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外國
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
開戶契約書
<自然人範本>
開戶委託人:▇▇▇ 業務人員:▇▇▇受任人(被授權人):▇▇▇ 共銷人員:▇▇▇
公司別:
姓 名: ▇▇▇
證券帳號:
複委託帳號:
開戶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版 2025.03
契約編號
開 戶 應 備 證 件 | ||
開 戶 者 | 項 目 | 客戶應備證件 |
(一)自然人 | 年滿 18 歲 | 1. 中華民國身分證/居留證。 2. 第二證件,如:護照、駕照、▇▇▇、戶口名簿。 3. 被授權人(代理下單人),身分證。 持居留證者無戶籍國民不得開戶,或須檢具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 |
未成年人 | 1. 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近三個月) -滿 14 歲以上主要證明文件為身分證。 2. 第二證件: 護照、健保卡。 3. 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身分證及第二證件如:護照、駕照、▇▇▇、戶口名簿。 4. 未成年人印鑑章及父母印鑑章。 持居留證者不得開戶 | |
(二) 一般公司法人戶 | 1. 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上需加蓋經濟部大小章 2. 公司最新章程。 3. 股東名冊-變更事項登記表已完整記載者,得免徵提 4. 負責人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5. 被授權人(代理下單人)身分證 6. 經濟部大小章 | |
(三) 財團及社團法人 | 1. 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2.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成立許可(函)文件及法人章程 3.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4. 理事名冊或董事名冊 5. 法人圖記及▇(理)監事印鑑 6. 理事長雙證件 7. 被授權人(代理下單人)身分證 | |
以下僅限開立複委託帳戶 | ||
(一)境外自然人 | 1. 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2.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 被授權人(代理下單人)身分證 | |
(二)境外法人 | 1. 公司註冊證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2. 公司章程(Memorandum&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3. 董事名冊(Register of Directors) 4. 股東名冊(Register of Members) 5. 法人註冊地之當地註冊機關半年內簽發之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6. 董事會議紀錄(如董事有兩位以上者請提供) 7. 負責人雙證件(身分證、第二證件) 8. 被授權人身分證 |
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面浮貼處 | 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反面浮貼處 |
★客戶所提供的證件影本,只能標示「僅供國泰證券開戶使用」。 |
受任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集團員工檢附名片等證明,可享員工手續▇▇▇率
身分證正面浮貼處 | 身分證反面浮貼處 |
身分證正面浮貼處 | 身分證反面浮貼處 |
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面浮貼處 | 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反面浮貼處 |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委託書
以上資料適用於集中市場、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信用交易等開戶契約或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應行出具之文件,及
委託人對 貴公司出具之資料。
客戶基本資料黏貼處客戶基本資料表 (紅色:必填欄位,藍色:視實際情況填寫)
請加蓋騎縫章
請客戶自填
身 身
分 分
證 證
正 反
面 面
影 影
本 本
戶 名
(公司名稱)
中 文 ▇▇▇
▇ ▇ ▇▇▇,▇▇▇▇-▇▇▇▇ (請詳填護照姓名)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居留證號/護照
R121246800
出生日期/法人設立日期
8 1 年 4 月 8 日
通訊地址
☑同戶籍(通訊同戶籍/法人登記地免填)
通訊電話
(若無住宅電話改以行動電話為主要通訊電話
▇▇-▇▇▇▇▇▇▇▇)
行動電話
▇▇▇▇-▇▇▇-▇▇▇
公司電話
▇▇-▇▇▇▇▇▇▇▇
*若填寫非台灣電話,請填寫國碼,例如:香港+852、美國+1、新加坡+65。
電子郵件信箱 kao0408@gmail.com
職業 出版業
服務機關名稱
百閱圖書
擔任職務 □負責人☑高階管理職務人員
□一般主管□業務人員□一般職員□臨時人員
證 款項劃撥券 帳號資料
複 指定交割
委 帳號資料
臺幣 往來金融
機構代號
臺幣 國泰世華
銀行 013
國泰世華
國泰世華銀行 013
☑同上
銀行帳號
分行,帳號
212503897978
分行 212
代碼
託 外幣
銀行 013
仁愛 分行,帳號 201087865386
您是否為美國人士
1.美國公民 US citizen □是 ☑否 2.持有美國綠卡 US green card holder □是 ☑否
3.通過居留測試之美國稅務居民 □是 ☑否 4.美國註冊之公司 □是 ☑否
註 1:「通過居留測試」係指符合以下條件:(A)當年度在美國境內停留≧31 天;且(B)(當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去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3+前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6)≧183 天。
註 2:倘您勾選上述任一項目為「是」,則您具有美國稅務居住者身分,請另填 W-9 表格及 FATCA 申報同意函。
工作地點
法人機構代理人姓名
☑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 國
□宜蘭、□花蓮、□台東、□外島、□其他 籍
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
☑中華民國
□其他(國別 )
緊急連絡人
▇▇▇
與開戶人關係 配偶
電話 ▇▇▇▇-▇▇▇-▇▇▇
行動電話
▇▇-▇▇▇▇▇▇▇▇
其他記載事項
一、買賣對帳單備用寄送地址及本公司其他應通知事項寄送地址:☑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二、☑委託人同意申請集保 e 手掌握 App(手機存摺),本公司不另製發紙本存摺。□領取紙本存摺。
三、已在國泰綜合證券其他分公司開戶□是【□沿用網路舊密碼、□重新製發】 ☑否
一、 基本資料:
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請客戶依實際狀況勾選
有無退票紀錄:□ 有 □ 無 (除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
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外,評估單日買賣額度達▇▇萬元以上之客戶,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票據退票資料)
開戶原因:□ 長期投資 □ 資金運用 □ 其他
有無在其他證券商開戶:□ 有 □ 無二、 資產狀況:
個人年收入(公司年營業收益):□ 50 萬以下 □ 50 萬至 100 萬 □ 100 萬以上
個人(公司)財產總值: □ 60 萬以下 □ 60 萬至 500 萬 □ 500 萬以上資金來源:□ 自有 □ 親友 □ 借貸 □ 其他
三、 投資經驗:
投資經歷:□ | 新開戶 | □ 1 年以下 | □ 1 年至 2 年 | □ 2 年至 5 年 | □ 5 年以上 | |
投資期限:□ | 短期 | □ 中期 | □ 長期 | □ 不定期 | ||
交易頻率:□ | 每日 | □ 每週 | □ 每月 | □ 每季 | □ 半年 | □ 1 年以上 |
四、 希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請擇一勾填)*若勾選 500 萬以上,請提供相關財力佐證
□ 500 萬以下、□ 500 萬至 1000 萬、□ 1000 萬以上、□ 2000 萬以上、□ 其他: 萬元
* 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 13 條 第 2 項規定之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國內機構投資人並經由保管機構保管款券者,得予免填。
[除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外,希望額度在▇▇萬元以上者,請提示下列資力影本資料,未留存影本者,請開戶人員將有關資抄錄於本表背面,但希望額度在壹仟萬元以上者,應留存影本。]
動 產:□銀行存款 □定存單 □有價證券持有證明 □其他 不動產:□土地 □建 物 □其他
上開不動產: □ 已移轉所有權或辦理中
□ 未移轉所有權
□ 有設定他項權利,設定金額 元
□ 無設定他項權利註:本表各項資料本公司將予妥善保密
資 料 調 閱 同 意 書
因本人向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立證券受託買賣交易帳戶,基於申請交易額度考量,同意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人往來之交易資料(包括帳務、內部信用評級、投資與保險等資料),提供予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查詢,以做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核給本人受託買賣額度之依據,但不得作為行銷之用。本人並瞭解,若未同意本同意書之內容,將可能無法獲得需求之交易額度。
此 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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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同意書人: (簽名/簽名▇▇▇)
統一編號: R1212468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未成年人帳戶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帳戶專用>
緣立書人等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依法得於現在或將來允許或代理委託人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
一、 今立書人等均同意委託人與 貴公司開立受託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帳戶且依 貴公司之規定簽訂受託契約或/及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及相關文件,並得留存約定往來印鑑樣式、辦理具有交易功能之電子憑證等一切事宜,立書人倘不克前往時,併以本同意書授權另一立書人全權代理處理上開事宜。
二、 立書人等同意任一立書人就前條所載委託業務,均有權代表全體立書人行使對委託人之法定代理權及相關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單獨代理委託人委託 貴公司買賣、申購、買回、轉換有價證券、辦理交割、辦理各項資料變更及其他有關之法律行為,其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立書人等均願無條件承認該代理行為之效力並依法負責。
三、 立書人撤回或終止上開授權時,應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並以書面到達 貴公司之營業日生效,立書人為監護人時,倘有任何身分異動/變動時,亦同。
四、 立書人承諾因上開授權行為所涉事項,如有任何虛偽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 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 託 人: (簽名/簽名▇▇▇) 身分證字號:
立同意書人: (簽名/簽名▇▇▇) 立同意書人: (簽名/簽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電 話:
與委託人關係:□父 □母 □監護人 與委託人關係:□父 □母 □監護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檢附立書人身分證影本(正本驗後奉還)及印鑑卡
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 授權/聲明書<法人帳戶專用>
委任人(即授權人)茲授權受任人(即被授權人)為代理人,受任人得單獨/共同代理委任人於 貴公司以委任人名義與 貴公司訂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及「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並於現在或將來從事下列行為:
一、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辦理交割、標借、競價拍賣及其他往來事宜。
二、融資融券業務: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有價證券、申請以現款償還融資或現券償還融券、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換領、提領或增提、收受 貴公司對委託人所為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留置款項、處分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融資融券期限屆滿…等)。
三、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及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借款、還款、補繳融通差額、換領、提領或增提。
四、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賣出、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還券、申請提前還券、補繳借券擔保品差額、換領、提領或增提、償還權益補償、請求 貴公司返還各該筆有價證券擔保比率超過原始擔保比率部分之擔保品或抵充其他筆借貸交易。
五、其他有關之行為。
在委任人合法終止本委任關係前,上開行為均由委任人負全責,絕無異議。委任人並聲明絕無提供帳戶供受任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之情事,如經 貴公司查證確有前揭情事或其他法規禁止之情形時,均由委任人自負法律責任, 貴公司並得為一切必要之處置,絕無異議。
受任人願意接受委任並承諾,因代理委任人處理上開委任事務,如有任何虛偽不實,受任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願就因受任人參與所生委任人對 貴公司所生之債務或侵權行為負連帶清償責 任,受任人與委任人間如有任何爭執,概與 貴公司無涉。委任人及其受任人同意 貴公司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得向相關單位取得委任人及受任人之信用徵信資料。
為昭信守,特聯名出具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授權/聲明書如上。此 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 任 人: (簽名/簽名加▇▇)
身分證字號
或證照字號 :
受 任 人: (簽名/簽名▇▇▇)
身分證字號
或證照字號 :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檢附受任人身分證影本(正本驗後奉還)及印鑑卡
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 授權/聲明書<授權委託買賣專用>
委任人(即授權人)茲授權受任人(即被授權人)為代理人,受任人得於現在或將來單獨/共同代理委任人於 貴公司以委任人名義從事下列行為:
一、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辦理交割、標借、公開申購、競價拍賣及其他往來事宜。
二、融資融券業務: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有價證券、申請以現款償還融資或現券償還融券、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換領、提領或增提、收受 貴公司對委託人所為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留置款項、處分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融資融券期限屆滿…等)。
三、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及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借款、還款、補繳融通差額、換領、提領或增提。四、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賣出、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還券、申請提前還券、補繳借券擔保品差
額、換領、提領或增提、償還權益補償、請求 貴公司返還各該筆有價證券擔保比率超過原始擔保比率部分之擔保品或抵充其他筆借貸交易。
五、其他有關之行為。
在委任人合法終止本委任關係前,上開行為均由委任人負全責,絕無異議。委任人並聲明絕無提供帳戶供受任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之情事,如經 貴公司查證確有前揭情事或其他法規禁止之情形時,均由委任人自負法律責任, 貴公司並得為一切必要之處置,絕無異議。
受任人願意接受委任並承諾,因代理委任人處理上開委任事務,如有任何虛偽不實,受任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願就因受任人參與所生委任人對 貴公司所生之債務或侵權行為負連帶清償責任,受任人與委任人間如有任何爭執,概與 貴公司無涉。委任人及其受任人同意 貴公司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得向相關單位取得委任人及受任人之信用徵信資料。
為昭信守,特聯名出具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授權/聲明書如上。此 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人: (簽名/簽名加▇▇)
身分證字號
或證照字號:R121246800
受任人 1.: (簽名/簽名▇▇▇)
身分證字號
或證照字號 : A222135799 關 係: 配偶 電 話: ▇▇▇▇-▇▇▇-▇▇▇
住 址: ▇▇▇▇▇▇▇▇▇▇▇▇ ▇▇▇ ▇ ▇ ▇
受任人 2.: (簽名/簽名▇▇▇)
身分證字號
或證照字號 : 關 係: 電 話:
住 址:
受任人 3.: (簽名/簽名▇▇▇)
身分證字號
或證照字號 : 關 係: 電 話: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檢附受任人身分證影本(正本驗後奉還)及印鑑卡
應告知事項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一、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但仍以您實際與本公司往來之相關業務為準),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客戶個人資料,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本公司茲請求您協力遵循相關規定,並於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向您明確告知以下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六)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七)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倘您屬依法應置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其他具有代表權限之人者,本公司因此有與各代表人為必要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等,故亦請各有權代表之人詳閱下列告知內容:
二、 有關本公司蒐集客戶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如下述:
(一) 蒐集之目的:
「020 代理與仲介業務」、「022 外匯業務」、「030 仲裁」、「036 存款與匯款」(自動授扣、匯款)、「037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44 投資管理」、「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8 信託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4 財產管理」、「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06 授信業務」、「113 ▇▇、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135 資(通)訊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54 徵信」、「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60 憑證業務管理 含 OTP 動態密碼及 MyB2B 智慧印鑑」、「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且本公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為遵循證券相關法令、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外國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金融監理需要或洗錢防制與稅率認定需求,並於必要時提供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發行機構、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您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本公司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稅務居住者身分、居住國家/地區、稅務識別碼、性別、出生地、出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工作地址、電話號碼、聯絡方式、提供之資料、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 Cookie 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本公司係依據不同業務、帳戶或服務之需求,蒐集客戶之個人資料,其類別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共十類說明如下:識別類 C001 至 C003(如姓名、住址、電話、銀行帳戶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特徵類 C011至 C013(如性別、出生年月日等)、家庭情形 C021 至 C024(如結婚有無、配偶姓名等)、社會情況 C031 至 C041(如住所地址、財產資料、生活格調、居留證明文件等)、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 C051 至 C053(如學歷、專業技術等)、受僱情形 C061、C062、C064、C066、C068(如僱主、工作職稱、薪資等)、財務細節 C081 至 C089、C091 至 C094(如總收入、總所得、貸款、信用評等、票據信用等)、商業資訊 C101 至 C103(如經營的商業種類等)、健康與其他 C115 至 C116、C119(如醫療報告、治療及診斷紀錄等)、其他各類資訊 C131 至 C132(如未分類之資料、電子郵件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本國、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之所在地及其資料處理、儲存、備份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地區及交易市場。
3.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票據交換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本公司已簽約之複受託金融機構、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適當之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三、 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
(一) 本公司向客戶直接蒐集。
(二) 客戶自行公開或已合法經他人公開。
(三) 本公司向第三人(如: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與本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或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蒐集。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
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倘您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公司客服(0809-080- 288)詢問或於本公司網站(網址:www.cathaysec.com.tw/)查詢。
六、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如果您就本公司國際傳輸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本公司將無法繼續提供您於本公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任何服務,並將對於您於本公司所開立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進行停止交易及服務、結清、結算、提前終止契約或關閉帳戶,敬請見諒。
【二】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親愛的客戶,您好:
歡迎您在本公司開立受託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帳戶,在您辦理開戶之前,本公司特別要提醒您以下一些注意事項,這些內容與您的權益有重要的關係,請您務必仔細的閱讀,假如有不清楚的地方,也請您向服務人員洽詢,我們會非常樂意為您解說:
一、 您在本公司完成開戶手續以後,就可以以契約約定的方式,委託本公司買賣上市、上櫃、興櫃以及外國的有價證券。
二、 關於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假如您需要委託代理人來幫您處理時,必須要由您出具授權書,載明代理人的資料以及有權代理的範圍,並且要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三、 如果您要辦理印鑑變更作業,或者是要註銷在本公司的受託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帳戶時,請您於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即可。
四、 為了保障您交易的安全,請您務必妥善保管個人存摺(包括銀行存摺及集保公司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含個人密碼及電子憑證)。一旦發生所持有之集保公司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不慎遺失、滅失或被竊等情事時,請立即在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
五、 此外,提醒您特別注意,本公司之所屬員工(含營業員)依法不得保管您的印鑑、款項、存摺或有價證券,或與您有金錢或股票借貸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果發現這種情況,請您立即告訴本公司。
六、 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得向您收取之手續費上限為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一點四二五。七、 您於本公司完成國內有價證券下單後,應如期完成履行交付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否則即為違約,本公司必需依規定申報違約及委託他證券經紀商反向處理該有價證券,反向處理所得之款項抵充您應償
付之債務及費用後,倘仍有不足,本公司得向您追償,另本公司並得向您收取按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所稱當日沖銷交易之交割違約,應以當日沖銷交易相同數量部分之普通交割買賣相抵後,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為收取違約金上限。
八、 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會收取之金額包含下列款項:
(一) 有價證券成交價金。
(二) 本公司受託交易手續費: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所生之交易手續費。
(三) 代收代付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可能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費用項目):
1. 上手機構交易手續費:透過複受託金融機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交易手續費,由本公司代為向您收取。
2.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或規費:包含各類可能之交易稅、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股利稅、交易所費用及集保費等。
3. 保管費及各項雜費:包含保管機構保管費及各類可能之存撥券手續費、匯費等。
4. 相關交易市場收費請參閱官網訊息。
九、 您與本公司間有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收應付之交割款項及費用,得以新臺幣或雙方合意指定之外幣為之,並得以雙方合意之金融機構開立新臺幣或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或由本公司直接將外幣匯至您於各證券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其交割結匯事項。
十、 您於本公司完成外國有價證券下單後,應如期完成履行交付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否則即為違約,本公司必須依規定於外國證券市場處理本公司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處理所得抵充您應付之債務及費用後,倘仍有不足,本公司得向您追償,另本公司並得向您收取按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之違約金。十一、 有價證券買賣屬於投資交易行為,建議您在從事交易之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擔
能力。
十二、 本公司提供受託買賣服務,並沒有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十三、 再次提醒您於簽約前務必詳閱本公司開戶契約之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若您對本公司提供受託買賣服務有任何疑義、或者是對本公司的服務有申訴的需求時,可洽原服務人員或客服專線 0809- 080-288。
感謝您的愛護,也謝謝您的審閱,國泰綜合證券關心您。
【三】 人頭戶應負擔之法律責任暨相關告知事項
證券市場所謂之人頭戶,實務上多是指股票投資人使用他人名義在證券商開戶,或利用他人已開立之帳戶買賣有價證券,由於人頭戶本人往往因缺乏相關法律常識,而同意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因而會面臨以下之風險及民刑事之法律責任:
一、 發生違約交割時之法律責任:投資人若欲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應與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契約,另如需以融資融券買賣股票時,還需與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簽訂融資融券買賣契約。因此,若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日後發生違約交割、融資融券擔保維持率不足不補繳差額或期限屆滿未為清償等情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即可向帳戶名義人求償。
二、 從事不法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使用人頭戶者若從事股價操縱、內線交易或偽作買賣等不法行為時,人頭戶本人有可能需與借用人共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 面對不能開戶或不能委託買賣之風險:若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而發生違約交割情事,除非已結案或雖未結案但已屆滿 5 年期限,否則不得再開戶或委託買賣。另若帳戶使用者從事不法行為,經檢察機關起
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判決有罪未滿 5 年亦不能開戶或委託買賣。
四、 若使用者利用人頭帳戶從事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或偽作買賣等不法行為而涉有刑事責任時,如人頭戶本人知悉且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或與帳戶使用者有犯意聯絡情形,即可能會成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遭起訴或被法院判刑。如涉及洗錢者,則人頭戶本人亦可能觸犯洗錢防制法之規定,需擔負相關刑事責任。至於人頭戶使用者利用人頭戶為犯罪工具從事不法行為,除應負相關刑事責任外,若該不法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時,亦需依法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故本公司提醒投資人,不要將帳戶借予他人使用,以免觸法。
【四】 洗錢防制/經濟制裁資料揭露
本公司為控管風險、配合並執行國際洗錢防制作業及打擊資恐活動之目的,對您及其關聯人(如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等)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所執行相關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及/或不定期之審查、調查及申報等),於以下情形,本公司均毋須對您或您的關聯人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一、 若您或您的關聯人為受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之經濟或貿易限制/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本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本公司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二、 本公司於您開戶過程、開戶後本公司之相關定期及/或不定期審查作業或您與本公司進行各項交易時,得請您於本公司所定期間內提供必要之您或您的關聯人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您拒絕或遲延提供前開之資料、或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如控管風險、您涉及非法活動、疑似為洗錢、資恐非法活動或交易、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相關帳戶等),本公司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三、 本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活動,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得將您與本公司從事任何交易之資料、與您或您的關聯人有關之資料在本公司、本公司分支機構、本公司關係企業及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以下簡稱「收受對象」)間傳遞,以作為機密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任何服務之提供及作為資料處理、統計及風險分析之用)。前揭各該收受對象依法律、主管機關或法律程序之要求得處理、移轉及揭露該等資料。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與 貴證券商(以下簡稱乙方)為辦理受託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五】 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使用同意書
甲方與乙方茲為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一、 本同意書係證券經紀商與採行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間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或自行查閱乙方電子交易之系統公告。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二、 本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一) 「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 「電子訊息」:指證券商或委託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 「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 「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三、 甲方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且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乙方將依規記錄其網路位址 (IP)及電子簽章,以電話語音委託時,甲方同意配合電信單位開放顯示發話端電話號碼,俾供乙方依規記錄。四、 乙方與甲方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五、 甲方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 甲方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 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三) 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四) 甲方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六、 乙方對於甲方之買賣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七、 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如為事先委託(交易開盤前之有效委託),則其有效委託期限僅限於委託交易之當日,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甲方絕無異議。
八、 乙方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甲方之委託資料。
甲方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CA 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或遭竊或其他遭甲方以外之人占有等情形,於甲方通知乙方該等事實前之下單委託買賣,甲方仍應依履行交割義務並負其責。另因甲方不當使用或他人冒用所成交之買賣事項,甲方仍應履行交割義務並負相關責任。甲方知悉其密碼及電子憑證除委託授權他人下單外,不得告知他人、借予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代為保管,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並且保管密碼及電子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被竊或其他遭甲方以外之人占有之情形,應立即通知乙方,以便進行密碼及電子憑證之註銷或換發作業。
九、 乙方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甲方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個人資料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
甲方同意主管機關、乙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甲方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十、 甲方同意並了解乙方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低甲方得委託買賣之總金額或予以暫停委託,甲方絕無異議。乙方得應甲方要求,提供甲方查詢委託額度。
十一、 甲方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或電話語音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甲方 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乙方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
十二、 乙方平日即應將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方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所屬網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時市況報導等媒體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甲方改採其他方式委託買賣。 甲方委託買賣下單應詳閱乙方電子交易之下單使用說明,於網際網路委託下單時,應注意乙方電子交易之系統公告。
十三、 甲方同意並了解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甲方預期相符。
十四、 甲方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所列舉之委託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甲方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十五、 甲方申請之網路下單憑證,除得於約定範圍使用,尚得使用於簽發該憑證之憑證機構網站公告之應用範圍內,除此之外甲方不得將該憑證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十六、 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乙方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甲方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
十七、 甲方以電子交易委託買賣國內、外有價證券,應確認內容及系統回報之各項訊息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及於營業時間內通知乙方查明。
十八、 國外證券交易市場或因無漲跌幅限制或因交易習慣或規則與我國證券交易規則不同,甲方於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應充分了解交易習慣及投資風險;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需負擔匯率風險,故甲方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審慎評估,以免遭受損失。
十九、 甲方充分了解電子交易之網路報價系統,常因時差等因素而發生報價時間延遲之情事,甲方因報價時間遲延所導致之誤差,不得向乙方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二十、 本同意書為開戶契約之ㄧ部分,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除開戶契約有其補充效力之外,乙方得援引現行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國內外金融業務慣例及證券經紀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為本同意書之ㄧ部分,如前述法令函釋有所變更,自該法令函釋變更生效之日起,視為契約變更。 二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六】 電子對帳單寄送同意書
甲方於乙方開立之各項交易帳戶(含受託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帳戶或嗣後經主管機關開放之商品等),除法令另有規範外,甲方同意乙方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行動裝置應用軟體(下稱 APP)方式寄送各交易商品之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予甲方,並取代現行規定每月或每日以實體郵件寄送之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甲方已詳閱並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乙方得將甲方於乙方買賣各項商品之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等,寄送至甲方留存於乙方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或寄送具有跳轉至乙方 APP 或網頁查閱當月對帳單專屬頁面之訊息至甲方留存於乙方之手機號碼。
二、 乙方本項作業之網路安全機制,係自行建立符合網路交易認證機制之帳單寄送平台,並採加密方式傳送,以確保資料安全,前項資料寄送紀錄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予以保存,惟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風險,甲方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其風險,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三、 電子對帳單與委託買賣之交易內容如有差異,甲方應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向乙方查明原因,逾期視同確認無誤,甲方並同意以乙方帳載資料為最後依據。
四、 倘甲方之受託買賣交易帳戶是『授權他人代理買賣』或『月成交金額達 5,000 萬(含)以上』者,甲方同意乙方除寄送電子對帳單外,得同步寄送紙本對帳單予甲方。
五、 甲方了解並同意倘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下列事由發生,致寄送作業遲延或無法完成傳輸作業時,乙
方不負賠償責任:
(一) 網路傳輸通訊遭受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天然災害、戰爭)之破壞或干擾者。
(二) 乙方、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體設備發生故障者。
(三) 甲方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者。
(四) 提供乙方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發生異常者。
(五) 有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者。
經甲方通知無法接收之事實後,乙方得再行補寄。
六、 本同意書相關事項,乙方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證券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有修改之需要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或以公告方式修改之,甲方絕無異議。
七、 若日後甲方如欲變更或終止電子郵件信箱位址或手機號碼時,甲方同意依乙方規定親自辦理之。
【七】 聲明書
一、 甲方確認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欄所載包括甲方 FATCA 身分註記之所有資訊均正確無誤,甲方並同意由乙方自動更新甲方原於乙方登記之相關資料。甲方保證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欄所載包括甲方 FATCA身分註記之任何資訊如有變更,會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乙方。
二、 甲方聲明同意於申請電子式交易型態時,乙方得以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密碼條,並傳送一次性動態密碼(OTP)至甲方開戶留存之手機號碼,甲方並確認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欄所留存之手機號碼正確無誤。三、 甲方瞭解乙方製發之密碼可共用於所有業務之電子式交易。
四、 甲方日後向乙方申請下載憑證時,同意乙方將一次性動態密碼(OTP)傳送至甲方於乙方留存之電子信箱(e-mail)或手機號碼。
【八】 共同行銷
甲方茲聲明就乙方下列有關共同行銷所為之聲明事項均已詳閱並充分瞭解:
一、 甲方明瞭本受託買賣服務係由乙方所提供,乙方並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暨相關法令規定,共用國泰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所屬人員(下稱共同行銷人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甲方倘係透過共同行銷人員辦理上開開戶之行為,直接對乙方發生效力,相關契約責任之履行,均由乙方負責,但國泰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亦應負責;如因營業場所之設備失當致生損害時,其賠償責任由提供營業場所之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負責,但乙方對於損害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者,應按雙方責任比例分擔之。甲方倘因共同行銷與乙方發生爭議,則負責辦理上開共同行銷之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人員應協助甲方與乙方進行聯繫協商。但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人員因處理共同行銷之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行為對甲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 乙方依法令就甲方之姓名及地址(含郵寄地址及 e-mail 電郵地址)進行交互運用之對象分別為「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資料如有變更,可隨時通知乙方或上開公司修正變更資料,並得隨時通知乙方或上開公司停止甲方資料之交互運用(乙方客戶服務專線:0809-080-288)。
三、 甲方明瞭乙方提供本受託買賣服務,無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國內有價證券交易契約
【一】 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委託 貴證券商(以下簡稱乙方)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內買賣證券,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另行通知每次委託買賣證券名稱、數量及委託買賣證券之條件,由乙方依照規定填寫委託書外,特先簽訂本契約,並願與乙方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 證券交易所之章程、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有關公告事項、修訂章則等,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
則、公告函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等,如有修正者亦同。二、 甲方就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出具授權書,且其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除載明於授權書或撤回書並經送達乙方者外,不得對抗乙方。
三、 乙方應依甲方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方式,據實填寫委託書或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依據委託書或委託買賣紀錄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之。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
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乙方基於風險控管、及與甲方往來狀況之事由,除甲方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限制或拒絕甲方之委託。
四、 被授權人須先取得甲方之授權書,方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證上簽章。甲方或其代理人之委託買賣,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致生錯誤者,乙方不負其責。乙方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買賣委託方式製作委託書及買賣紀錄:
(一) 非電子式交易型態
1. 當面委託由甲方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填寫委託書並自行簽章。
2.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以書信、電報、電話或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由乙方受託買賣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採書面者應簽章;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
(二) 電子式交易型態
1. 甲方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2. 委託紀錄應含甲方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市價)、數量、買賣別、有效期別
(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內容。
3. 甲方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乙方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一) 使用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 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 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乙方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甲方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除語音委託外,乙方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甲方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二) 符合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乙方受理甲方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證券交易所後,如有大量撤銷或變更申報之情形,證券交易所得通知乙方於受託買賣時向甲方預先收足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五、 甲方或其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乙方執行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限。
六、 甲方如為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乙方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乙方得接受特約有效期限之委託。
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七、 乙方對於甲方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
八、 甲方除法令章則另有規定者外,應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經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乙方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後,始得委託買賣證券。
甲方委託買賣證券,應於託辦時或規定之交付期限前,將交割證券或交割代價存入甲方之前項帳戶。九、 甲方委託買賣證券成交後,應依照乙方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訂定之手續費率如數給付手續費。
十、 乙方於受託買賣時,如有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營業細則或公告有關規定者,視為違背本契約,甲
方應立即書面報告證券交易所查明處理之。
十一、 甲方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時,即為違約,乙方應依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並代辦交割手續,乙方得以相當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收取違約金,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所稱當日沖銷交易之交割違約,應以當日沖銷交易相同數量部分之普通交割買賣相抵後,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為收取違約金上限。甲方為境外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交割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交割時一併返還乙方。
甲方違約時,乙方得暫緩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於違約申報後之次一營業日開始三個營業日期間,接受甲方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乙方違約專戶賣出,返還違約債務及費用。甲方於前揭暫緩期間返還債務及費用,並經乙方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甲方逾期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乙方應即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定甲方違約之日開始委託他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予以處理;此項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生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尚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得向甲方追償。乙方依第一、四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甲方。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乙方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 於確定甲方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甲方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甲方,乙方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天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
(二) 甲方與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十二、 乙方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受甲方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予甲方之款項,得視為甲方對於乙方因交易所生之債務而留置,非至甲方償清其債務後不返還之。
十三、 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十四、 如遇有法定終止契約之原因發生時,甲乙雙方均得終止本契約,又甲方如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乙方亦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十五、 乙方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電子方式、電話、簡訊、郵寄、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二】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甲方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向乙方開戶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特此簽訂本契約,願與乙方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 櫃檯中心之「業務規則」、規約及隨時公告事項及修正章則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 櫃檯買賣依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或等價、等殖成交方法為之。其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後依規定收取手續費;其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乙方為櫃檯買賣時應收之手續費,不得以一部或全部給付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依契約給付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允許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者。
(二) 依共同行銷業務簽訂契約給付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前項第一款所稱當地國,由櫃檯中心規定之。
三、 乙方必須依據甲方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甲方或其代理人買賣證券以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委託者,由乙方受託買
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乙方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甲方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或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於買賣委託紀錄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市價)、股數或面額、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及委託方式等。
甲方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乙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甲方以語音委託者,乙方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乙方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除語音委託外,乙方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二) 符合櫃檯中心「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乙方受理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其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一) 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 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 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乙方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至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乙方受理甲方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櫃檯中心後,如有大量撤銷或變更申報之情形,櫃檯中心得通知乙方於受託買賣時應向甲方預先收足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四、 甲方如係法人或特定自然人,於該客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乙方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乙方並應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乙方得接受預定有效日期之委託 ; 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與甲方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乙方應於網頁之
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五、 乙方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報告書交由甲方簽章(甲方已簽立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簽章),乙方應收受或交付甲方之價金,除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外,一律透過甲方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其應收或交付甲方之有價證券並依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辦理。
乙方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甲方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或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收取買賣沖銷後之差價,並得與保管機構約定就同日證券買賣款項交割按互抵之淨額收付價金。但甲方如為境外華僑或外國人者,乙方向櫃檯中心申報遲延給付結算,應依櫃檯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乙方接受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甲方依規定收取融資自備價款或融券保證金。
乙方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給付結算憑單及交付清單(如為現券交付者)交由甲方簽章,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結算價款,收付有價證券,或自行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為有價證券之給付。
六、 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代辦給付結算手續,並得向甲方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所稱當日沖銷交易之交割違約,應以當日沖銷交易相同
數量部分之普通交割買賣相抵後,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為收取違約金上限。
甲方如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給付結算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給付結算時一併返還乙方。
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得暫緩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於違約申報次一營業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接受甲方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乙方違約專戶,以雙方約定價格委託賣出,以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
甲方於前項期間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並經乙方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
甲方逾第三項期間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乙方應即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或款項,至遲應於甲方違約後第一營業日在乙方開立之違約專戶予以處理,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生之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予以抵扣取償,如仍有不足,再向甲方追償。
符合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之四規定之交易帳戶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越權交易違約,若逾第三項期間未結案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併同該營業處所其他帳戶予以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但於第三項期間未結案前同營業處所未違約之帳戶則依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越權交易或信託業者開立之信託專戶發生違約,委任人名下其他帳戶或信託業者於受託證券經紀商其他營業處所及其他證券經紀商之信託專戶,均不受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但信託專戶其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發生違約,則該受託人名下其他信託專戶依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乙方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甲方。
乙方依第六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有價證券已發行股數或面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有價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 於確定甲方違約後第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甲方達成協議或通知甲方,乙方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二) 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乙方應將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乙方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甲方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甲方之款項,得視為就甲方對於乙方交易所生債務之留置,於甲方清償其債務前得不返還之。
甲方發生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情事而未逾一年再次發生者,於結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乙方受理其首次交易日起連續十個營業日之委託,應向甲方預收足額款券。
七、 甲乙雙方如有違反櫃檯中心有關櫃檯買賣之章則、公告之規定者,視為違背開戶契約;他方當事人應於給付結算日起五日內檢附憑證,以書面報告櫃檯中心處理。
八、 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九、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十、 甲方若連續三年未為櫃檯買賣者,乙方得不經通知逕行終止本契約。
十一、 乙方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親訪、書信、電子方式、電話、簡訊、郵寄、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三】 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甲方茲向乙方申請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簡稱保管帳戶),並同意與乙方共同遵守下列契約條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修正時亦同。
一、 甲方向乙方申請開設保管帳戶時,應詳實填寫開戶申請書所列之有關資料,並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甲方於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領回、帳簿劃撥交割及轉撥等事宜,均應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
二、 甲方於乙方開設保管帳戶後,除集保結算所另有規定者外,由乙方發給證券存摺。前項證券存摺應由甲方收執並妥慎保管。
三、 甲方得於檢附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委託乙方將屬於甲方本人所有,且非屬緩課股票之有價證券以乙方名義送存集保結算所。
另甲方送存零股股票時應依規定之收費標準負擔零股送存合併及領回分割之手續費用。
四、 甲方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餘額,以乙方客戶帳戶記載餘額為準。但能證明其記載餘額錯誤者,不在此限。
甲方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乙方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
五、 甲方以乙方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依甲方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六、 甲方於委託買賣成交後,辦理有價證券之交割,應先以帳載餘額辦理帳簿劃撥交割。
七、 甲方以乙方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就該有價證券所為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八、 甲方辦理有價證券送存時應填具『現券送存申請書』連同證券送經乙方核對無誤後,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九、 甲方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經乙方核對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十、 甲方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賣出交割時,除已辦妥交割單據免簽章手續者外,應提示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為劃撥交割之確認。
十一、 甲方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其他公司該甲方之帳戶,應於集保結算所所規定作業時間內,提示證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至乙方辦理。
乙方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十二、 甲方開設保管帳戶後,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劃撥交割及轉撥等,除未發給證券存摺外,乙方一律於證券存摺登載。
本契約書有關證券存摺提示及掛失補發之規定,於未發給證券存摺之甲方,不適用之。十三、 甲方申請註銷保管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向乙方申請。
甲方與乙方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終止時,乙方得視甲方需要結清其帳戶有價證券餘額後註銷其帳戶。
十四、 甲方開設保管帳戶後,若其開戶申請書所列之資料內容有變更時,甲方應即時將記載變更事項及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之通知書送交乙方,憑以辦理變更帳簿資料之記載。甲方怠於辦理前項之變更通知,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十五、 甲方擬更換或遺失原留印鑑式樣之印章時,應即時向乙方申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甲方怠於辦理變更原留印鑑手續,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十六、 甲方之證券存摺遺失時,應即向乙方辦理申請掛失補發證券存摺手續。
十七、 甲方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倘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未能即時返還時,乙方得延遲返還或暫緩受理甲方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
十八、 甲方送存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或由乙方逕行核減帳戶記載餘額。
甲方領回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乙方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
甲方送存之債券如附有已剪下之未到期息票或未到期息票張數不足或附有已到期息票之情事者,乙方得拒絕接受,事後發現者亦得通知甲方本人更換或補正。
十九、 甲方以乙方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還本付息或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大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應辦理過戶時,以申請書所列通訊地址為準。但甲方有申請變更者,以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準。
甲方於不同公司處分別開戶,填列之通訊地有二種以上者,辦理過戶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二十、 甲方應於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由乙方委託集保結算所準用前條規定將存款帳號提供相關機構,據以辦理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賣回、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二十一、 乙方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本契約書相關作業時,有關身分、意思表示之辨識與確認及申請文件之簽署,應遵守電子簽章法規定,且不適用本契約書有關印鑑或簽名式樣及證券存摺之規定。
二十二、 本契約書未盡事宜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辦理,修正時亦同。
【四】 集保 e 手掌握 App 投資人同意書及告知聲明
歡迎您使用「集保 e 手掌握 App」,為確保您的權益,請您注意下列事項:
甲方申請之「集保 e 手掌握 App」請下載安裝在甲方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內,如甲方下載於非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則任何透過「集保 e 手掌握 App」行使權利之行為,均對甲方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透過乙方申請安裝「集保 e 手掌握 App」所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及手機號碼,乙方將提供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集保 e 手掌握 App」開通碼、驗證碼及相關權益之通知。有關該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與範圍,及甲方的權利事項與行使方式,請詳見「集保 e 手掌握 App」安裝之使用同意書及告知事項,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五】 附約
一、 甲方同意,凡持與甲方留存印鑑樣本相同之印鑑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與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甲方之行為。印鑑發生遺失、變更等情事時,甲方應即向乙方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上開變更前對所衍生之問題與損害,由甲方單獨負責。
二、 甲方了解乙方恪遵證券法令與誠信經營原則,規定乙方員工不得保管甲方之印鑑、款項、存摺(含銀行存摺與集保公司存摺)或有價證券或與客戶有金錢或股票借貸或代客操作之情事。甲方與乙方員工如有上開情事或衍生之糾紛或損害,甲方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
三、 甲方同意乙方在乙方為從事登記營業項目的需要,得向交割股款代收付銀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或其他與乙方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四、 甲方充分瞭解乙方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之授權係以接受客戶之委託買賣證券或金融商品為限,受託買賣以外之事務,乙方均另由專責部門之人員辦理。甲方對乙方之上述授權範圍有任何疑問時應主動向乙方經理人或相關部門查證。
五、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紙本買賣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等作業。
【六】 櫃檯買賣確認書
甲方與乙方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時,已明瞭下列事項並願遵守乙方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章則、公告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事宜。
一、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 甲方已充分瞭解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及責任等相關規定。
【七】 委託人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
甲方同意甲方的證券款項交割的金融機構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得依乙方之通知將甲方委託乙方買賣有價證券(含集中市場與櫃檯買賣)之款券交付或受領,逕行與乙方轉撥收付,並依規定辦理存摺補登。乙方應於給付結算(交割)前,將甲方委託買賣之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價金及轉撥日期等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人。甲方應於委託買賣成交後,自行查對銀行存款轉撥金額且於每月就「買賣交易對帳單」所列之交易資料詳細核對是否無誤;如有任何疑問,甲方應於每月十日前就上一個月之交易紀錄提出查核之申請。
風險預告書
【一】 上市櫃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甲方於開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決定從事交易前,甲方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 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標的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標的之價格互動,應留意該標的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二、 上市(櫃)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櫃)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 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其交易價格、行使比例、履約價格與方式等交易條件係由甲方與乙方於交易前商議訂定,該權證將不在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市場上櫃交易,交易契約亦不得轉讓,甲方已瞭解此項商品特性。
四、 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
(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五、 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櫃)契約,或因標的終止上市(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
(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或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未獲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交易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六、 以國外成分證券或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連結標的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七、 買賣以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留意於存續期間可能面臨標的期貨依各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所訂交易時段不同之價格風險。
八、 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者,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收市均價、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標的黃金現貨或標的期貨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或標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每日結算價,應依上市(櫃)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二】 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後,櫃檯買賣股票區分為上櫃股票與興櫃股票二種。興櫃股票此一制度係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管道,進而協助更多新興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較為寬鬆,櫃檯買賣中心僅接受登錄,不進行實質審查。甲方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股票。在決定是否交易前,甲方應特別考慮以下事宜:
一、 興櫃股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二、 買賣興櫃股票前,已充分瞭解:
(一) 興櫃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之限制等條件之限制。
(二) 興櫃股票交易應委託證券經紀商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或委託證券經紀商在其營業處所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但後者每筆交易之數量應在十萬股(含)以上或成交金額新台幣 500 萬元(含)以上,且需符合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項規定之條件。
(三) 興櫃股票之議價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三、 甲方如欲買賣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應特別注意該種興櫃股票之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外國,可
能存在營運地所屬國家政經環境變動、註冊地的法律變更及資訊揭露差異等風險因素。
四、 興櫃股票簡稱前 10 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 6 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如位元組未用滿者一律左靠顯
示。當本國興櫃股票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現「*」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屬性
部分無「*」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另當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其簡稱於屬
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當屬性部分出
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興櫃股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三】 上市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從
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前,甲方應充分了解下列事項:
一、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係為有價證券附加認股權,認股權則係表彰認購標的股票之權利。基於認股權價值與其標的股票價格之互動,甲方應留意標的股票價格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價格之影響。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其認股權憑證與該有價證券係分別上市(櫃)交易,且可單獨行使其權利。
二、 上市(櫃)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價格、行使附認股權之條件暨其相關事宜,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櫃)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 甲方於購買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 一般情況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在可行使執行附認股權期間屆滿,而甲方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要求,則視同放棄行使權利,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即無任何價值。
五、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因發行人違反上市(櫃)契約、發生發行辦法訂定之下市(櫃)事由或標的股票下市(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股權憑證仍可依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請求履行認股權利。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四】 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憑證)風險預告書
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包含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暨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
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一上市(櫃)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櫃)之股票及以該股票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二上市(櫃)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櫃)之外國股票、存託憑證及以該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甲方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該有價證券、瞭解投資該有價證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 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係註冊地在外國的公司,受當地國之法令規範,其公司治理、會計準則、稅制等相關規定與我國規定,或有不同,且與我國企業之上市(櫃)標準、審查方式、資訊揭露、股東權益之保障及監理標準等,或存有差異,甲方應瞭解此特性及其可能之潛在風險。
二、 甲方於投資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前,應瞭解商品特性、交易市場風險及發行機構相關風險,包括:投資標的之商品特性、於我國市場交易時之流動性風險、發行機構之財務業務風險、發行機構所在地之政治、經濟、社會變動、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令遵循等風險。
三、 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之集中交易市場(櫃檯買賣市場)進行買賣,委託買賣事項均遵照我國法令及集中交易市場(櫃檯買賣市場)規定辦理。
四、 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簡稱前 10 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 6 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如位元組未用滿者一律左靠顯示,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
五、 第二上市(櫃)公司係同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其原上市(櫃)地交易所掛牌交易,遇有第二上市(櫃)公司向原上市(櫃)地交易所申請暫停/恢復交易或經原上市(櫃)地交易所公告暫停/恢復交易時,本公司得暫停/恢復該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交易。惟兩地交易所交易制度、開休市日期、開收盤時間等各有不同,個案情況亦多所差異,甲方應瞭解兩地暫停/恢復交易存有時間落差無法同步之情形。
六、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於投資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之所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並對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判斷之因素慎思明辨,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五】 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
以日本為註冊地國之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以下簡稱「日本公司」),為同時符合我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制度及日本會社法股東名簿維持義務相關規定, 提醒甲方應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一、 甲方透過開戶往來參加人(如:證券商)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之帳簿劃撥系統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持有以集保結算所作為名義上股東並登錄於日本公司
股東名簿之股票(以下簡稱「投資股票」),為日本公司之實質股東(以下稱「實質股東」)。
二、 平時實質股東於其保管劃撥帳戶內持有之日本公司投資股票,係由集保結算所以名義上之股東身分登載於該日本公司之股東名簿。
三、 實質股東若有意對日本公司直接行使其股東權利(依日本公司法及日本公司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提案權及資訊揭露請求等),須依集保結算所所定方法,申請將實質股東保管劃撥帳戶內之全部或部份日本公司投資股票轉帳至日本公司之登錄專戶,並將名義上股東地位由集保結算所移轉給該實質股東,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為額外之通知。實質股東辦妥前述轉帳作業後,即無法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該等投資股票。
四、 實質股東暸解並同意,股務代理機構及各開戶往來參加人自基準日前三營業日起至基準日當日不受理第(三)項之申請。
五、 於日本公司登錄專戶擁有股票者(以下簡稱「登錄專戶股東」),得依集保結算所所定方法,申請將股票轉帳至其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名義上股東地位由實質股東移轉回集保結算所,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為額外之通知。登錄專
戶股東辦妥前述轉帳作業後,方能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該日本公司投資股票。 六、 實質股東同意於日本公司所定股東權利之基準日(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會表決權行使及取得股息紅利
之基準日,係以日本公司之章程記載者為準,其他基準日則由該日本公司依相關規定公告,以下簡稱「基準日」)前一日,自集保結算所受讓名義上股東地位,基準日當日該名義上股東地位移轉回集保結算所,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該日本公司指定之在台股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以及甲方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進行額外之通知。據此,各實質股東於基準日時為日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得以股東身分直接於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受領股息紅利之分派或行使其他股東權利,是以未於基準日前一日將投資股票登載於集保結算所參加人帳簿之甲方,無法享有基準日之股東權利。
七、 實質股東未以其自身名義登載於日本公司之股東名簿前,就其保管劃撥帳戶內之日本公司投資股票,無法以股東身分向日本公司直接主張股東權利。
八、 甲方若因權益受損而擬提起訴訟時,應妥適選擇具管轄權之法院。甲方權益若因日本公司或其負責人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而受損時,甲方得於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甲方亦得依第(三)項規定申請自集保結算所受讓名義上股東地位後,自行依日本會社法規定提起追究董事責任或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等訴訟,或依日本民事侵權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於具體個案情形各有差異,甲方宜審慎評估於我國或日本法院提起相關訴訟之可行性。我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將於符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定公益目的範圍內,個案評估決定是否協助甲方主張權益。
九、 本特別注意事項所列之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於持有日本公司投資股票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須詳加研讀本特別注意事項外,尚應詳讀日本公司之公開說明書等公開資訊,並對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判斷之因素慎思明辨,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六】 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 20 條規定訂定之。
甲方以現有櫃檯買賣證券交易帳戶委託乙方買賣黃金現貨,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了解買賣黃金現貨之潛在風險,並考慮及認知下列事項:
一、 黃金現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二、 買賣黃金現貨前,已充分瞭解:
(一) 黃金現貨之報價單位為一台錢(3.75 公克),交易單位為一台兩(37.5 公克),買賣申報數量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二) 黃金現貨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之限制。
(三) 黃金現貨買賣應委託乙方透過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進行交易,且以成交當時造市商之報價為成交價,該報價為造市商依取得成本加計合理利潤並考量市場供需情形而定,其價格與銀行、銀樓或其他黃金商品業者之牌告價可能不同。
(四) 黃金現貨價格與國際金價變化之連動性高,價格波動有時可能較大,甲方應審慎評估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
(五) 黃金現貨之提領及轉換作業係依集保結算所相關規章及黃金現貨保管機構所訂之轉換及提領規定辦理,各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之現貨提領程序、實體黃金規格及所需貼補之費用等可能不同。
(六) 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 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一項規定,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公告事項係為該契約之一部分。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黃金現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七】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第伍點第三項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第拾點第三項之規定訂之。
交易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下稱 ETF)受益憑證
甲方買賣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甲方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買賣 ETF 受益憑證係基於獨立審慎判斷後決定,並明瞭若 ETF 從事交易與投資標的主要為國內外之期貨、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而前述標的可能會因為(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現金股利、投資人預期心理、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造成交易價格與標的指數間產生正逆價差(例如:期貨交易價格大於或小於標的指數)之情況,亦將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乙方對買賣 ETF 受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 ETF 從事之期貨交易與投資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如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三、 ETF 投資標的如在國外交易所上市或從事國外交易所之期貨交易,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 ETF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該等交易或投資之標的,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ETF受益憑證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ET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四、 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F 受益憑證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交易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下稱期貨 ETF)受益憑證期貨 ETF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四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五、 期貨 ETF 係以國外期貨指數標的作為主要交易與投資標的,期貨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可包括:商品、利率等,買賣期貨 ETF 受益憑證之投資風險依期貨 ETF 所交易與投資之期貨指數標的而有所差異,應就期貨 ETF 之國外期貨指數標的,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該期貨指數之標的商品於現貨市場之價格變動情形。
交易槓桿反向 ETF 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受益憑證
槓桿反向 ETF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四項風險,槓桿反向期貨 ETF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五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六、 槓桿反向 ETF 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係追踪、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應瞭解該等 ETF 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不宜以長期持有之方式獲取累積報酬率。
七、 槓桿反向 ETF 標的指數如為國外指數,或標的指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或期貨 ETF 從事之期貨交易如無漲跌幅限制,則該等 ETF 受益憑證無漲跌幅度限制;槓桿反向 ETF 標的指數如為國內指數者,其受益憑證漲跌幅度為國內證券市場有價證券漲跌幅度之倍數。基於前述特性,該等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因標的指數或價格大幅波動,而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八、 槓桿反向 ETF 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受益憑證具槓桿特性,倘從事具槓桿效果之融資融券交易,當價格走勢符合預期時,可獲取更高之報酬;反之,將產生更大之損失,同時可能因擔保維持率下跌而面臨授信機構追繳處分。
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及加掛 ETF 受益憑證
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及加掛 ETF 受益憑證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四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九、 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及買賣加掛 ETF 受益憑證,除了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應瞭解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係以外幣買賣,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兩者間存在價差風險及匯率風險。
十、 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或加掛 ETF 受益憑證,若係以人民幣買賣,應完全瞭解自然人每日換匯人民幣限額為二萬元。
十一、 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須確認其申請數額小於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始得申請。
十二、 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不得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申請轉換。
交易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受益憑證
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四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十三、 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其特有風險如下:
(一) 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投資標的主要為非投資等級債券,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 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為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致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
(三) 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受益憑證之配息可能由基金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 ETF 淨資產價值之減損。
(四) 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所投資之債券,有可能因為市場交易不活絡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
(五) 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投資標的可能有 Rule 144A 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可能有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可能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
(六) 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投資標的可能有因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較不穩定導致外匯管制、匯率大幅變動等特殊風險。
申購買回各類 ETF 受益憑證
甲方欲從事現金申購及買回各類 ETF 受益憑證,除上述買賣受益憑證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如為國外證券指數或期貨指數,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露之申購買回清單 ETF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申購及買回 ETF受益憑證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較低之買回價款。
二、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追踪之國外證券指數或國外期貨指數,其指數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我國市場可能不同,或因為指數標的不活絡造成流動性下降,而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買賣,故 ETF 發行人收到申購價款或買回指示後,再買賣國外投資標的或交易國外期貨指數標的,成交價格與申請申購或買回時之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三、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由基金經理人自行選擇投資標的,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露之申購買回清單 ETF 淨值,係依最近一營業日投資組合之收盤價計算之,申購及買回 ETF 受益憑證時,由於投資組合變化或時差關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較低之買回價款。
四、 ETF 所交易與投資之標的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可能使申購或買回價款有損失之虞。
五、 ETF 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之價款,可能會受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標的市場風險等影響。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而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八】 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項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訂之。
買賣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下稱 ETN)
甲方買賣 ETN,係為具有到期日之有價證券,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交易 ETN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開戶前,甲方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買賣 ETN 非為共同基金,並不實際持有指數成分資產,而係以 ETN 發行人之信用作為擔保,提供投資人等同於其追蹤指數之報酬收益,且 ETN 在存續期間可能不另支付息值。
二、 買賣 ETN,其投資風險除該 ETN 追蹤標的指數特性及其漲跌之風險外,尚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三、 買賣 ETN,於到期日或申請賣回時,發行人支付甲方之金額,將完全視其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其期初之投資金額。甲方應瞭解 ETN 並非有擔保之債務,不具備到期保本之功能。
四、 買賣 ETN,甲方須於買賣前詳閱其公開說明書,瞭解其指標價值計算方式及相關費用事宜。
五、 買賣 ETN,如發行人信用狀況、評等發生變化,或其他重大事件,將對 ETN 證券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產生影響,意即在 ETN 追蹤之標的指數並沒有變動之情況下,ETN 可能因為發行人之信用評等下降,而出現交易價格下跌之情形。
六、 投資 ETN 係基於獨立審慎判斷後決定,並明瞭 ETN 可能會因為(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現金股利、投資人預期心理、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發行人對投資 ETN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七、 ETN 追蹤標的指數成分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則該 ETN 為無漲跌幅度限制,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八、 ETN 所追蹤標的指數成分之交易時間與我國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之指標價值,可能因為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市場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指數計算,甲方應瞭解 ETN 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指標價值作為買賣 ETN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ETN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指標價值)風險。
九、 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N,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N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十、 甲方買賣 ETN 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
十一、 甲方買賣 ETN 前,應瞭解有關申購及賣回於符合發行人公開說明書所定條件時,發行人可能會不接受申購及賣回申請。
買賣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下稱槓桿反型 ETN)
槓桿反向型 ETN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十一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十二、 甲方買賣槓桿反向型 ETN,應瞭解槓桿反向型 ETN 係追蹤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槓桿反向型 ETN 僅以追蹤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十三、 槓桿反向型 ETN 所追蹤標的指數其成分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則該 ETN 為無漲跌幅度限制;追蹤標的指數其成分為國內標的者,其 ETN 漲跌幅度為國內市場有價證券漲跌幅度之倍數。基於前述特性,甲方應完全瞭解交易槓桿反向型 ETN 有可能因為標的指數波動,而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買賣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下稱期權策略型 ETN)
期權策略型 ETN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十一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十四、 甲方買賣期權策略型 ETN,應瞭解期權策略型 ETN 所追蹤標的指數係由現貨、期貨、選擇權或相關指數結合而成,複雜程度較高。當指數成分包含期貨或賣出選擇權時,此種期權策略型 ETN 可能僅能提供有限收益亦可能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損失(最壞情形下可能使本金領回金額為零),即甲方交易此種期權策略型 ETN 之獲利可能有上限,但最大風險為本金歸零。甲方應完全瞭解指數成分 (如期貨、選擇權等)之相關交易概念及風險,並於買賣前詳閱其公開說明書。
申購賣回指數投資證券
甲方欲從事現金申購及賣回 ETN,除上述買賣 ETN 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確保權益:
一、 ETN 之標的指數如為國外指數,發行人依公開說明書規定所公告之申購賣回價金額,可能因時差關係,參考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指數計算,申購及賣回 ETN 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較低之賣回價款。
二、 ETN 申購賣回之價款,可能會受到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風險等影響。
三、 申購賣回 ETN,其投資風險除該 ETN 追蹤標的指數特性及其漲跌之風險外,尚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四、 ETN 之申購及賣回,於符合發行人公開說明書所定條件時,發行人可能會不接受申購及賣回申請。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而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
逐項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九】 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第三條之一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第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甲方從事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以下簡稱轉(交)換公司債)前,應充分了解下列事項:
一、 轉(交)換公司債係為債權得依其發行及轉(交)換辦法轉(交)換為股權之有價證券,基於轉換股權之特性,其價值與其轉換標的證券之價格會有連動關係,甲方應留意轉換標的證券價格對轉(交)換公司債之影響。
二、 轉(交)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轉換期間、行使轉(交)換股權之條件暨其相關事宜,係由發行人明訂於發行及轉(交)換辦法中,但轉(交)換公司債上櫃、上市後在櫃檯買賣市場、集中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 甲方於購買轉(交)換公司債前,應先行詳讀其發行及轉(交)換辦法,並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不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 甲方於轉(交)換公司債之可行使轉(交)換期間屆滿,而未提出行使轉(交)換權利之要求者,視同放棄行使轉(交)換權利。
五、 轉(交)換公司債其轉換標的證券停止過戶時,會先行停止轉(交)換公司債之轉(交)換申請(註),甲方應了解轉換標的證券停止過戶將使轉(交)換公司債無法行使轉(交)換,且當有多個停止轉(交)換原因發生,將導致轉(交)換公司債長期無法轉(交)換,甚至債券到期前均不能行使轉(交)換之情事。另公司法第 228 條之 1 已放寬公司得每季發放股利,將可能導致轉(交)換公司債停止轉(交)換期間大幅增長,而大幅縮減投資人可行使轉(交)換期間。
註:召開股東常會將自股東常會日(含)往前 60 日起停止轉(交)換;召開股東臨時會將自股東臨時會
日(含)往前 30 日起停止轉(交)換;無償配股、發放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均自停止過戶日前 15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停止轉(交)換,期間約 26 日。(以上停止轉(交)換期間會配合法規修正而變動,以下釋例亦同)
例一:多個停止轉換原因發生,導致轉換公司債長期無法轉換,以至債券到期。
甲公司 1 年只配息 1 次,106 年度公司於 5 月 5 日召開股東常會、於 6 月 6 日辦理年度配息、
於 7 月 7 日辦理現金增資。
停止轉換事由 | 停止轉換期間 | 停止轉換日數 |
召開股東常會 | 106/3/7(二)~106/5/5(五) | 60 |
辦理年度配息 | 106/5/10(三)~106/6/6(二) | 27 |
辦理現金增資 | 106/6/12(一)~106/7/7(五) | 26 |
債券到期 | 106/7/3(一) | 共計 109 天 |
該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於 106 年 7 月 3 日到期,該轉換公司債 106 年停止轉換期間如下:
故該轉換公司債自 106 年 3 月 7 日起長期無法行使轉換,至債券到期日前僅 5 月 8 日、9 日
及 6 月 7 日、8 日、9 日共計 5 日得提出行使轉換。
例二:公司法第 228 條之 1 已放寬公司得每季發放股利,導致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大幅增長。乙公司於新制實施後改採按季發放股利,每年可配息 4 次,該年度乙公司辦理 1 次股東常會、 1 次現金增資及 4 次配息作業,其發行之未到期轉換公司債該年度全年停止轉換期間共計約
190 日(=60+26+26*4),約佔全年 365 日之 52%。
六、 另外可能因發行人違反櫃檯買賣、上市契約、發生發行及轉(交)換辦法訂定之終止上櫃、上市事由或轉換標的證券終止櫃檯買賣、集中市場交易等情事,致使轉(交)換公司債必須終止櫃檯買賣、集中市場交易。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例示性質,對所有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十】 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臺灣創新板(下稱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係指本國發行公司及外國發行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下稱上市審查準則)第四章「臺灣創新板有價證券之上市」規定於創新板上市之股票及以該股票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甲方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該有價證券、瞭解投資該有價證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 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之上市標準與一般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存有差異,具有資本額較小、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等條件之限制,甲方應瞭解前揭特性及其可能衍生之營運風險。
二、 甲方應瞭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可能具有流動性風險。
三、 甲方如欲買賣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股票,應特別注意該種創新板股票之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外國,受當地國之法令規範,可能存在營運地所屬國家之政經環境變動、社會變動、產業景氣循環變動及法令遵循等風險因素。
四、 創新板上市股票簡稱前 10 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 6 位元為屬性註記用,如位元組未用完一律靠左顯示,當屬性部分出現「-創」及「-KY 創」者,分別表示該股票為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之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當屬性部分出現「*-創」及「*-KY 創」者,分別表示該股票為每股面額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之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且僅為列示性質,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甲方為從事上市櫃認購(售)權證、興櫃股票、上市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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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存託憑證)、日本公司來臺上市(櫃)及興櫃股票、黃金現貨、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之交易,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甲方並聲明乙方確實已將上市櫃認購(售)權證、興櫃股票、上市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憑證)、黃金現貨、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等風險預告書與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交付甲方,且經乙方指派專人 解說,甲方已充分瞭解上開商品交易之風險。
共銷件:請蓋共銷人員章,由共銷人員向客戶進行風險解說 非共銷件:請蓋業務人員章,由業務人員向客戶進行風險解說
甲方聲明對於所提供與填具之資料的正確真實願負全責,並願接受本契約全部內容之拘束且遵守下列事項:
一、 甲方明瞭並同意除證券相關法令外,證券交易所章程、營業細則、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均已詳閱並充分瞭解業務操作辦法、證券同業公會規約暨前述單位隨時公告事項及新公布或修正之章則均亦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 乙方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應行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方法為之。乙方寄發之通知如因甲方之應送達地址變更,或其它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無法按時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發生效力。
三、 甲方同意以本契約中所留存之資料做為日後與乙方各項往來之基本資料,如有變動將主動更新,若因甲方未能及時更新所致之遲延損害,乙方除仍應盡力協助降低甲方可能之損失外,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四、 甲方承諾並願證明本契約內所填之資料均為真實無誤,若有任何虛偽不實之記載均由甲方自負法律責任,倘因而致乙方受有損害,並願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契約
【一】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委託人茲為委託者(以下簡稱甲方)委託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制定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以及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規定,訂定「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一、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暨相關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函釋命令、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約、外國證券市場當地法令及其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相關規章暨其隨時公告事項及修正章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定」),均為本受託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前項法令規章等嗣經修正者,就該修正部分視同本契約條款變更。二、 甲方應確實填具開戶契約及檢附相關文件:
(一) 如甲方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華僑身分證明書、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親自填妥開戶資料卡並簽訂委託契約,且留存身分證明影本。
(二) 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應持本人及甲方前揭所定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 (三) 甲方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持本人及甲方前揭所定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開戶,除於開戶資料卡註明親屬關係外,並應當場簽章,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
(四) 甲方為法人者,應檢附董事會議紀錄或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證明文件,暨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理;公司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甲方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得免函證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三、 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得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其
他電傳視訊為之。當面委託者,應由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委託書並簽章;以書信、電話、電
報、傳真或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應由乙方業務人員依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表示之內容填具書面委託書並簽章或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並留存紀錄,迅速執行之。
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亦得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依該方式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乙方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以憑核對。
甲方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其他電傳視訊通知委託買賣,如有錯誤,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由甲方負責。
買賣委託事項尚未全部成交前,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未成交部分之委託,惟應留存撤銷或變更之紀錄。但依外國證券市場通常交易流程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撤
銷或變更者,甲方仍應依約辦理交割。
四、 甲方於委託買賣時應按委託單之種類,就委託買賣之價格、數量等必要條件為意思表示。委託單之有效期間依委託單之種類及條件定之。未聲明委託有效期間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五、 乙方對於甲方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乙方接受委託時,應就其執行方式、內容及結果,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備查。
(二) 乙方將不同委託人所為同種有價證券之委託予以合併執行,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為公平分配,分配時不得為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等作較其他客戶有利之分配。
(三) 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甲方履行交割,不得違背本契約。乙方受託買賣成交之交易相對人違約,或其委任之保管機構違約者,乙方應協助甲方向違約之ㄧ方追訴違約責任。
(四) 乙方寄託保管之有價證券,遭證券商、保管機構或複受託證券商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扣押或為其他限制、禁止命令者,乙方應負責予以排除解決並準用前項規定。
(五) 有關乙方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權益之行使,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規、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規章或本受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有辦理過戶或股權登記之必要者,乙方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及時以乙方或複受託金融機構之名義辦理之。
2. 現金股息、股利、債券本息、無償配股、合併或減資換發新股,發行人行使買回權之對價、發行公司解散、破產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終止可得分配之賸餘財產、或其他因證券權益可得收取之孳息或對價,乙方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及時收取。
3. 認股權證或其他應支付對價始得行使之權益,乙方應通知甲方,並於取得甲方交付之行使對價後,轉交保管機構認購並存入保管帳戶;或依甲方之指示,出售該權利,並將所得價款交付甲方。
4. 證券買回權、轉換權或其他應由甲方決定行使與否之權益,乙方應依其指示通知保管機構辦理之。
5. 證券表決權之行使,除受託契約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或其代理人,依甲方指示之內容行使之,甲方未為指示者,應本於誠信原則為甲方之利益行使之。
6. 乙方就前五款證券權益行使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所得款項扣除稅捐、費用後之淨額應即交付甲方,所得證券存入保管帳戶。
7. 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於證券發行人或複受託金融機構所交付有關證券發行人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甲方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甲方。
(六) 乙方應按月編製買賣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送達甲方供其核對。
(七) 乙方或甲方因本契約交易所生之損害,受損害之ㄧ方得向可歸責之他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及有關事項之處理,依本契約之規定。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生損害,他方免負賠償責任。 (八) 本受託契約條款得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增修變更之,但不得牴觸管理辦法有關契約規定事項及本外國法令與自律規章。並約定以管理規則、相關法規、金管會函釋命令、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約、外國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法令、相關規章,悉為受託契約內容之ㄧ部分。
前款所定為受託契約內容之一部之各項本外國法令及自律規章嗣經修正者,就該修正部分視同受託契約條款變更,其有重大影響甲方權益者,乙方應即將修正變更後之內容以中文書面通知甲方。
(九) 乙方不能依約履行其對甲方之款券交付、移轉義務,或有難以履行之虞者,應即委任其他得辦理外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業務之證券商,代辦有關款券收付、交割、領回、匯撥或轉存之作業手續或其他聯繫協調事宜。
(十) 乙方已收取之待交割或待轉存款券,應撥入代辦證券商於金融機構及證券保管機構開立之款券保管專戶;尚未收取之款券,並由代辦證券商逕行收取存入該專戶,以憑代辦前項事宜。
(十一) 乙方及其人員對於甲方之個人資料、一切委託事項、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有嚴守秘密之義務,但法令另有規定暨答覆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查詢案件時,不在此限。
(十二) 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與甲方以書面約定,於甲方結清某一證券投資後,由國外執行下單之證券機構將買賣價金轉投資於另一種甲方事前約定符合當地國巿場規定之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
乙方辦理前款現金投資管理帳戶,應與甲方簽訂委託人同意書,約定相關權益事項、揭露投資風險並交付轉投資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六、 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或處理與外國有價證券相關事宜,向甲方收取之金額包含下列款項:
(一) 有價證券成交價金。
(二) 乙方受託交易手續費: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買賣所生之交易手續費。
(三) 代收代付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可能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費用項目:
1. 上手機構交易手續費:透過複受託金融機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交易手續費,由乙方代為向甲方收取。
2.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或規費:包含各類可能之交易稅、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股利稅、交易所費用及集保費等。
3. 保管費及各項雜費:包含保管機構保管費及各類可能之存撥券手續費、匯費等。
4. 相關交易市場收費請參閱官網訊息。
七、 乙方就其受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甲方為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開設保管專戶,以乙方自己之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之名義寄託存入該帳戶保管。該帳戶應標明係甲方證券專戶,並於保管契約載明係受託買進並為甲方之利益送存保管之意旨,但無須出示甲方姓名及其個別買賣紀錄。前項寄託保管之有價證券,應依原買進甲方之指示,乙方限於甲方委託買進及送存保管之同種證券數量餘額範圍內,受託賣出。
乙方受託買賣應交割之證券,應由第一項保管機構依乙方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金融機構之指示收付之。
八、 甲方委託買賣之數量、金額逾越乙方對甲方之徵信評估額度者,除補提適當擔保外,乙方得不受理其委託。
九、 委託事項經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乙方應於確認成交日,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甲方,以憑辦理交割。但經甲方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者,不在此限。
十、 甲方與乙方間應收應付之交割款項及費用,得以新臺幣或甲方與乙方雙方合意指定之外幣為之,並以甲方在乙方所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新臺幣或甲方在乙方所指定之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或由甲方直接將外幣匯至乙方於各證券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其交割結匯事項。
由甲方指定以新臺幣或外幣交割者,其交割結匯事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甲方應於委託買賣時指定交割幣別為新臺幣或外幣。惟甲方為國外自然人、國外法人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政府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其交割幣別應以外幣為之。
(二) 甲方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照買進報告書所載應付金額,於交割日前將款項劃撥至乙方之交割專戶。
(三) 甲方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乙方應按賣出報告書所載甲方應收金額,於交割日將款項撥入甲方 在乙方所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或存入甲方在乙方所指定之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 (四) 甲方同一帳戶同日買進賣出或先行賣出並於交割日前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所產生之收付款項,乙方得 依甲方之指定,將同一幣別之應收(付)金額合併沖抵後,以應收(付)淨額存撥之。
(五) 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甲方指定以外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如須辦理結匯,應由甲方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並得由甲方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至乙方於各證券交易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若甲方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至乙方於各證券交易巿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者,乙方對甲方因而產生應付款項(包括交割款項、應配股息、利息、強制買回款、改帳退回手續費等)時,乙方亦得將該款項匯入甲方指定之本人帳戶。
(六) 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甲方指定以新臺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新臺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其涉及結匯事項,應由乙方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七) 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甲方指定以新臺幣收付者,其匯率之計算由甲方與乙方依市場水準議定之。十一、 甲方於開立帳戶所載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連絡電話變更時,應即時以書面通知乙方;倘未及通知,致乙方應行通知事項無法及時轉達者,以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乙方並得暫停或限制其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十二、 甲方授權乙方進行查詢或調查甲方信用資料以確定甲方財務狀況與投資目的。
十三、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得將甲方有關委託事項之通話紀錄錄音留存(保留期限依相關法規或乙方內控規定),以便證實甲方各項指示。甲方同意接受以上錄音內容為最終確實證據。
十四、 甲方不如期履行交割,即為違約,乙方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定甲方違約之日開
始,於外國證券市場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知甲方。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生債務、費用及相當
成交金額百分之二違約金後,應將賸餘部分返還甲方,如尚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或款項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得向甲方追償。
十五、 乙方因受託買賣關係所收受之甲方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甲方之款項,得視為甲方對於乙方委託買賣交易所生之債務而留置,非至甲方清償其債務後不返還之;其合於民法抵銷之規定者,並得逕予抵銷。
十六、 甲方或乙方一方因受託買賣關係受有損害者,得向可歸責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天災、戰爭、罷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公告暫停買賣交易,或其他不受乙方控制的因素致無法執行受託事項,係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乙方無須負責。
十七、 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提供予甲方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應以乙方公司或經授權乙方使用者為限,並應以乙方名義提供,並摘譯為中文,以利甲方閱覽。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得不摘譯為中文。
十八、 本受託契約之一部經管轄法院、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認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者,他部仍繼續有效。乙方得保留依本受託契約條款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為一部行使或先後行使。未行使或後行使之他部不得解釋為權利之拋棄。
十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單方終止或解除本受託契約:
(一) 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者。
(二) 於開戶文件上為不實登載或有虛偽、隱匿、詐欺之情事者。
(三) 交付偽造、變造之身分證件、授權書或其他文書者。
(四) 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者。
(五) 本受託契約之變更,自知悉時起或變更通知送達時起三日內以書面表示拒絕接受變更者。
(六) 合於其他法定之契約解除或終止事由者。
二十、 本受託契約經解除或終止後,帳戶應即註銷,甲方並應於乙方通知之期日結清所有債務,於甲方結清債務後,乙方應即返還其因受託買賣所收受甲方之財物及因交易計算應付與甲方之款項。
二十一、 除有合理證明有重大錯誤或過失之情況下,乙方或複受託金融機構之交易紀錄、報表、交割憑證、保管機構出具之證券保管進出紀錄與餘額明細資料、金融機構之單據等,將為甲方帳戶所有買賣交易往來之全部依據,甲方負有依該等依據履行交割結算之義務。
二十二、 甲方與乙方因本受託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雙方亦
得另行書面協議,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交付仲裁,或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調處。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受託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甲方如對乙方有申訴之需求,可洽原服務人員或客服專線 0809-080-288、(02)7732-6888。
二十三、 甲方於簽訂本受託契約前,對本受託契約所載各項內容,均已閱讀且充分明瞭其規定事項。
甲方願自本受託契約生效日起,遵守本受託契約暨相關規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二十四、 本受託契約自甲方完成簽署,經乙方審核接受開戶之日起生效,迄甲方或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受託契約時止。
【二】 切結書
甲方茲聲明與乙方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絕無下列情形:一、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三、 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四、 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五、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六、 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七、 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八、 非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甲方就上開切結聲明如有不實情事,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對於因此所衍生之一切紛爭,致乙方或第三人所受之直接間接損害,悉由甲方負最終責任。
甲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有第一項各款事由發生者,負有即時據實通知之義務,於事實發生時起十日內,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依照本受託契約有關之約定辦理註銷帳戶與結清債務等事宜。
【三】 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
茲同意甲方委託乙方所為一切外國有價證券買賣,經乙方與甲方於確認成交當日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者,乙方得免為交付買賣報告書。
【四】 匯款指示授權同意書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買賣國外有價證券相關款項或其他應付甲方之款項,除約定交割銀行帳戶外,匯入於前列客戶基本資料表之甲方指定帳戶。但如甲方指定匯入甲方其他帳戶者,以乙方收到書面匯款指示正本時始生效。匯費同意由應付甲方款項扣除。
【五】 交割結匯授權書
茲為委託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特立本交割結(換)匯暨轉帳授權書:
一、 甲方授權乙方於甲方存於乙方所指定之指定銀行之外國股票交易專戶餘額不足時,乙方得將甲方交易專戶之其他貨幣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之約定,依市場價格議定之匯率結匯所需之貨幣金額,以供支付交割價金、佣金及相關收費。
二、 指定交割幣別為新臺幣,其結匯事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由乙方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甲方了解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六】 客戶申購境外基金增訂之事項
甲方同意本款項收付作業,除本約定外,應遵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規定。
甲方同意以乙方名義為甲方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應將申購款項匯予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或於集保結算所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扣款行)開戶辦理扣款事宜;其買回、孳息分派及清算等款項,並同意由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匯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繳款方式: 一、 匯款方式
(一) 甲方同意應於單筆匯款申購當日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以甲方名義於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
(二) 甲方同意應於每次單筆匯款申購境外基金時提交有關匯款收據予乙方核對,並瞭解本項申購須經集保結算所比對匯入款項及申購資料相符後,始能提供予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作業;對於單筆匯款申購款項未能於申購日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者,集保結算所將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相關申購作業。
二、 扣款方式
(一) 甲方同意辦理單筆扣款申購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應於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填具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後交予乙方轉送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授權扣款行於甲方申購境外基金時,依集保結算所通知辦理扣款事宜;倘扣款行核印不符時,甲方經乙方通知後,須重新填具扣款授權書。
(二) 單筆扣款申購之扣款日為申購日;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之指定扣款日,為每月 6、16 及 26 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扣款作業。
(三) 甲方同意變更扣款帳戶時,新填寫之扣款授權書未經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三、 扣款失敗之處理:
(一) 單筆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扣款行無法於申購當日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
定期定額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同一基金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扣款失敗達一定次數者,即停止辦理該筆基金之扣款。
(二) NAV 之計算:有關甲方申購之境外基金 NAV 之計算,甲方同意依境外基金機構規定辦理。
(三) 約定留存帳戶及匯費負擔:甲方於辦理申購前,約定留存甲方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俾供集保結算所辦理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銷售不成立及客戶申購不足或溢繳款項之退款等款項收付作業,上述匯款相關費用,甲方同意負擔,集保結算所並得逕行於款項中扣除。如應付款項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者,同意甲方暫不予匯款,併未來其他應付款項處理。
四、 貨幣種類:
(一) 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新臺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新臺幣支付;境外基金經轉換他種境外基金後,仍以新臺幣支付。
(二) 甲方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外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基金計價之外幣支付;如將基金轉換為他種外幣計價之境外基金時,集保結算所則以轉換後基金之計價外幣支付。
五、 結匯授權:甲方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孳息分派等款項之結匯事宜,並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得與銀行議定單一之買進或賣出匯率,辦理結匯作業。
六、 個資法授權:甲方同意乙方在乙方為從事登記營業項目的需要,得向交割股款代收付銀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或其他與乙方有業務往來之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七】 附 約
一、 甲方同意,凡持與甲方留存印鑑樣本相同之印鑑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與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甲方之行為。印鑑發生遺失、變更等情事時,甲方應即向乙方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上開變更前對所衍生之問題與損害,由甲方單獨負責。
二、 甲方了解乙方恪遵證券法令與誠信經營原則,規定乙方員工不得保管甲方之印鑑、款項、存摺(含銀行存摺與集保公司存摺)或有價證券或與客戶有金錢或股票借貸或代客操作之情事。甲方與乙方員工如有上開情事或衍生之糾紛或損害,甲方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
三、 甲方同意乙方在乙方為從事登記營業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向交割股款代收付銀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或其他與乙方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四、 甲方充分瞭解乙方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之授權係以接受客戶之委託買賣證券或金融商品為限,受託買賣以外之事務,乙方均另由專責部門之人員辦理。甲方對乙方之上述授權範圍有任何疑問時應主動向乙方經理人或相關部門查證。
五、 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或包括該資料之相關文件或證明,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
六、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紙本買賣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等作業。
七、 採郵寄方式時,若嗣後甲方地址有申請變更時,對帳單郵寄地址除經特別聲明外一併變更之。八、 上述約定之領取方式,如遇法令修正或本公司另有其他規範時,則改依修正後規範作業。
【八】 客戶同意書
甲方同意由乙方提供予甲方有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得不摘譯為中文。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甲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甲方應瞭解開立交易帳戶從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甲方應就所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二、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對於甲方之保障程度亦與我國法令有所差別,甲方及乙方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三、 甲方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乙方對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四、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甚至發生損失超過投資本金之虞。
五、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乙方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於甲方之資料或自行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甲方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甲方應自行瞭解判斷。
六、 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甲方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甲方就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七、 投資海外特別股相關風險如下:
(一) 甲方確知特別股投資將面臨與發行公司相關之業務及其他風險。
(二) 甲方確知此項投資之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匯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三) 甲方確知特別股不一定為永續證券,部分特別股有到期日。
(四) 甲方確知發行公司有可能提前買回特別股。且發行公司買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市場之成交價買回。
(五) 甲方確知發行公司並未保證特別股每年固定配息,仍須視發行公司獲利狀況,由發行公司宣告配息
與否。
(六) 甲方確知交易特別股及其相關所得之稅務事宜。八、 投資外國債券相關風險如下:
(一) 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依債券條件由發行機構於存續期間配付利息,並於到期日支付債券面額,且依據不同類型債券定義出產品之最低收益風險。例如一:公司債券可能有附註條款,發行機構可選擇在某一期間後將債券現金票息由固定改為浮動而影響收益。例如二: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有權延遲票息的發放,或以其他方式為之(例如發行股份或其他適合的證券)。此外,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並無義務發放票息,並有權在不附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無限期延遲發放永續債券的票息,或是在某些條件滿足情況下才發放票息。
(二) 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三)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債券不保證充分之市場流動性,甲方之提前賣出指示單依當時次級市場狀況決定,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甲方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賣出,會發生可能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甲方必須持有本債券直到滿期。
(四) 提前賣出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發行機構未發生違約及提前終止事件之狀況下,於到期日時,將償還 100%原始本金。惟如甲方提前賣出時,必須以賣出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賣出,此情況可能導致本金之損失。亦即當市場價格下跌(受利率、匯率等影響),而甲方又選擇提前賣出時,可能會產生本金損失。
(五) 信用風險(Credit Risk):甲方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甲方對於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本與保息係由發行機構所承諾,而非乙方之承諾或保證。一旦發行機構在發生違約事件時,甲方將可能無法領回到期投資本金及/或任何債券利息/配息。不同的債券儘管是由相同發行機構發行,仍可能會有不同的信用評等。
(六) 無到期日風險:債券若為永續債券,除另有約定外,發行機構無義務贖回該債券,甲方無權利要求發行機構贖回債券,即贖回日是否執行贖回係發行機構之權利,發行機構若決定不贖回或延期執行贖回,甲方即有無法如期取回資金之風險,甲方應特別注意。持有永續債券期間愈久,甲方將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之風險,且將受到與發行機構相關的金融市場內在風險的影響。永續債券的價值,可能會急速地上漲或滑落,產品過去的表現,不能成為對其未來表現之指標。
(七) 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風險(Call Risk)及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有些債券的條件賦予發行機構得於債券到期前執行提前贖回或「強制提前贖回」之權利。當發行機構選擇贖回,或是當某些特定事件發生時,債券可能被贖回;此外,部分債券雖有預定贖回日期,惟當發行機構選擇不贖回,即使於贖回日亦可能不被贖回。又若永續債券訂有預定贖回日,發行機構仍有可能提前贖回永續債券。發行機構辦理贖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市場之成交價贖回。發行機構可以寄發贖回永續債券之通知,但是發行機構並無義務一定要如此辦理,發行機構對於贖回擁有絕對的自主權。當永續債券不論以任何理由,包括被發行機構行使贖回或被強制轉換時,甲方將可能無法就甲方所取得的金額,在該時間點上以相同的報酬率或是投資報酬再進行投資(再投資風險)。利率下跌時,可能會促使可贖回債券的提前贖回,而使得甲方本金回收較預期為早。在此情形下,甲方僅能將其本金再投資於其他固定收益債券。另外,若債券提前贖回通常係以接近或票面價值執行,投資溢價債券之甲方將承擔本金損失之風險。
(八) 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甲方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九) 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時,將可能導致甲方損失。
(十) 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downgrades)。 (十一) 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債券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十二) 通貨膨脹風險 (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益下降。
(十三) 稅務風險: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將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外國債券累計收益可能分散於債券年限內,而稅款的支付可能發生在債券到期前。債券贖回或在到期日前出售,亦可能涉及有關之稅負。甲方須完全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負,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或其他因債券所生之稅款或可能被收取之費用。甲方在申購外國債券前,應尋求獨立稅務顧問建議。
(十四) 甲方瞭解外國債券非屬存款,亦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最壞之情形下,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及利息。
(十五) 債息及本金之支付,需待乙方實際收到配息或交割款後才能將之轉入交割帳戶,一般入帳日約為配息或賣出交易日後 7 至 10 個營業日,惟仍須視發行機構配息入帳時間而調整。
(十六) 一般情況下,甲方於次級市場購買債券時,需支付「前手息」,「前手息」為支付前手債券持有人從上次配息日後至本次於次級市場交易日(即債券交割日且不含交割日當日)間之應計票息,乙方將於交易時依據彭博資訊系統計算實際前手息,一切依據國際市場慣例及彭博資訊為主。
(十七) 乙方是以受託買賣方式接受甲方之指示進行交易,故無法對於認購狀況及交易價格做任何承諾,甲方並了解其投資風險與認購狀況之不確定性。
(十八) 若債券為永續債券,甲方確實了解本商品為無到期日之永續債券且發行機構有權依本身之狀況或若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等決定是否於配息日發放票息,或是延遲發放。
(十九) 若本債券為永續債券,甲方確實了解本商品之次級市場流動性不佳,且持有人之清算求償順位僅優於股票,並不適合所有投資人。
(二十) 甲方已充分閱讀及瞭解且接受風險預告,並經乙方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外國債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且同意於交易前自行詳閱相關債券英文版之公開說明書或相關說明文件,謹慎評估相關證券交易風險,並知悉乙方已備置相關產品說明文件,甲方若有需要,可向乙方索取。
(二十一) 甲方瞭解債券交易價格將有波動,而永續債券交易價格波動較大,任何時點報價僅供參考,在從事次級市場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以市場之供需狀況決定。乙方將會盡最大努力,依交易市場之規範與慣例,為甲方從事買賣,但交易不保證成交,且甲方應自負本金虧損之風險。
九、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風險預告書
(一) 信用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 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亦然。
(三) 流動性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 匯率風險:甲方以新臺幣兌換外幣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時,需自行承擔新臺幣兌換外幣之匯率風險,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轉換回新臺幣時亦自行承擔匯率風險,當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甲方將承受匯兌損失。
(五) 甲方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甲方。
(六) 若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七)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八) 請甲方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 及 Sharp 值等)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之
「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https://www.sitca.org.tw/index_pc.aspx)查詢。
(九) 另其他債券基金之配息來源亦可能為本金,故甲方應於申購前詳閱投資人須知,於充分了解所申購之基金後始能進行投資。
十、 指數股票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係以追蹤指數表現為目標的投資產品,而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包括:股票、債券、商品、原物料、能源、農產品利率…等。ETF 為追蹤標的指數的績效,或透過投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去達到接近於標的指數的風險與報酬,爰買賣 ETF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甲方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甲方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買賣 ETF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 ETF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乙方對甲方買賣之 ETF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 買賣 ETF,其投資風險會因應追蹤指數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甲方應就所買賣 ETF,係透過投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追蹤指數表現,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情形外,亦要留意 ETF 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工具複製或模擬追蹤標的指數報酬,可能產生較大追蹤誤差風險與交易對手風險。
(三) 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四) 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如無漲跌幅限制,則 ETF 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五) 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間與 ETF 掛牌市場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甲方應瞭解 ETF 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包括:連結實物表現、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契約(Swap)等)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ET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ET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六) 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F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七) 買賣槓桿反向型 ETF 的甲方,應完全瞭解槓桿反向型 ETF 之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槓桿反向型 ETF 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十一、 ETN 買賣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甲方買賣 ETN(Exchange Traded Note) 係外國指數投資證券,以國外商品作為主要投資追蹤標的,追蹤指數或標的範圍係以有價證券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等(下稱本項 ETN),交易本項 ETN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甲方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甲方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買賣本項 ETN 非為共同基金,並不實際持有指數成份資產,而係以債券發行人之信用作為擔保,提供給甲方等同於其追蹤指數或標的之報酬收益。而大部份的 ETN 在其存續期間內大多不另外支付債券利息。甲方應瞭解本項 ETN 商品特性。
(二) 買賣本項 ETN,其投資風險除需承擔該 ETN 追蹤指數或標的漲跌的風險外,尚有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甲方應瞭解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特性、漲跌變動情形及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
(三) 買賣本項 ETN,於到期日或提前購回日時,發行人支付給投資人的金額,將完全視其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其期初之投資金額。甲方應瞭解本項 ETN 並非有擔保之債務,且不具備到期保本的功能。
(四) 買賣本項 ETN,如發行人信用狀況或評等發生變化,將直接對 ETN 次級市場之交易價格造成影響,也就是即使在追蹤之標的指標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動之情況下,ETN 仍舊可能因為發行人之信用評等下降,而出現跌價的情形。
(五) 投資本項 ETN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本項 ETN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乙方對本項 ETN 受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六) 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七) 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如無漲跌幅限制,則本項 ETN 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八) 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本項 ETN 掛牌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甲方應瞭解本項 ETN 所投資之追蹤指數或標的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本項 ET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本項 ETN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九) 如依市場報價買賣本項 ETN,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本項 ETN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十) 甲方買賣本項 ETN,除上述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1. 本項 ETN 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示之 ETN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買進及賣出本項 ETN 時,可能會有折溢價風險。
2. 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本項 ETN 掛牌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故本項 ETN 成交價格與所追蹤指數或標的的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3. 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可能使交易有損失之虞。
4. 本項 ETN,須負擔所追蹤指數或標的漲跌的風險外,尚須負擔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十二、 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買賣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定訂定。甲方於交易前,應(1)確認自身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2)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商品;(3)瞭解投資該債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具損失吸收能力 (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債券:係為保護公眾利益或發行人因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等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之情事,須依註冊地國主管機關指示以減記本金或轉換為股權方式吸收損失性質之債券。該債券發行機構屬於全球重要的系統性銀行之一,其所發行的債券屬 TLAC 債務工具,當發行機構出現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記面額或轉換股權,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權減記、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停配息等變動。
十三、 封閉型基金(CEF)買賣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封閉型基金(英文:Closed end Funds ,下稱 CEF)係以一籃子有價證券商品之投資組合為主,以公司股票及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投資種類包含股票型、債券型、特別股型、REITs 型、市政債型等。CEF 發行受益權單位數固定,當基金發行期滿、基金規模達到預定規模後,便不會再接受申購或贖回的基金。買賣 CEF 有可能會有市價與淨值產生折價或溢價的風險。此外,CEF 也可能因流動性較差而導致價格波動大,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甲方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甲方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買賣 CEF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 CEF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乙方對甲方買賣之 CEF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 買賣 CEF,即該基金所持有的投資組合證券的價值如下降,從而導致該基金的資產淨值和市場價格下降。基金投資組合中所持有之單一或全部股票的價值,可能會由於多種原因而增加或減少,其中包括股票發行人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影響發行人業務或整個股市的市場和經濟狀況。
(三) CEF 可能須要承受一定程度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利率上升,降低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債券價值的風險。一般而言,基金投資組合所持有證券的剩餘到期時間或存續期間越長,其所面臨的利率
風險越大,其資產淨值(NAV)的波動性就越大。信用風險是指基金所持有的債券發行人違約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承諾的風險。
(四) 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也可能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之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五) 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如無漲跌幅限制,則 CEF 有可能因價格波動幅度大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六) 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間與 CEF 掛牌市場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甲方應瞭解 CEF 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CE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CE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七) 甲方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CE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CEF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十四、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十五、 甲方瞭解乙方得隨時修改風險預告書,並於公司網站公告,該修改或增訂事項應於公告所列生效日期生效。倘甲方不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得於前述公告所列生效日期前終止與乙方之契約關係,否則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
十六、 甲方係完全依本身之獨立判斷決定投資標的,並承諾將自行負責證券交易之一切風險,特請乙方予以受理,倘日後就投資產品發生任何風險或甲方損失,將完全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將不負責任何交易所產生之任何損失,亦不擔保商品發行機構之行為。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甲方聲明:
甲方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已收到乙方交付本風險預告書,並經乙方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並明瞭投資 ETF、ETN 在特定狀況下,會有淨值計算未能即時更新及交易價格出現折溢價等情況,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包括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在某些狀況下,將毫無價值,特此聲明。
甲方對於本開戶契約書中之相關文件內容均已詳閱並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所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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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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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託人)簽名/簽名加蓋章: 業務人員簽章:
(風險預告書為一式兩份,一份由乙方留存備查;另一份交由甲方存執)
共銷件:請蓋共銷人員章,由共銷人員向客戶進行風險解說 非共銷件:請蓋業務人員章,由業務人員向客戶進行風險解說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投資屬性分析(法人適用)
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日期 年 月 日 | |
一、風險承擔能力 | ||
1.公司月營收 | □ 1 億元以上 □ 5000 萬~1 億元以下 □ 1000 萬~5000 萬以下 □ 500 萬~1000 萬以下 □ 500 萬以下 | |
2.投資經驗 | □ 5 年以上 □ 3~5 年 □ 1~3 年 □ 1 年以下 □ 無投資經驗 | |
3.資產項目(可複選) | □ 定存 □股票 □基金 □債券 □期貨、選擇權 □保險 □海外投資 □ 外匯非保本連結商品 □ 連動債 □ 不動產 □ 其它 | |
4.資產狀況 | □ 公司營收大於支出很多, 資產狀況有餘裕, 每年都能有較多盈餘 □ 公司營收比支出多, 雖然每年有部分盈餘, 但未達十分充裕 □ 公司營收幾乎等於支出, 且公司無多餘的閒錢 □ 公司營收小於支出 | |
5.負債情形 | 負債項目包括下列勾選者約計 萬元。 □ 信用貸款 □ 擔保貸款 □ 其他 | |
每月要償還的負債約佔公司每月收入的多少百分比? □ 無負債 □ 1~25% □ 25~50% □ 大於 50% | ||
6.未來五年收入情形 | □ 收入會增加很多 □ 收入會增加, 但幅度不大 □ 收入持平 □ 收入可能會減少或沒有收入 | |
7.可投資金額 | □ 3000 萬以上 □ 1000 萬~3000 萬以下 □ 300 萬~1000 萬以下 □ 100 萬~300 萬以下 □ 100 萬以下 | |
8.下列哪一項說明較正確? | □ 台幣一年期定存為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 □ 股票型基金可能為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 □ 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僅得為匯率 □ 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有提前解約、不保本、匯率、利率及信用等風險 | |
二、風險承擔意願 | ||
1. 您最喜歡哪種投資工具: □ 股票、期貨、選擇權 □ 基金 □ 債券 □ 銀行存款、定存 | ||
2. 一般而言, 投資天期較長, 投資人須承受的投資風險較高。 請問若投資具價格波動性的產品時, 通常您可以接受的持有期間是多久? □ 1 年以下 □ 1-3 年 □ 4-5 年 □ 6-10 年 □ 10 年以上 | ||
3. 您的投資目標是? □ 保存本金 □ 賺取平穩的利息收入 □ 期望賺取利息之餘可達到長期資本增值 □ 期望賺取最高的潛力回報及達到長期資本增值 | 4. 您的主要投資目的為何? □ 營運資金短期投資用途 □ 對應公司負債部位管理(如保單、存款) □ 長期資金投資運用 □ 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活動 □ 避險(如匯率) □ 其他 | |
5. 您的投資態度是? □ 不放過每個投資機會 □ 跟隨市場大趨勢 □ 細心分析及跟進每項投資決定 □ 只選擇如定期儲蓄等定息投資工具 | 6. 下面是五種虛擬投資組合在未來一年內可能產生最好與最壞的投資結果。假設您並不知道這些投資組合的標的物內容,單由投資報酬率來看,您會選擇哪一種投資組合? □ -1%~14% □ -4%~18% □ -6%~20% □ -10%~24% □ -25%~33% |
客戶屬性 | 建議商品風險等級 |
保守型 | RR1 |
穩健型 | RR1、RR2 |
均衡型 | RR1、RR2、RR3 |
成長型 | RR1、RR2、RR3、RR4 |
積極型 | RR1、RR2、RR3、RR4、RR5 |
風險等級 | 基金類型 | 投資區域 | 主要投資標的/產業 |
RR1 | 貨幣市場型 | - | - |
RR2 | 債券型(固定收益型) |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投資等級之債券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投資等級之債券 | ||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 - | 投資等級 | |
RR3 | 股票型 | 全球 | 一般型(已開發市場)、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
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 ||
債券型(固定收益型) |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等級之債券)、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 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 ||
平衡型(混合型) | - | - | |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 - | 非投資等級 | |
RR4 | 股票型 | 全球 |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 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 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
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 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 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 大中華、其他) | 一般型(單一國家-臺灣) | ||
債券型(固定收益型)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等級之債券)、可轉換債券 | |
不動產證券化型 |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 | |
RR5 | 股票型 | 全球 | 黃金貴金屬 |
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黃金貴金屬 |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一般型、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 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黃 金貴金屬、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 ||
不動產證券化型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 |
1.本人瞭解基金投資之風險並做適當之風險評估,基於個人財務規劃及理財目標仍依自己的判斷決定申購本基金並自行承擔風險。
2.本委託人茲聲明已經詳細閱讀了解及同意本「客戶投適性分析」所有全部內容,正本交付 貴公司存查,並已自行影印留存。
注意事項:若客戶投資適性分析表,所填資料與所附證明文件不符或勾選項目遺漏未勾選,則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所附之證件建檔處理,並得再以電話與申請人進行確認。
委託人: (簽名/簽名加蓋章) 本人同意風險屬性為:
□保守型 □成長型
□穩健型 □積極型
□均衡型
請勿勾選
國 泰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此表由國泰證券業務人員填寫徵信與額度審核表 徵信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戶 名:高嘉揚證券帳號: 複委託帳號: | 評估單日買賣/電子交易買賣額度: 萬元/ 萬元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採款券圈存制度,下單時若未圈存款券,不得委託,款券圈存完成後,始可下單交易。 |
申請日: 年 月 日 | |
申請事項 | □新開戶 □普通額度變更 □電子額度變更 □僅開立複委託(毋需填寫評估意見) |
方法內容 | □面談 □電話 □家庭訪問 □其他: 與客戶往來時間 □新開戶 □開戶日 / / ( 年 個月)、海外投資經驗 □有 □無現年 歲,服務機構: 。 近一年共成交 筆、累計交易金額 萬元,近 3 個月最高庫存 萬、累計損益 萬。其他補充說明: 。 依據前述資訊確認客戶於本公司資產狀況與投資經驗,具體評估單日買賣額度如上。 「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 □無異常 □異常: □不適用 |
聯合徵信及其他相關文件 | 資力證明文件: □留存影本 □抄錄資料(如後附件) 應檢附資料 : □總歸戶查詢報表 □聯徵資料(B27) □家事事件公告 499 萬元以上應檢附資料:□票據查詢□市值表其 他:____________ |
高齡客戶 (65 歲以上)關懷問項 | 1、主要資金來源:□薪資收入 □經營事業收入 □投資獲利 □買賣房地產 □退休年金/保險年金 □租金/利息收入 □繼承/贈與 □其他 2、可投資金額佔流動資產之比例: %。 3、居住狀況:□獨居 □與家人同住 □與緊急連絡人同住 □其他 |
評估意見 | 1、單日買賣額度:_ 萬元;內含電子式交易單日買賣額度_ 萬元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得暫不設定單日買賣額度。 2、各項資力證明資料之評估情形:(依不動產評估單日買賣額度者,請說明評估其價值之依據或方法) □ / 銀行存款餘額約 萬元 □提供集保餘額數額以 / 收盤價計之市值約 萬元 □不動產為財力證明,總市值約 萬元,扣除他項權利 萬元,餘 萬元。 □其他: 客戶提供以上財力合計共 萬元,擬給予單日買賣額度 萬元 3、法人客戶,成立時間、申請額度與其資本額、營收或其他可信賴之資產評估證明是否相當 □是,法人成立時間或申請額度與其可信賴之資產評估證明相當,可受理申請 □否,法人「申請額度」與其可信賴之資產評估證明不相當(或「成立時間」極短),予以拒絕。 4、經由「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發現異常應具體說明評估客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之標準: (有此項情形者,本審核表應經由業務部門主管或其指派之人員複核) 5、其他: ※客戶若無正當理由申請調整單日買賣額度,應立即通報洗錢防制室。 複核人員: |
受託買賣主管(簽章): 業務人員(徵信人員)(簽章): 總經理: 處長/經管副總: 督導: 部室主管/經理人: |
聯合徵信及其他相關文件浮貼處
客戶簽署聯
本人(即委託人)對下列開戶契約及相關文件均已詳細審閱,並明瞭全部內容後始簽訂。同時,對本人所提供之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負其全責,特此聲明。
本開戶契約包含下列文件:
客戶基本資料表 | 風險預告書 |
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 【一】上市櫃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
應告知事項 | 【二】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 |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 【三】上市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 【四】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 憑證)風險預告書 |
【三】人頭戶應負擔之法律責任暨相關告知事項 | 【五】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之 特別注意事項 |
【四】洗錢防制/經濟制裁資料揭露 | 【六】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 |
【五】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 使用同意書 | 【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
【六】電子對帳單寄送同意書 | 【八】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 |
【七】聲明書 | 【九】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風險預告書 |
【八】共同行銷 | 【十】 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
國內有價證券契約 | 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契約 |
【一】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 | 【一】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 【二】切結書 |
【三】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 【三】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 |
【四】集保 e 手掌握 App 投資人同意書及告知聲明 | 【四】匯款指示授權同意書 |
【五】附約 | 【五】交割結匯授權書 |
【六】櫃檯買賣確認書 | 【六】客戶申購境外基金增訂之事項 |
【七】委託人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 | 【七】附約 |
【八】客戶同意書 |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
請於此處加簽一正楷簽名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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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 託 人: (簽名/簽名加蓋章)
代理(表)人: (簽名/簽名加蓋章)
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共銷人員協助見簽請於此處蓋章
第 號 證 券 經 紀 商
法定代理人 | 業務單位主管 | 業務人員 | 開戶建檔人員 | 客戶往來單位及服務人員 | 開戶核驗 |
分行(處)代號:人員 ID: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領用紀錄 |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本人(委託人)向 貴公司申辦開立受託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帳戶 前,就開立證券帳戶的各項重要權益,業經 貴公司佐以書面提供方式為解說,本人明確知悉相關內容,並同意自行保存本項重要權益說明備查。 ※本人(委託人)瞭解 貴公司製發之密碼可共用於所有業務之電子式交 易,倘本人曾於 貴公司領取過密碼,本次開立之帳戶將不再領取密碼 條。 | 客 戶 簽 章 | |||
證券帳號 | 複委託帳號 | |||
姓 名 | 高嘉揚 | |||
本人茲此聲明已知悉,並領受以下文件:*請客戶依實際狀況勾選 □ 集保存摺 (存摺編號: ) □ 手機存摺 □ 新領電子密碼條 □ 風險預告書 □ 高齡客戶重要事項告知書 | ||||
領用日期: |
證券帳號: | 複委託帳號: |
戶名: | |
右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 效 | |
證券啟用日期: | 註銷日期: |
複委託啟用日期: | 註銷日期: |
經辦: | 主管: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印鑑卡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人
□受任人
印鑑卡
證券帳號: | 複委託帳號: | ||
戶名:高嘉揚 | |||
右 列印鑑共貳式憑壹式有效 | 簽名式樣 | ||
印鑑式樣 | |||
證券啟用日期: 註銷日期: | |||
複委託啟用日期: 註銷日期: | |||
經辦: 主管: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印鑑卡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人
證券帳號: | 複委託帳號: |
戶名: | |
右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 效 | |
證券啟用日期: | 註銷日期: |
複委託啟用日期: | 註銷日期: |
經辦: | 主管: |
☑受任人
印鑑卡
證券帳號: | 複委託帳號: | ||
戶名:高嘉揚/莊秀綾 | |||
右 列印鑑共貳式憑壹式有效 | 簽名式樣 | ||
印鑑式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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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委託啟用日期: 註銷日期: | |||
經辦: 主管: |
證券帳號: | 複委託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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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 |
證券啟用日期: | 註銷日期: |
複委託啟用日期: | 註銷日期: |
經辦: | 主管: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印鑑卡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人
□受任人
印鑑卡
證券帳號: | 複委託帳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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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 簽名式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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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啟用日期: 註銷日期: | |||
複委託啟用日期: 註銷日期: | |||
經辦: 主管: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印鑑卡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人
□受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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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帳號: 複委託帳號:
戶名:右
列
印鑑
共
簽名式樣
式
憑
式有
效
印鑑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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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日期:
複委託啟用日期:
註銷日期:
經辦:
主管:
證券帳號: | 複委託帳號: |
戶名: | |
右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 |
證券啟用日期: | 註銷日期: |
複委託啟用日期: | 註銷日期: |
經辦: | 主管: |
□受任人
印鑑卡
證券帳號: | 複委託帳號: | ||
戶名: | |||
右 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 簽名式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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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啟用日期: 註銷日期: | |||
複委託啟用日期: 註銷日期: | |||
經辦: 主管: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印鑑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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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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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 | 主管: |
(務請交付客戶)
高齡客戶重要事項告知書
高
親愛的客戶,您好:
齡 歡迎您在本公司開立受託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帳 戶,在您辦理開戶之前,本公司特別要提醒您以下一些
客 注意事項,這些內容與您的權益有重要的關係,請您務
戶 必仔細的閱讀,假如有不清楚的地方,也請您向服務人員洽詢,我們會非常樂意為您解說:
重 一、 您在本公司完成開戶手續以後,就可以以契約約定的方式,委託本公司買賣上市、上櫃、興櫃以及外國
要
有價證券。
事 二、 關於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假如您需要委託代理人來幫您處理時,必需要由您出具授權書,載明
項 代理人的資料以及有權代理的範圍,並且要留存代理
告 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三、 如果您要辦理印鑑變更作業,或者是要註銷在本公
知 司的受託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帳戶時,請您於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
書
辦理即可。
交 四、 為了保障您交易的安全,請您務必妥善保管個人存摺(包括銀行存摺及集保公司存摺)、印鑑及各類密
付 碼(含個人密碼及電子憑證)。一旦發生所持有之集
客 保公司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不慎遺失、滅失或被竊等情事時,請立即在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
戶 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
五、 此外,提醒您特別注意,本公司之所屬員工(含營
聯
業員)依法不得保管您的印鑑、款項、存摺或有價證
券,或與您有金錢或股票借貸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果發現這種情況,請您立即告訴本公司。
六、 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得向您收
取之手續費上限為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一點四二五。
高
七、 您於本公司完成國內有價證券下單後,應如期完
成履行交付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否則即為違約, 齡
本公司必需依規定申報違約及委託他證券經紀商反
向處理該有價證券,反向處理所得之款項抵充您應 客
償付之債務及費用後,倘仍有不足,本公司得向您 戶
追償,另本公司並得向您收取按成交金額之百分之
七為上限之違約金,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 重
業辦法所稱當日沖銷交易之交割違約,應以當日沖
要
銷交易相同數量部分之普通交割買賣相抵後,按買
賣沖銷後差價金額為收取違約金上限。 事
八、 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會收取
之金額包含下列款項: 項
1.有價證券成交價金。 告
2.本公司受託交易手續費: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
所生之交易手續費。 知
3.代收代付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可能包含但不限於
書
以下費用項目):
(1)上手機構交易手續費:透過複受託金融機構買 交
賣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交易手續費,由本公司
代為向您收取。 付
(2)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或規費:包含各類可 客
能之交易稅、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股利稅、
交易所費用及集保費等。 戶
(3)保管費及各項雜費:包含保管機構保管費及各
聯
類可能之存撥券手續費、匯費等。
(4)相關交易市場收費請參閱官網訊息。
九、 您與本公司間有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收應
高 付之交割款項及費用,得以新臺幣或雙方合意指定齡 之外幣為之,並得以雙方合意之金融機構開立新臺幣或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或由本公司
客 直接將外幣匯至您於各證券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其交割結匯事項。
戶
十、 您於本公司完成外國有價證券下單後,應如期完
重 成履行交付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否則即為違約,本公司必須依規定於外國證券市場處理本公司因代
要 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處理所得抵充您應付之
事 債務及費用後,倘仍有不足,本公司得向您追償,另本公司並得向您收取按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之違
項 約金。
十一、 有價證券買賣屬於投資交易行為,建議您在
告
從事交易之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
知 擔能力。
十二、 本公司提供受託買賣服務,並沒有受存款保
書 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交 十三、 再次提醒您於簽約前務必詳閱本公司開戶契約之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若您對本公司
付 提供受託買賣服務有任何疑義、或者是對本公司的服務有申訴的需求時,可洽原服務人員或客服專線
客
0809-080-288。
戶
感謝您的愛護,也謝謝您的審閱,國泰綜合證券關心您。
聯
(務請交付客戶)
風 險 預 告 書 暨 應 告 知 事 項
本風險預告書暨應告知事項包含項目如下: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貳、人頭戶應負擔之法律責任暨相關告知事項
風 參、洗錢防制/經濟制裁資料揭露
肆、上市櫃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伍、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
險 陸、上市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柒、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憑證)風險預告書
預 捌、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玖、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
拾、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告 拾壹、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拾貳、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風險預告書
拾參、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書 拾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您好:
暨 歡迎您在本公司開立受託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帳戶,在您辦理開戶之前,本公司特別要提醒您以下一些注意事項,這些內容與您的權益有重要的關係,請您務必仔細的閱讀,假如有不清楚的地方,也請您向服務人員洽詢,我們會非常樂意為您解說:
應 一、您在本公司完成開戶手續以後,就可以以契約約定的方式,委託本公司買賣上市、上櫃、興櫃
以及外國的有價證券。
告 二、關於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假如您需要委託代理人來幫您處理時,必須要由您出具授權書,載明代理人的資料以及有權代理的範圍,並且要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三、如果您要辦理印鑑變更作業,或者是要註銷在本公司的受託買賣國內/外國有價證券帳戶時,請
知 您於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即可。
四、為了保障您交易的安全,請您務必妥善保管個人存摺(包括銀行存摺及集保公司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含個人密碼及電子憑證)。一旦發生所持有之集保公司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不慎遺失、
事 滅失或被竊等情事時,請立即在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
五、此外,提醒您特別注意,本公司之所屬員工(含營業員)依法不得保管您的印鑑、款項、存摺或有價證券,或與您有金錢或股票借貸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果發現這種情況,請您立即告訴本公
項 司。
六、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得向您收取之手續費上限為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一點四二
交 五。
七、您於本公司完成國內有價證券下單後,應如期完成履行交付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否則即為違
約,本公司必需依規定申報違約及委託他證券經紀商反向處理該有價證券,反向處理所得之款項抵
付 充您應償付之債務及費用後,倘仍有不足,本公司得向您追償,另本公司並得向您收取按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所稱當日沖銷交易之交割違約,
應以當日沖銷交易相同數量部分之普通交割買賣相抵後,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為收取違約金上
客 限。
八、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會收取之金額包含下列款項:
(一)有價證券成交價金。
戶 (二)本公司受託交易手續費: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所生之交易手續費。
(三)代收代付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可能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費用項目):
聯 1.上手機構交易手續費:透過複受託金融機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交易手續費,由本公司代為向您收取。
2.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或規費:包含各類可能之交易稅、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股利稅、交易所費用及集保費等。
3.保管費及各項雜費:包含保管機構保管費及各類可能之存撥券手續費、匯費等。
4.相關交易市場收費請參閱官網訊息。
九、您與本公司間有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收應付之交割款項及費用,得以新臺幣或雙方合意指定之外幣為之,並得以雙方合意之金融機構開立新臺幣或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或由本公司直接將外幣匯至您於各證券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其交割結匯事項。
十、您於本公司完成外國有價證券下單後,應如期完成履行交付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否則即為違約,本公司必須依規定於外國證券市場處理本公司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處理所得抵充您應付之債務及費用後,倘仍有不足,本公司得向您追償,另本公司並得向您收取按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之違約金。
十一、有價證券買賣屬於投資交易行為,建議您在從事交易之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
十二、本公司提供受託買賣服務,並沒有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十三、再次提醒您於簽約前務必詳閱本公司開戶契約之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若您對本公司提供受託買賣服務有任何疑義、或者是對本公司的服務有申訴的需求時,可洽原服務人員或
客服專線 0809-08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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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頭戶應負擔之法律責任暨相關告知事項 風
證券市場所謂之人頭戶,實務上多是指股票投資人使用他人名義在證券商開戶,或利用他人已開立之帳戶買賣有價證券,由於人頭戶本人往往因缺乏相關法律常識,而同意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
因而會面臨以下之風險及民刑事之法律責任: 險
一、發生違約交割時之法律責任:投資人若欲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應與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契約,另如需以融資融券買賣股票時,還需與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簽訂融資融券買賣契約。
因此,若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日後發生違約交割、融資融券擔保維持率不足不補繳差額或期限屆 預
滿未為清償等情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即可向帳戶名義人求償。
二、從事不法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使用人頭戶者若從事股價操縱、內線交易或偽作買賣等不法行 告
為時,人頭戶本人有可能需與借用人共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面對不能開戶或不能委託買賣之風險:若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而發生違約交割情事,除非已結
案或雖未結案但已屆滿 5 年期限,否則不得再開戶或委託買賣。另若帳戶使用者從事不法行為, 書
經檢察機關起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判決有罪未滿 5 年亦不能開戶或委託買賣。
四、若使用者利用人頭帳戶從事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或偽作買賣等不法行為而涉有刑事責任時,如
人頭戶本人知悉且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或與帳戶使用者有犯意聯絡情形,即可能會成立幫助犯或 暨
共同正犯,遭起訴或被法院判刑。如涉及洗錢者,則人頭戶本人亦可能觸犯洗錢防制法之規定,需擔負相關刑事責任。至於人頭戶使用者利用人頭戶為犯罪工具從事不法行為,除應負相關刑事責
任外,若該不法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時,亦需依法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故本公司提醒投資人,不要 應
將帳戶借予他人使用,以免觸法。
參、洗錢防制/經濟制裁資料揭露 告
本公司為控管風險、配合並執行國際洗錢防制作業及打擊資恐活動之目的,對您及其關聯人(如實
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等)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所執行相關之措施
(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及/或不定期之審查、調查及申報等),於以下情形,本公司均毋須對您或您的 知
關聯人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一、若您或您的關聯人為受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之經濟或貿易限制/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
本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本公司得拒絕業務往 事
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二、本公司於您開戶過程、開戶後本公司之相關定期及/或不定期審查作業或您與本公司進行各項
交易時,得請您於本公司所定期間內提供必要之您或您的關聯人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 項
之說明;若您拒絕或遲延提供前開之資料、或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如控管風險、您涉及非法活動、疑似為洗錢、資恐非法活動或交易、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相關帳戶等),本公司得暫時
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交
三、本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活動,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得將您與本公司從事任何交易之資
料、與您或您的關聯人有關之資料在本公司、本公司分支機構、本公司關係企業及其他依法令或經 付
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以下簡稱「收受對象」)間傳遞,以作為機密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任何服務之提供及作為資料處理、統計及風險分析之用)。前揭各該收受對象依法律、主管機關或法律程
序之要求得處理、移轉及揭露該等資料。 客
肆、上市櫃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戶
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委託人於開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
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聯
一、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標的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標的之價格互動,應留意該標的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二、上市(櫃)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櫃)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其交易價格、行使比例、履約價格與方式等交易條件係由委託人與證券商於交易前商議訂定,該權證將不在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市場上櫃交易,交易契約亦不得轉讓,委託人已瞭解此項商品特性。
四、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五、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櫃)契約,或因標的終止上市(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或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未獲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交易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或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
風 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連結標的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險 七、買賣以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留意於存續期間可能面臨標的期貨依各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所訂交易時段不同之價格風險。
八、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者,於標的證券之收盤預 價格、標的黃金現貨收市均價、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
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告 市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標的
書 黃金現貨或標的期貨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黃金
現貨之收市均價或標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每日結算
價,應依上市(櫃)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
暨 定辦理。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
應 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伍、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
告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後,櫃檯買賣股票區分為上櫃股票與興櫃股票二種。知 興櫃股票此一制度係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管道,進而協助更多新興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較為寬鬆,櫃檯買賣中心僅接受登錄,不進行實質審查。委託人應審
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股票。在決定是否交易前,委託人應特別考
事 慮以下事宜:
一、興櫃股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二、買賣興櫃股票前,已充分瞭解:
項 (一)興櫃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之限制等條件之限制。
(二)興櫃股票交易應委託證券經紀商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或委託證券經紀商在交 其營業處所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但後者每筆交易之數量應在十萬股(含)以上或成交金額新台幣 500 萬元(含)以上,且需符合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項規定之條件。
付 (三)興櫃股票之議價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
定。
客 三、台端如欲買賣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應特別注意該種興櫃股票之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外國,可能存在營運地所屬國家政經環境變動、註冊地的法律變更及資訊揭露差異等風險因素。 四、 興櫃股票簡稱前 10 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 6 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如位元組未用滿者一律
戶 左靠顯示。當本國興櫃股票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現「*」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屬性部分無「*」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另當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
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
聯 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興櫃股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陸、上市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從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前,委託人應充分了解下列事項:
一、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係為有價證券附加認股權,認股權則係表彰認購標的股票之權利。基於認股權價值與其標的股票價格之互動,委託人應留意標的股票價格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價格之影響。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其認股權憑證與該有價證券係分別上市(櫃)交易,且可單獨行使其權利。
二、上市(櫃)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價格、行使附認股權之條件暨其
相關事宜,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櫃)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委託人於購買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一般情況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在可行使執行附認股權期間屆滿,而委託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要求,則視同放棄行使權利,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即無任何價值。
五、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因發行人違反上市(櫃)契約、發生發行辦法訂定之下市(櫃)事由或標
的股票下市(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股權憑證仍可依發行條件 風
向發行公司請求履行認股權利。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另尚應詳 險
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柒、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憑證)風險預告書 預
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包含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暨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
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一上市(櫃)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櫃)之股 告
票及以該股票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二上市(櫃)公司在臺灣證
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櫃)之外國股票、存託憑證及以該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為標的之相
關有價證券。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該有價證 書
券、瞭解投資該有價證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係註冊地在外國的公司,受當地國之法令規範,其公司治
理、會計準則、稅制等相關規定與我國規定,或有不同,且與我國企業之上市(櫃)標準、審查方 暨
式、資訊揭露、股東權益之保障及監理標準等,或存有差異,委託人應瞭解此特性及其可能之潛在風險。
二、委託人於投資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前,應瞭解商品特性、交易市場風險及 應
發行機構相關風險,包括:投資標的之商品特性、於我國市場交易時之流動性風險、發行機構之
財務業務風險、發行機構所在地之政治、經濟、社會變動、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令遵循等風 告
險。
三、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之集中交易市
場(櫃檯買賣市場)進行買賣,委託買賣事項均遵照我國法令及集中交易市場(櫃檯買賣市場) 知
規定辦理。
四、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簡稱前 10 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 6 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如位元組
未用滿者一律左靠顯示,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事
非屬新臺幣 10 元;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五、第二上市(櫃)公司係同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其原上市(櫃)地交易所掛牌
交易,遇有第二上市(櫃)公司向原上市(櫃)地交易所申請暫停/恢復交易或經原上市(櫃)地交易 項
所公告暫停/恢復交易時,本公司得暫停/恢復該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交易。惟兩地交易所交易制度、開休市日期、開收盤時間等各有不同,個案情況亦多所差異,委託人應瞭解兩地暫停/恢
復交易存有時間落差無法同步之情形。 交
六、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於投資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之
所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 付
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並對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判斷之因素慎思明辨,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捌、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 客
以日本為註冊地國之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以下簡稱「日本公司」),為同時符合我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制度及日本會社法股東名簿維持義務相關規定, 提醒委託人應知
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戶
一、委託人透過開戶往來參加人(如:證券商)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集保結算所」)之帳簿劃撥系統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持有以集保結算所作為名義上股東並登
錄於日本公司股東名簿之股票(以下簡稱「投資股票」),為日本公司之實質股東(以下稱「實質 聯
股東」)。
二、平時實質股東於其保管劃撥帳戶內持有之日本公司投資股票,係由集保結算所以名義上之股東身分登載於該日本公司之股東名簿。
三、實質股東若有意對日本公司直接行使其股東權利(依日本公司法及日本公司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提案權及資訊揭露請求等),須依集保結算所所定方法,申請將實質股東保管劃撥帳戶內之全部或部份日本公司投資股票轉帳至日本公司之登錄專戶,並將名義上股東地位由集保結算所移轉給該實質股東,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為額外之通知。實質股東辦妥前述轉帳作業後,即無法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該等投資股票。
四、實質股東暸解並同意,股務代理機構及各開戶往來參加人自基準日前三營業日起至基準日當
日不受理第(三)項之申請。
五、於日本公司登錄專戶擁有股票者(以下簡稱「登錄專戶股東」),得依集保結算所所定方法,申請將股票轉帳至其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名義上股東地位由實質股東移轉回集保結算所,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為額外之通
風 知。登錄專戶股東辦妥前述轉帳作業後,方能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該日本公司投資股票。六、實質股東同意於日本公司所定股東權利之基準日(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會表決權行使及取得股息紅利之基準日,係以日本公司之章程記載者為準,其他基準日則由該日本公司依相
險 關規定公告,以下簡稱「基準日」)前一日,自集保結算所受讓名義上股東地位,基準日當日該名義上股東地位移轉回集保結算所,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該日本公司指定之在台股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以及委託人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進行額外
預 之通知。據此,各實質股東於基準日時為日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得以股東身分直接於股
東會行使表決權、受領股息紅利之分派或行使其他股東權利,是以未於基準日前一日將投資股票登載於集保結算所參加人帳簿之委託人,無法享有基準日之股東權利。
告 七、實質股東未以其自身名義登載於日本公司之股東名簿前,就其保管劃撥帳戶內之日本公司投
資股票,無法以股東身分向日本公司直接主張股東權利。
書 八、委託人若因權益受損而擬提起訴訟時,應妥適選擇具管轄權之法院。委託人權益若因日本公司或其負責人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而受損時,委託人得於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委託人亦得依第(三)項規定申請自集保結算所受讓名義上股東地位後,自行依日本會社法規定提起追究董事
暨 責任或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等訴訟,或依日本民事侵權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於具體個案情形各有差異,委託人宜審慎評估於我國或日本法院提起相關訴訟之可行性。我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將於符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定公益目的範圍內,個案
應 評估決定是否協助委託人主張權益。
九、本特別注意事項所列之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於持有日本公司投資股票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詳加研讀本特別注意事項外,尚應詳讀日
告 本公司之公開說明書等公開資訊,並對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判斷之因素慎思明辨,確實做好財務規
劃與風險評估,以免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知 玖、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 20 條規定訂定之。
委託人以現有櫃檯買賣證券交易帳戶委託證券商買賣黃金現貨,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
事 能力與經濟狀況、了解買賣黃金現貨之潛在風險,並考慮及認知下列事項:一、黃金現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買賣黃金現貨前,已充分瞭解:
項 (一)黃金現貨之報價單位為一台錢(3.75 公克),交易單位為一台兩(37.5 公克),買賣申報數量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二)黃金現貨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之限制。
交 (三)黃金現貨買賣應委託證券商透過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進行交易,且以成交當時造市商之報價為成交價,該報價為造市商依取得成本加計合理利潤並考量市場供需情形而定,其價格與銀行、銀樓或其他黃金商品業者之牌告價可能不同。
付 (四)黃金現貨價格與國際金價變化之連動性高,價格波動有時可能較大,委託人應審慎評估自身
之風險承擔能力。
客 (五)黃金現貨之提領及轉換作業係依集保結算所相關規章及黃金現貨保管機構所訂之轉換及提領規定辦理,各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之現貨提領程序、實體黃金規格及所需貼補之費用等可能不同。 (六)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戶 三、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一項規定,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公告事項係為該契約之一部分。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黃金現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
聯 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拾、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第伍點第三項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第拾點第三項之規定訂之。
交易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下稱 ETF)受益憑證
委託人買賣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 ETF 受益憑證係基於獨立審慎判斷後決定,並明瞭若 ETF 從事交易與投資標的主要為國內外之期貨、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而前述標的可能會因為(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
動性、現金股利、投資人預期心理、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造成交易價格與標的指數間產生正逆價差(例如:期貨交易價格大於或小於標的指數)之情況,亦將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證券商對買賣 ETF 受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ETF 從事之期貨交易與投資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如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三、ETF 投資標的如在國外交易所上市或從事國外交易所之期貨交易,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 風
露 ETF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該等交易或投資之標的,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
作為買賣 ETF 受益憑證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ET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險
四、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F 受益憑證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
損失。 預
交易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下稱期貨 ETF)受益憑證期貨 ETF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四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五、期貨 ETF 係以國外期貨指數標的作為主要交易與投資標的,期貨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可包 告
括:商品、利率等,買賣期貨 ETF 受益憑證之投資風險依期貨 ETF 所交易與投資之期貨指數標的
而有所差異,應就期貨 ETF 之國外期貨指數標的,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該期貨指 書
數之標的商品於現貨市場之價格變動情形。
交易槓桿反向 ETF 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受益憑證
槓桿反向 ETF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四項風險,槓桿反向期貨 ETF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五項風險外,尚 暨
有下列風險:
六、槓桿反向 ETF 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係追踪、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
現,應瞭解該等 ETF 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 應
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不宜以長期持有之方式獲取累積報酬率。
七、槓桿反向 ETF 標的指數如為國外指數,或標的指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或期貨 ETF 從 告
事之期貨交易如無漲跌幅限制,則該等 ETF 受益憑證無漲跌幅度限制;槓桿反向 ETF 標的指數如
為國內指數者,其受益憑證漲跌幅度為國內證券市場有價證券漲跌幅度之倍數。基於前述特性, 知
該等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因標的指數或價格大幅波動,而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
失。
八、槓桿反向 ETF 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受益憑證具槓桿特性,倘從事具槓桿效果之融資融券交 事
易,當價格走勢符合預期時,可獲取更高之報酬;反之,將產生更大之損失,同時可能因擔保維持率下跌而面臨授信機構追繳處分。
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及加掛 ETF 受益憑證 項
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及加掛 ETF 受益憑證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四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九、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及買賣加掛 ETF 受益憑證,除了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應瞭解
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係以外幣買賣,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受益憑 交
證,兩者間存在價差風險及匯率風險。
十、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或加掛 ETF 受益憑證,若係以人民幣買賣,應完全瞭解自然人每日換匯 付
人民幣限額為二萬元。
十一、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須確認其申請數額小於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
可用餘額,始得申請。 客
十二、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不得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申請轉換。
交易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受益憑證
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四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戶
十三、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其特有風險如下:
(一)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投資標的主要為非投資等級債券,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
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聯
(二)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為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致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
(三)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受益憑證之配息可能由基金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 ETF 淨資產價值之減損。
(四)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所投資之債券,有可能因為市場交易不活絡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
(五)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投資標的可能有 Rule 144A 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可能有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可能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
(六)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投資標的可能有因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較不穩定導致外匯管制、匯率
大幅變動等特殊風險。
申購買回各類 ETF 受益憑證
委託人欲從事現金申購及買回各類 ETF 受益憑證,除上述買賣受益憑證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風 一、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如為國外證券指數或期貨指數,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露之申購買回清單 ETF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申購及買回 ETF 受益憑證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較低之買回價款。
險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追踪之國外證券指數或國外期貨指數,其指數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我國市場可能不同,或因為指數標的不活絡造成流動性下降,而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買賣,故 ETF 發行人收到申購價款或買回指示後,再買賣國外投資標的或交易國外期貨指數標的,成交價格與申
預 請申購或買回時之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由基金經理人自行選擇投資標的,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露之申購買回清單 ETF 淨值,係依最近一營業日投資組合之收盤價計算之,申購及買回 ETF 受益憑證時,
告 由於投資組合變化或時差關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較低之買回價款。
四、ETF 所交易與投資之標的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
書 可能使申購或買回價款有損失之虞。
五、ETF 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之價款,可能會受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
件、稅賦、信用及標的市場風險等影響。
暨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而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
應 難以承受之損失。
拾壹、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辦理指數投資證
告 券申購賣回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項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訂之。
知 買賣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下稱 ETN)
委託人買賣 ETN,係為具有到期日之有價證券,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交
易 ETN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
事 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開戶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 ETN 非為共同基金,並不實際持有指數成分資產,而係以 ETN 發行人之信用作為擔保,
項 提供投資人等同於其追蹤指數之報酬收益,且 ETN 在存續期間可能不另支付息值。
二、買賣 ETN,其投資風險除該 ETN 追蹤標的指數特性及其漲跌之風險外,尚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交 三、買賣 ETN,於到期日或申請賣回時,發行人支付投資人之金額,將完全視其追蹤標的指數之
表現,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其期初之投資金額。甲投資人應瞭解 ETN 並非有擔保之債務,不具備到期保本之功能。
付 四、買賣 ETN,投資人須於買賣前詳閱其公開說明書,瞭解其指標價值計算方式及相關費用事
宜。
客 五、買賣 ETN,如發行人信用狀況、評等發生變化,或其他重大事件,將對 ETN 證券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產生影響,意即在 ETN 追蹤之標的指數並沒有變動之情況下,ETN 可能因為發行人之信用評等下降,而出現交易價格下跌之情形。
戶 六、投資 ETN 係基於獨立審慎判斷後決定,並明瞭 ETN 可能會因為(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 率、流動性、現金股利、投資人預期心理、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發行人對投資 ETN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聯 七、ETN 追蹤標的指數成分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則該 ETN 為無漲跌幅度限制,有可能因
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八、ETN 所追蹤標的指數成分之交易時間與我國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之指標價值,可能因為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市場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指數計算,投資人應瞭解 ETN 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指標價值作為買賣 ETN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ETN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指標價值)風險。
九、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N,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N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十、投資人買賣 ETN 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
十一、投資人買賣 ETN 前,應瞭解有關申購及賣回於符合發行人公開說明書所定條件時,發行人可能會不接受申購及賣回申請。
買賣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下稱槓桿反型 ETN)
槓桿反向型 ETN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十一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十二、投資人買賣槓桿反向型 ETN,應瞭解槓桿反向型 ETN 係追蹤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槓桿反向型 ETN 僅以追蹤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十三、槓桿反向型 ETN 所追蹤標的指數其成分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則該 ETN 為無漲跌幅度限制;追蹤標的指數其成分為國內標的者,其 ETN 漲跌幅度為國內市場有價證券漲跌幅度之倍數。基於前述特性,投資人應完全瞭解交易槓桿反向型 ETN 有可能因為標的指數波動,而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買賣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下稱期權策略型 ETN) 風
期權策略型 ETN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十一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十四、投資人買賣期權策略型 ETN,應瞭解期權策略型 ETN 所追蹤標的指數係由現貨、期貨、選
擇權或相關指數結合而成,複雜程度較高。當指數成分包含期貨或賣出選擇權時,此種期權策略 險
型 ETN 可能僅能提供有限收益亦可能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損失(最壞情形下可能使本金領回金額為零),即投資人交易此種期權策略型 ETN 之獲利可能有上限,但最大風險為本金歸零。投資
人應完全瞭解指數成分(如期貨、選擇權等)之相關交易概念及風險,並於買賣前詳閱其公開說明 預
書。
申購賣回指數投資證券 告
投資人欲從事現金申購及賣回 ETN,除上述買賣 ETN 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
宜,以確保權益:
一、ETN 之標的指數如為國外指數,發行人依公開說明書規定所公告之申購賣回價金額,可能因 書
時差關係,參考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指數計算,申購及賣回 ETN 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較低之賣回價款。
二、ETN 申購賣回之價款,可能會受到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 暨
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風險等影響。
三、申購賣回 ETN,其投資風險除該 ETN 追蹤標的指數特性及其漲跌之風險外,尚須承擔發行機
構之信用風險。 應
四、ETN 之申購及賣回,於符合發行人公開說明書所定條件時,發行人可能會不接受申購及賣回
申請。 告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而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
素無法逐項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
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 知
難以承受之損失。
拾貳、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 事
利證書買賣辦法第三條之一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第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投資人從事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以下簡稱轉(交)換公司債)前,應充分了解下列事項: 項
一、轉(交)換公司債係為債權得依其發行及轉(交)換辦法轉(交)換為股權之有價證券,基於轉換股權之特性,其價值與其轉換標的證券之價格會有連動關係,投資人應留意轉換標的證券價格對
轉(交)換公司債之影響。 交
二、轉(交)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轉換期間、行使轉(交)換股權之條件暨其相關事宜,係由發行
人明訂於發行及轉(交)換辦法中,但轉(交)換公司債上櫃、上市後在櫃檯買賣市場、集中市場交 付
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投資人於購買轉(交)換公司債前,應先行詳讀其發行及轉(交)換辦法,並瞭解與發行人履約
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客
司不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投資人於轉(交)換公司債之可行使轉(交)換期間屆滿,而未提出行使轉(交)換權利之要求
者,視同放棄行使轉(交)換權利。 戶
五、轉(交)換公司債其轉換標的證券停止過戶時,會先行停止轉(交)換公司債之轉(交)換申請
(註),投資人應了解轉換標的證券停止過戶將使轉(交)換公司債無法行使轉(交)換,且當有多個
停止轉(交)換原因發生,將導致轉(交)換公司債長期無法轉(交)換,甚至債券到期前均不能行使 聯
轉(交)換之情事。另公司法第 228 條之 1 已放寬公司得每季發放股利,將可能導致轉(交)換公司債停止轉(交)換期間大幅增長,而大幅縮減投資人可行使轉(交)換期間。
註:召開股東常會將自股東常會日(含)往前 60 日起停止轉(交)換;召開股東臨時會將自股東臨
時會日(含)往前 30 日起停止轉(交)換;無償配股、發放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均自停止過戶日前
15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停止轉(交)換,期間約 26 日。(以上停止轉(交)換期間會配合法規修正而變動,以下釋例亦同)
例一:多個停止轉換原因發生,導致轉換公司債長期無法轉換,以至債券到期。
甲公司 1 年只配息 1 次,106 年度公司於 5 月 5 日召開股東常會、於 6 月 6 日辦理年度配息、於
7 月 7 日辦理現金增資。
該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於 106 年 7 月 3 日到期,該轉換公司債 106 年停止轉換期間如下:
停止轉換事由 | 停止轉換期間 | 停止轉換日數 |
召開股東常會 | 106/3/7(二)~106/5/5(五) | 60 |
辦理年度配息 | 106/5/10(三)~106/6/6(二) | 27 |
辦理現金增資 | 106/6/12(一)~106/7/7(五) | 26 |
債券到期 | 106/7/3(一) | 共計 109 天 |
風
故該轉換公司債自 106 年 3 月 7 日起長期無法行使轉換,至債券到期日前僅 5 月 8 日、9 日及 6
月 7 日、8 日、9 日共計 5 日得提出行使轉換。
險 例二:公司法第 228 條之 1 已放寬公司得每季發放股利,導致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大幅增長。
乙公司於新制實施後改採按季發放股利,每年可配息 4 次,該年度乙公司辦理 1 次股東常會、1
預 次現金增資及 4 次配息作業,其發行之未到期轉換公司債該年度全年停止轉換期間共計約 190 日
(=60+26+26*4),約佔全年 365 日之 52%。
告 六、另外可能因發行人違反櫃檯買賣、上市契約、發生發行及轉(交)換辦法訂定之終止上櫃、上市事由或轉換標的證券終止櫃檯買賣、集中市場交易等情事,致使轉(交)換公司債必須終止櫃檯買賣、集中市場交易。
書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例示性質,對所有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暨 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拾參、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臺灣創新板(下稱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係指本國發行公司及外國發行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應 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下稱上市審查準則)第四章「臺灣創新板有價證券之上市」規定於創新板上市之股票及以該股票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
告 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該有價證券、瞭解投資該有價證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
注意下列事項:
一、 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之上市標準與一般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存有差
知 異,具有資本額較小、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等條件之限制,投資人應瞭解前揭特性及其可能衍生之營運風險。
二、 投資人應瞭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可能具有流動性風險。
事 三、 台端如欲買賣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股票,應特別注意該種創新板股票之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外國,受當地國之法令規範,可能存在營運地所屬國家之政經環境變動、社會變動、產業景氣循環變動及法令遵循等風險因素。
項 四、 創新板上市股票簡稱前 10 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 6 位元為屬性註記用,如位元組未用完一
律靠左顯示,當屬性部分出現「-創」及「-KY 創」者,分別表示該股票為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之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當屬性部分出現「*-創」及「*-KY 創」者,分別表
交 示該股票為每股面額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之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
司。
付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且僅為列示性質,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難
客 以承受之損失。
拾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戶 委託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
聯 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委託人應瞭解開立交易帳戶從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所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二、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對於投資人之保障程度亦與我國法令有所差別,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三、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四、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 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甚至發生損失超過投資本金之虞。
五、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於委託人之資料或自行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六、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委託人就其中對 風
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七、投資海外特別股相關風險如下: 險
(一)委託人確知特別股投資將面臨與發行公司相關之業務及其他風險。
(二)委託人確知此項投資之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匯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並願意
承擔相關風險。 預
(三)委託人確知特別股不一定為永續證券,部分特別股有到期日。
(四)委託人確知發行公司有可能提前買回特別股。且發行公司買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 告
市場之成交價買回。
(五)委託人確知發行公司並未保證特別股每年固定配息,仍須視發行公司獲利狀況,由發行公司
宣告配息與否。 書
(六)委託人確知交易特別股及其相關所得之稅務事宜。八、投資外國債券相關風險如下:
(一)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依債券條件由發行機構於存續期間配付利息,並於 暨
到期日支付債券面額,且依據不同類型債券定義出產品之最低收益風險。例如一:公司債券可能有附註條款,發行機構可選擇在某一期間後將債券現金票息由固定改為浮動而影響收益。例如
二: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有權延遲票息的發放,或以其他方式為之(例如發行股份或其他適合的 應
證券)。此外,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並無義務發放票息,並有權在不附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無限期
延遲發放永續債券的票息,或是在某些條件滿足情況下才發放票息。 告
(二)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發行幣
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
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 知
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三)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債券不保證充分之市場流動性,委託人之提前賣出指示單依
當時次級市場狀況決定,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 事
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賣出,會發生可能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必
須持有本債券直到滿期。 項
(四)提前賣出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發行機構未發生違約及提前終止事件之狀況
下,於到期日時,將償還 100%原始本金。惟如委託人提前賣出時,必須以賣出當時之實際成交價
格賣出,此情況可能導致本金之損失。亦即當市場價格下跌(受利率、匯率等影響),而委託人 交
又選擇提前賣出時,可能會產生本金損失。
(五)信用風險(Credit Risk):委託人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 付
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本與保息係由發行機構所承諾,而非證券商之承諾或保證。一旦發行機構在發生違約事件時,委託人將可能無法領回到期投資本金
及/或任何債券利息/配息。不同的債券儘管是由相同發行機構發行,仍可能會有不同的信用評 客
等。
(六)無到期日風險:債券若為永續債券,除另有約定外,發行機構無義務贖回該債券,委託人無
權利要求發行機構贖回債券,即贖回日是否執行贖回係發行機構之權利,發行機構若決定不贖回 戶
或延期執行贖回,委託人即有無法如期取回資金之風險,委託人應特別注意。持有永續債券期間愈久,委託人將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之風險,且將受到與發行機構相關的金融市場內在風險的影
響。永續債券的價值,可能會急速地上漲或滑落,產品過去的表現,不能成為對其未來表現之指 聯
標。
(七)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風險(Call Risk)及再投資風險 (Re-investment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有些債券的條件賦予發行機構得於債券到期前執行提前贖回或「強制提前贖回」之權利。當發行機構選擇贖回,或是當某些特定事件發生時,債券可能被贖回;此外,部分債券雖有預定贖回日期,惟當發行機構選擇不贖回,即使於贖回日亦可能不被贖回。又若永續債券訂有預定贖回日,發行機構仍有可能提前贖回永續債 券。發行機構辦理贖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市場之成交價贖回。發行機構可以寄發贖回永續債券之通知,但是發行機構並無義務一定要如此辦理,發行機構對於贖回擁有絕對的自主 權。當永續債券不論以任何理由,包括被發行機構行使贖回或被強制轉換時,委託人將可能無法
就委託人所取得的金額,在該時間點上以相同的報酬率或是投資報酬再進行投資(再投資風險)。利率下跌時,可能會促使可贖回債券的提前贖回,而使得委託人本金回收較預期為早。
風 在此情形下,委託人僅能將其本金再投資於其他固定收益債券。另外,若債券提前贖回通常係
以接近或票面價值執行,投資溢價債券之委託人將承擔本金損失之風險。
險 (八)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預 (九)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時,將可能導致委託人損失。
(十)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告 downgrades)。
(十一)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債券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
書 誤。
(十二)通貨膨脹風險 (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益下降。
暨 (十三)稅務風險: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將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外國債券累計收益可能分散於債券年限內,而稅款的支付可能發生在債券到期前。債券贖回或在到期日前出售,亦可能涉及有關之稅負。委託人須完全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負,包括(但不限於)印
應 花稅或其他因債券所生之稅款或可能被收取之費用。委託人在申購外國債券前,應尋求獨立稅務顧問建議。
(十四)委託人瞭解外國債券非屬存款,亦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
告 保障,最壞之情形下,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及利息。
(十五)債息及本金之支付,需待證券商實際收到配息或交割款後才能將之轉入交割帳戶,一般入帳日約為配息或賣出交易日後 7 至 10 個營業日,惟仍須視發行機構配息入帳時間而調整。
知 (十六)一般情況下,委託人於次級市場購買債券時,需支付「前手息」,「前手息」為支付前手
債券持有人從上次配息日後至本次於次級市場交易日(即債券交割日且不含交割日當日)間之
事 應計票息,證券商將於交易時依據彭博資訊系統計算實際前手息,一切依據國際市場慣例及彭博資訊為主。
(十七)證券商是以受託買賣方式接受委託人之指示進行交易,故無法對於認購狀況及交易價格
項 做任何承諾,委託人並了解其投資風險與認購狀況之不確定性。
(十八)若債券為永續債券,委託人確實了解本商品為無到期日之永續債券且發行機構有權依本身之狀況或若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等決定是否於配息日發放票息,或是延遲發放。
交 (十九)若本債券為永續債券,委託人確實了解本商品之次級市場流動性不佳,且持有人之清算求償順位僅優於股票,並不適合所有投資人。
(二十)委託人已充分閱讀及瞭解且接受風險預告,並經證券商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外國付 債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且同意於交易前自行詳閱相關債券英文版之公開說明書或相關說明文件,謹慎評估相關證券交易風險,並知悉證券商已備置相關產品說明文件,委託人若有需
要,可向證券商索取。
客 (二十一)委託人瞭解債券交易價格將有波動,而永續債券交易價格波動較大,任何時點報價僅
供參考,在從事次級市場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以市場之供需狀況決定。證券商將會盡最大努
戶 力,依交易市場之規範與慣例,為委託人從事買賣,但交易不保證成交,且委託人應自負本金虧損之風險。
九、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風險預告書
聯 (一)信用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亦然。
(三)流動性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匯率風險:委託人以新臺幣兌換外幣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時,需自行承擔新臺幣兌換外幣之匯率風險,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轉換回新臺幣時亦自行承擔匯率風險,當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委託人將承受匯兌損失。
(五)委託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
(六)若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 用。
(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
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八)請委託人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 及 Sharp 值等)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 (https://www.sitca.org.tw/index_pc.aspx)查詢。
(九)另其他債券基金之配息來源亦可能為本金,故委託人應於申購前詳閱投資人須知,於充分了解所申購之基金後始能進行投資。
十、指數股票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 風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係以追蹤指數表現為目標的投資產品,而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包 險
括:股票、債券、商品、原物料、能源、農產品利率…等。ETF 為追蹤標的指數的績效,或透過投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
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去達到接近於標的指數的風險與報酬,爰買賣 ETF 有可能會在 預
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
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 告
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 ETF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 ETF 可能有(包
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 書
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委託人買賣之 ETF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買賣 ETF,其投資風險會因應追蹤指數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所買賣 ETF,係 暨
透過投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
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追蹤指數表現,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現貨市場
價格變動情形外,亦要留意 ETF 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 應
工具複製或模擬追蹤標的指數報酬,可能產生較大追蹤誤差風險與交易對手風險。
(三)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 告
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
金損失之虞。
(四)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如無漲跌幅限制,則 ETF 有可能因價 知
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五)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間與 ETF 掛牌市場交易時間可能
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 事
之收盤價計算,委託人應瞭解 ETF 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包括:連結實物表現、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契約(Swap)等)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
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ET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ETF 項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六)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
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F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交
(七)買賣槓桿反向型 ETF 的委託人,應完全瞭解槓桿反向型 ETF 之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
反向及倍數關係,且槓桿反向型 ETF 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 付
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十一、ETN 買賣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客
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委託人買賣 ETN(Exchange Traded Note) 係外國指數投資證券,以國外商品作為主要投資追
蹤標的,追蹤指數或標的範圍係以有價證券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等(下稱本項 ETN),交易 戶
本項 ETN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
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聯
(一)買賣本項 ETN 非為共同基金,並不實際持有指數成份資產,而係以債券發行人之信用作為擔保,提供給委託人等同於其追蹤指數或標的之報酬收益。而大部份的 ETN 在其存續期間內大多不另外支付債券利息。委託人應瞭解本項 ETN 商品特性。
(二)買賣本項 ETN,其投資風險除需承擔該 ETN 追蹤指數或標的漲跌的風險外,尚有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委託人應瞭解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特性、漲跌變動情形及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
(三)買賣本項 ETN,於到期日或提前購回日時,發行人支付給投資人的金額,將完全視其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其期初之投資金額。委託人應瞭解本項 ETN 並非有擔保之債務,且不具備到期保本的功能。
(四)買賣本項 ETN,如發行人信用狀況或評等發生變化,將直接對 ETN 次級市場之交易價格造
成影響,也就是即使在追蹤之標的指標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動之情況下,ETN 仍舊可能因為發行人之信用評等下降,而出現跌價的情形。
風 (五)投資本項 ETN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本項 ETN 可
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
險 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本項 ETN 受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六)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
預 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七)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如無漲跌幅限制,則本項 ETN 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告 (八)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本項 ETN 掛牌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 算,委託人應瞭解本項 ETN 所投資之追蹤指數或標的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
書 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本項 ET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
(即本項 ETN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暨 (九)如依市場報價買賣本項 ETN,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本項 ETN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應 (十)委託人買賣本項 ETN,除上述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1.本項 ETN 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示之 ETN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
告 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買進及賣出本項 ETN 時,可能會有折溢價風險。
2.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本項 ETN 掛牌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故本項
ETN 成交價格與所追蹤指數或標的的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知 3.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可能使交易有損失之虞。
事 4.本項 ETN,須負擔所追蹤指數或標的漲跌的風險外,尚須負擔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
十二、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買賣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定訂定。投資人
項 於交易前,應(1)確認自身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2)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商品;(3)瞭解投資該債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具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債券:係為保護公
交 眾利益或發行人因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等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之情事,須依註冊地國主管機關指示以減記本金或轉換為股權方式吸收損失性質之債券。該債券發行機構屬於全球重要的系統性銀行之一,其所發行的債券屬 TLAC 債務工
付 具,當發行機構出現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記面額或
轉換股權,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權減記、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停配息等變動。
客 十三、封閉型基金(CEF)買賣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戶 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封閉型基金(英文:Closed end Funds ,下稱 CEF)係以一籃子有價證券商品之投資組合為主,以公司股票及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投資種類包含股票型、債券型、特別股型、REITs 型、市政
聯 債型等。CEF 發行受益權單位數固定,當基金發行期滿、基金規模達到預定規模後,便不會再接受申購或贖回的基金。買賣 CEF 有可能會有市價與淨值產生折價或溢價的風險。此外,CEF也可能因流動性較差而導致價格波動大,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 CEF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 CEF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委託人買賣之 CEF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買賣 CEF,即該基金所持有的投資組合證券的價值如下降,從而導致該基金的資產淨值和市場價格下降。基金投資組合中所持有之單一或全部股票的價值,可能會由於多種原因而增加或減少,其中包括股票發行人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影響發行人業務或整個股市的市場和經濟狀況。
(三)CEF 可能須要承受一定程度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利率上升,降低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債券價值的風險。一般而言,基金投資組合所持有證券的剩餘到期時間或存續期間越長,其所面臨的利率風險越大,其資產淨值(NAV)的波動性就越大。信用風險是指基金所持有的債券發行人違約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承諾的風險。
(四)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也可能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之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五)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如無漲跌幅限制,則 CEF 有可能因價格波動幅度大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六)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間與 CEF 掛牌市場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
之收盤價計算。委託人應瞭解 CEF 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 風
買賣 CE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CE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七)委託人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CE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
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CEF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險
十四、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另尚應詳讀投
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 預
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十五、委託人瞭解證券商得隨時修改風險預告書,並於公司網站公告,該修改或增訂事項應於 告
公告所列生效日期生效。倘委託人不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得於前述公告所列生效日期前終
止與證券商之契約關係,否則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
十六、委託人係完全依本身之獨立判斷決定投資標的,並承諾將自行負責證券交易之一切風 書
險,特請證券商予以受理,倘日後就投資產品發生任何風險或委託人損失,將完全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證券商將不負責任何交易所產生之任何損失,亦不擔保商品發行機構之行為。
暨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人
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已收到 貴公司交付本風險預告書,並經 貴公司指派業務人員解 應
說,對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並明瞭投資 ETF、ETN 在特定狀況下,會有
淨值計算未能即時更新及交易價格出現折溢價等情況,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包括所投資 告
之外國有價證券在某些狀況下,將毫無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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