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鑫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第一條:制定目的及法令依據
本公司為加強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特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訂定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本處理程序辦理。
若「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或法令另有規定者,或本處理程序未盡事宜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條:定義
本處理程序所稱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第四條: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本公司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種類包括遠期合約、交換、選擇權合約。
1.避險性交易
係指規避本公司經由正常業務活動或營運所需之金融活動所產生之風險部位的交易。
2.以交易為目的之交易
係指從事交易之目的在賺取商品交易差價者。
為有效控管風險,本公司之子公司不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二、經營及避險策略
公司之避險操作策略,應求整體內部先行沖抵軋平,以淨部位為操作依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規避風險為主要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風險為主。
三、權責劃分
1.財務單位:
為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系統的樞紐,掌握公司衍生性商品之操作,部位的預測及產生必須蒐集各部門所提供資訊。對蒐集市場資訊、判斷趨勢及風險、熟悉金融商品、規則與法令及操作技巧等都必須隨時掌握,以支援本身及其他相關部門操作時參考。
操作衍生性商品之交易及確認、交割人員原則上應各自獨立;若因人員配置因素,仍須遵守交易與確認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之規定。
2.會計單位:
計算已實現或未實現部位之損益,並依據交割憑證及相關交易憑證,登錄會計帳務。
3.稽核單位:
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符合既定之交易流程及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範圍內。
四、授權層級
1.以避險為目的:
依據公司實質交易各幣別收入與支出差額為準,每筆交易均需獲得高階主管人員及總經理核准方得為之。
2.以交易為目的:
每筆交易均需獲得董事長核准方得為之。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
1.以避險為目的:
契約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未來三個月實質交易衍生之避險需求為限。個別契約餘額以美金▇▇萬元或等值外幣為限。
個別契約以不超過交易合約金額百分之十五為損失上限;全部契約損失不超過交易合約金額百分之十為損失上限
2.以交易為目的:
契約總額以美金參佰萬元為限,個別契約餘額以美金壹佰萬元或等值外幣為限。其個別契約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美金壹拾▇▇▇或交易合約金額百分之十五為原 則;全部契約交易損失則以不超過美金參拾萬元或交易合約金額的百分之十為 限。
六、績效評估
1.以避險為目的:
依交易種類,於每個買賣契約到期時,以已實現損益之淨額部位作為績效評估之基礎。同時針對所定之交易目標,比較盈虧績效並定期檢討。
2.以交易為目的:
已實現部位以實際發生之損益作為績效評估之基礎;未實現部位則以每週收盤價清算其損益淨額及總額,作為績效評估之參考。
第五條:作業程序
一、財務單位之操作人員需先填寫衍生性商品交易申請表註明交易標的、買/賣金額、期間、承作用途、交易明細、費用、交易對象、交易員、註明係以避險或交易為目的,依前條呈核後,始可交易。
二、在收到交易單之後,確認人員須立即電話向交易對象確認交易內容,如發現任何瑕疵,須立即與交易員澄清。
三、經確認人員確認之後,交割人員依據交易單明細執行交割事項。
四、會計單位依據交割憑證及相關交易憑證,製作會計分錄、登錄會計帳務。
第六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含以交易及避險為目的之交易)之相關內容,併同每月營運情形辦理公告並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網站申報。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第四條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時,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網站申報。
第七條:會計處理原則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第八條:內部控制制度
一、風險管理措施
1.信用風險:
交易對象以國際知名、債信良好銀行或經紀商為原則。
2.市場風險:
以國際間普遍交易之金融商品為主,減少特別設計產品的使用。
3.流動性風險:
選擇交易量大、報價能力強之銀行或經紀商為主。
4.作業風險:
確實依照交易處理程序作業,避免作業風險。
5.法律風險:
與交易對象簽署之文件以市場普遍通用契約為主,非定型化契約須經法務或律師之檢視。
6.現金流量風險: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二、內部控制
1.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若因人員配置因素,仍須遵守交易與確認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之規定,並加強稽核次數。
2.確認人員負責將交易憑證或合約登錄,定期與往來銀行或經紀商對帳或查證,並核對交易總額是否已超過規定之部位。
3.每月月底會計單位依當日收盤價評估損益並製成報表,提供高階主管人員參考。
4.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第1.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三、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第九條:定期評估及異常處理情形
一、以交易為目的所持有之部位,交易人員應至少每週評估一次;以避險為目的,應至少每個月評估二次,並將評估報告呈予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作為管理依據。
二、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三、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市場之變動,當發現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或所持部位損失金額達第四條第五款應停損之標準者,應立即作成簽呈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且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四、董事於董事會會議時,對公司所從衍生事性商品交易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之範圍內,應作成必要之討論。
五、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第十條:本公司應建立備查薄,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評估報告、董事會通過日期及其他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第十一條: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或本處理程序之規定時,交由人評會懲處。
第十二條: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本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十三條:本處理程序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制定。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