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6月 13日证监许可【2022】1268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2年9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日期基金,针对在2045年前后退休的投资者设计,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存在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五年锁定持有期(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最短持有期限)。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五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
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五年的年度对日。在目标日期次日(即204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东方红颐享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2045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目标日期止,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逐渐接近目标日期而逐步降低。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 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锁定持有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持有期大量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
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 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北交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募REITs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基金份额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价值的风险、终止上市风险、资产支
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税收风险、政策调整风险等。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REITs。
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
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在经济、人口、资本市场等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适度调整。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可能存在差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系因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增设Y类基金份额而作出,涉及“绪言”、 “释义”、“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章节及基金管理人章节内容的更新,前述更新截止至 2023年11月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3年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余所载内容截止至2023年7月23日。
目录
十七、侧袋机制 106
十八、风险揭示 10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6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6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8
二十五、备查文件 16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养老目
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度
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五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38、开放持有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五年的年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投资的一类基金份额
58、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
额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2、转型日:指2045年12月31日的次日,即2046年1月1日,自转型日起,本基金转型为“东方红颐享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活期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 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斌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案件调查一处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工作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合规法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
总监、副总裁。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
蒋鹤磊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宝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职员,上海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购并重组部项目经理,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科员、调查二处副主任科员,上海监管局调查一处主任科员,上海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 副处长,上海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调研员、稽查二处调研员,上海博威益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华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风控官。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兼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彭卫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主任科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副院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法制处处长,交通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处处长,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杨勤法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浙江时代银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物奇微电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纽
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季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郭晔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
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成员
杨洁琼女士,监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共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委员会副书记,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枫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市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交易部交易主管,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富》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MD)、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公募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周陶女士,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市税务局金山分局税政科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主任科员、副处长,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岗、监事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兼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胡伟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债券交易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杨海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交银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法律合规主管,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创新业务部董事副总经理、产品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智能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品牌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市场业务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文扬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东方红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东方红颐和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东方红颐和稳健养老目标两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1年3月至今任东方红欣和平衡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9月至今任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东方红颐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利率衍生产品部经纪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投资经理,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投资主办人。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雅丽女士、委员秦绪文先生、委员👉宇先生、委员谭鹏万先生、委员王延飞先生、委员李竞先生。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张锋先生、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蒋蛟龙先生、委员孔令超先生、委员陈觉平先生、委员邓炯鹏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并制定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二名,包括一名股东监事及一名职工监事。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等。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2、发展概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
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22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杨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变更或
增减,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法定代表人:杨斌
电话:021-53952888传真:021-6332697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史曼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何淑婷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6月13日证监许可
【2022】1268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五年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五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五年的年度对日。
在目标日期次日(即204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东方红颐享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及变更基金名 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对运作方式的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运作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实施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31日。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76,066,325.29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959户。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类基金份额是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投资的一类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是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
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和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2年9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五年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五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五年的年度对日。
在目标日期次日(即204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东方红颐享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及变更基金名 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对运作方式的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运作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实施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2年12月21日起开放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自2023年11月3日起开放Y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业务。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其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以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的相关申请,将不予确认。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并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针对 Y 类基金份额豁免上述申购限制,具体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
某类基金份额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类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0.24% |
100万元≤M<500万元 | 0.2%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2% |
100万元≤M<500万元 | 1%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2)Y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2% |
100万元≤M<500万元 | 1%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上
述申购费用,具体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分别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再
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转型后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2、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L<7日 | 1.50% |
7日≤L<30日 | 0.75% |
30日≤L<180日 | 0.50% |
L≥180日 | 0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
=30日)
本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Y类基金份额,满足《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锁定持有期限制,赎回费用详见届时相关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400=9501.37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9501.37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间为5年,且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赎回费用=10,16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0.00=10,1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间为5年,且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6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5、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
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
(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离婚、捐赠、法人资格丧失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丧失指法人股东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在法人资格丧失后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或机构;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针对Y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锁定持有期”限制。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决定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以及届时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按照预先设定的下滑曲线进行长期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和香港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
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根据下滑曲线的设定确定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及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
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养老目标日期基金。本基金在预先设定的下滑曲线范围内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1)下滑曲线的设计
本基金下滑曲线设计基于人力资本理论和期望效用最大化模型,通过对投资者生命周期内工作年限、收入变化、风险厌恶程度和投资环境等要素进行刻画,借助蒙特卡洛模拟,得到最优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下滑路径。下滑曲线的基本理念是,投资者在年轻时,养老金储备少,但未来预期收入积累高,投资期限较长,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因此可以投资较高比例的权益类资产;随着退休的临近,投资者养老金储备增多,但未来预期收入积累变少,投资期限变短,风险承受能力降低,因此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逐步降低。
本基金各阶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年份 | 上限 | 中枢 | 下限 |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 80 | 80 | 65 |
2026 年 1 月 1 日-2030 年 12 月 31 日 | 80 | 79 | 64 |
2031 年 1 月 1 日-2035 年 12 月 31 日 | 80 | 75 | 60 |
2036 年 1 月 1 日-2040 年 12 月 31 日 | 73 | 63 | 48 |
2041 年 1 月 1 日-2045 年 12 月 31 日 | 46 | 36 | 21 |
在经济、人口、资本市场等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适度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2)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下滑曲线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提高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配置的核心资产,包括基金、股票、债券、商品基金等,根据宏观基本面定性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模型可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动态分配各类资产的权重。定性分析方面,主要分析经济增长、通胀、流动性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基本面因子,判定核心资产的长期趋势。定量分析方面,通过风险收益测算模型估算核心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波动,判定核心资产的风险收益比。
在定性分析的宏观情景假设下,根据核心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分配大类资产的风险预算。根据产品的风险偏好,选择风险收益比最高的核心资产以合适的
比例构成组合。
(3)战术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动量因素和事件驱动做出资产动态调整决策。随着宏观基本面和资产价格的变化,各类资产的相关性、风险收益比、长期趋势会发生变化,为了满足组合的风险收益目标,需要不断调整不同资产的风险预算和资产比例。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产品特征,综合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优选拟投资基金标的。首先,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筛选,构建基础基金池,再通过对基础基金池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经理的调研情况进一步筛选,构建精选基金池,最后结合市场情况和 基金风格构建投资组合,努力获取基金经理优秀管理能力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分为风险收益和投资风格两个维度。 1)风险收益评价
风险收益评价体系对可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业绩稳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风险收益评价体系包括风险收益统计和基金运作管理两个方面,主要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益能力、风险控制、风险调整收益、选股能力、择时能力和合规性、产品信息等。
风险收益统计是从产品及其基准的业绩表现数据出发,考察基金的收益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选股择时能力等方面。
基金运作管理主要从运作合规性、产品流动性、总费率等方面进行评价。 2)投资风格评价
对于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投资风格评价通过回归方法分析基金收益率序列相对于股票风格因子收益率的表现,因子的选择与基金收益来源相匹配。包括但不限于规模因子、风格因子、波动因子等。
对于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投资风格评价通过回归方法分析基金收益率序 列相对于一系列债券风格因子收益率的表现,因子的选择与基金收益来源相匹配。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因子、水平因子、斜率因子等。
3)场内基金价值评价
对于份额可上市交易的基金,通过评估份额交易价格和基金内在价值的差异,捕捉基金份额交易行为所提供的投资机会。
(2)定性分析
本基金的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管理人
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结构,管理层是否稳定,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日常运作是否合规,经营理念是否着眼于长远,是否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以及是否有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
2)基金经理
主要考察基金经理的情况,包括基金经理的从业年限,分析其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的一致性,超额收益的来源及其稳定性,另外也会关注基金经理历史从业合规情况、管理规模,并与基金经理保持日常沟通,跟踪其投资思路有无变化。
3)基金产品
主要考察基金产品条款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基金的规模,参与的客户结构是否有流动性管理压力,是否有管理人自有资金、高管、基金经理、内部员工参与基金。
(3)主动管理型基金
主动管理型基金的定量分析侧重风险收益统计,体现基金管理人主动管理能力。同时,进一步结合投资风格评价和定性分析归纳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明确其投资优势和适用的市场情况。
本基金将基于基金的长期投资目标选择能创造超额收益、特征鲜明、投资逻辑与行为一致的基金作为投资标的。
(4)被动管理型基金
被动管理型基金的定量分析侧重基金运作管理方面,体现被动管理型基金作为投资工具的特征。总体上倾向选择投资成本低、跟踪标的能力强、流动性良好的标的。本基金将基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对市场未来风格的预判,积极参与被动管理型基金的投资,资产类别上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股票、境内外债券、商品等标准资产和另类资产等类型。产品风格上包括但不限于宽基指数、行业主题指数、风格指数等类型。
(5)公募 REITs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和公募 REITs 的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等因素,研究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 REITs。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还会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状况,从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将 ESG 评价情况纳入投资参考,剔除有 ESG 重大瑕疵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将重点关注:A 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A 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国内经济周期和金融周期的变化,判断利率市场和信用市场的变化趋势,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5、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 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个券;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投资 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争实现 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股性和债性的相
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争取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6、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但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评估个券价值和投资风险,把握市场交易机会,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力争获得稳定收益。
8、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外)时,子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 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的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时,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1)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
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
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款第(3)项、第(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
(3)项、第(4)项、第(19)项、第(21)项、第(2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X%×85%+恒生指数收益率
年份 | X |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 80 |
2026 年 1 月 1 日-2030 年 12 月 31 日 | 79 |
2031 年 1 月 1 日-2035 年 12 月 31 日 | 75 |
2036 年 1 月 1 日-2040 年 12 月 31 日 | 63 |
2041 年 1 月 1 日-2045 年 12 月 31 日 | 36 |
(经汇率估值调整)×X%×1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1-X%)。 X 取值范围见下表:
其中,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2045 年 12 月 31 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目标日期止,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逐渐接近目标日期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本基金转型为“东方红颐享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投资安排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稳健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基金组合,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募 REITs、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和香港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一只稳健的目标风险策略基金。在设定的投资范围及风险目标下,通过定量和定性的结合分析实现基金的资产配置。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动量因素和事件驱动做出资产动态调整决策。
1)定性和定量分析
本基金配置的核心资产,包括基金、股票、债券、商品基金等,根据宏观基本面定性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模型可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动态分配各类资产的权重。定性分析方面,主要分析经济增长、通胀、流动性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基本面因子,判定核心资产的长期趋势。定量分析方面,通过风险收益测算模型估算核心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波动,判定核心资产的风险收益比。
2)资产配置
在定性分析的宏观情景假设下,根据核心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分配大类资产的风险预算。根据产品的风险偏好,选择风险收益比最高的核心资产以合适的比例构成组合。
3)跟踪调整
随着宏观基本面和资产价格的变化,核心资产的相关性、风险收益比、长期趋势会发生变化,为了满足组合的风险收益目标,需要不断调整不同核心资产的风险预算和资产比例。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产品特征,综合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优选拟投资基金标的。首先,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筛选,构建基础基金池,再通过对基础基金池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经理的调研情况进一步筛选,构建精选基金池,最后结合市场情况和 基金风格构建投资组合,努力获取基金经理优秀管理能力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分为风险收益和投资风格两个维度。
(a)风险收益评价
风险收益评价体系对可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业绩稳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风险收益评价体系包括风险收益统计和基金运作管理两个方面,主要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益能力、风险控制、风险调整收益、选股能力、择时能力和合规性、产品信息等。
风险收益统计是从产品及其基准的业绩表现数据出发,考察基金的收益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选股择时能力等方面。
基金运作管理主要从运作合规性、产品流动性、总费率等方面进行评价。
(b)投资风格评价
对于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投资风格评价通过回归方法分析基金收益率序列相对于股票风格因子收益率的表现,因子的选择与基金收益来源相匹配。包括但不限于规模因子、风格因子、波动因子等。
对于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投资风格评价通过回归方法分析基金收益率序 列相对于一系列债券风格因子收益率的表现,因子的选择与基金收益来源相匹配。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因子、水平因子、斜率因子等。
(c)场内基金价值评价
对于份额可上市交易的基金,通过评估份额交易价格和基金内在价值的差异,捕捉基金份额交易行为所提供的投资机会。
2)定性分析
本基金的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基金管理人
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结构,管理层是否稳定,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日常运作是否合规,经营理念是否着眼于长远,是否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以及是否有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
(b)基金经理
主要考察基金经理的情况,包括基金经理的从业年限,分析其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的一致性,超额收益的来源及其稳定性,另外也会关注基金经理历史从业合规情况、管理规模,并与基金经理保持日常沟通,跟踪其投资思路有无变化。
(c)基金产品
主要考察基金产品条款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基金的规模,参与的客户结构是否有流动性管理压力,是否有管理人自有资金、高管、基金经理、内部员工参与基金。
3)主动管理型基金
主动管理型基金的定量分析侧重风险收益统计,体现基金管理人主动管理能力。同时,进一步结合投资风格评价和定性分析归纳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明确其投资优势和适用的市场情况。
本基金将基于基金的长期投资目标选择能创造超额收益、特征鲜明、投资逻辑与行为一致的基金作为投资标的。
4)被动管理型基金
被动管理型基金的定量分析侧重基金运作管理方面,体现被动管理型基金作为投资工具的特征。总体上倾向选择投资成本低、跟踪标的能力强、流动性良好的标的。本基金将基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对市场未来风格的预判,积极参与被动管理型基金的投资,资产类别上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股票、境内外债券、商品等标准资产和另类资产等类型。产品风格上包括但不限于宽基指数、行业主题指数、风格指数等类型。
5)公募 REITs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和公募 REITs 的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等因素,研究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 REITs。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还会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状况,从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将 ESG 评价情况纳入投资参考,剔除有 ESG 重大瑕疵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将重点关注:A 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A 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国内经济周期和金融周期的变化,判断利率市场和信用市场的变
化趋势,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5)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 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个券;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投资 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争实现 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股性和债性的相 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争取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公 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6)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但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评估个券价值和投资风险,把握市场交易机会,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力争获得稳定收益。
(8)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公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时,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
9)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0)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3)项、第 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 2)项、第 3)项、第 4)项、第 18)项、第 20)项、第 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8%+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2%+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80%。
其中,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
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序 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 权益投资 | 1,762,774.03 | 2.45 |
其中:股票 | 1,762,774.03 | 2.45 | |
2 | 基金投资 | 58,106,244.28 | 80.61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3,664,724.05 | 5.08 |
其中:债券 | 3,664,724.05 | 5.08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998,086.31 | 2.77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3,331,768.47 | 4.62 |
8 | 其他资产 | 3,221,413.40 | 4.47 |
9 | 合计 | 72,085,010.54 | 100.00 |
以下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608,894.03元人民币,占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比例0.85%。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1,153,880.00 | 1.60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153,880.00 | 1.6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0 能源 | - | - |
15 原材料 | - | - |
20 工业 | - | - |
25 可选消费 | 608,894.03 | 0.85 |
30 主要消费 | - | - |
35 医药卫生 | - | - |
40 金融 | - | - |
45 信息技术 | - | - |
50 通信服务 | - | - |
55 公用事业 | - | - |
60 房地产 | - | - |
合计 | 608,894.03 | 0.85 |
注:以上分类采用中证行业分类标准。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 (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02475 | 立讯精密 | 26,400 | 856,680.00 | 1.19 |
2 | 03690 | 美团-W | 5,400 | 608,894.03 | 0.85 |
3 | 603517 | 绝味食品 | 8,000 | 297,200.00 | 0.41 |
注:对于同时在A+H股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不同股票分别披露。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3,664,724.05 | 5.09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3,664,724.05 | 5.09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 债券代 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19679 | 22 国债 14 | 36,000 | 3,664,724.05 | 5.09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3,054.2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208,359.20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3,221,413.40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基金中基金
序号 | 基金代码 | 基金名称 | 运作方式 | 持有份额 (份)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 基金 |
1 | 005908 | 华泰保兴尊利 债券 A | 契约型 开放式 | 5,379,106.09 | 6,594,784.07 | 9.16 | 否 |
2 | 006624 | 中泰玉衡价值 优选混合 A | 契约型 开放式 | 2,346,272.15 | 4,990,286.24 | 6.93 | 否 |
3 | 013531 | 浙商聚潮产业 成长混合 C | 契约型 开放式 | 2,418,339.22 | 4,055,554.87 | 5.63 | 否 |
4 | 008271 | 大成优势企业 混合 A | 契约型 开放式 | 1,614,822.85 | 3,066,387.11 | 4.26 | 否 |
5 | 513500 | 博时标普 500ETF(QDII) | 交易型开放式 (ETF) | 1,735,500.00 | 2,608,456.50 | 3.62 | 否 |
6 | 013882 | 交银品质升级 混合 C | 契约型 开放式 | 970,464.84 | 1,769,157.40 | 2.46 | 否 |
7 | 008099 | 广发价值领先 混合 A | 契约型 开放式 | 1,074,256.88 | 1,723,645.16 | 2.39 | 否 |
8 | 005233 | 广发睿毅领先 混合 A | 契约型 开放式 | 646,822.30 | 1,685,360.18 | 2.34 | 否 |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9 | 968050 | 摩根国际债券人民币对冲累 计 | 契约型开放式 | 155,735.31 | 1,624,319.28 | 2.26 | 否 |
10 | 510300 | 华泰柏瑞沪深 300ETF | 交易型 开放式 (ETF) | 378,600.00 | 1,469,725.20 | 2.04 | 否 |
(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 本期费用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 用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 (元) | - | -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 (元) | - | -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销售服务费(元) | 21,530.18 | -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管理费(元) | 182,284.06 | -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托管费(元) | 32,869.45 | -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交易费用(元) | 2,497.31 | -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转换费 (元) | 1,151.02 | - |
注:本基金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规定应当收取并记入被投资基金其他收入部分的赎回费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交易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生的申购费、赎回费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减免,故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该类申购费为零,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该类赎回费仅为按规定应当收取并记入被投资基金其他收入部分的赎回费。交易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向本基金返还。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相关披露金额根据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方法估算。
(3)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
1、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2 年 9 月 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1.35% | 0.60% | -2.19% | 1.04% | 0.84% | -0.44% |
2022 年 9 月 5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 -5.53% | 0.63% | -2.54% | 0.84% | -2.99% | -0.21%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基金合同于2022年9月5日生效,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6个月,即从2022年9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建仓期结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债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为避免歧义,自 Y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 Y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 T+3 日内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于T+3日内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收益分配方式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目标日期到期自动转型为“东方红颐享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前,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最短持有期限;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年管理费率计
提。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8%;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
费率为 0.4%。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0.24% |
100万元≤M<500万元 | 0.2%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2% |
100万元≤M<500万元 | 1%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2)Y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2% |
100万元≤M<500万元 | 1%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上述申购费用,具体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分别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再
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转型后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2、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L<7日 | 1.50% |
7日≤L<30日 | 0.75% |
30日≤L<180日 | 0.50% |
L≥180日 | 0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
=30日)
本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Y类基金份额,满足《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锁定持有期限制,赎回费用详见届时相关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