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电力物流园项目总承包(EPC)项目
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电力物流园项目总承包(EPC)项目
招 标 文 件
标段编号:E3213010313106426001001
招 标 人: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投标人须知 16
1. 总则 16
1.1 项目概况 16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6
1.3 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 16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7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充标准 17
1.6 保密 18
1.7 语言文字 18
1.8 计量单位 18
1.9 踏勘现场 18
1.10 分包 18
1.11 偏离 18
1.12 知识产权 18
1.13 同义词语 18
2. 招标文件 18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8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9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9
2.4 最高投标限价 19
3. 投标文件 20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0
3.2 投标报价 20
3.3 投标有效期 20
3.4 投标保证金 20
3.5 备选投标方案 22
3.6 资格审查资料 22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2
4. 投标 23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23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3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
5. 开标 24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24
5.2 开标程序 24
5.3 特殊情况处理 25
6. 评标 25
6.1 评标委员会 25
6.2 评标原则 25
6.3 评标 26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26
7. 合同授予 26
7.1 定标方式 26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26
7.3 履约保证金 27
7.4 签订合同 27
8. 纪律和监督 28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8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9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9
8.4 对监管人员的纪律要求 29
8.5 异议与投诉 29
9.解释权 30
10. 标后监管 30
10.1 中标结果进工地 30
10.2 强化现场管理 30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
1、总则 32
2、评审标准 32
1. 评审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初步评审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详细评审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评标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评标准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初步评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详细评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 推荐定标候选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45
一、工程概况 45
三、质量标准 45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45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6
六、合同文件构成 46
七、承诺 46
八、订立时间 46
九、订立地点 46
十、合同生效 46
十一、合同份数 4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48
(详见 GF-2020-0216 通用合同条件) 48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48
第 1 条 一般约定 48
第 2 条 发包人 50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51
第 4 条 承包人 51
第 5 条 设计 55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56
第 7 条 施工 57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61
第 9 条 竣工试验 62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63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63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64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64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65
第 15 条 违约 67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71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71
第 18 条 保险 72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73
第 21 条 补充条款 73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76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77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79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80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82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83
附件 7 84
附件 8 86
第五章 报价清单 88
1、报价清单综合说明 88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8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9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92
封面 92
投标函 93
投标函附录 9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5
授权委托书 96
投标保证金 97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98
拟投入总承包项目经理简历表 100
社会保险证明 101
企业获奖情况 103
工程总承包报价 105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106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107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108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10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111
联合体协议书 111
履约保证金缴纳承诺函 112
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113
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偏离表 114
用工承诺书 115
开标一览表 116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99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0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电力物流园项目总承包
(EPC)项目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标段编号:E3213010313106426001001
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电力物流园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号
批准建设,资金来自于 国有资金,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图设计、
材料设备采购及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工程地点: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山大道华山西路南侧。
1.2 项目建设规模:占地 55 亩,总建筑面积约 2.5 万㎡,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筑面积约 1.48 万㎡,二期建筑面积约 1.02 万㎡,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研发车间、仓库、厂房及附属用房。本项目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及以下。造价约 7100 万元。
1.3 质量要求:合格
1.3.1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能满足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的需要,并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1.3.2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1.4 工期要求:180 日历天(图纸设计及审查时间包含在工期内)
1.5 付款方式:
(1)设计部分:提交合格的施工图纸并经审查合格后付设计费的 90%,余款待工程主体验收后七日内付清;(无息)
(2)施工部分:a、施工过程中,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70%,每月 25 号报工程量,次月 5 号前付款;b、项目完工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70%;c、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付至审计价款的 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d、工程款支付时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1.6 本工程共分为 1 个标段,招标内容为招标内容包含本项目施工图及项目施工。
1.6.1 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包括施工图(一期)、管网(水、电)、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红线内(10KV 用电设计)、装修、道路、围墙、路灯、监控、智能化、地磅及龙门吊设备基础设计,配合建设单位报审以及施工期间的设计服务及竣工验收合格等后续服务所包含的相关工作。
1.6.2 材料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本项目地质勘察报告、红线图、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建设标准说明所含的全部材料、设备等。
1.6.3 施工:按施工图纸、发包人要求等进行工程施工,施工范围包括:土建、电气、给排水、消防暖通安装、精装修、道路、雨污水管网、室外强弱电、路灯、绿化等。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同时承担相关总体协调工作。最终以经发包人确认的中标施工图和中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法(定性+定量)。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投标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2 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资格;
(2)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
且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 位;c、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4.3 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
4.4 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本单位自 2021 年 10
月份以来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4.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4.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2 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协议书);
b.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c.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设计或施工资质和相应能力;
d.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f.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等。
4.7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 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为失信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 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4.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招标文件等资料获取方法及费用: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月日 09:00 至 2022 年月日 17:30 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的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网上银行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每套售价人民币 230 元(含网上招投标平台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费人民币 130 元),售后不退。咨询方式:软件公司,咨询电话:0527-84396020,客服热线:400-998-0000。
5.2 投标人网上获取招标文件需申领 CA 锁,可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办事指南
-下载中心模块搜索“CA 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自行选择服务商后按指南办理对应 CA 锁。因投标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参与投标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 年月日 09:30;
6.2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到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 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 需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ggzy.xzspj.suqian.gov.c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
7.异议投诉联系方式
7.1 异议事项联系方式: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联系方式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7.2 投诉事项联系方式:
7.2.1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咨询电话:0527-84396031。
7.2.2 工程建设项目异议、投诉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投标人须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界面,点击异议、投诉事项,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及附件。投诉要件、处理流程详见电子交易平台。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地 址: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山大道华山西路南侧联系人:苏子恒
联系电话:1525073337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 C 座 14 楼
联系人:魏晓娜
联系电话:0527-8123800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地 址: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山大道华山西路南侧联系人:苏子恒 联系电话:15250733375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 C 座 14 楼联系人:魏晓娜 电话:0527-81238009 |
1.1.4 | 项目名称 | 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电力物流园项目总承包(EPC)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山大道华山西路南侧。 |
1.2.1 | 资金来源 | 国有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详见招标公告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工期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详见招标公告 |
1.5.2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 1.综合服务费: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宿发改收费发〔2021〕180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到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招标投标综合服务费。 2.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招标代理费。 |
1.9.1 | 踏勘现场 | 各投标单位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对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进行全面踏勘。根据踏勘现场做出的投标分析、推论和判断,应当自行负责。投标人无权因现场勘察不周,情况了解不细或因素考虑不全面而提出修改投标、调整报价或提出赔偿等要求。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投标 |
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各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地点的地质情况,根据勘察出的地质情况综合考虑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若发现相关土质问题,需对地基做相应处理,投标报价需包含此部分 费用。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包 |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1.13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地质勘察报告、红线图、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日前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 布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或 修改的时间 |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发出后 24 小时内 |
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柒仟零玖拾贰万元整(¥70920000.00 元);其中设计费的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材料设备采购及施工的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柒仟零陆拾柒万元整(¥70670000.00 元)。 各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上述最高投标限价。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 料 | 详见投标人须知及投标文件格式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友情提醒: 建办市〔 2021〕40 号文规定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
3.2.1 | 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总价合同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工程总承包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施工的成本、利润、税金(按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法取税金)、技术措施费、资料增加成本费、包装、运输、附属工程、临时工程、开办费、建安工程费、施工配合费、材料、劳务、机械设备、安装、维护、管理、风险费、工程保修(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设备售后服务(不少于 2 年)、绿化管养〔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 (以完工验收合格意见书签订之日为准)起养护两年〕、竣工验收及相关服务、协调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扬尘治理费、联合试运转费、备品备件、前期清障费、工程保险、报批费、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规定的各种原材检验费、差旅费、现场服务咨询费、会务、招标投标综合服务费、施工场地地形地貌处理等一切费用;应充分考虑施工地点的地质情况综合考虑投标报价。并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下苗木成活率风险等)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报价;应充分考虑设计费与工程费发票增值税税差因素并计入报价;相关设备应提供招标人操作手册、配件备件等。投标报价应考虑天气、当地政府环保管控出台的政策而导致工地停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2、不可竞争费用: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率、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2)规费:社会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环境保护税(结算时提供环保部门开具的有效发票)。 (3)税金:现行增值税。 (4)暂列金额:总计万元(不含规费、税金),明细详见概算书。此项费用计入投标总价中。 3、计价原则: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EPC 交钥匙合同)。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建设标准说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资料要求进行设计,并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参与本项目投标。 4、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含设计费、采购费、施工费),施工部分投标报价参照现行国家、江苏省及宿迁市规范性计价文件进行 计价。 |
3.3.1 | 投标有效期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 90 日 |
3.4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00000 元。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及要求: 1.以转帐支票(同城)、电汇(异地)、网上银行支付等方式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提交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在系统中查询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本单位的基本账户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企业诚信库。以未经审核备案的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接受。投标人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及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1)户名: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营业部或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由投标人投标时自行选择); (3)账号:由系统随机生成,各投标人的每个标段均不同,请各投标人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业务系统,点击“投标保证金账号获取”模块中对应已报名的标段查询。 2.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将保函原件电子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3. 经招标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公示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或登记公示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投标人应将担保、保险产品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网页截图编入投标文件。 注: (1)以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有效期应包括投标有效期的范围。 (2)投标保证金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保函、担保、保险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投标保证金缴退查询电话:0527-84396067。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技术标暗标要求 | 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得分是否计入总分: ☑合格性评审,不计入总分 □评分评审,计入总分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篇幅(包括目录、正文、图表) 最多不超过 80 页,最少不低于 40 页; 3、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不采用暗标评审。 |
3.7.5 | 其他编制要求 | 1、提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1 份。 2、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应提供 5 份与网上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打印投标文件(含链接的所有扫描件)。 3、如联合体投标,制作投标文件时可同步联合体成员诚信库的材料,如操作不成功,也可将联合体成员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 4、设计文件电子档上传至投标文件施工图中。如因系统容量不足无法上传设计电子文件的,可将设计文件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或拷贝至 U 盘(采用 PDF 格式)密封在档案袋内,密封袋封面须标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封口处加盖投标公章,并由该项目授权委托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于 2022 年月日 09 时 00 分至 2022 年月日 09 时 30 分 之间递交至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 (宿迁市洪泽湖 路 889 号“便民方舟” 2 号楼 11 楼)不是该项目授权委托人递交的不予接收,逾期递交的不予接收。 |
4.1.1 | 投标备份文件 | 不允许 |
4.2.1 | 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 | 2022 年月日 09:30 |
4.2.4 | 电子投标文件的 提交 | 见投标人须知 4.2.3 要求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需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ggzy.xzspj.suqian.gov.cn/ )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 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 |
5.2 | 网上投标文件解密 | 解密人员:监管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三方共同解密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经济、技术专家共 9 人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4.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结果 (定标候选人)公 示 | 定标候选人数量:7 个。不足 7 个的全部进入定标。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继续定标。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 7 □ 14 ☑ 21 日历天内提交。 履约担保的形式:1、100 万元以内(含)部分从中标单位银行账 |
户以网上银行、电子汇兑等形式缴纳至指定账户;2、超出 100 万元以上的部分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形式,以保函、担保、保险形式缴纳的要求同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2)、(3)、(4)”款要求相同。保函、担保、保险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保函、担保、保险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递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5% 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中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 以下 2 个账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即可): (1)户名: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营业部账号:1116020029300289661 (2)户名: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13026901201000082029 | ||
8.5.2 | 招投标行政监督 部门 |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 定性+定量) | |
定标委员会的组 建 | 定标委员会人数:7 人,由招标人组建。其中从定标成员库中随机 抽取 5 人,招标人直接委派 2 人。 | |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方案 | 1、定标方法:本项目拟采用集体议事法确定中标人。 2、定标时间、地点:招标人将在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顺延。 3、集体议事法说明: 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定标候选人的定标材料,根据项目概况和实际需要,从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方面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 4、定标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 ②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 ③获得国家级荣誉多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企业; ④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或者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 |
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 ⑤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企业; ⑥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先于没有履约企业; ⑦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 ⑧投标报价的经济性,报价低的优于报价高的企业; ⑨行业排名靠前企业优于行业排名落后较多企业。 5、中标候选人数量:1-3 名。 | ||
定标资料的提供 |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定标候选人应提供电子定标文件,并登陆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通过建设工程--定标文件上传模块,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定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放弃定标候选人资格。 1、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 3 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证明材料。 2、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近 3 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 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 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等证明材料。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等证明材料。 | |
失信惩戒 | 第十一条(评标中的惩戒措施)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中标人确定的惩戒)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联合体的惩戒)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该联合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处理。 第十四条(只出不进原则)在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投标 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结果为不合格,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者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 |
1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 容 | 1、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报价应按苏建价〔2016〕154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规定一般计税方法报价。 |
2、开标一览表、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工程质量达到填写:合格, 即视为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 3、施工所使用的主材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场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关工程款。 4、后期设计施工阶段,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其相关责任。 5、中标人中标后按照本地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工地围挡,费用计入投标总价,不再另行支付。 6、建筑定位放线由承包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费用承包人支付。 7、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包含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及编制软件系统提供格式,当第八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与系统提供格式不一致时,除对系统提供格式进行必要电子签章外,还需按第八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中对应项签字盖章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并且保持内容一致。 8、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拟投入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填写“工 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的信息。 |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须按投标人须知第 3.6.4、3.7.9 条款提供材料。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4.3.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4..3.2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1.4.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4.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4.3.5 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1.4.3.6 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1.4.3.7 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充标准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不予补偿。
1.5.3 中标单位还应按“宿发改收费发【2021】180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到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招标投标综合服务费(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收费标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项目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可直接与招标人联系。
1.9.3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4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分包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2.1.1 招标公告;
2.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 投标人须知;
2.1.4 评标办法;
2.1.5 合同条款及格式;
2.1.6 报价清单;
2.1.7 发包人要求;
2.1.8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2.1.9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2.1.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ggzy.xzspj.suqian.gov.cn)”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 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第 3.4.1 条规定的 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 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1 的规定。保证金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保函、担保、保险的 受益人(被保险人)为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4.2 投标保证金提交
3.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本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材料上传至企业诚 信库。以未经审核备案的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接受。投标人采用转账支票(同城)、 电汇(异地)、网上银行等方式将保证金从基本存款账户提交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户名、开 户行等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账号:由系统随机生成,各投标人的每个标段均不同, 请各投标人登录投标人业务管理系统,点击“投标保证金账号获取”栏目中对应已报名的标 段查询);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通过转账支票(同城)、 电汇(异地)网上银行缴纳的,评委通过系统中“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栏目中查看,未在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的,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企业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 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及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3.4.2.2 投标人采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函原件扫描件。未按要求递交的或保函不符合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
3.4.2.3 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采用经招标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 公示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险的,应将本单位办理的担保保险产品在宿迁市公共 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的公示网页截图编入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入投标文件或查询无效的,按无效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付:投标保证金仅通过汇款渠道退至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未 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至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办理退付手续。以保函形式提交的,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
3.4.4 本投标保证金是对投标人投标责任的担保,其主要保证情形有:
3.4.4.1 在投标截止后不撤销投标文件;
3.4.4.2 不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
3.4.4.3 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4.4.4 签订合同时不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
3.4.4.5 诚信参与投标,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无隐瞒招 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4.5.1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3.4.5.2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4.5.3 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等弄虚作假行为;
3.4.5.4 投标人连续 12 个月内在宿迁市有两次及以上投诉,经查实无事实根据或法律 依据,均被驳回投诉的;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 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
3.4.5.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3.4.5.5.1 放弃中标的;
3.4.5.5.2 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4.5.5.3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的或者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3.4.5.6 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资格审查资料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3.6.2“拟投入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简历表” 总承包项目经理应附居民身份证、执 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B)等材料,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或 直接发包通知书)和合同、竣工验收证明。
3.6.3 如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提供业绩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 通知书
(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和合同、竣工验收证明;
3.6.4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 3.6.1-3.6.3 条款规定的表格和资料提供。投标人应及时更新其企业诚信库中的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 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 网上投标文件的制作软件由投标人从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业务系 统下载中心下载,并更新至最新版本。
3.7.7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应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数据交换标准(V3.0)》规 定执行。
3.7.8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总承包项目经理居民身份证、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总承包项目经理职称证书、总承包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证(B 证)、业绩、奖项、企业信用报告等主要资料的,须从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诚信库中选择相应扫描件(本招标文件扫描件指对证书等原件通过扫描等方式进行数字化的可被网上招投标系统识别的数字文件,下同)编入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需从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诚信库中链接而未按要求链接的材料无效,投标人应及时更新其企业诚信库中的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7.9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 3.7.8 条款提供资料。 投标人应及时更新其企业诚信库中的材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4.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投标备份文件。允许递交 投标备份文件的,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复杂 的方案设计文件也可以采用书面等形式随投标文件备份一并密封。
4.1.2 投标文件备份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1.4 投标人应使用经网上招投标系统认可的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 认证中心) 颁发的数字证书对其网上投标文件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并认证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传输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 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拒绝接收。
4.2.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3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 台对应的本次开标标段中,未及时上传的,招标人不再受理。
4.2.4 投 标 人 应 登 录 宿 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 http://ggzy.xzspj.suqian.gov.c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在系统约 定时间内使用 CA 证书解密,未成功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最后一份投标文 件为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1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
5.1.2 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要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为授权委托人。
5.1.3 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时,投标人需在系统中登记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系统设置只能输入 1 人信息)。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在系统中自行变更参与开标评标活动人员信息。
5.1.4 在市级开标评标活动现场,仅允许投标人确认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刷二代身份证进入开标评标区参与开标评标活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因不能进入开标评标区参与开标评标活动而被判为无效标的责任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5.1.5 采用网上开标的项目,投标人须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业务系 统
(http://ggzy.xzspj.suqian.gov.cn//)并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进入网上开 标大厅即自动签到,未在系统约定时间内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
5.1.6 开标时用于解密的 CA 锁应为该投标文件生成加密、上传的同一把 CA 锁。
5.1.7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设置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内容的,现场开标的项目,投标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答辩,未携带本人身份证的不允许答辩;网上开标的项目,投标项目负责人应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业务系统
( http://ggzy.xzspj.suqian.gov.cn/ )参与网上答辩。未按规定参与答辩的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5.1.8 开标会议上应当众公布投标总价、工期、质量、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等。
5.2 开标程序
5.2.1 现场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开标按标段顺序进行。
(1)监督人身份确认;
(2)播放开标会议纪律;
(3)投标单位签到;
(4)核查各投标人开标现场应提交的资料,并记录;
(5)监督人、招标人、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三方解密;
(6)导入电子投标文件;
(7)公布开标结果;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网上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开标按标段顺序进行。
(1)监督人身份确认;
(2)播放开标会议纪律;
(3)公布投标单位名单;
(4)网上随机抽取评标基准值;
(5)监督人、招标人、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三方解密;
(6)导入电子投标文件;
(7)网上公布开标结果;
(8)开标会议结束。
5.3 特殊情况处理
5.3.1 因“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1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1.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1.3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1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
(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向中标人在线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1 规定。
7.3.2 招标人委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担保进行统一收、退管理。
7.3.3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1 日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1 规定的金额及形式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中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提交至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户名、帐号、开户行等信息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1)。采用保函、担保、保险形式的履约担保,递交至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
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办法按照宿招管发[2008]41 号文件的要求,中标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和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到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对于工程完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也可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到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付手续。
7.3.4 中标人不按上述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七十四条等规定,招标人应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并予以公告。同时,可以将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应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理措施等方面内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的订立与备案时间是否符合规定,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未履行合同备案手续的项目,在问题未查清前、有关责任人未追究到位之前, 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前提下,建设单位财务机构暂缓支付项目资金;行业主管 部门暂缓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暂缓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审计机关暂缓予以审计结算;财政部门暂缓办理报账手续,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7.4.2 施工单项合同中标价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招标人、中标人 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http://ggzy.xzspj.suqian.gov.cn)在线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补充合同。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4 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电子押证制度。中标人在中标后及施工期间,电子化系统对中标项目负责人自动锁定,同时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凭验收手续到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解锁手续;对于工程完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也可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到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解锁手续。
7.4.5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报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的期限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给予公布。
7.4.6 项目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原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8.1.1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1.2 招标人应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评分办法,业绩、奖项等相关内容,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招标失败、异议投诉等责任和风险。
8.1.3 招标文件编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提高资质等级,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资格审查条件,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性、排他性或明显倾向性条款。招标人负责对招标文件内容和约定条款进行解释,并承担法律责任。
8.1.4 委派业主评委。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一般只能委派 1 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必须取得中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8.1.5 开标评标组织。招标人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并可以就项目的概况及招标需求向评标委员会进行阐述。招标人应委派代表参与开标,并进入评标直播室对评标过程进行全程见证。
8.1.6 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1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8.1.7 异议受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负责对异议事项、内容等进行审查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并 3 日内给予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或答复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8.1.8 履约审查。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如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8.1.9 中标通知书签发。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原则上,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应于公示结束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8.1.10 合同签订及备案。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订立书面合同后 7 日内应当将合同提交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备案。中标人未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8.1.11 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应加强对承包人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 号)文件规定,将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等内容纳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2.1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8.2.1.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2.1.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1)放弃中标项目的;
(2)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监管人员的纪律要求
监管部门及人员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8.5 异议与投诉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
果公示期间提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9.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标后监管
10.1 中标结果进工地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标人未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委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记入履约考核档案。
10.2 强化现场管理
10.2.1 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以及现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在岗在位指纹考核制度,具体由招标人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查落实。
10.2.2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招标人同意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审批后
方可变更。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
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审批后,人员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应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10.2.3 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中止合同,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报告。对于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
10.2.4 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23 号)文件、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宿发〔2016〕7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定性+定量) ”评标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从技术、资信(商务)、经济(投标报价)等方面按照本章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逐轮择优推荐,最终推荐 3- 7 名定标候选人(不排序),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确定的定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定标规则采用集体议事法。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依据下述各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及投标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2.1 | 资格审 查标准 | 具有独立订立 合同的能力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要求 | 投标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设 计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
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 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资格; (2)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证)。 且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 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 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c、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 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 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 | ||
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 | 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 时提供本单位自 2021 年 10 月份以来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 ||
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2 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协议书); b.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c.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设计或施工资质和相应能力; d.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 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f.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等。 | |||
其他条件 | 1、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 条规定。 2、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 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宿迁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列为失信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 的,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标因素 | 评审标准 | |
投标范围 | 招标内容为招标内容包含本项目施工图及项目施工。 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包括施工图(一期)、管网(水、电)、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红线内(10KV 用电设计)、装修、道路、围墙、路灯、监控、智能化、地磅及龙门吊设备基础设计,配合建设单位报审以及施工期间的设计服务及竣工验收合格等后续服务所包含的相关工作。 材料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本项目地质勘察报告、红线图、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建设标准说明所含的全部材料、设备等。 施工:按施工图纸、发包人要求等进行工程施工,施工范围包括:土建、电气、给排水、消防暖通安装、精装修、道路、雨污水管网、室外强弱电、路灯、绿化等。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同时承担相关总体协调工作。最终以经发包人确认的中标施工图和中标 工程量清单为准。 | ||
2.1.3.1 | 响 应 性 评 审 标准 | ||
工期要求 | 180 日历天(图纸设计及审查时间包含在工期内) | ||
合格(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 | |||
质量要求 | 能满足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的需要,并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 | ||
查)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投标保证金 | 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 ||
权利义务 | 按照第四章总承包合同规定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 2.2.4 所列情形 |
2.2 详细评审
2.2.1 技术标评审(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即:第一轮)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标作进一步评审。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2)技术标评审内容包括以下:
1 | 总体概述 | 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理目标及控制措施、施工实施计划、设计与施工的协调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审。 |
2 | 设计管理方案 | 1.对项目解读准确、设计构思合理。 2.设计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 3.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 4.设计重点、难点及控制措施。 5.设计过程对工程总投资控制措施。 |
3 | 采购管理方案 | 对采购工作程序、采购执行计划、采买、催交与检验、运输与交付、采购变更管理、仓储管理等内容进行评审。 |
4 | 施工图纸深度 | 图纸满足国家《建筑工程设计编制深度规定》中对于施工图的深度规定要求。 |
5 | 施工管理方案 | 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等内容进行评审。 |
6 | 施工的重点难点 | 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审。 |
7 | 施工资源投入计划 | 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进行评审。 |
8 | 项目管理机构 | 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项目管理 机构人员配置情况及取得的专业类别、技术职称级别、岗位证书、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等,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审。 |
9 |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 对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进行评审。 |
3)“合格”的投标文件全部进入第二轮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任何评审。如出现不一致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当“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时,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2.2.2 资信评审(即:第二轮)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信进行评审、比较,逐轮择优推荐,最终推荐10名投标人进入下一轮的评审。若进入本阶段评审的投标人为3-10名时,则全部通过资信评审;当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时,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委员会民主推选评标组长,主持评审工作,在每一轮推荐中,评标组长和其他人员有同等表决权。评审原则如下:
投标人所有证明材料需在开标前上传至诚信库里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为准,并编入投标文件中,供评标委员会审查,均应按照“诚信申报原则”,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申报,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的公开查询网址及方法
。凡因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其他任何原因无法验证的,均不予认可。 1)对投标人类似业绩评审;
投标人应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最具代表性的单项
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 2 万平方米或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5600 万元建筑工程的施工或设计或
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不超过 3 项);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数量、项目金额、建筑面积(1、项目数量多优于项目数量少;2、项目数量相等时项目总金额高优先;3、项目总金额相等时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优先。)等对各投标人业绩进行评审、比较,每评委、每投标人计 1 分
(每位评委推荐 70%的投标人,具体家数采用去尾法,推荐得 1 分,不推荐得 0 分),最终以各投标人得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推荐 70%的投标人(具体家数采用去尾法,但不得少于 10 家)进入下一步评审。若进入本项评审的投标人不足(含)10 家,全部投标人直接进行下一轮投标报价评审。
注:1、项目总金额为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合同(不超过 3 项)金额相加后以亿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计算。项目总建筑面积为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合同(不超过 3 项)建筑面积相加后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以上均相同时,同时进入下一步评审。
2、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项目经理姓名、竣工验收时间、业绩规模、工程内容等。业绩证明材料须从宿迁市网员诚信库中链接,未按要求链接的,视同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资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的公开查询网址及方法。凡因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其他任何原因无法验证的,均不予认可。
2)对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奖项评审;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牵头人)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奖项获得时间为准),获得建筑工程国家级奖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不超过5项
);评标委员会根据奖项数量、项目规模、项目类型(奖项数量多优于奖项数量少,奖项数量相等时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大优先)等方面对各投标人获得奖项进行评审、比较,每评委
、每投标人计1分(每位评委推荐 70%的投标人,具体家数采用去尾法,推荐得1分,不推荐得0分),最终以各投标人得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推荐70%的投标人(具体家数采用去尾法
,但不得少于10家)进入下一步评审。若进入本项评审的投标人不足(含)10家,全部投标人直接进行下一轮投标报价评审。
注:1、奖项数量、项目类型、项目规模均相同时,同时进入下一步评审。
2、①奖项证明材料(获奖文件(或公告)或证书);②奖项获得时间以发证时间或发文时间为准,发证、发文(或公告)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或公告)时间为准。 3)对投标人信用评价;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指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内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对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商业银行信用评价高优于信用评价低,商业银行信用评价相等时国内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评估的信用高优于低)等方面;进行评审、比较
,每评委、每投标人计1分(每位评委推荐10家投标人,推荐得1分,不推荐得0分),最终以各投标人得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推荐10家投标人进入下一轮评审。若进入本项评审的投标人不足(含)10家,全部投标人直接进行下一轮投标报价评审。
注:若本项评审有两个或多个投标人商业银行信用评价及国内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评估的信用均相同时,则评标委员会以“企业净资产高”的优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最近一年(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若投标人“企业净资产”也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记名投票决定。
注:本轮推荐进入下一轮评审的投标人资信评审得分不带入报价评审阶段汇总。
2.2.3 投标报价评审(即:第三轮)
1)首先,评标委员会对进入本轮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果为“合格 ”或“不合格”。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投标文件出现违反计价规范等情形,其投标报价评审等级为“不合格”外,投标文件出现其他情形的,均不得评定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列出报价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任何评审。
2)当合格投标文件数量大于7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97分):
评标基准价确定:招标人在方法一和方法二中任选一种计算方法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 (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 (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
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仵≥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招标控制价为 B,则: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Q2=1-Q1,Q1 取值范围为 65%,70%, 75%,80%,85%;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8%;Q1、K1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 90%~100%,k2 取值为 98%。
注:1、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扣 0.4 分,每高 1%扣 0.5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应以评标委员会投票方式确定排序。2、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做调整;4、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
3)评标委员会将进入本阶段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审, 将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底的顺序推荐前 7 名进入下一环节。
4)当合格投标文件数量≤7 家时,不再进行评标价得分计算,直接进入下一环节。当合格投标文件数量不足3家时,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2.2.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
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
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列明详细报价清单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或发包人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
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
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不合格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3 定标候选人确定
2.3.1定标候选人数量
1)当在“投标报价评审(即:第三轮)”环节的合格投标文件数大于7个时,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为7个;
2)当在“投标报价评审(即:第三轮)”环节的合格投标文件数大于等于3个、且小于等于7个时,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数量等于进入“投标报价评审(即:第三轮)”环节的合格投标文件数量;
3)当在“投标报价评审(即:第三轮) ”环节的合格投标文件数少于3个时,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2.3.2定标候选人确定方法
在本章“2.2.3 投标报价评审(即:第三轮)”合格投标文件范围内,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应情况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1)当合格投标文件数大于7个时,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审得分由高至底的顺序,依次
推荐7个定标候选人。若因合计得分相同,不能确定第7个时,在合计得分相同的投标人中,取评标价低者推荐为第7个定标候选人;若合计得分、评标价均相同,则以“企业净资产高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最近一年(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推荐为第7个定标候选人;若投标人“企业净资产”也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记名投票决定。
2)当合格投标文件数大于等于3个、且小于等于7个时,合格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3)当合格投标文件数少于3个时,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2.4 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评标委员会及个人评审意见记录;
7、推荐合格投标人名单,以及各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缺陷,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合同履约风险;
8、 定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评审结果
2.5 评标结果公示
2.5.1 评标结束后的 1 日内,对定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 3 日。结束后于 7 个工作日内再召开定标会议。
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异议成立,取消相应投标人作为定标候选人的资格。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如因投诉或异议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量时,不再递补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有权选择继续定标或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定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评标争议处理
5.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2 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表决。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5.3 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 1) 投标做废标处理的;
2) 投标做废标处理的或投标人有关资格、业绩等认定的;
3) 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 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
5.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5.5 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场重新评审。
6.定标方案的制定
6.1 定标方法:本项目拟采用集体议事法确定中标人。定标时间、地点:招标人将在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顺延。
6.2 集体议事法说明:
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定标候选人的定标材料,根据项目概况和实际需要,从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方面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
6.3 定标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
②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
③获得国家级荣誉多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企业;
④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或者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
⑤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企业;
⑥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先于没有履约企业;
⑦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
⑧投标报价的经济性,报价低的优于报价高的企业;
⑨行业排名靠前企业优于行业排名落后较多企业。
6.4 中标候选人数量:1-3 名。
6.5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定标候选人应提供电子定标文件,并登陆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通过建设工程--定标文件上传模块,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定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放弃定标候选人资格。
6.5.1 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 3 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 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证明材料。
6.5.2 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近 3 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 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
记录、履约评价不合 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等证明材料。
6.5.3 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电力物流园项目总 承包(EPC)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电力物流园项目总承包(EPC)项目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内容为招标内容包含本项目施工图及项目施工。
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包括施工图(一期)、管网(水、电)、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 计、红线内(10KV 用电设计)、装修、道路、围墙、路灯、监控、智能化、地磅及龙门吊设备基础设计,配合建设单位报审以及施工期间的设计服务及竣工验收合格等后续服务所包含的相关工作。
材料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本项目地质勘察报告、红线图、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 计文件及概算、建设标准说明所含的全部材料、设备等。
施工:施工:按施工图纸、发包人要求等进行工程施工,施工范围包括:土建、电气、 给排水、消防暖通安装、精装修、道路、雨污水管网、室外强弱电、路灯、绿化等。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同时承担相关总体协调工作。最终以经发包人确认的中标施工图和中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其中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能 满足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的需要,并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
(大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承包人无相关专业工程设计能力或施工能力的,发包人有权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另行发包。
4.发包人在施工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等相关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和重要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受其约束。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10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5 份,承包人执 4 份。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 1 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详见 GF-2020-0216 通用合同条件)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1)招标文件: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发包人发出的对招标 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资料。
(2)投标文件:指承包人参与本工程招标所提供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及承包 人对投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资料。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施工阶段发生因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疫情防控所造成的足以影响工期延误 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及发包人签字审批。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 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 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发包人要求等。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
(6)投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
(7)通用合同条件;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名称: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 第 8.1.2 项[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日期前 3 天。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数量和形式: 1 套,纸质或电子形式。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及提供期限:
(1)《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应在合同订立后 7 天内提交。
(2)《质量控制整体方案》应在合同订立后 10 天内提交。
(3)《施工图成果文件》10 套蓝图及 CAD 电子版。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等在正式施 工前 15 天提交。
(5)竣工文件(含竣工图纸)应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并提交,其中竣工图纸。
承包人文件的数量和形式:除合同特别约定外数量为一式六份,形式为纸质和电子版。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 的所有文件及第 1.6.1 项、1.6.2 项约定的图纸和文件。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应予以保护,不得向第三人 泄露或者使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商业用途,不得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
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50 万元。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开工前提供。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1)承包人自行踏勘现场了解施工现场情 况并据此报价,工作条件自行解决。(2)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必须的条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3)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但施工通道及施工车辆在市区道路通行时,承包人应遵守交通、城管等管理部门限制通行和其他有关要求,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施工场地内道路由承包人按场地平面布置和扬尘治理标准设计并自行组织施工到位,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计。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第 8.1.2 项[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 的开始日期前 3 天提供基础资料。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许可和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 定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的处罚)。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资金已落实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不提供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资料图纸、数据和专利技术,不得擅自修改 或向第三人转让 。
(2)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 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发包人或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施工图的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度计划的审批;工程变 更的确认;签证;决定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设计费、工程款的审查和支付;参与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合同的解释等。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商定各方签字后生效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按时参加各类会议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承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 记录 。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除应履行按通用条款义务外,还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1)办理相关发包手续费:按照宿迁市有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2)承包人应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执行工地各类会议决议要求。
(3)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和全程监督,参 加发包人和监理组织的工地例会,及时报告工程情况,并接受整改要求。
(4)承包人应参与发包人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劳动竞赛和评优等活动,并遵从发包 人制定的各项奖罚措施、管理制度和会议纪要等工作要求。
(5)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6)承包人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损失和处 理工作,包括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
(7)承包人需为发包人提供办公场所及办公条件。
(8)设计、施工期间,设计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应按照设计需要提供现场服务。
(9)施工进场后 3 日内提供材料计划,每周分别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施工进 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已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如延误或不提供,承包人应当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人民币,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0)承包人进场使用的材料、设备等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11)负责昼夜照明和施工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遵守工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自 行承担在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损失,并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有关部门。)
(1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 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的处罚);施工现场按照施工扬尘治理标准设置张贴文明标语,施工入口设置大门、车辆自动冲洗台、雾炮机、道路喷淋系统、围墙上的喷淋系统等扬尘治理设施设备,达到建设工地施工扬尘、大气污染防治治理要求、标准化文明工地和《宿迁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创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以上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3)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生产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4)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提交工人工资支付清单和领取单,未按时提交的停止付款。
(15)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6)承包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须做好整体项目移交、档案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内缺陷 修复和保修工作,完成并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17)其他未尽事宜另订协议。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21 日内,中标人应按中标价 5%向当 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中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提交至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户名、帐号、开户行等信息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1)。采用保函、担保、保险形式的履约担保,递交至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
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办法按照宿招管发[2008]41 号文件的要求,中标单位在工程竣工 验收后,将“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和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到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对于工程完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也可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到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付手续。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正式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如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承包人须 承担 1000 元/天的违约金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2 天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 须保证工程施工期间全部在岗,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施工期间应遵守发包人考勤、考核制度,凡发包人考勤、考核点名时不在岗的(含会议前的考核点名),每次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擅自离岗 1 天以上的,每次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上述情形若发生 3 次以上(含 3 次)时,违约金加倍,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述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优先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负责统筹协调项目总体设计和施工 进度、负责设计成果汇报和修改完善;协助全程做好驻场服务工作;负责材料价格确认、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包括苗木)的调度、采购、安装(栽植)、养护等一系列工作;保证工程进度并保证建设质量;对图纸设计和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标准负责;参加设计交底、询价定价、工程验收;负责工程款申请;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有关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一切问题的提出、解释、签字等均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本人负责协调。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承包人委 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除出现江苏省建设厅有关文件中所列情形之外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的,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人次,经发包人督促仍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此违约金优先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如有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必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收到 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要求后 15 日内未更换到位的视为拒绝更换,承包人将承担 10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更换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并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且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1)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名称及注册号: 联系方式:
设计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工作按合同要求 组织实施,对设计进度、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接受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对本项目的业务要求和指导,有关工程设计过程中一切问题的提出、解释、签字等均由设计项目负责人本人承办。
设计负责人权限: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规范等文件规定的 承包人应做的设计工作。
(2)施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名称及注册号: 联系方式:
施工负责人职责:负责统筹协调项目总体施工进度;协助全程做好驻场服务工作;负 责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包括苗木)的调度、采购、安装(栽植)、养护等一系列工作;保证工程进度并保证建设质量;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标准负责;参加设计交底、询价定价、工程验收;协调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内、外部关系;有关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切问题的提出、解释、签字等均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本人承办。
施工负责人权限: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规范等文件规定的 承包人应做的施工工作。
(3)其他要求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5 日内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5 日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承包人委派的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等现场关键人员除出现江苏省建设厅有关文件中所列情形之外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的,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人次,经发包人督促仍不整改的违约金加倍,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此违约金优先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如有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必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变更程序。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收到撤换关键人员的要求 后 15 日内未撤换到位的视为拒绝撤换,承包人承担每人次 10 万元的违约金。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施工负责人等现场管理关键人员 必须保证工程施工期间全部在岗,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施工期间应遵守发包人考勤、考核制度,凡发包人考勤、考核点名时不在岗的(含会议前的考核点名),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擅自离岗 1 天以上的,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10000元;上述情形若发生 3 次以上(含 3 次)时,违约金加倍,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述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优先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遵守发包人考勤、考核制 度,凡考勤、考核点名时不在岗的(含会议前的考核点名后),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1 万元;擅自离岗 1 天以上的,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上述情形若发生 3 次(含 3 次)时,违约金加倍。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工程的设计 和施工。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并报发 包人处备案,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分包和实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非主体和关键部位的分包,在分包前承包人必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执行。(2)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商履约行为负总责。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应对分包商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就分包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既可以向承包人或分包商索赔,亦可以向承包人和分包商共同索赔。(3)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商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要求及时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必须的施工条件,则由此引起其他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发包人就该事项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没有分 包合同价款支付义务;但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或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对应部分款项。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由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 体协议中约定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现场查勘并承担勘 查资料错误、遗漏及推断失实的责任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承包人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 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1)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施工图审査(含建设、公安、城管、消防等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及审图中心的审查), 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2)总工期已包括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审图中心的审查批准时间,无论其审查批准 时间长短,均不顺延竣工时间。
(3)施工图设计审査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设计责任,在工程施工期问因施工图存 在问题引起工期延误或造价增加,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作调整,发包人同时保留追究承包人一切责任的权利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 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培训资料、培训场地等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他要求: 完整竣工记录 8 套
(含电子文档)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应提供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1)施工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 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2)在施工过程和供应过程中苗木质量必须先验收、后栽植,杜绝栽植携带病虫及抹头树等不合格苗木(所有苗木均需按规定交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因施工、苗木质量及规格不达标等原因造成质量降低问题,承包人应接到发包人通知 7 日内无条件更换到位;苗木树形要好,需根部包装的土球包装应完好,苗木根系完整、无破损、且根系新鲜无湿水现象;栽植、移植结束后在规定的养护期内因施工、养护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接到发包人通知 7 日内无条件更换直至达标,如有违反每次支付 1 万元违约金,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优先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按《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按《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 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承包人所使用材料品牌必须为投标文件中采用的品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予以计
量,并拒绝支付工程款。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材料和设备到货 7 天前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施工现场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发包人要 求提供样品的,应保证进场材料、设备与样品一致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1)苗木要求:①为保证工程质量,对工程栽植苗木成活率要求如下:(首栽成活 率以初次验收数字为准)②首栽成活苗木总价必须达到苗木工程总价 98%以上(含 98%),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组织完工验收。③成活苗木总造价低于苗木工程总价的 98%的(含 98%),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无条件退场。④由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苗木成活率低,可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方案,经发包人同意方可。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与质量有关并有必要察看和查阅的其他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 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
6.4.4 进场材料检测
进场材料必须经检测合格并经监理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的,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5 万元/次,造成质量后果的,材料退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20 万元/次,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6.4.5 工程质量检测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由承包人承担。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自行踏勘现场了解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范围内 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应于工程开工前
7 天提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对工期的要求,承包
人每周五下午 4 点前报送下周进度计划和本周工作完成情况,每月 28 日前报送下月进度计
划和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如有违反每次支付 5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优先
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3 份,
在约定开工日期前提交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3 份,在约定开工日期前提交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另行约定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约定开工日期前提交资料。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工程施工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计。
施工区域内原有道路破除,管网封堵由中标单位处理并按实办理相应的签证费用。
现场临时围挡及相关安全文明设施由中标单位根据本地主管部门要求自行设置,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办理相关发包手续费:按照宿迁市有关文件执行。
(2)承包人应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执行工地各类会议决议要求。
(3)负责提供与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文件一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得漏项)、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设计文件的内容,确保施工与设计的一致性;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在不违背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文件的条件下,对施工图进行微调,并在工程竣工时出具与施工内容一致的竣工图文件。
(4)施工图设计的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不得降低招标人要求标准;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报审查机构审图前应交付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需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现行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如发现施工图未按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投标文件中施工图的相关要求设计,视为降低招标人要求标准,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施工图,直至符合招标人要求标准。
(5)施工图通过审查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相关要求,对施工图进行详细校审,减少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满足总工期要求的条件下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发包人完成施工图审査,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施工图设计审査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设计责任,在工程施工期问因施工图存在问题引起工期延误或造价增加,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作调整,发包人同时保留追究承包人一切责任的权利。
(6)施工进场后 3 日内提供材料计划,承包人每周五下午 5 点前分别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已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和下周进度计划,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每月 28 日前报送下月进度计划和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如有违反每次支付 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优先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负责昼夜照明和施工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遵守工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自行承担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并及时报告甲方和有关部门。
(8)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许可和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的处罚);施工现场按照施工扬尘治理标准设置坚固稳定砌体围墙封闭施工,围墙内外粉刷并
张贴文明标语,施工入口设置大门、车辆自动冲洗台、雾炮机、道路喷淋系统等扬尘治理设施设备,达到建设工地施工扬尘、大气污染防治治理要求、标准化文明工地和《宿迁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创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以上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计。
(9)养护期结束之前,工程项目的保护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0)施工期间及养护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生产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1)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工伤保险,明确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提交工人工资支付清单和领取单,未按时提交的停止付款。
(12)施工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3)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委托管理、监理的监督管理,参加发包人和监理组织的工地例会,及时报告工程情况,并接受整改要求。
(14)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损失和处理工作,包括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
(15)其他未尽事宜另订协议。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工程开工前 7 天 。
7.4.4 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 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7.4.5 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如发现承包人有以下 事项的,承包人应在 3 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如约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成,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1)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3)有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投诉事项并核查属实的 。
7.5.4 承包人应与所有建筑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工伤保险,明确劳动报酬,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提交工人工资支付清单和领取单,未按时提交的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1)遵守国家、省、市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 的要求;(2)承包人负责昼夜照明和施工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遵守工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自行承担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并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有关主管部门;(3)施工期间及养护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生产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仅指定水电接入点,为满足施工需求需进 行水、电增压增容的,承包人必须根据实际施工需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接至施工现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养护期结束之前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 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总承包总体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采购计划以及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 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设计思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 10 天内提交。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 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确
认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中标通知书下发后 10 天内提供设计工作进
度计划、20 天内提供施工进度计划,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始工作通知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前 7 天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接到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后 2 天内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接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 7 天 内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收到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通知后 7 天内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承包人每周五下午 5 点前分别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
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已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
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和下周进度计划,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每月
28 日前报送下月进度计划和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如有违反每次支付 2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
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优先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
包人负责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万分之 五、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承包人负责行政审批报送。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异常恶劣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50 年以 上一遇的罕见恶劣气候现象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日内一次 性交付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 包含施工图设计文件、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专业合格验收或备案意见及其他规定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江苏省及宿迁市有关文件归档 。
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完整档案 8 套(含电子档) 。
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的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提交,否则承包人向发包 人支付 10000 元/天的违约金。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签约合同价的 1‟/天支付违约金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 金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承包人的人员、剩 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承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合同价 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设备和临时工程清单,征得发包人同意, 未在清单内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2 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 24 小
时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照合同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
行。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是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负责提供。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变更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发包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其它因承包人的工程设计错误(包括缺项、漏项、甩项、抛项、描述不清等)造成返工、实施计划等发生的设计和施工实施改变,不计入变更范围,由承包人自主承担相关费用进行修正,并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实施。
(2)只有发包人要求修改方案且发生了功能性的改变而产生的变更并经发包人确定才是有效的变更。
(3)除发包人要求增加或减少的工作内容外,其它任何情况一律不予变更调整:
(4)已经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或经审定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中的内容,一律不得视为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工作内容而进行变更调整:
(5)发包人提供的《建设标准说明》、初步设计等招标资料有缺漏或隐含的内容,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考虑到或常规施工应予包含的或相关标准规范有规定的内容,一律不予变更调整,如施工措施、电线穿管、土方挖填运及调整、苗木支撑等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14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13.3.3 项[变更估价]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归发包人所有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以预算价下浮后{下浮率=(1-施工中标价/施工最高投标限价)×100%},确定 新增或减少项目的结算审计价。预算价按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和江苏 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4 年)、苏建价[2016]154 号文及施工期间《宿迁市工程造价管理》公布的信息价确定;《宿迁市工程造价管理》没有的,由几方主体询价确定。询价定价后材料价格不参与整体下浮。
(2)因变更导致的价款调整待竣工结算最终审核后一并调整,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不 予考虑。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全部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组织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由发包人、发包单位与承 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全部由发包人使用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施工期间市场材料、设备价格波动 及政策性调整,由承包人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做调整。税金调整按响应文件执行。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 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合同价格包括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的成本、利润、税金(按缴纳增值税一般 计税法取税金)、技术措施费、资料增加成本费、包装、运输、附属工程、临时工程、开办费、工程施工过程建安工程费、施工配合费、材料、劳务、机械设备、安装、维护、管理、风险费、工程保修(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设备售后服务(不少于 2 年)、绿化管养〔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完工验收合格意见书签订之日为准)起养护两年〕、竣工验收及相关服务、协调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扬尘治理费、联合试运转费、备品备件、前期清障费、工程保险、报批费、技术服务费、差旅费、现场服务咨询费、会务、招标投标综合服务费、施工场地地形地貌处理等一切费用;应充分考虑施工地点的地质情况综合考虑投标报价。并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下苗木成活率风险等)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报价;应充分考虑设计费与工程费发票增值税税差因素并计入报价;相关设备应提供招标人操作手
册、配件备件等。投标报价应考虑天气、当地政府环保管控出台的政策而导致工地停工而发 生的相关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勘察现场,对实际地形、土方断面进行复测;对现场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垃圾、建筑渣土、非适用性材料的拆除、清运等进行充分考虑;对土方开挖、转运、填筑、弃置、缺方购置、造型整理、绿化用地整理等进行充分考虑;对沟塘和河道排水、清淤、弃置、围堰筑拆、导流、截流、降排水等进行充分考虑;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土方调整及零星指派等进行充分考虑;上述内容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采取总价包干,施工过程中,不得因上述工作内容的变化等理由要求调整合同总价。
所有道路结构、综合管网、设施基础等土方挖填、转运、弃置、购置均由投标人自行 考虑,采取总价包干,施工过程中,不得因上述工作内容的变化等理由要求调整合同总价。
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铺装、小品、设施、管线、水系等土方挖填、转运、弃置、购 置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采取总价包干,施工过程中,不得因上述工作内容的变化等理由要求调整合同总价。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项目服务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和配套设施。
实施过程中,如遇发包人变更等因素,需调整施工图或价款的,承包人应进行方案比 较、限额设计,确保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不超过限额。如有突破可能,承包人有义务提醒发包人并积极配合发包人调整方案,直至在限额以内,且承包人自愿放弃提出任何异议。因承包人不履行义务或不配合发包人,导致最终竣工结算价款突破限额,发包人有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付,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 20 万元违约金。
施工所使用的主材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场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 关工程款。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 。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按进度款支付周期申请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每次付款节点前 7 日,5
份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设计部分付款:提交合格的施工图纸并经审查合格后付设计费的 90%,余款待工程主
体验收后七日内付清;(无息)
施工部分付款:a、施工过程中,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70%,每月 25 号报工程量,次月 5 号前付款;b、项目完工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70%(分期实施的以地块完工时间为准,单独核算);c、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付至审计价款的 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d、工程款支付时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竣工资料编制, 并在工程竣工备案通过后 90 天内免费提供 8 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资料,否则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
承包人同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结算以区审计局备案结果为准,竣工结算价=中标合同总价+变更费用+合同外签证费用+施工期内人工材料调差费用。工程量变更计量计价,按照《宿豫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区审计局结果备案的,不予拨付合同价款 70%之外的余款。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因此推断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供的结算。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或竣工验收合格后 7 日内,由造价咨询机构分别对本 合同工程造价进行完工审核和竣工审核,并以该审核结果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符合审核要求的,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因此推断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供的结算。审核期限长短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承诺不因此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权利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3.1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必须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造成后续工程延期费用(按照 1 万元/天计算)。
15.2.3.2 承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限提交施工图设计的,每延期 1 天,应当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
15.2.3.3 承包人不按期交付合格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发包人将推迟审核承包人决算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款的 0.5‟。
15.2.3.4 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其在施工过程中获悉的发包人商业秘密向第三人泄露(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等内容),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10%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泄露发包人商业秘密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15.2.3.5 工程建设完工,未达到设计效果的,工程不予验收。由承包人自行弥补,使其达到设计效果。
15.2.3.6 如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整理场地,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清理垃圾、整理场地,承包人除应负担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 1‟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3.7 本工程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如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时(不含预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其后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天的违约金;第二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其后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工程完工后,经三次验收仍存在较多问题,未被认定为合格的,除自费修整至合格,修整所用的时间视为误期 ,承包人还应当另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15.2.3.8 承包人进场后需执行监理单位下发的现场管理制度,如违反相关制度,承包人自愿按管理制度的相应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3.9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除及时全部消除工程质量问题和处理事故外,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每次。
15.2.3.10 工程发生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次。
15.2.3.11 现场质量或安全文明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次。
15.2.3.12 未按照施工过程中约定的节点或目标工期完成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0.3 万元/天。现场例会制定的并经参会人员认可的节点,若到达节点未完成,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0.3 万元/天,超三天未完成,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至完成,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3.13 承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限(包括发包人认可的进度节点)完成工程建设的,承包人自愿承担延期违约责任,每延误 1 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15.2.3.14 承包人擅自修改图纸并施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次。
15.2.3.15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就擅自施工下道工序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万元/次。
15.2.3.16 关键工序施工方案未经论证或批准就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次。
15.2.3.17 主要机械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万元/次。
15.2.3.18 现场安全文明不达标的,连续 2 次被发包人书面批评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15.2.3.19 如承包人辱骂、殴打发包人及监理人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行政处罚后果及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次。
15.2.3.20 承包人须配备满足项目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本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 6 天,每天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 8 个小时,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同意。承包人应当遵守发包人考勤、考核制度,凡发包人考勤、考核点名时不在岗的(含会议前的考核点名),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擅自离岗超过 2 小时的,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1500 元;擅自离岗超过 4 小时的,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15.2.3.21 本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其他人员,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 6 天,每天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 8 个小时,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同意。承包人应当遵守发包人考勤、考核制度,凡发包人考勤、考核点名时不在岗的(含会议前的考核点名),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500 元;擅自离岗超过 2 小时的,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800 元;擅自离岗超过 4 小时的,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1500 元。
15.2.3.23 总承包项目经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能做到与发包人积极有效的沟通,并经 2 次以上交流后,所提交的设计成果或施工的效果仍与发包人要求差距较大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更换合格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承包人同时承担 20 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总承包项目经理沟通协调不到位引起的误期赔偿。
15.2.3.24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作内容要求,分别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竣工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汇总为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一式伍套报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每日向发包人支付 0.2 万元违约金。
15.2.3.25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事必须请假。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每缺席一次例会支付违约金 500 元整。一周如有二个工作日或二个月累计 10 天不在现场或二个月缺席例会三次,为严重违约,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终止合同的,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
15.2.3.26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2.3.27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⑴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人,并报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⑵如果因客观原因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人,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更换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员工(出具本企业的劳动合同和半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并且与投标时对应人员有同等条件,如资质、业绩等。
15.2.3.28 承包人擅自更换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以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人的违约金。
15.2.3.29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文明管理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7 日内撤换或调整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自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每延迟更换一天,应当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人的违约金,直至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的称职人员之日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应当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违约金,经发包人通知仍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5.2.3.30 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以 1 万元
/天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2.3.31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并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各项检查、活动,否则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次的违约金。
15.2.3.32 承包人应保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在其进场 20 天内施工到位,包括封闭式施工现场的进出场门禁系统、生物识别电子打卡设备、现场显示屏、实名制系统等,否则向发包人支付 0.2 万元/天的违约金。
15.2.3.33 承包人应当按报批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投入到位,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的费用清单备查。如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 3 万元/次的违约金。
15.2.3.34 承包人未能履行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未履行对其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约定,造成质量和效果上降低的,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提升至达到标准,并每发现一处,承包人自愿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15.2.3.35 合同履行中如发现承包人系他人挂靠中标并以承包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或者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倒卖工程等情形的,发包人可以依法主张其合同无效,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并放弃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按实际损失额赔偿。
15.2.3.36 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应当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相应扣除并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承包人进场后需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15.2.3.37 承包人设计、采购及施工应符合现行规范并能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应采用易采购的相关材料,不得采用稀有材料或购买渠道不具有工程所在地市场竞争力的材料
(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更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变更。
15.2.3.38 本项目要求创建市级标化工地。如未获得,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
15.2.3.39 对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拒不整改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次。
15.2.3.40 对过程验收、中间验收等未履行报验程序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次。
15.2.3.41 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合理指令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
15.2.3.42 发包人和代建单位在施工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等相关文件,在不违背招标文件的情况下,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和重要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承包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受其约束。如发现未执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次的违约金。
16.2.3 第 16.2.2 条款所列举的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各种违约金,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在支付当期工程款时先予扣除,需承包人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在扣除违约金时向承包人书面说明扣除违约金的事由。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 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 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2) 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
(3) 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56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相关费用承包 人承担。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及承担费用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及承担费用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及承担费用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按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内容。承包
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施工现场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
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
或其分包人);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
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
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所引致的。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
负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
包人所引致的。
承包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险以 及国家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必须要办理的保险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签订合同后 15 日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合同。所有保险发票须递交发包 人审核校对,保险发票须写明项目名称,否则不予认可。竣工结算审
核中必须将该项目所有保险材料列入报审材料中,如没有相关保险材料,在竣工结算审核中 扣除该项费用,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保险单的条件: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第 21 条 补充条款
21.1 如遇工程所在地百姓阻工而造成工程停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处理,将相关人员和机械调配至其它工作面,暂停施工的处理:工期将以予相应顺延,相关费用不予考虑。
21.2 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和项目区其他专业承包单位存在施工中的配合和协调,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计。本项目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要求的一切配合事项,配合和协调内容包括(包含而不限于)施工过程中材料的水平及垂直运输、水、电、临时设施等需要配合的事项。
21.3 下列费用在投标时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一旦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对这些费用向发包人提出另行支付要求,发包人也将对这些费用不予另行支付:(1)在施工过程中材料的水平及垂直运输费用。(2)项目区中因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和扬尘(包括非承包人产生的)的清理、整治、保护等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其清理、整治费用。(3)工程竣工前,如遇上级领导部门对项目进行调研或检查或观摩的,所需要的准备工作涉及的费用,承包人须无条件承担,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21.4 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責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3%的违约金。
(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
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 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
(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21.5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
21.6 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二)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贵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发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 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3%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1.7 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
(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
(三)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
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每发生一次,应由施工方(承包人)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
21.9 水马围挡和遮阳网土工布覆盖实际实施范围及工程量须满足发包人要求,如未履行的,应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 20000 元。如发生围挡未覆盖到位,承包人进场施工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 1000 元。
21.10 苗木部分的施工内容包括:垃圾清除、地形整理(含少量土方调整)、种植土置换、树穴挖塘、苗木栽植、搭支架等园林施工内容。施工期间及养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21.11 苗木部分养护内容包括:达到《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等级标准(设施维护和植物养护)》、《江苏省园林绿化养护定额》和《宿迁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一级养护标准。绿地管养考核办法参照原《市园林局直管绿地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21.11 植物养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21.11.1 树木
21.11.1.1 生长正常,树冠完整,选留主侧枝合理,内膛丰满。
21.11.1.2 叶色正常,有少量黄叶(生长季节)、焦叶、卷叶,无虫粪,无被虫咬食的痕迹。
21.11.1.3 枝干生长正常,有少量枯死枝,无蛀干病虫危害。
21.11.1.4 枯死株在 6%以下(含 6%)。补植树木与原栽植树木现有径级不超过 10%。
21.11.1.5 树穴内无垃圾及高型杂草。
21.11.1.6 胸径 15cm 以上苗木第一年管护结束后成活率不低于 95%,第二年管护结束后成活率不低于 98%,交付发包方时成活率必须达到 100%,否则发包方有权扣发于死亡苗木报价等值的工程款,直至整改到位,确保成活为止。
21.11.2 草坪:生长旺盛,整齐美观,覆盖率 95%以上,杂草、枯黄少于 3%。 21.12.1“五必须”包括:
(1)必须围挡。
(2)必须覆盖。工地现场土方整理结束,短时间内尚未进行栽植的,必须采取薄膜、土工布或其它物品进行覆盖,防止扬尘。
①覆盖材质:采取薄膜、土工布、防尘网或其它物品进行全方位覆盖。其中,防尘网应选用 6 针及以上密目扬尘防治网。
②工地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时,应定期洒水并用防尘网覆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
(3)必须洒水。施工场地土方,必须进行整理、拍实、覆盖;针对工地实际情况,适时洒水防尘。
①工地应配备洒水车,定期对责任区域范围进行洒水、喷雾抑尘,保持作业面湿润。
②已开挖树穴 24 小时内不栽植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③当出现大气污染蓝色及以上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 5 级以上时,适当增加洒水、喷雾频次,确保场地湿润。洒水、喷雾等作业应根据环境温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5)必须清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垃圾及时清理,重点地区、主要干道必须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段要做到日产日清。
21.13.2“五严禁”包括:
(1)“严禁大风作业”。园林绿化施工现场严禁在 4 级及 4 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施工。 (2)“严禁乱放垃圾”。园林绿化施工现场产生的弃土、垃圾等严禁随处堆放,必须有
序堆放,及时清运。
(3)“严禁抛洒滴漏”。园林绿化施工现场车辆严禁带泥上路,严禁抛洒滴漏。
(4)“严禁占道作业”。园林绿化施工现场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占道堆放和搅拌材料。 (5)“严禁黄土裸露”。市区各类绿地严禁黄土裸露,发现地段要及时进行绿化或硬质
铺装。
21.14 本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 6:履约保函
附件 7: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 8: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 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全部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 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7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电力物流园项目总承包(EPC)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8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电力物流园项目总承包(EPC)项目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法人宿迁洋光电力器 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和合同条款中第 20 条补充条款约定。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
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合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有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负责昼夜照明和施工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遵守工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自行承担施工(含两年管养期)过程中安全责任;合同期内应依照法律规定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方责任险)等,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并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
10.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人中伤亡事故的处 50 万元/次罚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报价清单综合说明
1.1 工程总承包报价包含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调试、工程保修(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竣工验收及相关服务等所有费用,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包装、运输、附属工程、临时工程、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工程施工过程建安工程费、施工配合费、协调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扬尘治理费、联合试运转费、现场服务咨询费、资料增加成本费、风险费用(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以及政策性调整除外)、材料、劳务、机械设备、安装、维护、管理、利润、规费、税金、招标投标综合服务费、建筑定位放线费用、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规定的各种原材检验费、办证、会务、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投标报价还应包含施工场地地形地貌处理(原有砼道路拆除、场地破除、建筑垃圾清运、土方置换、堆积等工程)等所有费用;各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地点的地质情况,根据勘察出的地质情况综合考虑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若发现相关土质问题,需对地基做相应处理,投标报价需包含此部分费用;并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下苗木成活率风险等)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报价;自来水、天然气接入费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相关设备应提供招标人操作手册、配件备件等。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应充分考虑设计费与工程费发票增值税税差因素并计入报价;相关设备应提供招标人操作手册、配件备件等。投标报价应考虑天气、当地政府环保管控出台的政策而导致工地停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 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2) 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投标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2.设计计价原则:自主报价
3.施工计价原则:依据现行国家、省、市规范性计价文件
4.采购计价原则:自主报价
5.其他说明:/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地址
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山大道华山西路南侧。 2、项目范围及规模
占地 55 亩,总建筑面积约 2.5 万㎡,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筑面积约 1.48 万
㎡,二期建筑面积约 1.02 万㎡,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研发车间、仓库、厂房及附属用房。本项目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及以下。
3、招标内容
招标内容为招标内容包含本项目施工图及项目施工。
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包括施工图(一期)、管网(水、电)、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红线内(10KV 用电设计)、装修、道路、围墙、路灯、监控、智能化、地磅及龙门吊设备基础设计,配合建设单位报审以及施工期间的设计服务及竣工验收合格等后续服务所包含的相关工作。
材料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本项目地质勘察报告、红线图、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建设标准说明所含的全部材料、设备等。
施工:施工:按施工图纸、发包人要求等进行工程施工,施工范围包括:土建、电气、给排水、消防暖通安装、精装修、道路、雨污水管网、室外强弱电、路灯、绿化等。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同时承担相关总体协调工作。最终以经发包人确认的中标施工图和中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项目建设标准及功能
质量要求:合格(其中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能满足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的需要,并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设计阶段:满足功能合理、配套齐全的原则。满足施工实际的需要,尽量详尽、准确;设计交底要听取发包人、监理及施工分包商的意见,完善设计,使项目尽善尽美。
工程施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经审核通过后的全部施工图(包含配套及绿化施工图)内
容的施工及养护,(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养护两年),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度控
制、变更控制、施工费用控制、施工安全、扬尘管控,分项分阶段验收管理,按工期要求全面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省、市行业标准规范、法规导则要求,标准及做法不明确要经发包人确认。
三、项目工期及验收标准项目工期;180 日历天
项目验收标准:合格标准,符合现行国家、省、市行业验收标准。
四、投标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建设标准说明》、方案图纸及初步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将施工图纸编入投标文件。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方案设计图纸(另附)二、初步设计图纸(另附)三、初步设计概算(另附)四、勘察(另附)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招标
投标文件
标段编号:
投标人: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期:
投标函
宿迁洋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招标编号)的(工程名称)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发包人要求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的工程总承包报价,总工期 日历天(图纸设计及审查时间包含在工期内),按合同约定实施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 工程总承包,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其中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能满足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的需要,并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我方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号: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不论何种原因,电子招标系统无法接收、解密或者导入我方的电子投标文件,责任由我方承 担。
6、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8、我方针对本项目其他承诺 。
投标人: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
投标函附录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名称及等级: | |
□设计负责人 |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名称及等级: | |
□施工项目经理 |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名称及等级: | |
投标有效期 | 天数: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工期 | 总工期: 天, 设计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施工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节点工期: | |
是否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 款 | 是 | |
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 是 | |
工程质量 | □设计: □采购: □施工: □其他: | |
再发包工程 | ||
分包工程 | ||
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 围 | 是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电子印章)日 期:
本人(姓名)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项目、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②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
:
我单位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
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元(小写:¥ )。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投标保证金退付手续。我单位法人开户行和基本账户如下:
开 户 行:
基本账户:
投标人: (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区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税务登记证编号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备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应从诚信库中链接电
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资格要求。
附
序号 | 证书名称 | 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