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4330922018042407852)
安达附加旅行个人及宠物责任保险(悠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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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达附加旅行个人及宠物责任保险(悠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见释义)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中所列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本公司在上述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本公司对每次事 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事故赔偿限额的 30%。
若被保险人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损失未获偿的部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2. 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3.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雪、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 风险运动或活动;
4.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5.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合同事故发生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酒店或有关政府机构报 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二. 被保险宠物直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侵权:
1. 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2. 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三.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2. 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 关后果的行为;
3.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的损失;
2.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 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3. 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4. 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5. 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6. 精神损害赔偿;
7. 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8. 被保险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而发生侵权导致责任、损失;
9. 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 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11. 非犬类宠物所致责任、损失;
12. 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13.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附加合同生效
除本附加合同的批注另行载明生效时间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为申请书上指定的终止日或本公司收到申请书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2) 保险期间届满;
(3)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若无本公司的书面许可,被保险人不得主动建议、许诺支付、或承认对第三方负有任何责任。如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承保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有权自行或以相关被保险人名义抗辩及支付赔偿。本公司在赔偿保险金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号或保险单;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赔偿事宜的,需提供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4. 如有赔偿协议,需提供;
5. 赔偿给付凭证 (如本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八条 释义
意外事故: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的事件。 本附加合同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合同的名词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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