款按专用条款第 21 条规定。
22 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按专用条款第 22 条规定。
23 工程暂停
工程暂停按专用条款第 23 条规定。
24 不可抗力
24.1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乱、洪水、地震、防疫限制、禁运、台风及其它国际上公认的不可抗力因素。
24.2 若不可抗力发生使合同执行受阻,则合同执行时间根据受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但合同价格不得增加。
24.3 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并附上有关当地政府、公证机关或其他权威机构就不可抗力具体情形和程度出具的证明材料。
24.4 任何因不可抗力所导致延误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受阻方将不因此而构成违约。
24.5 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只要合理可行,买卖双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并应通知对方准备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可抗力不能阻止的任何合理的替代履约方法。
不可抗力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4.6 如因合同一方未能采取合理防范或补救措施导致不可抗力影响范围扩大或损失增加的,该扩大或增加部分不适用本条各项约定。
24.7 如果不可抗力已发生并持续一百二十(120)天,则尽管由于此原因可能已允许卖方延长工期,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通知对方三十(30)天后终止合同。如果三十(30)天的期限到期后不可抗力仍在持续,本合同即告终止。
24.8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并因此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被没收。
25 争端的解决
25.1 合同实施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争议应提交仲裁。
25.2 仲裁应由杭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在杭州进行。仲裁的官方语言为中文。
25.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5.4 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25.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其它部分。 26 合同语言
26.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26.2 卖方提供的文件可以同时附有英文版本作为参考文本,两种文本若有不一致之处或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7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28 通知
28.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28.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9 税和关税
29.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29.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卖方和其雇员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9.3 在中国关外、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0 合同生效和签约地、履行地
30.1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授权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买方收到卖方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后正式生效。
30.2 合同签约地: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
30.3 合同履行地:本合同履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
(三)合同专用条款
下列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并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专用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话,以专用条款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号与通用合同条款号一致,新增的专用合同条款将会注明。
1定义
通用条款第1.1条中增加下列定义:
(19)“质保期”是指专用条款第16.2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
(20)“现场”是指买方提供并由卖方进行工作,或提供货物交货、安装、调试及运行之场地。
(21)“系统”是指工程中各个分离的,功能上可独立并可以运行的部分/或是上述各部分的总和。
(22)“工程”是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为买方提供的本项目货物和服务而进行的全部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23)“预验收证书”是指买方根据专用条款第8.6.5款向卖方颁发的证书。
(24)“最终验收证书”是根据专用条款第8.6.6款由买方颁布发给卖方的证书。
(25)“进度计划”是指卖方根据专用条款第31条提交的进度计划以及任何确认的对进度计划的修订。
在通用条款第1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1.3设备集成管理服务
买方有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系统集成管理服务商对设备设计、生产制造、检验试验、验收、调试等工作进行管理。
1.4施工监理
买方有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设备安装施工实施监理。买方将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报酬、费用由买方承担。
5技术文件
在通用条款第5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5.10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必须按“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文件延迟交付时,按专用条款第21条执行。因此导致工程的延误时,按专用条款第21条执行。
5.11如果技术文件经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十(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五(5)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5.12合同中规定卖方提供给买方的所有技术文件的最终文件除提供书面文件外,均需提供电子文件。
5.13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图纸、手册、试验报告和其它技术资料)的内容、格式、形式、数量、交付时间在“用户需求书”中有详细规定。
5.14如果合同需要但又未列明的技术文件,卖方应予及时补齐。如果由此而导致延误关键点时间,按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索赔。
7履约保证金
在通用条款第7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7.6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在中国境内营业的经买方认可的机构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可凭买方首次申索即作无条件付款、金额为合同价百分之二(2%)的不可撤销的人民币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保函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提交。
7.7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设备预验收证书签署之日后二十八(28)日。
8检验和试验
在通用条款第8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8.6检验
8.6.1总述
8.6.1.1合同项下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和验收。合同货物只有通过该检验验收程序且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方能被买方接受。
8.6.1.2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
在货物合同项下货物的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如下: (1)样机检查试验
(2)出厂试验
(3)工厂验收试验 (4)到货检查
(5)开箱检查 (6)现场试验
(7)单位工程验收(预验收) (8)竣工验收(最终验收)
8.6.1.3凡合同规定在卖方和/或其分包商所在地进行检验时,卖方应提供为有效地进行检
验所必需的服务、装置和仪器。
8.6.1.4如果检验、试验出现一部分或全部失败,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1)重新检验、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2)要求卖方对缺陷或缺点进行修正,然后重新检验、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3)当卖方已根据上述第2种方式的书面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对缺陷或缺点进行修正但未成功时,按照专用条款第21条的规定处理。
无论买方选择上述何种方式,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6.1.5在具体实施“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卖方需提前1个月提交相应的试验计划(包括试验程序、试验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供买方确认。
8.6.1.6除需买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卖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试验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买方要求,卖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8.6.1.7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如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检验或试验的,买方有权单独检验或试验且其结果视为有效。如买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检验或试验的,应改期进行。
8.6.1.8对于“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需买方确认的试验验收项目,卖方应在这些项目完成后的2周内向买方递交一式四(4)套记录以供买方确认,该记录应详尽到可使买方得以就其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评定。
8.6.1.9如果合同双方对卖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七(7)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一致的,则买方对检验、试验结果有最终决定权。
8.6.1.10买方参加在卖方工厂所在地检验、试验和验收的食宿和往返交通费由卖方负责。卖方应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便利,如办公场所、必要的通讯条件、技术文件、图纸和当地交通条件等。
8.6.1.11检验、试验和验收过程中涉及的赔偿条款在专用条款第21条中规定。
8.6.1.12检验、试验和验收的时间和细节在“用户需求书”中规定。
8.6.1.13在任何情况下,某一步骤试验的结果均不得免除卖方于后继试验、检验和验收程序中的合同责任。
8.6.2出厂试验
8.6.2.1在制造过程中,若买方要求的话,卖方应提供关于货物的试验程序和证明。
8.6.2.2买方有权决定派其代表到卖方工厂所在地参加出厂试验。具体要求详见“用户需
求书”。
8.6.2.3买方派出检验员赴卖方或其工厂时,应不影响卖方或其的工作。
8.6.3工厂验收试验
8.6.3.1卖方须按合同的要求对所有货物在包装前进行工厂验收试验。具体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8.6.3.2货物的工厂验收试验须有买方到场参加。
8.6.3.3工厂验收试验应在卖方制造厂内进行。
8.6.3.4货物应被证实满足功能,被发现的问题及功能失效应在出厂前纠正。
8.6.3.5工厂验收试验完成后,由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出具工厂验收试验报告。
8.6.4现场检验
8.6.4.1到货检查
(1)合同项下货物及技术文件运抵规定的到货地点后,买卖双方人员共同对其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并填写到货验收证书。
(2)对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技术文件,买方人员对其进行开箱前检查以证实:满足通用条款第9条对包装的要求;
外观良好,运输途中未受损;
编号、数量和名称与装运通知核实无误。
(3)所进行的检查已满足专用条款本条第(2)的要求双方签署到货检查报告。 8.6.4.2开箱检查
(1)到货检查后,买方和卖方应按时间表开箱进行检查。如果卖方不能按时抵达,买方有权自行开箱。
(2)若开箱检查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详细装箱单不符,或密封包装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双方须记录并签字确认,如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到场,该记录可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之依据。
(3)除非另有规定,卖方须在接到买方索赔声明后四十五(45)天内,修理、更换或补齐索赔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若卖方为责任方,卖方须按专用条款第21条规定处理索赔。
(4)若因卖方过失而在验货和检验时发生修理、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合同执行时间表规定的工期延误,则买方有权据专用条款第21条的规定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向卖方索赔。若因非卖方控制原因或买方或第三方过失而在工地检验时发生修理、更换或补货等情况,并导致
合同执行时间表规定的工期延误,则卖方有权因对索赔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而据合同价格与直接损失向责任方索赔。
(5)开箱检查结束后,买卖双方检验人员应签署开箱检查报告。 8.6.5预验收
8.6.5.1系统设备综合联调成功并经144小时连续性试验通过后,进入试运行期。设备经过试运行后当买方认为卖方已按本合同要求完成质保期之前的所有工作,买方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系统的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签署预验收报告,发放预验收证书,开始质保期。
8.6.5.2具体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8.6.6竣工验收
8.6.7.1竣工验收在设备经过试运营后,由买方主持,卖方参加,确认设备能否被买方接受。竣工验收的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8.6.7.2买方须于竣工验收完成后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8.6.7.3若买方认为工程中出现的细微疏漏和错误不影响竣工验收证书的签署,买方应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注明存在的疏漏和错误。在此情况下卖方应采取措施对存在的疏漏和错误
(包括潜在的)进行修正,直至使买方满意为止。 10装运与交货
在通用条款第10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10.6交货时间
买方将会根据现场情况就每一批次货物发出生产通知单,并标明交货时间,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货。
10.7装运
10.7.1到货地点及运输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卖方须将:
(1)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杭州地铁工程交货地点的卸货和货物在现场存放点;
(2)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试验设备、技术文件运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10.7.2卖方安排的货物装运的批次、时间和运输方式应符合专用条款第10.6条中交货时间 表的规定,并由卖方提前二个月向买方(或集成管理服务商或监理)提交到货计划并报买方审批。
10.7.3卖方负责承担与交货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装卸、仓储等。
10.7.4卖方发运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10.8 存放、仓储与保管
10.8.1.卖方负责在交货地点的卸货和货物在现场存放点的就位,存放点由买方现场指定。
10.8.2.买卖双方检验人员签署开箱检验报告前货物的现场仓储及保管由卖方负责,以保证此期间所有货物的完好无损。
10.8.3.自接到买方的生产通知之后,在合同规定的生产周期后,卖方应能提供不少于一百八十(180)天免费厂内仓储期。
10.8.4.本项目的工程计划,招标人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承包商在投标时,应同意服从计划的调整并负责成品在卖方仓库的仓储,并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10.9发运单据
在每批货物从发运地发运后当日,卖方应特快专递给买方下述单据: 10.9.1.运输单据副本一式六份;
10.9.2.详细装箱单副本一式六份。
14服务
在通用条款第14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14.3设计
14.3.1设计与程序
14.3.1.1卖方负责合同项下产品货物的设计,具体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14.3.1.2卖方进行的产品设计应按照“用户需求书”规定的程序完成,该程序必须包括以下步骤:
(1)买卖双方互提相关设计文件及设计资料;
(2)召开讨论产品设计的联络会议;
(3)卖方完成产品设计;
(4)买方确认详细设计。
14.3.1.3执行上述程序计划的进度计划见专用条款第31条。
14.3.2设计的确认
14.3.2.1所有的卖方设计方案均须经买方审查确认。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14.3.2.2买方确认之设计应由卖方准备好正式文件、图纸和计算书,及时由合同双方签署或证明。
14.3.2.3确认程序和内容见“用户需求书”。
14.3.2.4上述买方的确认不减轻卖方因卖方的设计失误而引起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
14.3.3设计联络会议
14.3.3.1设计联络应按照“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在买方和卖方双方之间举行。
14.3.3.2买方或卖方启程参加设计联络会议的七(7)天前,启程一方应将有关人员名单和计划启程日期以传真形式通知另一方。
14.3.3.3在启程的前二(2)天,启程一方应将启程的具体日期、航班号和到达日期以传真通知另一方。
14.3.3.4卖方提交的文件和买方提供的资料数量在“用户需求书”中规定。
14.3.3.5在设计联络会议期间,双方应作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14.3.4设计和设计联络费用
设计联络(包括设计配合)期间,买方人员所需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具体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14.3.5联络会议外的设计联络
14.3.5.1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买方可在任何时间自费派人员到卖方和所在的设计部门和工厂考察卖方的设计工作,卖方应免费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工作条件给买方的人员。
14.3.5.2在合同执行期间,买卖双方在其履约过程中应及时答复彼此提出的设计问题并提供对方需要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14.4设备监造
详见“用户需求书”有关内容。 14.5安装/安装督导
详见“用户需求书”有关内容。
14.6设备监造、设备调试、系统调试、综合联调、建设运营“三权移交”、试运行、系统移交、试运营
详见“用户需求书”有关内容。 14.7接口
详见“用户需求书”有关内容。 14.8事故
凡与卖方为本合同目的而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有关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卖
方应对其负责并保障买方免于上述损失、开支或索赔。
凡由卖方或其分包商原因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卖方应负责对应所有的损失、费用、索赔或诉讼等,如买方因此遭到损失的,卖方除应全额赔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9培训
14.9.1 在买方所在地的培训
14.9.1.1 卖方应按“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在买方所在地培训买方的受训人员。
14.9.1.2 卖方派往买方所在地的培训人员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自理。
14.9.1.3 对卖方培训人员的要求、规定和安排,详见“用户需求书”。
14.9.2 在卖方所在地的培训
14.9.2.1卖方应按本款和“用户需求书”规定的细节,培训买方受训人员。
14.9.2.2买方在卖方的培训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详见“用户需求书”。
15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如有)
在通用条款第15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15.3卖方应按照“用户需求书” 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向买方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15.4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随时以不高于投标的报价向买方提供设备和材料所需的备用件、更换件或替代件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件/消耗性材料。在设计联络结束后二(2)个月内,卖方须提供详细的备品备件长期供应政策和方案,包括优惠政策、各备件厂家地点及联系方式、供应时间保障等;卖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质量负责,应满足“用户需求书”部分中相应部分的技术描述及技术要求。
15.5当卖方投标文件中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单价与主设备清单所报单价不一致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按两者中较低的单价结算。
15.6卖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质量负责,应满足“用户需求书”
中相应部分的技术描述及技术要求。
15.7卖方应负责令其合同和元器件供应商受制于本条款之规定。
15.8预验收结束前,卖方应将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全部移交买方。
15.9备品备件(含易损易耗件)相关事宜按本合同附件《备品备件三方框架协议》执行。
16保证
在通用条款第16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16.2正常质量保证期为初期运营开通之日和预验收之日中较晚的日期为质量保证期开始
时间,进入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两年。
16.2.1在正常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在专用条款第16.2条所述时间内出现或产生的缺陷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损害,根据专用条款第16条和第21条的规定向买方承担责任,并满足买方的要求,除非该缺陷或损坏是由于买方不遵守卖方的说明而保养及使用造成的,若卖方主张缺陷或损害是由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卖方应提出书面文件说明理由,并提交充分的证据。
16.2.2若部分货物在保证期内需要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或更新,这部分货物的保证期自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日起重新计算两年的质保期。
16.2.3正常质量保证期内的具体服务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16.2.4在本合同设备材料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16.2.5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说明其缺陷或损坏的程度以及要求弥补缺陷或损坏的办法。卖方需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免费修复、更换、重新设计或修改、更新系统、设备和材料中有缺陷的部分。
16.2.6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专用条款第21条规定的时间内依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使合同货物的相应部分恢复到合同规定的状态和规格。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保费由卖方承担。
16.2.7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专用条款第21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6.2.8如果任何缺损部分卖方不能在专用条款21条所规定的期限或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修补,则买方可在通知卖方后自行修补缺损,其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经卖方认可,买方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16.2.9在合同货物单项设备的测试过程中,如果在某单台同设备上发生2次或更多的连续故障或发生2次相同的故障,则该设备将被认为不合格。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对该设备进行免费更换。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
16.2.10 卖方保证在现场和杭州现有条件下,合同项下的设备、系统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会因卖方或卖方分包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故障。在寿命周期内若由于设备、系统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材料选用及制
造工艺上的缺陷(包括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卖方赔偿。
16.2.11合同项下的设备、系统在现场和杭州现有条件下正常操作情况,在合同货物寿命周期内出现的因卖方或卖方分包商的设计、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负责及时修正。
16.2.12买方及买方代表(监理、监造人员)对卖方产品质量的审查程序和结果不会减轻卖方对其提供的设备所承担责任,也不会减轻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要求所承担的责任。
16.2.13卖方须提供合同货物寿命期内技术支持,并保证每次在收到买方技术支持请求后
24小时内给予回应。
16.2.14卖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设计、培训、调试和试验等,应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卖方或其分包商、代理商或代表或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6.2.15卖方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授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卖方负责。
16.2.16卖方与土建及其他系统卖方的所有技术协调工作应取得买方的书面同意。如果发生争议,应由买方裁决,各方均应遵守,并不得籍此要求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
16.2.17 卖方必须对所提供的设备/系统方面的一切专利费用和执照费及其他所办理的手续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并负责保护买方的权益不受任何损害。一切由于文字、商标、和技术专利侵权引起的法律裁决、诉讼和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16.2.18买方保留对所购设备数量、规格、型号、种类、功能变动的权利,变更按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第19条执行。但批量生产前买方有权对产品设计方案做出局步调整,此类调整不视为合同变更,卖方不以此为由增加任何费用。
16.2.19如有样机,其设计及制造过程中买方将对样机方案及制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评审,卖方必须依据买方评审意见及时对方案作出调整并对样机进行改造,直至通过买方组织的最终评审,除增减或更换合同项下设备、材料外买方作出的任何改变卖方都不以此为由增加任何费用。
16.3潜在缺陷保证
16.3.1在潜在缺陷质保期内,对货物中因工艺粗糙、设计错误和材料缺陷,但在上述正常质保期和延长质保期届满之前的合理检测中未能发现的潜在缺陷,卖方应对之负责。
16.3.2潜在缺陷保证期是在专用条款第16.2条所述之正常质量保证期后的一年。
16.3.3在潜在缺陷保证期内,所有相同功能的相同设备、系统、材料或主要设备由于潜在缺陷发生的比率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超过百分之五(5%),除非买方另有书面同意,则卖方应免费重新设计和更换所有这类设备、系统、材料或主要设备。
17价格
17.1本合同价格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受政策、法规变化(税务政策调整除外)以及汇率浮动、物价指数浮动等对价格的影响。本合同单价所含增值税率为13%,买、卖双方同意若发生国家调整相应税率的情况,本合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相应调整,以税前价为基数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17.2合同价格为现场交货价,包括货物的制造前准备、制造、包装、运输、保险、装卸、仓储、安装/安装督导、试验、调试、质保期及合同文件所要求的相关服务等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一切税费。
17.3合同价格
设备费: 元; 备品备件: 元;
专用工具: 元。 17.4结算
17.4.1竣工结算是指项目预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以合同为基础,结合工程实施中发生的合同变更情况,确定项目的结算价格。
17.4.2卖方应按照《杭州地铁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卖方在单位工程预验收完成后的90天内必须提供正确完整的结算资料给买方(具体资料要求以买方结算管理部门提出为准),逾期则以买方提出的结算金额为准。
17.4.3买卖双方的竣工结算完成后,政府有关部门将对本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如竣工结算结果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最终审查结果不一致,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最终审查结果为准,如此时买方已将款项多付或少付给卖方,应将部分多付或少付的款项追回或追加给卖方。
17.5现场知晓
应当认为,卖方对本合同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工程运行的资料完全知晓,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完全知晓。
17.6价格的充分性
应当认为卖方已彻底查清,并在本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各项: (1)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2)满足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需求; (3)现场的综合情况;
(4)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5)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评估项目所在地位置带来的相关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多次供货、项目时间跨度长及拖延、货物仓储、现金流、赶工、多次检测和试验、配合验收、服务等)、项目利润、项目风险、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在投标报价时统一考虑。一旦签订合同,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名义直接或间接的以此为理由要求追加费用。
18.1支付:本合同项下国内供货和服务采用人民币以支票、汇票或电汇方式通过买方银行与卖方银行之间进行支付。
18.2合同价格采用分阶段支付的方式,其中备品备件的支付按《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非晶合金配电变压器、整流变压器及整流器设备合同》(合同名)备品备件框架三方协议执行。
18.2.1预付款
本专用条款第17.3款规定合同(不含备品备件)总价的百分之十五(15%),分两次支付。 1、第一次支付金额为合同(不含备品备件)总价的百分之十(10%),买方收到卖方提
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三十(30)天内支付:
(1)卖方出具的本次支付请求;
(2)按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出具的预付款收据;
(3)由买方认可银行出具的预付款等额的保函;
(4)提供已递交履约保证金(不含备品备件)的证明文件。
2、第二次支付金额为合同(不含备品备件)总价的百分之五(5%),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三十(30)天内支付:
(1)卖方出具的本次支付请求;
(2)按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出具的预付款收据;
(3)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完成报告;
(4)由买方认可银行出具的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复印件;
(5)提供已递交履约保证金(不含备品备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8.2.2 每批货物到货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的三十(30)天之内向卖方支付该批货物总价
款的百分之五十五(55%)。
(1)卖方出具的本次支付请求; (2)产品合格证;
(3)到货交接单;
(4)由卖方出具的与到货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进口部件的原产地证明。
18.2.3 预验收后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的三十(30)天之内向卖方支付通过预验收货物价款的百分之十九点五(19.5%)。
(1)卖方出具的本次支付申请;
(2)项目管理方签署的预验收证书;
(3)卖方出具的与应收款项等额的收款收据。
18.2.4 专用工具(如有)到货后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三十(30)天之内向卖方支付该批专用工具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七点五(77.5%)。
(1)卖方出具的本次支付申请;
(2)卖方提交该批次全部专用工具且经买方验收合格; (3)到货交接单;
(4)由卖方出具的与到货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进口部件的原产地证明。
18.2.5 结算资料提交后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向卖方支付通过预验收货物价款的百分之三 (3%)。
(1) 卖方出具的本次支付申请;
(2) 经买方认可的结算资料;
(3) 卖方出具应收款项的收款收据。
18.2.6 合同结算后付款
经阶段性合同结算后六十(60)天内,在买方收到卖方支付申请并附下列单据并证实完整无误后向卖方支付至该阶段结算价(不含备品备件)的百分之九十八点五 (98.5%)。
(1)卖方出具的本次支付申请;
(2)买方认可的结算报告;
(3)卖方出具应收款项的税控收据;
(4)按结算价补足增值税专用发票。
18.2.7 质保期后付款
质保期满后,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向卖方支付至结算价的百分之百(100%)。
(1)卖方出具的本次支付申请;
(2)卖方出具应收款项的收款收据;
(3)买方签署的质保期满证明书。
18.3 合同变更价款支付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杭州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杭州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机电实施细则》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变更价款在提交相关支付凭证后按规定予以支付。
18.3银行费用
据合同支付程序进行支付发生的费用,在买方银行发生的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由卖方负担。
本合同项下买方应得的偿还、保险、担保或相似的可追偿的金额应划到买方银行的帐户上。 18.4卖方不得以买方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发货,否则按专用条款第21.3条约定支付误期违
约金。
18.5卖方不得以买方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发货,否则按专用条款第21.3条约定支付误期违约金。
19合同变更
在通用条款第19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19.11由于卖方的原因而引起的变更,买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给予工期上的延长,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19.12工程变更的提出:卖方可以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变更。所有工程变更的提出内容中必须包括变更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可能引起的连带变更等内容和有关变更立项审查会议纪要等附件内容。
19.13本项目合同价格变更内容:
已有项目数量变更:按通用条款19.6.1方式处理;
19.14除19.13款约定外,其他变更按照《杭州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买方出台的相关文件、纪要执行。
19.15在买方授予卖方合同后的二十四(24)个月内,买方有权按以下原则对货物进行增购: (1)增购货物的单价与本项目对应的合同单价相同;
(2)服务费用不单独另外计取;
(3)除以上(1)、(2)条外,对于本合同条款、技术要求不做任何改变。 21索赔
21.1短装索赔
21.1.1由卖方负责装运之货物,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损坏,买方应先 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通知应同时附上由买方和卖方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证明书作为依据。
21.1.2一但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卖方须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须在卖方收到索赔文件后三十(30)天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罚款按专用条款第21.3条和/或第21.4条执行。
21.1.3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须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专用条款第
21.1.2条执行。
21.2质量索赔
21.2.1如在“通用条款”第8条所述之检验和试验过程中,货物的质量不能达到“用户需求书”中的技术要求,且合同无其他处理办法可依,则由买方以传真和信函方式,并附上由双方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向卖方进行索赔。
21.2.2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索赔通知后十四(14)天内作出答复以确认是否接受买方的索 赔要求。如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十四(14)天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卖方接受。
21.2.3按专用条款21.2.1规定对设备提出的质量索赔,若卖方根据专用条款第21.2.3(1)和专用条款第21.2.3(2)的方式一次未能修复货物的缺陷,则买方有权按专用条款第21.2.3(3)和专用条款第21.2.3(4)两者之一的方式处理。
(1)修理
卖方须自费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理,使之符合“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技术要求。除买方特别许可外,修理应在卖方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完成。经修理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试验后,买方应予以接受。
(2)替换
卖方须以全新及合格的货物替换有缺陷的货物,涉及的所有费用卖方自理。除买方特别许可外,替换须在卖方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完成。经替换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试验后,买方应予以接受。
(3)退货
买方拒绝接受索赔项下的货物,并退回给卖方。卖方须赔偿买方索赔项下的货物的一切费 用及额外支出,包括买方从其他地方采购替换货物的费用及被迫拒收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等。
(4)货物削价处理
索赔项下的货物,只有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作降价处理。为此,买方可接受由根据原价格和规格妥协得出的具有新规格的货物。如能达成协议,则合同价格与所降低价格的差额应退还给买方。新的规格应由买方确认,货物的试验验收应根据新的规格进行。
21.2.4在本合同项下设备安装、现场试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立即无偿换货,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24)小时内予以答复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换货时间不得迟于事故责任产生之日起十四(14)天或双方商定的另一时间。
21.2.5在出厂试验和工厂验收试验期间,对连续出现两次以上一般性故障或两次固定性故障的设备视为不合格产品,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修补相应缺陷可更换相应货物,卖方须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相关责任和费用,买方还有权对卖方处以该故障设备合同价格百分之五(5%)的罚款。
21.2.6在验收过程中,设备的性能不能达到“用户需求书”的技术指标,且无买方和卖方可接受的其他解决方法,则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赔偿,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如果卖方的修理和/或替换未能在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三十(30)天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罚款按本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1.2.7在开箱检查或现场试验过程中,若有设备不合格,则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批货物。专用条款第21.2.6条涉及的质量问题,卖方须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分别送达买方确认。卖方须保证整改工作按双方确定的时间完成,如出现延误,则按专用条款第21.3条和第21.4条执行罚款
赔偿。
21.2.8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产品如发生缺陷或故障,而此类缺陷或故障不是由于买方不遵守卖方的操作及保养说明造成的,则卖方应在四十八(48)小时内到达设备现场,三天内完成维修及及调试工作。如果维修及调试后达不到买方要求,买方有权要求更换,卖方须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三十天(30天)内或双方协商同意的另一合理时间内无偿更换该部分设备并负担由
此而产生的运至安装现场的风险和运费。接到故障后赶到现场的时间:相对合同规定值每延长 24小时,则卖方需要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0.5%的索赔款。修复时间: 相对合同规定值每延长24小时,则卖方需要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0.5%的索赔款。
21.2.9对于卖方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明确的供货设备、或材料、或元器件供应商(包括厂家、品牌、系列和规格型号),卖方在执行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循:如卖方选定的品牌虽在招标文件推荐的供应商范围内,但所选型号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其在所选品牌范围内调整为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产品,卖方必须接受,并及时完成变更审批手续进行调整;卖方原则上不允许调整选定的供应商(包括厂家、或品牌、或系列、或规格型号),如因客观原因(如停产或技术升级或技术匹配性等)影响,其调整需详细说明理由并报买方审核变更,买方充分论证且完成变更审批手续后进行调整,新选供应商(品牌)设备或材料或元器件和投标的价差为正值时,投标价格不予调差,为负值时,买方扣回价差,可免于处罚。 如卖方未及时向买方提出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而擅自更换供应商(包括厂家、或品牌、或系列、或规格型号) 的, 按照更换涉及调整部分的 总金额的 5% 进行处罚, 处罚金在合同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同时也须报请补办变更立项审批手续,新选供应商(品牌)设备或材料或元器件和投标的价差为正值时,投标价格不予调差,为负值时,买方扣回价差。
21.2.10如因卖方主观原因(包括厂家、品牌、产地、系列和规格型号等的瑕疵、笔误、疏漏等)引起的变更,买方按每处500元对卖方进行处罚。
21.3误期违约金
21.3.1除非买卖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到货和提供服务,则卖方应根据以下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到货期后第七(7)- 十四(14)天,每七(7)天违约金为该批到货金额的百分之一(1%); (2)到货期后第十五(15)- 四十九(49)天,每七(7)天违约金为该批到货金额的百分之一点
五(1.5%);
(3)到货期后第五十(50)天后,每七(7)天违约金为该批到货金额的百分之二(2%); (4)如服务误期,每七(7)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千分之零点一(0.1‰)。
21.3.2违约金的扣除只能作为到货期延误的补偿,卖方仍然应负责完成整个工程直至最终验收结束。本条规定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根据专用条款第22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1.3.3上述标准中,不足七(7)天的按七(7)天计算。
21.4试运营时间误期违约金
21.4.1在专用条款第31条规定的试运营开始之时,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系统
的调试和试运行并通过预验收,保证系统按时投入试运营,则此情况将视为试运营时间的延迟。 21.4.2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规定的试运营时间延迟,则卖方应根据本条
款第21.3款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1.4.3试运营时间每延迟七(7)天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的违约金,不足七(7)天按七(7)天计算。最高违约金不应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21.4.4违约金的扣除只能作为试运营时间延误的补偿,卖方仍然应负责完成整个工程直至最终验收结束。
21.5提交误期违约金
卖方提供的文件(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给买方,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支付壹仟(1000)元人民币计。如引起验收时间延迟,则按本专用条款第21.3条执行。
21.6质量保证期赔偿
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的索赔应根据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16条、专用条款第2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1.7项目经理缺位赔偿
项目经理缺位,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支付壹仟(1000)元人民币计。 21.8违约金与赔偿金额计算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额均依据合同的规定计算。如合同未有明确规定的,则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惯例、行业规定等合理地估算。
21.9违约金与赔偿的支付
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和赔偿,买方有权从保函中获得违约金和赔偿或从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后续款项中扣除,或要求卖方以电汇方式向买方支付偿还。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应在一个月内凭买方索赔文件以电汇方式向买方支付所有违约金和赔偿。
21.10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可以并行,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还应追加赔偿买方因卖方违约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相关费用。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卖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全额赔偿买方实际损失的责任。
21.11卖方对违约金或赔偿的所有异议应按本专用条款第21.2.2款规定的时间向买方提出,买方收到后十四(14)天内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按照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但异议的协商不能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工作的继续进行。
21.12如卖方代表拒签有关证明文件的,买方可凭其单方记录文件向卖方主张索赔。
21.13本专用条款规定的卖方处理系统及其设备材料质量问题的时间如果与合同规定的关键节点时间有冲突,应首先满足该关键节点时间。
21.14买方因卖方违约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发生的差旅费、文印费、通信通讯费、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等,应由卖方承担。
21.15卖方对其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受有关适用法律的制约。
22终止合同
22.1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买卖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2)卖方违约时的终止和买方违约时的终止;
(3)因买方的原因而终止合同; (4)其他《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22.2违约通知
22.2.1如果卖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影响工程进行时,买方书面通知卖方,要求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22.2.2在卖方因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2.3卖方违约时的终止
22.3.1如果卖方有以下情形之一:
22.3.1.1在收到本专用条款第22.2条的违约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能遵守并达到通知的要求。
22.3.1.2没有买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工程分包出去。
22.3.1.3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卖方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为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22.3.1.4如果卖方在本合同的竞标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2.3.1.5由于卖方违约而导致卖方支付违约金达到本专用条款21.3款规定的限额。则买方
可在向卖方发出终止通知十四(14)天后选择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在此种终止后,买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卖方完成工程,卖方必须向买方补偿因此造成的工程全部直接费用。
22.3.1.6卖方无法完成合同(如设计未通过,样机试验失败,生产条件检验不通过,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或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2个月。则买方可在向卖方发出终止通知十四(14)天后选择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在此种终止后,买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卖方完成工程,卖方必须向买方补偿因此造成的工程全部直接费用。
22.3.2在按上述本专用条款第22.3.1.1、22.3.1.2、22.3.1.5条终止合同之后,买方应将在终止合同日期之前卖方应得的所有金额向卖方支付。但在工程完成之前,买方没有义务向卖方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工程完成后,在根据本专用条款第22.3.2条中考虑应支付给卖方的任何金额中,买方有权从卖方应得款项中扣除为完成工程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如果有的话)。如果没有此类额外费用,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应付给卖方的任何结存金额。
如果买方按上述专用条款第22.3.1.3、22.3.1.4、22.3.1.6条终止合同,买方可以不给卖方任何补偿,且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4买方违约时的终止
22.4.1如果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与债权人和解,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为债权人的利益营业,或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为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卖方在买方收到通知十四(14)天后可终止合同。
任何此类终止均不应损害本合同项下买方的任何其它权利。
22.4.2倘若发生上述本专用条款第22.4条终止时,买方应将在终止合同日期卖方应得的所有金额向卖方支付。
22.5因买方的原因而终止合同
22.5.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原因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2.5.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
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销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3工程暂停
23.1暂时停工
买方可随时指示卖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 23.1.1暂停提供合同供货及服务;
23.1.2暂停发运按进度计划中规定时间(或者如未规定时间,按拟定的适当发运时间)准备运往现场的合同货物或卖方的设备;
23.1.3暂停安装业已运至现场的合同货物。
当阻止卖方按进度计划发运或安装合同货物时,即应认为买方已下达了暂时停工的指令,在暂时停工期间,卖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23.2卖方在收到暂停提供合同供货及服务或暂停发运货物的命令后三十(30)天内,或根据本专用条款第23.1条确认暂停的日期后三十(30)天内,把要求进行索赔的意图通知买方,否则卖方无权取得额外费用。
23.3暂停引起的后果
23.3.1如果卖方在遵守买方根据上述条款所发出的指示以及在复工时,遭受延误以及(或)招致的费用,并且若此类延误以及(或)费用是一个有经验的卖方无法预见的,卖方应通知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买方应与卖方进行商定或决定:
卖方有权获得延长的工期,以及将有关费用加入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买方。但是,如果暂停是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的,则卖方无权取得此类延期和支付的费用。
23.3.2如果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是由于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卖方未能采取上述条款规定的措施引起的,则卖方无权获得为修复此类损蚀、缺陷或损失所需的延期和招致的费用。
23.4如合同货物的发运被暂停超过九十(90)天,卖方因对货物进行保护、保障和保险,遵守买方根据本专用条款第23.1条下达的指示以及复工而招致的额外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
卖方由于买方原因引起的此暂停所合理支出的费用(即如果没有此暂停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但不包括货物被暂停九十(90)天内货物的保管和保险费用及其他费用。
23.5暂停时对货物的支付:如果有关合同货物的发运被暂停超过九十(90)天,则卖方有权
获得该批未被运至现场的合同货物按合同价格的支付,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23.5.1根据买方的指令,卖方已把这些合同货物标记为买方的财产。
23.5.2暂停的原因是由于买方引起。
23.6如果暂停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卖方的原因引起,则卖方可通知买方,要求在三十(30)天内同意继续实施供货及服务。
23.7持续的暂停: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没有得到许可,卖方可将此暂停视为对暂停影响到工程部分工作的免除。如果买方持续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卖方可终止合同。但无论如何,卖方应负责将被暂停发运但已收货款的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
23.8复工:在卖方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卖方应在及时通知买方后与买方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合同货物及服务。卖方应补救好合同货物在暂停期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
23.9卖方必须配合买方在本专用条款所述指令发出后的后续处理工作。以下为新增合同条款
31合同执行时间表
31.1合同执行的所有时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进度计划: (1)合同执行总体进度计划
(2)设计和设计联络进度计划 (3)样机制造及评审计划
(4)设备制造进度计划
(5)工厂设备试验进度计划 (6)装运仓储进度计划
(7)现场设备到货计划
(8)现场设备安装调试计划
(9)系统联调、全线联调和试运行计划 (10)验收进度计划
(11)技术文件交付进度计划 (12)培训进度计划
上述进度计划(2)至(12)作为总体进度计划(1)的子计划,此制订进度计划的时限不得妨碍项目进展。
31.2卖方根据总体进度计划(1)的时间规定,在有关工作开始前二(2)个月内制定出进度计
划(2)至(12),并提交买方批准。
31.3卖方应保证工程按本专用条款第31条规定的进度计划实施并承担由卖方引起的全部责任。
31.4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月月初五(5)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符合专用条款第31条规定的上个月详细进度报告。
31.5除合同另有规定,卖方提交的文件如项目跟踪文件、项目进度文件、进度报告、各种清单以及类似文件应是一式四份和电子文件一份。如合同中未规定时间期限,则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交,以使买方有足够时间阅读、审查或批准。
31.6除非得到买方的同意,在本专用条款、“用户需求书”规定的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合同履行关键时间节点,不允许延误。如果关键时间节点发生延误,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32项目管理
32.1为保证工程如期顺利完成,卖方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可行的项目管理体系,使工程的进行满足合同的规定。项目管理的规定见“用户需求书”。
32.2卖方必须接受买方指派的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和为合同的目的在买方现场的管理。
32.3凡是买方已颁布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管理规定,卖方都必须遵照执行。因卖方违反这些规定使买方产生的直接损失,由卖方负责支付给买方。
32.4由本条款项下规定的卖方负责完成的义务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32.5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法
(修订)》、《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结算管理办法》、《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铁建设工程文件编制归档管理办法》等实施项目管理。
33项目经理
33.1卖方根据本合同的具体情况,需成立相应的项目组织机构。
33.2卖方指派有类似项目管理经历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33.3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
33.4项目经理应随时到杭州现场协商解决现场施工问题。
34其它
34.1资料之获取
买方或买方授权代表在合同执行期间及预验收证书签署后十五(15)年内,应能通过卖方得到合同项下提供给买方的卖方及其人员、财务及所有记录的资料,包括且不限于计算机文件和用以核实或复审数量、质量、工作计划及进度、可偿还费用、卖方要求支付的费用、合同变更的估价以及因其他合理要求需查询的资料。卖方及其应在预验收证书签署后十五(15)年内保存上述资料,买方或买方授权代表有权复制任何这些记录。
34.2资料之错误
34.2.1卖方应对相关的任何设计和详细施工图纸,以及卖方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文件、图纸、资料或指导中出现的任何矛盾、错误和遗漏负完全责任,无论资料是否已被买方认可,只要这类矛盾、错误和遗漏并非由于买方提供给卖方的不精确的图纸和资料所致。
34.2.2卖方应自费对此类矛盾、错误和遗漏进行必要的更改和补救工作,并应对相应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修改。卖方于本条款下履行的义务并不免除其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任何责任。
34.2.3买方只应对其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图纸和资料负责。若买方提供给卖方的资料存在缺陷、遗漏、矛盾或措辞含糊或词意不明或资料的正确性有疑问,则卖方应及时提请买方注意。
34.2.4若出现书面资料(文件)与电子文件有矛盾时,以书面资料(文件)为准。
34.3资料之保存:买方及卖方必须将招标过程及合同履约过程中所涉及的书面资料(包括文件、图纸、手册等)完整保存,以便合同执行时随时查阅。
34.4卖方应配合买方完成机电设备国产化评审相关工作。
34.5本合同书未有规定,但卖方在投标文件或其澄清修改文件对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已做响应的内容,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34.6“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全部都是合同条款中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或再描述。
34.7买方须对卖方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未经卖方同意向第三方提供有关卖方的任何资料。
34.8合同执行的文档管理:合同执行中买、卖双方来往的正式文档,如: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建议书、验收证书、支付申请等,按合同附录中定格式出具。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兹 授 权 同 志 全 权 代 表 ( 卖 方 名 称 ) 负 责 (项目名称)的合同签署工作,处理与合同签署有关的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本授权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被授权代表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邮编: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被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二: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格式)
(如有)
受益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函号:
开具日期:
本保函作为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贵方)与 (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号为: ),价格为 RMB¥ (大写:人民币 )的预付款保函。
鉴于在上述合同中要求卖方向贵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保函,作为卖方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金。
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不可撤销地、无追索地、见索即付具结保证我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条件地向贵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 (金额),(大写: )即相当于合同预付款的 100%。并以此约定如下:
我行放弃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异议和抗辩,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担保,我行将在收到贵方关于卖方违约的书面通知后立即( 三天内) 按贵方提出的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金额, 直至 RMB¥ (大写: ) 支付给贵方。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费用或赔款,均不能从本保函中扣除。
我行放弃贵方应先向卖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我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我行进一步同意在贵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不变,有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首批设备供货开箱验收合格后一周失效。 我行与买卖双方同意,由本保函引起的争议应提交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银行名称: (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附录三: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格式)
受益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函号:
开具日期:
本保函作为 (以下简称贵方)与 (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月 日签订的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号为: ),价格为RMB¥ (大写:人民币 )的履约保函。
鉴于在上述合同中要求卖方向贵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保函,作为卖方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金。
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不可撤销地、无追索地、见索即付具结保证我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条件地向贵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 (金额),(大写: )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2%。并以此约定如下:
我行放弃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异议和抗辩,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担保,我行将在收到贵方关于卖方违约的书面通知后立即( 三天内) 按贵方提出的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金额, 直至 RMB¥ (大写: ) 支付给贵方。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费用或赔款,均不能从本保函中扣除。
我行放弃贵方应先向卖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我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我行进一步同意在贵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不变,有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设备预验收证书签署之日后第二十八(28)日失效。我行与买卖双方同意,由本保函引起的争议应提交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银行名称: (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附录四:履约保函承诺书
履约保函承诺书
我方承诺,如果截止至 年 月 日, 合同设备未能预验收结束,我方将在履约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办理并提交履约保函续保文件,有效期直至颁发合同设备的预验收证书后 28 日止。
卖方全称(盖章):
卖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附录五: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甲方: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政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高档娱乐性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政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 200 万元~500 万元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严格执行中纪委下发的中纪发【2007】7 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十四、本廉政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六: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 )在质保期内对承包商的管理,规范承包商的行为,保护运营公司合法权益,确保杭州地铁运营工作 顺利开展,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在质保期内的考核管理。
3 引用文件
《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法》
《设施设备维修及使用接口管理办法》
《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施工检修管理办法》
4 定义
承包商:指由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范围内提供设施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资料等的设备供应商、施工单位或集成服务商。
质保期:指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含延长质保期)、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建设单位预留质 量保证金的期限, 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 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保修期:指承包商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 施保修。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屋面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 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质保期开始日:工程项目单位工程验收或预验收时存在的问题全部完成整改后,进入质保期。因建设工程施工原因导致甩项缓验项目或设施设备质量缺陷产生批量更换的情况,以建设工程合同相应条款开始计算质保期。
新线建设问题:建设工程未进入质保期前发现的设施设备问题。设施设备故障:指因设施设备丧失规定功能而影响使用的现象。
设施设备维护部门:对所属设施设备负责维修保养的部门,接口部分根据《设施设备维修及使用接口管理办法》中设施设备维修接口表进行划分。
响应时间:接报故障后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是指故障发生地点、区段,或报故
障车站、部门等。
临时修复时限:通过维修使故障设施设备临时恢复原有功能尽量减少故障影响范围或后备设备启用的期限。此时限指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至故障临时修复的时间。
完全修复时限:通过维修使故障设施设备恢复到原来技术指标及状态的期限。此时限指生产调度接报故障到完全修复的时间。
影响行车的故障:指产生列车晚点、列车清客的故障以及大面积影响客运服务的故障。
节假日:指包括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元旦等在内的国家法定节假日。
重大活动:指大型政治、经贸、文体等活动。
5 原则
在质保期间对承包商的考核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承包商在质保期的表现给予客观评价。
6 职责
6.1 技术总部
6.1.1 负责建设合同质保期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
6.1.2 负责建设合同质保期管理及出质保办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出质保办理过程中承包商反映的问题。
6.1.3 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启动出质保的条件进行确认,启动工程建设项目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监督工程项目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符合本办法要求。详见附件B: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图。
6.1.4 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资料移交、计量器具送检情况的审核。
6.1.5 牵头承包商综合考评工作,按季度报运营公司班子会审议,承包商综合考评结果及出质保办理情况书面告知集团相关建设管理部门。
6.1.6 根据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分级审批权限,完成《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运营公司领导签批工作。
6.1.7 在质保期开始前负责对承包商质保管理要求进行宣贯,质保期结束前负责告知承包商出质保办理流程。
6.1.8 负责建设合同《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的归档管理,将出质保办理情况按季度报送运营公司班子会。
6.2 组织与人力资源总部
6.2.1 负责对承包商进行施工负责人培训、取证等方面事项的管理。
6.2.2 协助设施设备维护部门对故障自主维修人工费用测算提供工资参考依据。
6.3 财务总部
6.3.1 负责与集团财务部就已扣减质保金转账至运营公司事宜对接。
6.3.2 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备品备件接收、借用的审核,以及对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提供的质保期内自主维修及质量缺陷整治费用款项列支清单复核。
6.4 合约采购总部
协助相关部室开展对工程建设问题后续整改费用的市场调查,负责委托第三 方进行造价咨询,提供后续整改费用参考依据。
6.5 设施设备维护部门
6.5.1 负责对本部室所辖专业的承包商的日常施工管理、安全检查、考核等,客观及时提报本部室所辖专业的承包商的工作履行情况,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6.5.2 负责对照“7 考核内容 ”及附录 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的考核要求,以附录 D《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告知承包商在质保期间的考核记录,并做好记录保存。
6.5.3 负责对照附录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中服务人员要求,抽查承包商服务人员现场考勤,抽查记录详见附录G《承包商服务人员检查记录表》。
6.5.4 负责在质保期管理期间,持续对接承包商开展缺陷或漏项整改工作。在质保期结束前,完成工程建设问题的梳理、整改完成情况的认定、自主维修费用评估,自主维修费用参照附件 M《自主维修和质量缺陷整治费计算标准》评估。
6.5.5 负责对照附录 M《自主维修和质量缺陷整治费计算标准》评估质量缺陷整治费,完成质量缺陷整治双方协议(见附录L)签订。
6.5.6 负责组织开展《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内部会签。
6.5.7 按月填写附录 E《承包商考核扣款情况统计表》、按季度填写附录I《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综合考评汇总表》,报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6.5.8 按月反馈工程项目出质保办理进度。
7 考核内容
对承包商在质保期内维修质量实行质保金考核、综合评比制度,考核主要事项包括工程建设问题、维修及服务、技术资料交接、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器具、安全管理、培训质量等方面内容。
7.1 工程建设问题考核内容
7.1.1 功能完整性
7.1.1.1 承包商须保证设施设备进入质保期前主要功能完整,承包商因弄虚作假,对设施设备缺陷及隐患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每发现一次扣质保金2000元。
7.1.1.2 功能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若建设合同中有明确相关款项则予以扣除;若建设合同中未明确的,则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造价咨询并核扣相应质保金。
7.1.2 延误工期责任
承包商须保证工程建设问题在承诺时间内有效完成整改;未在有效期内落实要求并完成整改的,每发生一项扣质保金 500 元。
7.1.3 缺陷整改质量
7.1.3.1 承包商须确保缺陷整改后施工/系统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规格书对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未符合要求完成整改的,对照附录 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扣除相应质保金,其中包含质保期间所辖专业自主维修、配合承包商整改(含备品备件、物料、人工费用等)、工程建设问题未整改待产生费用,以附录J《既有线质保期工程建设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作为出质保运营确认单附件。
7.1.3.2 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施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7.1.3.3 承包商在完成问题整改后须填写附录 D《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相关内容。
7.2 维修及服务考核内容
7.2.1 人员管理
7.2.1.1 承包商须保证质保期(包含节假日)内承诺的维修服务队伍到岗人员数量、类型满足附录 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相关要求;未满足承包商承诺的质保期维修服务队伍,通过日常抽查形式进行考核,每发现一次扣除相应比例质保金。
7.2.1.2 涉及特种作业服务人员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持证人员需向设施设备维护部门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如存在无证上岗、虚报伪造资质的,每发现一次扣质保金1000元。
7.2.1.3 在新线开通、重大活动举办期间,承包商需按运营需求增加维修服务人员数量,保障时间服从运营公司安排。
7.2.2 响应时间
7.2.2.1 承包商须按照运营公司各专业所要求的时间内做好质保期的服务工作;对于响应时间未满足质保期约定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相应比例质保金,质保金 的扣除方式按照附录 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中响应及时性要求相关内 容执行。
7.2.2.2 服务人员须 24 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因通讯中断影响运营的,发现一次扣质保金200元。
7.2.2.3 承包商须按要求(包括要求分包商或技术支持方)参加运营相关专业的例会、整改会、专题会等各类会议,每迟到一次扣100元,每缺席一次扣质保金200元。
7.2.2.4 涉及需分析的故障,承包商须按运营要求12小时内出具所需真实完整的故障报告,未按要求出具报告,每次扣质保金200元。
7.2.3 服务质量
承包商须保证在维修服务响应后,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故障修复,承包商在故障修
复需自带备品备件,并在完成问题整改后填写附录 D《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相关内容。未在有效期内完成整改的,按各专业不同情况扣除相应比例质保金,具体执行方式参考附录 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相关内容。
承包商合同中涉及培训项目,参照《员工培训管理办法》对承包商培训内容进行考评,考评平均分低于 80分的,发生一次扣除质保金20000元。
7.3 技术资料考核内容
承包商须按《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技术资料,包括图纸、维护使用手册、故障处理手册等,并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效性负责。如发现因技术资料问题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由责任单位对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7.3.1 施工工程技术资料
施工工程技术主要资料,原则上须在开通初期运营前按各专业资料移交清单办理移交,若因工程建设竣工图纸滞后客观原因需延迟移交的,承包商提前与运营协商,明确具体移交时间,逾期未移交,每延迟1天扣除1000元质保金。
7.3.2 专业设备技术资料
专业设备电子版技术资料须在系统或设备“三权移交 ”(或预验收)完成前10个工作日提交;专业设备纸质技术资料须在开通初期运营前按各专业资料移交清单办理移交,逾期按未移交,每延迟1天扣除1000元质保金。
质保期间承包商由于技术升级导致的设施设备软件或硬件更新,技术资料发生相应变化,需在升级改造完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技术资料,每延迟1天扣除1000元质保金。
7.4 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考核内容
7.4.1 承包商须按《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原则上须在开通初期运营前备品备件须按供货要求完成移交;若因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需分批移交或备品备件存在质量保证期运营要求延迟移交
的,承包商需提前与运营协商,明确具体移交时间,逾期未移交,每延迟 1 天扣除要求未移交物资价值总额 1%的质保金。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存在质量问题,需更换的,逾期未移交,每延迟 1 天扣除所更换物资价值总额 1%的质保金。
7.4.2 在质保期间,承包商应为其维修工作自备材料、备品备件和工器具,对于未配备相应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的,按照附录 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中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相关内容执行。
7.5 安全及施工管理考核内容
7.5.1 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失,已构成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进行处理,未达到构成事故条件的赔偿全部损失。
7.5.2 违反运营公司《施工检修管理办法》、《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其
它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考核。
7.5.3 相应考核扣罚,不免除有关作业主合同安全责任处罚条款。
7.6 其他注意事项
承包商在质保期内履行服务过程中,按照附录 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在发生考核扣款,设施设备维护部门需填写《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附 录D),通过邮件形式告知承包商项目经理及建设管理部门,同时抄送设施设备维护部门相关领导。
8 评分方式
8.1 除质保金扣罚制外,对承包商进行 100 分量化考核评分,对应附录 H《承 包商综合考核表》,就承包商在功能完整性、缺陷整改情况、维修服务、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安全责任等方面表现进行考核,承包商满足所有考核要求的,得 100 分。总承包合同应按工区开展综合考评。
8.2 所扣分值在附录 H《承包商综合考核表》中对应项目中扣除,对应项目分值扣完后默认该项不再扣分。
8.3 承包商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按建设合同(总承包合同应按工区进行)建立、填写附录 H《承包商综合考核表》,季度考核结果汇总填写附录 I《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综合考评汇总表》,报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年度考核参考季度评分均值进行综合评定。
8.4 对于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按照《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法》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的,若无对应合同范围内变更新增或技术升级改造,以该项满分计入季度综合考评。
8.5 承包商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考核评价标准如下:优:95 分(含)以上;
良:80 分(含)至 95 分(不含);
合格:60 分(含)至 80 分(不含); 不合格:60 分以下。
8.6 质保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
8.6.1 因承包商原因导致事苗及以上安全生产事件,或造成 10 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引发治安事件。
8.6.2 承包商在履行质保期责任期间,承包商接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整改通知 1个月(30 天以上)未完成缺陷整改(不可抗力除外)或售后服务长期缺失。
8.7 各承包商评价结果,将作为承包商选择的重要参考依据。
9 出质保办理要求
9.1 质保期管理期间,设施设备维护部门应持续对接承包商开展缺陷或漏项整改工作。
9.2 质保期满前 1 个月,由技术总部告知承包商出质保办理流程,内容详见附录M《出质保办理流程告知单》。
9.3 质保期满后,承包商对接技术总部启动出质保程序,技术总部应于1个工作日内针对是否具备出质保条件(合同资料齐全、质保期满)进行确认反馈,如符合条件,则启动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
9.4 原则上,运营公司于启动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后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设备
(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各节点办理时限要求如下:
9.4.1 技术总部、财务总部、设施设备维护部门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履约情况确认(含技术资料移交、计量工器具送检,备品备件接收及借用,工程建设问题的梳理、整改完成情况的认定、 自主维修费用评估等)并反馈至质保期合同管理牵头部门。
9.4.2 完成质保期承包商履约情况确认后,牵头部门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和质量缺陷整治费最终认定。牵头部门应对接承包商限期完成遗留问题整改,未完成整改的遗留问题,由建设管理部门、承包商签定质量缺陷整治双方协议
(见附录L),委托运营公司继续就遗留问题进行整改,承包商在协议签订之日后由建设管理部门在质保金中扣除质量缺陷整治费,质量缺陷整治费参照附录 M《自主维修费和质量缺陷整治费计算标准》进行评估。
9.4.3 完成出质保条件确认及费用评估后,牵头部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公司班子会审议。
9.4.4 通过生产公司班子会审议后,牵头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发起《设备(工 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内部会签流程,技术总部、财务总部、配合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
完成流程会签,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签批。
生产公司班子会审议通过
技术总部复核技术资料移交、计量工器具送检情况
牵头部门根据班子会要求完成修改,上传《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及附件,
发起出内部会签流程
↓
设施设备配合部门复核工程建设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自主维修费用及后续整改费用等
财务总部复核 备品备件接收、借用情况
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图1 《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内部会签流程图
9.4.5 完成内部会签后,牵头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及相关附件移交技术总部,由技术总部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完成《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签批。
9.5 分级审批权限
根据建设合同签订金额,将出质保审批分为以下两级。
9.5.1 建设合同签订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运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批。
9.5.2 建设合同签订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由运营公司质保期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批。
9.6 按照《设施设备维修及使用接口管理办法》中设施设备归属划分,原则上以维修主体、核心设施设备维修主体、属地管理主体顺序划分建设合同质保期管理牵头部门,具体划分详见附录 K《质保期合同管理划分明细表》,由牵头部门生产公司召集,其它生产公司(总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质保期合同管理划分存在异议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确定。
9.7 质保期内涉及备件产品更新迭代、遗留问题短期无法解决等问题,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于质保期结束前对接建设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召开出质保专项会议协商出质保方案后,按照 9.4、9.5、9.6 条款执行。
9.8 《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办理所需附件参照表 1《出质保办理文件清单》所示。
表1 出质保办理文件清单
文件名称 |
设备( 工程) 出质保运营确认单( 附录C) |
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 附录D) |
既有线质保期工程建设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 附录 J) |
杭州地铁X 号线质量缺陷委托整治双方协议( 附录L) |
第三方出具的质量缺陷整治费用评估说明 |
9.9 质保期满后,由运营公司确认相关缺陷或漏项均已整改完成,承包商方可申请支付质保金。
9.10 工程建设项目质保金核扣金额超过质保金的,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商进行索赔。
10 设施设备问题整改机制
10.1 新线建设问题
10.1.1 在建设合同质保期开始前,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根据《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法》中遗留问题的分类标准(A 类/B 类/C 类)对新线建设问题进行分类,经建设管理部门、承包商、运营公司协商约定整改完成时间,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牵头协调整改,对整改进展做好跟进反馈。工程项目单位工程验收或预验收时存在的新线建设问题完成整改,经建设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进入质保期。
10.2 质保期内问题
10.2.1 质保期内,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根据《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牵头协调整改发现的设施设备问题,对照“7 考核内容 ”及附录 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的考核要求,以附录 D《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告知承包商在质保期间的考核记录,并做好记录保存。
10.2.2 在运营公司办理建设合同出质保流程时,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根据《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牵头对质保期内设施设备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对确认,对出质保期未完成整改的设施设备问题按照 M《自主维修费和质量缺陷整治费计算标准》评估质量缺陷整治费,在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10.3 出质保后问题
在设施设备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办理完成后,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按照运营自主或委外维修方式,牵头组织对设施设备遗留缺陷问题进行闭环整改,并纳入运营设施设备质量管控中跟进落实。
设施设备已出质保,后续又发现保修期内的设施设备问题,若承包商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程保修期限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要求执行。
11 监督和检查
11.1 日常检查
技术总部按月抽查质保期管理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1.1.1 检查《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承包商服务人员检查记录表》、
《承包商考核扣款汇总表》等质保期台账,主要要求如下。
11.1.1.1 应对照附录 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中服务人员要求,按月抽查承包商服务人员现场考勤并填写《承包商服务人员检查记录表》,针对不满足质保期要求的,以附录 D《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告知承包商在质保期间的考核记录,并做好记录保存。
11.1.1.2 应按建设合同建立、填写《承包商考核扣款汇总表》,如实记录承包商考核情况。
11.1.1.3 应按要求填写《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核扣金额符合“7 考核
内容 ”及附录 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的考核要求。
11.1.2 检查质保期内问题承包商考核执行情况
针对质保期内发现的设施设备问题,对照“7 考核内容 ”及附录 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的考核要求,以附录 D《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告知承包商在质保期间的考核记录,并做好记录保存。
11.2 出质保办理情况专项检查
11.2.1 检查《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填写是否正确,办理时限是否满足 9.4 各节点办理时限要求。
11.2.2 设施设备维护部门完成内部会签流程后,技术总部于运营公司领导签批前抽查《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及附件中承包商考核扣款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11.3 质保期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由技术总部进行考核。
11.3.1 提报的重要数据严重延误或出现关键错漏,每次扣 0.5 分,影响公司决策、重要工作开展或其他不良影响,每次扣 1 分。若存在违章、违纪的情况,由各总部、生产公司依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落实考核。
11.3.2 未按要求填写、发送、存档《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的,每次扣 0.5分;
11.3.3 未按要求时间节点反馈质保期承包商履约情况,每次扣 0.5 分;
11.3.4 启动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后,未按 9.4 各节点办理时限要求完成的出质保办理,每次扣 0.5 分。
11.3.5 未正确填写《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导致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退回的,每次扣 0.5 分;
11.4 监督与协调
建设合同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办理期间,设协调、监督电话和邮箱,承包商有权对出质保办理过程中的运营公司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等,由技术总部负责协调解决出质保办理过程中承包商反映的问题。
质保期协调、监督邮箱:yyzbq jd@hzmetro.com
附录A
1 施工类质保期管理
1.1 服务人员要求
A3 高压供电系统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1.1.1 常驻杭州项目部按主变电站每标段至少 2 人、车站变电所每标段至少 6 人配置(至少有 1 名为参与变电系统施工的技术人员),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 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 元。
1.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
1.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 1000 元。
1.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0 元。
1.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 24 小 时内归还,逾期未归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1.2.1、1.2.2 执行。
1.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 1%的质保金,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1.3 响应及时性要求
1.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 1 小时 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
1.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 求修复的,扣除质保金 1000 元。
1.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 求修复的,扣除质保金 2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 复的,扣除质保金 5000 元。
1.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 修复的,扣除质保金 10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10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2 设备采购类质保期管理
2.1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
2.1.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 元。
2.1.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 2000 元。
2.1.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 24 小 时
内归还,逾期未归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2.1.1、2.1.2 执行。
2.1.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天扣除备件价格 1%的 质保金,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2.2 响应及时性要求
2.2.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 到,每延迟 1 小时扣除质保金 2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2.3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
2.3.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 修复的,扣除质保金 500 元。
2.3.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 修 复的,扣除质保金 1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3.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15 分钟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 复的,扣除质保金 2000 元。
2.3.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 复 的,扣除质保金 4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3.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附录 B
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图
质保期结束
!
承包商对接技术总部申请启动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
! N
技术总部审核是否具备出质保条件,启动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
Y
技术总部复核技术资料移交、计量工器具送检情况反馈至设施设备维护部门
设施设备维护部门完成工程建设问题的梳理、整改完成情况的认定、自主维修费用记录及后续整改费用的评估
财务总部复核备品备件接收、借用情况,反馈至设施设备维护部门
设施设备维护部门牵头与承包商协商核扣质保金,若存在异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管理部 门、承包商、设施设备维护部门召开专项会议并最终达成一致
!
按运营公司审批流程,完成签批
出具出质保运营确认单
!
附录 C
Q/HDYY-G-JS-Z05-0015-2022·B3-01
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质保开始日期: 合同规定质保终止日期:
确认内容 | 1、合同内容执行情况: 含合同金额、质保期起止时间、出质保范围等 2、质保期承包商履约情况: 质保期内针对承包商工程建设问题、设施设备故障处理情况,运营公司发出的《承包商履行告知单》共 X 份,合计扣款 X 元。质保期内运营 自主维修 X 次,维修费用合计 X 元。 3、遗留缺陷或漏项情况: 截至质保期满,本工程共剩余X项遗留问题未完成整改,后续维修费用合计X元。 4、备品备件及工器具接收、借用情况: 本合同需移交备品备件 X 件、工器具 X 件,是否已全部完成移交, 是否按时完成移交,合计扣款 X 元;质保期内是否存在备品备件及工器 具借用情况,合计扣款 X 元。 5、技术资料移交、计量器具送检情况: 本合同需移交技术资料 X 份,是否已全部完成移交,是否按时完成 移交,合计扣款 X 元;本工程需送检计量器具 X 件,是否已全部送检, 合计扣款 X 元。 6、质保金核扣情况说明: 结合上述确认情况,XXXX 年 XX 月 XX 日经生产公司班子会审议,本合同共需扣除质保金 X 元,核扣金额明细详见附件。 7、其它说明: |
承包商 | 签字: (公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 |
运营公司 | 签批意见: 签字: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注:1、本确认单涉及同一合同分段出质保确认情况,需在合同名称中明确出质保范围;
2、本确认单一式 4 份,建设单位 2 份,运营单位 2 份。
3、本记录归档方式 纸质 ,归档周期 12 个月,保存期限 36 个月。
附录 D
NO:
基本信息
附录D
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
YYZL-G-JS-Z05-0015·B3-02
设施/设备名称 | 所在区域 | |||||||
承包商 | 责任人电话 | |||||||
服务申请时间 | 年 | 月 | 日 | 开始/完成时间 | 月 | 日-- | 月 | 日 |
所属合同 | 项目/合同号 |
工作任务
服务类型 | □问题整改 | □故障维修 | □日常保养 | □配合施工 | □其它 |
响应级别 | □紧急 | □非紧急 | □其它 | ||
服务内容及完成情况(概括主要内容,有需要请另附详细报告) | |||||
服务内容: 完成情况: |
运营确认
考核内容 | □工程建设问题修复 □维护服务 □技术资料移交 □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移交 □安全与施工管理 □其它 | |
服务情况 | 1、服务人员到岗情况确认(响应时间、到岗人员) □ 满足要求 □ 未满足要求 2、工作完成情况确认 □ 已完成 □ 基本完成 □ 未完成 3、工作服务质量情况确认 □ 满意 □ 不满意 4、质保金扣除情况 | 运营签名: |
5、其它意见及建议: | 日期: |
注:1.运营签名需工班长以上人员签名;
2.本告知单由各设施设备维保部门保存 2年。
3.本记录归档方式 纸质 ,归档周期 24 个月,保存期限 24 个月。
附录 E
附录E
XXXX年XX 月承包商考核扣款情况统计表
YYZL-G-JS-Z05-0015·B3-03
序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质保期起止时间 | 合约方 (责任单位) | 考核类型 | 考核扣款金额 | 责任部室 | 责任人 (电话) | 附件 (履行告知单) |
1 | 机电设施设备参考《质保期合同清单》填写;工程土建暂无合同清单可对 应,若不知可 空 | 机电设施设备参考《质保期合同清单》填写;工程土建暂无合同清单可对应,若 不知可空 | XXXX年XX月XX 日 至 XXXX 年XX 月 XX 日 | / | 工程建设问题 修复/维修及服 务/安全与施工 | / | / | / | / |
注:本记录归档方式 电子 ,归档周期 24 个月,保存期限 24 个月。 |
附录F
承包商考核扣款汇总表
YYZL-G-JS-Z05-0015·B3-04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年份: 日期:
扣款金额 月份考核项目 | 1 | 2 | 3 | 一季度 | 4 | 5 | 6 | 二季度 | 7 | 8 | 9 | 三季度 | 10 | 11 | 12 | 四季度 | 年度 | |
1 | 工程建设问题修复 | |||||||||||||||||
2 | 维修及服务 | |||||||||||||||||
3 | 技术资料交接 | |||||||||||||||||
4 | 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 | |||||||||||||||||
5 | 安全与施工管理 | |||||||||||||||||
总计 | ||||||||||||||||||
运营签名 | ||||||||||||||||||
注:1.运营签名需工班长以上人员签名;2.本记录归档方式 纸质 ,归档周期 12 个月,保存期限 36 个月。 |
附录G
承包商服务人员检查记录表
YYZL-G-JS-Z05-0015·B3-05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序号 | 服务人员要求 | 服务人员信息 | 是否满 足要求 | 检查日期 | 现场检 查 人员签字 | 复核签字 |
1 | 电客车常驻杭州项目部8人(牵引系统标2人以上)以上,其中1 名为技术主管 | 是/否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1.质保期合同管理牵头部门按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 元。 2.复核签字需工班长以上人员签名。
3.本告知单由各设施设备维保部门保存 2 年。
4.本记录归档方式 纸质 ,归档周期 24 个月,保存期限 24 个月。
附录H
承包商综合考核表
YYZL-G-JS-Z05-0015·B3-06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日期:
考核项目 | 考核原则 | 对应条款 | 扣除分值 | 备注 | |
1 | 工工程建设问题修复 | 工程建设问题是否达到设计规范、技术规格书对应要求,是否在相关会议中所落实的时间内有效完成整改。 | 7.1 | ||
2 | 维修及服务 | 质保期内承包商承诺的维修服务队伍到 岗人员数量、到岗人员技术水平须满足 合同或相关会议纪要相关要求。承包商 须保证在买方服务呼唤时,在指定的时 间内开展并完成维修服务,保证设备 运行良好。 | 7.2 | ||
3 | 技术资料交接 | 技术资料是否按《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开通初期运营前提交。 | 7.3 | ||
4 | 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 |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是否按《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开通初期运营前提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 7.4 | ||
5 | 安全与施工 管理 | 安全管理是否按运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施工作业,是否发生因安全管理原因引起设施设备及配件损坏、丢失。 | 7.5 | ||
合计 |
注:1.考核期内,承包商未产生考核项的,按满分 100 分计算;
2.考核期内,承包商在对应的考核项中,每发生一次 200 元及以下扣款的,在对应
的总分中扣除 0.2 分;每发生一次200 元以上500 元及以下扣款的,在总分中扣除0.5
分;每发生一次500 元以上 1000 元及以下扣款的,在总分中扣除 1 分;每发生一次 1000
元以上2000 元及以下扣款的,在总分中 扣除2 分;每发生一次2000 元以上5000 元及以
下扣款的,在总分中扣除3 分;每发生一次5000 元以 上(不包含5000 元)扣款的,在
总分中扣除5 分。
3.本记录归档方式 电子 ,归档周期 24 个月,保存期限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