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A. 通用条款和条件
1. 总则/适用范围
1.1. 本《采购条款和条件》(以下称为“本条款”)适用于 GEA Group AG 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以下称为“GEA”)的所有货物和服务采购订单,包括提议书、协商和其他辅助服务(“交付物”)。前述关联公司系指直接控制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机构)间接控制 GEA Group AG,受 GEA Group AG 控制,或与 GEA Group AG 共同处于其他方控制之下的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为此目的,如果一家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有权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机构或以其他方式)间接地,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拥有股份或其他股权、持有投票权或合同权的方式,或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方式领导其他实体或公司,或促成该等领导的,则该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将被视为控制另一家实体或公司(以下称为“关联公司”)。
1.2. 本条款排他性地适用于与 GEA 发出采购订单的供应商(以下称为“供应商”)进行的所有商业交易。
1.3. 在正在进行的商业关系范围内,本条款也适用于在将来与供应商签订的任何采购订单、采购合同、供应协议、包工合同、服务合同或其他合同(统称为“合同”),GEA 无需在前述各个情形中援引本条款。
1.4. 本条款将排他性地适用。与本条款或供应商和第三方需遵守的法定条款相冲突的或背离前述条款内容的所有冲突条款、通用条款和条件,以及条款或条件均应被排除在外,且仅在 GEA 明确书面同意其适用性的情形下方可适用。即使 GEA 未明确地就供应商此类冲突性或偏离性通用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提出反对的,或 GEA 无保留地接受了交付物或支付了货款的,前述规定亦同样适用。
1.5. 如发生冲突或不一致的,文件的优先性顺序如下:1)相应的采购或服务协议,2)采购订单,3)采购订单随附的或在采购订单中引用的 GEA 的其他文件,4)本条款,和 5)合同随附的或在合同中引用的供应商文件。
1.6. 商业条款应根据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解释。
1.7. 在本条款或合同其他部分中:
(1)书面形式、文本形式(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的要求应足以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日”、“周”或“月”应指日历日、日历周或日历月,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工作日”指 GEA 注册办事处的当地银行对外营业的所有日期,周六、周日和公共假日除外。
(4)“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合同之目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包括台湾省。
2. 合同订立及形式要求
2.1. GEA 和供应商订立合同时,需提供书面订单或 GEA 的书面订单确认书。
2.2. 如果在 GEA 出具采购订单前,供应商未提供任何具有约束力的报价的,且在供应商收到该等订单后五(5)个工作日内,GEA 未收到供应商的订单确认书的,则 GEA 有权撤销其订单。如果供应商的订单确认书在内容上与 GEA 的订单有偏差,供应商应在订单确认书中明确说明;只有在 GEA 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的情况下,该偏差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供应商无保留地履行了订单中规定的交付物的,亦可视作 GEA 和供应商建立了合同关系。订单的任何后续变更须经 GEA 书面确认。
2.3. 如果 GEA 在订单中提及了某一特定的预期用途,但订单中规定的交付物无法不受限制地实现该等预期用途的,则供应商有义务在相关合同签署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GEA。
2.4. GEA 无需就成本估算和报价单的准备(包括相关图纸、样品或模型的准备)支付报酬,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2.5. 供应商的报价为具有约束力的意向声明,在报价中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除非供应商指定了更长的报价期限的,GEA 可在报价提交后的十四(14)日内,通过发出书面订单的方式接受供应商的报价,并签订合同。在上述期限(报价有效期)届满之前,供应商应受其报价的约束。如果 GEA 保持沉默,则不能证明任何依赖已签订合同的行为是正当的。如果供应商无法及时收到 GEA 对报价的接受的,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GEA。
3. 修改、订单变更和弃权
3.1. 除非经 GEA 授权代表书面签字或加盖 GEA 公章,否则合同不得被修改,且任何订单变更均不得生效。除非 GEA 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的,否则不应视为 GEA 放弃任何合同条款。
3.2. GEA 可随时向供应商作出执行交货所必须的适当指示,包括根据合同纠正任何瑕疵的指示。
3.3. GEA 可随时发出明确的订单变更指示或要求供应商提交变更订单的提议书来变更订单。
3.4. 如果某一指示虽未明确表明其为变更订单的指示,但供应商认为其构成了订单变更指示的,则供应商应立即书面通知 GEA,并提供详细的理由支持其观点。该通知应在指示日期后五天内发出。如果供应商未能根据上述规定发出通知的,则应视为供应商接受了该指示并不构成对合同进行修改的含义,并且供应商将永久放弃其主张相反内容的权利。如果供应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GEA 某一指示应构成订单变更指示,则该指示应被视为对拟议的订单变更的请求,并适用下一段的规定。
3.5. 如果 GEA 要求供应商提供变更订单的提议书的,供应商应尽快(且不得迟于 GEA 提出要求后五(5)个工作日)并自担费用作出书面答复,说明如何执行订单变更以及需要对合同进行何种调整,包括价格和交付日期。如果 GEA 在上述期限内未从供应商处获得详细说明合同调整内容的书面提议书的,则供应商应被视为永久放弃该等权利。
3.6. 除非 GEA 以书面形式对供应商对合同所作的调整作出同意的,否则 GEA 应根据本款合理地决定对合同的调整,包括价格和交付日期。GEA 可在发出继续工作的指示时或在发出指示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该决定;在后一种情况下,供应商不得以合同调整未被全部或部分确定为由而拒绝执行该指令。除非另有书面约定,GEA 应就其对合同的调整支付费用,金额相当于供应商为执行订单变更所需设备、材料和水电费的直接、合理的额外费用、设备租赁费用和供应商现场人员费用,再加上操作费(金额为该材料成本的 5%)。任何对交付日期和现场人员费用的调整应根据本款的规定最终确定。
4. 中止
4.1. GEA 可在任何时候因任何理由向供应商出具书面通知,指示供应商中止履行全部或部分交付物。中止期间,供应商应保护和保障被暂停的交付物免遭变质、损失和损害,并采取 GEA 要求的所有其他措施。。不过,如果 GEA 的中止可全部或部分归咎于供应商的,则供应商无权要求延期或要求偿付其产生的费用和支出。前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对违反采购订单项下的任何保证或其他义务(例如供应商未能保护、存储交付物或未能保障其安全)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
5. 价格和付款条款
5.1. 经双方约定的价格应是具有约束力的完税后交货价格(国际贸易术语®),并按照交付时适用的税率,加上法定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和其他应付税费。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的,价格应包括供应商为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特别是但不限于,包装费、运输至交货地点的运输费、国内国外的运费、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装卸费、保险、进出口关税、税费、装配成本和其他辅助费用。
5.2. GEA 保留确认交付超额或短缺的权利。
5.3. 在不影响其他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供应商的付款请求应仅在以下条件被全部满足后需支付:(i)GEA 收到全部交付物,或如要求验收的,则在验收之后;以及(ii)在 90 日收到适当的、可审计的发票。如果在 14 日完成付款的,则 GEA 有权扣除 3%的折扣。如果 GEA 在例外情况下接受部分交付的,折扣期限不应由此开始计算。
5.4. 在不影响任何情况下均需遵守的相关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供应商的所有发票至少须包含以下信息:(i)GEA 的订单号,(ii)GEA和供应商的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iii)按项目区分的货物,(iv)数量,(v)供应商的税号(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vi)GEA 的税号(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vii)是否发生了部分交付、超额交付、缺额交付、样品交付或剩余交付(如有)。如果缺少一条或多条该等详细信息,并因此导致 GEA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的发票处理发生延迟的,则第 5.3 条所规定的付款期限应作相应延长。
5.5. 如果根据 GEA 所在国的税法,相关价格需缴纳预提税的,则 GEA 可根据供应商所在国与 GEA 所在国签订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或适用的国内税法规定的最高限额预扣税款。供应商应负责确保符合免税或减税的形式要求;任何与免税/减税相关的必要文件(如居住证明)应由供应商负责提供和/或获得。
5.6.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以下列任一方式发送原始发票。
5.6.1 以电子方式发送至 GEA 分享的主要电子邮件地址(首选)时。
5.6.2 或者,如果由于当地国家的管制等原因无法以电子方式发送的,则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 GEA 在订单中注明的地址。
5.7. 及时付款需以 GEA 银行收到相应的转账指令为前提条件。银行的手续费、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
5.8. GEA 支付货款的行为不构成其对交付物的验收或是对账目结算的确认,亦不构成其有关交付物无瑕疵和/或已按时交付的认可。
5.9. 供应商基于合同的主张仅可在 GEA 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给第三方。
5.10. GEA 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地行使抵销权和保留权。供应商仅在针对 GEA 的索赔符合如下情形时,方可有权行使抵销权和保留权:(i)经双方书面确认无争议的,或(ii)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作出最终裁定的,或(iii)源自与 GEA 索赔相同的合同关系且索赔比例合理的。
5.11. 供应商无权对欠款主张利息。
5.12. 如果服务系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供应商必须在开始工作前向 GEA 的相关负责人或其代表报告该等收费标准。
5.13. 供应商应主要使用 GEA 提供的表格或 GEA 和供应商商定的表格填写“时间表”,且每天需提交给 GEA 的相关负责人或其代表进行签署确认。“时间表”应列出所提供的服务和工作期间。只要 GEA 向供应商提供“时间表”表格的,则供应商只可以使用该等表格。
6. 银行保函
6.1 如果 GEA 提出要求的,则 GEA 支付的每笔预付款需由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作担保。此外,供应商还应在按照 GEA 的要求,无条件地向 GEA 提供 10%的履约保函,作为供应商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保证。供应商提供的任何银行保函应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经要求的。该等银行保函应由中国的国有银行或主要商业银行出具,形式和内容应为 GEA 所接受,并且 GEA 应在合同日期后 15 日内收到该等保函。预付款保函将在 GEA 接受所有交付物时到期。履约保函将在质保期届满时到期,但前提是所有瑕疵均已被修复。
7. 交付物
7.1 除非另有约定的,交货应以 DDP(完税后交货)的方式进行,包括卸货至合同中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地点”)。如果未规定交货地点的,且除非另有约定的,否则货品应交付至 GEA 的经营地点。供应商应在交货时免费附上合同项下应交付的文件和其他应交付的文件。除非另有约定的,供应商无权履行部分交货或部分服务。
7.2 供应商应根据 GEA 的包装指示和要求对交付物进行包装。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应对交付物进行包装并保证其不受常规运输损坏的影响。供应商应针对交付物的运输进行投保。此外,除非双方约定了更长的保护期限的,交付物的包装必须适于保护交付物至少在六(6)个月免受生锈、腐蚀等损坏的。任何由于不当包装引起的损失应由供应商承担。包装上的标记应允许货物的内容、件数、集装箱/箱号和重量(净重/毛重)在一(1)米以外便可以看清。所有木质包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盘,应符合 ISPM15 标准。
7.3 每次交货应附有一式两份的交货单。所有交货单和装运文件应包含(i)GEA 的采购订单号,(ii)采购订单的日期,及(iii)GEA 指定的项目编号(如有),(iv)交货地点,及(v)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vi)项目描述,(vii)纸箱数量、批次以及关于在供应商场所开展货盘交换的信息。如果未能提供这些信息的,GEA 将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物。
7.4 根据要求,交付物应遵守中国、欧盟或其他可能涉及地区的所有适用的进出口法律法规。
8. 交付日期、延误
8.1 约定的交付日期和截止日期或交付物的完工期和截止日期(以下称为“交货日期”)应具有约束力。如果合同未规定交付日期的,则交付日期应在 14 天内。
8.2 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8.3 遵守交付日期即意味着在各个交付日期在交货地点将交付物交付给 GEA。
8.4 只要交付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交付日期不得被视为已履行。
8.5 如果交付物需要被验收的,只要供应商在交付日期向 GEA 交付了符合要求的交付物供验收的,则供应商应被视为已遵守交付日期。除非 GEA 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提前交货的,否则不允许提前交货。GEA 对提前交货的接受不得影响原先约定的交付日期。付款和折扣期仅适用于约定的交付日期。
8.6 如果供应商意识到可能会影响按时交货的情况的,供应商必须立即书面通知 GEA,说明延误的原因和预计延误的时间。在尽可能减少交货延误的范围内,GEA 有权要求供应商部分交货,且不得产生任何额外的运输费用,除非该等部分交货对供应商不合理的。供应商遵守交付日期的义务不得受到影响。
8.7 如果由于供应商的原因致使约定的交付日期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截止日期被延误的,GEA 有权按每延误一周支付 1%的标准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订单总额的 10.0%。GEA 进一步的损害赔偿不得受到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GEA 向其客户支付的赔偿金和 GEA 使用其他供应商的货物/服务替换供应商未能交付的货物/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已经支付的合同罚款可从上述金额中扣除。当接收货物时未提出保留意见的,GEA 仍可主张合同违约金,但是一旦 GEA 支付完毕交付物的尾款后,GEA 不得主张合同违约金,除非其在支付尾款时声明了保留意见的。
8.8. 如果供应商未能交货或在规定的交付日期结束后 30 日内仍未履行其交货义务的,则 GEA 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需对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生前述终止的,供应商仍有义务向 GEA 支付上述合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9. 验收、风险转移
9.1 只有在 GEA 和供应商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才需要对交付物进行正式验收(“验收”)。
9.2 除非另有约定的,在不影响进一步法律要求的情况下,GEA 可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交付物后的两年内宣布验收,但如果交付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则以该质量保证期为准。交付物的试运行或使用本身并不构成验收。部分验收通常被排除在外。如果因为合同执行进度的原因,在之后需撤销对某些交付物的技术检查的,则经 GEA 要求后,方可开展部分验收。在所有其他方面,GEA 关于验收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规定的约束。
9.3 如果交付物不包含安装和装配的,则风险应自交付物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移交时转移至 GEA 处。如果交付物包含安装和装配的,则风险应在交付物通过验收时转移至 GEA 处,或在 GEA 无须验收的情况下,在完成安装和装配并进行移交时转移至 GEA 处。
10. 质量、检验、安装、测试和移交
10.1 供应商应建立并维持一套质量控制系统,以证明其符合合同的要求。供应商应遵守 GEA 有关质量保证的要求及其修改后的要求(如有)。
10.2 如果交付物须经 GEA 测试和检验的,供应商应提供为有效开展测试所需的所有仪器、协助、文件和其他信息、电力、设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动力、材料,以及具有合格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10.3 工厂验收测试(“FAT”)必须在项目进度表规定的日期进行。如果项目进度表中没有规定进行 FAT 的日期的,则供应商应与 GEA 商定进行 FAT 的时间和地点。GEA 可变更测试的地点或细节,或指示供应商进行额外的测试,且 GEA 无须就此承担额外的费用。
10.4 FAT 必须在供应商的管理下进行,如果 GEA 要求的,FAT 必须在 GEA 在场的情况下进行。FAT 应根据 GEA 的要求、行业惯例和普遍认可的标准进行,以确保其对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作出真实和公正的评价。
10.5 GEA 应在交付物被允许离开供应商的生产场所并且在供应商有权获得通过 FAT 的证书之前,对 FAT 作出无条件的批准。GEA 对
FAT 的批准并不免除供应商对其在合同项下全部责任的履行。通过 FAT 后,供应商应准备一份 FAT 测试报告并由双方签字。
10.6 如果 FAT 显示交付物不符合包括技术要求在内的合同规定的,则该货物未能通过 FAT。供应商应立即纠正相关瑕疵。当瑕疵已被纠正时,供应商应向 GEA 出具通知。GEA 可要求供应商在 GEA 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第二次 FAT。如果第二次 FAT 仍未通过的,GEA可自行决定要求再次进行 FAT 和/或对违约行使救济权,前述救济权包括就未能通过 FAT(如有)要求罚款以及要求进一步的损害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 GEA 向其客户支付的赔偿金和 GEA 使用其他供应商的货物替换供应商的货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并且 GEA 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需对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生前述终止的,供应商仍有义务向 GEA 支付上述合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10.7 第二次 FAT 和任何随后的 FAT 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应由供应商承担。
10.8 交付物在安装场所完成调试后,必须在约定的移交日期前顺利完成并通过现场验收测试(“SAT”)。SAT 旨在表明交付物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SAT 务必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和行业惯例进行,以确保 SAT 能够真实、公平地反映交付物的运行能力和容量。如果合同中未就 SAT 的模板作出规定的,GEA 应在测试前 10 天向供应商提供。
10.9 除非另有约定的,供应商在开展 SAT 时,应自负风险、自担费用地运行交付物,并提供检验和测量设备并配备足够的人员。
10.10 交付物的移交应以交付物符合合同的全部要求为前提。如果 SAT 表明交付物(包括所有文件)在各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的,供应商可要求 GEA 准备一份移交证明并由双方签字,凭此证明,交付物的风险将转移至 GEA 处。如果 GEA 无法接受 SAT 结果的,则 GEA 可拒绝通过 SAT。
10.11 如 SAT 被拒绝通过的,则供应商应立即开展必要的修改并根据上述程序邀请 GEA 开展新的 SAT。
11. 财产权利、许可
11.1 无论交付物是否需要通过 GEA 的验收,除非另有约定的,否则 GEA 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接收交付物时即获得交付物的所有权。如果 GEA 同意供应商保留所有权的,其保留效力为简单的所有权保留。GEA 不接受延长或续展的所有权保留。如果供应商违反合同规定保留交付物的所有权,即使 GEA 接受交付物的,GEA 仍保留其要求无条件转让所有权的主张。在任何情况下,交付物的所有权最迟应在 GEA 支付货物购买价格时从供应商处转移至 GEA。GEA 有权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出于自身权益混合、加工或合并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交付的交付物并对其进行转售。
11.2 供应商必须确保 GEA 对交付物中的版权内容或受知识产权、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享有非排他性的、可转让的使用权,且该等使用不受时间、地域和内容的限制,且包括 GEA 自身或第三方在各自的运营中使用、复制、分发、演示、展览、加工或转换前述内容的情形。
12. 图纸、计划、工具
12.1 供应商应免费向 GEA 提供其为执行合同而准备的所有图纸和其它技术文件。但这些图纸和文件的知识产权不受影响。
12.2 GEA 对图纸、计算和其它技术文件的批准不会影响供应商根据合同交付货物的独家责任。除非供应商书面提出反对的,本规定也适用于 GEA 提出的提议和建议以及供应商和 GEA 讨论的修改/订单变更。
12.3 供应商应根据合同向 GEA 提供所有图纸、文件和其它记录。此外,供应商还应提供交付物的修理、维护和保养所需的所有文件。所有文件应使用 GEA 合同的语言起草,并额外附上英文文本。如果合同中未规定语言的,所有文件和其它通讯应使用英语起草。应 GEA 的要求,供应商应免费提供所有图纸、文件和其它文件,如果有电子版的,也应一并提供。
12.4 供应商不可撤销地授予 GEA 为完成、操作、修改、维护和修理交付物或其任何部分而使用图纸、文件和其它记录的权利。该权利包括向 GEA 的客户和/或 GEA 或其客户指定的人员分许可的权利。
12.5 GEA 为履行合同而向供应商提供的,或供应商为合同目的而生产并向 GEA 单独开具发票的所有执行文件、图纸、装置、工具、模型和其它物品(“供应物”)仍是 GEA 的财产或将成为 GEA 的财产。供应商应标明其为 GEA 的财产,对其安全保管,对其进行合理程度的防窃、防火、防水和防盗,并仅为合同目的使用该等供应物。在没有任何其它协议的情况下,上述供应物的维护和修理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但是,如果这些费用是由于供应商生产的物品存在瑕疵或由于供应商的不当使用或保管而造成的,则这些费用应由供应商独自承担。如果供应物受到的损坏并非无关紧要,则供应商应立即通知 GEA。应 GEA 的要求,其将被立即归还至 GEA 处,且最迟应在合同签署后归还。供应物不得被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供应商对其所提供的材料无权主张任何进一步的权利。GEA 将保留对根据其规格制作的图纸和其研发的程序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12.6 仅在得到 GEA 事先书面同意后,供应商方有权加工、组合和混合供应物,但出于合同目的作出的授权除外。供应商应以 GEA 制造商的身份加工供应物,不得就此要求 GEA 承担任何义务。如果 GEA 将供应物与其它非属 GEA 的货物进行共同加工或合并的,GEA始终将按照供应物的当时市场价值与其它已使用货物的当时市场价值的比例,获得对新制造产品的共有所有权。如果 GEA 对供应物的所有权因合并而到期的,供应商将立即将其对新的存货或新的货物享有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 GEA,其转让价格为供应物当时的市场价值,并且供应商将为 GEA 免费保管该等所有权。本段落项下产生的(共有)所有权应视为本条款中定义的供应物。
13. 质量保证、文件保留、审计
13.1 供应商应在其专业和技术知识范围内,独立检查 GEA 的规格、图纸、计算和其它要求是否存在歧义、矛盾和/或错误。供应商应立即将其在合同项下出现的使用问题或与 GEA 拟定使用相关的任何问题通知 GEA,以便双方协商解决。
13.2 供应商应建立并维持一套运行良好的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供应商行业的最新标准,至少应符合 DIN EN ISO 9000、9001
的标准。供应商应自行负责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制备所需的文件。供应商应根据法律和合同要求保存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为十
(10)年。
13.3 交货前,供应商应对货物进行仔细的出厂检验。交付物如未通过检验的,供应商不得发货。有瑕疵的交付物应在包装箱上以明显可识别的方式注明瑕疵,并由供应商运输至仓库。如供应商发现交付物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或其它瑕疵的,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GEA;同时,供应商尤其应将交付物可能造成的潜在健康和安全风险、使用损害以及可用于识别受影响的交付物的任何数据和信息告知 GEA。
13.4 如 GEA 就某些交付物向供应商发出了几笔订单的,供应商应在接受下一笔订单之前立即将与交付物的质量相关的变更告知 GEA,特别是关于制造过程或部件、成分或基础材料的变化,即使这些变化属于规格允许的范围内的。
13.5 经事先、及时的书面要求后,GEA 有权检查供应商的文件,并有权安排独立审计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入供应商的生产场所检查质量保证系统和措施。该检查并不会免除供应商对瑕疵应承担的责任。GEA 有权对供应商就其对 GEA 的交付所作的报告进行审查、检查和测试。供应商有义务允许该等审查和检查。
14. 零件和易损件
14.1 供应商承诺在交付后至少十 (10) 年的期限内,按照市场标准条件向 GEA 提供其交付物所需的任何合适的零件和易损件。除非另有约定且对供应商而言是合理的,在此期间内,零件和易损件的价格应与最初交付时约定的价格相同。
14.2 如果供应商意识到期在十(10)年期限届满后,无法按照第 14.1 条规定的条件向 GEA 交付合适的零件和易损件的,则供应商应立即通知 GEA,以便 GEA 有机会在适当的期限内通过其他渠道订购零件和易损件。
15. 材料瑕疵和所有权瑕疵、系列瑕疵
15.1 供应商保证,交付物在风险转移时无任何瑕疵。交付物应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符合中国和欧盟相关法律、指令和标准,特别是相关的安全规定、职业健康和安全规定以及环境和消防方面的规定和条例,并且交付物还应符合最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标准,等级、规格质量上乘,适用于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用途,或者如果合同中未规定预期用途的,交付物至少应适用于通常所预期的用途。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初始样品已经 GEA 批准,则交付物还必须符合前述初始样品的性能要求。
15.2 如交付物在材料方面存在瑕疵的,GEA 有权不受限制且最大限度地主张法定质保索赔和权利。特别是,GEA 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i)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供应商补救瑕疵或交付无瑕疵的新的交付物,或(ii)拒收交付物并要求退还所有已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供应商应承担与修理或更换有瑕疵的交付物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运输、处理、分类、安装/拆除、材料和人工费)。在所有其他方面,GEA 有权不受限制享有法定质保索赔和权利,例如,就瑕疵交付物(如有)主张罚款,并要求进一步的损害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 GEA 向其客户支付的赔偿金和 GEA 选择使用其他供应商的货物替换供应商的交付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GEA 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需对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生前述终止的,供应商仍有义务向 GEA 支付上述合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交付物已在 GEA 或 GEA 客户的生产过程中被合并的,则有关后续履约的截止日期的要求将变得无关紧要。
15.3 供应商为检查和整改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即使后来的事实证明不存在任何瑕疵的。如果 GEA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要求整改瑕疵的,GEA 无义务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 GEA 认识到或因重大过失未能认识到交付物不存在瑕疵的,在此情形下,GEA 应承担责任。
15.4 如果 GEA 声明发布任何产品样品、图纸或其他技术文件的,这不会对 GEA 享有的任何质保权造成影响。GEA 对全部或部分交付物的支付、检查或接收不应构成 GEA 对交付物的验收通过,也不应默认为 GEA 对其在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的放弃。
15.5 GEA 无义务在交付时检查交付物的瑕疵。如果 GEA 自行决定检查交付物的,在商业采购情况下(采购合同和包工及材料合同), GEA 在交付后检查交付物的法律义务仅限于检查外部可见的运输损坏和内容、数量偏差以及其他明显瑕疵。在任何情况下,如瑕疵通知在 GEA 收到交付物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发出且随后由供应商收到的,则该通知应视为及时送达。如存在隐蔽瑕疵的,前述通知期限应自发现之日起计算。对于任何超出第 15.5 条规定范围的瑕疵,GEA 无检查或通知义务。
15.6 如果(i)供应商未在适当时间内纠正瑕疵或(ii)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或特别紧急情况的,GEA 有权自行纠正瑕疵,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且不影响供应商对瑕疵应付的责任。在此情况下,GEA 将在可能、合理的范围内提前通知供应商有关瑕疵的问题和自行纠正的原因。
15.7 除所有权瑕疵外,以下条款应适用:
15.7.1 供应商保证,在交付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该交付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瑕疵。尤其是,供应商保证第三方不得就交付物主张任何权利,特别是物权和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实用新型权、设计权和著作权(以下称为“知识产权”),且交付物不存在公法下的任何其他限制,并且,供应商亦保证,在中国和欧盟境内,以及在供应商被告知的交付物目的国境内,交付物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在必要时,供应商应确保其已从相关知识产权持有人处获取,并已向 GEA 授予全部必要的权利、许可和授权,以便 GEA和其客户使用交付物。
15.7.2 如果第三方就交付物侵犯知识产权向 GEA 提出索赔,则在不影响 GEA 进一步权利的前提下,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费用并根据 GEA
的选择(i)获得交付物的使用权,(ii)修改交付物使其不侵犯知识产权或(iii)使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新交付物替换交付物。
15.7.3 供应商承诺赔偿 GEA 并使其免受第三方在此情况下的所有索赔,包括相关的法律抗辩费用。该义务需涵盖第三方在现在和将来向
GEA 或 GEA 的客户提出的全部索赔。
15.8 如果交付物(包括材料、组件或(分)系统)显示类似瑕疵的发生频率明显超出供应商通常预期的或规定的数值(以下称为“系列瑕疵”),则除了有关瑕疵的担保规定外,还应适用以下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的,如果由于类似瑕疵导致的瑕疵交付物的数量超过相应交付物数量的 20%,则认为存在系列瑕疵。
15.9 如果存在系列瑕疵
(1)供应商应提交并自费实施瑕疵消除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对此次交付其他部分的性能进行补偿(其他部分的性能系因所发生损害的相似性而被预期的)的措施;
(2)GEA 可要求更换受影响批次的全部交付物,除非供应商能证明该批次剩余货物不存在系列瑕疵的;
(3)在供应商对系列瑕疵负有责任的范围内,供应商应承担 GEA 因更换交付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花费。
15.10 本条款项下第 15.9 条的索赔与第 16 条的其他质保索赔同时到期。此外,GEA 有权对受系列瑕疵影响的全部交付物主张系列瑕疵情形下的法定索赔,如要求对系列瑕疵(如有)进行罚款,要求进一步的损害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 GEA 向其客户支付的赔偿金和 GEA 选择使用其他供应商的货物替换供应商的交付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GEA 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需对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生前述终止的,供应商仍有义务向 GEA 支付上述合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16. 时效期间
16.1 除非法律规定了更长的时效期间的,瑕疵索赔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法定时效开始时计算。
16.2 如果后续的履行是通过重新交货或重新生产或修正瑕疵的方式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在重新交货或重新生产或完成整改工作时重新开始计算,除非 GEA 根据供应商的行为推定供应商并不认为其有义务采取该措施,而只是出于善意。但如果重新交货或重新生产或修正需接受验收的,则本项规定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时效期间应在验收后重新开始计算。
17. GEA 的救济:
17.1 如果供应商违反或可被合理预见将违反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未能在任何约定的(部分或最终交货的)交付日期前交货、违反任何声明或保证或未能实施任何补救措施的,GEA 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1)撤销交付验收;(2)要求供应商立即纠正;(3)由供应商采取措施,对任何此类违约行为进行干预和补救,包括通过购买由另一供应商提
供的相同或类似的交付物进行抵补,并由供应商承担价格上涨及其导致的损害、费用和花费;(4)从供应商处获取因供应商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赔偿,包括 GEA 在采取补救措施时可能发生或将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或者 GEA 的客户要求 GEA 赔偿的任何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5)使用 GEA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任何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抵销其应向供应商支付的任何款项;或(6)扣留应付给供应商的任何款项,直至违约得到完全纠正。
17.2 如果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实质性义务,且在收到违约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除上述救济外, GEA 还有权拒收交付物并整体或部分终止合同。上述救济并不排除本条款中规定的救济或 GEA 根据适用法律可获得的其他救济,可与之共同使用。对全部或部分交付物的付款、检查或接受不构成 GEA 对所提供的交付物的价格、适当质量或数量的接受,也不表示 GEA 放弃合同或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亦不解除供应商在此方面的任何责任。
18. 赔偿和保险
18.1 在不影响任何其他主张的情况下,如果供应商对交付物的瑕疵或知识产权侵权负有责任的,则供应商应赔偿 GEA 及其关联公司、代理人、董事、管理人员和雇员由于其整体或部分违约导致的所有索赔、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特别是由于供应商交付物的瑕疵、供应商的过失、故意不当行为、违反或违背任何适用法律而引起的索赔、基于产品和生产商责任的索赔、或基于与供应商交付物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引起的索赔。在此方面,供应商还有义务向 GEA 赔偿后者由于召回产品、采取现场行动、发布警告或采取其他方式对 GEA 召回措施的内容和范围进行通知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在其他情形下,供应商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18.2 在不影响 GEA 的任何其他索赔的情况下,供应商有义务维持一份适当承保金额的扩展专业责任和产品责任保险,对于每起损害事件,,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受影响交付物的订单的净值。
19. 对文件和记录的权利,保密
19.1 如果 GEA 向供应商提供说明、模具、模板、样品、设计或设计方案、图纸、专有技术、商业或技术文件、软件、计算或其他文件和记录(以下称为“文件”)的,GEA 将保留与文件相关的所有财产权和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和设计权利以及著作权。供应商可以不经 GEA 事先同意而使用文件,但仅限于为相关合同预期目的绝对必要的范围内。文件的所有权,包括著作权,应归 GEA所有。
19.2 供应商有义务对其在交付物合同范围内或与之相关时从 GEA 或其关联公司处收到的、任何谨慎的企业会视其保密的所有技术、操作和商业信息(特别是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以下称为“保密信息”)对第三方保密,除非该保密信息是(i)已为公众所知或在供应商未违反该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变得为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ii)在供应商收到保密信息之前,供应商已明显通过合法途径知悉该等保密信息的,且供应商无须就此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iii)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向供应商披露的保密信息;或(iv) GEA 已通过书面形式事先同意披露的保密信息。无论相关保密信息是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保密义务均应适用。保密义务还应适用于设计、图纸、说明书、规格、电子媒介、软件和相应的文件、样品和原型。
19.3 供应商仅可为其与 GEA 签订的合同之目的使用、复制和利用保密信息,并仅提供给为向 GEA 提供交付物而必须知晓保密信息的供应商的经营活动人员,且在保密信息披露前,该等人员需以类似的方式受保密条款约束。供应商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未经 GEA 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经 GEA 要求后,所有源自 GEA 的保密信息应立即归还 GEA,或在技术上可行的范围内予以销毁。
19.4 如果根据官方或司法命令或强制性法律的规定,供应商有义务披露保密信息的,或供应商为执行其与 GEA 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权利而需要披露保密信息的,则在前述情形下供应商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供应商需立即通知 GEA,以便 GEA 在必要时与供应商共同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拟披露的保密信息的机密性。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应尽合理努力获得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保证。以这种方式披露的保密信息应标有“保密”字样,并在适当情形下,标有“个人及保密”字样或类似字样。
19.5 本条款第 19 条项下的保密义务应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五(5)年内有效,无论终止的原因为何。
20. 不可抗力
20.1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GEA 有权在不可抗力事件对其义务履行造成阻碍的期间推迟该等义务履行,直至一个合理的期限开始其义务履行。不可抗力事件应视为包括所有不可归咎于 GEA 且无法避免的事件,特别是货币、贸易政策或其他主权措施、罢工、停工、重大运营中断(如火灾、流行病、机器故障、原材料或能源短缺)以及交通阻塞,且上述事件的持续时间并非短期,并使 GEA 的义务履行变得更加困难或不可行的。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类似事件持续至少两(2)个月的,GEA 和供应商均有权撤销合同。GEA 应尽快将此类事件的发生和结束通知供应商。
21. 出口控制
21.1 双方均知悉交付物可能受到进出口限制。特别是在国外,可能存在授权要求和/或交付物的使用可能会受到限制。供应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进出口管制法规、海关和外贸法规以及相应的适用法律、条例和要求(以下称为“外贸法规”),并确保获得履行其义务所需的所有进出口许可证或授权。
21.2 供应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GEA 提供 GEA 或 GEA 客户要求的所有信息和数据,以遵守所有外贸法规。对于每次装运,供应商至少须向 GEA 提供以下出口管控信息和外贸数据:
- 装运货物的 8 位海关编码;
- 原产国(非优惠原产地);
- 应 GEA 的要求(如有):
*供应商的优惠原产地声明;
*其他优惠证明;
- 如果根据任何适用的外贸法规,交付物需受到限制(如《欧盟两用物项清单》/《美国商业管制清单》、中国对外贸易司《禁止进出口货物名录》)的,需提供进一步的详细信息,包括相关货物清单。
21.3 对于需要出口许可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应尽快向 GEA 提供必要的出口管制信息和外贸数据,至少应提供书面订单确认函。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所需的出口管制信息和外贸数据最迟应在交付物装运前三(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 GEA。如果信息和数据不能被及时提供的,将视为未履行交货义务或相应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由于中国或国际法规导致一项货物的出口受到部分或全部限制的,则供应商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 GEA。
21.4 GEA 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是,相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任何障碍,包括由于外贸法规或禁运和/或妨碍合同履行的其他类似制裁或法律法规导致的障碍。
22. 货物的原产地
22.1 供应商应在商业文件中(特别是交货单和发票中)声明货物的原产地(原产国),并应 GEA 的要求,免费提供货物原产地证明以及供应商的(长期)声明。
22.2 交付物应符合双边或多边优惠协定的原产地条件或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GSP)的单边原产地条件,前提是交付物将在上述货物运输范围内运输的。
23. REACH 法规
23.1 交付物应按照 GEA 提供的包装规范和指示进行包装,并且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雨、防震保护措施避免交付物受到损坏。供应商应根据交付物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包装,以确保货物安全送达交货地点而不发生损坏或变质。所有木质包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托盘,应符合 ISPM15 标准。
23.2 供应商应根据适用的国内和国际法规对危险产品进行包装、标记和运输。特别是,供应商应遵守欧盟(EC)1907/2006 法规(“REACH法规”)项下的供应商义务,并按照 REACH 法规的规定,提供一份使用目的地国家的语言起草的安全数据表。
23.3 供应商应确保交付物的所有成分已按照 REACH 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预注册、注册或免于注册,并在必要时针对 GEA 通知其的用途,按照 REACH 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取授权。GEA 没有义务就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取得 REACH 法规规定的授权。
23.4 供应商进一步保证其不会交付任何含有下列物质的交付物:
(1)REACH 法规附件 1 至附件 9(包括其不时经修订的文本)中规定的物质;
(2)欧盟理事会第 2006/507/EC 号决定(《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其不时的修订;
(3)欧盟第 1005/2009 号法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条例》及其不时的修订;
(4)根据其应用范围,欧盟 RoHS 指令(2002/95/EC)。欧盟第 765/2008 号法规 CE 标准应被遵守。
23.5 如果交付物含有 REACH 法规项下“高度关注物质清单”(SVHC 清单)中的物质,供应商应立即将此事项通知 GEA。如果先前未列入清单的物质在交付物交付时被加入该清单的,则本规定同样适用。当前清单可在 https://echa.europa.eu/candidate-list-table 查看。
23.6 此外,交付物不应含有任何石棉、杀菌剂或放射性物质。如果交付物中含有上述物质,供应商应在交付前书面通知 GEA,并告知该物质、识别号(如 CAS)和有关交付物的当前安全数据表。在交付上述交付物时,GEA 需单独公布前述文件。
23.7 供应商有义务赔偿 GEA,使其免受因供应商不遵守上述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或赔偿 GEA 因供应商不遵守规定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害。
24. 分包商、转让
24.1 未经 GEA 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无权安排分包商履行交付物。运输人员不视为分包商。
24.2 供应商应负责谨慎选择和监督分包商,并对分包商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及分包商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并对其分包商导致的任何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如此,供应商应确保,在 GEA 允许分包的情况下,其分包商至少应承担合同和本条款项下的义务。
24.3 如果供应商的员工在 GEA 的场所工作的,则供应商应促使该员工遵守适用的法规,特别是事故预防、安全、防火、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法规。
24.4 未经 GEA 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无权将其因与 GEA 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索赔转让给第三方。
25. 供应商的索赔
25.1 除非本条款中规定了不同的通知期限的,供应商应就其向 GEA 提出的任何索赔及时发出通知,最迟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 7
个日历日内发出通知,如未发出通知的,则视其永久放弃索赔权利。
供应商的索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有关索赔金额、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的全部细节,且必须附有相关文件。如果在提出索赔时不能获得完整的文件,供应商应在相关证明文件可被获取或创建后,立即提交该等证明文件,且最迟不得超过首次索赔提出之日后的 21 日。
本条款中规定的进一步条件和要求如下:
-要求提高订单价格、损害赔偿或其他金钱补偿的主张应限于以下情况:(i)供应商可提供书面证据证明 GEA 是导致索赔事件的唯一和直接责任人,且供应商的作为或不作为不会对该等事件造成任何影响;和(ii)仅赔付供应商合理的、有记录的直接成本,且供应商放弃对管理费用、利润损失、合同或业务损失、商誉损失的索赔权利;任何偶然的、特殊的、间接的或结果性的损害或损失的索赔权利。在计算基于或与供应商人员成本有关的任何索赔时,应通过计算直接支付至受影响的相关供应商人员的金额来确定,而不应包括任何类型的管理费用或加价;和
-延长时间的主张仅限于供应商可提供同期文件证明如下内容时方可被提出:(i)供应商的关键路径活动发生延误;和(ii)引起延误的事件是 a)GEA 签署的延长交付日期的明确订单变更件或由 b)不可抗力事件或 c)GEA 严重违反订单项下的明确义务造成的,且该违约是供应商延误的唯一原因;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延长时间的主张不会被允许:(i)供应商、GEA 的客户或安装场所的其他承包商共同发生延误的;(ii)由于先前事件导致的延误,且供应商此前未在适当的时间及时地向 GEA 提交通知的。
供应商基于其在交付过程中受到延误、干扰、妨碍或其他阻碍而提出的任何主张,必须由供应商在首次发生延误、干扰、妨碍或阻碍后的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供应商永久放弃该等主张。
26. 最低工资
26.1 供应商有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至少向其根据合同履行交付物的员工支付最低工资。因供应商或其分包商违反该义务而致使 GEA 被主张损害赔偿的,供应商应向 GEA 赔偿并保护其免受任何损害。
26.2 尽管有任何其他的终止和解除权,GEA 有权在供应商和/或其分包商过失性地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下特殊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供应商应赔偿 GEA 因解除或终止合同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法律规定应在所有其他方面适用。
26.3 GEA 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其最低工资支付的书面确认函,并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适当的证据以核实其对第 26 条规定的遵守情况,特别是供应商员工的最低工资申报单、供应商税务顾问或审计师的确认书。
27. 公司责任、合规、数据保护
27.1 供 应 商 承 诺 遵 守 GEA 的 行 为 准 则 , 该 准 则 将 通 过 援 引 方 式 被 纳 入 合 同 中 , 并 可 在 GEA 的 网 站 (
https://www.gea.com/en/company/suppliers/code-of-conduct/)上查阅。供应商亦承诺遵守 GEA 的注册供应商要求,并应确保其董
事、管理人员、雇员、供应商和分包商受到类似合规义务的法律约束。如发生任何违反该义务的行为的,GEA 将因此有权获得充分的赔偿并可在任何时候立即终止合同关系,且无需为此向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
27.2 供应商承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规定,特别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VO (EU)2016/679)、《中国数据安全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网络安全法》和《数据保护法》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如果供应商将其部分合同义务分包出去的,供应商应通过对分包合同的适当设计以确保分包商也遵守上述义务。
27.3 供应商的行为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保护法和所有与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指南。供应商应在其业务领域保持适当的技术和组织安全措施,以确保信息在任何时候始终安全。这些措施应包括适当的管理系统和遵守行业标准等。双方承诺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采取一切必要的技术和组织安全措施。
28. 适用法律、管辖法域
28.1 本条款及 GEA 和供应商之间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和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前述法律不包括 1980 年 4 月 11 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
28.2 如果供应商和 GEA 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与位于中国大陆的 GEA 实体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将争议提交 GEA 所在城市的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与总部位于香港的 GEA 实体发生争议,且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将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并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 HKIAC 管理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在这两种情况下,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产生的任何和所有诉讼/仲裁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28.3 即便有诉讼或相关程序尚未结束的,供应商应继续充分、无条件地履行其所有合同义务。
29. 其他条款
29.1 供应商应作为独立合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条款提供交付物和服务。双方之间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解释为委托人-代理人、雇主-雇员、合伙或类似关系。供应商不得声称其是 GEA 或是 GEA 代表。
29.2 如果本条款或其部分条款的一个或多个条款无效或变得无效的,本条款或前述部分条款的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29.3 无需安装和组装的交付物的履约地为 GEA 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续履行的履约地为各自交付物的所在地,如有疑问,以 GEA 指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30. 终止
30.1 GEA 可在任何时候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供应商应立即执行 GEA 的指示。如发生上述终止的,供应商有权获得供应商已交付的交付物的订单金额减去 GEA 已支付或到期应付款项后的金额,作为供应商的唯一和排他性救济。
30.2 供应商应将保留条款及其他采购可能性考虑在内。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报酬应从上述项目中扣除。此外,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GEA 有权在任何时候向供应商发出通知后终止合同而无需向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a)供应商与其债权人达成自愿安排或供应商破产、无偿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b)供应商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控制权系指对他人事务的领导能力)的;或
(c)GEA 本着诚信原则认为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且该等变化可能会对供应商履行其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0.3 双方因正当理由而特别终止合同的权利不受影响。
如果 GEA 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供应商有权就已经完成的工作要求获取双方约定的报酬,除非 GEA 无法使用已完成的工作,或者 GEA 的使用无法被合理预期的。
GEA 向供应商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后,可立即获取所有已完成的交付物的所有权。经 GEA 要求后,供应商应将其在任何分包合同中有关交付物的权利转让给 GEA。
B. 提供工作服务的特殊条款
31. 一般规定
31.1 GEA 和供应商就工作服务签订的所有合同,除适用 A 项条款项下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如下有关提供工作服务的特殊条款。
32. 工作服务的履行
32.1 拟在合同项下履行的工作服务应包括为完成合同项下的工作而采取的所有必要措施。工作服务,包括任何相关的交付物,应根据现有技术水平以及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法令和法律进行提供。特别包括:
(1) 职业健康、安全和事故预防规定
(2) DIN, EN, ISO
(3) VDMA,
(4) VDE,
(5) 制造商的规定,以及
(6) GEA 的内部规定(如有)。
如果在个别情况下遵守的规定不同于上述规定的,供应商应获得 GEA 的书面同意。供应商的保证和责任不受该同意的影响。如果与服务相关的技术修改要求被提出的,在设计和安排机器零部件时,应考虑能够方便快捷地实现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的目的。设计易磨损部件时,应考虑较高的负荷时间。
32.2 如果供应商通过自己的雇员提供工作服务的,则供应商应确保该服务仅由其具有必要技能、经验和资格的雇员提供。
32.3 供应商应自行负责对 GEA 在采购订单和任何随附文件中提供的信息进行检查。供应商应立即向 GEA 指出在文件中存在的与服务履行相关的任何歧义和矛盾之处(例如:需遵守的标准、拟使用的材料或文字描述与图纸之间的矛盾等)。供应商应在开始工作前与 GEA 的技术负责人协调服务的履行事宜;但供应商的整体责任不受影响。
32.4 开始履行工作服务时,供应商应检查工作现场的条件以确定其在履行服务时能否免遭任何风险或后续瑕疵。供应商应在开始履行工作服务前以书面形式向 GEA 提出异议,但异议的原因需在该等服务开始履行前确定。
32.5 供应商应在任何情况下独立履行工作服务并自担负责。工作安排(特别是有关人员部署和时间顺序的安排)应由供应商全权负责。执行采购订单所需的所有设备、工具和职业装,包括必要的防护设备应由供应商提供。
32.6 供应商有义务每周提交进度报告。该等报告义务将持续至供应商已根据合同完成了全部的工作,并且经 GEA 接受时为止。
32.7 双方应始终确保职责和人员的分离。双方应确保工作服务仅由供应商的雇员(以及在允许范围内的分包商雇员)履行。双方需承诺不得因自身的工作和目的之旨使用另一方的雇员,即便该等使用是短期的。原则上,双方应不得为其他工作而共同履行服务进行直接协作。 供应商及其雇员(以及经允许的分包商雇员)均无权向 GEA 的雇员发出任何类型的指示。GEA 及其雇员亦无权向供应商的雇员(以及经允许的分包商雇员)发出指示。
33. 验收
33.1 已完成的工作需经验收。
34. 保证
34.1 与第 15.2 条不同的是,供应商有权选择是以(1)弥补瑕疵,还是(2)提供新的工作的方式完成后续履约。另外,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规定的管辖。
34.2 第 15.5 条不适用于工作和服务合同。
34.3 与第 15.6 条不同的是,GEA 有权在其向供应商提供的合理的瑕疵补救期限届满后,自行弥补瑕疵,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且供应商对瑕疵所负的责任不得受到影响。在供应商严肃并最终拒绝后续履约的情形下,是否提供合理的期限将变得无关紧要。GEA 在所有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规定的管辖。
35. 保险
35.1 供应商保证,其将为与本协议和相关服务的履行可能引起的责任事故购买充分的保险。尤其是,供应商承诺自付费用购买如下保险并维持该保险直至相关服务的履行完成时:
(1)职业或业务责任保险,其保险范围至少为 500 万欧元;
(2)装配保险,其保险范围至少为 500 万欧元。
(3)产品责任保险,其保险范围至少为 500 万欧元。
(4)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 其保险范围至少为 400 万人民币。
(5)员工健康及意外险,其保险范围为 200 万元人民币。
C. 提供安装服务的特殊条款
36. 一般规定
36.1 GEA 和供应商就安装服务签订的所有合同,除适用 A 项条款项下的规定外,还应适用有关提供安装服务的如下特殊条款。
37. 定义
37.1 安装服务系指根据合同应由供应商提供的检验、预装配、装配、安装、测试和/或调试服务,和/或对其的任何监督服务,以及所有必要的、附属的和/或附带的服务和货物,无论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包括提供脚手架、耗材、起重装置、焊接材料、工具、文件等。
37.2 主合同系指 GEA 和业主之间签订的协议,包括有关交付物的供应、安装、测试和调试的协议。
37.3 业主系指与 GEA 签订主合同的当事人或实体,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37.4 安装场所系指设施现场和履行交付物的其它地点的总称。
37.5 HSE 计划系指 GEA 为交付物制定的关于健康、安全和环境的计划。供应商确认已收到有关交付物的 HSE 计划。
37.6 现场验收测试(SAT)系指在试运行期间或之后进行的测试,用于证明交付物满足合同和/或主合同的所有要求。
37.7 移交系指以下条件均已完成:交付物已按照合同的要求被全部履行和交付,交付物已通过 SAT 测试,且业主已签署了交付物的移交证书。
38. 安装服务
38.1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合同、HSE 计划、业主的全球商业行为政策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所有相关要求,及时执行和完成交付物,包括安装服务、项目管理和对接活动,以及本条款项下的通知要求。供应商承认如其未能遵守上述规定的,可能会影响作为主合同标的项目的成功,并可能会导致 GEA 和业主遭受重大损害和损失。
39. 交付
39.1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 GEA 另有指示的,交付物应交付至安装场所。届时,供应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立即安排检验交付物(以确定是否发生了任何运输损害等),将交付物卸载、运输和放置在其指定的区域,以便在安装场所进行组装和/或安装,并且供应商应对交付物的所有部分进行正确定位,纠正交付物的任何位置、标高或尺寸或校准错误。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其在任何该等检验或工作中发现的交付物的任何损害或瑕疵通知 GEA。
39.2 供应商应负责从 GEA 处获得所有必要的卸载、运输、提升和放置指示,以确保上述工作按约定进行。
40. 供应商的义务。
40.1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的,交付物应按照 GEA 的指示进行存储,相关风险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且,供应商应根据交付物的特点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震等保护措施。
40.2 供应商应被视为已获知所有与可能对交付物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条件、意外事故、情况或事件有关的必要信息,并对该等必要信息的充分性感到满意,并且供应商应就此承担责任,前述条件、意外事故、情况或事件包括安装场所的物理条件(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交付物的设计、材料、布局或其他特点;天气条件;适用法律;其他承包商在安装场所开展的工作;GEA 和业主对工作的要求以及包括工作时间在内的工作规定。
40.3 在开始安装服务之前,供应商应检查基础(包括与孔和基础图的比较)和供应点的适宜性以及所有其他与正确组装相关的情况,并且必须立即通知 GEA 任何与合同不符的情况。
40.4 供应商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保护安装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减少由污染、噪音和其服务产生的其他后果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供应商的安装服务应符合安装场所适用的全部有效的噪音法规,包括 GEA、业主、任何安装许可和适用法律的规定。
40.5 供应商应确保其活动产生的排放物、地面排水和排污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数值或安装场所有效的法规的要求,包括 GEA、业主、任何安装许可和适用法律的规定。
40.6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的,水和电将由业主或其他第三方提供。如果需要增加额外的供应线路和/或供应点的,供应商应在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形下,安排和维护该等供应线路和/或供应点,并须在安装服务完成后再次移除该等供应线路和/或供应点。
41. 保证
41.1 质保期;质保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的,供应商保证的有效期为自服务验收并移交后六十(60)个月(含该日)止,但对于移交后在上述期限(或任何延长期)内修理、更换、修改或重新履行的服务的任何部分,供应商保证的有效期为自修理、更换、修改或重新履行完成之日起的六十(60)个月(该等期限称为“质保期”)。供应商应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所有不合格和瑕疵进行补救,无论其是否在质保期内发生。
41.2 GEA 应在质保期届满后三十(30)日内,将任何违反供应商保证的情况通知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供应商应自担费用立即补救该等违约,包括重新履行、更换或修理任何有瑕疵或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以及由此导致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或是其他损害。此外,无论供应商是否收到 GEA 的通知的,供应商应立即将其获悉的任何不合格情况,包括瑕疵情况通知 GEA。
41.3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的,在质保期内,供应商应负责承担与服务的拆卸、更换和重新装配有关的任何费用,以补救任何不合格或瑕疵情形,供应商还应承担任何相关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税费、关税和其他税费。如果服务与 GEA 提供的其他供应物发生合并的,因服务的瑕疵或不合格致使整个项目部分受到影响的,则供应商应负责承担因补救前述受影响的部分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41.4 如果 GEA 发出指示的,供应商将自费调查导致其违反供应商保证的原因。
42. 供应商的工具和材料
42.1 供应商的所有工具、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适用法律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所有适用要求和认证。
43. 对接
43.1 无论该等其他服务是由 GEA、业主还是第三方提供的,供应商应确保在执行和完成安装服务时,需与在安装场所开展的其他工作相协调。根据 GEA 的指示,供应商应向 GEA、业主和任何公共机构的雇员、承包商和代表提供在安装场所开展工作的适当机会。
43.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 GEA 另有书面指示的,供应商应发布一份对接规定。该规定应详细描述并说明与交付物的履行和/或安装服务、建筑物、公共事业服务和其他服务,以及由其他方(包括 GEA 和业主)在安装场所提供的设施、设备、材料和文件相关的对接。
43.3 供应商应在自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形下,确保安装服务能够以有序和及时的方式,全面和持续地与供应商和其他方(包括 GEA 和业主)在安装场所先前、当前已经实施的和后续将要实施的工作相协调,并与安装场所的有关第三方订立书面的对接协议。应要求,供应商应负责对该对接协议进行存档。供应商和其他方之间的对接协议应包括时间表和对各自角色和责任的明确说明。GEA 审阅和/或批准该对接协议并不排除或免除供应商履行合同要求的全部责任的义务,也不会对 GEA 施加任何责任或义务。对接协议应规定有关机械、自动化、电气、土木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公用事业设施)的安装和程序对接。
44. 健康和安全
44.1 供应商应始终确保其交付和安装服务符合 GEA、业主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包括 HSE 计划。
44.2 供应商应在交付开始前完成有关初始危害识别和风险的评估。风险评估应包括有效控制风险的措施。供应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涉及工作的危害和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已充分考虑了如何控制这些风险(方法说明)。
44.3 供应商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其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供应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确保在安装场所以及供应商和 GEA人员的任何驻地,始终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和救护车服务,并应就所有必要的福利和卫生要求,以及预防传染病等方面的要求作出适当安排。
44.4 供应商应在安装场所指派一名事故预防负责人。该负责人应负责维护安全并预防安全事故。该负责人应能胜任此项职责,并有权发布指示和采取预防事故的保护措施。在安装服务的整个执行过程中,供应商应向该负责人提供其履行职责和权力所需的任何事项。
44.5 发生任何事故后,供应商应立即向 GEA 报告事故详情。供应商应根据 GEA 的合理要求,就人员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坏情况进行记录并制作报告。
D. 特殊条款——软件
45. 一般规定
45.1. 如交付物中包括任何软件的,则 GEA 和供应商签订的所有合同,除适用 A 项条款项下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关于软件(“软件”)的如下特殊条款。
46. 软件交付
46.1. 软件应是最先进的,应以使用符合当前技术水平的通用、可读格式免费交付,但合同中已约定特定格式的除外。在交付软件或数据载体之前,供应商应使用最先进的病毒扫描程序对软件进行检查,并确保软件和/或数据载体不含任何恶意软件(有恶意功能的软件)、计算机病毒、特洛伊木马、蠕虫或类似病毒。在交付软件之前,供应商应通过最先进的软件安全性测试确保并向 GEA 证明软件不含任何可能损害 GEA、其客户或有关联的第三方的系统和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的严重漏洞。
46.2. 软件应尽可能地以开放界面的方式交付,包括详细的功能说明、该软件与其他软件或者与硬件进行交互操作的通信接口说明。其目的是使 GEA 和/或 GEA 的客户能够自行或在第三方协助下纠正任何错误,并直接地或在无需供应商协助的情形下,维护、操作、变更和/或进一步开发由供应商交付的或者外包的交付物和软件。其目的还在于确保供应商的软件和交付物的其他部分与由第三方交付给 GEA 和/或 GEA 的客户的产品兼容。因此,供应商应确保交付的所有软件附有源代码,源代码的质量应符合良好信息技术实践的标准,且能使具备必要技能的人员直接从事上述活动。
46.3. 除上述内容外,供应商还应提供技术建议、数据和文件,以便 GEA、GEA 的客户和/或任何第三方能够根据需要维护或进一步开发软件。该文件必须如第46.4 条所述,尽可能的详细且其设计方式能够使具备所需知识的人员利用该源代码维护和进一步开发软件的。
46.4. 供应商还应交付使用软件所必要或适当的完整文件以及软件的管理权限。对于软件配置程序,该文件应包括用户文件、简要说明和技术文件。安装和管理用户文件必须以受过培训的人员易于理解的方式描述所有必要程序。此外,该文件还必须描述典型的和可预见的错误情况以及如何纠正这些错误。该文件必须符合软件安装时的通用标准。该文件应以机器可读的格式和订单规定的语言-以及英语本文免费提供给 GEA。
46.5. GEA 有权为合同之目的,特别是在向 GEA 客户进行转售以及开展必要的培训时,复制和使用该文件。
47. 开放源代码软件
47.1 如无相反的事先书面约定,不得使用开放源代码软件。在此方面,开放源代码软件是指根据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使用和许可条款发布的任何软件,其义务包括:发布或披露该软件的源代码(“开放源代码软件”),作为处理和/或发布该软件和/或与该软件相关、派生于该软件或与该软件一起发布的任何其他软件的前提条件。如果供应商打算使用开放源代码软件,其应事先通知 GEA 相关的许可条款,并提前将该等许可条款交付给 GEA。如需使用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则交付开放源代码软件的许可条款将是供应商的一项基合同义务。供应商保证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使用不会损害交付物的合同用途或预期用途。
47.2 供应商保证交付物中不包含任何开放源代码软件,除非供应商在合同订立前已以订单规定的语言和英语向 GEA 提供了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具体许可条款,并且 GEA 在知悉许可条件后并在使用开放源代码软件之前,书面同意供应商使用和交付开放源代码软件。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向 GEA 保证,GEA 接受的开放源代码软件是交付物中包含的唯一符合上述开放源代码软件定义的软件。供应商进一步向 GEA 陈述并保证,供应商已完全履行经 GEA 接受的开放源代码软件所存在的所有许可义务。最后,供应商向 GEA 保证,供应商已向 GEA 提供交付给 GEA 的各开放源代码软件版本的所有相关许可文本和所有必要的源代码及生成脚本,以使 GEA、其关联方和经销商以及 GEA 的客户能够创建该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可执行版本。
47.3 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的,即使合同中有关于责任限制条款的规定的,供应商仍应就其违反本条规定而致使 GEA 遭受的所有索赔、损害、损失和费用向 GEA 作出赔偿,并承担对这些索赔、损害、损失和费用的抗辩。本赔偿义务还应适用于针对 GEA 的所有关联方、经销商和 GEA 的客户提出的索赔、损害、损失和费用。
48. 使用权、许可权
48.1 供应商允许 GEA 单独或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向其客户推销和转售软件和附带硬件。
48.2 除非另有约定的,供应商授予 GEA、其关联方和客户一项排他性的、可转让的、可再许可的、不可撤销的使用权,不受时间、空间和内容的限制,以允许其在任何硬件中使用软件,并在适用的情况下与其他软件一起使用,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在交付或提供软件时允许第三方为 GEA、其关联方和 GEA 的客户(如外包或托管的情形)使用软件。在后一种情况下,GEA 应就此提前书面通知供应商,并应供应商的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作出的有关其将对软件保密并且仅会将软件用于 GEA、其关联方或客户的声明。本条规定还应适用于供应商提供的软件补丁、更新、升级、新版本及其他相关文件。
48.3 供应商特别授予 GEA 非排他的、可转让的、可再许可的、不可撤销的且时间和地域上不受限制的以下权利:(i)自身使用和促使他人使用软件的权利,特别是为将软件与任何其他软件和/或硬件连接之目的以及为在任何硬件上安装、加载、显示和运行软件之目的,复制软件、制作备份的权利;以及(ii)通过自身或独立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媒介(包括在线媒介)与其他软件和/或硬件连接的方式,分发和提供用户访问软件的权利,以及就第 48.2 和 48.3 款项下权利,向 GEA 的关联方和经销商进一步作出分许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