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政府采购工程设计合同
编号: 1100774328820210002
采购单位(甲方):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单位(乙方):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南宁市隆安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工程设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设计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工程设计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需求类型 | 描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市政工程设计 | 隆安县布泉乡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 | 1 | 项 | 317800.00 | 317800.00 |
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柒仟捌佰元整,小写317800.00元。 |
二、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 付款比例(%) | 金额(元) | 备注 |
-- | 20.00 | 63560.00 |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
-- | 30.00 | 95340.00 | 初步设计文件获得相关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 |
-- | 40.00 | 127120.00 | 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十个工作日 |
-- | 10.00 | 31780.00 | 项目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 |
三、服务条款
3.1发包人责任
3.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3.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3.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
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3.1.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3.1.5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3.1.6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等侵害设计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2设计人责任
3.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人指派▇▇▇ 担任本项目的负责人。
3.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 。
3.2.3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3.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3.2.5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损失严重的,设计人在收取的设计费范围内予以赔偿。
3.3 违约责任
3.3.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支付金 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即每逾期付款一天,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一天。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支付设计费。
3.3.2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但减收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3.4 保密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 料,发包人也应保守设计人商业秘密。如行为人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向行为人索赔。
3.5 争议解决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即隆安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6 通知与送达
3.6.1双方约定,双方的业务联系一般情况下应通过双方所指定的工作联系人进行,具体为:甲方指定的工作联系单位和联系人为:
姓名:手 机:
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乙方指定日常联系人联系方式:姓名:▇▇ 手 机:13635196227传真: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3.6.2 与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函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甲乙双方均应向上述指定联系人及地址送达。以专人送达的,由指定联系人签字之日为送达日;以信件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以发邮后第三日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或手机信息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一方系统显示的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3.6.3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各方地址为双方真实有效通讯地址,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仍为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3.6.4 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6.5 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3.7.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六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3.7.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
付。
3.7.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3.7.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7.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 肆 份,设计人 肆 份。
3.7.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1980788778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东路支行
账号: 账号:45001604472050500566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