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美麗人生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信託契約
信託契約編號:9812-28907103委託人兼受益人:美麗人生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受 託 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緣美麗人生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為提升公司之資金管理效率,就其代理銷售保險商品而自保險公司所收取之保險佣金及獎金,信託交付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由乙方依本契約之約定管理運用並按月轉撥予甲方之所屬業務員及分支單位,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信託目的
甲方為能順利完成給付保險佣金及獎金撥轉予其所屬業務員及分支單位,將自保險公司所收取之保險佣金及獎金信託交付予乙方,由乙方依本契約之約定管理、運用及處分信託財產。
第二條:信託財產
▇契約所稱之信託財產係指:
一、甲方因招攬保險業務而自保險公司所收取之保險佣金及獎金並撥入乙方為甲方開立信託專戶之款項。
二、甲方撥入信託專戶之自有資金。
三、乙方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第三條:信託存續期間
▇信託存續期間自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起至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止。前開信託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前,如任一方未以書面提出終止信託時,本信託期間於屆期時自動展延一年,其後亦同。
第四條: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一、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甲方,甲方不保留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
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生之孳息,應由受益人申報繳納稅捐者(如利息等),由乙方提供資料供受益人自行辦理。
第五條:信託財產之收受、管理與運用
一、本契約簽訂後,乙方應開立一信託專戶,供甲方通知保險公司將保險佣金及獎金轉入本信託專戶中。甲方應於本信託專戶收受資金匯入後,提供保險公司對該筆匯入款之明細表予乙方以為登錄信託資金入帳使用。
二、甲方於指示乙方發放保險佣金及獎金時,應提供其編制佣金發放明細表
(或內容包括受領人、金額、帳號等明細之類似之表單或清冊)以供乙方憑辦。乙方為甲方辦理信託專戶資金撥轉為每月 25 日(下稱轉撥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甲方並應於前揭轉撥日前一個營業日,檢具信託事務指示書、佣金發放明細表,供乙方憑辦。如有撥付甲方之款項,乙方應存入甲方開立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
三、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為特定用途單獨管理運用;信託財產運用範圍以銀行活期存款為限。乙方對信託財產不具有管理運用決定權,乙方悉依甲方之指示辦理信託財產之管理與處分。
四、乙方對於信託財產不另計付利息,但信託財產之收益均為信託財產之一部分。
五、甲方於辦理本信託專戶所為各項指示時,應以其上載有有效簽章之書面正本或電話傳真本為之。如以電話傳真本通知,則應於次月五日前補送書面正本。事後之書面正本如與前所為之電話傳真通知不一致時,以先行電話傳真通知為準。
第六條:信託期間內,信託財產價值之計算與信託利益之給付
一、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日,其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為計算日當日存款餘額。
二、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獲配孳息時,▇▇▇於孳息入帳後之當月月底以前就孳息部分轉入甲方之活期存款帳戶。
第七條:各項支出之負擔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契約所必頇支付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之報酬、稅捐、規費及其他任何因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所支付之費用,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均由甲方負擔,並得由乙方逕自信託專戶扣取支付之。
二、信託專戶中之餘額如有不足支付本契約各項稅捐或費用時,甲方應於收到乙方通知後五個銀行營業日內,將不足款項存入信託專戶中,乙方並無代墊之責。若因信託專戶餘額不足致產生延宕之情事,一切相關之損失及責任概由甲方自行負責。
三、乙方因擔任受託人或處理信託事務,致涉及行政程序、行政、民事及刑
事訴訟、強制執行、保全處分、仲裁、調解(處)、訴訟上或訴訟外和解等情形時,其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罰鍰、訴訟費用、聲請費、執行費、規費、鑑定費、提供擔保、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員費用、仲裁費用、調解(處)費用、和解費用)及負擔之債務,悉數由甲方負擔。乙方應於前開費用發生後通知甲方付款,甲方應於收受前開通知後五個銀行營業日內支付,如未如期支付時,乙方得逕自信託專戶中扣取。
第八條:信託報酬計算、支付之時期及方法一、信託簽約手續費
二、信託帳戶管理維護費
三、作業費:依甲方書面指示,每匯(轉帳)付第三人,按人數計算,依下列標準收費:
(一)轉帳至開立於兆豐銀行帳戶者,每人收取新台幣 25 元整。
(二)匯付至他行帳戶者,除每人收取新台幣 25 元外,另加收跨行匯款匯費。四、信託契約修改手續費
第九條: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一)信託目的已達成或不能完成,或乙方認信託事務已不可能執行或執行顯有困難者。
(二)本契約存續期間屆至。
(三)乙方因停業、歇業、重整、受破產之宣告、解散、清算、撤銷設立登記、停止執行信託業務或被廢止核准執行信託業務時。
(四)信託財產或收益權遭強制執行或保全處分,經乙方認有必要終止本契約者。
(五)其他因立契約書人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或改善,而逾期仍未履行或改善時。
二、本契約存續期間,除前項約定終止之事由及本契約依法令規定、法院裁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而為之內容變更者外,非經甲、乙雙方共同協議,任一方及其繼受人不得任意中途變更、解除及終止本契約。
三、因本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所生之各項稅捐及費用,悉由甲方負擔,但前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十條: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
一、信託關係消滅時,乙方於扣除就信託財產應負擔之稅捐、債務及費用後,
信託財產如有剩餘,乙方應返還予甲方。
二、信託關係消滅時,甲方如未依本契約約定清償其應負擔之各項相關稅捐、費用及應負擔之債務時,乙方得拒絕返還信託財產,並得處分信託財產抵充之。
第十一條:乙方之責任
一、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符合信託法、信託業法等相關法令及國內外相關金融慣例,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處理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惟乙方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甲方應自負信託財產之運用風險及盈虧。
二、乙方就甲方所提供之資料不負查核真偽之義務。甲方如有提供資料
不實,或有虛偽、隱匿之情事,致使乙方與第三人發生任何糾紛或訴訟、非訟之事件,應由甲方全權負責釐清,概與乙方無涉,相關訴訟費用亦由甲方負擔;若因前述事件致使乙方發生損害,甲方並應負賠償責任。
三、乙方應自行處理信託事務,但經甲方同意、涉外事務、依慣例、本契約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委請第三人代為處理。▇▇▇因前開事由委請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時,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責。
四、乙方就其代理人或受僱人之職務上行為,負與自己行為同一之責任;其為不法行為者,並應與該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五、因甲方之故意、過失或違反約定,或因天災、地變、戰爭、法令或市場因素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發生毀損、滅失或價值貶落時,乙方不負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之責。
六、本契約信託財產或信託事務涉及任何訴訟或非訟程序等爭議時,應由甲方自行負責釐清並進行相關程序。除經甲方以書面指示且經乙方明示同意者外,乙方不負積極進行任何有關本信託財產或信託事務相關訴訟及非訟程序之義務。
七、乙方因本契約而對甲方所負擔之一切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及清償責任。
第十二條:報表及資料提供之義務
一、乙方應每月 10 日前編製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書送交甲方。乙方運用信託財產從事交易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應交付之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乙
方將併入前開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書內容,不再另外製發。
二、信託關係消滅時,▇▇▇就受託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送交甲方取得其書面承認,甲方如無具體正當之理由不得拒絕承認。甲方於前開結算報告相關書件送達後十五個日曆天內如無回覆意見者,視為承認。
三、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甲方應配合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之需要,隨時提供相關資料、證件予乙方。其所交付之文件,如有頇補蓋印鑑或補辦手續或補交證件之情形時,甲方同意依乙方通知事項之內容配合辦理,並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五個銀行營業日內完成,且不得拒絕或要求支付費用。乙方如對有關機關、法人或人員出具切結書、承諾書、委託書或約定責任時,該切結、承諾、委託或約定責任事項概由甲方自行負責履行,如對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甲方聲明及同意事項
一、甲方聲明已於合理時間內充分了解與審閱本契約相關內容,並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同意受本契約之約束,依本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二、甲方不得以交付信託作為其履行員工權益之保障。
三、甲方對於其所編制佣金發放明細表之受款人依中華民國稅法應為開立所得憑單或扣繳之義務仍由甲方履行。
四、甲方因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不得讓與或提供擔保。
五、甲方茲聲明,本契約並非以損害甲方之債權人權利或進行訴願或訴訟為目的,亦無有害於甲方債權人之情形。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甲方應就代理銷售保險商品業務所收取之保險佣金及獎金轉交付信託乙事告知所有業務往來之保險公司,並取得其同意日後就給付甲方之所有款項應撥入信託專戶中。
二、甲方及乙方得將本契約之約定內容摘要公告於甲方企業網站及乙方網站供查閱。
三、立約人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或寄送文件,以立約人於本契約最末頁所留之地址為準。甲方之地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如未通知,則乙方將有關文書依原留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
四、甲方應於簽約後,提供甲方之有權簽章人之簽章樣式予乙方,以為乙方日後信託指示之憑辦依據。日後甲方之有權簽章人變動時,甲方應以書
面通知乙方並提供變更後之簽章樣式。於乙方收到變更後之簽章樣式前,原簽章樣式仍為有效。
五、本契約存續期間如因法律規定、解釋等致使本契約部份約定無效時,該無效部份並不影響其他部份,其他部份仍屬有效。
六、甲方同意乙方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作為存款;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七、立契約書人因本契約而取得其他立契約書人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口頭或電子郵件等形式),非依法令規定、法院裁判或事先取得被透露資訊方之書面同意,不得洩露予第三人,本契約撤銷、解除或終止後,亦同。
第十五條:資料使用規範
一、甲方同意乙方得蒐集、利用、傳遞及電腦處理甲方之公司及個人資料。二、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得將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及☑同意/□不同意將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等資料,在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基於業務需要並遵守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下,為宣傳推廣、共同行銷或提供業務服務等目的,將甲方之資料揭露、轉介予乙方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或為彼此交互運用。甲方縱使同意前項條款,惟日後若不再同意該項條款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將立即通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轄子公司不再寄送相關資料及停止彼此之交互運用。
第十六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之解釋及適用,悉依中華民國法律;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另有專屬管轄之規定外,立契約書人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附件效力與契約份數
一、本契約經立契約書人全體簽署完成並於首筆信託財產交付後生效。
二、本契約之增補、甲方之書面指示函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同具法律效力,惟附件或指示函內容與本契約如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主。
三、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