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本公司得從事之衍生性商品包括遠期契約(FORWARD)、選擇權契約(OPTION)、期貨契約(FUTURE)、交換契約(SWAP)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 式契約,如欲從事其他商品之交易應先經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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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第二條(交易種類)
本程序所稱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目前本公司得從事之衍生性商品包括遠期契約(FORWARD)、選擇權契約(OPTION)、期貨契約(FUTURE)、交換契約(SWAP)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如欲從事其他商品之交易應先經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三條(經營及避險策略)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規避風險為原則,所選擇交易商品以能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風險為主。此外,交易對象應儘可能選擇平時與公司業務有往來之金融機構,以避免產生信用風險。
第四條(權責劃分)
一、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
應隨時注意本處理程序所稱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評估、流程是否依規定辦理,並監督交易損益情形。
二、財務部門
是財務風險管理系統的樞紐,應隨時搜集金融市場資訊、判斷趨勢及風險並熟悉金融商品、相關法令及操作技巧等,並掌握公司整體之風險部位,精確計算已實現或未來可能發生之部位,以提供足夠及時之資訊予管理階層。且依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負責交易之執行。
在資金調度方面,應詳細計算現金流量並配合金融機構額度之使用,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的現金支付。
三、會計部門
根據相關規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將有關避險交易及損益結果等,正確及允當表達於財務報表上。
第五條(交易額度)
一、額度總額:
(一)一般避險交易額度:得從事外匯交易之當年度契約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進、出口總額。其他契約總額不得超過美金五百萬元。
(二)專案避險交易額度:因專案所產生之匯率與利率風險之避險交易,總契約金額不得超過專案預算總額。
二、全部及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一)一般避險交易:個別契約損失上限為美金二十萬元,全體契約損失上限為美金五百萬元。
(二)專案避險交易:個別契約及全體契約損失上限為契約金額之 15%。
第六條(績效評估)
一、匯率契約依外匯部位的大小,訂定損益目標,此目標必須納入績效評估,定期檢討。二、財務操作人員依定案之金融商品種類及損益目標竭力達成,並依此作為績效評估基
礎。
三、每週財務操作人員提供外匯部位及其他契約商品之評估報告予會計部門和財務主管作為管理及參考。
第七條(作業程序)一、授權額度
依據公司營業額的成長及風險管理,訂定授權額度表,經董事長核准後生效,並報董事會核備,修正時亦同。
授權單位 | 單筆成交金額(美金) |
董事長 | 300 萬以上 |
總經理 | 200 萬至 300 萬(含) |
最高財務主管 | 150 萬至 200 萬(含) |
財務經理 | 150 萬(含)以下 |
成交金額,必須得到符合授權額度之人員核准方得為之。如有其他幣別部位產生,應納入上表相當之規範。
二、執行單位
由財務部門執行,但交易之核准皆需按權限決行。三、執行流程
請參閱附件。
第八條(建立備查簿)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處理程序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二)款及第二項(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第九條(內部控制制度)一、風險管理措施
1. 信用風險的考量:交易的對象應選擇與公司往來且低信用風險之金融機構為原則,並應定期提供往來之對帳單。
2. 市場風險的考量:交易人員應掌握交易市場變化情形及分散使用不同金融商品並隨時核對交易總額是否符合本處理程序規定之限額。
3. 流動性的考量:為確保流動性,交易之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設備、資訊及交易能力並能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
4. 作業上的考量: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5. 法律的風險:任何和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必須經過法務部門的檢視後,才能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6. 商品的風險:內部交易人員及對手金融機構對於交易之金融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的專業知識,並要求金融機構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導致損失。
7. 現金交割的風險:授權交易人員除遵循額度表中之各項規定外,平時應注意公司現金流量,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的現金支付。
二、內部控制
1. 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上述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報告。
2. 交易人員應將交易憑證或合約交付會計登錄人員記錄。
3. 會計登錄人員應依照金融機構提供之確認單或帳載交易記錄等隨時與往來金融機構對帳。
4. 財務人員應隨時核對交易總額不得超過本處理程序第五條之規定。
5. 每月月底由財務部門依當日收盤匯率及其他資訊,評估損益並製成報表,交由會計部門複核及依相關規定調整入帳,並提供財務部門最高主管及高級管理階層作為管理之參考。
三、定期評估
因業務需要所辦理之避險性交易應每月評估二次所持有之部位,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第十條(董事會之監理)
一、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監督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
(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二、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處理程序及相關法規辦理。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四、依本處理程序規定需經董事會通過重大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十一條(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本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第十二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訊依規定格式及內容,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十三條(對子公司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控管程序)
一、各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等有關規定訂定並執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二、各子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資訊,向本公司申報。
第十四條(罰則)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時,依照本公司員工獎懲辦法規定,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五條(相關法令之補充)
本處理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實施與修訂)
本處理程序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依第一項規定將本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十七條(訂立與修正日期)
本處理程序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訂立。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件
流程
注意事項及內控要點
交易人員確認是否
有交易額度
Yes
交易人員與金融機構進行交易
成交
交易人員準備交易單
OK
確認人員與金融機構確認此筆交易
交易單交由核決主管簽核
將交易單傳送給會計
取得金融機構書面
確認書或合約
財務交割人員準備
付款申請書
會計審核付款申請書
交割
定期檢討公司外匯部位及其他契約商品風險
確認交易總金額≦本法第五條之交易額度
交易人員承作額度不可超過與金融機構簽訂之「衍生性商品約定書」之額度。
交易單傳送給確認人員
確認人員需根據成交單內容確認此筆交易並將交易內容登錄於備查簿
成交單送交本法第七條之授權額度人員簽核
會計根據成交單內容記帳
財務用印申請人需確認合約或確認書之內容是否與成交單內容相符並將用印完畢之其中一份合約或確認書寄回給金融機構
根據備查簿即將交割之交易準備付款申請書並經權責主管簽核
會計核對交易單與付款申請單是否相符
會同相關單位討論避險策略及未來部位之規畫,並評估其他契約商品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