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3:
深圳市市级地方补充储备粮承储委托协议
(参考范本)
甲方(委托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乙方(受托方): (承储企业)
根据《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 17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0年市级粮食储备计划下达通知以及粮食相关管理规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协议所约定的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的储备任务。为明确责任,确保在库储备粮的质量和数量,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储备品种、数量
(一)甲方委托乙方储备成品粮大米 ▇吨(折原粮),存储在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品种、数量和储存地点,未按本协议或甲方书面批准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落实储备任务的,不予认定为市级储备粮。
(二)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甲方代表深圳
市人民政府采购储备粮承储服务并管理该批储备粮。
二、储备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费用包干
储备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制度,超支不补、盈利自留,储备费用补贴实行标准以市政府批准金额为准。未达到最低库存量、满库时间以及轮换量要求的,储备费用补贴按比例扣减。
乙方自行落实动态储备粮购销所需的资金,甲方按照乙方落实承担的储备粮规模采取季度预拨方式,每季度预拨金额不超过全年费用补贴的 22.5%,剩余部分待每年结算审计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审计结果、管理办法、合同约定、年内质量抽检和实地巡检结果等情况进行拨付,多退少补,但最终支付的动态储备费用累计不超过市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
三、储备管理要求
(一)库存管理要求
1.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不得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2.租仓储存储备粮必须由承储企业派人直接管理,不准假租仓实委托,并实行专仓储存。租仓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按不少于 5 人的标准派出包括仓储、安全等职能的管理团队,建立常态化的巡检制度,同时每个库点派专人常驻管理。
3.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储备粮与商品粮分仓、分堆储存,严禁混堆储存,仓库悬挂“深圳市地方储备粮”标识;堆位上悬挂包括粮食品种、数量、入库质量、生产日期(收获年度)等内容的专卡。
(二)轮换要求
1.承储企业应自主加强储备粮的轮换管理,按照先进先出、均衡轮换的原则组织轮换,确保轮换期最低库存量不低于 90%,且满库存状态的时间不得低于 10 个月,原则上每年 12 月份不得启用轮换期。启用轮换期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甲方报备。为保证常储常新,原则上以新粮轮换旧粮,轮入的原粮为当年或上一年度收获粮食,生产时间应不早于对应轮出的储备粮的生产时间。如遇特殊情况无法采购新粮入库的须提前报请甲方批准。
2.承储企业不得超期存储储备粮,大米不得超过 1 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轮入的储备粮原则上应为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新粮,生产时间应不早于对应轮出的储备粮的生产时间。
3.有多个存储库点的,为便于组织轮换,在确保完成储备总量的前提下,同品种粮食在各储备库点之间的数量允许上下浮动 10%。除上述情况外,如因移库、调整储备粮品种导致各库点实际储备数量、品种与储备计划不符的,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报甲方批准。
(三)质量要求
1.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粮的质量管理,确保储备粮为当年或上一年度收获成品粮大米,符合大米国家推荐标准
(GB/T1354-2018)“大米质量指标”中二级以上(含二级)质量标准要求;酸度(按粮食及制品酸度测定 GB5009.239
- 2016 测定) ≤ 1.0mL/10g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15-2016)污染物限量指标要求:镉≤0.2mg/kg,铅
≤0.2mg/kg。乙方可以在此基础上自主优化储备粮的质量等级。
2.承储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粮油质量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入库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以及质量日常监测制度,出入库时均须出具粮油的质量检验报告,严格落实地方储备稻谷(大米)镉含量强制检测制度,做到入库必检、出库必标(标明含量)。
(四)时间要求
入库完成时间:2020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4 月 30 日以及储备粮入库完成之前,乙方承储仓库库点需完成接入粮库智能化改造并与智能化粮库系统
(网址为 ▇▇▇▇://▇▇▇.▇▇▇▇▇▇▇.▇▇.▇▇▇.▇▇:▇▇▇▇/▇▇▇▇/)工作,实现互联互通(以省局开具的互联互通证明为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按《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 相关规定和本协议规定,对乙方承储的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对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甲方有依法追究乙方责任、要 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2.乙方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经营管理严重不 善等原因不再具备《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条件而被终止承储资格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储的储备粮由甲方另行安排承储。
3.甲方有权按《深圳市市级储备粮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办法》(修订中)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及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甲方有权依据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向乙方下达动用命令,乙方应当执行。
5.协调乙方承储过程中出现的必须甲方协助解决的其他问题。
6.如遇国家、省或市涉及粮食储备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者深圳市储备粮规模数量发生变动,甲方有权终止或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甲、乙双方根据变更调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本协议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及承储管理。
2.建立、健全储备粮台帐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并于每月 3 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政府储备粮采购、轮换及库存的具体情况报送甲方。
3.乙方接到甲方或市政府动用储备粮的命令时,乙方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执行动用命令。
4.及时向甲方反映承储期间出现的有关问题,并按甲方的相关回复意见办理。
5.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及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6.乙方应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对储备粮开展储存安全、质量安全、财政审计等的监督检查;配合办理各种交接手续,并且按规定保管好仓储财务会计等资料 15 年以上。
五、保密义务
(一)乙方应当对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其他承储企业政府储备粮的数量、种类、存储地点等信息,或者甲方的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
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乙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二)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三)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签约后未能履行协议中的数量、品种、储存地点、质量、轮换、计划落实时间要求的(经甲方批准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甲方将依据《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粮食储备承储管理年度考核办法》以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其他相关规定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同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处罚并收取违约金,具体如下:
1.乙方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之前仍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粮 库智能 化改 造并与 智能化 粮库 系统( 网址为 ▇▇▇▇://▇▇▇.▇▇▇▇▇▇▇.▇▇.▇▇▇.▇▇:▇▇▇▇/▇▇▇▇/)实现互联互 通(以省局开具的互联互通证明为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协议,取消乙方储备任务并由甲方自行分配;自取消储 备任务之日起三年内,乙方不得承担市级储备粮的储备任务。
2.乙方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入库截止时间)至 9 月 30日期间仍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完成入
库任务的,甲方将根据尚未入库大米数量按储备费用补贴的双倍金额收取乙方违约金(按日计算),直至乙方完成全部入库任务为止。
3.乙方在2021 年9 月30 日仍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完成入库任务的,甲方将取消其承储资格,并按照储备费用补贴的双倍金额收取乙方违约金(按日计算)。
4.年度审计或实地巡检发现储备粮数量不足的,不足数量部分按储备费用补贴的双倍金额进行扣减,具体计算标准为:扣减储备费用补贴=每吨粮食储备补贴标准×不足数量
(吨)×2×不足时间(天)/365。
5.市发展改革委抽检以及其他食品质量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按不合格批次粮食数量扣减不合格批次粮食的储备费用补贴,具体计算标准为:扣减储备费用补贴=每吨粮食储备补贴标准×抽检不合格批次粮食数量(吨)。
6.未经批准变更储备品种、储存地点或超期储备的,视同未完成储备任务,不认定为政府储备粮,扣减相应储备费用补贴。
7.逾期不改或甲方认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取消乙方储备任务并由甲方自行分配;自取消储备任务之日起三年内,乙方不得承担市级储备粮的储备任务。
8.其他扣减条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9.违约金可在预拨的储备费用补贴中予以抵扣,预拨的储备费用补贴不足以抵扣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直接支付至深圳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二)乙方拒绝执行动用命令或擅自变更执行动用命令,或者未经市政府或甲方的同意,拒绝擅自动用或允许第三方 动用政府储备粮的,向甲方支付市政府批准的储备费用补贴 金额 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视情况终止协议,取消乙方储 备任务。该违约行为给市政府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 赔偿;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乙方在承储期间单方面明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处置承储储备粮,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须向甲方支付市政府批准的储备费用补贴金额 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视情况终止协议,取消乙方储备任务。该违约行为给市政府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协议有效期与续签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承储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
协议期满前 3 个月,乙方可提出续签申请,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协议期内的履约情况以及乙方现有承储条件视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协议,并在合同期满前 30 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交接事宜,并自愿保管相关材料 10 年。
八、纠纷处理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授权委托人: | 授权委托人: | |||
地址: | 地址: | |||
电话: | 电话: | |||
传真: | 传真: | |||
签约日期: | 年 | 月 | 日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