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OTA RIDER 2。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境外旅行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2013]字第 1-384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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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以便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基本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保障。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合同有效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金额
第二章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费
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向您介绍保险金申请和理赔办理的手续。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四章 保单变更服务条款:向您介绍我们为您提供的保单变更服务。第十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第五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权限制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确认与错误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管辖法律
第六章 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安心境外旅行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单首页、保单利益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OTA RIDER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三条 合同有效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2)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3)或突发急性病
(4)时,我们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5)(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范围内,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以下各项保险责任费用按账单日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一、急诊、门诊(6)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7)进行急诊、门诊及其复诊治疗,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提供医疗咨询并确认被保险人需要支付境外医疗费用的,我们将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8)后,给付医疗费用予该被保险人,包括:医生诊费、专家诊费、会诊费、化验费、药品费用、X 光检查费、CT 费、留院观察费及其它合理的医疗费用。但我们不承担给付:理疗费用、按摩费、针灸费、违反当地国家法令的药品费用、美容费、妊娠及其相关的费用(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的流产,不在此限)。
二、意外牙科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因意外事故引起的牙科门诊治疗,我们将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给付医疗费用予被保险人。但我们不承担给付因安装牙冠、牙托、假牙;进行牙齿正畸、牙齿美容、洗牙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9)、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10)、或管制药品(11)、被
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2);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5)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怀孕(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产前或产后检查、流产、分娩、人工受孕、不孕症、
不育症、非以治疗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美容、外科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矫正、变性手术;
八、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或因镶补牙齿、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睛、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
九、被保险人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门诊、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十、献血、非疾病治疗之输血;
十一、既往症:痔疮、扁桃体切除术、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症、颈椎病、美容、牙齿整形、补牙(但外伤造成的紧急修补除外)、红斑狼疮、牛皮癣等慢性皮肤病。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16)、滑水、
滑雪、攀岩运动(17)、探险活动(18)、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特技表演(19)、赛马、竞技性赛马比赛、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摩托车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它任何竞赛等;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任何种类的拉力赛和竞赛,专业的或有组织的体育运动、登山运动、深海潜水、洞穴探险、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
十四、参与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十五、以海外求医为目的的旅行;
十六、温泉治疗、理疗、日光治疗法或美容治疗;
十七、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十八、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十九、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的费用;
二十、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二十一、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十二、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活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辐射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
二十三、您选择单次旅行保障形式的,被保险人在向我们申报的旅行目的地以外的地方出险。但在合理且必要的途经地出险,不在此限;
二十四、您选择多次旅行保障形式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障区域以外的地方出险。但在合理且必要的途经地出险,不在此限;
二十五、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本附加合同第四条所列援助费用的:
亚洲: 伊朗、阿富汗;印度尼西亚的亚齐、马鲁古、▇▇安、▇▇曼丹省;塔吉克▇▇、黎巴嫩、伊拉克、柬埔寨、巴基斯坦、巴勒斯坦、以色列、东帝汶、斯里兰卡、叙利亚、也门;
非洲: 尼日利亚、尼日尔、埃塞俄比亚、布隆迪、中非、塞拉利昂、▇▇▇、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叙利亚、刚果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南▇▇、利比亚、索马里、安哥拉、马达加斯加、马里、中非;
欧洲: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波黑;
美洲:格陵兰岛、圣▇▇岛、海地、委内瑞拉;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基里巴斯、▇▇▇群岛、密克▇▇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群岛、托克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北极区。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合同内载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则中途不得变更。
第二章 费用条款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救援时,应立即拨打
24 小时国际援助电话,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被保险人在电话中应口头提供以下资料:
1. 被保险人姓名、护照号、保险合同号。
2. 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之地点及可以联络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其亲属的电话号码。
3. 简要描述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服务。例如:初诊医疗机构名称、联络电话、主治医生姓名及初诊病况。
4.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由或将由其他救援机构或国家救援计划承担的费用,或者被保险人同时持有的其他保险单所承担的费用。
除紧急情况外,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最迟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救援机构应得到事发通知,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本附加合同为紧急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四条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四章 保单变更服务条款
第十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本附加合同地址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五章 一般条款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本附加合同如实告知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权限制
本附加合同之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同主合同。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本附加合同年龄及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本附加合同之合同解除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之合同效力终止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同主合同。
第十八条 管辖法律
本附加合同管辖法律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六章 名词释义
您(1) :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中国境外(2)意外事故(3)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作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作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急性病(4) :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任何既往疾病、慢性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遗传性疾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以及性传播疾病)。
救援机构(5) :是指安盛旅行援助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急诊、门诊(6) :指被保险人因任何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内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 36 小时的门诊医疗。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7)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每次事故免赔额(8) :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每次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承担损失的最低金额。
醉酒(9) :即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是指人体因摄入过量乙醇而引起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毒性生理反应现象,导致醉酒人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严重削弱或已经丧失。
处方药物(10)管制药品(11)
: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
毒品(12)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13)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当地执法机构或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地想归法律法规,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15)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潜水(16)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17)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18)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表演(19)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