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及 (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一)衛生福利部與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二)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四)甲方所制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3年度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C...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及 (服 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衛生福利部與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四)甲方所制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3年度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C 級巷弄長照站(非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設置者)計畫須知。 二、本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契約文字: (一)本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二)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五、本契約1式3份(甲方2份、乙方1份)。 |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 甲方同意乙方設置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於社區內就近提供社會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預防及延緩失能、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與諮詢轉介等服務。 二、乙方單位類別: □醫事機構。 □長照服務機構(居家式、社區式、住宿式及綜合式)。 □108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巷弄長照站之單位(未符合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資格者)。 三、服務對象: (一)乙方服務對象(下稱個案)以實際居住於高雄市,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為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
限,乙方應依服務項目提供服務,不得依選擇個案或拒絕提供服務: 1. 65歲以上老人 2. 55歲以上原住民 3. 50歲以上失智症者四、場地規範: (一) 提供服務之場地,如與醫事機構、長照機構或其他營業團體同一處者,應符合動線與區域分流之原則,採分棟、分層、分區方式辦理。 (二) 應於計畫書中清楚標示場地空間平面規劃圖,包含場地區域、活動空間及 實地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
第三條 契約效期及設置區域一、契約效期: 自簽約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設置區域及規範: (一) 乙方設置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至多以10處為限,乙方於契約效期間增設之醫事C 級巷弄長照站,履約期限皆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 乙方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之服務地點如下,履約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里別: | |||||||
項次 | 行政區 | 里別 | 地址 | 服務時段 | |||
1 | 週一:上午□ 下午□週二:上午□ 下午□ 週三:上午□ 下午□ | 週四:上午□ 下午□週五:上午□ 下午□ 週六:上午□ 下午□ | |||||
2 | 週一:上午□ 下午□週二:上午□ 下午□ 週三:上午□ 下午□ | 週四:上午□ 下午□週五:上午□ 下午□ 週六:上午□ 下午□ | |||||
3 | 週一:上午□ 下午□週二:上午□ 下午□ 週三:上午□ 下午□ | 週四:上午□ 下午□週五:上午□ 下午□ 週六:上午□ 下午□ | |||||
4 | 週一:上午□ 下午□ 週二:上午□ 下午□週三:上午□ 下午□ | 週四:上午□ 下午□ 週五:上午□ 下午□週六:上午□ 下午□ | |||||
5 | 週一:上午□ 下午□週二:上午□ 下午□ 週三:上午□ 下午□ | 週四:上午□ 下午□週五:上午□ 下午□ 週六:上午□ 下午□ | |||||
6 | 週一:上午□ 下午□週二:上午□ 下午□ 週三:上午□ 下午□ | 週四:上午□ 下午□週五:上午□ 下午□ 週六:上午□ 下午□ | |||||
7 | 週一:上午□ 下午□ 週二:上午□ 下午□ | 週四:上午□ 下午□ 週五:上午□ 下午□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
週三:上午□ 下午□ | 週六:上午□ 下午□ | ||||||
8 | 週一:上午□ 下午□週二:上午□ 下午□ 週三:上午□ 下午□ | 週四:上午□ 下午□週五:上午□ 下午□ 週六:上午□ 下午□ | |||||
9 | 週一:上午□ 下午□週二:上午□ 下午□ 週三:上午□ 下午□ | 週四:上午□ 下午□週五:上午□ 下午□ 週六:上午□ 下午□ | |||||
10 | 週一:上午□ 下午□週二:上午□ 下午□ 週三:上午□ 下午□ | 週四:上午□ 下午□週五:上午□ 下午□ 週六:上午□ 下午□ | |||||
第四條 服務項目及給付辦法/補(獎)助基準 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之給付辦法或補(獎)助,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者,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辦理;屬補(獎)助項目者,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相關補(獎)助基準辦理,倘後續其補 助標準改變,則依其新規定辦理。 | |||||||
第五條 給付辦法/補(獎)助基準之調整 給付辦法/補(獎)助基準調整,或契約內容改變時,甲方有權逕通知乙方辦理契約變 更;乙方如無意願配合契約變更,應自收受通知後 7 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終止契約。 | |||||||
第六條 補(獎)助費用申報與受理 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3年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C 級巷弄長照站核銷注意事項說明」辦理核銷。 二、乙方應於提供服務之次月10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格式,至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服務內容後申報上月補助費用,並於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下列資料,作為上月服務內容之佐證: (一) 領款收據(需加蓋關防、負責人、會計人員、出納人員、經辦人員印章)。 (二) 原始支出憑證或統一發票,應按預算科目分類順序裝訂成冊。 (三) 經用印之收支明細表及核銷清單(各1份)。 (四) 印領清冊。 (五) 其他經甲方規定之文件、資料。 三、前項所提交之文件有資料不全或填報有錯誤者,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補正,補正完成,方予受理,補正次數至多以3次為限,逾3次者甲方將依本契約第17條第1項第3款辦理。 四、乙方未依本條第2項指定期限內繳交核銷資料,並經甲方函催後仍未繳交,則視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為乙方放棄該月份補助費用申請,甲方得不補助該月費用。 五、乙方申報補(獎)助費用,有遺漏申報者,得於應申報末日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本條第2項規定文件、資料,向甲方補報,逾期甲方得不受理。(原第八條) 六、乙方所設置之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若與醫事機構、居家長照機構等其他單位同處所,應按使用比例與前開機構或單位分攤活動場地費、水電費、網路費或電話費等共用費用。 七、乙方應於113年12月5日前將期末成果報告(1式2份,含光碟電子)、獎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全年度執行概況考核表及第一項所列核銷相關文件送達甲方,經審查通過後核實撥付。 八、▇▇▇▇▇▇▇▇,對所送申請計畫、相關證明文件及支出憑證之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第七條 審查 甲方有權就乙方所申報補助內容及費用進行審查,乙方應配合相關審核作業,不得異議: 一、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專職人力資格。 二、申報補助費用額度及相關申請補助費用支出審查與合理性。三、登載於資訊系統服務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四、由甲方認定應審核之事項。 |
第八條 補(獎)助費用核付 甲方於乙方備齊相關文件、資料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於完成審查後60日 內,依審查結果支付補(獎)助費用。倘因衛生福利部補助經費延宕或短缺,則不受前開限制,得俟衛生福利部經費挹注再行支付。 |
第九條 補(獎)助費用複核 一、乙方不服甲方依第7條核定之金額時,得於通知到達日起10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甲方申請複核,並以一次為限。 二、甲方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30日內重新複核;認其申請有理由者,應變更或 撤銷原核定之補助金額。 |
第十條 不予支付補(獎)助費用之事由 一、乙方申報補助費用案件,經甲方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予補正者外,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 (一)提供非甲方指定履約之服務項目、未執行第2條第1項服務或未辦理預防及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延緩失能服務計畫。 (二)未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登錄相關服務紀錄或資料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倘已核付者,甲方得於乙方申報之費用內扣還。 (三)專職人力屬社會工作人員者,未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載進用社工人員薪資資料、勞動契約、證書等指定項目。 (四)申報非登錄於社區照顧關懷網之預防及延緩失能方案指導員或協助員。 (五)虛報、浮報費用。 (六)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以申報補助費用。 (七)違反長期照顧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或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規定。 (八)未確實執行關懷訪視(外勤)、志工會議或值班超過用餐時間的志工相關費用。 (九)申報之巷弄站費用未落實運用於個案活動中;補助或租賃之設施設備未確實放置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內。 (十)違反本契約致溢報或溢領補(獎)助費用。 (十一)專職人力未專職專任於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 (十二)未配合者簽署切結書同意配合實名制等中央或本市訂定相關防疫措施,掌握服務個案基本資料、出席情形等資訊。 (十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二、甲方依本契約扣減補(獎)助費用,得自應支付乙方之服務費、所得受領之其他給付或補助款項追扣,或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向乙方追繳,並得移送行政執行。 |
第十一條 服務費用扣抵或追償 一、甲方對於已完成支付案件,得於2年內,以抽樣或其他方式審查乙方實際辦理作業情形,經查有第10條所定情形者,應予扣抵或追償,但應自甲方知悉之日起1年內為之。 二、乙方有第17條及前項情形,甲方得斟酌其違規情節或涉虛報、浮報之額度,核定扣抵或追償之金額。扣抵者,得自甲方知悉後6個月內之核定獎助費用分期扣 抵;視情節輕重,並得加收追償金額2-10倍之違約金。 |
第十二條 服務費用轉帳 甲方撥付服務費用,均採轉帳方式辦理,乙方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後,檢附存摺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封面影本主動通知甲方;帳戶變更時亦同。 |
第十三條 權利及責任 一、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甲方得對於乙方辦理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服務辦理情形及品質控管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或辦理考核,乙方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查驗,另甲方得視業務需求由第三方協助執行之,甲方倘發現乙方對工作未盡妥善時,乙方應於期限內立即改正,不得異議。 (二)訪查時,甲方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乙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單位之工作會議、教育訓練、輔導、監督、查核,乙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且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經甲方查核應改善項目,乙方應限期改善。 (二) 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以落實場地安全為原則,視長者使用需求與防疫要求規劃出入動線或無障礙環境等長者友善設施設備,需將招牌放置於明顯處及標示服務時間。 (三) 提供服務及個案管理: 1. 服務內容: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與諮詢轉介、社會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計畫等相關甲方訂定服務及活動,並配合甲方辦理福利宣導活動。 2. 時段的定義:每時段至少 3 小時,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計。 3. 乙方辦理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每個開站時段活動人數應達 10 人以上,原住民族地區及其他長照偏遠地區每時段服務人數應達 5 人以上。 4. 乙方辦理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開站時段須依甲方核定之計畫書及課程表內容確實執行,開站時段(含移地課程)如有異動,需事前函報甲方備查。 5. 收取個案部分負擔活動費用應取得個案或家屬同意並簽立同意書、收據或發票。 6. 乙方應配合甲方所定每月10日前繳交應填報表單和系統登錄(如遇假日順延)。 7. 乙方辦理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應於本年8月31日前開辦預防及延緩失能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照護服務方案,如有異動需事前函報甲方備查。 8. 乙方應依甲方規定製作服務紀錄、電話問安及關懷訪視紀錄、服務對象聯絡清冊並應隨時更新、持續紀錄,辦理健康促進、社會參與及共餐服務應拍照備查;配合甲方收集資料及系統登錄;服務紀錄應保存 3 年。對於其服務之個案資料有保密義務,非經個案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將之提供第三人或對外公開。 9. 乙方對個案進行拍照、錄影、攝像或制定宣傳廣告單張,應與服務對象簽訂肖像權同意書。 (四) 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行為。 2. 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3. 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精神狀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4. 向個案推銷或販售商品、藥品、健康食品等商業行為或其他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5. 透過多層次傳銷之行銷方式,吸引並推廣其人員介紹其他工作人員或服務對象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服務提供或介紹其他人員、服務對象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五) 員工聘用及管理: 1. 醫事C 級巷弄長照站專職人員相關規範: (1) 限每週開放 10 個時段之單位申請,每人每年最高獎助 13.5 個月 (含年終獎金 1.5 個月)。 (2) 專職人力資格: A.社會工作人員需符合下列之一者(單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A)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B) 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C) 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者,惟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 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B.照顧服務員需符合下列之一者: (A) 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B) 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C) 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2. 乙方聘僱社會工作人員擔任專職人員,應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落實依階梯式專業服務費之補助制度及採匯款方式給予薪資、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載相關資料,始得申請補助。 3. 乙方原所聘僱之社工人員出缺後,僅限僱用照顧服務員持續提供服務。 4. 乙方聘僱員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載明有關聘用、薪資給付、工時、休息、休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等差勤規範、獎懲、考核等勞動條件及申訴制度,勞動契約應載明撥薪日且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備出勤紀錄。另於甲方查核時應配合提供給付薪資證明文件包含印領清冊、匯款證明等。 5. 應落實性別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必要時得於公開活動場域加裝監視器。 6. 乙方應預備業務所需資金以負營運▇▇之責任;另須按月給付員工薪資,不得以甲方款項尚未劃入帳戶為由延遲給付員工薪資。 7. 乙方履約時不得聘僱甲方內部暨所屬單位聘用之在職人員。 8. 乙方對於員工招募應遴選具愛心、耐心、服務熱誠,無不良嗜好者,並給予相關訓練及管理。 (六) 財產歸屬及管理: 1. 本計畫經費所購置之設備,其產權屬乙方所有,乙方應妥為保管使用,逐一編號黏訂標籤,並於適當位置標明「衛生福利部補助」,字樣,並製作財產(單價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及非消耗品(單價未滿1萬元)清冊於核銷時送甲方備查,並於該設施設備黏貼財產標籤,以供查核。 2. 乙方如於服務推展期間,因服務量能不足,或其他特殊情事致無法賡續辦理滿3年,其接受獎助設施設備費用應按未使用月份比率繳回,其設施設備所有權撥交受獎助單位管理。有關開辦營運之時間認定,以核定 該獎助之日起算。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3. 受獎助設施設備(含租賃)應放置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內,並僅供服務對象及本契約履約標的相關服務使用。 4. 甲方補助之財產(設施設備)者,乙方應負管理之責,造冊並拍照列管送甲方備查,且每年度應配合甲方進行財產(設施設備)盤點。 5. 甲方補助之財產(設施設備),發生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倘因報廢衍生如估價、拆卸、清潔及搬/清運等費用,由乙方自付。 (七) 志工管理: 1. 應配合社會局(處)規劃協助志工人力接受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且領取紀錄冊。 2. 應訂有志工人力招募與管理辦法。 3. 應於履約期間為志工投保相關保險。 4.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遵守志願服務法相關規範。 (八) 其他: 1. 因服務產生之糾紛訴訟,由乙方負責;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服務對象之權利或利益受損時,應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2. 乙方代理人、使用人、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乙方之故意或過失。乙方如未依契約文件之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甲方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時,不論本契約之履約期限是否屆滿,甲方對乙方均有求償權利。 3. 個案因接受乙方服務,認為乙方損害其權利而請求賠償時,乙方除應自個案請求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外,並於15日內與個案進行協商。 4. 乙方於履約期間因故須暫停服務者,應函報甲方評估同意,暫停服務時間原則不得超過30日,如逾30日且經甲方評估其影響確實造成乙方無法繼續辦理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甲方得立即終止該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之補助。 5. 乙方於履約期間,不得無故停止提供服務,若因故需終止辦理醫事 C者,應於停止辦理前1個月函報甲方同意,同時告知服務使用者或其家屬;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者,亦須於當天即時通報甲方,並於3日內完成 函報程序。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6. 乙方應派駐足夠人力隨時注意個案動向、健康狀況並提供安全防護。 7. 乙方應提供營養均衡、衛生安全且每日變化之飲食,並配合個案需求提供所需餐食(如素食、麵食、軟質餐等);乙方應負食物之新鮮及衛生之責,若個案因正常食用乙方所提供食物而發生中毒,乙方應負擔醫療費用及法律上損害賠償責任。 8. 乙方應配合甲方之防疫政策,確實填寫甲方訂定之各項表件,存留單位備查,如經本局不定期抽查未確實執行,將依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相關 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品質監測及訓練 一、乙方應建立服務品質促進與督導機制,包含人員素質提升計畫、工作績效考核獎懲規定、工作與督導流程、服務結果評估策略等,並訂定服務工作流程、申訴、獎懲、契約書及工作手冊、工作倫理與守則等內控機制。 二、乙方應接受甲方不定期以電話抽樣訪問個案或其家屬有關接受服務之概況、服務次數、服務日期或滿意度等。 三、乙方應配合甲方通知,派員出席相關教育訓練或長照相關聯繫會議。 |
第十五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其屬自然人者,得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二、乙方應依法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車輛投保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依法屬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對象者,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或以 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第十六條 契約變更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應於接到甲方請求變更契約之日起 30日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逾期未回覆,視為同意契約變更,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上開通知而遲延履約。 二、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於情事發生後30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一)適用法令或規範有變更。 (二)年度預算異動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三)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四、甲方於接到乙方請求變更契約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逾期未回覆,視為不同意變更。 五、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場地異動申請,需重新檢送場地配置圖、空間規劃、場地照片、動線規劃及活動空間彩色照片,變更最多1次為限,並需經甲方同意始得變更場址。 六、乙方執行計畫內容期間內如有特殊原因須調整或申請補助經費項目時,得經甲 方同意後變更,乙方變更經費以1次為限,乙方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2個月內函報甲方申請經費變更。 |
第十七條 記點 一、乙方所設置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之一有下列情形者,予以違約記點;契約期間累計記點達6點者,終止該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之補助,不予設置: (一) 未於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以明顯文字標示據點名稱(如招牌、紅布條等);未將服務時間、課程表等服務時間和服務項目公告於明顯處;未設置無障礙等安全友善設施設備;未依個案需求規劃出入動線或經補助辦理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之醫事單位,予以違規記1點,並應於甲方通知之限期內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 其提供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服務之場地,與醫事機構開業執照所登載之處所為同一處;未符合動線與醫療區域分流之原則,採分棟、分層、分區方式辦理,予以違規記1點,並應於甲方通知之限期內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 違反本契約第6條第2項至第7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予以違規記1點。 (四) 違反本契約第10條第1項予以違規記1點,並應於甲方通知之限期內改善。 (五) 未於113年8月31日前開辦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未核備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方案或課程之異動,予以違規記1點。 (六) 未將受獎助設施設備(含租賃)放置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內僅供服務對象及本契約履約標的相關服務使用,予以違規記1點;未於8月31日前完成設施設備相關核銷作業,予以違規記1點,並應依甲方通知之限期內改善。 (七) 未訂有志工人力招募與管理辦法或未定期召開志工督導會議等或未依本契約 第14條規範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予以違規記1點。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八) 一般地區於服務時段內服務人數低於10人或原住民族地區及其他長照偏遠地區服務時段內服務人數低於5人,予以違規記1點,並應於甲方通知之限期內改善。 (九) 辦理移地活動未提前報備本局或於服務時段內未開站,予以違規記1點。 (十) 異動專職人員、職類或設施設備項目未於7天前(不含假日)函報本局,予以違規記1點。 (十一)乙方所檢送的資料、文件、憑證、收據、發票、照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有誤,經甲方函退並通知限期改善,予以違規記1點。 (十二)向個案推銷或販售商品、藥品、健康食品等商業行為或其他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予以違規記1點,並應於甲方通知之限期內改善。 (十三)乙方對個案進行拍照、錄影、攝像或制定宣傳廣告單張,未與服務對象簽訂肖像權同意書,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予以違規記1點。 (十四)未落實共融服務,無故拒絕服務身心障礙之個案,予以違規記1點,並應於甲方通知之限期內改善 (十五)透過多層次傳銷之行銷方式,吸引並推廣其人員介紹其他工作人員或服務對象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服務提供或介紹其他人員、服務對象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予以違規記2點,並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十六)拒絕、規避、延宕或妨礙甲方所安排的資料索取、輔導、查核、教育訓練、服務滿意度調查或審查等事宜,予以違規記2點。 二、乙方所設置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之一有下列情形者,立即終止該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之補助: (一) 執行服務時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服務對象權益之行為;侵害服務對象及其家屬隱私權;因服務對象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二) 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補助費用、虛偽之證明浮報費用。 (三) 以不實或偽造文件資料申請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經甲方查獲撤銷核定資格者,並應繳回已申報請領之補助款項。 (四) 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五) 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予第三人。 (六) 違反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 (七) 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或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八) 其他違反契約規定而影響服務對象之權益。 三、 其他違反甲方為管理醫事 C 級巷弄長照站所訂之相關規範,視情節輕重,予以 違規記1-2點。 |
第十八條 契約終止 一、 前條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二、 乙方應於終止各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前,於甲方通知時間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或安置,並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或安置者,由甲方協助轉介或安置,乙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 三、 乙方因前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經甲方終止任一處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之補助者,自終止之日起1年內不得新增申請簽約設置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 四、 非經甲方依前條第1項或第2項而終止任一處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之補助者,於契約屆期終止後,仍須再次申請審查取得設置資格,始得辦理特約。 五、 乙方有停業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六、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
第十九條 扣抵或追償補(獎)助費用、終止契約之異議 一、甲方扣抵或追償補助費用或轉介服務對象、終止契約前,應先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如有不服,得於收受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事證,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異議,但以一次為限。 二、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書面異議之日起30日內重行審查違約事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另行通知並為適當之處置。 三、甲方對於前項之重行審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
第二十條 續約 一、乙方應通過甲方續約審查,始得辦理續約,但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者,不得參加續約審查。 二、甲乙雙方終止契約或有乙方不參加續約審查之情事時,乙方應配合甲方就乙方 所有服務個案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行政爭訟方式處理之。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 不因爭議影響服務。 |
第二十二條 其他 一、本契約內容若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得以附約或換文補充之,其效力與本契約同;若無,以甲方解釋為準。 二、本契約簽訂之服務區域,除中央政策異動需調整外,於契約期間不得變更。 |
立契約書人: 甲 方: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黃志中 地 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聯絡人: 電 話:(07)713-4000 乙 方: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地 址: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醫事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契約書 113年1月5日第11244380900號簽奉核准 |
聯絡人: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