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糖料蔗种植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处于广西部分糖料蔗“双高基地”及广西农垦集团糖料蔗种植基地区域内的蔗农(包括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企业,以下简称“蔗农”)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广西部分糖料蔗“双高基地”及广西农垦集团糖料蔗种植基地种植的糖料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糖料蔗”);糖料蔗主管部门公布的糖料蔗淘汰品种以及其他种类的甘蔗(如鲜食果蔗)暂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糖料蔗种植户实际收入没有达到预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赔偿:
(一)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糖料蔗产量损失的: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酸雨、内涝、风灾、旱灾、雹灾、冻灾、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崖崩、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灾害;
3.病虫草鼠害及野生动物损毁。
(二)因保险糖料蔗换算价格高于购销合同收购价格,导致被保险人实际收益低于未签订购销合同情况下原市场收益。
糖料蔗换算价格=白糖现货平均价格×糖料蔗价格变动系数
糖料蔗价格变动系数=当年购销合同收购价格÷上一年度白糖现货价格平均值
注:购销合同收购价格为蔗农与制糖企业签订的糖料蔗购销合同中标明的收购价格;白糖现货平均价格以出险日期为基准日的上一个年度白糖现货价格算数平均值;白糖现货价格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泛糖科技公布的两方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后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不接受当地农技部门的技术指导,采用不成熟的技术或管理措施 (含误用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等);
(三)种苗、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六)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及其它非放射性污染和放射性污染;
(七)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管理的保险糖料蔗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糖料蔗的每亩保险金额根据每亩约定产量及购销合同收购价格的乘积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每亩保险金额=购销合同收购价格×约定产量
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约定产量以 5.5 吨/亩为基准,承保每户的约定产量参考当地糖企公布的原料蔗 3 年平均进厂产量等因素上下浮动 10%,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面积以保险▇▇▇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出苗(苗齐)时起至收获时止,保险期间的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并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可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糖料蔗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糖料蔗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糖料蔗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糖料蔗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糖料蔗的生产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糖料蔗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以及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糖料蔗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糖料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及野生动物毁损等情况导致产量下降,但糖料蔗换算价格不高于合同收购价格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之和
每亩赔偿金额=理赔产量×购销合同收购价格理赔产量=约定产量-实际产量
实际产量以当地主管部门、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机构对受损地块实地抽样测产的数据为准。
(二)未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及野生动物毁损等情况,仅糖料蔗换算价格高于合同收购价格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之和
每亩赔偿金额=(约定产量×糖料蔗换算价格)-(实际产量×购销合同收购价格)
(三)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及野生动物毁损等情况导致产量下降,且糖料蔗换算价格高于合同收购价格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之和
每亩赔偿金额=(约定产量×糖料蔗换算价格)-(实际产量×购销合同收购价格)同一保险糖料蔗最终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保险金额。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糖料蔗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糖料蔗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糖料蔗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
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糖料蔗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规定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
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含)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属洪水责任。
(三)酸雨:指遇到 pH 小于 5.6 的雨雪或其他形式的降水,引起作物损伤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导致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四)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五)风灾:指 8 级(含)以上,即风速在 17.2 米/秒(含)以上的自然风。
(六)旱灾:长时间自然降水和人工灌溉补水不足,土壤干涸,造成作物缺水死亡。
(七)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八)冻灾:指因遇到 0℃(含)以下或长期持续在 0℃(含)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九)雪灾:指因长时间大量降雪造成大范围积雪成灾的自然现象。
(十)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十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二)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三)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崩裂下落的自然现象,多发生于山区。因人工开凿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山石、土块崩塌,不视为崖崩保险责任。
(十五)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六)建筑物倒塌:由于龙卷风、地震、洪水或爆炸等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造成
作物损毁或死亡。
(十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病虫草鼠害: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糖料蔗常见病虫草鼠害。以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十九)野生动物损毁:因为野生动物的啃咬、撞击等动作造成作物严重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