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使用原則」公布之廠商清單所提供之產品,或甲方主管機關公告之禁用廠商名單,如產品係由上述廠商進行設計(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ODM)或製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者,同屬限制範圍。
細胞製備廠建置工程契約
立約人 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以下稱「甲方」﹚
公司 ﹙以下稱「乙方」﹚
茲為乙方承攬甲方工程,經雙方合意簽訂本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信守:第一條 履約標的
一、工程名稱:細胞製備廠建置工程﹙以下稱本工程﹚。二、工程地點:▇▇▇▇▇▇▇▇▇ ▇ ▇ ▇ ▇ 。
三、工程範圍:
(一) 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含施工許可申請等其他為施作本工程所需許可或使用執照之取得及辦理。
(二) 本工程承攬範圍,涵蓋本契約附件之「細胞製備廠建置工程需求規格書」﹙下稱規格書)、圖說及其他甲方指示辦理事項。
(三) 本工程為總價承包契約,乙方對本契約負全部完工責任。第二條 契約總價
一、本契約總價金共計新臺幣 元整(含稅,以下同)。除另有書面約定外,契約總價款不得因任何理由要求增加。
二、前述之契約總價為乙方因履行及完成本工程所得之全部報酬及費用。本契約經雙方簽訂後,不論將來工資漲落或稅賦、匯兌變動,乙方 皆不得另行要求加價。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雙方另以書面約定外, 乙方就契約總價以外之任何費用對甲方均無請求權。
三、以上價款包含乙方應負責辦理及取得本工程所涉許可或使用執照所需之費用。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付款方式如下:
第一期:本契約簽署後,由乙方開立發票甲方請款,甲方應自收受前開發票日起 45 日內給付本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二十,即 元。
第二期:乙方完成設計階段(參規格書所載)經甲方驗收合格,由乙方開立發票甲方請款,甲方應自收受前開發票日起 45 日內給付本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五,即 元。
第三期:乙方完成施工階段(參規格書所載)經甲方驗收合格,由乙方開立發票甲方請款,甲方應自收受前開發票日起 45 日內給付本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四十,即 元。
第四期:乙方完成驗收階段經甲方驗收合格,由乙方開立發票甲方請款,甲方應自收受前開發票日起 45 日內給付本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二十五,即 元。
二、追加減工程費應於完工驗收款結算之當期一併請款。
三、乙方於每次請款時應備齊第十八條規定之驗收合格文件向甲方請款,經甲方確認無誤後即通知乙方開立發票,並於甲方請款流程完成後,甲方以轉帳或以匯款方式支付。
四、本契約各期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或委託他人代為領取。
五、乙方因依本契約所應支付、返還或負擔之費用、罰金、賠償及補償金額等,包括但不限於懲罰性違約金、甲方雇用第三人施工而生之費用等,乙方同意甲方得自應支付予乙方之款項中逕行扣除。
第四條 工程變更
甲方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惟屬安全問題者,乙方得提出技術上之修改,但修改之事項須經甲方同意始得進行。對於工程或材料數量增減,依本工程決標單價計算增減之。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應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畫,乙方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份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時,由甲方核驗後,依本工程決標單價或雙方議定單價計付之。其已計價之合格材料,乙方應點交予甲方並歸甲方所有。
第五條 工程圖說
所有與本工程相關之圖說、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規格書、服務建議書、補充說明或隨後陸續發給之各項施工詳圖,業經乙方詳細審閱充分瞭解。如發現任何疑義,或各文件彼此間互有差異時,乙方應依甲方解釋說明予以施作。如圖說未載明或各項工程無詳圖,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要或工程慣例所應為之事項,乙方仍應依甲方指示、作業規定或該工程慣例辦理施工,乙方不得另行要求追加工程費用。
第六條 工程監督
一、甲方及甲方委託機構所指派之工程人員,有監督工程進行及指示乙方工作之權,乙方均應配合,並依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之指示進行調整或改善。如乙方、乙方分包商或協力廠商工人技能低劣,或不
服從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指揮監督,甲方及甲方委託機構均得要求乙方限期更換之。
二、倘乙方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粗劣,不合規定時,甲方及甲方委託機構均得要求乙方限期拆除重做,其衍生之損失或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三、工程期間,如乙方或乙方分包商、協力廠商之工人於工程地點吸煙、酗酒、嚼檳榔、聚賭或隨地便溺者,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所指派之工程人員得開立工程缺失改善單予乙方。
第七條 工地管理
一、乙方須派富有工程經驗之工地負責人,親自督率施工,所有工人之管理及安全措施均由乙方負責,並應約束工人嚴守紀律,如有越軌行動或觸犯地方治安法令所引起之糾葛,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工人遇有意外或傷亡情事,應由乙方負責,概與甲方無涉。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認為乙方所派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隨時要求乙方限期更換之。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乙方分包商或協力廠商事由,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與行為人對甲方或該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如第三人向甲方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乙方應隨時依甲方之通知參與甲方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協商,乙方不得拒絕。若甲方須就前開損害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乙方應全額賠償或補償甲方因此所支付之金額,絕無異議。
三、乙方於本工程施工期間,須於每施工日之次日上午前,提供甲方該施工日之工作日報表,送請甲方核備存查。
第八條 材料機具
一、工程上所需一切材料及機具設備,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規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備,並須甲方查驗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須立即運出場外。乙方若需使用大型機具設備進場,其設置地點應先徵得甲方之同意。
二、本工程內如由甲方供給之機具材料,因故未能及時供給,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乙方不得要求賠償。
三、乙方對其工地機具設備,不論為自備或由甲方供(借)給,均應妥善管理及實施定期檢查。
第九條 同等品及送樣
一、本工程中規定使用之材料應為本契約所規定之廠牌及規格,倘須採用同等品者,乙方應先檢具本契約所規定廠牌公司之無法提供產品證明書、同等級廠牌之同等級證明文件,以及得標時市價報價證明予甲方審核,待甲方確認同意後,方得進場使用,否則不予計價及驗收。
二、乙方應於各項工程施工前之合理期限內將契約規定之材料樣品全部送交甲方審核,待甲方確認同意後,方得進場使用,倘被查覺有未經同意而使用之材料,或被查覺有與樣品不符之材料者,經甲方書面通知後,乙方應立即更正之,否則甲方對該部份得不予計價及驗收。如因未於合理期限送驗或樣品不符重新送驗造成工程延誤,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條 工程趕工
本工程施工期間,除甲方要求縮短契約規定工期,得由雙方協議補助趕工費用外,如為配合既定工程進度或因施工需要,甲方認為須增加工人或加開夜班時,乙方應即照辦,並提出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定後實施,乙方不得推諉拒絕,亦不得要求增加工程款或請求補償。如乙方未能配合,甲方經書面通知限期改正仍未配合者,甲方有權自行雇用第三人施工,因而所產生之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 配合施工
凡與本契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及臨時設施,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辦理時,乙方與其他廠商有相互協助合作之義務,如有工作不能協調之情形,乙方應遵從甲方之安排、調度與裁決。
第十二條 清潔維護
一、凡在施工範圍所產生之磚塊砂石或廢料等,乙方應隨時或經甲方指示後立即清理。工地周圍因本工程施工而發生之損壞,或淤積廢土石,應隨時清理及修復。乙方未於甲方指定時間內完成前述工作者,甲方有權自行雇用第三人施工,因而所產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之。
二、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採取一切妥善設施,執行環境保護工作。乙方若有違反致甲方或乙方遭受主管機關處分時,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賠償之。
第十三條 預防危險
一、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規範工地安全,對於工地附近之人畜及公私財產之安全,必須預為防護並設置明顯標誌,倘因故意或過失致任何意外及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二、乙方應自行負擔及購置作業所需之個人防護設備、醫療衛生用品及緊急應變器材,以確保施工人員之安全衛生。
三、本工程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不經甲方之指示而採取適當行動,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如甲方有所指示時,乙方亦應照辦。
第十四條 公共設施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注意避免因本工程之施工而損及工地附近交通、電力、通訊、給水、瓦斯或其他公共事業設施之安全與營運。如須事先獲得主管機構之許可時,或須事先予以遷移者,均由乙方負責申請與聯繫並負擔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工程保管
在本工程未經正式驗收合格交由甲方接管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已到場材料或機具,包括甲方所供給、乙方所自備、及經甲方核驗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有損壞短少,應由乙方負責。
第十六條 工程保險
乙方須於工程開工前就本工程提供由甲方核可之保險公司所辦理之 災害保險或營造綜合保險單(需包含雇主責任險及第三人責任意外險,有效保險期間需涵蓋工程期間至工程全部驗收合格之日)影本予甲方,其所須之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工程標單內不另列項),如遇任何 災害發生,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補貼。
第十七條 材料檢驗
本工程乙方所用材料或機具之品質、成份、強度、等級等,應符合本契約及有關文件所載標準或一般通常水準,不得偷工減料或使用次級品。甲方認為有疑問時,得要求取樣,送往指定檢驗單位檢驗,並取得正式試驗報告書備查,所有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對於材料來源之價格,經甲方要求時,乙方應提供一切有關資料。工程選用之材料倘因缺貨時,乙方得提出同等級之材料,經甲方認可後採用。
第十八條 工程驗收
一、乙方於本工程階段性或全部完工時,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派員驗收;
甲方於接獲驗收通知 15 日內會同乙方前往驗收,如乙方經甲方書面通知後並未到場,甲方得逕行驗收,乙方事後對驗收結果不得表示異議。
二、於驗收時如發現本工程與規定不符或品質有瑕疵,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成,倘逾期尚未修改完成,乙方除應依契約第十九條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外,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甲方亦得自行雇用第三人施工,因而所產生之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所提供之圖說及施工規範等資料,並於工程全部完工申請驗收前全部繳還。
四、乙方於工程全部完工申請驗收之前,應依規格書所載提出驗收文件及其他甲方所指定之物件及文書等,作為工程驗收之依據,並應將所有剩餘材料及設備等,一律遷離工地,並清理現場以利驗收。乙方應對本契約之內容充分瞭解,並切實執行。如有疑義,應在履行前向甲方提請澄清,否則應依照甲方的解釋辦理。
第十九條 逾期與違約罰則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施工、完工或有其他未依甲方指示於期限內辦理完成之情事(包括但不限於工作進行中經甲方發現施工品質不符契約約定,或完工後仍有輕微瑕疵而指示乙方於指定期限內改善),乙方應按逾期日數,每逾一日償付甲方按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至乙方辦理完成或由甲方委託第三人改善完畢為止,且不影響甲方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如有違反契約約定事項,除乙方應立即改善外,甲方並得就每一違約事項處以乙方新臺幣三千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如乙方就同項工程項目重複發生施工品質不符契約約定或有瑕疵之情事,每次計罰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本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除由乙方繳納外,甲方亦得自應給付乙方之款項或保證金中扣抵。
第二十條 保固
四、本工程自全部完工並經甲方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提供工程保固 3 年(下稱保固期間),乙方並應提供保固切結書予甲方。在保固期間內,倘工程或甲方原有建築一部份或全部走動、裂損、坍塌、滲漏或發生其他損壞時,經查明係由於施工不良,材料不佳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所致者,乙方應依照圖說免費無條件修復。如乙
方未於甲方指定期限內完成修復者,乙方除應按逾期日數,每逾一日償付甲方按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外,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另甲方得自行雇用第三人修復,因此所生之全部費用由乙方負擔。前述費用、損害賠償額及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逕自保固保證金中扣抵或通知開立銀行保證書之銀行撥付相關費用,若有不足仍由乙方或其保證人補足。俟保固期滿且乙方無違約情事,始解除保固保證責任。
五、前項正式驗收合格之日,以甲方開立之工程驗收紀錄表所載為準。 六、於本案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由履約保證金逕轉為保固保證金,
七、本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乙方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逕轉為保固保證金,惟該保固保證金有不足本工程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五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補足。該保固保證金於乙方解除保固保證責任後,由甲方無息返還乙方剩餘之保固保證金。惟乙方若未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後三個月內辦理保固保證金之請款,或乙方因停業或其他因素致甲方依本契約所載地址寄發之通知乙方請領保固保證金之書面無人收受或遭退回,視為乙方拋棄保固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連帶保證責任
一、乙方應覓具甲方認可之連帶保證人(或公司),連帶保證人對於乙方因履行本契約約定,及因解除或終止本契約而發生之一切義務,均連帶負其全責,並願放棄民法第 745 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應俟乙方已履行本契約所有義務時,始得解除保證責任;惟如甲方以書面請求連帶保證人代履行乙方本於本契約之義務,則自該書面通知送達連帶保證人時起,三方同意將乙方基於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履約但甲方尚未給付之工程費及尚待履約之相應工程費、乙方依本契約應給付甲方之損害賠償、保固責任等,均併同轉讓連帶保證人概括承受。乙方與連帶保證人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概與甲方無涉。
二、連帶保證人如中間失其保證能力、自行申請退保或甲方認為有更換連帶保證人之必要時,乙方應立即另覓連帶保證人並經甲方同意後更換之。原連帶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辦妥並經甲方核定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三、如原連帶保證人依本條第一項後段約定,受讓本契約,則甲方得要求原連帶保證人另覓連帶保證人。
第二十二條 保密義務
一、乙方及其人員(包含但不限於受僱人、代理人、使用人及履行輔助人,以下同)因執行本契約所得知、接觸或持有之任何關於本契約、其附件及甲方或其客戶、員工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文件、圖說、報表、電腦資料、數據、營業秘密等,以下合稱「機密資料」),乙方承諾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除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法院命令或經甲方書面同意外,絕不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或為本契約目的以外之利用,亦不得擅自記錄、複製或以任何方式留存機密資料,且該乙方依約而得記錄、複製或以任何方式留存之機密資料亦不得為本契約目的以外之利用。如有違反,乙方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並賠償甲方或其客戶、員工因此所遭受之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甲方並得不經催告以書面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二、乙方應提供安全機制以保障甲方機密資料之安全,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機密資料,並應謹慎存放及處理。乙方並應採取合理適當之預防措施以避免未經合法授權之揭露情事發生,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甲方請求返還機密資料後 7 日內返還甲方,或於本契約因任何原因失效後立即銷毀所取得之機密資料,並保證無直接或間接持有、複製或記錄機密資料或其副本、影本之情事。
三、乙方應確實要求並監督其人員,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遵守前開保密義務,並對其人員因違反保密義務造成甲方、甲方關係企業及客戶、員工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凡甲方所揭露之口頭、書面等機密資料,皆為甲方之資產及營業秘密。甲方因本契約所為上開資料之揭露不得視為甲方已將資料之所有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移轉予乙方。
五、本條各項約定,於本契約期滿、終止、解除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後,仍繼續有效。
第二十三條 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除本契約或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簽訂後,若需任何變更或修正,均須經過甲、乙雙方同意,以書面另行為之。
二、本工程未全部完工驗收合格前,甲方得隨時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但甲方係基於下列情事之一而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甲方除得將全部或一部份工程改招他商承辦或由甲方自辦,其所生費用悉由乙方負擔外,如另造成甲方損害者,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一) 乙方人員、乙方分包商或協力廠商違反本契約保密義務時。
(二)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二十五條誠信原則義務時。
(三)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將工程全部或一部轉包或分包予他人,或將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讓與他人。
(四) 乙方使用他人登記證承包本工程,或將登記證轉借他人承包工程。
(五) 乙方無提出正當理由亦未經甲方認可而延誤工程進度,依本契約約定計算之逾期罰款金額累計已達工程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或延誤工程進度已達百分之十者。
(六) 乙方無故停工或工料機具設備不足或不良,經甲方認為不能依期完工時。
(七) 乙方違反本契約,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或其他情事認為有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必要時(包括主管機關命令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八) 乙方或其分包商或協力廠商不聽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之指揮,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
(九) 乙方有破產、破產上和解、清算、解散、重整、停止營業或其他重大影響債信之情事發生,或資產、營業、信用等受到嚴重之損害。
三、甲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乙方應即停工,甲方並得要求乙方限期取回其留置於甲方處所之設備或其他物料,乙方如未於限期內拆除收回時,任由甲方以廢棄物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四、甲方依本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事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乙方應依 甲方指示將到場材料機具設備等交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使用。乙方未領之工程款,無論甲方自辦或另行招商承辦,應俟全部工程 完工驗收合格後,再行結算支付予乙方。
第二十四條 契約期間
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保固期滿且乙方履行全部責任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五條 誠信原則
一、乙方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開與透明之方式進行交易。乙方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
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乙方如涉有不誠信行為,甲方得隨時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知悉甲方人員有要求或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之行為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利益告知甲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甲方調查。如乙方或乙方人員有提供或承諾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予甲方人員之行為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本工程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自本契約應給付乙方之款項中如數扣除。
三、本條各項約定於本契約屆滿、終止、解除或因任何原因失效後,仍繼續有效。
第二十六條 權利及責任
一、▇▇▇擔保第三人就本工程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履約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乙方應擔保甲方無論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或契約失效、終止或解除後,均有權利用該智慧財產權;如需費用,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由乙方負擔,於契約失效、終止或解除後,費用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之。
三、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或建築師等人員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四、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工程之全部或部份轉包或分包與他人,亦不得將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讓與他人。
第二十七條 個資條款
乙方因執行本契約受託事項交付執行本契約之人員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姓名、電話等)予甲方前,乙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暨相關規定,對前開個人資料當事人進行告知(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個人資料將提供予甲方處理及利用等情事)並留存紀錄,使甲方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規定,即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而免除甲方對前開人員之告知義務。
第二十八條 資通安全
一、乙方就本服務涉及資通訊軟、硬體者,均不允許使用中資企業廠商之產品;亦不得使用行政院依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限制使用原則」公布之廠商清單所提供之產品,或甲方主管機關公告之禁用廠商名單,如產品係由上述廠商進行設計(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ODM)或製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者,同屬限制範圍。
二、乙方就就本服務涉及資通訊軟、硬體者,如經甲方主管機關以正式函文、新聞稿或類此方式公告有資安疑慮時,甲方得請乙方提出說明並綜合一切情事決定是否暫停乙方提供本服務或採取暫停履約等措施。
三、乙方保證其執行本服務所執行之人員未具有陸籍身分。
四、本服務若包括客製化資通系統開發者,乙方應提供該資通系統之安全性檢測證明;涉及利用非乙方自行開發之系統或資源者,乙方應標示非自行開發之內容與其來源及提供授權證明,例如:jQuery、 NativeBase 等第三方元件。
五、乙方執行本服務期間,在經甲方同意下開放資通系統遠端連線,乙方應建立以下安全維護事項:
(一) 應監控資通系統遠端連線。
(二) 資通系統應採用加密機制。
(三) 資通系統遠端存取之來源應為乙方已預先定義及管理之存取控制點。
(四) 依維運需求,授權透過遠端執行特定之功能及存取相關資訊。
(五) 乙方執行資通系統遠端連線之資訊設備,每次連線甲方網路前,必須先以商業版合法防毒軟體最新病毒碼進行全系統掃描,確認沒有病毒,且作業系統之漏洞修補程式已更新至最新狀態,方可存取甲方網路。
六、甲方得不定期派員稽核乙方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本契約之規定,乙方應以合作之態度在 15 日曆天內提供甲方相關書面資料,或協助約談相關當事人。若配合主管機關、司法單位執行上述稽核,甲方得以不預告之方式進行之,乙方不得拒絕或規避。稽核應符合乙方合理的保密、安全及業務要求。稽核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七、乙方應配合甲方所辦理之稽核工作,針對缺失於收到甲方書面通知日起限期改善,如乙方未依期限完成,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八、乙方僅得於甲方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乙方
認甲方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或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所發布之命令規定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
九、本契約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配合甲方之要求,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履行本專案而持有之資料。
第二十九條 通知
本契約之通知,悉以本契約簽署頁所載地址為準。若任一方因變更地址未即時通知他方、事實上或法律上停止營業等原因,致他方寄發之相關通知無人收受或遭退回,概以他方寄發通知之翌日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第三十條 契約解釋
一、本契約及附件之條款文字如有疑義,悉依甲方之解釋為準。
二、本契約第三十一條之附件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雙方均應遵照辦理。
第三十一條 契約附件
本契約附件如下,除別有約定外,均為一份。
一、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廠商投標須知二、細胞製備廠建置工程案需求規格書
如契約本文與附件內容有歧異,以本文為準。第三十二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解釋補充之。
二、若因本契約而涉訟者,甲方、乙方、乙方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代 表 人:蘇慕寰 董事長
地 址: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 9 號 7 樓統 一 編 號:78211332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統 一 編 號:
乙方連帶保證人:代 表 人:
地 址: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