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名 称:白水城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项目 工 程 地 点: 阿克苏市 合 同 编 号: YC2024-W07 设计证书等级: 甲 级 发 包 人: 阿克苏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设 计 人: 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 订 地 点 : 阿克苏市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白水城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项目 工 程 地 点: 阿克苏市 合 同 编 号: YC2024-W07 设计证书等级: 甲 级 发 包 人: 阿克苏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设 计 人: 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 订 地 点 : 阿克苏市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包人:阿克苏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设计人: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白水城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项目(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阿克苏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名称:白水城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项目(初步设计)
规模:总投资6000万元。阶段:初步设计。
设计内容:(1)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2) 建设规模及建设条件
(3) 项目设计方案
(4) 消防、环保、节能评价
(5) 项目组织、进度
(6) 投资概算
(7) 项目社会效益评价等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甲方向乙方提供编撰初步设计的有关资料及乙方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背景情况资料和信息及其他相关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设计人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完成合同 约定的设计内容,并将初步设计文件(8份)交给甲方。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总设计费为298000元(贰拾玖万捌仟圆整)。备注: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向设计人支付合同设计费,设计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开具发票或者发票金额、税率不符 合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直至设计人提供合格发票。
第八条 支付方式
支付次序 | 支付比例 ( % ) | 支付金额 (元) | 付 费 时 间 |
第一次 | 100 | 298000 | 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并获得批复后 |
第二次 | / | / | |
合 计 | 100 | 298000 |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4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5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
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以及第三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发包人以及第三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经济损失、律师 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承担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律师 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等合理费用。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向发包人需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9.2.8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且设计人应当明确提
出变更的成本影响以及时间影响,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所有的设计变更应详细记录,并作为合同附件的一部分。
第十条 保密
所有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双方均应保护对方 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 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本 条所约定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受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时间限制,双方均应继续 保持其原有的法律效力,对本合同及其相关商业秘密承担永久保密责任和义 务。
第十一条 仲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不再另行计取费用,已包含在固定设计费中。(根据合同设计阶段内容自行确定)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项目竣工验收(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结束为止。(根据合同设计阶段自行确定)包括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出现
的设计问题、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各类工程验收。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1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偿。
12.6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7 发包人根据施工阶段进度,提出设计人到场计划作为附件,设计人按计划派驻专业设计代表进入现场配合施工,其费用已包含在固定设计费用中。每延误一天,应承担500元/天/人逾期违约金。
12.8项目设计经理 ▇▇▇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负责项目设计的组织、协调、审核、修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
12.9根据所委托合同设计内容及行业特点,专业人员可考虑增加条款。
12.10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3.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八 份,发包人 肆 份,设计人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约自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3.3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5因不可抗力(包含政策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 影响程度,协商确定部分履行、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 非因战争、地震、疫情、政策原因等不可抗力的事由,不得免除本合同规定 的义务,不得终止、延迟合同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延 迟履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13.6其他约定事项:本项目由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收取设计费并出具发票。
13.7各方确认:本协议载明的各方地址等信息,作为各方函件往来和法
院/仲裁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并同意接受电子送达;一方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通知对方,未通知的,视为该方信息未发生变更,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 (盖章)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阿克苏民主路支行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阿克苏分行
银行账号:65001690500050000028 银行账号:21610078801400001114银行行号:105891000048 银行行号:▇▇▇▇▇▇▇▇▇▇▇▇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托
普▇▇乡喀拉库勒村4组95号-91门面
邮政编码:843000 邮政编码:84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