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及_
_(特約申請單位,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本法)、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管辦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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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1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衛生福利部與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2本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3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本法、特管辦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4本契約文字:
本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本契約所稱日數,除已明定為工作日者外,以日曆日計算。
5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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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履約標的
1符合特管辦法附表一或第四條所列資格者,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始得簽訂本契約提供長照服務。
2本契約履約之服務項目為: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服務
3服務項目得申報費用之照顧組合內容為:照顧計畫擬定與服務連結(AA01)、照顧管理(AA02)。
4乙方服務對象(以下簡稱個案)以事前申請並經臺中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市照管中心)核定後,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稱給付辦法)規定並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者:
5個案設籍於其他縣市但實際居住本市者,經本市照管中心核定後,乙方即得依本契約提供服務;乙方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服務費用。
6乙方應依特管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懸掛或張貼長照特約標誌:
乙方應於簽約後之次日三十日內(以同意特約公文發文日起算),將衛生福利部規定之長照特約標誌,懸掛或張貼於明顯處所。
乙方於不予續約、終止或解除特約時,應將前款標誌卸除,並於標誌處所告示;特約內容變更者,應於標誌處所告示變更事項。
乙方有設置網頁者,應將前款告示事項,於網頁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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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契約效期及服務區域
1自簽約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2服務地址:臺中市 區 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特約服務區:
主服務區(由甲方輪派或乙方自行開發案)
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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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區□潭子區□大雅區□神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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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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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區□新社區□東勢區□石岡區□和平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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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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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大安區□外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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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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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清水區□梧棲區□龍井區□大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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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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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日區□太平區□霧峰區□大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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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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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南屯區□北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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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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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中區□西區□東區□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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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服務區(由甲方視該區量能進行輪派或乙方自行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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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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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區□潭子區□大雅區□神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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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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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區□新社區□東勢區□石岡區□和平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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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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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區□大安區□外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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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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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清水區□梧棲區□龍井區□大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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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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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日區□太平區□霧峰區□大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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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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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南屯區□北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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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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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中區□西區□東區□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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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服務項目及支付/補(獎)助基準
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之支付或補(獎)助基準,依據114-116年長期照顧服務特約需求說明書辦理,屬長照服務給付項目者,依據給付辦法附表四辦理;屬補(獎)助項目者,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相關補(獎)助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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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支付/補(獎)助基準之調整
長照服務給付項目或補(獎)助基準調整,或契約內容改變時,甲方有權逕通知乙方辦理契約變更;乙方如無意願配合契約變更,應自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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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服務費用申報、受理及補件
1乙方應依特管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於提供服務後二個工作日內,依甲方指定之內容或格式,將服務資訊登載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
2乙方提供服務後,應依特管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於次月
十 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甲方申報服務費用:
領款收據。
經乙方用印之服務費用總表。
服務費用項目清冊。
3乙方逾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服務費用者,甲方得併同次月申報之服務費用審查;乙方至遲應於提供服務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申報。
4乙方所檢具文件、資料或填報內容有缺漏或錯誤者,甲方應依特管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敘明理由並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5甲方應於乙方備齊相關文件、資料之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於完成審查後三十日內,依審查結果支付服務費用。
6乙方未能於提供服務之次月十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正者,甲方支付服務費用,得不受特管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審查及支付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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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審查
1甲方應就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辦理審查:
長照給付服務對象及服務人員資格。
服務給付額度。
照顧計畫服務項目、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之照顧組合數及支付價格之核對。
登載於資訊系統服務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其他甲方認定應審核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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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不予支付服務費用之事由
1乙方申報之服務費用,經甲方審查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並註明不予支付之內容及理由:
因可歸責於特約服務單位之事由,未具特管辦法附表一所列資格而提供長照服務。
違反依特管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核定之照顧計畫申請支付服務費用。
提供未經簽訂特約或有效期間外之服務項目或服務區域。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資訊虛偽不實。
提供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違反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組合內容及說明。
未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以下簡稱長照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接受訓練,即提供服務。
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予支付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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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服務費用追償或扣抵、加計違約金
1甲方為特管辦法第三十五條之查核時,發現乙方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情形者,除應予追償,或由後續核定之服務費用中扣抵外,並得審酌其違規期間及情節,加計五倍至十倍違約金;於特約期間重覆有前條第一項同款情形者,加計十倍至二十倍違約金。
2前項追償或扣抵,甲方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且以一次繳納為原則。但乙方無力繳納前項追償費用或違約金時,得向甲方申請於一定期限內,按核定之服務費用中分期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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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服務費用專案查核
1甲方對於已完成支付案件,得辦理專案查核,經查有第八條所定不予支付情形者,應予扣抵或追償,其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2前項情形,甲方得斟酌其違規情節或涉虛報、浮報之額度,核定扣抵或追償之金額。扣抵者,得自甲方知悉後六個月內之核定服務費用分期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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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服務費用轉帳
甲方撥付服務費用,均採轉帳方式辦理,乙方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後,主動通知甲方;帳戶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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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權利及責任
1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對於服務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辦理考核。
為瞭解乙方提供長照服務之情形,甲方應依特管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派員訪▇之。訪查時,甲方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乙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執行情形將服務費用核付乙方;若發現乙方有短報或漏報者,應通知乙方。
不定期辦理個案服務滿意度調查。
2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接獲派案:
依特管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乙方接受派案或轉介之個案,應於二個工作天內完成家訪並完成照顧計畫擬定及送出予督導或資深照專簽審;倘A個管無法於二個工作天內完成時,應註明原因,照專亦可抽回自管或改派其他A單位。
乙方開始提供個案服務後,經甲方照管中心核可,始可辦理服務內容異動,並應於計畫簽審通過一個工作天內照會長照特約單位。
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單位之監督、查核。
依法設置個案管理員(以下簡稱個管員):
有關個管員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等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乙方不得與個管員約定,每月固定拋棄一定比例或金額之工資作為捐款。
乙方如為合作社,且所設置之個管員屬乙方非具僱傭關係之社員,應符合下列勞動條件:
勞務報酬:其勞務報酬之金額,為提供居家照顧服務者,依第一目薪資規定辦理。除另有約定外,勞務報酬應全額並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社員,並應提供勞務報酬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工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八小時原則,一日工時上限為十二小時;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上限為四十六小時。另應置備社員出勤紀錄,逐日記載社員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
一例一休及國定假日:每七日應有一日例假及一日休息日。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應予放假;如徵得社員同意於是日出勤,勞務報酬應事先約定並核實發給。
職業安全衛生:除應依法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準用自營作業者之規定外,應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第三十二條(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及第三十四條(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規定內容之保障。
性別工作平等:單位應提供職場性騷擾之內部申訴管道予提供勞務之社員,包括受理人員、申訴方式及流程等,並公告於單位網站或工作場所顯著之處,並適時向提供勞務之社員宣導。另單位不得對社員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有差別待遇,且合作社應於知悉職場性騷擾情事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與補救措施並依性騷擾防治法之相關規定處理。經性騷擾防治法之調查程序,調查單位內社員性騷擾屬實者,單位應對該社員懲處,並將結果告知合作社及當事人。
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未具僱傭關係而參加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得以所屬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加保,但同時有僱傭關係勞工之單位者,應成立投保單位,並以投保單位為其所僱人員辦理本項保險。
機構責任險:應投保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被照顧者體傷或死亡之機構責任險,或以其他同性質之商業保險代之,以保障被照顧者權益。
合作社應將未比照聘僱關係給予社員之勞動權益,書面提供並清楚告知社員,如:加班費、休假、請假、職業災害補償、就業保險、退休金等使社員知悉其未有之勞動權益。
應依「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相關規定檢視契約關係,不得有假承攬真僱用之情事,以避免不當損害勞工之勞動權益。
乙方應訂有案管量預警值(每位專任個管員案管量以不超過一百二十案為原則,每位兼任個管案管量以不超過六十案為原則),倘超額案管量預警值,應於事實發生時函文甲方,並於次二個月內(月底)完成個管員增聘,且每單位應配置至少二位專任及一位兼任個管員。
提供服務及個案管理:
個案首次接受服務時,乙方應核對個案身分證明文件,其有冒名接受服務時,應拒絕提供服務;其身份福利、居住地址等變更時,應主動通知甲方;乙方應督導個管員於執行個案管理家訪服務時,應配戴單位識別證及長照服務人員證明,以供民眾識別。
為確保個案服務品質,乙方應與個案簽訂書面服務契約或雙方簽署書面服務文件。
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服務後依特管辦法十五條規定,如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暫時無法提供服務者,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乙方;或為下列情形之一,於次一工作日通報乙方,乙方應通報甲方:
有前述情形,未危及個案生命安全。
提供居家照顧服務時,發現個案屬給付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身分。
所屬長照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之情事。
個案若有身分或資格異動、變更服務、結束服務、暫停服務、延遲服務、恢復服務、轉介其他服務或服務異常(含B單位)等情形,乙方應自知悉後次一個工作日內至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進行異動通報。
如遇個案服務需求與原核定照顧計畫不符,乙方應依前項規定進行
「異動通報」,並經甲方照管中心確認後,在照管中心原核定額度內
辦理「計畫異動」變更服務內容,並需於照顧計畫中說明異動原因、
異動人員姓名及異動日期。
乙方提供服務後,應配合甲方收集資料及登錄;事後應依特管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製作紀錄及保存。紀錄及相關服務資料應存放於乙方設立地址,以供甲方查核。前開所稱服務紀錄應包含個案資料(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地址、身心狀況)、服務項目、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情形、執行業務日期、服務時間、個案及服務人員簽名或蓋章。
乙方對於甲方之派案,除有特殊情形並經甲方同意外,應依甲方之指示提供服務,不得拒絕。
乙方經終止特約或不予續約,或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乙方應提供個案清冊等相關資料,乙方應依特管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協助甲方就個案提供適當之處置。
乙方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如發現個案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進行責任通報。
倘服務提供單位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乙方應訂有相關處理或輔導機制,如:改派機制、請服務提供單位提出改善方案等。
乙方應針對服務提供單位建立服務品質追蹤或督導機制。
▇▇▇依「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派案原則」訂定派案原則並公布派案情形。
乙方應依特管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該中心及其人員,不得向長照特約單位收取費用。
乙方應於特約服務區內,辦理有助於與長照特約單位及相關資源單位合作之措施,俾利後續個案管理以及服務媒合。
乙方應訂有與C據點轉介合作機制,並提供鄰近巷弄長照站資訊予長照需求等級第二至三級之長照服務使用者;針對結案個案應提供相對應之資源訊息(如居家式、社區式照顧服務不符需求,可提供個案住宿式機構資訊;複評後長照需要等級未達2級,可提供巷弄長照站資訊等等),並追蹤使用情況以AA02碼服務紀錄登載於照管平台。
乙方應每月定期追蹤個案與各項服務之連結情形、每六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家訪,重新依個案需求或長照需要變化調整照顧計畫。
乙方計畫擬定完成,初次核定服務、服務調整、臨時使用服務額度,應於每月底前完成當月額度分額;每月例行性服務額度,應於當月十日前完成當月核定項目分額。
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長期照顧相關法令論處:
乙方應依特管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得以給予介紹獎金、服務費用加成或其他利益之方式,使其他長照特約單位服務之個案指定更換於該單位接受服務。
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行為。
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
3其他權利與責任事項:
乙方代理人、使用人、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乙方之故意或過失。乙方如未依契約文件之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時,不論本契約之履約期限是否屆滿,甲方對乙方均有求償權利。
個案因接受乙方服務,認為乙方損害其權利而請求賠償時,乙方除應自個案請求之日起
一 日內,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外,並於
三 日內內與個案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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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品質監測及訓練
1乙方應建立服務品質促進與督導機制,包含人員素質提升計畫、工作績效考核獎懲規定、工作與督導流程、服務結果評估策略等,並訂定服務工作流程、申訴、獎懲、契約書及工作手冊、工作倫理與守則等。
2乙方應接受甲方不定期以電話或實地抽樣訪問個案或其家屬有關接受服務之概況、服務次數、服務日期或滿意度等。
3乙方應配合甲方通知,派員出席相關教育訓練或長照相關聯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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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保險
1乙方應於履約期間,為避免其聘僱之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並依法致乙方負賠償責任者,辦理商業保險責任險(如雇主意外責任險、業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等);其屬自然人者,得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上開保險費費用不得轉嫁由所聘工作人員負擔。
2乙方如為合作社且所設置之個管員屬乙方非具雇傭關係之社員,應為其個管員投保團體意外險,保障內容應包含傷害、失能及死亡等項目。其保障不得低於以相同報酬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
3乙方應依法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依法屬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對象者,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或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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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
1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履約標的、履約期限或其他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乙方除設立許可變更外或其他特殊事由者,於契約簽訂後六個月內不得申請變更契約。
2於甲方接受乙方所提出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乙方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履約。
3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適用法令有變更。
年度預算異動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5甲方或乙方應於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逾期未回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6乙方於契約期間不得任意變更特約服務區,倘乙方具更換特約服務區(含主次服務區)需求,應於變更前三十日函報甲方,惟履約期限前三十日非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可變更,且當年度變更特約服務區最多(含)乙次及以位於同主服務區為限。
7乙方設立或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依特管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十日內向甲方申請契約變更。甲方應自申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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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乙方違約記點之事由:
1乙方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之一者,為違反長照服務給付項目特約事項,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經依各該法律規定處罰。
違反特管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接受派案後,無正當理由,且未於期限內回復甲方處理情形,或無故拒絕照管中心照會或轉介之個案。
違反特管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製作紀錄、未依限保存、未移交保存或製作紀錄虛偽不實,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違反特管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依限登載、服務資訊登載不實或實際提供服務之服務人員與登載於照管系統資訊不符,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違反特管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限辦理特約變更。
違反特管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向長照特約單位收取費用。
違反特管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特約約定確保社員之勞動條件。
違反特管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甲方之查核。
未依給付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個案管理、媒合服務,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違反特管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其他違反特約約定,致影響個案之權益,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2乙方有前項第九款違反特約情形如附表所列,經函文輔導二次後再次違反者,則依第九款規定辦理。
3乙方有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款、第十款或第十二款違反特約情形之一,經令其限期改善而改善達二次者,予以違約記點一點;已達前項規定次數並經記點者,其次數應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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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乙方違約加重記點之事由
1乙方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長照服務項目特約事項,予以記點二點:
再次違反前條第一項同款情形。
再次違反前條第二項情形。
2乙方於特約期間再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違約次數加倍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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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停止或減少派案
1甲方得視乙方有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違約記點情形,契約期間違約記點達三點,暫停派案三十日;達五點暫停派案六十日;達七點暫停派案九十日;達九點暫停派案一百八十日(記點分別達六點或十點時,依第十九條辦理終止特約)。暫停派案包含輪派個案及自行開發個案,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停止派案;停止派案期間有特約到期情形者,以特約到期日為停止派案期限屆至日。每次違約記點時,甲方應以書面通知服務單位。前開記點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甲方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
2乙方依法應接受評鑑者,於最近一次評鑑結果「待觀察」,且主管機關給予改善期間,或有第八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定一定期間,停止派案;乙方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停止派案者,亦同。
3乙方有第八條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定一定期間,減少派案。
4前三項停止或減少派案期間之始日,以甲方照管中心通知日或指定日為準。
5乙方申請暫停派案或轉介個案,應符下列規定:
乙方未達案管量預警值,不得主動申請暫停照會或轉介個案;倘乙方臨界或超出合理案管量預警值,且無繼續增聘個管員,致量能不足者,應停止自行開發個案,並得於預計停派十日前書面向甲方申請暫停照會(含輪派及自行開發案),經甲方評估且同意後,依甲方通知日期暫停派案。
乙方超過案管量上限且得經甲方評估及同意後,得於預計轉介個案之三十日前,以書面檢具個案清冊向甲方申請轉介部分個案(以非特約服務區或甲方指定條件為優先)予其他單位,並須完成該月服務方得於次月進行該月服務費用申報,且乙方恢復量能後不得要求甲方將原轉出個案重新派予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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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及個案安置
1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應予終止特約:
歇業或遷移。但乙方屬到宅提供服務,於同一行政區域內遷移且未變更其他登記事項者,不在此限。
受停業處分。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虛報、浮報服務費用,情節重大。
依法應接受評鑑者,其最近一次評鑑結果「待觀察」,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違反第十五條之派案時效或停止服務,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所定情節重大情形。
違反特管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特約約定確保社員之勞動條件,情節重大。
有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予以記點,自第一次記點之日起算一年內累計達六點,或連續三年每年均有記點紀錄並累計達十點。
對個案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
其他違反特約約定致影響個案之權益,情節重大。
自契約效期內停止派案累計十二個月以上者。
2甲方得按情節,就乙方違反前項規定之全部或一部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予以終止特約。
3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經甲方同意後,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或安置,並依特管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及個案清冊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或安置者,由甲方協助轉介或安置,乙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
4個案尚未接受適當之處置前,乙方為最後一次服務費用申報,甲方之審查及服務費用支付,得不受第六條第五項審查及支付期限之限制。
5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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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乙方不服甲方依特管辦法規定所為之處置時,得申請複核
1甲方追償或扣抵服務費用、記點、停止或減少派案,或轉介服務對象、終止契約前,應先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如有不服,應依特管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得於通知到達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複核,並以一次為限。
2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書面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審查違約事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另行通知並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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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續約
1甲方及乙方於第三條契約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前,得逕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辦理續約;乙方於特約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未為同意續約之意思表示時,視為不同意續約。但乙方有特管辦法第七條情形之一者,不予續約。
2乙方有前項之特約期間屆滿後不予續約之情形者,甲方應即依第六條規定辦理服務費用之審查及支付及第十九條辦理個案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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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1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行政爭訟方式處理之。
2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不因爭議影響服務。
3若履約爭議非屬可歸責乙方之事由,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4本契約所生訴訟及管轄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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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為本契約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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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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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甲方年度預算倘經議會凍結或衛生福利部尚未撥付款項致不能如期支付,得延後辦理支付,或因會計年度結束,甲方須依規定辦理該款項保留作業時,得視保留核定情形,再行支付,甲方不負遲延責任。另倘甲方預算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甲方將依預算法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得終止或解除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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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得以附約或換文方式補充之,其效力與本合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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