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GXZC2022-G3-000998-KLZB
采购计划文号:广西政采[2022]1420 号
采 购 人 :广西医科大学(实施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2 年 月 日
目 录
4、 本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建成项目相关设施和资产的运营维护服务内容 9
第六条 项目合作期 101
第七条 股权变更限制 101
第八条 履约担保 102
第九条 公开招标核心内容 102
本项目中标年化收益率、建安工程费下浮系数值 102
第十条 回报机制 102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02
第十二条 乙方退出机制 104
第十三条 效力 105
第十四条 组成本协议的文件 105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105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105
第十七条 其他 106
第六章 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草案) 108
第一章 总则 110
一、定义 110
二、解释 113
三、声明与保证 114
3.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14
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15
3.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115
3.4 违反声明与保证 115
第二章 项目范围、项目投资、项目资产权属和合作期限 115
四、项目范围 115
4.1 本项目建设内容、建成项目相关设施和资产的运营维护服务内容 116
4.2 改扩建或提标 118
五、运营维护服务内容 119
5.1 五象校区基础设施日常维护服务 119
5.2 实验动物科创中心动物代养服务 120
5.3 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体育场馆运营及停车场运营服务 120
六、项目投资 120
6.1 项目总投资 120
6.2 建设工程投资 120
6.3 建设工程投资的调整 121
6.4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123
6.5 建设工程投资预、结算原则 123
6.6 项目资产权属 125
6.7 合作期限 126
第三章 项目的前期工作 127
七、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127
7.1 本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见表 3-1: 127
7.2 前期工作的承接 128
7.3 乙方应负责的前期工作 129
7.4 乙方可进行的其他前期工作 129
7.5 项目前期费用 129
第五章 项目投资与财务管理 130
八、项目投资 130
8.5 融资担保 131
8.6 融资及担保的限制 131
8.7 甲方对融资的支持 132
8.8 投融资监管 132
8.9 项目资金保证 133
8.10 建设期利息 133
第六章 项目的建设 134
九、承包商与供应商的选择 134
十、建设标准 134
十一、甲方的监督、检查和协助 138
11.1 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138
11.2 甲方对项目建设的协助 138
十二、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39
12.1 项目计划与进度安排 139
12.2 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40
十三、工程不合格 140
十四、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 141
十五、工程验收及项目运营 141
十六、完工延误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141
十七、PPP 项目总投资的审计 141
十八、工程提前完工 141
十九、不予免责 142
二十、工程保修与维护 142
二十一、建设期工程保险 143
二十二、建设的放弃和失败 143
二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143
第七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144
二十七、项目运营 144
27.1 项目运营与维护标准 144
27.2 运营维护的一般性规定 144
27.3 运营维护手册 145
27.4 项目公共安全保障 146
27.5 应急预案 146
27.6 未履行维护义务、补救及赔偿 147
27.7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或升级改造 147
27.8 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147
27.9 运营期的评估与绩效考核 148
27.10 甲方临时运营与维护 148
27.11 乙方的报告 148
27.12 运营维护承包人的选定 149
27.13 延迟或暂停运营 150
27.14 运营期的一般补偿 150
27.16 运营期保险 151
27.17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151
27.18 运营维护成本 151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154
二十八、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54
28.1 甲方的基本权利: 154
28.2 甲方的基本义务 155
二十九、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57
29.1 乙方的基本权利 157
29.2 乙方的基本义务 157
三十、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160
三十一、乙方的除外责任 160
第九章 付费机制与绩效考核 161
三十三、回报机制 161
33.1 使用者付费 161
33.2 可行性缺口补助 166
三十四、绩效考核 168
三十五、 可行性缺口补助、使用者付费收入的支付程序和时间 168
35.1 可行性缺口补助 168
三十六、调价机制 170
第十章 履约担保 170
三十七、履约担保 170
三十八、履约保函的提取 171
三十九、履约保函的恢复 171
第十一章 保险 172
四十、一般保险义务 172
四十一、保单要求 173
四十二、保险条款变更 173
四十三、保险种类 173
第十二章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173
四十四、甲方监管 173
44.1 审批/审核 173
44.2 备案 174
44.3 现场检查 174
44.4 协调解决 175
44.5 中期评估 175
四十五、甲方的监督权 175
四十六、甲方介入权 176
四十七、甲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177
第十三章 守法义务及法律、政策的变更 178
四十八、守法义务 178
四十九、法律及政策的变更 178
第十四章 公众监督 178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79
五十五、不可抗力事件 179
五十六、免于履行 179
五十七、不可抗力的通知 180
五十八、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80
五十九、不可抗力期间的服务费 180
六十、灾害和本项目的修复 181
第十六章 违约、合同解除及终止 181
六十一、违约及赔偿 181
六十一、合同的解除 183
六十二、合同的提前终止 185
第十七章 项目的移交 187
六十三、合作期满移交 187
六十四、非正常移交 189
第十八章 争议解决 190
六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190
第十九章 其它 190
六十六、合同生效 190
六十七、合同的转让 190
六十八、双方往来文件的权属 190
六十九、保密 191
七十、通知的送达 191
七十一、不弃权 191
七十二、可分割性 191
七十三、信息披露 191
合同附件: 193
附件 1:绩效考核 193
附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233
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33
2、 工期延误 233
3、变更估价 233
4、价格调整 234
5、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过程结算 234
附件 3-社会资本方回报计算表 239
第七章 承继协议(草案) 24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44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2-G3-000998-KLZB)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gxggzy. gxzf. gov. 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月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XZC2022-G3-000998-KLZB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广西政采 [2022]1420 号
项目名称: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预算金额:86371.6 万元
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1.1 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采用 PPP 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根据《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医科大学作为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的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准备、社会资本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的相关工作。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以公开招标方式遴选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社会资本。
1.2 项目合作期为 18 年,其中建设期为 3 年,运营期为 15 年。在合作期限内,由中标的社会资本全额出资在南宁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项目共包括三个子项,具体为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项目;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地中海贫血防治国际研究中心项目;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实验动物科创中心项目。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采用 BOT 模式运作,项目公司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服务及合作期满移交工作。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无偿将本项目的资产和设施移交广西医科大学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具体以合作期届满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3 PPP 项目总投资额:本项目可研投资总额为:126272.86 万元,由实施机构负责的部分室内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和设备费等共计 15668.78 万元不纳入本项目实
施总投资范围内,则调整后项目实施总投资 110604.08 万元;其中实施机构自筹资金 47000.00 万元不计入 PPP 项目总投资,则 PPP 项目静态总投资为 63604.08 万元;根据实际情况,按年计算建设期利息,贷款利率暂按 2022 年 2 月 21 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5 年期以上 LPR4.6%考虑,建设期利息为 3846.12 万元,则本 PPP 项目总投资额为 67450.208 万元。
1.4 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公司组建、投资回报机制等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项目合作期为 18 年,其中建设期为 3 年,运营期为 15 年。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开发布了广西医科大
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并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工作。2022 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资格预审结果公告;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为合格供应商,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
本项目采购文件为网上免费下载。凡满足要求并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请于 2022 年 月 日至 2022 年 月 日,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xggzy.gxzf.gov.cn/),完成投标单位账号注册即可下载采购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政务 中心 4 楼)(具体资格预审开标厅详见当天交易中心电子屏幕);逾期送达或不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及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信息查询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广西政
府 采 购 网 ( http://zfcg.gxzf.gov.cn )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www.cebpubservice.com )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zbtb.gxi.gov.cn:9000/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供应商须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供应商入驻”完 成注册。未注册的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进行注册(政采云平台-商家入驻-注册),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3.本项目投标报价分为年化收益率与建安工程费下浮系数两部分,按百分比报价;有效报价范围:(1)年化收益率报价≤6.500%,报价大于该数值的,作无效投标处理;(2)建安工程费下浮系数值≥4%,下浮系数值小于该数值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4.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等的合格标准。
(2)运营维护标准:运营维护标准须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行业标准,且达到政府规定的每年绩效考核要求。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医科大学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 22 号
联系人:吴智辉 联系电话:0771-53308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 170 号
项目联系人:周晨,联系电话:0771-3491670,传真:0771-2273500 3.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1544
广西医科大学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
第二章 采购需求
根据《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医科大学作为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的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准备、社会资本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的相关工作。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采用 PPP 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运维管理。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以公开招标方式遴选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社会资本。
项目合作期为 18 年,其中建设期为 3 年,运营期为 15 年,在合作期限内,由中标的社会资本全额出资在南宁市注册设立项目公司。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项目共包括三个子项,具体为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项目;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地中海贫血防治国际研究中心项目;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实验动物科创中心项目。
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采用 BOT 模式运作,项目公司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服务及合作期满移交工作。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无偿将本项目的资产和设施移交广西医科大学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具体以合作期届满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南宁市五象新区玉岭路以东、凤凰路以南、楞仙路以西、玉成路以北地块。 2、项目建设性质
新建项目。 3、资金来源
通过 PPP 模式融资解决。
4、本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建成项目相关设施和资产的运营维护服务内容
4.1 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共包括三个子项,具体为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项目;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地中海贫血防治国际研究中心项目;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实验动物科创中心项目。
4.1.1 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项目
本子项总建筑面积为 137500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129205 平方米,地
下建筑面积为 8295 平方米。主要建设东南亚医药教育研究中心组团 15800 平方米,
东盟公共卫生预防研究中心组团 18300 平方米, 食堂及后勤用房 17660 平方米,北
大门 570 平方米,5#宿舍 8140 平方米,6#宿舍 8110 平方米,7#宿舍 8110 平方米,
西大门 230 平方米,行政与学术综合楼 8730 平方米,东盟公共卫生预防研究中心组
团 5065 平方米,东南亚临床专业人才教育研究院组团 8750 平方米,国际教育学院
组团 12900 平方米,15#宿舍 6550 平方米,16#宿舍 4100 平方米,17#宿舍 4200 平
方米,18#宿舍 6480 平方米,公厕及景观建筑 100 平方米(其中厕所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消防工程、智能设计、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工程设计。
本子项总建筑面积为 137500 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 36285 平方米,计容面积为 125875 平方米。具体建设规模详见表 1-1。
1-1 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项目总指标表
序号 | 名称 | 数值(平方米) | 备注 |
1 | 项目总占地面积 | 36285 | |
2 | 项目总建筑面积 | 137500 | |
2.1 | 地上总建筑面积 | 129205 | |
2.2 | 地下室总建筑面积 | 8295 | |
2.2.1 | 东南亚医药教育研究中心组团 | 15800 | |
2.2.2 | 东盟公共卫生预防研究中心组团 | 18300 | |
2.2.3 | 食堂及后勤用房 | 17660 | |
2.2.4 | 北大门 | 570 | |
2.2.5 | 5#学生宿舍 | 8140 | |
2.2.6 | 6#学生宿舍 | 8110 | |
2.2.7 | 7#学生宿舍 | 8110 | |
2.2.8 | 西大门 | 230 | |
2.2.9 | 行政与学术综合楼 | 8730 | |
2.2.10 | 东南亚临床专业人才教育研究院组团 | 8750 | |
2.2.11 | 国际教育学院组团 | 12900 | |
2.2.12 | 室内体育馆 | 7480 |
2.2.13 | 南大门 | 390 | |
2.2.14 | 看台 | 900 | |
2.2.15 | 15#学生宿舍 | 6550 | |
2.2.16 | 16#学生宿舍 | 4100 | |
2.2.17 | 17#学生宿舍 | 4200 | |
2.2.18 | 18#学生宿舍 | 6480 | |
2.2.19 | 公厕和景观建筑 | 100 |
4.1.2 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地中海贫血防治国际研究中心项目
本子项建设一栋 8 层研究中心楼,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用房、实验室、学术交流中
心用房等,项目占地面积 2287.8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5190.98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排水系统、电力电气系统、消防系统、智能化管理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
本子项大楼总建筑面积 15190.98 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3542.29 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 11648.69 平方米。
房屋分类 | 占比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科研用房 | 57.95% | 6750.00 | |
科研辅助用房 | 17.00% | 1980.00 | |
公用设施 | 7.00% | 815.00 | |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 18.06% | 2103.69 | |
合计 | 100% | 11648.69 |
本子项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分配详见表 1-2,符合规范要求的比例范围。表 1-2 本子项目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分配表
4.1.3 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实验动物科创中心项目
本子项新建一栋实验动物科创中心楼,占地面积 3237.8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23767.35 平方米(部分楼层因实验室、动物饲养用房的工艺要求,需配套设备层,
因此有建筑面积 10982.3 平方米的楼层层高为 6.5 米)。主要内容包括动物实验检测室、预置 PI 实验室、会议室、感染性实验室等。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排水系统、电力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
表 1-3 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实验动物科创中心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项目用地面积 | m2 | 12424.3 | |
1.1 | 项目占地面积 | m2 | 3237.8 | |
2 | 项目总建筑面积 | m2 | 23767.35 | |
2.1 | 地上建筑面积 | m2 | 19923.21 | |
2.1.1 | 检测分析楼 | m2 | 10453.79 | |
2.1.2 | 基因工程楼 | m2 | 7866.93 | |
2.1.3 | 感染性实验室 | m2 | 1437.29 | |
2.1.4 | 连廊 | m2 | 165.2 | |
2.2 | 地下建筑面积 | m2 | 3844.14 | |
3 | 占地面积 | m2 | 3237.8 | |
4 | 机动车位 | 个 | 67 | 其中地面停车位 34 个,地下停车位 33 个 |
4.2、建成项目相关设施和资产的运营维护服务内容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运营维护,保证项目合作期内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并满足实施机构绩效考核所规定的服务要求。具体运营维护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五象校区基础设施日常维护服务
1)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项目
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行政办公用房、院系级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后勤及附属用房、场地及服务设施,其中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服务。
2)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地中海贫血防治国际研究中心项目 8 层的中国-东盟地中海贫血防治国际研究中心大楼的日常运营维护服务。
3)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实验动物科创中心项目检测分析楼,基因工程楼,感染性实验室,连廊,污水处理池设备间及地下室等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服务工作。
(2)实验动物科创中心动物代养服务
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实验动物科创中心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负责实验动物科创中心 8000 笼位的动物代养服务工作。
(3)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体育场馆运营及停车场运营服务
项目公司负责五象校区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体育场馆运营及停车场运营等服务。
5、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分为建设工程投资和运营维护成本两部分。
5.1 建设工程投资
5.1.1、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程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共计 126272.86 万元。其中: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项
目总投资 92103.46 万元,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地中海贫血防治国际研究中心项
目总投资为 15569.40 万元,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一东盟实验动物科创中心项目总投
资额为 18600.00 万元。具体如下:
1)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项目
根据《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子项项目总投资为 92103.46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50531.55 万元,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4749.43 万元,预备费 6822.48 万元。具体如下表 1-4 所示:
表 1-4 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项目投资估算表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价值(万元) | 技术经济指标 | 占投资比例(%) | 备注 | ||||||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设备购置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
一 | 工程费用 | 37911.07 | 7971.81 | 4648. 67 | 50531.55 | 平方米 | 137500 | 3675 | 54.86 | 详见投资估算分表 | |
1 | 地下室 | 2903.25 | 243.88 | 104.52 | 3251.65 | 平方米 | 8295 | 3920 | |||
2 | 东南亚医药教育研究中心组团 | 3052.60 | 480.78 | 276.05 | 3809.43 | 平方米 | 15263 | 2496 | |||
3 | 东盟公共卫生预防教育研究中心组团 | 3085.56 | 539.97 | 311.42 | 3936.95 | 平方米 | 17142 | 2297 | |||
4 | 多层学生宿舍 | 7882.20 | 1379. 39 | 821.17 | 8703.37 | 平方米 | 43790 | 2303 | |||
5 | 食堂及后勤用房 | 2851.20 | 520.63 | 657.29 | 4029.12 | 平方米 | 12960 | 3109 | |||
6 | 东南亚临床专业人才教育研究院组团 | 1837.50 | 306.26 | 251.26 | 2395.02 | 平方米 | 8750 | 2737 | |||
7 | 国际教育学院组团 | 2709.00 | 406.35 | 309.15 | 3424.5 | 平方米 | 12900 | 2655 | |||
8 | 行政与学术综合楼 | 1833. 30 | 275.00 | 177.86 | 452.86 | 平方米 | 8730 | 2619 | |||
9 | 室内体育馆 | 1645.60 | 397.94 | 170.54 | 2214.08 | 平方米 | 7480 | 2960 | |||
10 | 看台及附属商业 | 180.00 | 28.35 | 12.15 | 220.5 | 平方米 | 900 | 2450 | |||
12 | 一星绿色建筑增量投资 | 1033.64 | 1033.64 | 平方米 | 129205 | 80 |
14 | 可再生能源系统 | 412.50 | 962.5 | 1375 | 平方米 | 137500 | 100 | ||||
16 | 总平工程 | 8897.22 | 2980.76 | 594.76 | 12472.74 | 平方米 | 234557 | 532 | 含 1190 平方米大门及门卫室、100 平方米箱变、垃圾、景观建筑 等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36077.77 | 34749. 43 | 34749.43 | 37.73 | 详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 | |||||
三 | 预备费 | 6822.48 | 6822.48 | 7.41 | |||||||
1 | 基本预备费 | 6822.48 | 6822.48 | (<一>+<二>) X8% | |||||||
四 | 建设投资 | 92103.46 | 一+二+三 | ||||||||
五 | 建设期利息 | ||||||||||
六 | 固定资产投资 | 92103.46 | 100 | 四+五 | |||||||
七 | 流动资金 | ||||||||||
八 | 总投资 | 92103. 46 | 平方米 | 135700 | 6698 | 六+七 |
注:本表数据来源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地中海贫血防治国际研究中心项目
根据《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地中海贫血防治国际研究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子项项目总投资为 15569.40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13313.60 万元,工程建
设其他费用 1102.51 万元,预备费 1153.29 万元。具体如下表 1-5 所示:
表 1-5 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地中海贫血防治国际研究中心项目投资估算表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造价(万元) | 技术经济指标 | 占比 | 备注 | ||||||
建筑工程费 | 安装工程费 | 设备购置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单位 | 数量 | 单位价值 (元) | ||||
一 | 工程费用 | 4681.52 | 1463.34 | 7168.74 | 13313.60 | 平方米 | 15190.98 | 8764.15 | 85.51%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102.51 | 1102.51 | 7.08% | |||||||
三 | 预备费 | 1153.29 | 1153.29 | 7.41% | |||||||
基本预备费 | 1153.29 | 1153.29 | (<一>+< 二>)× 8% | ||||||||
四 | 建设期利息 | 0.00 | 0.00 | ||||||||
五 | 流动资金 | 0.00 | |||||||||
六 | 建设项目总投资 | 15569.40 | 平 方米 | 15190.98 | 10249.11 | 100.00% | 一+二+三 +四+五 |
注:本表数据来源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实验动物科创中心项目
根据《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实验动物科创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子项项目总投资额为18600.00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5626.34 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2089.42 万元,预备费用为 884.24 万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 1-6 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实验动物科创中心项目投资估算表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造价(万元) | 技术经济指标 | 占比 | 备注 | ||||||
建筑工程费 | 安装工程费 | 设备购置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单位 | 数量 | 单位价值(元) | ||||
一 | 工程费用 | 10010.54 | 2971.56 | 2644.24 | 15626.34 | 平方米 | 23767.3 5 | 6575 | 84.01%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2089.42 | 2089.42 | 11.23% | |||||||
三 | 预备费 | 884.24 | 884.24 | 4.75% |
基本预备费 | 884.24 | 884.24 | (<一>+<二>)× 5% | ||||||||
四 | 建设期利息 | 0.00 | 0.00 | ||||||||
1 | 第一年 | 0.00 | |||||||||
2 | 第二年 | 0.00 | |||||||||
五 | 流动资金 | 0.00 | |||||||||
六 | 建设项目总投资 | 18600.00 | 平方米 | 23767.3 5 | 7826 | 100.00% | 一+二+三 +四+五 |
注:本表数据来源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1.2、调整后项目实施总投资
根据已批复的 3 个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 126272.86 万元,部分投资金额不在调整后项目实施总投资范围内,具体如下:
1)已批复的三个子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费用合计为 79471.49 万元。实施机构负责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地中海贫血防治国际研究中心子项建设投资中的设备费、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实验动物科创中心子项建设投资中的地上基因工程楼、地上检测分析楼、感染性实验室的室内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和设备费合计 12776.68万元,不在调整后项目实施总投资范围,不计入社会资本负责的建设投资。调整后工程费用为 66694.81 万元。
2)已批复的三个子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合计为 37941.36万元。实施机构已对部分前期工作进行招标采购,三个子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部分费用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因此不能简单相加计算,按实际合同金额减少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 1835.92 万元,按实际合同金额重新调整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为
36105.43 万元。
已批复的三个子项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合计 1056.17 万元,鉴于实施机构性质,该部分费用已在采购人的日常开支中支付,项目公司并未承担,故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归属实施机构所有,不计入社会资本负责的建设投资。
根据合同及可研暂定金额调整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扣除按实际合同金额减少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归属实施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35049.26 万元。
综上,调整后项目实施总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实施机构负责的室内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和设备费+实际合同金额减少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归属实施机构的
建设单位管理费)
=126272.860-(12776.680+1835.922+1056.170)
=126272.860-15668.772
=110604.088 万元
5.1.3、PPP 项目总投资
结合项目建设管理需要,调整后项目实施总投资 110604.08 万元(由实施机构负
责的部分室内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和设备费等共计 15668.78 万元不在调整后项目实
施总投资范围),其中实施机构自筹资金 47000 万元,由实施机构统筹安排,不计入 PPP 项目总投资, PPP 项目静态总投资为 63604.08 万元。根据实际情况,按年计算建设期利息,项目计划工期为 3 年,根据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建设投资金额比例 40%:
30%: 30%分别在第 1.2、3 年按年投入,贷款利率暂按 2022 年 2 月 21 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5 年期以上 LPR4.6%考虑,建设期利息为 3846.12 万元。最终以实际贷款合同约定数值为准,且实际贷款合同约定数值不能超出贷款基础利率的上限值,并按实际融资利率进行计算建设期利息。
具体计算如下表所示:
表 1-7 项目总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序号 | 年份 名称 | 合计 | 计算期 | ||
1 | 2 | 3 | |||
1 | 可研总投资 | 126272.860 | 50509.144 | 37881.858 | 37881.858 |
1.1 | 建设投资 | 126272. 860 | 50509.144 | 37881.858 | 37881.858 |
1.2 | 建设期利息 | 0.000 | 0.000 | 0.000 | 0.000 |
2 | 不在调整后项目实施总投资范围的投资金额 | 15668.772 | |||
2.1 | 广西医科大学负责的部分室内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和设备费 | 12776.680 | |||
2.2 | 按照实际合同金额减少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835.922 | |||
2.3 | 归属广西医科大学的建设单位管理费 | 1056.170 | |||
3 | 调整后项目实施总投资 | 110604.088 | 65271.196 | 22666.446 | 22666.446 |
3.1 | 工程建设费(扣除广西医科大学负责的部分室内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和设备费) | 66694.810 | 26677.921 | 20008.443 | 20008.443 |
3.2 | 根据合同及可研暂定金额调整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扣除实际合同金额减少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归属广西 | 35049.268 | 35049.268 | 0.000 | 0.000 |
医科大学的建设单位管理费) | |||||
3.3 | 预备费 | 8860.010 | 3544.004 | 2658.003 | 2658.003 |
4 | 广西医科大学自筹资金 | 47000.000 | 39191.857 | 3904.072 | 3904.072 |
4.1 | 广西医科大学负责支付的工程其他费 | 33986.428 | 33986.428 | 0.000 | 0.000 |
4.1.1 | 广西医科大学已支付的建设工程其他费用 | 29772.078 | 29772.078 | 0.000 | 0.000 |
4.1.2 | 广西医科大学应付未付的建设工程其他费用 | 4214.350 | 4214.350 | ||
4.2 | 广西医科大学建设期间拟投入的工程费用(不含预备费) | 13013.572 | 5205.429 | 3904.072 | 3904.072 |
5 | PPP 项目静态总投资 | 63604.088 | 26079.339 | 18762.374 | 18762.374 |
6 | PPP 项目总投资 | 67450.208 | 26557.002 | 20078.844 | 20814.362 |
6.1 | 建设投资 | 63604.088 | 26079.339 | 18762.374 | 18762.374 |
6.1.1 | PPP 项目静态总投资 | 63604.088 | 26079.339 | 18762.374 | 18762.374 |
6.1.2 | 广西医科大学建设投资 | 0.000 | 0.000 | 0.000 | 0.000 |
6.2 | 用于建设期利息 | 3846.120 | 477.663 | 1316.470 | 2051.988 |
6.3 | 用于流动资金 | 0.000 | |||
7 | 资金筹措 | 67450.208 | 26557.002 | 20078.844 | 20814.362 |
7.1 | 项目资本金 | 13490.042 | 5311.400 | 4015.769 | 4162.872 |
7.1.1 | 用于建设投资 | 13490.042 | 5311.400 | 4015.769 | 4162.872 |
7.1.1.1 | 社会资本方用于建设投资 | 13490.042 | 5311.400 | 4015.769 | 4162.872 |
7.1.1.2 | 广西医科大学用于建设投资 | ||||
7.1.2 | 用于建设期利息 | ||||
7.1.3 | 用于流动资金 | ||||
7.2 | 债务资金 | 53960.166 | 21245.601 | 16063.075 | 16651.490 |
7.2.1 | 用于建设投资 | 50114.046 | 20767.939 | 14746.606 | 14599.502 |
7.2.1.1 | 社会资本用于建设投资 | 50114.046 | 20767.939 | 14746.606 | 14599.502 |
7.2.1.2 | 政府用于建设投资 | ||||
7.2.2 | 用于建设期利息 | 3846.120 | 477.663 | 1316.470 | 2051.988 |
7.2.2.1 | 社会资本方用于建设期利息 | 3846.120 | 477.663 | 1316. 470 | 2051.988 |
7.2.2.2 | 广西医科大学用于建设期利息 | ||||
7.2.3 | 用于流动资金 | ||||
7.3 | 其他资金 | ||||
7.3.1 | 用于建设投资 |
7.3.1.1 | 社会资本方用于建设投资 | ||||
7.3.1.2 | 广西医科大学用于建设投资 | ||||
7.3.2 | 用于建设期利息 | ||||
7.3.3 | 用于流动资金 |
PPP 项目总投资
=PPP 静态总投资+建设期利息
=63604.088+ 3846.120
=67450.208 万元
5.1.4 社会资本回报计算基数
=PPP 项目总投资-政府方出资金额
=67450.208-0
=67450.208 万元
经本项目实施方案测算,社会资本的回报计算基数为 67450.208 万元,因本项目现阶段投资估算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故投资额可能会有变动。本项目最终投资额如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为准,如不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
建设期内,除上述建设实施内容以外,项目实施范围内,如需新增工程建设内容的,新增工程内容按照工程设计变更程序纳入本项目进行实施。新增工程内容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为准。由此涉及到项目投资及付费变动的,相应做出调整。
政府方出资金额包括实施机构支付的前期费用等。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时,归属政府方所有。若本项目未来有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支持,且该补助在建设期内到位,则在社会资本投资中扣减该笔补助的金额。运营期内,每年财政负责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暂定为 900 万元,实施机构负责支付的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按照扣减补助之后的 PPP 建设工程投资额和确定的财务模型中及中标社会资本的其他数据进行调整;如该补助在运营期内到位,则实施机构支付补助资金给项目公司。财政部门对补助金额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双方资金的使用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协商,以有利于工程项目推进为原则。
5.1.5 实施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其他费
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由实施机构负责完成。目前,实施机构已支付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在内的前期工作费用为 29772.07 万元。由实施机构负责支付城建配套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监理费、景
观设计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用剩余部分为 4214.35 万元。
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高可靠供电费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及水土流失防治费共计 1062.84 万元由社会资本负责,剩余的建设
工程其他费共 33986.42794 万元由实施机构负责,在实施机构自筹资金 47000 万元内安排。社会资本负责部分详见下表:
序号 | 费用名称 | 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 443.8 | 社会资本负责 |
2 | 工程保险费 | 320.94 | 社会资本负责 |
3 | 高可靠供电费用 | 303.51 | 社会资本负责 |
4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及水土流失防治费 | 0.59 | 社会资本负责 |
合计(万元) | 1062.84 |
5.2 运营维护成本
5.2.1 运营维护成本
1)五象校区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费用
项目公司负责实施进行维修、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服务。五象校区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普通水泥楼面地面及散维修、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室内墙面及顶棚、钢木门窗及五金要件、采光井、雨落管、屋面采光井、外檐装修、结构构件、室内给水系统管道、卫生设备及配件、排水管道、化粪池,检查井维护、供电供水设备、电梯、空调内部道路及绿化等维护服务的相关费用。
参考《市政公共设施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并结合广西医科大学几个校区近年物业招标控制价的数据。拟确定初始运营年的学校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费按其调整后的工程建设费(扣除通过上级补助资金筹集动物科创中心室内装修、设备费用和地中海贫血防治中心设备费用)66694.810 万元的 0.5%计取,约为 333.47 万元/年,日常维护和养护费将随着使用加重而逐年上升。经核实 2016 年-2020 年项目所在地南宁市近 5 年 CPI 平均增长率为 2.0%,故本项目日常维护和养护费增长率暂按 2.0%计算。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4 个月
为质保期,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 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五象校区日常维修和养护所产生的的水电成本计入该部分运营成本。若发生在质保范围内的运营维护成本,不计入运营维护成本;若发生在质保范围外的运营维护费用,由项目公司报运营维护项目相关费用清单,经实施机构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复,最后以政府方核定批复的金额为准。
2)项目公司人员工资
项目公司人员拟定为 49 人,其中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1 人,财务总监 1 人,
会计出纳 2 人,行政人员 2 人,体育场馆管理人员 3 人,动物养殖人员 30 人,停车
管理员 9 人。
运营期首年职工工资合计 342.41 万元/年。参照《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区 2019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
19 号)规定,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 6%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依据本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企业,建议不超过基准线。本项目人员工资福利增长率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 2%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暂定合作期职工工资福利每年上浮 2%,测算均包括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费,若实际中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有所调整,按照最新文件要求予以相应调整。
3)动物代养成本
参考广西医科大学动物实验中心近年动物代养成本,并结合新建动物实验中心拟设置 8000 笼位数。动物代养成本包括饲料、饮水、垫料、清洗消毒物品等护理所
需材料以及动物代养所需水电费用。运营期首年动物代养成本为 700.00 万元。经核实 2016 年-2020 年项目所在地南宁市近 5 年 CPI 平均增长率为 2.0%,故本项目动物代养成本增长率暂按 2.0%计算。
4)学生住宿水电费用成本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88 号)“学生
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包含学生宿舍供水、供电定额,超过供水、供电定额标准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非公寓式学生宿舍(4-6 人间),额度为 5 度电/人/月、5 立方水/人/月”的文件要求,本项目暂按五象校区规划住宿人数为
4000 人,该部分水电额度按 5 度电/人/月、5 立方水/人/月,根据绿城水务现行水
费收取标准,水费为 1.45 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 1.14 元/立方米,水资源费为
0.1 元/立方米,合计 2.69 元/立方米;并根据南方电网公司向居民(学校、居委会等)1-10 千伏的现行电价标准 0.5441 元/千瓦时计算,故运营期,该部分学生住宿水电费用为 77.62 万元/年。该部分水电费按实际住宿人数消耗额度计入运营成本。
5)合作期内中、大修
在运营期内,因自然损耗、超载使用等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校园基础设施损坏,项目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维修的情况上报给实施机构,由实施机构检测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报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进行检测评定,结果显示需要更新重置和进行中大修工程的,则进行更新重置和中大修工程,若检测结果显示未达到更新重置标准,则不予进行更新重置和中大修工程。检测费用由实施机构承担。运营期内,五象校区基础设施质保期内的维护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因自然损耗、超载使用等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五象校区基础设施损坏的所产生维修费用由实施机构承担。
6)学生住宿空调设备投入
项目公司在建设期最后一年投入学生住宿空调设备,新建宿舍共计 736 间,根据京东、天猫网络电商平台美的空调、格力空调、奥克斯空调的报价范围大多为 3400-6599 元/台,本项目暂按 4000 元/台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空调、办公桌椅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 5 年”的文件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使用情况,本项目折旧年限为 7 年,残值为 0。运营期内,学生住宿空调设备需在合作期第 3、10 年分别投入 294.40 万元,共计 588.80 万元。学生住宿空调设备部分投资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不纳入项目总投资,不计入社会资本方回报计算基数。该部分投资由社会资本方通过向使用者收取学生住宿空调(含空调)的方式获取相应回报。
7)运营维护费用申请流程
项目公司需在每年的 6 月 30 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运营维护计划方案及运营维护项目相关费用清单,由实施机构审核后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复,最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定批复的金额为准。项目公司据此开展下一运营年的维护工作。如在核定批复的金额之内的,则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如超过核定批复的金额的,则按核定批复的金额进行结算。
1-8 竣工验收指标汇总表
指标类别 | 指标说明 |
质量 | 需符合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 3 月 1 日修正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45/029-2016);《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T45-042-20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 年版);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规范》(GB/T 50476-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 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砌 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2015】 98 号;《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广西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T45-042-201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2013;《绿色建 筑评价标准》(DBJ/T 45-020-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93); 《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0052—2013);《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GB/T23331—200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21);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06);《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 20596—2010);《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J/T45—013—2016);《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城镇给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 —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78—2008);《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GB/T50563—2010);《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ZDB/Z49—2011);《南宁市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图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201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5(2015 年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局部修订);《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标准》GB50223-200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21;《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3-201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JGJ 310-201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20kV 及以下变电 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2011 年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检 |
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32146.1-2015);《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划》GB50447-2008;《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14925-2010;《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 191-2018;《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2019;《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 号);《“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发〔2016〕43 号);《“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发改高技〔2016〕2665 号);《“十三五”生物技术创新专项规划》;《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13 年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T45-042-2017);《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12);《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18);《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 年局部修订);《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2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1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7);《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 号);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发改投资 〔2006〕13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 191-2018);《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 67-2019);《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18);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7);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1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广西战略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2〕208 号);《广西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桂政发〔2016〕9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广西医科大学科研平台建设工作 方案(2016-2020 年) 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155 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 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 23 号);《研究广西医科大学建设发展工作的纪要》(桂政阅〔2016〕12 号);《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广西九张 |
创新名片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等国家与地方的其他现行规范和规定及建设单位有关委托文件及设计任务书要求, 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 |
工期及合作期限 | 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时间要求等具体情况,项目合作期为 18 年,其中 建设期为 3 年,运营期为 15 年。项目建设计划在 2022 年开始实施,项目建设期自监理工 程师下达开工令之日起算,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运营期 15 年自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起算,至项目整体正式移交政府之日止。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分别计算,如建设期缩短或延长,运营期限不发生变化,合作期限相应调整。 项目推进时,也可由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根据实施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
环境保护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 253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 |
安全生产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1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GJ65-201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19、《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建筑施工腕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建筑深基坑工程施 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等。 |
注:若国家、自治区出台具体验收、考核办法,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标准,以国家、自治区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运营维护,保证项目
合作期内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并满足实施机构绩效考核所规定的服务要求。
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时间要求等具体情况,项目合作期为 18 年,
其中建设期为 3 年,运营期为 15 年。项目建设计划在 2022 年开始实施,项目建设
期自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日起算,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运营期 15年自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起算,至项目整体正式移交政府之日止。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分别计算,如建设期缩短或延长,运营期限不发生变化,合作期限相应调整。项目推进时,也可由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根据实施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项目运作结构图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医科大学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作为本项目的主管协调机构。
(2)广西医科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社会资本并和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
《投资合作协议》及《PPP 项目合同》。 (3)中标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
(4)广西医科大学、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签订《承继协议》。
(5)中标社会资本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向金融机构借款并签订融资协议,并在约定期间内向金融机构还款。
(6)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服务工作。
(7)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对约定的项目设施进行运营,为在校师生提供服务,并由在学校基础设施的使用者支付相应的使用者服务费。
(8)运营期内,广西医科大学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出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和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之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基于绩效考核结果将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给广西医科大学,再由广西医科大学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给项目公司。
(9)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无偿将本项目的资产和设施移交实施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1、本项目由中标社会资本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PPP 项目合同》后 30个工作日内依法在南宁市组建项目公司。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运营权授予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承担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移交的任务。
3、项目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项目资本金:本项目的三个子项均为教育类的房建基础设施项目,PPP 项目总投资额为 67450.208 万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 号)文件说明,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 20%不变”。按照上述规定,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程总投资共计 126272.860 万元,调整后项目实施总投资为 110604.088
万元,根据调整后项目实施总投资,扣除实施机构自筹资金 47000.00 万元,按年计算建设期利息,社会资本的 PPP 项目总投资额为 67450.208 万元,在满足金融机构贷款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资本金按 PPP 项目总投资额为 67450.208 万元的 20%设定,中标社会资本应注入的项目资本金为 13490.042 万元。项目资本金可分期注入,首
次注入金额为 5000 万元,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的 1 个月内投入;项目公司成立后 12
个月内累计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 5311.40 万元;项目公司成立后 24 个月内累
计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 9327.1691 万元;剩余部分 4162.872 万元最迟须在项
目公司成立后 36 个月内投入完毕。
5、注册资本:项目公司由中标社会资本全资设立,项目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性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全部由社会资本以货币出资,占股 100%。注册资本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依法足额到位。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如有联合体成员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则应在项目公司占有相应比例的股权。
6、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 [2019]10 号)文件规定,中标社会资本不能用债务性融资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若中标社会资本用债务性融资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中标社会资本承担。为担保项目资本金出资及时到位,中标社会资本作为项目公司股东,除按时缴付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外,对其承担的项目资本金的剩余部分须根据建设进度按比例到位。
(1)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2)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
本项目属于公益性的教育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行政办公用房、院系级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后勤及附属用房、场地及服务设施,其中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消防等设施,社会资本负责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及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动物代养服务、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赁服务、体育场馆租赁服务和停车场租赁服务。实施机构根据可行性缺口补助付费和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时间及运营期绩效考核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和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
(3)本项目获得的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提供的财政性补贴,属于政府方投入的资金,在实施机构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及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时予以相应扣减。
4.1 项目公司回报机制
项目公司回报指项目公司为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适用法律及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
弥补项目建设总投资、经营税费等投入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获得的收入包括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使用者付费是指在项目进入运营期后,项目公司向终端用户提供各种设施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将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费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体育场馆经营收入、停车费收入和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作为使用者付费收入。可行性缺口补助指项目公司为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使用法律及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在使用者付费无法满足项目公司前期投资和运营回报及相应投资回报率的情况下,以由实施机构提供一定的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使项目具备可行性。但此种付费机制的基本原则是“补缺口”,而不能使项目公司因此获得超额利润。
(1)使用者付费的收取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将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体育场馆经营收入、停车费收入、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作为使用者付费收入。项目公司可通过收取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体育场馆经营收入、停车费收入和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获得运营收入。为保证项目公司在本项目中的收益权,实施机构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授予项目公司在本项目中唯一的、排他性的经营权,不得将经营权授予其它任何第三方,否则实施机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项目公司因此损失的金额。
①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收入
I .实际的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收入可能低于测算值,此时实际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收入与测算值的偏差量采用以下机制分担该风险:
A.运营期内,因建设或运营维护维修质量不满足国家和地方规范或标准的要求等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实际的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收入小于测算值时,实施机构不负责就使用者付费部分补足项目公司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收入至测算值,不足部分由项目公司自行负担,实施机构仅负责根据项目合同和绩效考核标准支付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给社会资本方,
实施机构不承担其它任何补偿或支付责任。
B.运营期内,因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收费标准降低、办学规模学生人数低于测算值或其它政策变化等非社会资本方原因导致实际的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收入小于测算值时,实施机构通过自有资金负责就使用者付费部分补足项目公司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净收入(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至本项目实施方案的测算值,实施机构按照《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该部分补足金额由实施机构在次年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给项目公司。
C.如果当年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收入超出测算值,则超出预测值的全部归属实施机构所有。用来抵扣当年实施机构需支付的金额或按实施机构要求另行处理。
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收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预测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收入风险由实施机构承担。
II.学生住宿费(含空调)、动物代养服务收费标准调整
学生住宿费(含空调)、动物代养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以自治区物价部门备案价为准。
②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体育场馆经营收入和停车费收入
A.运营期内,因经营管理工作不积极主动、不作为、管理混乱、未及时落实经营管理措施等项目公司原因导致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体育场馆经营收入和停车费收入小于测算值时,不足部分由项目公司自行负担。按本条 B、C 款约定的原则计算补偿合作年限或收入时,对上述收入的不足部分不予补偿,同时将该不足部分的金额计入项目公司已取得的收入总额中。
B.因受国家政策、五象校区实际办学规模、周边环境等多种非项目公司因素影响,实际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体育场馆经营收入和停车费收入值
≥测算值 50%,但未超过测算值的 100%时,实施机构通过同意延长上述经营项目的合作年限的方式对项目公司测算收益的不足部分予以补偿,但在延长的合作年限内,自治区财政不再提供补助资金。
补偿的原则:延长合作年限后,项目公司在整个合作期内累计获得的上述收益的折现值总额与本项目实施方案测算值相等,两者的差值为 0。合作期结束后,根据
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获得的实际收入,求出其折现值总额,再按补偿原则反推出调整后的合作期限和相应的补偿收入。其中折现率取中标社会资本的年化收益率报价,设定的折现初始时间节点为项目运营期开始的时间,该部分收益测算值的折现值总额暂定为 3433.69 万元,最终按中标社会资本的年化收益率报价重新计算。具体的合作期限调整方案由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协商确认。
补偿公式如下所示:
N 1 n-3 N 2
n-3
P0= ∑Hn /(1+k)
n=n0
= ∑Hn /(1+k)
n=n0,
其中:
P0 为本项目实施方案测算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体育场馆经营收入和停车费收入总额;
n0=4,为本项目实施方案初始运营的年份; n0,为实际初始运营的年份;
N1 为合作期限,本项目实施方案合作期限按 18 年计取; N2 为实际调整后合作期限;
k 为折现率,本项目折现率暂按 6.5%计取;最终以中标社会资本的年化收益率报价为准。
Hn 为第 n 年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体育场馆经营收入和停车费收入总额。
C.当实际收入值<本项目实施方案测算值 50%时,实施机构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使用自有资金,自主选择在合作期期间或合作期结束后分次补足项目公司上述三项 收入至本项目实施方案测算值的 50%, 剩余的 50%部分,仅通过延长经营收入年限 予以补足。具体的补偿方案按上述 B 款约定的补偿原则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另行 协商确定。
D.如果当年实际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体育场馆经营收入和停车费收入超出测算值,则超出测算值的全部归属实施机构所有。用来抵扣当年实施机构需支付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或按实施机构要求另行处理。
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体育场馆经营收入和停车费收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体育场馆经营收入和停车费收入风险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双方共同承
担。
II.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体育场馆经营和停车费收费标准调整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管理费比例具体由项目公司与经营承租者
签订的合同为准。停车费、体育场馆经营收费标准调整则以自治区物价部门文件为准。
以上各项经营权转让收入允许项目公司通过自营或外包的方式获取相关投资回报,但鉴于目前的大部分实践情况都是外包给商户租用,故本项目实施方案系按照转让经营权的思路来进行财务测算。
③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收入
根据实施机构近 3 年的财务收入分析,生均财政拨款、学生学费等费用合计本科学生生均年收入约 1.5 万元,2024 年,PPP 项目建设完成后,五象校区在校生预计达到 4000 人。在办学规模扩大、保障教职工收入稳定且适度增长的基础上,在运营期内(2024 年至 2035 年),实施机构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统筹使用自有资金,每年向项目公司缴纳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学校基础设施使用协议》。实施机构支付的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与可行性缺口补助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本项目运营期内,实际的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收入可能低于测算值,此时实际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收入与测算值的偏差量采用以下机制分担该风险:
A.运营期内,因建设或运营维护维修质量不满足国家和地方规范或标准的要求等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实际的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收入小于测算值时,实施机构不负责就使用者付费部分补足项目公司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收入至测算值,不足部分由项目公司自行负担,实施机构仅负责根据项目合同和绩效考核标准支付实际费用给项目公司,实施机构不承担其它任何补偿或支付责任。
B.运营期内,因学生收费标准降低、五象校区办学规模低于测算值或其它政策变化等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实际的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收入小于测算值时,实施机构负责就使用者付费部分补足项目公司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收入至测算值,实施机构按照《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
因实施机构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项目公司有权就未支付的部分金额向实施机构索赔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期限为实施机构延误支付的实际天数,按中标社会资的年化收益率报价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为止;若连续 3 年实施机构均未支付学校
基础设施使用费,或累计未支付的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总额达到运营期第一年应支
付的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的 3 倍时,属于实施机构违约,社会资本可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PPP 项目合同》。
本项目现阶段投资估算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故投资额可能会有变动,故本项目实施方案测算值为暂定值,竣工验收后,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前,实施机构按中标社会资本报价后调整的财务测算金额支付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及计划安排对本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最终以上有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复为准,并结合社会资本投标报价的年化收益率、运营成本、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关键数据,确定项目公司最终的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的数额。
④其他经营性收入
本项目鼓励项目公司经营热水、直饮水、自动售货机、共享单车、自助洗衣机等其他经营性项目,经由实施机构批准后实施,具体方案由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项目暂不计入其它经营性收入。
(2)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支付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当本项目运营收入不足以覆盖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及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差额部分时,由实施机构按照《PPP 项目合同》约定每年给予项目公司可行性缺口补助,本项目回报机制适宜采取“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
建立项目财务模型,以具体收支数据模拟PPP 项目公司的项目投入和运营期各年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以满足目标项目年化收益率为条件进行计算。本项目以年化收益率作测算指标,参考其他项目,当取本项目的年化收益率 6.5%时作为收益率目标时,测算补贴情况。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条件如下:
1)项目建设投资额在建设期的投入计划 40%:30%:30%投入。
2)合作期内每个自然年现金流的折现时点为年末。
3)假设项目公司运作良好,每年考核绩效优秀,实施机构向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可行性缺口补贴金额。
4)根据本项目三个子项目的投资占比等因素后,广西医科大学国际医药教育 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项目占总分值的 73%;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地中海贫 血防治国际研究中心项目占总分值的 12%;广西医科大学中国-东盟实验动物科创中 心项目占总分值的 15%;本项目政府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金额根据上述比例及考 核绩效结果按半年度支付,本项目实施方案测算时假设所有的项目现金流在年末发生。
5)本项目实施方案测算方法
本项目的实施方案测算公式具体如下所示:
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服务费-使用者付费
Sn=【(A-D)×i×(1+i)N/[(1+i)N-1]】+C-H
6
H= ∑ H K K =1
6 1 2 3 4 5
H =【(A-D)×i×(1+i)N/[(1+i)N-1]】+C-H -H -H -H -H -S
说明:
①N 为项目运营期,N=15;
②Sn 为第 n 年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经与政府方协商,本项目实施方案暂按每年的补助金额为 900 万元进行测算;
③A 为项目总投资额(取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回报计算基数,包含建设期利息,其中建安工程费乘以(1-中标社会资本建安工程费下浮系数报价)计算);
④C 为第 n 年实际发生的年度运营维护费,上限值为经政府方核定批复的金额;
⑤H 为第 n 年的使用者付费(含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动物代养服务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体育场馆经营收入、停车费收入和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收入)。
1)H1 为第 n 年的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
2)H2 为第 n 年的动物代养服务收入;
3)H3 为第 n 年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
4)H4 为第 n 年的体育场馆经营收入;
5)H5 为第 n 年的停车费收入;
6)H6 为第 n 年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收入,根据第 n 年的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计算。
⑥D 为建设期国家、自治区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及实施机构对项目的补助或自筹金额总额;
⑦i 为年化收益率,本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化收益率上限值按照 6.5%控制。
本项目实施方案财务测算中年化收益率的上限值按照 6.5%计算。(最终年化收益率以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报价确定)。
(3)测算结论
经测算,以 18 年合作期,建设期 3 年,运营期 15 年,平均每年学生住宿费(含
空调)收入为 540.00 万元,平均每年动物代养服务费收入为 1683.23 万元,平均每年
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入总额为 81.13 万元,平均每年体育场馆经营收入
为 68.20 万元,平均每年停车费收入为 223.43 万元,实施机构平均每年支付学校基
础设施使用费为 5341.39 万元。
在签订《PPP 项目合同》时以社会资本中标价进行重新计算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与可行性缺口补助。建设期结束后,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以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审计结果的总投资中包含的社会资本方回报计算基数为基准重新计算。
(1)可行性缺口补助 1)支付程序
实施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项目公司向实施机构申请拨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可行性缺口补助申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将可行性缺口补助拨至实施机构,由实施机构将此可行性缺口补助给项目公司。
2)付费时间
政府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按半年支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之日(以早到时间为准)起满 6 个月后的 1 个月内支付第一次可行性缺口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半年度以此类推,项目公司承担相应税费和其它有关成本。
(2)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 1)支付程序
本项目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实施机构负责收取并全部上缴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将学生住宿费(含空调)收入拨付给实施机构,最终由实施机构支付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担相应税费和其它有关成本。
2)付费时间
学生住宿费(含空调)的付费时间与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用相同。
(3)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 1)支付程序
每年实施机构将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列入部门预算,逐级上报。由实施机构、广 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项目公司向实施机构申请拨付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由实施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相应费用。
2)付费时间
本项目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的付费时间按半年度支付。
(4)动物代养服务费、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费、体育场馆经营费、停车费
本项目动物代养服务费、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费、体育场馆经营费、停车费可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实施机构代收后再支付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担相应税费和其它有关成本。体育场馆、停车场水电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水电费用由具体承租人承担。该部分经营收入的付费时间与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用相同。
(5)竣工决算及审计未完成原因调整政府付费额
项目公司完成竣工验收,并在三个月内将项目竣工决算全套文件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若在上述三个月内无法完成,可给予最长六个月时限的缓冲期。
若缓冲期结束后由于项目公司原因仍未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工作,在遇到实施机构付费付款时间节点时,实施机构将以政府付费金额的 90%为基数,根据当期绩效考核结果计算付费金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当期费用。若完成竣工验收一年后由于项目公司原因仍未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工作,实施机构有权暂停支付费用;若完成竣工验收一年后由于政府方原因仍未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工作,实施机构应根据中标社会资本年化收益率和当期绩效考核结果计算付费金额。
待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重新计算政府付费基数、政府付费金额,并在下次付费时进行调整。竣工决算完成前已支付的费用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已支付金额高于最终审定付费金额的,在下期付费时扣减高出部分;已支付金额低于最终审定付费金额的,在下一期付费时补足;该部分金额不予计利息。
本项目的调价机制如下:
(1)项目公司由于自身经营管理效率不高造成建设投资或运营维护成本超支,此状况下按照绩效考核结果支付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超出部
分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
(2)本项目实施方案税费测算依据的参数为暂定,最终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如国家财政或税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公司建设或运营成本发生增加或减少,则实施机构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根据中标社会资本的年化收益率报价进行调整。同时,如由于项目公司自身经营不合规或未按规定质量提供服务,导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或受到惩罚等,应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其余政策性变动风险由实施机构承担。
(3)运营维护成本是指与中标社会资本约定的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支出等各项含税成本费用。项目公司需在每年的 6 月 30 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运营维护计划方案及运营维护项目相关费用清单,由实施机构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复,最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定批复的金额为准。项目公司据此开展下一运营年的维护工作。如在核定批复的金额之内的,则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如超过核定批复的金额的,则按核定批复的金额进行结算。
(4)根据项目实施机构、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投资审计结论,如因项目建设或运营标准变化等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实际工程投资额超过或低于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的工程投资额,则按照中标文件约定的年化收益率重新计算实施机构支付的金额。
(5)项目合作期限内,实施机构可根据自身财务状况自主选择包括(不限于)增加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提前购买本项目部分或全部资产、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付费等方式,按照中标社会资本方投标文件约定的年化收益率报价进行调整实施机构支付的金额,项目公司因此多缴纳的税费由实施机构承担。
(6)调价程序
调价机制触发时,可以由项目公司主动向实施机构提交调价申请,也可以由实施机构向项目公司发出调价通知。项目公司或实施机构应附详细的调整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实施机构、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核定审批后实施,自调价机制启动后的次年执行调整后的价格,直至下一次调价机制启动。
7.1 项目总投资的确定
7.1.1 建设项目最终总投资是指项目建设所发生的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全部费用。
7.1.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对项目管理及投资控制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的规定和标准,严格按照本项目经批准的
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建设总投资预算额等文件控制工程造价,并接受实施机构的监督,严格控制总投资,不得突破。
7.1.3 项目各阶段的投资额上限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初步设计批复后,以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作为总投资控制数。
2)施工图预算金额如需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的,以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结果为准,如不需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的,以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评审结果为准,经实施机构审定的设计变更、材料价差、索赔等计入项目总投资。
3)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审计工作完成后,最终投资额如需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的,以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结果为准,如不需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的,以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评审结果为准。
4)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投资超额,则超过部分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实施机构提出的设计变更以及实施机构认可的工程结算价格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数额调整变化的,费用仍由项目公司承担并支付,但相应调整本项目总投资预算额。
7.2 项目总投资预算额
项目总投资预算额=建安工程预算价+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7.2.1 建安工程预算价计算标准
①施工图预算如需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的,以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结果为准,如不需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的,以甲方委托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
②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版)》;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及有关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材料价格按当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其他的相关
资料。
上述投资认定依据规范文件具体详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暂按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期根据国家和地方最新的政策文件执行。若遇上述定额中缺项的项目,由项目公司依据相应版本的定额编制原则编制补充单价,报监理单位及实施机构结合市场行情共同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按桂建质[2015]16 号文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其他规费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人工费调整按造价部门最新人工费调整文件执行;国家、自治区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及其他调价文件的,按相关文件进行调整;
③材料价格按当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南宁市工程造价信息》,当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项目措施费依据施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其费用按照本项目计价依据确定。
④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实施机构根据各项目的设计标准提供设备配备目录(包括所需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参数等信息);项目公司依据甲方提供的目录编制设备采购预算报实施机构核准,如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据审批后的招标控制价依法进行采购。设备采购额达到依法招标采购条件的,项目公司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确定设备设施供应商和设备价格。
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在投标报价时不下浮,据实计入项目总投资。
⑤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确定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据实计算,经实施机构、乙方审核确认,实施机构前期工作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据实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若需要政府职能部门核准确认的则需经其核准确认。
⑥预备费
本项目的预备费主要为基本预备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初步设计及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在使用预备费前 15 日报实施机构审批,实施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实施机构审批同意的,不得使用。
⑦建设期利息
I.包括融资相关费用。融资资金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计算期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子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建设期延长的,按风险分配原则决定是否计算延长期间的利息。若项目公司融资成本高于贷款基础利率的,则超过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融资额度按照经政府审核确认后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减去项目资本金予以确定。
Ⅱ.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致使建设期利息增加的,增加部分的建设期利息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不计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
Ⅲ.因实施机构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实施机构需协助项目公司沟通金融机构获取相应的宽限期,致使建设期利息增加的,增加部分的建设期利息先由项目公司垫付,计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
7.3 项目变更
7.3.1 变更的内容
实施机构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当出具书面回复,对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适用争议解决程序;项目公司同意变更的,实施机构应当对项目公司变更所需的审批、许可进行积极配合。项目公司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的,在不改变本项目约定的产出要求的原则下,项目公司可以对设计文件提出变更,经实施机构同意后,相关工程变更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规定执行,办理变更手续方可实施,相应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承担。工程变更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除下述工程变更之外,其它投资均由项目公司承担。
I. 因实施机构由于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征地拆迁方案、地质勘察与实际不符、实施机构提出的设计变更、实施机构负责的配套设施建设和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其它政策性调整的原因提出的,通过专家论证确定的,并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工程变更,导致投资额增加或减少的,超出部分全部由实施机构以自筹资金或者调整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金额的方式予以解决;减少部分由实施机构对应下调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金额。相关工程变更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变更规定执行,政策文件如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
II.超出部分全部由实施机构以自筹资金或者调整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金额的方式予以解决;减少部分由实施机构对应下调学校基础设施使用费金额。相关工程变
更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变更规定执行,政策文件如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
Ⅱ.因自然因素的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台风、暴雨、暴风、雷击、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雪灾、泥石流等可保险的自然风险因素造成的工程变更,导致投资额超出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的,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在保险公司赔付额到位前,超出的投资额先由项目公司垫付。
Ⅲ.因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如战争、军事行动、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以正常商业条件购买保险的社会风险因素造成的工程变更,导致投资额超出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全部投资额由项目公司负责筹集资金投入。由不可抗力导致的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投资由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按 50%:50%的比例分担。
②变更的范围
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可进行相关工程变更:
I.增加或减少项目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II.取消项目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
Ⅲ.改变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IV.改变项目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V.改变项目工程的进度计划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③变更的程序
实施机构有权提出变更。项目公司收到经实施机构签认的变更指示且同意变更后,方可实施变更。实施机构提出变更的,应向项目公司发出书面变更指示,变更指示 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项目公司提出变更,需征得实施机构书面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实施。未经许可,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对项目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实施机构应及时协助项目公司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④变更执行
项目公司收到实施机构下达的书面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
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项目公司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工程投资额和工期的影响。
7.4 工程竣工结算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公司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等编制竣工结算,如需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的,以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结果为准,如不需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的,以实施机构委托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
7.4.1 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原则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依据: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 、《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版)》;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及有关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材料价格按当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其他的相关资料。
设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本合同约定的规定的流程,购置项目涉及的设备及工器具的价格以最终中标价格为准。
人工费:执行该单项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采用的人工费标准,如在施工期内造价部门有人工费调整文件,按造价部门最新人工费调整文件执行;国家、自治区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及其他调价文件的,按相关文件进行调整。
材料费: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按当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价。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 5%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
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 5% 时,材料单价
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 5% 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
=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7.4.2 项目实施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南宁市新颁布的有关工程计价方面的文件同时予以执行;新颁布的文件自执行之日起执行,之前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仍按原文件计价规定执行。南宁市颁布的有关工程计价方面的文件优先执行。
7.4.3 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建设期利息结算原则:以 7.4.2约定的方式计算。
7.5.1 实际投资额超出投资预算额的处理
①由实施机构提出的设计变更以及实施机构认可的工程结算价格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数额调整变化的,费用仍由项目公司承担并支付,但相应调整本项目总投资预算额。
②除上述情形外,由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投资超额,均视为项目公司的商业风险,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不再计入项目总投资。
7)项目总投资按绩效考核扣款处罚。
8)在建设期,当本项目每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且项目公司拟提交的工程审计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如需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的,以政府有关部门评审时间为准。如不需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的,由实施机构委托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在一个月内出具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交由实施机构确认,项目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后,在 15 个日历天内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认可。
本 PPP 项目总投资额为 67450.208 万元,项目融资资金为 53960.166 万元,在
项目公司成立后,由中标社会资本负责以项目公司名义依法完成融资交割,向实施机构提交银行的贷款合同、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合法的有效证明,融资金额按照投资合作协议要求分批足额到位。在中标社会资本违约时实施机构按《PPP 项目合同
》约定处理。
项目融资结构表(单位:万元)
序号 | 名称 | 金额(万元) | 比例 |
1 | 项目资本金 | 13490.042 | 20% |
2 | 融资资金 | 53960.166 | 80% |
3 | PPP 项目总投资 | 67450.208 | 100% |
9.1 土地使用权属
本项目用地(包括建设用地)由实施机构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合作期内,实施机构应保证项目公司无偿使用项目用地 ,项目公司应保证本项目用地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未经实施机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改变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基于本项目所形成的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实施机构(包括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有权占有、使用、管理该等资产;未经实施机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对项目资产、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处分,不得将之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实施机构依法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产权/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公司应予以配合。
若本项目提前终止,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方无偿收回。项目合作期正常结束,项目设施期满移交,政府方无偿收回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9.2 项目资产的形成和移交
项目公司成立后负责新建项目及后期资产注入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形成项目设施固定资产应属政府方所有,项目公司仅在经营
期内拥有该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项目公司在完成建设后通过竣工决算确认的项目总投资,按照相关条款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按国际会计准则一般确认为金融资产;中国境内一般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经营年限进行摊销,列入当年的运营总成本。
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应按照经营合同约定的移交范围、移交标准和移交程序等将项目设施向政府方进行无偿移交。
9.3 收益权
项目公司有权以本项目权益进行融资,项目公司不得独自或允许他方在本项目的权利和利益中设立任何其它担保物权、留置权、动产 抵押权或不动产抵押权。
除因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及维护之目的外,项目不得因任何其它目的进行融资。项目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实施机构批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并将相关担保文件及时向实施机构备案。
10.1、合作期满移交
1)移交日期
移交日拟为项目合作期结束当日。
①如因政府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在移交日未能完全移交项目的全部权利和权益,则项目公司可继续运营维护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公司支付延长期内的运营维护费用。
②如因项目公司原因在移交日未能完全移交项目的全部权利和权益,项目公司每延迟一日向实施机构支付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因此给政府方带来的损失。
2)移交前准备
合作期届满 12 个月前,实施机构、相关政府机构和项目公司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负责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最后恢复性大修、最后恢复性大修后的验收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项目合作期满前 12个月为移交过渡期,在此期间,移交委员会有权参与项目公司管理,但不得干预项目公司正常运营。
3)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实施机构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项目全部权利和权益,包括:
①项目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②与项目相关的由项目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③运营和维护项目所要求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获得的);
④所有尚未到期、按其性质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他的协议利益;
⑤政府方对项目公司无偿使用本项目所涉土地的授权以及与项目用地有关的其他权利;
⑥与运营、维护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报表、移交说明、设计图纸和文件等文件资料。
4)移交质量保证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应保证本项目:
①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②符合合同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
实施机构发现移交质量不合格后,向项目公司发出整改通知。收到该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实施机构通知后 30 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实施机构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实施机构有权从移交维护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保函不足以支付恢复性大修费用的,实施机构有权扣除剩余运营补助金额。
移交标准要求:实施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移交前半年,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要求固定资产和设施完好、能正常运营、无债务、无设定抵押担保。政府或政府和社会资本联合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方可作为移交依据。
5)移交费用
①在移交日的 6 个月前,项目公司应当清理完毕所有债务,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债务或者负债(包括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
②为确保移交后项目设施的运行质量,项目公司必须保证在项目合作期届满移交日时项目设施工作正常,项目设施质量保修期应不少于 6 个月。在质保期内发现项目公司造成设施设备有缺陷导致项目设施不能到达使用要求时,项目公司须整改和维修,或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整改和维修,其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在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制定的机构完成移交接管前,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持正常的运营维护业务,确保项目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直至移交完毕。
6)担保的转让
在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
偿转让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批单无偿转让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
7)人员的安置
项目移交后,社会资本应妥善地安置好公司原来的所有员工,实施机构和接任项目公司的经营者不负责安置被解聘员工。人员的安置不应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
8)无关物品的搬移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项目公司应于移交日期之后 30 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非项目公司所属的全部物品。移走的物品仅限于项目公司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本项目设备、工具、备品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其他本项目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实施机构在通知项目公司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保管期最长为 30 日。项目公司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保管期满仍未移走的,视为该物品为无用物品任凭实施机构处理,实施机构处理物品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9)非正常移交
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项目公司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物件移交实施机构。
②项目公司应采取清偿债务、替换担保物等方式,解除附着在项目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的权利。
③在实施机构接管项目前以项目公司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项目公司承担。
④实施机构接管项目前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对实施机构无约束力,但原物资供应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实施机构有权(但无义务)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实施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场,并按《PPP 项目合同》中的提前终止条款处理。
⑤项目公司有义务对项目工程作好整体移交的准备工作。
⑥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非正常移交,项目公司不承担损失和责任,且政府应对已交工程的建设(及运维)据实结算,并按合同相关约定支付项目公司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10.2、社会资本退出
社会资本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以及触发违约连带责任条款失效条件实现
退出。
11、提前终止
(1)提前终止的情形:
政府方违约导致的终止;
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终止;
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或政策变更导致终止;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终止;
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
(2)提前终止的实现方式
考虑到本项目涉及到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为保证项目公司的持卖稳定经营,建议在发生上述任一导致目提前终止的情形时,由政府方代表(具体主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届时确定)采取接管项目的方式完成对项目的接收,并通过支付提前终止款的方式收回项目公司的经营权。
(3)提前终止实施主体
提前终止实施主体届时由政府方指定。 (4)提前终止的具体程序
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提前终止时,任一方可于该等时间发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若该等事件的发生是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则仅守约方有权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因政府方违约或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提前终止时,守约方可于对方违约事件发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上述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以避免提前终止的措施,协商期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如果双方在30个工作日内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则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4)如果协商期届满且终止意向通知未能依据第(3) 条失效,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就此发出终止通知;
5)双方就提前终止协商达成一致,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5)提前终止价款的支付
具体情况下提前终止价款支付情况如下:
1) 政府方违约导致的终止:由实施机构向项目公司支付社会资本方损失金额及违约金。社会资本方损失金额评估值须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综合考虑社会资本未回收的投资金额、资金占用成本、资产价值等。违约金取值为相应阶段的履约保函金额。
该提前终止价款由实施机构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因实施机构原因未能按时足额 支付的,项目公司有权就未支付的部分金额向实施机构索赔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期限为实施机构延误支付的实际天数,按中标社会资本的年化收益率报价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2)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终止:
①建设期终止:提前终止价款为社会资本已完成工程建设投资额扣除政府方因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及违约金。
②运营期终止:提前终止价款为社会资本未收回投资额扣除政府方因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及违约金。
如计算结果为正,由实施机构向项目公司支付价款,项目提前终止;如计算结果为负数,由项目公司向实施机构支付该负数的绝对值。
上述社会资本已完成工程建设投资额和未收回的投资额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政府方因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额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违约金取值为相应阶段的履约保函金额。
如计算结果为正,由实施机构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因实施机构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项目公司有权就未支付的部分金额向实施机构索赔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期限为实施机构延误支付的实际天数,按中标社会资本的年化收益率报价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如计算结果为负,提前终止价款由项目公司在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③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或政策变更:由实施机构向项目公司支付社会资本方损失金额的评估值。
社会资本损失金额评估值须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该提前终止价款由实施机构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因实施机构原因未能按时足额 支付的,项目公司有权就未支付的部分金额向实施机构索赔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期限为实施机构延误支付的实际天数,按中标社会资本的年化收益率报价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④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提前终止价款为社会资本方损失金额评估值扣除
保险赔款及投保不足的金额后的二分之--。
社会资本方损失金额评估值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如计算结果为正,由实施机构向项目公司支付价款,项目提前终止;如计算结果为负数,由项目公司向实施机构支付该负数的绝对值。
如计算结果为正,该提前终止价款由实施机构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因实施机构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项目公司有权就未支付的部分金额向实施机构索赔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期限为实施机构延误支付的实际天数,按中标社会资本的年化收益率报价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如计算结果为负,该提前终止价款由项目公司在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⑤因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认可的,需要提前终止项目合作的情形:由实施机构向项目公司支付社会资本方损失金额评估值。社会资本方损失金额评估值需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得出。
该提前终止价款由实施机构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因实施机构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项目公司有权就未支付的部分金额向实施机构索赔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期限为实施机构延误支付的实际天数,按中标社会资本的年化收益率报价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以上提前终止情形及相应的支付价款详见下表。
提前终止有形及价款表
项次 | 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 | 终止补偿金 |
一 | 政府方违约导致的终止 | A1+B |
二 | 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终止 | 建设期终止:A2-B-E |
运营期终止:A3-B-E | ||
三 |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 (A1-C-D)/2 |
四 | 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或政策变更 | A1 |
五 | 因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经政府方面认可的, 需要提前终止项目合作的情形 | A1 |
其中:
A1:社会资本方损失金额评估值(综合考虑社会资本未回收的投资金额、资金占用成本、资产价值等),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A2:社会资本已完成工程建设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值为准;
A3:社会资本未回收的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值为准; B:为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B取值相应阶段的履约保函金额;
C: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项目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项目公司未按照PPP项目合同进行投保,投保不足的金额;
E:政府方因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评估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特别说明:.
-若因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违约导致协议提前终止,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价款金额即:“A2-B-E” 以及“A3-B- E”的值为负数时,则项目公司应向实施机构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若因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违约导致协议提前终止,由实施机构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因实施机构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项目公司有权就未支付的部分金额向实施机构索赔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期限为实施机构延误支付的实际天数,按中标社会资本的年化收益率报价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提前终止,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价款金额即
“(A1-C-D) /2”的值为负数,则项目公司应向实施机构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若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提前终止并按以上公式计付提前终止价款,则实施机构不应再就同一违约事项提取履约保函。
-由工程验收小组确定工程量合格或不合格,无法完成验收的工程内容,不算作有效投资。
12、履约保函的要求
(1)履约保函
中标社会资本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0 个日历日内,向中标社会资本提交履约担保。该履约保函用于股东出资、项目公司设立、《PPP 项目合同》签署及建设履约担保递交等事项的担保。
该保函在项目公司成立、《承继协议》签订及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后的 20 个日历日内退还。
(2)建设履约保函
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在《PPP 项目合同》生效后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建设履
约担保,用于项目建设存在的建设资金、建设节点、竣工节点、重大安全事故等事项的担保。中标社会资本以项目公司名义融资。
该保函在项目公司完成竣工验收且递交运营维护担保后 30 个日历日内退还。
(3)运营维护履约保函
项目公司在运营维护开始后的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首份运营维护履约保函,其余
在每份保函一年有效期到期的 30 个日历日前提交更新有效期后的履约保函,用于项目运营维护质量、安全保障等事项的担保。
该履约保函在项目公司递交移交维修履约保函后 30 个日历日内退还。
(4)移交维修履约保函
项目公司在最后一个经营年开始前 30 个日历日内,向政府提交移交维修履约保函,确保移交事项顺利完成。
、
条款 | 履约保函 | 建设履约保函 |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 | 移交维修履约保函 |
提交主体 | 中标社会资本 | 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 | 项目公司 | 项目公司 |
保函金额 | 人民币 1000 万元 | 人民币 3000 万元 | 人民币 1000 万元 | 人民币 1000 万元 |
提交时间 |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20 个日历日内 | 项目公司在 PPP 项目合同生效后 30 个日历日内 | 首份保函在项目运营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其余在毎份保函一年有效期到期的 30 个日历日前提交更新 | 最后一个经营年开始前 30 个日历日内 |
退还时间 | 该保函在项目公司成 立 《承继协议》签订 及社会资本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后的 20 个日历日内退还 | 在项目公司完成竣工验收且递交运营维护担保后 33个日历日内退还 | 项目公司递交移交维修履约保函后 30 个日历日 | 在项目公司履行完项目移交义务后满 12 个 月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退还 |
担保事项 | 股东出资、项目公司设 立、PPP 项目合同签署 及建设期履约担递交等 | 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开 工节点、竣工节点、验收节点、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运营维护担保提交等 | 项目运营绩效、持续稳定普遍服务义务,服务质量反馈情况、安全保障、移交维修保函提交等 | 项目设施恢复性大 修、项目移交、全套项目文档及知识产权移交、人员培训等 |
该保函在项目公司履行完项目移交义务后满 12 个月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退还。本项目履约保障体系详见下表。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详细内容 |
1.1 | 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 | 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广西医科大学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 22 号 项目联系人:吴智辉 电话:0771-5330800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 170 号 项目负责人:周晨 电话:0771-3491670 传真:0771-2273500 |
1.3 | 项目名称 | 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
1.4 | 项目编号 | GXZC2022-G3-000998-KLZB |
1.5 | 采购预算 | 86371.6 万元 |
1.6 | 获取采购文件方式 | 本项目采购文件为网上免费下载。凡满足要求并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请于 2022 年 月 日至 2022 年 月 日,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网址: http://gxggzy.gxzf.gov.cn),完成投标单位账号注册即可 下载采购文件。 |
1.7 | 预留采购份额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1.8 | 资金来源 | 通过 PPP 模式融资解决。 |
1.9 | 采购依据 | 本项目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 2015 年 25 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 42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 2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定本 PPP 项目的社会资本 方。 |
3.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本项目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开发布了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并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对申请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工作。2022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PPP 项目社会资本采购资格预审结果公告;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为合格供应商,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与本次公开招标采购活动。 2.不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加本次公开招标采 购活动。 |
3.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联合体投标;要求与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的组织形式一致。若联合体成员方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或者其他与投标文件中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须明确更改情况,并附有关 材料。 |
4.1 | 采购文件质疑提交的截止时间 | 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质疑提交地点、电话 |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原件)提交。 2.接收质疑函的地点: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 170 号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质疑咨询电话:0771-3491670 | |
7.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
8.5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或印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公章”、“单位章”和“公章”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以联合体投标的,盖牵头方单位章即可,投标文件格式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 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
8.6 | 装订及密封要求 |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拷贝了投标文件电子版的 U 盘统一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密封,加贴密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密封签章(公章或密封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 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均可)。 |
8.7 | 投标文件份数 | 1.商务文件:正本壹份,副本陆份; 2.技术文件:正本壹份,副本陆份; 3.投标文件电子版:壹份(内含可编辑的投标文件文档格式 1份和已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正本的扫描件(PDF 格式)1 份, 以 U 盘形式递交)(U 盘或光盘)。 |
11.1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的,其投标无效。 2.供应商必须就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内容作完 整唯一报价,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的,其投标无效。 |
11.4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本项目社会资本回报基数 67450.208 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收费标准(服务类)计算,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收取。 2、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工行南宁市甘蔗站支行 账 号:2102 1112 2930 0032 105 |
11.5 | 投标费用 |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 全部费用。 |
12.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180 天。 |
13.1 | 投标保证金 | 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捌 拾 万 元 整 (¥800000.00); 缴纳方式:供应商必须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收款人户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如果转账时银行系统未显示出“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甘蔗站支行”,可选择“中国工商银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不变。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 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分标(如有)及用途(投标保证金)。 |
14.2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与第一章投标邀请书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一致 |
14.4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具体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
14.6 | 递交投标样品截止时间 | 无 |
14.7 | 递交投标样品地点 | 无 |
14.5 | 开标地点 | 具体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
16.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 7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 代表 2 名,评审专家 5 名(至少包括 1 名财务专家、1 名法律专家),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16.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23.1 | 核心条款 | 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包括:1、投资合作协议:甲方权利、乙方义务、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声明与保证; 2、PPP 项目合同:甲方权利、乙方义务、违约条款、争议解 决条款、声明与保证、履约保障。 |
23.2 |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 采购代理机构于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 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采购人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评标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立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向中标候选人发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邀请函。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邀请函所约定的时间参与谈判,或在接获邀请函 1 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协商确定谈判时间,并按照该时间参与谈判。若逾期未参与谈判,视为谈判未达成一致。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依次与中标候选人就采购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采购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中标候选人即为预中标社会资本。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中标候 选人进行重复谈判。 |
24.1 | 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的发放 | 采购人应当在预中标社会资本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采购人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 中标通知书。 |
25.1 | 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PPP 项目合同时间 |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 30 个日历日内 |
26.1 | 项目公司成立 | 《PPP 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以营业执照 签发日期为准) |
27.1 | 履约保函 | 履约保函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交主体:中标社会资本 提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20 个日历日内; 退还时间:该保函在项目公司成立、《承继协议》签订及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后的 20 个日历日内退还; 担保事项:股东出资、项目公司设立、PPP 项目合同签署及建设期履约担保递交等。 中标社会资本未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20 个日历日内提交 履约担保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
27.2 | 建设履约保函 | 建设履约保函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交主体: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 提交时间:项目公司在 PPP 项目合同生效后 30 个日历日内;退还时间:在项目公司完成竣工验收且递交运营维护担保后 30 个日历日内退还; 担保事项: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开工节点、竣工节点、验收节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运营维护担保提 交等。 |
27.3 |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 |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交主体:项目公司 提交时间:项目公司在运营维护开始后的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首份运营维护履约保函,其余在每份保函一年有效期到期的 30 个日历日前提交更新有效期后的履约保函; 退还时间:在项目公司递交移交维修履约保函后 30 个日历日内退还; 担保事项:项目运营绩效,持续稳定普遍服务义务,服务质 量反馈情况、安全保障、移交维修保函提交等。 |
27.4 | 移交维修履约保函 | 移交维修履约保函: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交主体:项目公司 提交时间:最后一个经营年开始前 30 个日历日内; 退还时间:在项目公司履行完项目移交义务后满 12 个月之日 起 30 个日历日退还; 担保事项:项目设施恢复性大修、项目移交、全套项目文档及知识产权移交、人员培训等。 |
31 | 合同备案存档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PPP 项目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将 PPP 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32.1 | 解释权 | 本采购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采购 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
32.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本采购文件所用的术语具有本条所指的特定意义: (1)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3)项目实施机构:受政府方授权,负责 PPP 项目的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PPP 项目准备、社会资本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及政府方授权的相关工作;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为广西医科大学; (4)供应商:指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单个公司或联合体(如有); (5)联合体:指两家及以上的法人按照报名的规定组成一个整体参加招标活动的供应商;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6)采购文件:指发售给供应商,包含本次采购活动的程序、要求、条件等内容的正式文件; (7)投标文件: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并提交的要约性文件; (8)投标:指供应商为争取成为中标社会资本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招标项目的前期调查、制作并提交投标文件等活动; (9)评标委员会:指采购人为评审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而组建的评审机构; (10)中标社会资本:指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采购人的确定,确定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方的供应商; (9)法律文件:指中标社会资本及其组建的项目公司与采购人就本招标项目所达成的一系列合同和协议,包括投标文件中就本项目的承诺和保证、《投资合作协议》、《PPP 项目合同》等; (10)项目公司:指中标社会资本为投融资、建设及运营本项目 而成立的新公司,该公司系独立法人; |
(11)日历日:指公历日,采购文件中提到天数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日历日; (12)工作日:指日历日中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3)不可抗力:指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14)中国法律: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它主管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司法解释及其不时之修订或修改;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一、总 则
1.项目概况
1.1 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获取采购文件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 预留采购份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 资金来源:通过 PPP 模式融资解决。
1.9 采购依据:本项目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 2015 年 25 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 4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定本 PPP 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1.10 招标原则:
(1)无差别待遇。采购人将以无差别待遇、公开和公正的态度确保招标工作规范有序。采购人不向任何供应商提供可导致限制竞争的任何信息。
(2)禁止串通。每一个供应商应保证其投标文件内容是独立完成的,任何含有出于限制竞争目的而与其他供应商商议、串通,或取得他方理解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禁止行贿。如果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则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2.1 与本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澄清、更正事项等)将在以下媒体上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www.cebpubservice.com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http://zbtb.gxi.gov.cn:9000/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联合体投标要求: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总数量不超过 3 家。如果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投标文件的,必须提供联合体成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明确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牵头方或成员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联合体牵头方或成员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
4.质疑
4.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质疑提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质疑受理单位、递交质疑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4.3 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列明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起质疑的日期;
(7)附件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近期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复印件);近期连续三个月在职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质疑书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4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委托代理人应为质疑供应商的正
式员工并熟悉相关业务情况。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近期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4.5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质疑书内容符合本章第 4.3 项的规定;
(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
(6)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一次性提出;
(7)供应商提交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以合法手段取得;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6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
5.投诉
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招标过程、中标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起投诉。
5.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对应的中文译本):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3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5.4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章第 5.2 项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5.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二、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6.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组成
6.1 本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包括八个章节,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五章 投资合作协议(草案)第六章 PPP 项目合同(草案)第七章 承继协议(草案)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6.2 根据本章第 7 项的规定对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与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
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供应商应认真审阅本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如有疑问,或发现其中有误或有要求不合理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7.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澄清通知(在本章第 2.1 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除书面澄清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
7.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者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
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在本章第 2.1 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7.5 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视为潜在供应商已收到该澄清或修改内容。潜在供应商未及时关注采购人在网站上发布的澄清或修改造成的损失,由潜在供应商自行负责。
三、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编制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在充分了解招标的内容、商务技术要求以及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后,编写投标文件。
8.2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供应商必须对采购文件中标注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商务条款及其它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
8.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保证其清楚、工整,相关材料的
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投标文件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非唯一理解是供应商的风险,很可能导致该投标无效。
8.4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了投标文件格式的,应按相应格式要求编写。
8.5 投标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确认。
8.6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目录和正文分别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采购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8.7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 “副本”字样,并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如为联合体,应列明全部成员单位的名称)等内容,并注明“2022 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包封的骑缝处加盖供应商(如为联合体,指牵头方)公章,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采购文件规定的地点。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以上整套文件提供 1 份电子投标文件(以 U 盘或光盘形式)。
8.8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投标文件应分别单独密封后,再密封在一个文件袋或盒子里。封套上标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在骑缝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8.9 递交投标文件后,供应商可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密封并在包封的骑缝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在密封的状态下递交给采购人,否则该通知将不会被接受。
9. 投标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
9.1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9.2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9.3 投标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文件包括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分别装订成册。供应商应按下列说明编写和提交。
10.1.1 报价文件组成要求,包括:
(1)投标函: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投标函(格式)”的要求填写;
(2)投标报价表: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的要求填写;
10.1.2 商务文件组成要求,包括:
(1)资格条件确认函;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资格条件确认函(格式)”的要求填写;
(2)供应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请提供,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联合体协议书”的要求填写)
(4)供应商的服务承诺书(包含但不仅限于合作期限、移交保证期、服务内容和保障措施等);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供应商的服务承诺书(格式)”的要求填写;
(5)工期和质量承诺书;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工期和质量承诺书(格式)”的要求填写;
(6)人员配备方案;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人员配备方案(格式)”的要求填写;
(7)拟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出勤保障承诺函;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拟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出勤保障承诺函(格式)”的要求填写;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的要求填写;
(9)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的要求填写,附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0)供应商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 PPP 项目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请提供);
(11)供应商相关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12)供应商具有完成本项目实施能力的资金证明或融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1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商务文件(1)、(2)、(4)、(5)、(6)、(7)、(8)项必须提供,
(9)项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3)、(10)、(11)(13)项如有请提供。
10.1.2 技术文件组成要求,包括:
(1)投融资方案(格式自拟);
(2)项目公司组建方案(格式自拟);
(3)建设管理方案(格式自拟);
(4)运营维护方案(格式自拟);
(5)移交方案(格式自拟);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应真实有效,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公章无效)。否则投标无效。
11. 投标报价
11.1 本项目投标报价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格式及要求详见第八章 “投标报价表(格式)”。
11.2 供应商须就本项目的所有内容报出完整报价,附带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超出有效报价范围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1.3 投标报价分为年化收益率与建安工程费下浮系数两部分,按百分比报价;其中(1)年化收益率报价≤6.500%,报价大于该数值的,作无效投标处理;(2)建安工程费下浮系数值≥4%,下浮系数值小于该数值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其报价组成部分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所包含的所有内容。采购人不再向中标社会资本支付其投标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11.4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与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全部费用。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2.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使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超过原有效期后失效。
13. 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
13.1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缴纳方式:供应商必须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收款人户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如果转账时银行系统未显示出“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甘蔗站支行”,可选择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不变。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分标(如有)及用途(投标保证金)。
13.2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除本章第 13.5 项规定的不予退还的情形外,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未中标供应商的账号。中标社会资本在与采购人签订《项目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3.3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13.4 涉及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在质疑和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前其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
13.5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社会资本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投资合作协议、PPP 项目合同;
(3)供应商提交了虚假资料;
(4)有证据显示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四、投标
14.投标文件的密封、递交、修改和撤回与投标样品的递交
14.1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文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包装为一个包装袋。
14.2 供应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
14.4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5 开标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6 供应商递交投标样品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7 供应商递交投标样品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8 其他要求:供应商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单独递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一份(不需密封)。
五、开标与评标
15.开标
1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 14.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并签到。如未按时签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5.2 开标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开标现场相关人员;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3)供应商代表按本章第 14.1 项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4)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由唱标人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合作期限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开标过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5)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及时处理;
(6)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7)开标结束。
注:疫情期间,如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16.评标
16.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 7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2 名,评审专家 5 名,(至少包括 1 名财务专家、1 名法律专家),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6.3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第四章“评标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6.4 评标程序:
16.4.1 工作人员宣读评标现场纪律要求,集中管理通讯工具,询问在场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16.4.2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概况及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但不得发表影响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推选评标组长(原则上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16.4.3 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
16.4.3.1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分为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第四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的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16.4.3.2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4.3.3 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初步评审合格
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综合比较与评价,具体评审标准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16.4.3.4 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评标报告。
16.4.4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过程和评分、评标结论进行整理,如有错漏,请当事评委进行校正,按校正后的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16.5 在确定中标社会资本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6.6 评标过程的保密。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7. 投标文件的修正
17.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的原则如下:
(1)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内容与投标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7.2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本条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7.3 投标文件澄清问题的形式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电子邮件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回复,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18.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
18.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总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总分相同时,以商务评审得分由高到低分顺序排列;总分相同且商务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融)资能力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总分相同、商务评审得分相同的、投(融)资能力得分也相同的,按建设管理能力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分相同、商务评审得分相同的、投(融)资能力得分相同的、建设管理能力得分也相同的,按运营维护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如文件得分均相同的情况由评委不记名投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并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19.拒绝接收
19.1 供应商未在本章第 14.2 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至本章第
14.5 项指定地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20. 无效投标
★20.1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 3 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按本章第 10.1 项的规定编写和提交的(包括缺少应提交的文件或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3)投标报价不符合本章第 11 项规定的或超出有效报价范围的;
(4)投标文件不符合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
(5)供应商出现本章第 17.2 项所述情形的;
(6)投标文件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7)投标文件附有采购需求以外的条件使评标委员会认为不能接受的;
(8)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9)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0.2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1. 废标
★21.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 2.1 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废标理由,不再另行通知。
六、合同授予
22.预中标社会资本的确定
22.1 评标委员会按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规定排列中标候选人顺序,由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依照谈判结果确定预中标社会资本。
23.采购结果确认
23.1 核心条款: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采购代理机构于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
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采购人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评标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立后,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向中标候选人发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邀请函。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邀请函所约定的时间参与谈判,或在接获邀请函 1 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协商确定谈判时间,并按照该时间参与谈判。若逾期未参与谈判,视为谈判未达成一致。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依次与中标候选人就 PPP 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 PPP 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中标候选人即为预中标社会资本。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中标候选人进行重复谈判。
不可谈判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24.1 采购人应当在预中标社会资本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1)预中标结果和(2)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采购合同文本在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采购人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24.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社会资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社会资本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签订投资合作协议、PPP 项目合同时间
25.1 签订投资合作协议、PPP 项目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签发后 30 个日历日内。
25.2 项目合同必须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26.项目公司成立
26.1 项目公司成立:《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 30个工作日内。(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
27.保函
27.1 履约保函: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2 建设履约保函: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3 运营维护履约保函: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4 移交维修履约保函: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5 中标社会资本应按《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投资合作协议》及《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规定的金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函。联合体中标的,其保函由联合体牵头方递交,并应符合《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规定的金额、形式。
27.6 中标社会资本不能按本章第 27.1 项要求提交保函的,视为放弃中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采购人将其行为上报财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8.签署投资合作协议、PPP 项目合同
28.1 采购人和中标社会资本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 30 个日历日内,根据采购文件、澄清文件(如有)、中标社会资本的投标文件及谈判备忘录的要求,草签《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就《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8.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投资合作协
议》、《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内容除外。
28.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社会资本有本章第 13.5 项第(2) 至(4) 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可追究中标社会资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的,退还中标社会资本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给中标社会资本造成损失的,中标社会资本可追究采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4 采购人在签订《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之前有权要求中标社会资本提供本项目必需的相关资料原件进行核查,中标社会资本不得拒绝。如中标社会资本拒绝提供,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8.5 中标社会资本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签订《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的,采购人应及时报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社会资本,以此类推;采购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9.项目公司成立
29.1 中标社会资本应在 PPP 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29.2 本项目由中标社会资本筹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性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中标社会资本认缴出资 1000 万元,持有项目公司 100%股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注册资本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依法足额到位。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如有联合体成员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则应项目公司占有相应比例的股权。
项目公司融资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若考虑其他融资方式需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项目所需融资资金由中标社会资本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完成。
29.3 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设置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且项目公司人员及机构设置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应按照规定报采购人或相应机构备案。
29.4 如中标社会资本未能按采购文件的规定组建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采购文件的规定但采购人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中标社会资本应按采购人
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直至采购人批准为止。
30.合同备案存档
31.合同备案存档: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七、其他事项
32.其他内容
32.1 解释权: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3 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供应商解释未中标原因和退还投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 号 | 初步评 审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 式 评审标准 | 合格标准: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形式评审视为不合格 |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文件签署盖章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5 款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协议书( 如 有) | 联合体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提交有效的 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方。 | ||
报价有效性 | 投标报价不超出采购人发布的有效报价范围。 | ||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 数量 |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7 款规定 | ||
2.1.2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合格标准: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响应性评审视为不合 格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采购需求”内容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 12.1 款规定 | ||
联合体投标(如有) | 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 知”第 3.2 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六章“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草案)”、第七章“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项目合同(草案)”、第八章“广西医科大 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承继协议(草案)”规定 | ||
2.2 | 详细评 审 | 通过形式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且响应性评审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程序。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详细评 审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报价分:满分 30 分 (2)商务分:满分 27 分 |
(3)技术分:满分 43 分 评标总得分=报价得分+商务评审得分+技术评审得分 | ||||
2.2.2 (1) | 报价分 (满分 30 分) | 年化收益率(满分 5分) | (1)年化收益率报价≤6.500%,报价大于该数值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2)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年化收益率报价≤6.500%的投标报价得 5 分。 注:年化收益率报价以百分比(%)报出。 | |
建安工程费下浮系数值(满分 25 分) | (1)建安工程费下浮系数值≥4%,下浮系数值小于该数值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2)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建安工程费下浮系数值最高的为评标基准价; (3)供应商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 (4)投标报价得分=(1-评标基准价)/(1-投标报价))×25; 注:建安工程费下浮系数值报价以百分比(%)报出。 | |||
2.2.2 (2) | 商务文 件(满分 27 分) | 供应商业绩信誉及财务状况分(27分) | 项目业绩 (满分 10 分) | 供应商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 PPP 项目业绩的,每 项得 2 分,满分 10 分。(须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和项目实施机构出具的正常合作证明材料或移交材料 复印件,已完的业绩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在建项目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不得分)供应商参与同一项目中多个标段的,只能算一个项 目。若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提供的业绩均认可。 |
供应商 荣誉(满分 6 分) | (1)2019 年 1 月 1 日起供应商承建或参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或詹天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每个得 1.5 分; (2)2019 年 1 月 1 日起供应商承建或参建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省级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每个得 1 分; (3)2019 年 1 月 1 日起供应商承建或参建的工程项 目获得设区市级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的,每个 |
得 0.5 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供应商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提供的奖项均可计分),本项最高得分 6 分。(注:同一工程获不同奖项不重复得分,以 获奖证书上印发日期为准) | ||||
具备完成本项目实施能力的资金证明或融资证明 (满分 11 分) | (1)供应商净资产或自有资金证明:2021 年净资产或自有资金为人民币 2 亿元的得基本分 1 分,每增加 1 亿元的加 1 分,不满 2 亿元的不计分(满分 5 分)。 (若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方财务报表为准) (2)资产负债率:供应商 2021 年经第三方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低于 80.00%(不含)得 3 分。注: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若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方财务报表为准)(满分 3 分) 注:以具备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为准,并加盖单位公章。 (3)融资证明:银行为本项目开具的意向贷款函或授信额度 3 亿元得 1 分,每增加 1.5 亿元加 1 分(满 分 3 分),不足 3 亿或未提供者此项不得分,提供融 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若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满分 3 分) | |||
2.2.2 (3) | 技术文 件(满分 43 分) | 技术方案分(满 分 43 分) | 投融资 方案(满分 9 分) | 一档(9 分):项目资金筹措计划、筹措渠道,融资方案,融资保障方案及措施,资金使用计划及保障措施等内容齐全,方案描述突出要点,完整、具体,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二档(6 分):项目资金筹措计划、筹措渠道,融资方案,融资保障方案及措施,资金使用计划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基本齐全,方案描述较详细,较为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三档(3 分):项目资金筹措计划、筹措渠道,融资方 案,融资保障方案及措施,资金使用计划及保障措施 |
等内容基本齐全,方案简单。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独立 打分。不满足采购需求或未提供投标文件的得 0 分。 | ||||
项目公 司组建 方案(满分 9 分) | 一档(9 分):项目公司组建计划、机构设置、组织框架、职责及风险管理等管理措施、建设管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指挥体系等内容基本齐全,方案描述突出要点,完整、具体,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职责及风险管理等管理措施,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对项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组建方案,对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人员的专业、组建时间计划等有具体详细的描述。 二档(6 分):项目公司组建计划、机构设置、组织框架、职责及风险管理等管理措施、建设管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指挥体系等内容基本齐全,方案描述突出要点,完整、具体,较为符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人员的专业、组建时间计划等具有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档(3 分):项目公司组建计划、机构设置、组织框架、职责及风险管理等管理措施、建设管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指挥体系等内容基本齐全,方案简单,无组建时间计划。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独立打分。不满足采购需求或未提供投标文件的 得 0 分。 | |||
建设管理方案 (满分 9分) | 一档(9 分):针对本项目建立专门的项目质量管理部门和制度、建立专门的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制度、文明施工方案、文物保护方案,建设施工管理方案针对本项目详细描述了主要施工方法、施工招标计划等;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 备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 |
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施工节点图等内容,内容详细齐全,方案描述突出重点、要点,针对本项目提出了符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建设施工组织方案。 二档(6 分):针对本项目建立专门的项目质量管理部门和制度、建立专门的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制度、文明施工方案、文物保护方案;建设管理方案描述了主要施工方法、施工招标计划等;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施工节点图等内容,内容基本齐全,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方案描述突出要点,较为符合本工程实际情况。 三档(3 分):针对本项目建立有项目质量管理部门和制度、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制度、文明施工方案、文物保护方案;建设管理方案未明确描述主要施工方法、施工招标计划等;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方案简单,无法说明其可行性。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独立打分。不满足采购需求或未提供投标文件的得0 分。 |
运营维护方案 (满分 8分) | 一档(8 分):能理解本项目运营维护需求,并保证项目正常运行、日常维护等工作,及时解决项目运营过程出现的问题,运营管理机构设置完善,工作责任清晰,管理制度健全,成本控制合理,运营维护方案[包括学校基础设施日常维护服务、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体育场馆运营及停车场运营服务等]具备合理性、针对性以及可行性。 二档(5 分):能理解本项目运营维护需求,并保证项目正常运行、日常维护等工作,及时解决项目运营过程出现的问题,运营维护方案较可行。 三档(2 分):基本理解本项目运营维护需求,运营维护方案表述不清晰,措施不具体。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独立打分。不满足采购需求或未提供投标文件的得0 分。 | |||
移交方 案(满分 8 分) | 一档(8 分):移交方案针对本项目详细描述了项目恢复方案;移交程序、组织机构;时间计划,相关承诺;人员安置方案、交接人员的培训;移交内容清单;移交质量标准(设备设施完好率、固定资产状况等),内容详细齐全,移交方案(移交工作流程等)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方案描述突出重点、要点,针对本项目提出了符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移交方案。 二档(5 分):移交方案描述了项目恢复方案;移交程序、组织机构;时间计划,相关承诺;人员安置方案、交接人员的培训;移交内容清单;移交质量标准等内容,内容基本齐全,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方案描述突出要点,较为符合本工程实际情况。 三档(2 分):移交方案未明确描述项目恢复方案;移 交程序、组织机构;时间计划,相关承诺;人员安置方案、交接人员的培训;移交内容清单;移交质量标 |
准;方案简单;无法说明其可行性。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独立打分。不满足采购需求或未提供投标文件的得0 分。 |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正文部分
一、评标依据及方式
(一)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 7 人组成,其中评审
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至少应当包含 1 名财务专家
和 1 名法律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标。
(二)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三)评标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评标。
(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二、评标方法
(一)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排名前三名的为中标候选人。要求:
(1)如所有的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范围,则本次采购失败,采购人依法重新招
标。
(2)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3)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总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总分相同时,以商务评审得分由高到低分顺序排列;总分相同且商务评审得分相同的, 按投(融)资能力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总分相同、商务评审得分相同的、投(融)资能力得分也相同的,按建设管理能力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分相同、商务评审得分相同的、投(融)资能力得分相同的、建设管理能力得分也相同的,按运营维护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如文件得分均相同的情况由评委不记名投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并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放弃中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和项目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函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标通知书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的规定,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社会资本。以此类推。
(二)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形式评审标准”。
2.1.2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响应性评审标准”。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各评标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详细评审标准
报价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1);商务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2);技术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3)。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1.1 项、第2.1.2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 20.1、20.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根据要求所提交的澄清文件为依据,在讨论的基础上独立评分。
3.3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工作分工
3.3.1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 7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2 名,评
审专家 5 名,(至少包括 1 名财务专家、1 名法律专家),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标。
3.3.2 评标工作分工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专家共同审查、评审,各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平均值确定。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4 凡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或给采购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三、评标纪律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允许把评标文件及其汇总材料带出评标地点。
(三)评标专家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和其他与本项目竞争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第五章 投资合作协议(草案)
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
投资合作协议
(草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
鉴于:
(1) 【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并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并代表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标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2) 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乙方作为本项目中选社会资本,乙方同意并认可本项目采购文件以及与甲方签署的《确认谈判备忘录》的全部内容;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签订本《投资合作协议》。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合作、守信的原则,就本项目实施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适用法律规定,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1.1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采购文件要求组建的公司。
本项目,指 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而签订的本《投资合作协议》。
《PPP 项目合同》,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政府方,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依法授权的实施机构,可指其中之一,也可统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实施机构。
融资方,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融资资金的提供人。
生效日,指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项目设施,指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设施,包括全部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等。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
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为本协议目的,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对双方履行本协议有实质性影响的文件(包括批文、执照、许可、授权等)视为适用法律的一部分。
采购文件,指《 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采购文件》。
1.2 解释
在本协议中:
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一方、双方,指本协议中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
日、月、季、年,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2.1 合作范围
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出资组建项目公司,按照
《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等合同文件约定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
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通过全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项目的投
(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获得相应合理回报,承担相应的风险。
2.2 项目运作方式
本项目采用 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模式。该模式具体运作方式为:
在约定合作期限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乙方该项目建设、投(融)资、运营维护、移交的权利。乙方在广西南宁市全额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
在成立后与甲方、乙方就乙方将《PPP 项目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于项目公司相关事宜签订《承继协议》。
本项目属于公益性的教育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行政办公用房、院系级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后勤及附属用房、场地及服务设施,其中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消防等设施,项目公司负责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及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动物代养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 PPP项目合同》约定在使用者付费不能满足项目前期投资回报及相关收益时,分期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本项目资产权益全部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并确保所移交资产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
2.3 甲方在运营期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可行性缺口补助标准以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投资建设成本、运维费用、年化收益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按照《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2.4 经营权授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运营权授予乙方,由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承担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移交的任务。
3.1 项目公司的组建
乙方应在本协议及 PPP 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前),按照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在广西南宁市办理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手续。乙方在取得项目公司营业执照 5 日内将出资协议(原件)以及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甲方(需加盖项目公司公章)备案。
3.2 项目公司性质、注册资本、股份情况
项目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性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乙方以货币出资 1000.00 万元,占股 100%。注册资本在项目公司成立后日内依法足额到
位。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如有联合体成员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则在项目公司占有相应比例的股权。
3.3 项目资本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 [2015]51 号)文件说明,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 20%不变”。按照上述规定,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程总投资共计 126272.860 万元,调整后项目实施总投资为 110604.088 万元,
根据调整后项目实施总投资,扣除学校自筹资金 47000.00 万元,按年计算建设期利息,社会资本的 PPP 项目总投资额为 67450.208 万元,在满足金融机构贷款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资本金按 PPP 项目总投资额为 67450.208 万元的 20%设定,即项目资本金为 13490.042 万元。乙方出资 13490.042 万元,持有项目公司 100%股权。
项目资本金可分次注入,首次注入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的 1 个月内(即 年 月 日前)完成投入;项目公司成立
后 12 个月内(即 年 月 日前)累计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仟
叁佰壹拾壹万肆仟元整(¥53114000.00);项目公司成立后 24 个月内(即 年 月日前)累计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玖仟叁佰贰拾柒万壹仟陆佰玖拾壹元整(¥93271691.00);剩余部分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贰万捌仟柒佰贰拾元整
(¥41628720.00)须在项目公司成立后 36 个月内(即 年 月 日前)全部投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 [2019]10 号)文件规定,乙方不能用债务性融资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若乙方用债务性融资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为担保项目资本金出资及时到位,乙方作为项目公司股东,除按时注入项目资本金外,对其承担的项目资本金的剩余部分须根据建设进度按比例到位。
3.4 项目公司经营范围
项目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以及其他政府允许的经营内容,最终需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符合《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要求,未经项目实施机构书面许可,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4.1 项目融资结构
本 PPP 项目总投资额为 67450.208 万元,项目融资资金为 53960.166 万元,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乙方负责以项目公司名义依法完成融资交割,向政府方提交银行的贷款合同、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合法的有效证明,融资金额按照投资合作协议要求分批足额到位。
项目融资结构表(单位:万元)
序号 | 名称 | 金额(万元) | 比例 |
1 | 项目资本金 | 13490.042 | 20% |
2 | 融资资金 | 53960.166 | 80% |
3 | PPP 项目总投资 | 67450.208 | 100% |
4.2 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筹措
融资金额应全部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并足以保证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满足项目运营维护的要求。乙方应在《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融资交割,向甲方提交银行账户余额证明、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或贷款协议以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以证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项目资本金与建设和运营资金等乙方在本项目中应投入的资金落实到位。
5.1 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对乙方和项目公司履行合同行使检查监督权,包括:
1)合作期内,自行或自费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和项目公司的优化设计、投资建设过程、运营服务、移交本项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包括投融资、项目采购、项目建设、项目进度、工程变更、项目质量、风险控制、管理、安全和服务状况等进行实时监管和定期评估,并可定期将评估结果、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2)受理社会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3)有权责成乙方和项目公司限期予以纠正与《广西医科大学五象校区 PPP 项目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项目监理服务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采购,监理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5)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