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103 。
中信▇▇全球公募基金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擁有可變資本且各子基金之間法律責任分離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2024 年 10 月
投資者的重要資料
重要提示:如閣下對本基金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及專業的財務意見。本基金章程包含有關中信▇▇全球公募基金開放式基金型公司1(「本公司」)及其子基金
(「子基金」)的資料。
本公司乃擁有可變資本及有限責任的香港公募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並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以傘子結構成立,本公司子基金之間的法律責任分離。本公司乃根據於 2022 年
11 月 2 日向香港公司註冊處備案並自該日起生效的法團成立文書註冊成立,註冊編號為
OF103 。
重要提示─雖然《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2S 條就子基金之間的法定分離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但分離法律責任的概念相對較新。因此,若本地債權人在外國法院或根據依照外國法律而訂立的合約提出申索時,尚未清楚有關外國法院會如何或是否會實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2S 條。
董事對本基金章程及各子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彼等所深知及確信,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足以令致本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中的任何▇▇產生誤導。然而,在任何情況下,交付本基金章程及產品資料概要或發售或發行股份概不構成本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所載資料於刊發日期之後任何時間仍屬正確的聲明。本基金章程及產品資料概要可不時予以更新。
本基金章程必須與各子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本公司及子基金最新可得的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
(如有)以及任何其後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的副本一併派發。子基金股份僅按本基金章程、產品資料概要及(如適用)上述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所載的資料發售
。若任何交易商、銷售員或其他人士提供或作出(在各情況下)本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並未刊載的任何資料或聲明,均應當作未經認可,故此不應加以倚賴。
證監會註冊及認可
本公司及子基金已於證監會註冊,並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證監會認可。證監會的註冊及認可並不等於對本公司或子基金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本公司或子基金的商業利弊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本公司或子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亦不代表認許本公司或子基金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類別投資者。
銷售限制
一般:有關方面並無採取任何行動以便獲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必須採取有關行動的司法管轄區提呈發售子基金股份或派發本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因此,在未經認可發售或招攬認購的任
1 「中信▇▇」為中信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眾多間接附屬公司在中國內地以外使用的商業名稱。
何司法管轄區內或任何情況下,本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不得用以作為發售或招攬認購股份的用途。此外,在任何未獲准許有關行動的司法管轄區,子基金股份不可在該等司法管轄區直
接或間接要約發售或銷售予任何人士以作再要約發售或轉售。接獲本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並不構成在作出上述要約屬違法的該等司法管轄區進行子基金股份的要約發售。
美國:特別是,潛在投資者應注意以下事宜:-
(a) 股份並未根據《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登記,除不違反該證券法的交易外,股份不得直接或間接在美利堅合眾國或其任何領土、屬地或歸其司法管轄地方或為美國人士(定義見該證券法 S 規例)的利益要約發售或銷售;及
(b) 本公司及子基金並未且將不會根據《1940 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經修訂)登記。
有意申請認購股份的人士,應自行了解在其註冊成立所在、公民身分所屬、居住或居籍所在國家的法律下其可能面對的,且可能與認購、持有或處置股份相關的(a)潛在稅務後果、(b)法律規定及(c)任何外匯限制或外匯管制規定。
本基金章程中的部分資料是法團成立文書及本公司與所委任的服務供應商訂立的協議中相應條文的概要。投資者應參閱法團成立文書及相關協議了解更多詳情。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者應注意其投資可能蒙受損失。概不保證將可達致各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者應在作出投資決定前閱讀本基金章程,尤其是「風險因素」一節,以及相關附錄中「特定風險因素」一節。
請注意,本基金章程必須連同本基金章程有關本公司的特定子基金的相關附錄一併閱讀。附錄載列有關子基金的詳情(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子基金的特定資料,以及適用於子基金的附加條款、條件及限制)。附錄的條文對本基金章程作出補充。
資料及查詢
如欲獲得有關本公司及子基金的進一步資料,或就本公司及任何子基金進行任何查詢或投訴,投資者可採取下列任何一種方式:
• 發送函件至本公司註冊地址:▇▇▇▇▇ ▇▇ ▇▇▇▇▇▇▇ ▇▇ ▇;或
• 發送電子郵件至 ▇▇-▇▇▇@▇▇▇▇.▇▇▇ 與基金經理聯絡。
基金經理將處理投資者的任何查詢或投訴或將有關查詢或投訴轉介予相關人士處理,並向投資者作出相應回覆。
進一步資料
投資者可訪問基金經理的網站 ▇▇▇.▇▇▇▇.▇▇▇/▇▇▇▇▇▇▇▇/▇▇▇▇▇▇-▇▇▇▇▇▇▇▇▇▇/,以獲取有關本公司及子基金的更多資料,包括本基金章程及產品資料概要、年度及中期財務報告以及最新
的資產凈值。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或認可。
目錄
標題 頁次
各方名錄 ......................................................................................................................................................... 1 釋義
................................................................................................................................................................................ 2 本
公司的管理及行政 8
董事 8
基金經理 9
保管人、管理人及過戶處 10
認可分銷商 11
核數師 12
其他服務供應商 12
投資考慮因素 13
投資目標及政策 13
投資及借款限制 13
證券融資交易 13
透過附屬公司投資 13
違反投資及借款限制 13
流動性風險管理 14
風險因素 16
認購股份 44
股份類別 44
首次發售 44
最低認購水平 44
其後認購 44
發行價 44
初步收費 45
最低首次認購金額及最低其後認購金額 45
申請程序 45
付款程序 45
以實物認購 46
一般規定 47
發行的限制 47
贖回股份 48
贖回股份 48
贖回價 48
贖回收費 48
最低贖回金額及最低持有金額 49
贖回程序 49
贖回款項的支付 49
以實物贖回 50
贖回限制 50
強制贖回股份 51
轉換 52
轉換股份 52
轉換收費 52
轉換程序 53
轉換的限制 53
估值及暫停 54
資產淨值的計算 54
估值及定價職能的轉授 56
價格的調整 56
暫停 57
分派政策 59
累積類別 59
分派類別 59
費用及開支 60
董事薪酬 60
管理費 60
業績表現費 60
一般規定 60
管理人及保管人的費用 60
費用增加通知 60
成立費用 61
一般開支 61
與關連人士的交易、現金回佣及非金錢利益 61
稅務 63
香港稅務 63
其他司法管轄區 63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 64
一般資料 64
財務報告 64
公佈價格 65
董事的罷免及退任 65
本公司、子基金或類別的終止 65
本公司或子基金的清盤 66
法團成立文書 66
股本 66
會議及表決權 67
類別權利的變更 67
轉讓股份 67
反洗錢規例 68
利益衝突 68
董事權益 69
傳真指示 70
沒收未領款項或分派 70
市場選時 70
FATCA 或其他適用法律的合規認證 70
向監管及稅務機關披露資料的權力 71
個人資料 71
重大合約 71
備查文件 71
股東通知 72
附表一—投資限制 72
附表二—證券融資交易政策概要 84
附表三—抵押品估值及管理政策 85
附錄一—中信▇▇美元貨幣基金 87
附錄二—中信▇▇短久期中國債券基金 97
附錄三—中信▇▇大中華高息股票基金 106
各方名錄 1 本公司董事
註冊地址 ▇▇▇
▇▇ ▇▇
▇▇▇ ▇▇ ▇
太古廣場一座 18 樓
基金經理董事
基金經理中信證券資產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 ▇▇▇▇▇▇ ▇▇▇▇▇ COLLARD
香港
太古廣場一座 18 樓
▇▇▇ ▇▇ ▇
核數師安永會計
師事務所
保管人、管理人及過戶處 香港
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 ▇▇▇ ▇▇▇ ▇ ▇▇ ▇▇▇▇▇ ▇▇ ▇
▇▇▇▇ ▇▇▇ ▇
遠東發展大廈 1 樓
法律顧問的近律師行
香港中環
▇▇▇ ▇▇ ▇歷山
大廈 5 樓
釋義
本基金章程所用的界定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AEOI」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AEOI」)指下列一項或多項(按文義所指):
(a) 經修訂的《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國內收入法》」)(提述為《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第 1471 至 1474 條;
(b)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標準—共同申報準則及任何相關指引;
(c) 香港政府(或香港的任何政府機構)與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該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機構)為遵守、促進、補充或實施上文(a)及(b)所述的法例、規例、指引或標準訂立的任何跨政府協議、條約
、規例、指引、標準或其他協議;及
(d) 就上文(a)至(c)所概述的事宜賦予效力的任何香港法例、規例或指引
「會計日期」 每年的 12 月 31 日或基金經理可能不時就任何子基金選定的每年其他一個或
多個日期。本公司的首個會計日期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會計期間」 由本公司註冊成立或相關子基金成立日期(視情況而定)或會計日期後一日起計,直至下一個後續會計日期或本公司完成清盤之日或相關子基金的終止日期(視情況而定)止期間
「管理人」 除非某特定子基金的相關附錄內另有說明,否則為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或獲委任擔任及現時擔任本公司及/或一隻或多隻子基金的管理人的有關其他個人、商號或法團
「攤銷期間」 就本公司及/或子基金而言,乃指相關附錄指明本公司及/或該子基金的成立費用將予攤銷的有關期間
「附錄」 為載列有關子基金或某一個或多個股份類別的特定資料的附錄,隨附於本基金章程,並構成本基金章程的一部分
「申請表格」 供認購股份的指定申請表格,為免生疑問,申請表格並不構成本基金章程的一部分
「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或獲委任擔任及現時擔任本公司的核數師的人士
「認可分銷商」 任何獲本公司委任向潛在投資者分銷部分或全部子基金的股份的人士
「基礎貨幣」 就子基金而言,指相關附錄指明的子基金賬戶的貨幣
| 「債券通」 | 如中國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日期為 2017 年 5 月 16 日的聯合公告所 界定,指在中國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建立互聯互通機制的安排。合格境外投資者可透過債券通北向交易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 
| 「營業日」 | 香港銀行開門辦理一般業務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或董事可就子基金或股份類別不時釐定及於相關附錄指明的其他一個或多個日子,但若由於香港懸掛 8 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其他事件,導致香港銀行於任何日子的營業時段縮短,則該日不當作營 業日,除非董事另有決定,則作別論 | 
「中國 A 股」 由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發行,以人民幣買賣及可供中國內地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QF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境外策略投資者以及透過滬深港通投資的股份
「中國 B 股」 由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發行,以外幣買賣及可供中國內地投資及境外投資者投資的股份
「中國 H 股」 由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發行,以港元買賣的股份
「類別」 有關子基金的任何已發行股份類別
「類別貨幣」 就子基金的某股份類別而言,指相關附錄指明的該類別的賬戶貨幣
「本公司」 中信▇▇全球公募基金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關連人士」 就一家公司來說,指:
(a) 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公司普通股本的 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
,或能夠直接或間接地行使該公司總投票權的 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b) 符合(a)項所述其中一項或全部兩項規定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c) 任何與該公司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或
(d) 任何在上文(a)、(b)或(c)項所界定的公司或該公司的關連人士的董事或高級人員
「轉換收費」 就轉換股份應支付的轉換收費(如有),於相關附錄指明
「轉換表格
」 供轉換股
份的指定轉換表格,為免生疑問,轉換表格並不構成本基金章程的一部分
| 「保管人」 | 除非某特定子基金的相關附錄內另有說明,否則指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或獲委任擔任及現時擔任本公司及/或一隻或多隻子基金的保管人的有關其他個人、商號或法團,或共同行事或承擔責任的保管人(按文義所指) | 
| 「交易日」 | 就子基金或(如文義有所指)有關子基金的特定類別而言,指各營業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特定一個或多個股份類別釐定的其他一個或多個日子 ,於相關附錄指明 | 
| 「交易截止時間 」就某 | 交易日而言,子基金股份或股份類別的買賣請求必須於有關交易日或董事可能不時就一般情況或該子基金或有關類別的股份不時進行銷售所在的任 何特定司法管轄區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的有關時間前收到,於相關附錄指明 | 
| 「董事」 | 本公司現時之董事 | 
| 「ETF」 | 指交易所買賣基金 | 
| 「歐元」 | 歐元,歐洲聯盟法定貨幣 | 
「外資准入制度 2016 年 2 月,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向更廣泛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群體開放
」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且不設投資額度限制
「基金管理與 據此委任相關管理人及保管人擔任本公司及子基金的管理人及保管人的協議保管服務協 ,經不時修訂 議」
「港元」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財務報告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準則」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團成立文書 本公司的法團成立文書,經不時修訂
」
「中期會計日期 每年的 6 月 30 日或董事可能不時就任何子基金選定的每年其他日期。本公
」 司的首個中期會計日期為 2023 年 6 月 30 日
「首次發售期」 就子基金或某一個或多個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就該子基金或該類別或多個類別的股份進行首次發售而可能釐定的期間,於相關附錄(如適用)訂明
「首次發售價」 基金經理釐定在首次發售期的每股股份價格,於相關附錄(如適用)訂明
「獲轉授投資職 就子基金而言,已獲轉授子基金的所有或部分資產的投資管理職能的實體,能者」 有關詳情於相關附錄(如適用)訂明
「首次發售期截 子基金或某特定股份類別的首次發售期的最後一個營業日下午 4 時正(香港止時間」 時間)或董事可能不時釐定的營業日或其他日子的其他時間,於相關附錄訂明
「發行價」 在首次發售期屆滿後某特定類別股份的發行價,乃根據法團成立文書及下文
「認購股份—發行價」所述計算
「中國內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管理協議」 據此委任相關基金經理擔任本公司及子基金的基金經理的協議,經不時修訂
有限公司以其作為本公司及其子基金的投資經
「退款期」
「基金經理」
「最低首次認購金額」
「最低持有金額
」
「最低贖回金額」
「最低認購水平
」
「最低其後認購金額」
的身分或可能不時獲委任為本公司及其子基金的投資經理的其他實體
就子基金或某股份類別的股份作出的最低首次投資金額,於相關附錄訂明
任何股東必須持有任何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的股份的最低數量或價值,於附錄訂明
任何股東將就部分贖回股份而贖回的任何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的股份的最量或價值,於相關附錄訂明
就子基金而言,於首次發售期結束時或之前收到的最低認購總額(如適用),於相關附錄訂明
就子基金或某股份類別的股份作出的最低額外認購金額,於相關附錄訂明
就子基金而言,指該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或(如文義有所指)該子基金的份類別或股份或有關該子基金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股份的資產淨值,乃
「資產淨值」
法團成立文書的條文計算及於下文「估值及暫停—資產淨值的計算」一
中信證券資產 概述
管理(香港)
5
「《開放式基 證監會頒佈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經不時修訂並以證監會已刊發型公司守 指引或頒佈的其他指引作為補充 則》」
「付款期」 基金經理在保管人批准下可能釐定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到期支付於該份的首次發售期後以現金交易發行的股份的款項,於相關附錄訂明
「初步收費」 就發行股份應支付的認購費(如有),於相關附錄訂明
「基金章程」 包括各附錄在內的本基金章程,各自可不時予以修訂、更新或補充
「QFI」 根據相關中國內地法律及規例(可能不時頒佈及/或修訂)獲批准的合外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者(「RQFII」)(如適用))
「贖回收費」 贖回股份時應支付的贖回收費(如有),於相關附錄訂明
「贖回表格」 供贖回股份的指定贖回表格,為免生疑問,贖回表格並不構成本基金章程部分
「贖回價」 贖回股份的價格,乃根據法團成立文書釐定及於下文「贖回股份—贖回
」一節載述
自相關交易日或相關首次發售期結束時(視情況而定)起計的 10 個營業日或相關附錄訂明的其他期間,在該期間內,相關申請人將因申請被拒或子基金或股份類別未推出而獲退還申請款項
「過戶處」 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以其作為本公司及其子基金過戶處的身分)或不時獲委任為本公司及其子基金的過戶處的其他實體
「人民幣」 中國內地法定貨幣
「逆回購交易」 子基金從售後回購交易的對手方購買證券,並同意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售回該等證券的交易
「售後回購交易 子基金將其證券出售予逆回購交易的對手方,並同意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和融
」 資成本購回該等證券的交易
「證券融資交 證券借貸交易、售後回購交易及逆回購交易之統稱 易」
「證券借貸交 子基金按約定費用將其證券借給證券借入的對手方的交易 易」
「證券市場」 任何證券交易所、場外市場或其他開放予國際公眾人士及該等證券有進行定期交易的有組織證券市場
「證監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經修訂) 貨條例》」
「股份」 本公司具表決權及參與權的股份
「股東」 登記為本公司資本之股份持有人的人士
「滬深港通」 旨在實現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市場互聯互通的證券交易及結算機制,包括滬港通及深港通
「子基金」 本公司財產中分開投資及管理的獨立部分
「美國」 美利堅合眾國
「美元」 美元,美國的法定貨幣
「《單位信託守則《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
| 》」 | 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重要通則部分及第 II 節-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 或證監會發出的任何手冊、指引和守則(可不時修訂) | 
| 「估值日」 「估值點 」 | 計算子基金資產淨值及/或股份或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的各營業日,以及就 | 
任何一個或多個股份類別的各交易日而言,則指該交易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特定子基金或股份類別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於相關附錄訂明
於相關估值日最後收市的相關市場的營業時間結束時,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特定子基金或股份類別釐定的該日子或其他日子的其他時間,於相關附錄訂明。
本公司
本公司為根據法團成立文書以傘子基金形式成立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所有股東均有權享有法團成立文書條文所賦予的利益、受法團成立文書條文約束並被視為已承諾遵守法團成立文書條文。
本公司以傘子基金形式成立,其現有的各子基金及/或彼等各自的一個或多個股份類別的詳情載列於相關附錄。在任何適用監管規定及證監會批准(如需要)的規限下,董事日後可全權酌情決定設立其他子基金,或就各子基金發行額外類別或多個類別。
各子基金根據法團成立文書成立為獨立的資產池。某子基金的資產僅屬於該子基金,不得用作解除包括本公司及任何其他子基金在內的任何其他人士的負債或申索。代表某子基金產生或歸屬於該子基金的任何負債僅可由該子基金的資產償付。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前提下,董事可以其合理認為對全體股東屬公平的方式在子基金之間分配以下資產或負債:(i)本公司代表子基金收
取或產生的資產或負債,或為使子基金運作而進行分配;及(ii)不屬於任何特定子基金的資產或負債。
子基金的基礎貨幣將載於相關附錄。子基金內各股份類別將以其類別貨幣計值,類別貨幣可能是與該類別相關的子基金的基礎貨幣或相關附錄訂明的其他賬戶貨幣。
貨幣對沖類別股份(該類別的名稱中註明「對沖」)可於各子基金發售。基金經理可為以某子基金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的類別就該子基金的基礎貨幣所承受的貨幣風險作對沖,以試圖減輕該類別貨幣與該子基金基礎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影響。由於此類外匯對沖可就特定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利益而使用,對沖交易的成本及所得損益僅須計入該貨幣對沖類別股份。投資者務請注意
,與此類對沖有關的額外成本包括與用以執行對沖的工具及合約有關的交易成本。對沖交易的成本及所得損益將反映在相關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中。
本公司的管理及行政
董事
本公司之董事為:▇▇▇
▇▇▇先生於 2004 年加入中信証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他在金融行業擁有 19 年經驗,負責固定收益投資及資產配置。他的客戶主要包括中國企業年金計劃、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劉先生擔任中信證券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主動投資主管。他亦擔任中信証
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的資產管理副主管,負責監督另類投資及量化投資團隊。 劉先生畢業於北京大學,獲得金融碩士學位。他是特許金融分析師(CFA)持證人及 CFA 協會會員。
張正
張正先生擔任中信證券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首席投資官。在加入中信證券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前,他自 2003 年起擔任中信資本資產管理部董事總經理。張先生在
中國在岸/離岸股票、外匯、商品及固定收益證券領域擁有約 20 年的投資經驗。在中信資本任職期間,他管理/共同管理一隻環球宏觀基金、一隻大中華長短倉股票基金、一隻僅持有長倉的中國 A 股基金、一隻中國焦點股票基金以及其他固定收益及多策略基金/全權委託賬
戶。
張先生獲得倫敦城市大學銀行與國際金融碩士學位以及倫敦大學帝國理工學院軟件工程學位。基金經理
本公司的基金經理為中信證券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基金經理為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經理獲證監會發牌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五部下的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的受規管活動,中央編號為 ARE947。
本公司已委任基金經理根據管理協議管理本公司資產(即開展投資管理職能)以及就本公司及各子基金提供資產估值及定價職能及其他行政管理職能。基金經理亦與管理人共同負責維護本公司及各子基金的財務報告及記錄以及若干有關本公司及各子基金的其他行政管理事宜。
基金經理可委任一名或多名獲轉授投資職能者,並將其有關特定子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管理職能委託予該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惟須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批准。如果基金經理就現有子基金委任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將須向該子基金的股東提供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而本基金章程及/或相關附錄將作出更新以包含此項委任。
除非子基金的相關附錄內另有說明,否則基金經理可不時為任何子基金委任其他投資顧問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該等投資顧問的酬金將以從管理費中扣除的方式由基金經理承擔。
根據管理協議,基金經理可能將其資產估值、定價、行政管理及其他職能轉授予其他人士。除非某子基金的附錄內另有說明,否則基金經理已將其有關本公司及各子基金的資產估值及定價職能轉授予管理人。如子基金的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基金經理將持續作出監督及定期監察該等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是否稱職,以確保基金經理對投資者的責任並無減損,而即使基金經理的投
資管理職能可外判予第三方,基金經理的責任及義務概不得轉授。
根據管理協議,基金經理及其高級人員、受僱人、代理人及獲轉授職能者應有權就基金經理因其根據管理協議的條款履行或不履行其義務或職能所招致或產生的所有訴訟、法律程序、申索、訟費要求及開支獲得彌償(除了因基金經理或其指定人員欺詐、惡意、蓄意的失責行為、疏忽或不當行為造成的原因外),包括基金經理或其指定人員在履行其義務或職能所產生的所有法律、專
業和其他開支及包括基金經理對其指定人員承擔的賠償義務(因基金經理在履行或不履行有關義務或職能時欺詐、惡意、蓄意的失責行為或疏忽或不當行為而產生者除外)。就基金經理履行其職能或履行其與某子基金有關的義務而作出彌償而言,基金經理無權追索相關子基金或其任何部分的資產,亦無權追索任何其他子基金的資產。儘管有上述規定,基金經理或其指定人員不得就香港法律所施加的對本公司股東之責任或因基金經理或其指定人員或股東欺詐或疏忽違反信託所須承擔的任何責任而從股東中獲得獲得彌償,或由股東承擔。管理協議或法團成立文書中的任何條文概不得詮釋為提供此彌償。
基金經理可根據管理協議在發出 6 個月書面通知後退任。當基金經理不再符合適用監管規定下的資格要求(或被禁止擔任基金經理),或證監會撤回其對基金經理的批准時,基金經理必須退任。倘出現下列情況,基金經理必須以董事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被免職:
• 基金經理面臨清盤(為重建或合併目的進行自願清盤除外)、破產或就其資產委任接管人
;
• 董事有良好及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經理符合股東利益,並以書面說明其理由;或
• 倘若基金經理嚴重違反其於管理協議下的任何義務,以及(如該違約行為可以補救)在收到本公司要求其補救該違約行為的通知 30 日內未予補救。
除非經證監會批准任命新的基金經理,否則基金經理不得退任。
倘基金經理退任或被免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委任,本公司須委任另一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符合資格,並獲證監會批准擔任基金經理的法團擔任本公司投資經理,以於有關退任或罷免的任何通知期屆滿或屆滿前取代將退任或被免職的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有權收取下文「費用及開支—管理費」一節所述的費用。保管人、管理人及過戶處
本公司及各子基金的保管人、管理人及過戶處為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交銀信託」),該公司是一間根據受託人條例第 8 部(香港法例第 29 章)註冊香港的信託公司。交銀信託是交通銀行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交銀信託提供廣泛的定制化服務,包括信託服務、退休服務、保管服務、遺囑及遺產管理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
作為保管人,交銀信託須在法團成立文書、基金管理與保管服務協議以及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規限下負責保管本公司及各子基金的資產。交銀信託可不時委任其認為適當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其任何關連人士)以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聯名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及/或副保管人的身分,持有本公司或任何子基金的若干資產,並可授權任何一名或多名該等人士在保管人並無書面異議的情況下委任共同保管人及/或副保管人。交銀信託亦可委任獲轉授職能者,以履行其在基金管理與保管服務協議下的職責、權力或酌情權。交銀信託須(a)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和勤勉盡責的態度,挑選、委任及監察該等人士,及(b)信納所聘用的該等人士繼續具備適當資格和勝任能力,可以向子基金提供有關服務,惟倘交銀信託已履行其於上文(a)和(b)項的責任,則交銀信託毋須就獲委任為本公司或任何子基金的若干資產的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或聯名保管人的非其關連人士的任何有關人士的任何作為、不作為、無
力償債、清盤或破產負責。交銀信託應就其關連人士的任何人士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負責,猶如為交銀信託的作為或不作為一般。
交銀信託毋須就 Euro-clear Clearing System Limited 或 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交銀信託及基金經理不時批准的任何其他認可或中央存管處或結算系統的任何作為、不作為、無力償債、清盤或破產負責。
在基金管理與保管服務協議的規限下,對於交銀信託在履行其就本公司及/或相關子基金的責任或職責而招致或被提出的任何及所有訴訟、法律程序、負債、成本、申索、損害賠償、開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專業及其他類似開支),交銀信託有權從本公司及/或相關子基金的資產獲得彌償,惟該等訴訟、法律程序、負債、成本、申索、損害賠償或開支乃因交銀信託的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職所致者除外。在適用法律以及基金管理與保管服務協議及法團成立文書的條文規限下,若交銀信託並無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職,則交銀信託毋須就本公司、任何子基金或任何股東的任何損失、成本或損害負責。在任何情況下,交銀信託概不會獲豁免根據香港法律所施加或因欺詐或疏忽而違反信託而應對股東承擔的任何責任,亦不會就有關責任而獲得股東的彌償或由股東承擔相關費用。基金管理與保管服務協議或法團成立文書中的任何條文概不得詮釋為減少或豁免交銀信託於適用法律及規例下的任何職責及責任,並且管理與保管服務協議中不得包含任何有關提供任何此豁免或彌償的條文。
作為本公司及各子基金的管理人,交銀信託負責有關本公司及各子基金的若干財務、行政及其他服務,包括:
(a) 根據基金經理的轉授安排,釐定資產淨值及每股股份資產淨值;
(b) 編製及維護本公司及子基金的財務及會計記錄及報表;及
(c) 協助編製本公司及子基金的財務報表。
交銀信託有權按照基金管理與保管服務協議的條文獲得下文「費用及開支」一節及相關附錄指明的費用及獲償付所有成本及開支。
基金管理與保管服務協議規定(其中包括),於 24 個月最低承諾期屆滿後,協議可由任何一方
於發出不少於 90 日的事先書面通知後予以終止。
交銀信託可根據基金管理與保管服務協議在發出 90 日的事先書面通知後退任。在交銀信託不再符合適用監管規定下的資格要求(或被禁止擔任保管人),或證監會撤回其對保管人的批准時,交銀信託必須退任。倘出現下列情況,交銀信託必須以董事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被免職:
• 交銀信託面臨清盤(為重建或合併目的進行自願清盤除外)、破產或就其資產委任接管人
;或
• 董事有良好及充分理由,認為更換保管人符合股東利益,並以書面說明其理由;
除非任命新的保管人,否則交銀信託不得退任。倘交銀信託退任或被免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委任
,本公司須委任另一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符合資格,並獲證監會批准擔任保管人的法團擔任本公司保管人,以於有關退任或罷免的任何通知期屆滿或屆滿前取代將退任或被免職的交銀信託。交銀信託的退任應在新保管人上任時生效。
認可分銷商
本公司可委任一名或多名的認可分銷商推介、促銷、銷售及/或分銷一隻或多隻子基金的股份,以及接收認購、贖回及/或轉換股份的申請。倘申請人透過認可分銷商作出認購股份的申請
,股份可能以認可分銷商或認可分銷商的代名人公司的名義登記。由於此種安排,申請人將依賴其股份被登記名下的人士代其行事。由於認可分銷商(或其代名人)為相關子基金的股東,本公司概不會就相關申請人與認可分銷商因認購、持有及贖回股份及任何有關事宜訂立的任何安排負責,亦不會就該等安排可能產生的任何成本或損失負責。然而,本公司將會合理謹慎地挑選及委任認可分銷商。
透過認可分銷商申請認購、贖回及/或轉換股份的投資者應注意,該等認可分銷商可能就接收認購、贖回或轉換指示實施較早的交易截止時間。投資者應留意有關認可分銷商的安排。
本公司或基金經理可能支付或與該等認可分銷商攤分彼等所收取的任何費用(包括任何初步收費
、贖回收費、轉換收費及管理費)。為免生疑問,就本公司或子基金的任何廣告或宣傳活動而應支付予認可分銷商的任何費用、成本及開支,將不會從本公司或子基金的資產支付。
核數師
基金經理已委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本公司及子基金的核數師。核數師獨立於本公司、基金經理、投資顧問及保管人。
其他服務供應商
本公司可委任其他服務供應商就子基金提供服務。有關該等其他服務供應商(如有)的詳情載列於相關附錄。
投資考慮因素
投資目標及政策
各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和特定風險,以及其他重要詳情,載於本基金章程內有關子基金的附錄。
若干子基金並無固定的按地域劃分的資產配置。預期子基金的資產配置(如有)僅供指示用途。為達致投資目標,在極端市場情況下(例如某子基金的大部分資產投資所在的市場出現經濟衰退或政治動盪,或法律或監管規定或政策改變),實際的資產配置可能與預期的資產配置有重大差異。
若投資目標及/或政策出現任何重大變更,將須獲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並至少提前一個月(或與證監會協定的該等其他通知期)以書面方式通知受影響股東。以下是致使任何變更被分類為非重大變更時必須達致的凌駕性原則及要求:
(a) 變更不構成相關子基金的重大變動;
(b) 變更之後相關子基金的整體風險狀況不會有重大變動或有所增加;及
(c) 變更不會對相關子基金的股東的權利或權益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包括可能限制相關子基金股東行使其權利的能力的變更)。
投資及借款限制
法團成立文書列出本公司購入若干投資的限制及禁止及借貸限制。除非相關附錄另有披露,否則各子基金受本基金章程附表一所載的投資限制及借貸限制所規限。
證券融資交易
除非子基金的附錄另有披露,否則本公司目前並無意就任何子基金訂立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若在相關附錄作出披露,子基金可從事證券融資交易。子基金可從事證券融資交易,惟該等交易須符合相關子基金的股東的最佳利益,且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有關子基金的證券融資交易的資料將載於子基金的年報。基金經理有關證券融資交易政策的概要載於本基金章程的附表二。
透過附屬公司投資
倘子基金直接投資於某個市場不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則在《單位信託守則》規定的規限下
,子基金可透過僅為直接投資於該市場而成立的全資附屬公司進行投資。倘子基金可透過全資附屬公司進行投資,進一步詳情載於該子基金附錄內。
違反投資及借款限制
如果出現違反子基金的投資及借款限制的情況,基金經理的首要目標是要在適當地考慮相關子基金的股東的利益後,在合理時間內,採取一切必須步驟,糾正有關情況。
流動性風險管理
基金經理已制定流動性管理政策,令其可識別、監察及管理各子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並確保各子基金投資的流動性狀況將便利子基金履行滿足贖回請求的責任。該政策(連同基金經理可能使用的流動性管理工具)亦尋求在大量贖回情況下達致公平對待股東及保障其餘股東的利益。
子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由基金經理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部門進行,該部門在職能上獨立於投資組合投資職能部門。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部門的監督由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該委員會由合規主任、投資主管、營運主管及風險經理等負責人員及高級員工組成。該委員會通常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各子基金的流動性報告由基金經理的營運團隊在每日結束時編製,並將被提交予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有關流動性風險相關問題的例外情況將上報予風險管理委員會。
基金經理將定期評估各子基金的資產在現行及日後可能出現的市場狀況下的流動性。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涉及持續監控子基金持有的投資概況,以確保該等投資適合「贖回股份」一節所述的贖回政策,並有助符合子基金應付贖回要求的責任。尤其是,對於高收益或無評級債務證券及新興市場資產,基金經理擬維持更多元化及具不同流動性水平的投資組合,並避免集中投資於任何一項投資,尤其是流動性較低的投資。基金經理亦可對子基金可能持有的各項個別投資設定內部限額。
基金經理亦可定期與相關子基金的分銷商及主要投資者進行溝通,以獲取有關投資者概況及其歷史以及預期贖回模式的最新資料。透過此類溝通,基金經理可更好評估相關子基金未來的預期贖回情況(尤其是大量贖回)。
基金經理可運用一系列量化標準及定性因素以評估子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包括下列各項:
• 證券的成交量及成交額;
• (若價格由市場確定)發行規模及基金經理計劃投資的該部分發行量;
• 購入或出售證券的成本及時限;
• 對過往買入價及賣出價的獨立分析可顯示有關工具的相對流動性及適銷性;及
• 買賣有關證券的中介機構及莊家的質素和數量。
基金經理將按各子基金的資產分類為不同流動性類別。例如,就投資於債券的子基金而言,債券的流動性將分為三類:(1)流動性較高的債券(例如政府債券);(2)具流動性的債券(例如有
3 個或以上莊家的企業債券);及(3)流動性較低的債券(例如有 2 個或以下莊家的企業債券)
。
基金經理亦將持續對各子基金進行流動性壓力測試;壓力測試通常每月進行,但在市況不利或出現大量贖回請求期間,將每日進行壓力測試(如必要)。
基金經理可採用下列工具管理流動性風險:
- 基金經理在諮詢保管人後可能將在任何交易日贖回的任何子基金股份數量限制為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總額的 10%(須受「贖回股份」一節內標題「贖回限制」項下所載的條件所規限)。如實施該限制,股東於某一特定交易日全數贖回其擬贖回的股份的能力將會受到限制;
- 在附表一所載限制的規限下,基金經理可就子基金借入款項以滿足贖回請求;
- 基金經理(在諮詢保管人後)可在「估值及暫停」一節內標題「暫停」項下所載的特殊情況下暫停贖回。在該暫停買賣期間,股東或不能贖回其於相關子基金的投資;
- 基金經理在計算發行價及贖回價時,可加上買賣差價及財政及購買收費(請參閱「認購股份」一節下的「發行價」)或扣除買賣差價及財政及銷售收費(請參閱「贖回股份」一節下
的「贖回價」),以保障其餘股東的利益。有關詳情,請參閱「估值及暫停」一節下的「價格調整」。進行調整後,發行價或贖回價(視情況而定)將會高於或低於如無進行調整時的發行價或贖回價(視情況而定)。
實際上,基金經理將於使用任何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前諮詢保管人。投資者應注意,存在有關工具未必可有效管理流動性及大規模贖回風險的風險。
風險因素
投資者在投資於任何子基金前,應先考慮以下風險以及相關附錄所載的與任何特定子基金相關的任何額外風險。投資者應注意,投資與否純屬投資者個人的決定。投資者如對子基金是否適合他們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無法達致投資目標的風險
概不保證將可達致各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儘管基金經理有意實施專為達致投資目標及盡量減低潛在損失而設計的策略,惟概不保證該等策略將會成功。投資者可能損失其於子基金的重大部分或全部投資。因此,各投資者應審慎考慮是否可以承擔投資於相關子基金的風險。
一般投資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概不保證償還本金。投資子基金的性質與銀行賬戶存款的性質並不相同,亦不受任何政府、政府機構或可能為銀行存款賬戶持有人提供保障的其他擔保計劃的保障。概不保證子基金的投資組合於任何期間(尤其是在短期內)將達致資本增值。每一子基金均須承受市場波動及所有投資的固有風險。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價值可能因本基金章程及相關子基金的附錄所載的任何主要風險因素而下跌。任何子基金的股份價格及其收入可跌亦可升,因此投資者可能因其於相關子基金的投資而蒙受損失。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包括經濟環境變動、消費模式轉變、缺乏投資及其發行人的公開可得資料,以及投資者的預期等多項因素,這可能會對投資價值帶來重大影響。普遍而言,新興市場往往較已發展市場波動,並可能面臨價格大幅波動。因此,市場走勢或會導致相關子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大幅波動
。股份價格及其分派(如有)可跌亦可升。
概不保證投資者將可取得利潤或避免虧損(不論該等利潤或損失是否重大)。投資價值及來自有關投資的收入可跌亦可升,投資者可能無法收回原本投資於子基金的金額。具體而言,投資價值可能受國際、政治及經濟發展或政府政策變動等不明朗因素的影響。在股市下跌時,波動性可能加劇。在該等情況下,市場價格可能長時期與理性分析或期望不符,並或會因短期因素、反投機措施或其他原因而受大額資金的流向影響,並因而可能會對相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
股票投資風險
子基金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股本證券。與投資於短期及較長期的債務證券的基金相比,投資於股本證券或能提供較高的回報率。然而,投資於股本證券的相關風險亦可能較高,因為股本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難以預測的因素。因此,所投資的股本證券的市值可跌亦可升。影響股本證券的因素眾多,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情緒、政治環境、經濟環境、發行人特定因素,以及本地及環球市場的商業及社會狀況的變動。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暫停或限制任何證券在相關交易所進行買賣;而暫停買賣將導致無法平倉,繼而可能令相關子基金蒙受損失。
與動態資產配置策略相關的風險
子基金可能採取動態資產配置策略,但該策略未必能在所有情況及市場條件下實現理想結果。相關子基金的投資會定期重新調整,因此,相比於採用靜態配置策略的基金,相關子基金可能產生更高交易成本。
波動性風險
證券價格可能波動。證券價格走勢難以預測,並受(其中包括)供求關係的變化、政府貿易、財政、貨幣和外匯管制政策、國家及國際政治和經濟事件,以及市場的固有波動性和潛在結算困難影響。子基金的價值將受有關價格走勢影響,尤其可能在短期內波動。
與中小型公司相關的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於中小型公司的證券。整體而言,相比於大型公司,投資於該等證券可能使子基金面臨市場價格波動更大、公開可得資料更少、流動性更差及更易受到經濟週期波動影響等風險。整體而言,相比於大型公司,該等證券的價格亦更容易因不利經濟發展而波動。
投資於首次公開發售證券的風險
子基金可能投資於首次公開發售(「首次公開發售」)證券。相比發行時間較長的證券,首次公開發售的證券價格變動通常較大及較難以預測。基金經理擬或能夠參與的首次公開發售證券一般存在交易機會或分配不足的風險。此外,由於缺乏首次公開發售證券的成交歷史,與該首次公開發售證券相關的投資或潛在投資的流動性及波動性風險可能難以評估。該等風險可能對相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與債務證券相關的風險
投資於債務證券(包括短期貨幣市場工具)的子基金將面臨以下風險。
信貸風險
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債券或其他債務證券涉及發行人的信貸風險。發行人的財政狀況出現不利變動可能令證券的信貸質素下降,導致證券價格的波動性更大。證券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下調,亦可能影響證券的流動性,令其較難出售。子基金的投資亦須承受發行人可能無法及時支付所發行證券的本金及/或利息的風險。若子基金的資產所投資的任何證券的發行人違約,子基金的表現將受到不利影響。
子基金所投資的債務證券或會以沒有抵押品的無擔保方式發售。在該等情況下,相關子基金將與有關發行人的其他無擔保債權人具有同等地位。因此,若發行人破產,清算發行人資產所得的款項會在悉數清償所有有擔保申索後,方會支付予發行人發行的相關固定收益工具的持有人。因此,相關子基金作為無擔保債權人須全面承擔其對手方的信貸
/無力償債風險。
子基金可能於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持有現金及存款,其所受的政府及法規監管的程度可能不盡相同。若銀行或財務機構無力償債,子基金或會蒙受重大損失,甚或損失全部現金及存款。
• 信貸評級風險
穆迪、標準普爾及惠譽給予的債務證券評級是普遍接受的信貸風險指標。然而,從投資者的角度
,信貸評級存在若干限制,且並不時刻保證有關證券及/或發行人的信用可靠性。發行人的評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過往的表現,並不一定反映可能的未來情況。評級機構不一定會及時更改發行人的信貸評級,以反映可能影響發行人如期償還債項的能力的事件。
此外,每個評級組別內的證券的信貸風險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
• 信貸評級下調風險
證券或發行人獲評定的信貸評級或會按近期的市場事件或特定發展作出重新評估及更新。因此,投資級別證券可能面對評級被下調至低於投資級別的風險。同樣,具投資級別評級的發行人的評級可能會因(舉例而言)發行人的財政狀況惡化而被下調。若證券或與證券有關的發行人的信貸評級遭下調,子基金於該證券的投資價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經理不一定出售證券,這視乎相關子基金的投資目標而定。若投資級別證券的評級被下調至低於投資級別,且該等證券
繼續被子基金持有,則子基金亦將須承受下段所概述的低於投資級別證券的風險。
• 低於投資級別及無評級證券的風險
子基金可能投資於低於投資級別或無評級的證券。投資者應注意,相比較高評級但收益較低的證券,該等證券一般被視為具有較高的對手方風險、信貸風險及流動性風險,並可能須承受較大的價值波動,違約機會亦會較高。若證券發行人違約,或該等證券無法變現或表現欠佳,投資者可能蒙受重大損失。該等證券的市場可能較不活躍,令證券更難以出售。該等證券較難進行估值,因此相關子基金的價格可能較為波動。
相比較高評級債務證券,不利事件或市場情況可能對低於投資級別或無評級債務證券的價格產生更大的負面影響。評級較低或無評級的企業債券的價值或會因投資者的看法而受到影響。在經濟狀況似乎惡化時,低於投資級別或無評級的企業債券的市值可能會因投資者對信貸質素的憂慮加深及有關看法而下跌。例如,在經濟衰退期間,由於投資者變得較為規避風險,加上違約風險上升,該等債券的價值通常較投資級別債券下跌更多。
• 與有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如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商業票據)相關的風險
子基金可能投資於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商業票據等產品,該等證券可能高 度缺乏流動性,並且容易出現大幅價格波動。與其他債務證券相比,此等工具可能承受更大的信貸、流動性及利率風險。該等證券可能承受延期及提前償還風險,以及
未能履行與相關資產有關的支付責任的風險,因而可能對證券的回報造成不利影響。
• 利率風險 利率變動可能會影響債務證券的價值及整體金融市場。債務證券(例如債券)較容易受利率波動所影響,若利率出現變動,該等債務證券的價值可能會下跌。一般而言
,當利率下跌時,債務證券的價格會上升,而利率上升時,其價格則會下跌。較長期的債務證券通常對利率變動較為敏感。若子基金所持的債務證券的價值下跌,子基金的價值亦將
會受到不利影響。
•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
相比於發展較為成熟市場,某些市場(例如中國內地)的債務證券可能波動更大及流動性更差。該等證券的價格可能波動。該等證券的買賣差價可能巨大,且子基金可能產生重大交易成本。
• 估值風險
子基金所投資的債務證券的價值或須承受定價錯誤或估值不當的風險,即債務證券定價不當的營運風險。掛牌或上市債務證券的估值乃主要依據由獨立第三方價格來源提供的估值進行。然而,若在極端市況或第三方資料來源的系統出現故障等可能無法提供獨立定價資料的情況下,該等債務證券的價值則可能依據基金經理在諮詢保管人後就此目的委任為該項投資造市的公司或機構所作出的證明。在該情況下作出的估值可能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斷性的決定。
倘發生不利市況,以致無法於有關估值時間從市場獲得任何參考報價,則有關債務證券的最新可得報價可被用來估計其公平市值。或者,基金經理在諮詢保管人後,可准許使用若干其他估值方法以估計該等債務證券的公平市值,包括使用其他具有高度相似性質的債務證券的報價。
由於流動性及規模限制,該估值方法可能不等於實際的變現價格。如證實該估值不正確,這將影響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的計算。
相比上市債務證券,非上市債務證券的估值較難計算。經保管人批准後,董事將在諮詢基金經理後按公平市值對非上市債務證券進行估值。董事將考慮證券的購買價格、投資的基本發展、投資的任何財務數據及預測,包括二級市場交易資料。在釐定估值時,董事可依賴基金經理、保管人、基金經理委任的任何經紀、顧問、市場莊家或定價服務供應商的意見及提供的資料。非上市債務證券的交易不一定具透明度,且非上市債務證券的價格不一定公開顯示。董事有可能無法獲知非上市債務證券的所有交易,且可能只能使用無法反映有關債務證券近期交易的歷史價格。在該情況下,由於價格資料不完整,非上市債務證券的估值可能並不準確。這將會影響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的計算。
• 非上市債務證券風險
子基金所投資的債務證券或許並無在定期進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即使債務證券已上市,該等證券的市場可能不活躍,交投量可能低。該等證券的買賣差價可能巨大,且相關子基金可能產生重大交易成本。在缺乏活躍的二級市場的情況下,相關子基金可能需要持有債務證券直至到期日。如果收到大量贖回請求,相關子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讓價變現其投資,以應付該等要求,而相關子基金在買賣該等證券時或會蒙受損失。
• 短期債務工具風險
倘若子基金大量投資於償還期較短的短期債務證券,子基金投資的周轉率可能相對較高,而買賣短期債務工具產生的交易成本亦可能增加,從而可能對子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負面影響
。
主權債務風險
若干發展中國家及若干已發展國家是商業銀行及外國政府的巨額債務人。投資於該等國家的政府或其機構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務可能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風險等高程度風險。政府實體及時償還到期本金及利息的意願或能力可能受其現金流狀況、其外匯儲備規模、於還款到期日是否有充足外匯可供使用以及償債負擔相對整體經濟的比例等因素影響。
政府實體亦可能依賴預期來自外國政府、跨國機構及其他海外機構的墊付款項,以減少其債務的本金及拖欠款。然而,未能實施經濟改革或達到規定的經濟表現水平或於到期時償還債務,可能導致該等第三方取消繼續向政府實體借出資金的承諾,這可能進一步貶損該債務人及時償還其債務的能力或意願。倘出現違約,主權債務持有人(包括子基金)可能被要求參與債務重組及向相關政府實體追加貸款。此外,子基金可能投資於主權信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某國家政府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倘主權國家出現任何不利信貸事件,尤其是主權信貸評級下調或主權國家違約或破產,該子基金的表現及價值可能會惡化。概無任何破產程序可令政府實體已違約的主權債務被全部或部分收回。
信貸評級機構風險(適用於中國內地在岸證券)
中國內地的信用評價體系及採用的評級方法可能與其他市場採用者不同。因此,中國內地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可能無法與其他國際評級機構的評級作直接比較。
投資於可換股債券的風險
投資於可換股債券的子基金將面臨額外風險。可換股債券是股債混合工具,允許持有人於指定未來日期把債券轉換為發債公司的股份。可換股債券的價值是對相關股票價格、股票的波動性、股票股息、股票借入費及相關信貸的信貸息差的反映。一般而言,當相關股票價格下跌,或股票的波動性下降,或股票股息支付增加,或股票借入費增加,或相關信貸的信貸息差擴大時,可換股債券的價值將會降低。子基金亦承擔失去投資於可換股債券期權溢價的風險。因此,可換股債券一般除承受債務證券的風險外亦將承受股票風險,而相比普通債券投資,亦可能面臨較大波動性
。投資可換股債券面臨與相若普通債券投資相同的利率風險、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及提前償還風險。
與具有彌補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相關的風險
若干子基金可投資於具有彌補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包括以下各類工具:額外一級資本/二級資本工具、或有可轉換證券(「CoCo」)、非優先高級債券(又可稱為三級債券),以及財務機構處置機制下有資格被視作具有彌補虧損能力的其他工具。與傳統債務工具相比,該等債務工具承受更高風險,因為當發生預設觸發事件(例如發行人即將或正處於無法持續經營狀態或發行人的
資本比率降至某一特定水平)時,該等工具一般須承受被撇減或轉換為普通股的風險,而這並非發行人所能控制。
該等觸發事件為複雜、難以預料,並可能令該等工具的價值大幅下降,甚至降至毫無價值。倘若發生觸發事件,價格及波動性風險可能會蔓延至整個資產類別。具有彌補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亦可能承受流動性、估值及行業集中風險。
若干子基金可投資於高度複雜及具有高風險的或有可轉換證券。一旦發生觸發事件,或有可轉換證券可能轉換為發行人的股份(可能以折讓價),或永久撇減至零。或有可轉換證券的息票付款由發行人酌情釐定,發行人可隨時以任何理由取消支付任何時段內的息票。
若干子基金可投資於高級非優先債券。此等工具的等級一般高於後償債務,但若發生觸發事件
,可能引致其撇減,以及將不再按發行人的債權人等級排序,因而可能導致損失全部投資本金
。
「點心」債券(即在中國內地以外發行但以離岸人民幣計值的債券)市場風險
「點心」債券市場仍是一個相對較小的市場,較容易出現波動及流動性不足的情況。倘若有關監管機構頒佈任何新規則,以限制或局限發行人透過發行債券籌措在岸人民幣的能力及╱或取消或暫停離岸人民幣市場自由化,則「點心」債券市場的運作及有關新發行可能會受到干擾,因而導致子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
投資於城投債的風險
城投債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平台公司」)發行。該等債券通常不獲中國內地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擔保。融資平台公司是由中國內地地方政府及/或其聯屬機構設立、以為公共福利投資或基建項目籌集資金的獨立法人實體。倘若融資平台公司未能支付城投債的本金或利息,則相關子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並可能對其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
投資於其他基金的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於不受證監會監管的相關基金。除該子基金收取的開支及收費外,投資者應注意,投資於此等相關基金涉及額外費用,包括此等相關基金的投資經理收取的費用和開支,以及相關子基金在認購或贖回此等相關基金時應付的費用。此外,概不保證 1)相關基金的流動性將一直足以應付在任何時候提出的贖回請求;及 2)投資目標和策略將成功達致,即便基金經理已採取盡職調查程序及挑選和監控相關基金。相關子基金無法控制相關基金的投資。此等因素可能對相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倘子基金投資於由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關連人士所管理的相關基金,可能會產生潛在利益衝突。有關情況的詳情,請參閱「一般資料—利益衝突」一節
。
與投資 ETF 相關的風險
在 ETF 的單位/股份的成立及變現受到干擾(例如由於外國政府實施資本管制)的情況下,及在 ETF 的單位/股份的二級交易市場供求力量的影響下,ETF 單位/股份的交易價格可能
會與其資產淨值存有顯著差異。此外,ETF 的費用及開支、ETF 資產與相關追蹤指數中的相關證券之間的不完全關連性、股價湊整、調整追蹤指數及監管政策等因素,均可能會影響 ETF基金經理就相關 ETF 的追蹤指數達致緊密關連性的能力。ETF 的回報可能會因而有別於其追蹤指數的回報。
無法保證 ETF 的單位/股份將會在 ETF 的單位/股份可能買賣的任何證券交易所存在或維持交投活躍市場。投資的 ETF 單位/股份的估值主要基於最後成交價。子基金可能投資的 ETF單位/股份的交易價格可能會較其資產淨值出現大額折讓或溢價,因而可能會影響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倘若子基金以溢價購買,其可能會蒙受損失,且在 ETF 終止時可能無法完全收回其投資。
旨在追蹤市場指數的 ETF 並非「主動管理」,因此當參考指數下跌時,ETF 的價值亦會降低。 ETF 可能不會對市場低迷採取任何臨時防禦部署。相關子基金可能會損失其在 ETF 的部分或全部投資。
無法保證 ETF 的單位/股份將會在 ETF 的單位/股份可能買賣的任何證券交易所存在或維持交投活躍市場。
合成 ETF 通常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模擬參考指數的表現。投資於合成 ETF 將承受發行金融衍生工具的對手方的信貸風險。如果合成 ETF 的衍生工具對手方違約,相關子基金可能會在合成 ETF 的投資中蒙受重大損失。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是國際財務機構,某一衍生工具對手方的失敗可能會對其他對手方產生「連鎖」影響。部分合成 ETF 擁有抵押品以降低對手方風險,但若抵押品的市值大幅下跌,合成 ETF 在尋求變現抵押品時可能會遭受損失。相關子基金對合成 ETF 的投資將蒙受損失。
與投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的風險
投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將使子基金面臨與直接擁有房地產相關的風險。該等風險包括房地產價值可能下降、與整體和當地經濟狀況相關的風險、可能缺乏抵押貸款資金、過度建設、房產空置率提高、競爭加劇、房地產稅及交易、運營和止贖開支、區域規劃法變化、清理環境問題產生的成本及因環境問題造成的損害而對第三方承擔的責任;傷亡或譴責損失、自然災害和恐怖主義行為造成的未投保損失、租金的限制和變化;及利率變化等等。
此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相關資產可能相對缺乏流動性。就子基金直接投資於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而言,子基金層面的任何派息政策或股息派發可能不代表相關標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派息政策或股息派發。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法律結構、投資限制及其所遵循的監管和稅收制度將根據其設立的司法管轄區而有所不同。
與銀行存款相關的風險
銀行存款面臨有關財務機構的信貸風險。子基金亦可將存款存入中國內地銀行的非居民賬戶
(NRA) 及/或離岸賬戶 (OSA)。子基金的存款可能不受存款保障計劃保障,或存款保障計劃的保
障可能並不涵蓋相關子基金存款的全數金額。因此,倘若有關財務機構違約,相關子基金可能因而蒙受損失。
借款風險
本公司可出於多種原因(例如促成贖回或為相關子基金購買投資)為子基金借款。借款涉及較高的財務風險,並可能增加相關子基金承受利率上升、經濟下滑或其投資的相關資產狀況惡化等風險。概不保證本公司將能以有利條款借款,亦不保證本公司的債項將可隨時取用或能進行再融資
。
新興市場風險
子基金可能投資於若干被視為新興市場的國家。在新興市場的投資將對區內政治、社會或經濟發展的任何變化敏感。許多新興國家歷年來處於政治動盪,這可能對新興市場證券的價值造成顯著影響。由於新興市場相比成熟市場往往較為波動,持有新興市場的任何投資將面臨較高程度的風險,例如市場風險、保管風險及結算風險。
子基金的資產可能投資於一些新興國家的證券市場,該等新興國家的證券市場尚未完全發展成熟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導致缺乏流動性。發展中國家的證券市場規模不及已成熟發展的證券市場大,而成交量也顯著較低。在該等市場的投資將承受風險,例如市場暫停、外資限制及資本匯出管制。
此外,有可能出現或會對新興市場的經濟或子基金投資項目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的國有化、沒收或徵用性稅項、外匯管制、政治變動、政府規管、社會不穩或外交發展情況。此外,在新興國家可能難以取得及強制執行法院的裁決。
新興市場基金的相關投資亦可能變得缺乏流動性,這或會局限基金經理變現部分或全部投資組合的能力。子基金可能投資的部分國家適用的會計、審計和財務報告標準、慣例及披露規定,可能有別於已發展國家所適用者,例如投資者可獲提供的資料較少,以及有關資料可能過時。
中國市場風險
投資於中國內地須承受投資於新興市場的一般風險及中國內地的特定風險。
自 1978 年以來,在發展中國內地經濟上,中國內地政府已實施強調權力下放及利用市場力量的經濟改革措施,逐步從以往的計劃經濟體系轉型。然而,許多經濟措施均處於試驗性階段或史無前例,仍須進行調整及修正。中國內地政治、社會或經濟政策的任何重大轉變均可能會對在中國內地的投資造成負面影響。
中國內地對資本市場及股份制公司的監管及法律框架可能不如已發展國家完善。中國內地的會計準則及慣例可能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重大差異。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結算及交收系統可能未經完善測試,並可能須承受較高的誤差或低效率風險。
投資者亦應知悉,中國內地稅務法例改變可能影響可從相關子基金的投資產生的收入金額,以及可從相關子基金的投資獲返還的資本金額。稅務法律將不斷更改,並可能有衝突和含糊之處
。
人民幣貨幣及折算風險
子基金可能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或可能設有人民幣對沖類別股份,因此可能承受人民幣貨幣風險。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並受外匯管制及限制的規管。非人民幣(如香港)投資者須承受外匯風險,且概不保證人民幣兌投資者的基礎貨幣(如港元)不會貶值。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可能對投資者於子基金中的投資價值造成不利影響。儘管離岸人民幣及在岸人民幣為相同的貨幣
,惟以不同匯率進行交易。離岸人民幣與在岸人民幣之間的任何分歧可能會對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在特殊情況下,以人民幣支付變現及/或分派款項可能因適用於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而延遲。
人民幣股份類別風險
子基金提供以人民幣計值的股份類別。請注意,透過人民幣進行投資較透過其他貨幣進行投資或會涉及更多和更高風險。貨幣匯率可能會不可預計地受到政府或中央銀行的干預(或未能作干預
)或貨幣管制或政治發展的影響,尤其是在中國內地。以人民幣進行買賣的貨幣交易,相對於在國際買賣方面已建立較長久歷史的貨幣而言,亦涉及較大程度的法律不確定性。
相關子基金的人民幣股份類別以離岸人民幣計值。離岸人民幣兌換為在岸人民幣的可兌換性是一個管理貨幣過程,受到中國政府連同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的外匯管制政策及所實施的匯出限制之規限。由於多項因素,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中國政府不時實施的外匯管制政策及匯出限制,以及其他外圍市場力量,離岸人民幣的價值與在岸人民幣的價值或許有較大的差別。此外,人民幣的貨幣市場的成交量或會低於較成熟國家貨幣的成交量,因此相比其他貨幣,人民幣市場可能嚴重缺乏流動性、買賣差價較大及遇到顯著較大的波動性。具體而言,對沖股份類別的交易將於歐洲市場時段內執行,當人民幣交易在該時段進行時,流動性固有地較低,且交易成本亦較高。在這情況下的表現很可能有別於與在亞洲市場時段內進行人民幣交易的預期表現,因為亞洲市場的人民幣流動性一般較高,交易成本亦一般較低。
在極端情況下,缺乏流動性或會令本公司未能進行貨幣對沖。本公司將盡最大努力尋求實行對沖及盡量降低交易成本。然而,概不保證成事,亦無法消除上述風險或交易成本。對沖交易的成本及收益/虧損只會在相關對沖類別中累計,並會在該類別的每股股份資產淨值中反映。
與中國 A 股及在中國內地發行的其他股本證券相關的風險
中國 A 股及在中國內地發行的其他股本證券(「在岸股本證券」)的市場尚在發展中。在岸股本證券是否存在具流動性的交易市場,取決於市場對該等在岸股本證券是否有供求。倘在岸股本證券的交易市場受到限制或不存在,則相關子基金所購買或出售的證券的價格及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會受到不利影響。在岸股本證券市場可能會更為波動和不穩定(例如由於某股票暫停買賣或政府干預的風險)。在岸股本證券巿場的高度市場波動及潛在結算困難亦可能引致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出現大幅波動,因而對相關子基金的價值有不利影響。
中國內地的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暫停或限制任何證券在有關交易所的買賣。政府或監管機構亦可能實施或會影響金融巿場的政策。尤其是,中國內地的證券交易所對中國 A 股施加交易波幅限額。如任何中國 A 股證券的交易價格已上升或下跌至超出交易波幅限額,則該證券或會暫停在
相關證券交易所買賣。暫停買賣將使基金經理無法平倉,從而可能令相關子基金蒙受重大損失。此外,當暫停買賣隨後獲解除,基金經理未必能夠按有利的價格平倉。中國 A 股市場暫停買賣亦可能會影響相關子基金的交易,導致延遲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倘若子基金投資於該
中國 A 股證券,則或會對該子基金的表現產生不利影響,而投資者或會蒙受巨額損失。
與創業板及/或科創板相關的風險
投資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及/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科創板」)可能導致相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該等投資存在以下風險:
• 股價波動較大及流動性風險
在創業板及/或科創板上市的公司通常屬新興性質,經營規模較小。在創業板及科創板上市公司的交易停板幅度較寬,且由於投資者進入門檻較高,流動性相比其他市場亦可能較為有限。因此
,相較於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在該等市場上市的公司股價波動較大及面臨流動性風險,並且所面臨的風險較高,周轉率亦較高。
• 估值過高風險
在創業板及/或科創板上市的股票估值可能過高,而該極高估值可能無法持續。由於流通股較少
,股價可能較易被操縱。
• 適用於創業板及科創板的規例差異
與在創業板及科創板上市的公司有關的規則及規例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可能不及主板的有關規則及規例嚴格。
• 除牌風險
在創業板及/或科創板上市的公司發生除牌可能較為普遍及迅速。創業板及科創板相比主板實施較嚴格的除牌標準。倘若子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對子基金構成不利影響。
• 適用於科創板的集中風險
科創板為新近成立,初期的上市公司數量有限。於科創板的投資可能集中於少數股票,故相關子基金或會承受較高的集中風險。
有關外資准入制度的風險
子基金透過外資准入制度可直接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的獲准許固定收益工具。根據外資准入制度,基金經理或其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應委聘一名境內交易及結算代理人,以代表相關投資子基金提交申請,並為子基金進行交易及結算代理服務。
由於透過外資准入制度進行投資所需的相關存檔及開戶手續須透過境內結算代理人辦理,故該子基金須承受該境內結算代理人違約或出錯的風險。
根據外資准入制度,相關規則容許境外投資者將人民幣或外幣的投資金額匯入中國,以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至於子基金從中國匯出資金方面,人民幣與外幣的匯率應與投資本金匯入中
國當時的原有貨幣匯率大致相符,並最多可准許有 10%的惼差。有關規定於日後或會有變,而可能會對子基金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投資產生不利影響。
由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若干債務證券的交投量較低導致市場波動性及潛在缺乏流動性,可能導致在該市場買賣的若干債務證券出現重大價格波動。子基金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須承受流動性、監管及波動性風險。子基金亦可能面對與對手方的結算程序及違約相關的風險。
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相關規則及規例可能會有所更改,且可能具潛在追溯效力。倘若相關中國當局暫停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子基金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能力將受限
,而子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
與債券通相關的風險
子基金透過債券通可直接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的獲准許固定收益工具。債券通計劃於 2017 年 7 月推出,以便利中國香港與內地之間的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雙向准入。債券通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結算」)、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CMU」)成立。
債券通計劃旨在讓境外投資者可在操作層面上有效和更方便地使用熟悉的現成電子平台的交易界面來進行買賣,而毋須投資者委聘境內結算代理人。有關指令是以電子方式與獲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認可的合格境內參與交易商當中任何一間交易商執行。現金是在香港進行境外兌換。該基礎設施計劃實現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雙向准入。合格境外投資者可透過香港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投資(一般稱為「北向通」)。利用債券通的合格境外投資者須委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作為登記代理人,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登記
。
債券通下的北向通採取多層保管安排,據此,中央國債結算/上海清算所作為最終中央證券存管處履行主要結算職能,在中國為 CMU 辦理債券保管及結算。CMU 是境外投資者透過北向通購入的債券的名義持有人。CMU 就該等境外投資者的實益擁有權為在其開立的賬戶辦理保管及結算。
根據債券通的多層保管安排:
1) CMU 擔任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的「名義持有人」;及
2) 境外投資者為透過 CMU 成員擁有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的「實益擁有人」。
境外投資者乃透過境外電子交易平台進行投資,其交易指令是由投資者與境內參與交易商之間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中央電子交易平台)執行。
根據多層保管安排,儘管「名義持有人」及「實益擁有人」兩者不同的概念在相關中國內地規例下一般獲得認可,惟該等規則的應用未經測試,且不保證中國內地法院會認可有關規則,例如在進行中國內地公司的清盤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時。
根據債券通,債券發行人及買賣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須受中國市場規則規限。有關中國債券市場的法律、規例及政策或有關債券通的規則有任何變動,均可能影響相關債券的價格及流動性,而子基金對相關債券的投資或會受到不利影響。
與滬深港通相關的風險
滬深港通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
互聯互通機制,目的在於使中國內地與香港的股票市場互聯互通,其包括滬港通及深港通。滬港通及深港通各自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根據北向通,投資者可透過其屬於滬深港通合資格參與者的香港經紀發出買賣指示,透過向上交所或深交所(視情況而定)傳遞買賣盤,買賣於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合資格證券。根據南向通,合資格投資者可透過屬於滬深港通合資格參與者的中國內地證券行發出買賣指示,透過向聯交所傳遞買賣盤,買賣於聯交所上市的合資格證券。
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透過滬深港通(透過北向通)買賣上交所上市證券及深交所上市證券
(如下文所述),惟受不時發佈的規則及法規所限。
下列概要顯示北向通的若干要點(相關子基金可藉以投資於中國內地):
合資格證券在各類上交所上市證券及深交所上市證券中,目前只有中國 A 股及 ETF 獲准進行滬深港通下的北向交易。目前,香港及海外投資者獲准買賣在上交所市場(「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市場
(「深交所證券」)上市的若干證券。
上交所證券包括所有不時的上證 180 指數和上證 380 指數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相關指數成份股內但有相應中國 H 股在聯交所上市的上交所上市中國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不以人民幣交易的上交所上市股份;及
b) 被實施「風險警示」的上交所上市股份。
深交所證券包括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中所有市值不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的成份股,以及有相應 H 股在聯交所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不以人民幣交易的深交所上市股份;及
b)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除牌安排的深交所上市股份。
此外,香港及海外投資者能夠買賣於定期審查時符合相關標準並獲納入為滬深港通北向交易的合資格 ETF 的合資格上交所上市及深交所上市 ETF。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定期審查以確定北向交易的合資格 ETF。
合資格證券的名單可不時經中國內地相關監管機構的審閱和批准而更改。交易日
由於中國香港的公眾假期有別於中國內地的公眾假期,兩地市場的交易日可能有所不同。即使中
國內地市場於當日開市,子基金亦未必能透過北向交易投資於上交所證券及/或深交所證券。例如,香港市場將於每年復活節及聖誕節休市,但該等日子為中國內地的交易日。同樣,於農曆新
年及國慶黃金週期間,透過調整工作日及週末,中國內地通常將安排連續七日的假期。即使於兩地市場同時開市的日子,因香港懸掛 8 號颱風警告訊號等其他原因,交易日亦可能會出現差別
。投資者(包括相關子基金)於兩地市場同時開市作買賣及於相關結算日兩地市場提供銀行服務時,方可獲准在另一市場進行買賣。
交易額度通過滬深港通達成的交易將受制於一個每日額度(「每日額度」),有關額度將就滬港通及深港通各自的北向交易及南向交易分開計算。每日額度就每日在滬深港通下跨境買賣的淨買盤價值設定上限。額度並不屬於任何子基金,並以先到先得形式加以使用。聯交所會監察額度及於指定時間在聯交所網站刊發北向每日額度的餘額。 結算及保管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為聯交所全資附屬公司)將負責為由香港市場參與者
及投資者執行的交易進行結算及交收並提供存管、代名人和其他相關服務。
由於透過滬深港通買賣的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均以無紙化形式發行,故投資者將不會持有任何實物股票。投資者並非直接持有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而是透過其經紀或保管人在由香港結算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的戶口持有。
公司行動及股東大會儘管事實上,香港結算對其在中國結算的綜合股票賬戶持有的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不申索所有權權益,但中國結算作為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股份過戶處,在處理有關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的公司行動時,將會視香港結算為該等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的股東之一。香港結算將監察影響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的公司行動,並會通知相關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所
有需要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採取行動以參與其中的公司行動。
貨幣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將只可以人民幣進行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買賣及結算。因此,子基金需要使用其人民幣資金進行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買賣及結算。
交易費用及稅項除就上交所證券及/或深交所證券買賣支付交易費用及印花稅外,相關子基金可能須就轉讓股
票或 ETF 所產生的收益繳付由有關當局釐定的其他費用及稅項。
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由於相關子基金乃透過香港證券經紀(而非中國內地經紀)進行北向交易
,該等交易將不受中國內地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有關滬深港通的進一步資料可瀏覽以下網站︰https://www.hkex.com.hk/mutual- market/stockconnect?sc_lang=en。(請注意,該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經由滬深港通投資的子基金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 額度限制風險
滬深港通有額度限制。具體而言,一旦北向每日額度餘額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過北向每日額度,將不再接受新買盤(但投資者將獲准出售其跨境證券,而不論限
額餘額)。因此,額度限制可限制子基金透過滬深港通及時投資於合資格證券的能力,而子基金未必能有效實施其投資策略。
• 前端監控風險
中國內地法規規定,為方便投資者於某一交易日出售任何上交所證券及/或深交所證券,投資者賬戶於當日開市前必須保有充足的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視情況而定)。倘投資者賬戶的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不充足,則賣盤將不獲上交所或深交所接納。聯交所將對其參與者(即股票經紀)進行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賣盤的交易前檢查,以確保該要求得到滿足。這意味著,投資者必須於出售日期(「交易日」)開市前將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轉入其經紀的賬戶。倘投資者未能趕上該截止時間,其將無法於相關交易日出售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由於此項要求
,投資者可能無法及時出售其持有的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而由於證券可能須由經紀隔夜保管,這亦引發對手方風險的擔憂。
為方便投資者出售存放於保管人的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時無需預先將股票從保管人處預先交付給執行經紀,聯交所已於 2015 年 3 月推出優化交易前檢查模式。在此模式下,投資者可要 求其保管人於中央結算系統開立特別獨立戶口(「SPSA」),以存放其持有的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有關投資者於交易達成後才需把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從 SPSA 轉移至指定經紀的 賬戶,而毋須在發出賣盤訂單前進行。倘相關子基金無法應用此種模式,則其將不得不於交易日前將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交付給經紀,且上述風險可能仍將適用。
• 暫停風險
聯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擬將保留權利在有需要時暫停北向交易及/或南向交易,以確保市場公平有序及風險得到審慎管理。於暫停交易前將會尋求相關監管部門的同意。倘若暫
停滬深港通下的北向交易,子基金投資中國內地市場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 交易日差異風險
滬深港通只會在中國內地及香港兩地市場均開市進行交易,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相應的交收日均開放的日子運作。故此有可能出現在中國內地市場的正常交易日時香港投資者(如相關子基金)不能透過滬深港通進行任何交易的情況。子基金可能因此於滬深港通不進行交易時須承受相關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
• 運作風險
滬深港通為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提供直接進入中國內地股市的渠道。
滬深港通建基於相關市場參與者的運作系統有效運作。市場參與者能否參與此計劃須視乎是否符合若干資訊科技能力、風險管理及其他可能由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指明的規定。儘管市場參與者已採取措施配置及調整其營運及技術系統以符合該等規定,惟兩地市場的證券機制及法律制度大相逕庭,市場參與者可能需要持續應對因有關差異而引起的問題
。
此外,滬深港通機制的「連通性」需要跨境傳遞買賣盤,這要求聯交所及交易所參與者須開發新資訊科技系統。概不保證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的系統能正常運作或將繼續適應兩地市場的變化及發展。倘若相關系統未能正常運作,則會中斷兩地市場透過此計劃進行的交易。子基金投資中國內地市場的能力(及繼而實施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 合資格證券的調出
當某隻證券被調出透過滬深港通交易的合資格證券範圍時,該證券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子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例如當基金經理擬買入被調出合資格證券範圍的某隻證券時。
• 結算及交收風險
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已成立結算通,互相成為對方的參與者,以便進行跨境交易的結算及交收。就於市場進行的跨境交易而言,該市場的結算所將一方面與其本身的結算參與者進
行結算及交收,另一方面承擔向對手方結算所履行其結算參與者的結算及交收責任。
倘若出現中國結算違約的罕有事件,而中國結算被宣佈為違約方,則香港結算根據其市場合約對結算參與者於北向交易的責任將限於協助結算參與者向中國結算追討申索。香港結算將真誠透過法律途徑或透過中國結算的清盤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欠的證券及款項。於此情況下,相關子基金可能面臨追討過程延誤,或可能無法向中國結算討回全數損失。
• 參與公司行動及股東大會
香港結算將知會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公司行動。倘上市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並無禁止其股東委任代理/多名代理,香港結算將安排委任一名或多名投資者作為其代理或代表,並根據指示出席股東大會。此外,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投資者(其控股達到中國法規及上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所規定的限額)可藉其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透過香港結算遞交擬議決議案予上市公司。倘有關法規及規定允許,香港結算將作為在冊股東遞交該等決議案予公司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相關子基金)透過其經紀或保管人持有經由滬深港通買賣的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並將需要遵守其各自經紀或保管人(即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指定的安排及限期。就若干類型的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公司行動採取行動的時間可能很短。因此,相關子基金未必能及
時參與若干公司行動。
• 不受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的風險
經滬深港通進行的投資是透過經紀執行,故須承受該等經紀就其責任的違約風險。由於子基金乃透過香港證券經紀(而非中國內地經紀)進行北向交易,該等交易將不受中國內地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 監管風險
滬深港通須遵守監管機構所頒佈的法規及中國內地及香港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實施規則。此外,監管機構可能不時就與根據滬深港通進行的跨境交易有關的運作及跨境法律執行頒佈新規例。
請注意,有關規例未經考驗,並不確定有關規例將如何被應用,並可予以更改。概不保證滬深港通不會被廢除或修訂。透過滬深港通可投資於中國內地市場的相關子基金可能因有關變更而受到不利影響。
與透過 QFI 制度作出投資相關的風險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的規例,在一般情況下,中國内地以外的境外投資者可透過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QFI 資格及在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管局」)登記以就投資於中國內地的國內證券及期貨市場而將離岸人民幣(就 RQFII 而言)及/或可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買賣的外幣(就 QFII 而言)匯入中國內地的若干合格境外投資者,在中國內地證券及期貨市場進行投資。子基金可透過使用基金經理的 QFI 資格投資於中國 A 股。根據現行的 QFI 規例,QFI 根據相關中國內地法律及規例可委任多名保管人(「中國內地保管人」)以持有相關子基金透過 QFI 投資
的中國 A 股及其他中國內地境內資產。
相關子基金於中國內地的所有資產將由中國內地保管人根據相關協議條款以及中國內地適用規例代子基金持有。
• QFI 資格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QFI 資格可能會被暫停或撤銷,這或會使相關子基金或須出售其所持有的證券,因而導致相關子基金的表現受到不利影響。投資者應注意,概不保證 QFI 將會一直維持其 QFI 資格。
QFI 規例下的規則和限制一般適用於整體 QFI,並不單適用於相關子基金所作出的投資。相關中國內地監管機構獲賦予權力,可於 QFI 或中國內地保管人違反 QFI 規例的任何規定的情況下實施監管制裁。任何違反或會導致 QFI 的資格被撤銷或其他監管制裁,且或會對基金經理有效達成相關子基金投資策略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 QFI 監管風險
現行的 QFI 法律、規則及規例可能會有所更改,且可能具潛在追溯效力,從而對投資者於相關子基金的投資產生不利影響。此外,概不能保證 QFI 法律、規則及規例不會被廢除,或因中國內地的政策變動而大幅修改。擬透過 QFI 投資於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子基金或會因有關變
更而受到不利影響。
QFI 規則或會變更,其應用可能視乎有關中國當局的詮釋而定。有關規則的任何改變或會對投資者於子基金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在最壞情況下,倘若有關規則的應用出現改變,
以致運作子基金不合法或商業上不可行,基金經理或會決定子基金應予終止。
• QFI 投資及匯出限制風險
中國內地政府對 QFI 所施加的若干限制,或會對相關子基金的流動性及表現產生不利影響。中國人民銀行及外管局根據 QFI 規例規管及監察 QFI 將資金匯出中國內地。QFI 為相關子基金進行的資金匯出,目前毋須受到任何鎖定期限制或須得到事先批准,惟中國內地保管人將對每一筆匯入及匯出的款項進行真確性及合規的審查。資金匯出過程可能須遵守相關法規所規定的若干要求(例如提交若干文件),以及完成資金匯出過程可能會有所延誤。然而,並不保證中國內地規則及規例不會改變或將來不會施加資金匯出限制。對匯出已投資資本及淨利潤施加的任何限制,或會對相關子基金滿足股東贖回請求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此外,由於中國內地保管人將會對每次匯出款項進行真確性及合規性的審查,中國內地保管人可能在未有遵守 QFI規則及規例的情況下,延遲或甚至拒絕匯出款項。在該情況下,預期贖回款項將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及在完成相關資金匯出後支付予進行贖回的股東。請注意,完成相關資金匯出所需的實際時間不在基金經理的控制範圍內。 投資者應注意,贖回請求或會因匯出限制或中國內地相關法律或規例的不利變動而無法得到及時處理。上述限制或會分別導致相關子基金拒絕申請及其交易暫停。在極端情況下,相關子基金或會因投資能力有限而招致重大損失,或因 QFI 投資限制、中國國內證券市場缺乏流動性及╱或買賣的執行或結算的延誤或中斷而未能充分實施或追求其投資目標或策略。
• 存放於中國內地保管人的現金
投資者應注意,存放於相關子基金在中國內地保管人處開立的現金賬戶的現金不會被分開存放,但將為中國內地保管人結欠相關子基金作為存款人的債項。這筆現金將會與屬於中國內地保管人其他客戶或債權人的現金互相混合。倘中國內地保管人破產或清盤,相關子基金不會對存放於該等現金賬戶的現金擁有任何所有權,而該子基金將成為無擔保債權人
,地位與中國內地保管人所有其他無擔保債權人相同。相關子基金於收回有關債項方面可能面對困難及╱或會被推遲,或可能無法收回其全部債項或甚至無法收回債項,而在此情況下,該子基金將蒙受損失。
• 中國內地經紀風險
交易的執行及結算或轉讓任何資金或證券可由 QFI 委任的中國內地經紀進行。存在子基金可能因中國內地經紀的違約、破產或喪失資格而蒙受損失的風險。在該情況下,相關子基金可能在任何交易的執行或結算或在任何資金或證券的轉讓中受到不利影響。
在挑選中國內地經紀時,QFI 將考慮諸如佣金費率的競爭力、相關指令的規模及執行標準等因素。如果 QFI 認為適合,則可能會委任單一中國內地經紀,而相關子基金不一定支付市場上的最低佣金。
中國內地稅務風險
子基金可透過 QFI 投資於中國內地在岸投資(包括債務工具及中國 A 股)。根據中國內地法律
,由於 QFI 為有關中國內地在岸投資的法定擁有人,來自 QFI 投資於有關中國內地在岸投資的任何中國內地境內稅項將由 QFI 直接承擔。由於任何就中國內地在岸投資而言的 QFI 應計中國內地稅項負債在相關子基金買賣活動中產生,該等稅項負債最終或會重新向該子基金徵收或由該子基金承擔。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基金經理擬採取使相關子基金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不會被視作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或在中國內地設有機構或營業地點(「常設機構」)的非稅務居民企業的方式,管理及營運各子基金,惟並不就此作出保證。因此,預期本公司或子基金毋須按評稅基準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僅須按預扣基準繳納企業所得稅(「預扣所得稅」),惟以本公司或子基金直接產生來自中國的收入為限。
中國內地在岸投資產生的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根據中國內地現行的稅務法律及規例,除根據中國內地現行稅務法律及規例或相關稅務條約獲得豁免或減免外,在中國內地並無常設機構的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應就中國內地在岸投資產生的現金股息、分派及利息繳納 10%的預扣所得稅
。分派該等股息或利息的實體須預扣該稅項。
由中國財政部(「財政部」)發行的政府債券,或經國務院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家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收入獲豁免繳納中國內地預扣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及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總局」)於 2018 年 11 月 22 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 108 號)(「108 號通知」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間,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務證券市場取得的
債券利息收入暫免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及國稅總局於 2021 年 11 月 22 日聯合發佈的
公告 2021 年第 34 號,該豁免進一步延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中國內地在岸投資產生的資本收益
於 2014 年 11 月 14 日,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及國稅總局經國務院批准聯合發佈財稅[2014] 79號通知(「79 號通知」),當中就 QFI 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或之後買賣股份及其他股權投資產生的資本收益暫免徵稅。然而,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前變現的任何收益應依法繳付稅項。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及國稅總局亦於 2014 年 11 月 14 日發佈財稅[2014] 81 號通知(「81 號通
知」)及於 2016 年 12 月 1 日發佈財稅[2016] 127 號通知(「127 號通知」),當中就香港市場投資者透過滬深港通
買賣中國 A 股產生的中國資本收益暫免徵稅。
79 號通知並無提及是否及如何對非稅務居民企業從買賣中國內地在岸債務證券產生的收益徵收企業所得稅。基於國稅總局及地方稅務機關目前的詮釋,QFI 從投資於中國內地在岸債務證券產生的收益不應被視為來自中國內地的收入,因此,毋須繳納中國內地預扣所得稅。
基於專業及獨立的稅務意見,目前子基金不擬就子基金出售中國內地在岸投資(包括債務工具及中國 A 股)產生的資本收益作出稅項撥備,但未來可予變更。撥備(如有)與實際稅項負債之間的任何差額將從子基金的資產中扣除,這將對該子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實際稅項負債可能低於已作出的稅項撥備。根據認購及╱或贖回時間,投資者或會因稅項撥備的任何差額而蒙受損失,且將無權申索超額撥備的任何部分(視情況而定)。
由於資本收益的免稅具有暫時性,基金經理將持續檢視其資本收益稅項負債的撥備政策,並可不時酌情決定(經諮詢董事)在其認為該等撥備為必要的情況下就潛在的稅項負債作出撥備。任何
撥備均將會導致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調減。倘若本公司或相關子基金在無作出任何撥備下須支付稅項負債款項,則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會在未經通知的情況下大幅調減。
準投資者應就在本公司及相關子基金的投資可能產生的稅務影響諮詢其獨立稅務顧問。增值稅(「增值稅」)及其他附加稅
根據中國營業稅(「營業稅」)制度頒佈的財稅[2005] 155 號,QFI 源自買賣中國有價證券(包括中國 A 股)的收益獲豁免繳納營業稅。隨著財稅[2016] 36 號(「36 號通知」)的頒佈,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須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服務(包括轉讓金融產品)須繳納中國增值稅(「增值稅」)。根據增值稅制度,QFI 因買賣中國有價證券所變現收益獲授予的上述營業稅豁免繼續適用(即根據增值稅制度 QFI 的收益繼續享受豁免待遇)。根據 36 號通知及財稅[2016] 70號,
QFII/RQFII 因在中國買賣中國證券所變現的收益獲豁免繳納增值稅。
除非特別豁免適用,否則 QFI 自在岸中國內地債務證券投資所得的利息收入應繳納 6%的增值稅
。根據 36 號通知及財稅[2016] 46 號,存款利息收入毋須繳納增值稅,而政府債券所賺取的利息收入可獲豁免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及國稅總局於 2018 年 11 月 22 日聯合發佈的 108 號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間,境外機構投資中國內地在岸債務證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繳
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及國稅總局於 2021 年 11 月 22 日聯合發佈的公告[2021 年]第 34 號,該
豁免進一步延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源自中國內地的股權投資的股息收入或利潤分派並不納入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如增值稅適用,可能要繳付其他附加稅(其中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及地方教育附加費),有關附加稅可能高達應繳納增值稅的 12%。
中國內地的規則、規例及慣例可能會更改並且追溯徵稅。基金經理可能就本公司及相關子基金作出的任何稅項撥備或會多於或少於其各自的實際稅項負債,這或會導致本公司及相關子基金蒙受巨額損失。基金經理將密切留意中國內地稅務機關的任何進一步指引,並相應調整本公司的預扣政策。
倘若其後確定應繳納中國內地稅項且並無就中國內地稅項作出撥備,則投資者應注意,由於子基金將須承擔稅項負債,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會大幅降低。倘若相關子基金就中國內地稅項作出撥備,一旦獲得明確稅務評估或頒佈明確稅務評估規則的主管機關發佈公告或規例,所預扣的任何款項超過相關子基金所產生或預計相關子基金將產生的稅項負債的任何款項,應予解除並轉入相關子基金的賬戶,成為相關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亦請注意,由於適用的中國內地稅法存在不確定性以及此等法律可能會被更改並且追溯徵稅,就相關子基金所持投資產生的收入及/或收益徵收的實際適用稅額可能有所不同及可能不時變更。因此,撥備金額(如有)可能不足以支付實際的稅項負債。鑑於適用的中國內地稅務法律下的不明朗因素及該等法律作出變更及追溯徵
稅的可能性,基金經理作出的任何稅項撥備可能超出或不足以應付相關子基金所持投資所得收入及/或收益的實際中國內地稅項負債。因此,投資者或會因而受益或受損
,惟須視乎最終將如何對有關收入及/或收益徵收稅項、撥備水平以及投資者於何時認購及
/或變現相關子基金的股份而定。
中國內地政府近年來實施多項稅務改革政策,而現行稅務法律及規例亦可能會於日後予以修訂或修改。中國內地現行的稅務法律、規例及慣例日後可能會予以更改,而更改可能具追溯效力
,因而可能會對本公司及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準投資者應就在本公司及相關子基金的投資可能產生的稅務影響諮詢其獨立稅務顧問。
集中風險
子基金可能只投資於一個特定的國家/地區/行業/資產類別。子基金的投資組合以持倉數量及子基金可能投資的證券的發行人數量計,可能不會高度分散。該子基金或會因該等證券的表現而受到不利影響或非常依賴該等證券的表現。投資者亦應注意,該子基金可能較廣泛投資的基金(例如環球或地區股票或債券基金)更為波動,因為子基金將會較易受因其持倉數量有限或其投資所在的各個國家/地區/行業/資產類別的不利狀況(例如經濟、政治、政策、外匯
、流動性、稅項、法律或監管事件)所致的價值波動影響。
歐元及歐盟相關風險
若干子基金可能面臨歐洲及歐元區的投資風險。鑑於對歐元區內若干國家的主權債務風險的持續憂慮,相關子基金於區內的投資可能須承受較高的波動性、流動性、貨幣及違約風險。任何不利事件(例如某主權國家的信貸評級被下調或歐盟成員退出歐元區)均可能對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結算風險
新興國家的結算程序通常並未發展完善及較不可靠,及可能涉及相關子基金在接獲出售證券的款項前先交付證券或轉移證券的所有權。若證券公司在履行職責時違約,則子基金或須承受重大損失風險。若子基金的對手方未能就該子基金已交付的證券付款,或因任何理由以致無法履行其對該子基金的合約責任,則子基金或會招致重大損失。另一方面,在若干市場進行證券轉讓登記時或會出現嚴重結算延誤。有關延誤或會令子基金錯失投資機會,或令子基金無法購入或出售某隻證券,導致子基金產生重大損失。
保管風險
雖然保管人及副保管人受旨在保護其客戶免受保管人及副保管人清算、破產或無力償債後果影響的各種法律法規的約束,但由於不明朗因素及合約豁除條文,此類保護的實際範圍可能會受到限制。此外,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倘獲委任)持有的現金可能不會作分開存放,在保管人及副保管人出現清盤、破產或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亦可能無法收回。投資者可假設保管人或副保管人的清算、破產或無力償債將導致損失該保管人或副保管人持有的本公司及子基金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
。
另外,若子基金投資於保管及/或結算系統並未發展完善的市場,子基金的資產可能承受保管風險。在保管人或副保管人清盤、破產或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子基金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收回其資產
。在極端情況下(例如具追溯效力的法例應用及所有權的欺詐或不當登記),子基金可能甚至無法收回其所有資產。子基金在該等市場進行及持有投資所承擔的成本一般會高於有組織證券市場
。
對手方風險
對手方風險涉及對手方或第三方未能履行其對子基金的責任的風險。子基金在對債券、期貨及期權等作出投資時,或須承受對手方風險。若對手方無法履行其責任及子基金被阻止就其投資組合的投資行使權利,則子基金的價值可能下跌,並招致與證券所附帶的權利有關的成本。子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貨幣及外匯風險
子基金亦可能發行以該子基金的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的類別。子基金可能部分投資於以其基礎貨幣或相關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報價的資產。該子基金的表現將因而受匯率管制的變動(如有
)及其所持資產的貨幣與該子基金的基礎貨幣或相關類別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所影響。由於基金經理旨在為該子基金取得以其基礎貨幣計算的最高回報,該子基金的投資者可能須承受額外的貨幣風險。該等風險可能對相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子基金可能透過外匯交易在某程度上尋求抵銷該投資的相關風險。進行外匯交易的市場高度波動
、非常專門化並涉及高技術性。在該等市場,可以在很短時間(通常數分鐘)內出現顯著變動,包括流動性和價格變動。外匯交易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及外國政府通過規管當地外匯市場、外國投資或特定外匯交易而作出潛在干預。該等風險可能對相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外匯管制法規的任何變動可能會導致匯出資金出現困難。如果子基金無法就支付贖回股份款項匯出資金,則相關子基金的交易可能會被暫停。有關子基金暫停交易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暫停」一節。
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風險
子基金可投資於期權、期貨和可換股證券等衍生工具以及預託證券、分紅權,並可能透過其他與證券或指數表現掛鈎的其他工具進行投資,例如分紅票據、股權掉期及股票掛鈎票據(有時稱為
「結構性產品」)。如該等工具並無交投活躍的市場,於有關工具的投資可能欠缺流動性。該等工具的性質複雜,因此存在定價錯誤或估值不當的風險,而該等工具有可能並不時刻完全追蹤其旨在追蹤的證券、利率或指數的價值。估值不當會導致向對手方支付的款項增加或相關子基金的價值下跌。
該等工具亦須承受發行人或對手方無力償債或違約的風險及場外市場風險。此外,相比直接投資於類似資產的基金,透過結構性產品進行的投資可能會攤薄投資於結構性產品的子基金的表現。此外,許多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內含槓桿。這是因為該等工具所承擔的市場風險遠高於進行交易時所支付或繳存的款項,所以市場相對輕微的不利變動可能導致相關子基金蒙受高於原始投資金額的損失。因此,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導致相關子基金承受產生重大損失的高風險。
場外市場風險
場外市場(一般會有多種不同類型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在當中買賣)所受的政府規管及交易監管較有組織交易所為少。此外,部分有組織交易所提供予參與者的很多保障,例如交易結算所的履約保證,未必就場外市場的交易而提供。因此,若子基金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將須承受其直接對手方不履行其在該等交易項下的責任及因而令子基金蒙受重大損失的風險。
此外,在場外市場買賣的若干投資工具(例如定制金融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可能欠缺流動性
。與流動性較高的投資市場相比,相對缺乏流動性的投資市場往往較為波動。該等風險可能對相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對沖風險
基金經理獲准(但無義務)運用對沖技巧(例如運用期貨、期權及/或遠期合約)以試圖抵銷市場和貨幣風險。概不保證對沖技巧將能夠完全有效地達到預期結果。對沖能否成功視乎基金經理的專業知識,而對沖可能欠缺效率或無效。這可能對相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儘管子基金可能訂立該等對沖交易,以求降低風險,但未能預計的貨幣、利率及市況變動可能導致子基金整體表現較遜色。子基金可能無法取得對沖工具與被對沖投資組合持倉之間的完全關連性。該不完全關連性可能妨礙相關子基金進行計劃的對沖或令相關子基金蒙受損失風險。 從該等對沖交易產生的任何開支(視乎當時的市況,可能重大)將由相關子基金在產生時承擔
。
貨幣對沖風險
當子基金設有與相關子基金的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對沖的股份類別(各稱為「貨幣對沖類別」)時,相關子基金亦須承受貨幣對沖風險。請參閱本節的風險因素「對沖風險」。
當子基金訂立對沖交易時,對沖交易的成本將反映於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中,因此,有關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投資者將需承擔相關對沖成本,視乎當時市況而定,有關成本可能屬重大
。
倘若用作對沖用途的工具的對手方違約,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投資者可能承受未獲對沖的匯率風險及因而蒙受更大損失。
儘管對沖策略可於子基金的基礎貨幣相對於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類別貨幣貶值時,為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投資者提供保障,但亦可能妨礙投資者從子基金的基礎貨幣升值中受惠。
流動性風險
與全球領先股市相比,子基金投資的部分市場的流動性可能較低及較為波動,因而可能導致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波動。若干證券或許難以或無法出售,這將影響相關子基金按其內在價值購入或出售該等證券的能力。因此,這可能對相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投資估值困難
代表子基金購入的證券可能隨後由於有關證券發行人、市場及經濟狀況及監管制裁的事件而變得缺乏流動性。在沒有明確跡象顯示可獲提供子基金投資組合的證券價值的情況下(例如,買賣某證券的二級市場已出現流動性不足),基金經理可採用估值方法,以確定該等證券的公平值。
此外,市場波動性可能導致子基金的最近可得發行價及贖回價與子基金資產的公平值之間出現差異。如基金經理認為需要作出調整以更準確地反映子基金資產的公平值,為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基金經理在諮詢保管人後,可調整該子基金或股份的資產淨值。
子基金的投資估值或會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斷性的決定,以及未必時刻可獲提供獨立定價資料
。如證實該等估值不正確,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定價調整風險
認購或贖回或會因與相關證券交易相關的交易及其他成本而攤薄子基金的資產。為抵銷此影響,價格可能會被調整以反映財政收費及買賣差價,以保障股東的利益。因此,投資者將以較高的發行價(較低的贖回價)認購(變現)。投資者應注意,出現可能觸發調整價格的事件實屬不可預測。概無法準確預測需要進行此類價格調整的頻密程度。調整可能大於或小於實際產生的收費。倘若作出的調整少於實際產生的費用,則差額將由子基金承擔。投資者亦應注意,價格調整不一定或可完全避免子基金資產被攤薄。
受限制市場風險
子基金可能投資於或會對外資所有權或持有權施加規限或限制的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內地)的證券。在該等情況下,相關子基金或須直接或間接在有關市場進行投資。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法律及監管規限或限制可能因若干因素而對有關投資的流動性和表現構成不利影響,這些因素包括資金匯出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稅務待遇、較高的佣金成本、監管報告規定及依賴當地保管人及服務提供機構的服務等。
法律、稅務及監管風險
法律、稅務及監管變動可能在日後發生。例如,衍生工具的監管或稅務環境不斷演變,而有關法規或稅項的變動可能對該等衍生工具的價值構成不利影響。現有法例及法規的變動將導致規管相關子基金的法律規定變動,並可能會對相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與證券融資交易相關的風險
進行證券融資交易的子基金將面臨以下風險:與證券借貸交易有關的風險
證券借貸交易可能涉及借款人或無法及時歸還借出證券的風險。在此情況下,相關子基金在收回其證券方面可能會遇到延遲,並可能會招致資本損失。抵押品的價值可能跌至低於借出證券的價值。
與售後回購交易相關的風險
子基金可能進行有關證券的售後回購交易。若子基金的對手方在破產或無力償債程序中規避有關責任,則售後回購交易涉及信貸風險,進而令相關子基金面臨不曾預料到的損失。相關子基金因特定售後回購交易而產生的信貸風險金額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子基金的對手方的責任獲充足抵押品擔保的程度。若存放抵押品的對手方違約,收回存放在外的抵押品或會受到延誤,或原本收到的現金可能會因抵押品的不準確定價或市場變動而少於存放於對手方的抵押品,因而令相關子基金蒙受損失。
與逆回購交易相關的風險
子基金可能進行逆回購交易。若根據逆回購交易向子基金出售證券的賣方由於破產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履行其回購相關證券的責任,相關子基金將尋求出售該等證券,而此行動可能產生成本或延誤。若賣方無力償債並根據適用的破產法或其他法律進行清算或重組,相關子基金出售相關證券的能力可能會受到限制,或相關子基金可能難以變現抵押品。在破產或清算情況下,相關子基金可能無法證明其在相關證券中的權益。
若存放現金的對手方違約,收回存放在外的現金或會受到延誤,或難以變現抵押品,或出售抵押品的所得款項可能會因抵押品的不準確定價或市場變動而少於存放於對手方的現金,因而令相關子基金蒙受損失。 此外,若賣方未能履行其在逆回購交易下回購證券的責任,相關子基金可能會蒙受損失,以致被迫清算其在市場上的持倉,且出售相關證券的所得款項可能會因抵押品的不準確定價或市場變動而少於存放於對手方的現金。
與抵押品管理及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相關的風險
倘若子基金訂立證券融資交易或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則可能從相關對手方處收到或向相關對手方提供抵押品。
儘管子基金可能僅接受具有高流動性的非現金抵押品,惟相關子基金須承受其無法清算獲提供的抵押品以彌補對手方違約的風險。相關子基金亦承受因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缺陷或故障或外部事件而蒙受損失的風險。
倘若子基金收到的現金抵押品被再投資,相關子基金將面臨現金抵押品所投資的相關證券的發行人未能履約或違約的風險。
倘子基金向相關對手方提供抵押品,若對手方無力償債,該子基金可能須承受無法獲歸還其抵押品的風險,或在相關對手方的債權人有權使用抵押品的情況下,可能須承受需要一定時間方可獲歸還抵押品的風險。
子基金根據證券融資交易收取的融資費用可用於再投資,以產生額外收入。同樣,子基金收到的現金抵押品亦可再投資,以產生額外收入。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相關子基金均將就任何該等投資
承受市場風險,並可能因將其收到的融資費用及現金抵押品再投資而蒙受損失。此類損失可能因所作投資的價值下跌而產生。現金抵押品的投資價值下跌將導致在證券借貸合約結束時可供該子基金向證券借貸對手方歸還的抵押品金額減少。該子基金將須彌補最初收到的抵押品與可供歸還對手方的金額之間的價值差異,因此會對該子基金造成損失。
根據售後回購交易,倘若必須按預先釐定的價格從對手方回購該等證券,而該預先釐定的價格高於回購時證券的價值,相關子基金保留其已出售給對手方的證券的經濟風險和回報,並因此面臨市場風險。若子基金選擇將根據售後回購交易收到的現金抵押品再投資,亦須承受該投資所產生的市場風險。若子基金透過向逆回購交易的對手方收取的融資費用產生的額外收益被再投資,該子基金將承擔該等投資的市場風險。
從資本中分派/實際上從資本中分派的風險
若子基金設有分派類別,可以就分派類別進行分派。然而,概不保證會進行此類分派,亦不保證會設定分派目標水平。高分派收益率並不意味著正數或高回報。
在有關附錄所作披露的規限下,分派可自子基金的資本中作出,亦可從收益總額中作出,同時向子基金資本收取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以致可供子基金支付股息的可分派收益增加,因而,子基金實際上可自資本中支付分派。如在有關期間,相關分派類別應佔的可分派收益淨額不足以支付所宣派的分派,董事可自子基金的資本中作出分派。投資者應注意,自資本中支付分派,或實際上自資本中支付分派,代表退回或提取投資者原先投資的款額或該原先款額應佔資本收益的一部分。分派將導致相關股份的資產淨值立即減少。
若子基金設有累積類別,董事不擬就該等累積類別支付分派。因此,累積類別的投資可能不適合尋求收益回報作財務或稅務規劃目的之投資者。
若子基金設有對沖為並非相關子基金的基礎貨幣之貨幣的股份類別(各稱為「對沖類別」),對沖類別的分派金額及資產淨值可能受到對沖類別的類別貨幣與相關子基金的基礎貨幣之間的利率差異的不利影響,導致自資本中支付的分派金額增加,從而令資本被侵蝕的程度高於其他非對沖類別股份。
終止風險
本公司或子基金在若干情況下可能被終止,該等情況概述於「一般資料—本公司、子基金或類別的終止」一節,包括資產規模跌至低於該章節所披露的下限。若子基金被終止,該子基金將須向股東按比例分派其於該子基金的資產的權益。在出售或分派時,相關子基金持有的若干投資的價值可能低於購入該等投資的初始成本,因而導致股東蒙受損失。此外,相關子基金尚未悉數攤銷的任何組織開支(如成立費用)屆時將從子基金的資產中扣除。
跨子基金責任
本公司可成立多隻子基金。儘管法定條文規定各子基金之間的法律責任分離,但分離法律責任的概念未經考驗。因此,若本地債權人在外國法院或根據外國法律合約提出申索,尚不清楚該等外國法院會如何或是否會落實該等法定條文。然而,該子基金的資產不得用於償付另一子基金的負債。
跨類別責任
子基金可發行多個股份類別,而該子基金的特定資產及負債歸屬於特定類別。如某特定類別的負債超過該類別的資產,該類別的債權人可對歸屬於其他類別的資產有追索權。雖然就內部會計目的而言,各類別均設立獨立賬目,然而倘若該子基金無力償債或終止(即子基金資產不足以支付其債務),所有資產(而非只限於記入任何個別類別的金額)將用以支付該子基金的負債。
設立子基金或新股份類別
日後可能設立具有不同投資條款的額外子基金或額外股份類別,而無需經過現有股東同意或通知現有股東。具體而言,該等額外子基金或額外類別可能有不同的費用條款。
不遵循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各子基金的年度及中期財務報告將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投資者應注意,在下文「估值及暫停—資產淨值的計算」一節所載的估值規則,未必遵循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投資應按公平值予以估值,買入價及賣出價分別被視為可反映買入及沽出上市投資的公平值。然而,根據下文「估值及暫停—資產淨值的計算」一節所述的估值基準,預期上市
投資一般按最後成交價或收市價(而非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所規定的買入價及賣出價)予以估值。
各子基金的設立成本將於攤銷期間予以攤銷。投資者應注意,此攤銷政策並不遵循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然而,基金經理已考慮上述不遵循的影響,並預期此問題不會對子基金的業績及資產淨值構成重大影響。此外,基金經理認為,此政策對初始投資者而言更為公平合理。
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經修訂的《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國內收入法》」)第 1471 至 1474 條(下稱「《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或「FATCA」)就向若干外國(非美國)財務機構(「外國財務機構」)(例如本公司及其子基金)作出的若干付款施加規則,包括來自美國發行人的證券的利息及股息及來自出售該等證券的所得款項總額。除非付款的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國國家稅務局(「美國國稅局」)識別在該等付款中擁有直接或間接權益的美國人士(按《國內收入法》的定義)的規定,否則可能需就所有有關付款按 30%稅率繳付 FATCA 預扣稅。為避免根據 FATCA 按 30%稅率繳付預扣稅,若干外國財務機構(例如本公司及其子基金(及一般而言,於美國境外設立的其他投資基金))一般將須直接在美國國稅局登記以獲得全球中介機構識別號碼(「 GIIN」
)及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協議(「外國財務機構協議」)。根據有關協議,外國財務機構同意識別其身為美國人士的直接或間接賬戶持有人,並向美國國稅局申報關於該等美國賬戶持有人的若干稅務文件或資料。
一般而言,如外國財務機構並無簽訂外國財務機構協議或遵守相關 FATCA 規例且並非另行獲得豁免,將須就 2014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向該外國財務機構作出的所有源於美國的「可預扣付款」(包括股息、利息及若干衍生性付款及若干其他固定、可確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益)繳付 30%的預扣稅。此外,由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來自出售或其他處置若干財產的
所得款項總額,例如出售財產所得款項及產生美國來源股息或利息的股票及債務的本金退款,將被視作「可預扣付款」。另外,預期將於 2019 年 1 月 1 日或發佈界定外國轉付
款項之相關規例當日(以較後者為準)開始就外國轉付款項按 30%稅率徵收預扣稅。
香港政府已就 FATCA 的施行與美國訂立版本二跨政府協議(「跨政府協議」)。根據該版本二跨政府協議,香港的外國財務機構(例如本公司及其子基金)將需向美國國稅局登記及遵從外
國財務機構協議的條款,否則,將須就其所收到的相關美國來源付款繳納 30%的預扣稅。
預期遵從外國財務機構協議條款的香港外國財務機構(如本公司及其子基金)(i)一般毋須繳納上述 30%預扣稅;及(ii)一般毋須就向不同意美國賬戶(即持有人不同意向美國國稅局作出 FATCA 申報及披露的某些賬戶)作出的付款預扣稅款或將該等不同意美國賬戶關閉(前提是已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全部該等賬戶持有人的資料),但可能須就向不參與外國財務機構作出的可預扣付款預扣稅款。
於基金章程日期,基金經理已就本公司及子基金向美國國稅局登記為保薦實體(GIIN: ZLHM3R.99999.SL.344),並已同意代表獲保薦的實體履行所有盡職調查、預扣、申報及其他 FATCA 相關規定。本公司及子基金被視為基金經理的獲保薦實體,並將會被視為非申報香港外國財務機構及被視為已登記的視作合規外國財務機構。
本公司及基金經理將竭力滿足 FATCA 項下的要求,以避免任何預扣稅。倘本公司及/或任何子基金未能遵守 FATCA 所施加的要求,而本公司及/或該子基金因不遵循規定而需就其投資繳付 FATCA 預扣稅,則本公司及/或該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以及本公司及
/或該子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倘股東(賬戶持有人)並無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及/或文件,不論實際上是否導致本公司及/或相關子基未能合規,或導致本公司及/或相關子基金可能須繳納 FATCA 項下的預扣稅,董事及/或基金經理代表本公司及/或各相關子基金保留權利自行採取任何行動及/或作出一切補救,包括但不限於:(i)向美國國稅局申報該股東的相關資料;(ii)在適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從該股東的贖回款項或分派中預扣或扣減;及/或(iii)視該股東已發出通知以贖回其於相關子基金的所有股份。董事及/或基金經理應真誠及基於合理理由採取任何有關行動或作出任何有關補救。
在股東及準投資者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各股東及準投資者應就 FATCA 對其本身稅務情況的潛在影響以及對本公司及子基金的潛在影響諮詢其稅務顧問。
利益衝突;基金經理的其他活動
基金經理及其關連人士為其本身及為他人進行的整體投資活動或會引致各種潛在及實際利益衝突
。基金經理及其關連人士可為其本身及為客戶投資於各種工具,而該等工具的利益有別於或不利於相關子基金所擁有的工具。有關更多資料,請參閱「一般資料—利益衝突」一節。
大量贖回的影響
股東於短期內進行大量贖回,子基金可能需要以比原本預期更快的速度將證券及其他持倉變現,因而可能減低其資產的價值及/或擾亂其投資策略。再者,可能無法變現足夠數量的證券以滿足
贖回要求,因為投資組合的一大部分在任何特定時間可能投資於其市場屬於或已變成缺乏流動性的證券。縮減相關子基金的規模可能使其更難產生正數回報或挽回損失,因為(其中包括)子基金利用特定投資機遇的能力減低或其收益與開支的比率下降。
本公司董事、服務供應商等獲得彌償
在某些情況下,本公司的董事、基金經理、管理人、保管人、核數師及其他服務供應商及彼等各自的聯屬機構有權獲得彌償。因此,存在本公司的資產將用於賠償該等人士、公司或其僱員
,或償還因其與本公司有關的活動而產生的負債的風險。
依賴管理
本公司的表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繼續與基金經理達成協議,以及其獲轉授職能者及其各自高級人員及僱員的服務及技能。失去基金經理或其獲轉授職能者(或任何其各自的關鍵人員)提供的服務可能對本公司的價值產生重大及不利影響。
鑑於以上因素,於任何子基金的投資應被視為長期性質。因此,子基金只適合於可以承擔所涉及風險的投資者。有關子基金的任何額外風險的詳情,投資者應參閱相關附錄。
風險管理風險
基金經理擬運用其認為適合子基金風險狀況的風險管理方法。運用任何風險管理方法均涉及大量判斷及定性評估。概無風險管理系統擁有故障安全防護功能,且無法保證子基金的風險管控框架將達致其目標。基金經理或會在不通知股東的情況下,不時修訂或更改就子基金所運用的風險管理系統及程序(如適用)。
系統風險
本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基金經理及其他服務供應商使用的電腦系統及軟件來制定及執行投資策略、分析投資機會、對子基金的資產進行估值、執行及結算交易以及進行風險及營運管控。該等系統及軟件或會出現錯誤、缺陷、中斷或故障。如果發生此類故障,本公司或會因其或其服務供應商評估、進行、持有、監控或處置投資或監控風險及營運的能力受到不利影響而蒙受重大損失
。基金經理可能無法驗證其或其他服務供應商使用的系統的操作或結果的準確性,並可能依賴錯誤的計算或數據,從而令本公司蒙受損失。基金經理及其他服務供應商一般不就該等系統故障向本公司承擔責任,除非該等故障乃因其本身的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而引致者則作別論。
運作風險
本公司依賴基金經理建立適當的系統及程序,以控制與本公司業務管理相關的營運風險,包括評估、作出、持有、監控及撤出投資、對子基金的資產進行估值、編製本公司的簿冊及賬目。本公司依賴於每天監控、處理及記錄大量交易及持倉的能力,並高度依賴其財務及數據處理系統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持續運行。倘若本公司在營運過程中發生錯誤或故障,則或會導致本公司受到嚴重干擾以及對第三方的負債或其他財務損失。
可持續性風險
子基金可能不時面臨可持續性風險。可持續性風險指可能對投資價值造成實際或潛在重大負面影響的環境、社會及管治事件或狀況。可持續性事件或狀況的範疇非常廣泛,而其相關性、重要性及對投資的影響將取決於資產地區分佈及/或行業等多項因素。視乎情況而定,可持續性風險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物理環境風險、氣候變化轉型風險、供應鏈中斷、用工不當的行為、董事會欠缺多元化及腐敗。如果該等風險成為現實,可持續性風險可能會降低子基金的價值,並可能對相關子基金的表現及回報產生重大影響。
基金經理可能會參考地區分佈及/或行業等因素,將可持續性風險的審查納入投資流程中(在相關的情況下),以考慮投資機會的性質及風險。
氣候相關風險
子基金所投資的相關公司可能在受氣候相關風險影響的地區擁有投資。任何位於沿海地區的投資或會因未來海平面上升或颶風及熱帶風暴頻率增加或嚴重程度加劇(無論該等加劇是否因全球氣候變化或其他因素引致)而受到影響。氣候變化可能會產生重大的物理影響,這或會對相關公司的業務及營運產生重大影響。氣候變化的物理影響可能包括:風暴強度及天氣惡劣程度(例如洪水或颶風)增強、海平面上升及極端氣溫。由於氣候相關事件造成的此等物理影響,子基金可能容易受到以下各項的影響:相關子基金的投資遭受財產損失的風險;因惡劣天氣導致相關子基金的投資在營運方面受到干擾,繼而間接對財務及營運造成影響;對於在受惡劣天氣影響的地區的投資,保險費及免賠額增加或承保範圍減少;遷移至投資所在地區的淨移民數減少,導致對投資產品及服務的需求低於預期;保險索賠及責任增加;影響營運回報的能源成本增加;企業所依賴的水或其他自然資源的可獲得性或質量的變化;與氣候變化相關的物理變化導致消費者對消費品或服務的需求減少(例如溫度升高或海岸線減少或會減少對先前被視為理想住宅及商業物業的需求);由於投資時未預料到的情況變化,對股權投資作出的長期估值不正確;以及因上述因素引發的經濟分配。
認購股份
股份類別
每個子基金可提呈發售不同的股份類別。雖然可歸屬於某一子基金的資產將會構成一項單一集合資產,但每一股份類別可以不同的類別貨幣計值,或可以有不同的收費結構或類別特定的負債,因此可歸屬於某一子基金每一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可能不同。此外,每一股份類別的最低首次認購金額、最低其後認購金額、最低持有金額及最低贖回金額,可能各有不同。有關可供認購之股份類別及適用最低金額,投資者應參閱相關附錄。
首次發售
某子基金的股份或某子基金某類別的股份將在相關附錄所指明的該子基金或該類別的首次發售期
,以首次發售價提呈發售。
最低認購水平
某股份類別或某子基金的發售須待首次發售期結束時或之前達到最低認購水平(如適用)後,方可作實。
倘某股份類別或某子基金不能達到最低認購水平,或董事認為基於不利市況或其他原因,進行相關股份類別或子基金的發售乃不符合投資者的商業利益或並不可行,則董事可酌情決定延長相關股份類別或子基金的首次發售期,或決定不會推出相關股份類別或相關子基金或與該子基金有關的股份類別。在該情況下,相關股份類別或子基金及與該子基金有關的股份類別應視作並未開始發售。
儘管有前述內容,即使未達到最低認購水平,董事有權酌情決定進行相關股份類別或子基金的股份的發行。
其後認購
於首次發售期屆滿後,股份於各交易日可供認購。發行價
在首次發售期結束後,於交易日子基金任何類別的每股股份發行價,將參照該類別於與該交易日相關的估值日的估值點的每股股份資產淨值計算(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
—資產淨值的計算」)。
在計算發行價時,在下文「估值及暫停—價格調整」一節所披露的情況下,可能加上適當的備抵金額(如有),以反映(i)相關子基金的投資的最後成交價(或最後可得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平均值)與該項投資的最近可得賣出價之間的差額,及(ii)為相關子基金投資相等於每股股份資產淨值的金額時將招致的財政及購買收費(包括任何印花稅、其他稅項、稅費或政府收費、經紀費、銀行收費、過戶費或註冊費)。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價格調整」一節。
發行價應四捨五入至小數後 4 位數或基金經理(經董事授權)可能不時釐定的小數後其他位數
。四捨五入的任何相應金額將撥歸相關子基金。股份定價的職能(即釐定發行價及「估值及暫停—價格調整」一節所載的任何定價調整)轉授予基金經理。
初步收費
董事有權就發行每一股份收取初步收費。初步收費由董事酌情決定按(i)該股份的首次發售價或發行價(視情況而定)或(ii)申請時所收總認購金額的某一百分比計算。初步收費(如有)的最高費率及現行費率載於相關附錄。為免生疑問,就發行某子基金股份可能收取的初步收費的最高費率可較其他子基金為低,亦可就某子基金的不同股份類別收取較低的初步收費的最高費率。
在《單位信託守則》適用規定的規限下,董事可隨時調高某股份類別或子基金的初步收費。董事將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投資者任何有關調高初步收費的事宜。
董事可於任何一日就不同申請人或股份類別收取不同數額的初步收費。初步收費將支付予基金經理、其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供其絕對使用和受益。
最低首次認購金額及最低其後認購金額
適用於某股份類別或子基金的任何最低首次認購金額及最低其後認購額的詳情載於相關附錄。
董事不時(不論一般地或在個別情況下)有權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較最低首次認購金額或最低其後認購金額為低的金額。
申請程序
除非相關附錄另有訂明,否則如欲申請認購股份,請填妥申請表格後,向管理人提出。申請表格以郵寄或傳真或電郵遞交至申請表格上所指明的管理人的營業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或經認可分銷商轉交管理人。基金經理、管理人及/或認可分銷商可能要求連同申請表格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文件及/或資料。申請表格可向管理人及/或認可分銷商索取。
如申請表格及結清資金乃於首次發售期截止時間或之前收到,則股份將於首次發售期結束後發行
。如申請表格及/或結清資金於首次發售期截止時間後收到,則有關申請應結轉至下一個交易日
,並按該交易日的發行價處理。
於首次發售期結束後,管理人於某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前收到的申請表格,將於該交易日處理
。如股份申請乃於某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後收到,則該申請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處理,惟倘發生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的系統故障或自然災害的情況,董事經考慮相關子基金的其他股東的利益後,可在該申請於該交易日的估值點前收到的情況下,行使其酌情權接受於某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後收到的申請。
付款程序
於首次發售期內認購股份的現金付款及初步收費(如有)須於首次發售期截止時間前以結清資金支付。於首次發售期結束後,股份付款及初步收費(如有)須於付款期到期前支付。
如於首次發售期截止時間或有關付款期(或董事可能決定並向申請人披露的其他期間)前尚未收到以結清資金作出的全額付款,董事可(在不影響就申請人未能支付到期款項而提出任何申索的情況下)註銷可能已就該認購申請發行的任何股份,以及如管理人要求,董事必須取消發行有關股份。有關股份被註銷後,應視作從未發行,而申請人無權就此對本公司提出申索,惟
:(i)本公司、相關子基金或相關類別股份先前的估值不因該等股份的註銷而重新開放或作廢; (ii)本公司(為相關子基金)可向申請人收取註銷費,作為處理該申請人申請該等股份所涉及的管理成本;及(iii)本公司(為相關子基金)可能要求申請人(就所註銷的每股股份)向本公司(為相關子基金)支付每股相關股份發行價超過註銷日(倘該日為相關類別股份的交易日)或緊接下
一個交易日相關股份的贖回價的金額(如有),另加直至收到該款項為止的利息。
股份的付款應以相關子基金的基礎貨幣作出,或如某子基金已發行一個或以上類別,就某類別的股份的付款應以該類別的類別貨幣作出。經本公司同意,可接受以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作出支付
。如收到的款項乃以有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視情況而定)以外的貨幣作出,該等款項將兌換
為有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視情況而定),成本由有關申請人承擔,而兌換所得款項(經扣除該兌換的成本後)將用於認購相關子基金或類別的股份。若兌換為有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視情況而定),將按基金經理考慮可能相關的任何溢價或折價以及匯兌費用後,認為適當的當時市場匯率(不論是官方或其他匯率)進行兌換。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匯率出現重大波動,貨幣兌換可按溢價或折價進行。貨幣兌換將受有關貨幣可得性限制。除根據香港法律被施加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因有關方的欺詐或疏忽而違反信託外,本公司、基金經理、管理人、保管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概不會就任何股東因貨幣兌換蒙受的任何損失,向該股東或任何人士負責。
除非相關附錄另有規定,否則所有款項須以直接轉賬、電匯或銀行匯票(或本公司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銀行匯票須劃線註明「只准存入收款人賬戶及不得轉讓」,應付予申請表格指明的賬戶,註明相關認購子基金的名稱,並隨申請表格一併遞交。以銀行匯票付款可能導致延遲取得結清資金,且在結清銀行匯票之前,一般不會發行股份。將認購款項撥付子基金的任何成本將由申請人支付。
所有申購款項必須源自一個以申請人名義持有的賬戶。第三方付款概不接受。申請人須應本公司
、基金經理、管理人或保管人不時的要求,就款項的來源提供充分證明。
任何款項均不應支付予並非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 1 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任何香港中介機構。
以實物認購
法團成立文書亦規定,董事可發行繳足股款的股份,以換取基金經理不時同意的其他投資(如公司股份、債券或其他金融工具),而非接受現金付款。在決定是否採用實物認購時,基金經理一般會考慮認購金額(即認購規模是否龐大),衡量接納認購的一攬子投資是否與相關子基金的投資目標與策略一致,以及交易是否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即是否可節省交易成本)。
發行股份換取投資應根據法團成立文書進行,其概述如下:
(a) 在投資歸屬於保管人並獲得保管人信納及取得保管人的事先同意之前,不得發行股份;
(b) 倘因此而導致子基金不再遵守投資限制及適用於該子基金的法律及規例,則不得發行股份
;
(c) 擬發行的股份數量將根據法團成立文書釐定;
(d) 擬撥入相關子基金的投資,必須按基金經理決定的基準進行獨立估值,只要該價值不超過該投資根據基金章程「資產淨值的計算」一節進行估值於交換日期所能取得的最高金額;及
(e) 基金經理及保管人必須信納,交換條款不太可能對相關子基金的現有股東造成任何損害。與認購相關的任何估值成本及轉讓開支將由申請人承擔,而不會由相關子基金承擔。
一般規定
董事可全權酌情決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絕任何股份申請,且拒絕不需要給出任何理由。
如果申請被拒絕(不論全部或部分)或董事決定不推出相關股份類別或相關子基金及與該子基金有關的股份類別,則認購款項(或其餘額)將於退款期內,不計利息及扣除本公司、基金經理、管理人或保管人產生的任何實付費用及收費後,透過電匯退回予款項源自的銀行賬戶,有關風險及開支概由申請人承擔,或以本公司可能不時決定的方式退回。除根據香港法律被施加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因有關方的欺詐或疏忽而違反信託外,本公司、基金經理、管理人、保管人或其各自的獲轉授職能者或代理人概不會就申請人因任何申請被拒絕或延遲而蒙受的任何損失對申請人負責
。
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將以記名方式為投資者持有,並不會發出證明書。成交單據將自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及收到結清資金時發出及寄給申請人(有關風險概由有權接收的人士承擔)。若成交單據出現任何錯誤,申請人應立即聯絡有關中介機構或認可分銷商以作更正。
可發行零碎股份(四捨五入至小數後 4 位數)。四捨五入的任何相應金額將撥歸相關子基金。發行的限制
若子基金或某類別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或該子基金或類別暫停配發或發行股份(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暫停」一節),或當董事決定不再接受該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的認購時,則該子基金或類別的股份將不予發行。
贖回股份
贖回股份
在相關附錄指明的限制(如有)之規限下,任何股東可於任何交易日全部或部分贖回其股份。除暫停計算本公司、相關子基金或類別的資產淨值及/或暫停贖回相關子基金或類別的股份外
,贖回請求一旦提出,未經董事同意,不得撤回。贖回價
於交易日贖回的股份,將按贖回價予以贖回。贖回價參照有關類別於與該交易日有關的估值日的估值點的每股股份資產淨值計算(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資產淨值的計算」一節)。
在計算贖回價時,在下文「估值及暫停—價格調整」一節所披露的情況下,可能扣減適當的備抵金額(如有),以反映(i)相關子基金的投資的最後成交價(或最後可得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平均值)與該項投資的最近可得買入價之間的差額,及(ii)為相關子基金變現資產或進行平倉以提供資金應付任何贖回請求時將招致的財政及銷售收費(包括印花稅、其他稅項、稅費或政府 收費、經紀費、銀行收費或過戶費)。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價格調整
」一節。
股份定價的職能(即釐定贖回價及「估值及暫停—價格調整」一節所載的任何定價調整)轉授予基金經理。
贖回價應四捨五入至小數後 4 位數或基金經理(經董事授權)可能不時釐定的小數後其他位數
。四捨五入的任何相應金額將撥歸相關子基金。
如在從計算贖回價之時至贖回款項從任何其他貨幣兌換為相關子基金的基礎貨幣或有關類別的類別貨幣之時為止的期間內的任何時間,官方公佈該貨幣降值或貶值,則應付予任何有關贖回股東的金額,可在計及該降值或貶值的影響後適當扣減。
贖回收費
董事可於贖回股份時收取贖回收費,該費用由董事酌情釐定按(i)每股股份的贖回價;或(ii)與贖回請求有關的贖回總額的某一百分比計算。贖回收費(如有)的最高費率及現行費率載於相關附錄。為免生疑問,就贖回某子基金股份可能收取的贖回收費的最高費率可較其他子基金為低,亦可就某子基金的不同股份類別收取較低的贖回收費的最高費率。
在《單位信託守則》的適用規定的規限下,董事可調高某子基金或某類別股份的應付贖回收費費率,惟須向股東發出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
就計算股東部分贖回持有股份的應付贖回收費而言,除非董事另有協定,否則較早認購的股份將較其後認購的股份先被贖回。 贖回收費將從應支付予贖回股份的股東的款項中扣除。贖回收費將由基金經理保留或支付予基金經理,供其絕對使用和受益,或如相關附錄有所規定,則由本公司為相關子基金保留。如贖回收費由基金經理保留,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將所有或部分贖回收費支付予其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董事有權就不同股東或股份類別收取不同的贖回收費金額(惟不多於贖回收費的最高費率)。
最低贖回金額及最低持有金額
適用於某股份類別或子基金的任何最低贖回金額及最低持有金額的詳情載於相關附錄。
如果贖回請求將導致股東持有的某子基金或某類別的股份少於該子基金或類別的最低持有金額,則董事可視該要求為就該股東所持有的相關子基金或類別的所有股份而作出。
董事不時(不論在一般情況或個別情況下)有權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較最低贖回金額或最低持有金額為低的金額。
贖回程序
如欲申請贖回股份,請填妥贖回表格後,向管理人或認可分銷商提出。贖回表格以郵寄或傳真或電郵遞交至贖回表格上所指明的管理人的營業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或經認可分銷商轉交管理人。贖回表格可向管理人及/或認可分銷商索取。
管理人於某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前收到的贖回表格,將於該交易日處理。如贖回股份的申請於某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後收到,則該申請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處理,惟倘發生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的系統故障或自然災害的情況,董事經考慮相關子基金的其他股東的利益後,可在該申請於該交易日的估值點前收到的情況下,行使其酌情權接受於某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後收到的贖回申請。
贖回款項的支付
贖回款項將通常以相關子基金的基礎貨幣或相關股份類別的類別貨幣,直接轉賬或電匯至股東預先指定的銀行賬戶(有關風險及開支由股東承擔)。第三方付款概不允許。與支付該等贖回款項有關的任何銀行費用,將由贖回股東承擔。
除與子基金有關的相關附錄另有訂明外,經董事批准後,在適用外匯限制的規管下,贖回款項可以相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如有關贖回股東要求,且經董事同意,贖回款項可以相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此外,如因任何外匯管制或限制或監管規定或政策
,導致相關類別貨幣不可用或不足以支付贖回款項,董事可在未經相關贖回股東同意的情況下,以相關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贖回款項。
如果贖回款項以相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有關款項將從相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兌換,有關成本由相關贖回股東承擔。從相關基礎貨幣或類別貨幣進行的任何兌換,將按基金經理考慮可能相關的溢價或折價以及匯兌成本後認為適當的當時市場匯率(不論是官方或其他匯率)進行。貨幣兌換成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銀行收費及電匯收費)將從贖回款項中扣除。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匯率出現重大波動,貨幣兌換可按溢價或折價進行。除根據香港法律被施加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因有關方的欺詐或疏忽而違反信託外,本公司、基金經理、管理人、保管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概不會就任何股東因貨幣兌換蒙受的任何損失,向該股東或任何人士負責。
贖回款項將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常為 10 個營業日內)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以下較遲者後一個曆月﹕(i)有關交易日及(ii)管理人收到填妥的贖回表格及董事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資料當天,除非相關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資所在市場受到法律或監管規定(如外匯管制)之規限,致使在上述時間內支付贖回款項並不切實可行。在該情況下,可延遲支付贖回款項,惟延長支付的期限應反映在相關市場的具體情況下所需的額外時間。本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延遲向股東作出支付,直至(a)本公司或其代表已收到股東正式簽署的贖回表格正本; (b)如贖回款項將以電匯支付,贖回表格上的股東(或各聯名股東)的簽名已被核證且獲本公司
(或其正式授權代理人)信納﹔及(c)股東已出示本公司或其正式授權代理人就核實身分目的或為確保遵守適用法律及規例(包括反洗錢法律或規例)目的而要求的所有文件或資料。
倘本公司懷疑或獲告知:(i)支付贖回款項可能導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規例(包括反洗錢法律或規例);或(ii)倘為確保本公司、基金經理、管理人、保管人或其他服務供應商遵守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該等法律或規例,拒絕支付實屬必要或適當
,則本公司可拒絕向股東支付該贖回款項。
本公司亦可預扣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的金額。倘本公司根據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指令或指引或與任何稅務或財政機關訂立的任何協議,須或有權從應付予股東的任何贖回款項中作出預扣,則該預扣的金額應從原應支付予該人士的贖回款項中扣除,惟董事須真誠地基於合理理由行事。
除根據香港法律施加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因本公司、保管人或基金經理的欺詐或疏忽而違反信託外
,本公司、基金經理或保管人或其代理人毋須就因延遲收到變現相關子基金投資所得款項而導致出現任何拒絕或延遲支付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以實物贖回
法團成立文書亦規定,經相關股東事先同意後,贖回款項可以實物方式支付。以實物支付股份贖回款項須按照法團成立文書進行。
贖回限制
如果某子基金或某類別暫停釐定資產淨值及/或該子基金或類別暫停贖回股份,則不可贖回該子基金或該類別的股份(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暫停」一節)。
為保障子基金所有股東的利益,基金經理可在諮詢保管人後,將在任何交易日贖回的該子基金的股份數量限制為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總額的 10%。在該情況下,限制將按比例應用,致使所有已有效要求於該交易日贖回同一子基金股份的該子基金股東,將按相同比例贖回該子基金的股份。並未贖回的任何股份(但如非有此規定,則本應已被贖回)將結轉贖回,惟受到相同的限制規限,並將優先於下一個接續交易日及其後所有交易日(基金經理就此具有相同權力)予以贖回
,直至原先的要求已全數滿足。如按此規定結轉贖回請求,本公司將向有關股東發出通知,說明相關股份尚未贖回,且(在其後任何交易日進一步行使該權力的情況下)該等股份
將於相關子基金的下一個緊接的交易日贖回。強制贖回股份
倘董事及基金經理合理地懷疑任何類別股份在下列情況下由任何人士直接、間接或實益擁有:
(a) 違反任何國家、任何政府機關或股份上市所在任何證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或規定﹔
(b) 在董事及基金經理認為可能導致本公司、相關子基金、董事、保管人、基金經理、管理人
、本公司或其他股東的任何其他服務供應商招致彼等原不應招致的任何稅務責任或需要向任何監管機構登記或蒙受原不應蒙受的任何其他金錢損失的情況,或使本公司、相關子基金、董事、保管人、基金經理、管理人、本公司或其他股東的任何其他服務供應商受限於原不應受限的任何額外規例的情況下(不論是否會直接或間接影響該人士,亦不論是獨自或連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為關連人士),或董事及基金經理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情況);或
(c) 違反相關附錄中所載相關類別的任何資格規定,
董事及基金經理在真誠行事並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的情況下可:
(i) 發出通知,以要求相關股東於通知日期起計 30 日內將股份轉讓予不會違反上述限制的人士﹔
(ii) 視為已從相關股東收到贖回該等股份的要求;或
(iii) 採取其合理認為適用法律及規例所規定的其他行動。
如董事或基金經理已發出該通知,而股東未能(i)於通知日期起計 30 日內轉讓相關股份,或(ii) 獲董事及/或基金經理信納(其判斷為最終及具有約束力)持有相關股份並無違反上述任何限制
,則股東將被視為已於該通知屆滿時提出贖回相關股份的要求。
轉換
轉換股份
除相關附錄另有註明外,股東有權(須受制於董事可能施加的限制)將有關某子基金的任何類別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現有類別」)轉換為同一子基金的任何其他類別的股份或另一子基金可供認購或轉換的股份(「新類別」),惟倘轉換股份後導致持有金額少於現有類別或新類別的最低股份持有金額,則不可換股股份。除董事另行同意外,某一類別股份只可轉換為另一子基金的同一類別的股份。
如相關股東持有少於現有類別或新類別的最低持有金額,或被禁止持有新類別的股份,則不會執行轉換要求。
此外,當股東擬將其股份轉換為另一類別或子基金,則特定規限或限制可能適用。有關規限或限制(如有)將載於相關子基金的附錄。
轉換收費
董事可於轉換時酌情決定就將予發行的新類別的每股股份按以下百分比收取轉換收費:
(i) 新類別股份於估值日估值點(有關股份在此時確定發行價)的每股發行價;或
(ii) 進行轉換的總金額。
轉換收費(如有)的最高費率及現行費率載於相關附錄。為免生疑問,就轉換某子基金股份可能收取的轉換收費的最高費率可較其他子基金為低,亦可就某子基金的不同股份類別收取較低的轉換收費的最高費率。
轉換收費應從再投資於有關新類別股份的子基金的款項中扣除,並由本公司為現有類別相關子基金的利益保留或支付予本公司,或(經本公司及基金經理協定)支付予基金經理、其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供其絕對使用及受益。
倘轉換收費根據上文(i)段收取,現有類別的股份將按照(或盡量按照)以下公式轉換為新類別的股份:
N = (E x R x F) S + CC
倘轉換收費根據上文(ii)段收取,現有類別的股份將按照(或盡量按照)以下公式轉換為新類別的股份:
N = (E x R x F - CC)
S
在各情況下,其中:
N 指將予發行的新類別股份數量,惟少於新類別股份的最小份額的款額應不計,並由有關新類別的子基金保留。
E 指將予轉換的現有類別的股份數量。
F 指董事(轉授予基金經理)就新類別的相關交易日釐定的貨幣兌換系數,即現有類別股份的類別貨幣與新類別股份的類別貨幣之間的實際匯率。
R 指於相關交易日適用的現有類別每股股份贖回價(減去贖回收費(如適用))。
S 指適用於進行轉換的新類別交易日的新類別每股股份發行價,惟倘新類別股份的發行須待該發行的任何先決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則 S 應為該等條件獲達成時或之後的新類別首個交易日適用的新類別每股股份發行價。
CC 指轉換收費(如有)。
如於現有類別每股股份贖回價計算之時至任何資金從現有類別涉及的子基金(「原子基金」)轉移到新類別涉及的子基金之時的期間的任何時間,原子基金的任何投資的計值或正常交易的任何貨幣出現貶值或降值,在考慮該貶值或降值的影響後,可適當調減贖回價,而在該情況下,將向任何相關股東配發的新類別股份數量應按照上述相關公式重新計算,猶如經調減的贖回價一直是於相關交易日贖回現有類別股份適用的贖回價。
轉換程序
如欲申請轉換股份,請填妥轉換表格後,向管理人提出。轉換表格以郵寄或傳真或電郵遞交至轉換表格上所指明的管理人的營業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或經認可分銷商轉交管理人。
轉換表格可向管理人及/或認可分銷商索取。
管理人於現有類別適用的交易截止時間或董事就交易日認為適當的較後時間(惟須於相關交易日的估值點前)前收到有關該現有類別的轉換表格,將在該交易日處理,而於該時間之後收到的轉換表格,將於該現有類別的下一個交易日處理。未經董事同意,轉換表格不得撤回。
視乎相關子基金的估值點及匯出轉換款項所需的時間而定,投資轉入新類別之日可能遲於將現有類別的投資轉出之日或發出轉換指示之日。
轉換的限制
於任何相關子基金暫停釐定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暫停
」
一節)或當董事決定不再接受認購新類別股份或贖回現有類別股份時,不可轉換股份。
估值及暫停
資產淨值的計算
各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各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及各類別的每股股份資產淨值將根據法團成立文書於各估值日的估值點計算。
子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須根據法團成立文書條文評估該子基金資產的價值,並根據法團成立文書條文扣除該子基金應佔的負債。法團成立文書規定(其中包括):
(a) 上市投資
於證券市場掛牌、上市、買賣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資(包括於證券市場掛牌、上市、買賣或正常交易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但不包括非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或商品)的價值,應由基金經理酌情決定,參考證券市場(基金經理認為屬有關投資的主要證券市場)所計算及公佈的最後成交價或收市價,或(如沒有最後成交價或收市價)參考為該項投資造市的任何人士、商號或機構在估值點或緊接估值點前就此所報的最新價格計算,且基金經理就有關情況認為可提供一個公平的基準,惟:
(i) 若基金經理酌情認為,主要證券市場以外的某證券市場的價格,在所有情況下均能就任何該項投資提供更公平的價值基準,則經諮詢相關子基金的保管人後,基金經理可採用該等價格。
(ii) 若投資在多於一個證券市場掛牌、上市或正常交易,基金經理應採用其諮詢相關子基金的保管人後認為就該項投資提供主要市場的證券市場的價格或(視情況而定)中間報價。
(iii) 若投資只有單一外部定價來源可用,價格應從基金經理經諮詢相關子基金的保管人後認為適當的該來源獨立取得。
(iv) 若任何投資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或正常交易,但基於任何理由未能於任何有關時間獲得該證券市場的價格,則投資的價值應由基金經理經諮詢相關子基金的保管人後可能委任就該項投資造市的商號或機構核證。
(v) 如無證券市場,根據就該項投資造市的任何人士、商號或機構(如果有超過一名市場莊家
,則以基金經理經諮詢相關子基金的保管人後可能決定的特定市場莊家)所報的投資價值作出的所有計算,應參考所報的最近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平均價。
(vi) 應計及計息投資直至進行估值之日(包括該日在內)的應計利息,除非該利息已包含在報價或上市價則作別論。
(b) 非上市投資
並未於證券市場報價、上市或正常買賣的任何投資(非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或商品除外),其價值應為基金經理經諮詢保管人並經董事批准後釐定的公平市場價值。基金經理將考慮證券的購買價格、投資的基本發展、投資的任何財務數據及預測,包括二級市場交易資料
。 在釐定估值時,基金經理可依賴保管人、基金經理委任的任何經紀、顧問、市場莊家或定價服務供應商的意見及提供的資料。
(c) 現金、存款等
現金、存款及類似投資應按其票面價值(連同應計利息)進行估值,除非基金經理諮詢相關子基金的保管人後認為應作出調整以反映其價值,則作別論。
(d) 集體投資計劃
於任何集體投資計劃的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於證券市場掛牌、上市、買賣或正常交易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除外)的價值,應為每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於相關子基金計算資產淨值的同日之資產淨值,或(倘若該集體投資計劃同日並無估值)該集體投資計劃的每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最後公佈資產淨值(如可得)或(如上述資產淨值不可得)每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於或緊接估值點前的最近可得買入價。
若無可得的資產淨值、買入價及賣出價或報價,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價值應不時按基金經理經諮詢相關子基金的保管人後決定的方式釐定。
(e) 其他估值方法
儘管有上文(a)至(d)段,如基金經理考慮到貨幣、適用利率、償還期、可銷售性及其認為相關的其他考慮因素後,認為需要對任何投資的價值作出調整或使用其他估值方法,以便反映投資的公平值,則基金經理經諮詢相關子基金的保管人後,可調整任何投資的價值或允許使用若干其他估值方法。
舉例而言,倘無法獲得投資的市值或基金經理合理地認為不存在可靠的價格或最近可得價格並不反映預期相關子基金於當前出售投資時可收取的價格,則基金經理可按其認為在當前情況下可反映該投資的公平合理價格的價格對投資進行估值。
(f) 兌換為基礎貨幣
非以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的價值(無論是借款或其他負債、投資或現金),應按基金經理經考慮可能相關的任何溢價或折價及匯兌成本後視為適當的當時市場匯率(不論是官方或
其他匯率)兌換為基礎貨幣。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匯率出現重大波動,貨幣兌換可按溢價或折價進行。
(g) 依賴透過電子價格渠道等提供的價格數據及資料 在下文的規限下,當計算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時,可依賴透過電子價格渠道、機械化或電子價格或估值系統所提供的有關任何投資價值或其成本價或出售價的價格數據及其他資料,或由任何估值師、第三方估值代理人、中介機構或基金經理委任或授權提供子基金的投資或資產的估值或定價資料的其他第三方所提供的估值或定價資料,且縱使所使用的價格不是最後成交價或收市價,無需核證、進一步查詢或承擔法律責任。
(h) 委任第三方進行估值
如委聘第三方為子基金的資產進行估值,基金經理應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和勤勉盡責的態度,揀選、委任及持續監察該第三方,以確保該實體擁有與該子基金的估值政策及程序相稱的適當水平的知識、經驗及資源。該第三方的估值活動應由基金經理持續監督及定期審查。
投資者應注意,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投資應按其公平值進行估值,同時,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買賣定價被視為可反映投資的公平值。然而,上述估值基準可能偏離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因而可能導致估值與假若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所得的估值有所不同。基金經理已考慮上述不符合的影響,並預期此問題不會對子基金的業績及資產淨值造成重大影響。如果相關子基金採用的估值基準偏離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基金經理可於年度財務報表中作出必要的調整,以使財務報表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類別的每股股份資產淨值
為釐定某子基金的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歸屬予該類別的資產淨值應除以緊接該股份類別的相關交易日前該類別已發行的股份數量。
倘基金經理認為就任何交易日計算的相關類別的每股股份資產淨值未能準確反映該股份的真正價值,則基金經理可於諮詢保管人後,安排重估任何類別的股份的資產淨值。任何重估將按公平合理的基準進行。
估值及定價職能的轉授
法團成立文書規定,董事應將本公司資產及本公司股份的估值及定價(包括有關調整)的所有職能轉授予基金經理。
價格的調整
在計算發行價時,基金經理可作出調整,包括加上買賣差價以及財政及購買收費(如上文「認購股份—發行價」所述),在計算贖回價時,基金經理可作出調整,包括扣除買賣差價以及財政及銷售收費(如上文「贖回股份—贖回價」所述)。
基金經理只會在其不時決定的特殊情況下為保護股東利益而對發行價及贖回價作出該等調整。基金經理在對發行價或贖回價作出任何調整前將會諮詢保管人,而有關調整只有在保管人並無異議
的情況下方會作出。調整發行價或贖回價的特殊情況可能包括(a)股份的總交易淨額(認購淨額或贖回淨額)已超過基金經理不時設定的預定下限;及/或(b)可能對現有股東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的極端市場條件。在這種情況下,相關類別的發行價或贖回價(視情況而定)可能會進行調整,調整金額(不超過相關類別的每股股份資產淨值的 1%)反映相關子基金可能產生的財政及銷售收費以及相關子基金投資的最後成交價(或最後可用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平均值)與該等投資的最新可得買入價或賣出價之間的估計差額。
為免生疑問,
(a) 在作出任何調整前,發行價及贖回價將參考相關類別的相同每股股份資產淨值釐定;及
(b) 基金經理無意於相同的交易日上調發行價及下調贖回價;及
(c) 發行價或贖回價的任何調整必須按公平合理的基準進行並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暫停
於以下任何期間的整個或任何時段,基金經理經諮詢相關子基金的保管人並顧及股東的最佳利益後,可宣佈暫停釐定任何子基金或任何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及/或暫停發行、轉換及/或贖回股份及/或支付贖回款項:
(a) 本公司或相關子基金的絕大部分投資通常進行買賣所在的任何商品市場或證券市場停市(慣常的週末及假日休市除外)或限制交易或暫停交易,或一般用作確定投資價格或子基金資產淨值或每股股份發行價或贖回價的任何工具發生故障﹔或
(b) 基於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經理認為不能合理地、迅速地或公平地確定為本公司或相關子基金持有或訂約的投資價格;或
(c) 存在導致基金經理認為本公司沒有合理可行方法變現為本公司或相關子基金持有或訂約的絕大部分投資,或不可能在不嚴重損害相關類別股東利益的情況下變現有關投資的情況;或
(d) 就變現或支付本公司或相關子基金的絕大部分投資或發行或贖回相關類別股份將會或可能涉及的資金匯入匯出發生延誤,或基金經理認為不能按正常匯率迅速匯入或匯出資金﹔或
(e) 通常用以確定任何投資的價值或資產淨值或每股股份發行價或贖回價的通訊系統及/或工具發生故障,或基於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經理認為無法合理或公平地確定本公司或相關子基金的任何投資的價值或資產淨值或每股股份發行價或贖回價,或無法迅速或以準確的方式確定;或
(f) 基金經理認為,須按法律或適用法律程序的規定作出有關暫停、推遲或延長,或發行、贖回或轉讓股份將會導致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
(g) 本公司或相關子基金投資於一個或多個集體投資計劃,且任何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變現(代表本公司或該子基金的絕大部分資產)被暫停或限制;或
(h) 基金經理、管理人、保管人或其獲轉授職能者的業務運作基於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遭到嚴重干擾或結束;或
(i) 股東或董事或基金經理已議決或發出通知終止本公司或相關子基金或實行涉及該子基金的合併計劃﹔或
(k) 存在相關子基金的附錄所載其他情況或情形。如宣佈暫停,在該暫停期間:
(a) 如暫停釐定資產淨值,則不得釐定本公司或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或該子基金(或其類別
(如適用))的每股股份資產淨值(雖然可能會計算及公佈估計資產淨值),任何股份發行申請或轉換或贖回股份的要求應同樣暫停處理。倘本公司於暫停期間接獲認購、轉換或變現股份的要求,而有關要求並無撤回,則該要求將視作猶如已及時收到,將於緊隨上述暫停結束後的交易日作出相應處理;
(b) 倘暫停配發或發行、轉換及/或贖回某類別的股份,則不得配發、發行、轉換及/或贖回該類別的股份。為免生疑問,在並無暫停釐定資產淨值的情況下,亦可暫停配發、發
行、轉換或贖回某類別的股份。暫停應於基金經理公佈的時間(惟不遲於緊隨該公佈後的營業日營業結束)生效,直至基金經理宣佈暫停結束為止,惟在(i)導致暫停的條件不再存在;及(ii)概無其他情況導致暫停獲認可
的首個營業日後的日子,暫停無論如何須告終止。
倘基金經理宣佈有關暫停,則本公司須於任何有關宣佈後立即通知證監會有關暫停,並應於緊接任何有關宣佈後及於有關暫停期間內每月至少一次,於基金經理的網站或以任何其他適當方式刊登通知,說明有關暫停事宜。
分派政策
子基金或其某類別採納的分派政策載於該子基金的相關附錄。子基金可發售累積收益的股份類別
(「累積類別」)或從該子基金的可分派收益淨額或資本或收益總額中支付定期分派的股份類別(
「分派類別」)。
累積類別
不擬就累積類別作出分派。因此,累積類別股份應佔的任何收益淨額及已變現資本收益淨額將反映於其各自的資產淨值內。
分派類別
就分派類別而言,董事將按其釐定的金額、日期及頻率宣佈並支付分派。然而,除非相關附錄另有指明,否則概不保證將會作出有關分派,亦不保證會設定分派目標水平。
董事亦將可酌情釐定是否自相關分派類別應佔的資本中支付分派,及支付分派的程度。董事亦可全權酌情決定從收益總額中作出分派,同時在董事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相關分派類別應佔的資本收取相關分派類別應佔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以致可供子基金就相關分派類別支付股息的可供分派收益增加,因而,子基金實際上可自資本中支付股息。
如在相關期間,相關分派類別應佔的可分派收益淨額不足以支付所宣派的分派,董事可酌情釐定自資本中支付股息。從資本中分派股息或實際上從資本中分派股息相當於退回或提取投資者原始投資或該原始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的一部分。任何涉及自子基金的資本中支付股息,或實際上自子基金的資本中支付股息的分派,均可能會導致相關分派類別的每股股份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
最近 12 個月的分派組成(即從(i)可分派收益淨額及(ii)資本中支付的相對金額/百分比)可向本公司索取,亦可在基金經理的網站 www.clsa.com/services/assets-management/上查閱。投資者應注意,上述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或認可。
所宣佈的分派類別的分派(如有)應根據相關分派類別的股東於董事就相應分派釐定的記錄日期所持有的股份數量,按比例分派予該等股東。為免生疑問,只有於該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的股東才有權獲得就相應分派宣佈的分派。
分派將按股東在申請表格中的選擇,以現金支付或用作認購相關子基金的相關類別的額外股份。若股東並無在申請表格中指明分派的方式,則分派將預設用作認購相關子基金的相關類別的額外股份。股東可在向基金經理發出不少於七日的書面通知後,更改其分派選擇。以現金支付的任何分派通常以相關分派類別的類別貨幣直接轉賬或電匯至股東預先指定的銀行賬戶(有關風險及開支由股東承擔)。第三方付款概不允許。
董事可修訂任何子基金的派息政策。倘若證監會或《單位信託守則》規定,董事將就任何該修訂獲取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及/或向相關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費用及開支
董事薪酬
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每位董事均已放棄收取董事袍金(包括董事在開展本公司業務時產生的任何開支)的權利。
本公司可從本公司資產中支付董事在開展本公司業務過程中正當招致的開支,包括差旅及其他開支。
管理費
基金經理有權就子基金(或其任何類別)收取管理費,管理費乃於各估值日的估值點計算及累計
,並以該子基金(或該類別)於各估值日的資產淨值的某百分比,按相關附錄所指明的費率按月後付,惟以相關附錄所指明的最高費用為限。
業績表現費
基金經理可就子基金(或其任何類別)收取業績表現費,該業績表現費會從相關子基金(或相關類別)的資產中支付。如有收取業績表現費,將於相關子基金的附錄內披露進一步詳情,包括應支付業績表現費的現行費率及有關費用的計算基準。
一般規定
除非相關附錄另有指明,否則基金經理亦有權按照相關附錄所指明的費率,就任何股份的發行、贖回或轉換收取及保留初步收費、贖回收費及轉換收費。
基金經理保留放棄或退回其有權收取的任何費用的權利(不論是部分或全部且不論是就特定投資者或整體投資者而言)。基金經理可與其認為適當的任何人士共享收取的任何費用。
管理人及保管人的費用
管理人及保管人有權按附錄所指明的費率,以相關子基金於各估值日的資產淨值的某一百分比收取費用,並且受限於相關附錄所指明的最低月費(如有)。管理人及保管人費用於各估值日的估值點計算及累計,並從相關子基金的資產中按月後付。應付管理人及保管人的費用受限於附錄所指明的最高費率。
管理人及保管人亦有權收取與本公司不時協定的各項交易、估值及處理費用以及其他適用費用
,並就其在履行職責時正當招致的所有實付開支(包括分保管費及開支)獲相關子基金償付。費用增加通知
倘管理費、業績表現費、管理人費用或保管人費用有任何增加,股東應獲發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成立費用
本公司及初始子基金的成立費用為初始子基金的附錄所載的金額,將由初始子基金承擔。成立費用將於攤銷期間內以直線法攤銷。如日後成立後續子基金,董事可決定將本公司的未攤銷成立費用或其一部分重新分配予該等後續子基金。
成立後續子基金所招致的成立費用及款項會由與該等費用及款項有關的子基金承擔,並於攤銷期間內攤銷。
投資者亦應注意,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成立費用應按已產生的金額支銷,攤銷成立子基金的開支並不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然而,基金經理已考慮上述不相符的影響,並認為此舉將不會對子基金的財務報表造成重大影響。如果某子基金採用的會計基準偏離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基金經理可於年度財務報表中作出必要的調整,以使財務報表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一般開支
各子基金將會承擔直接歸屬予子基金的本公司成本(包括下文所載的費用)。倘有關成本並非子基金直接應佔的成本,則董事全權酌情釐定該等成本將如何分配。
該等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及變現本公司投資的成本、借款利率及就該等借款產生的費用、本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保管人、管理人、QFI 保管人、核數師及本公司其他服務供應商的費用及開支、公司秘書費用、估值成本、法律費用、成立本公司及子基金所招致的開支及與首次發行股份或類別股份有關的成本、因編製法團成立文書的任何修訂文件或與本公司服務供應商簽訂的任何協議所招致的成本、獲取及維持任何上市或監管批准的成本、評級機構費用、舉行股東大會及向股東發出通知的成本、本公司、任何子基金或任何類別股份終止或撤回認可所招致的成本、公佈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每股股份資產淨值、某類別股份資產淨值、某類別的每股股份資產淨值、股份的發行價及贖回價所招致的所有成本、因任何本公司服務供應商的退任或被罷免或委任任何新服務供應商所招致的所有費用及開支、編製、印刷及分派所有報表、財務報告的所有成本、編製及印刷任何銷售文件及任何股東通知的開支、董事在諮詢核數師後認為因遵守任何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構的任何法律或規例或指令(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或適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守則或指引或涉及該等相關條文的任何變動或採用所招致的任何其他開支、本公司就董事購買任何責任保險的成本、根據法團成立文書或與本公司服務供應商簽訂的任何協議的彌償條文應付的任何金額以及本公司任何形式及性質的所有其他負債(包括董事不時釐定就稅項及或有負債作出的適當撥備)。
在本公司及該等子基金獲證監會認可期間,將不得向獲認可的子基金收取任何廣告或推廣開支
。
與關連人士的交易、現金回佣及非金錢利益
由或代表本公司進行的所有交易,必須按公平交易原則及以符合相關子基金的股東最佳利益的方式執行。尤其是,本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作為主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僅可在事先獲得保管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所有此等交易將於本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 若與基金經理進行交易的另一方是與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董事、保管人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有關連的經紀或交易商,基金經理必須確保︰
(a) 有關交易按公平交易條款進行;
(b) 其以應有的謹慎態度甄選該等經紀或交易商,確保他們在當時的情況下具備合適的資格;
(c) 有關交易的執行須符合適用的最佳執行準則;
(d) 就某項交易付予任何該等經紀或交易商的費用或佣金,不得超越同等規模及性質的交易按當前市價應付的費用或佣金;
(e) 其監察此等交易,以確保履行本身的責任﹔及
(f) 本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披露該等交易的性質及有關經紀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總額及其他可量化利益。
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及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將不會保留由經紀或交易商提供的現金或其他回佣,作為將本公司的交易交由該等經紀或交易商進行的代價,惟可保留下段所述的物品及服務(非金錢利益)。從任何該等經紀或交易商收取的任何現金佣金或回佣應為相關子基金而收取
。
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及/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保留由或透過經紀或交易商進行交易的權利,而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及/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已與該經紀或交易商作出一項安排,根據該項安排,該經紀或交易商將會不時向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及/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提供或為其取得貨品或服務,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及/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毋須就該等貨品或服務直接支付任何款項,但其會承諾向該經紀或交易商提供業務。除非(i)根據有關安排提供的物品及服務(不論是透過協助基金經理及/或獲轉授投資職能者管理本公司或其他事項)對股東(被視為一個整體及以其身分而言)明顯有利;(ii)交易的執行與最佳執行標準相一致,以及經紀費率不超過慣常機構提供全套服務所收取的經紀費率;
(iii)以聲明的形式在本公司或相關子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內定期作出披露,說明基金經理或獲轉授投資職能者的非金錢利益政策及慣例,包括說明其已收取的物品及服務;及(iv)非金錢利益安排不是與該經紀或交易商進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否則基金經理應不會促成訂立有關安排。該等物品及服務可能包括研究及顧問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評核業績表現)、市場分析、數據及報價服務、與上述物品及服務有關的電腦硬件及軟件、結算及保管人服務及與投資有關的刊物。為免生疑問,該等物品及服務並不包括差旅、住宿、招待、一般行政物品或服務、一般辦公設備或處所、會籍費用、僱員薪酬或直接付款。
稅務
以下的香港稅務概要為概括性質,僅供參考之用,並不擬詳列所有可能與購買、擁有、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的決定相關的稅務考慮因素。本概要並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也不旨在處理適用於所有類別的股東的稅務後果。準股東應就其認購、購買、持有、贖回或處置股份在香港法律和慣例以及在他們各自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慣例下的影響諮詢其專業顧問。以下資料依據的是於本基金章程日期有效的香港法例及慣例。有關稅務的相關法律、規則及慣例可能更改及修訂
(而有關更改可能具追溯效力)。因此,並不保證以下提供的概要於本基金章程日期後仍繼續適
用。此外,稅務法律可能有不同詮釋,並不保證有關稅務機關不會採取與下述的稅務處理相反的立場。
香港稅務
本公司/子基金
由於本公司及子基金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證監會認可作為集體投資計劃,成立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故本公司及子基金的利潤可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股東
(a) 利得稅﹕
股東一般毋須就本公司的分派繳納任何香港利得稅(不管透過預扣稅或其他方式)。倘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而該等交易構成股東在香港從事的貿易、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該等股份並非股東的資本資產,且該等收益或利潤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則須就此所得的任何收益或利潤繳納香港利得稅(現行企業利得稅率為 16.5%,個人或非法團企業的利得稅率為 15%,首 200 萬港元的應課稅利潤按標準稅率的一半(即分別為 8.25% 或 7.5%)納稅,惟須符合若干條件)。股東應就其特定稅務狀況諮詢其專業顧問的意見。
股息或利息在香港均毋須繳納預扣稅。
(b) 印花稅:
股東毋須就股份配發或股份贖回繳付香港印花稅。
除另行獲豁免外,股東出售或購買或轉讓股份應就代價款額或成交單據執行日期的價值兩者中的較高者一般按 0.1%的當前稅率繳納香港印花稅。此外,目前須就任何股份轉讓文據支付 5.00 港元的定額稅款。
其他司法管轄區
有關可能適用於子基金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規定,請參閱「風險因素」一節下「中國內地稅務風險」及/或相關附錄。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
《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該條例」)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生效。該條例就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標準(亦稱為共同匯報標準(「CRS」))提供法律框架。CRS 要求香港財務機構(「財務機構」)(如本公司及子基金)收集有關持有財務機構的財務賬戶的申報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的資料,並將該等資料報告香港稅務局。資料將進一步與該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所屬的司法管轄區交換。一般而言,稅務資料僅會與已根據 AEOI 在稅收徵管互助公約下的雙邊主管當局協定或多邊主管當局協定的基礎上和香港啟動交換關係的司法管轄區進
行交換;然而,本公司、子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可進一步收集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居民的資料。
本公司及各子基金須遵守香港實施的 CRS 的規定,換言之,本公司、各子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將收集有關股東及準投資者的相關稅務資料,並將該等資料提供予香港稅務局。
在香港實施的 AEOI 規則要求本公司及各子基金(其中包括):(i)向香港稅務局註冊本公司為
「申報財務機構」;(ii)對其賬戶(即股東持有的股權)進行盡職審查,以識別任何該等賬戶就 CRS 目的而言是否被視為「須申報賬戶」;及(iii)就須申報賬戶向香港稅務局申報若干資料
。香港稅務局隨後將向已根據 AEOI 與香港啟動交換關係的相關司法管轄區(即「申報稅務管轄區」)的政府機關轉交向其匯報的該等資料。廣義上,CRS 規定香港財務機構須就以下各方作出申報:(i)屬於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個人或實體;及(ii)由屬於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個人控制的若干實體(統稱「須申報人士」)。根據該條例,須申報人士的詳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稅務居所、納稅人識別號碼(「TIN」)、賬戶詳情、賬戶結餘╱價值以及若干收益或出售或贖回款項,均會向香港稅務局匯報,而隨後與相關申報稅務管轄區的政府機關進行交換。投資於本公司及相關子基金及/或繼續投資於本公司及相關子基金,即表示股東確認他們可能須向本公司、相關子基金、基金經理及/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提供額外資料,以使本公司及相關子基金遵循 CRS。股東的資料(及/或有關股東的控權
人(定義見該條例)的資料)可能由香港稅務局與申報稅務管轄區的政府機關交換。
各股東及準投資者應就 CRS 對其目前或擬於本公司及相關子基金的投資的行政管理及實質影響諮詢其本身的專業顧問。
一般資料
財務報告
本公司及各子基金的財政年度終結日為每年的會計日期。
除派發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的印刷本外,本公司將於會計日期後四個月內,通知股東有關獲取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的印刷及電子版(僅提供英文版)的地方,以及於每年中期會計日期後兩個月內,通知股東有關獲取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的印刷及電子版(僅提供英文版)的地方。報告的印刷本發出後,股東可於任何營業日的正常營業時間內,隨時在基金經理辦事處免費索取及查閱。賬目及報告的副本可應投資者要求寄給投資者。 基金經理擬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本公司及子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而中期財務報告將應用與本公司及子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用的相同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然而,應注意,根據「費用及開支—成立費用
」一節攤銷本公司的成立費用時,可能會與該等會計準則有所偏差,但基金經理預期此問題在正常情況下並不屬重大。基金經理為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可對年度財務報告作出必要的調整,並於本公司的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內載列對賬附註。
公佈價格
子基金各類別的每股股份資產淨值將於該子基金的每個交易日刊登於基金經理的網站
www.clsa.com/services/assets-management/。投資者應注意,上述網站未經證監會審核。
董事的罷免及退任
董事可透過向本公司遞交辭職通知或在服務協議(如有)終止時退任。
董事可透過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罷免。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須就於股東大會上罷免董事或委任其他人士替任被罷免的董事的決議案發出特別通知。
倘出現以下情況,董事需予停職:
(a) 根據適用監管規定被禁止擔任董事;
(b)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全體達成任何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c) 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d) 提前至少 28 日發出書面辭職通知辭去董事職務;
(e) 在未經董事允許的情況下,在超過 6 個月期間的董事會議中缺席;
(f) 在本公司與董事訂立的提供服務的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期限或通知期屆滿時,或倘該協議根據其條款被立即終止時;或
(g) 經股東的普通決議案被罷免董事職務。本公司、子基金或類別的終止
法團成立文書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董事可終止本公司、子基金或任何類別股份。
倘發生以下情況,董事可在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全權酌情決定終止任何子基金或類別股份:
(a) 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少於 300 萬美元(或子基金基礎貨幣的等值款項);
(b) 董事認為,繼續運作相關子基金或相關類別(包括但不限於運作在經濟上不再可行的情況
)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
(c) 通過的任何法律令繼續經營相關子基金或相關類別成為非法,或董事合理認為繼續經營相關子基金或相關類別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或
(d) 相關子基金或相關類別的附錄所載其他情況。 倘發生以下情況,董事可在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全權酌情決定終止本公司:
(i) 通過的任何法律令繼續經營本公司成為非法,或董事合理認為繼續經營本公司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或
(ii) 董事認為,繼續經營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經營在經濟上不再可行的情況)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
(iii) 倘基金經理已退任,或已表示有意退任,或被罷免或須被罷免職務,以及董事在其後 30
日內合理認為並無其他合資格公司可委任為繼任者,惟已符合適用監管規定。
除非證監會另行同意,否則倘董事終止本公司、子基金或類別,將須向受影響的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終止通知。
本公司、子基金或類別股份可由股東或相關子基金的股東或相關類別的股東(視情況而定)透過特別決議案,於特別決議案所規定的日期予以終止。倘將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有關特別決議案,應至少提前二十一天向股東發出通知。
本公司或子基金亦可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終止。
本公司、子基金或類別股份(視情況而定)終止後的任何未領款項或其他現金,可在其應付之日起計 12 個月屆滿後支付予法院,但有權從中扣除於作出該付款時的任何開支。
本公司或子基金的清盤
本公司或子基金可根據《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
)條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適用條文清盤。股份持有人參與本公司或子基金清盤中所含財產的權利應與彼等所持股份於本公司或子基金中各自的權益成比例。
法團成立文書
本公司乃根據於 2022 年 11 月 2 日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並自該日起生效的法團成立文書註冊成立
,註冊編號為 OF103。
法團成立文書載有於若干情況下董事、前董事及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獲得彌償及免除彼等責任的條文。法團成立文書中明確給予董事、前董事及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的任何彌償乃附加於及不損害法律允許的任何彌償。然而,董事、前董事及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不得獲豁免根據香港法律所施加或因欺詐或疏忽導致違反信託而對股東承擔的任何責任,亦不應就該等責任獲得股東彌償或由股東負擔彌償。股東及有意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查閱法團成立文書的有關條款,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股本
本公司可不時發行超過一個類別的無面值股份,包括每股 1 美元的管理股及參與股。本公司的繳足資本等於其資產淨值。管理股僅可發行予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關連人士,其發行目的為在本公司不清盤的情況下贖回所有參與股。所有管理股目前由基金經理持有。除非沒有已發行的參與股,否則管理股不具表決權。
會議及表決權
董事具有召開股東大會的一般權力。此外,倘代表有權於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的所有股東的總表決權至少 10%的股東要求召開會議,則董事應召開股東大會。董事須於收到該要求後 21 日內 召開會議,否則,請求召開會議的股東或佔該等股東的總表決權過半數的人士可自行召開有關會議。
倘將於任何會議上提呈特別決議案,則將向股東發出不少於 21 日的通知;倘將於任何會議上提
呈普通決議案,則將向股東發出不少於 14 日的通知。
擬通過普通決議案的會議,如有與有關決議案相關股份(除管理股外)10%的股東(最少兩名)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構成法定人數。擬通過特別決議案的會議,經董事釐定,如有與有關決議案相關股份(除管理股外)25%或以上的股東(最少兩名)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構成法定人數。如果在指定開會時間之後半小時內出席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則有關會議應延後最少 15日重開。如屬續會,則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將構成續會的法定人數。於投票表決時,投票應與所持股份數量成比例(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任何股東就其持有的每一股股份均有一票投票權),或倘為累積股份,則與所持股份的價值成比例。如屬聯名股東,則親自或委任代表作出投票的排名較先者的投票將獲接受。就此而言,優先次序乃以其於股東名冊上的排名次序而定。
類別權利的變更
在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除非經某類別或子基金股東大會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批准,否則某類別股份或子基金的股份附帶的權利不得變更。
轉讓股份
在下文規定的規限下,股份可藉任何普通形式的轉讓文書,亦可藉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轉讓文書進行轉讓,該等文書須由出讓人及受讓人簽立,或由他人代出讓人或受讓人簽立。
董事(或代表其之服務供應商)可能要求或基於任何法例(包括任何反洗錢法例)所需的已妥為蓋章的轉讓文書、任何必要聲明、其他文件應提交管理人登記。在受讓人登記成為有關股份的股東之前,出讓人仍被視為所轉讓股份的持有人。
每份轉讓文書只可處理單一類別的股份。
董事可根據法團成立文書所載原因,包括倘轉讓將導致(i)出讓人或受讓人持有的股份低於最低持有金額,或(ii)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規例或法團成立文書,或產生與本基金章程條文不一致的結果,則可拒絕將受讓人的姓名記入或促使記入股東名冊或確認任何股份轉讓。在此情況下
,出讓人或受讓人可要求得到一份述明拒絕理由的陳述書。有關轉讓文書須歸還予提交有關轉讓文書的出讓人或受讓人,但如董事懷疑建議的轉讓可能具欺詐成份,則不在此限。
反洗錢規例
作為本公司防止洗黑錢責任的一部分,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可要求詳細核實投資者身分及支付申請款項的來源。視乎每項申請的情況而定,如有以下情況,將毋須進行詳細核實工作︰
(a) 申請人使用以其名義在認可財務機構開立的賬戶付款;或
(b) 透過認可中介機構作出的申請。
如上文提述的財務機構或中介機構位於獲認可設有充分反洗錢規例的國家,此等例外情況方可適用。然而,本公司及其代理人保留要求提供核實申請人身分及款項來源所需資料的權利。
倘申請人延遲或未能出示核實身分或申購款項的合法性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資料,本公司可拒絕受理申請及與其有關的申購款項。此外,倘股份申請人延遲或未能出示核實身分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資料,或確保遵守適用法律及規例所必要的任何文件或資料,本公司可延遲支付任何贖回款項。倘本公司懷疑或獲告知:(i)有關付款可能導致任何人士違反或觸犯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或規例,包括任何反洗錢法律或規例;或(ii)就確保本公司、基金經理、保管人、管理人或其他服務供應商遵守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該等法律或規例而言,拒絕支付屬必要或恰當,則本公司可拒絕向股東支付有關款項。
利益衝突
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如有)、管理人、保管人及投資顧問(如有)可不時出任基於或涉及其他基金及客戶(包括具有與任何子基金類似投資目標的其他基金及客戶)的保管人、管理人、登記處、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投資顧問、代表或可能不時需要的其他職位,或彼此之間或與子基金的任何投資者、或其任何股份或證券構成任何子基金一部分的任何公司或機構訂立合約或訂立任何金融、銀行或其他交易,或於任何上述合約或交易中擁有權益。因此,上述任何人士可能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與本公司及子基金產生潛在利益衝突。在該情況下,各上述人士須時刻考慮其對本公司及子基金的責任,盡力確保有關衝突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得到管理和盡量減少,及採取措施確保以公平方式解決有關衝突,並考慮相關子基金的股東的整體利益。
基金經理亦可出任與子基金擁有類似投資目標、投資方針及投資限制的其他基金的投資經理。基金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或管理其他投資基金或賬戶或為其他投資基金或賬戶提供意見,而該等其他投資基金或賬戶所投資的資產亦可能由本公司購買或出售。基金經理已實施合規程序及措施(例如職責劃分,以及不同匯報渠道及「中國牆」),以盡量減少潛在的利益衝突。基金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概無任何義務向本公司提供彼等任何一方所知悉的投資機會
,或就任何該等交易或彼等任何一方從任何該等交易收取的任何利益撥歸本公司賬戶(或與本公司共享或通知本公司有關交易或利益),但將在本公司與其他客戶之間公平分配有關機會。倘基金經理將子基金投資於由基金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股份或單位,則該子基金所投資計劃的基金經理必須豁免其就相關子基金作出的該等投資而有權為本身賬戶收取的任何初步或首次認購費及贖回收費。
基金經理為其本身及其關連人士保留權利,由本身或為其他基金及/或其他客戶與本公司進行聯合投資,惟任何該等聯合投資的條款必須不優於本公司目前進行投資所依據的條款。此外,基金經理及其任何關連人士可能為其本身或為其客戶持有及買賣本公司的股份或本公司所持有的投資
。
在不時適用的限制及規定的規限下,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可能委任的任何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任何彼等各自的關連人士可與本公司(作為主事人)進行交易,惟有關交易必須真誠進行並按磋商後所得的最佳可用條款根據公平原則進行,且須符合相關子基金股東的最佳利益。本公司與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可能委任的任何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作為主事人
)之間的任何交易,僅可在獲得保管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所有該等交易必須於本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在為本公司與有關基金經理的經紀或交易商、基金經理委任的任何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彼等的關連人士進行交易時,以及就所收取的任何非金錢利益而言
,基金經理應確保遵守「費用及開支」一節「與關連人士的交易、現金回佣及非金錢利益」項下的相關規定。
管理人、保管人及彼等的關連人士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應被視為獨家提供,彼等各自應可自由向其他人士提供類似服務,惟不得使提供予本公司的服務受損,並可就上述任何安排保留所有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供其自用及為其本身利益。倘管理人、保管人及彼等的關連人士在向其他人士提供類似服務的過程中或以任何其他身分或以任何方式進行其業務的過程中(根據其與本公司的協議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或按當時有效的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所要求的除外)獲悉任何事實或資料,則管理人、保管人及彼等的關連人士各自不應被視為受到影響且須通知本公司、任何子基金
、任何股東或任何其他有關方或有任何義務向本公司、任何子基金、任何股東或任何其他有關方披露。管理人、保管人及彼等的關連人士均無義務向本公司或任何子基金或本公司或子基金的任何投資者說明由此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利潤或利益(包括上文所述情況)。
倘構成子基金資產一部分的現金存放於該子基金的保管人、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為獲發牌接受存款的機構),則該等現金存款須以符合相關子基金股東的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並顧及當時在業務的通常及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按公平交易原則就類似類型、規模及期限的存款所議定的商業利率。
基金經理及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可為子基金與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彼等的關連人士或彼等各自的客戶(包括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彼等的關連人士管理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賬戶訂立交易(「交叉盤交易」)。客戶間的交叉盤交易僅可在買賣決定符合雙方客戶的最佳利益,並在雙方客戶的投資目標、限制及政策範圍內方可進行,交叉盤交易以當前市值按公平原則進行,進行該等交叉盤交易的原因已於執行前記錄,並已向雙方客戶披露該等交叉盤交易。此外
,子基金與基金經理或其關連人士的賬戶間的任何交叉盤交易,僅可在獲得本公司及相關子基金的保管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惟該等交叉盤交易的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已獲披露。
董事權益
只要董事遵守法團成立文書的規定,則董事毋須因其董事職位而喪失以賣方、買方或其他身分與本公司訂立合約的資格,任何該等合約或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訂立且董事以任何方式於其中擁有權益的任何交易、合約或安排亦毋須迴避,而訂有上述合約或擁有上述權益的任何董事亦毋須因其擔任該職務或因該職務而負有的受託關係,而就任何有關交易、合約或安排所產生的任何利潤向本公司交代。 倘董事在與本公司訂立的交易、合約或安排中,以任何方式擁有直接或間接的權益,而該項交易、合約或安排就本公司的業務而言屬重大及董事的權益屬重大,則董事須(i)就擬進行的交易、合約或安排,於本公司訂立交易、合約或安排之前,或(ii)就本公司已訂立的交易、合約或安排,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於董事會議上或遞交通知向其他董事或本公司申報董事權益的性質及程度。
在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本公司可透過普通決議案,認可因違反法團成立文書利益衝突之條文而未經正式授權的任何董事交易或行為,惟該普通決議案在不計擁有權益的成員(即董事
、董事的任何關連人士以及為董事或董事的關連人士以信託形式持有股份的受託人)的投票的情況下獲得通過。
倘在任何會議上就一名董事是否擁有重大權益或合約、安排或交易或擬進行的合約、安排或交易是否重大,或就任何董事是否有權投票產生任何問題,而有關問題未能通過董事自願同意放棄投票解決,則有關問題將轉交會議主席處理,而主席就任何其他董事所作的決定將為最終及最後定論,除非相關董事並未公允地披露據其所知本人所擁有的權益的性質或程度。
傳真指示
投資者應注意,如其選擇以傳真或其他方式發出申請表格、贖回表格或轉換表格,則須自行承擔未能接獲該等申請表格、贖回表格或轉換表格的風險。投資者應注意,對於因未能接獲以傳真或其他方式發出的任何申請表格、贖回表格或轉換表格或有關表格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因真誠地相信該等指示乃由獲適當授權的人士發出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本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管理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獲轉授職能者概不負責。即使發出該傳真的人士能提供傳送報告披露已發出有關傳真亦不屬例外。因此,投資者應為其本身利益而向本公司
、基金經理或管理人確認其申請是否已收妥。
沒收未領款項或分派
如自分派或其他款項到期須付的日期起計已滿 6 年及某分派對象尚未申領該分派或款項,則該分派對象不再有權獲得該分派或其他款項,而本公司不再欠付該分派或款項。
市場選時
本公司不認可與市場選時有關的做法。董事保留權利拒絕由被懷疑運用該等做法的股東作出的任何認購或轉換股份申請,並採取董事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保障子基金的股東。
市場選時被廣泛視為股東透過利用釐定有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方法的時差及╱或瑕疵或不足之處
,系統地在短時間內認購、贖回或轉換股份的一種套戥方法。
FATCA 或其他適用法律的合規認證
各投資者(i)在本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下,須提供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就本公司或子基金以下目的而合理要求及接受的任何表格、認證或其他資料︰(A)為了在本公司或相關子基金從中收取款項或透過其收取款項的任何司法管轄區中避免繳付預扣稅(包括但不限於根據 FATCA 須繳付的任何預扣稅)或符合資格享有經寬減的預扣或預留稅率及╱或(B)遵照《國內收入法》及根據
《國內收入法》頒佈的美國財政部規例履行盡職調查、申報或其他責任,或履行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與任何稅務或財政機關達成的任何協議有關的任何責任, (ii)將根據其條款或後續修訂或在有關表格、認證或其他資料不再準確時更新或替換有關表格、認證或其他資料,及(iii)將在其他方面遵守美國、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但不限於與 AEOI 有關的任何法律、規則及規定)所施加的任何申報責任,包括未來的立法規定可能施加的有關責任。
向監管及稅務機關披露資料的權力
在香港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本公司、管理人、保管人、基金經理、本公司的其他服務供應商或彼等的任何獲授權人士(如適用法律或規例允許)應有權向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機關
、監管機構或稅務或財政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國稅局及香港稅務局)申報或披露若干有關本公司或任何股東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的槓桿、資產及負債以及證券融資交易(如有)有關的資料、股東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稅務居所、納稅人識別號碼(如有)、社會保障號碼(如有),以及若干有關股東持股、賬戶結餘╱價值及收益或出售或贖回所得款項的資料,以使本公司、管理人、保管人、基金經理或本公司其他服務供應商遵從任何適用法律(包括與
AEOI 有關的任何法律、規則及規定)、規例或與稅務機關達成的任何協議(包括但不限於根據
FATCA 或任何類似或後繼立法規定訂立的任何協議)。
個人資料
根據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條文,本公司、管理人、保管人、基金經理或彼等各自任何獲轉授職能者(各稱為「資料使用者」)僅可收集、持有及使用本公司的個人投資者的個人資料作原本收集資料之相關目的,並應遵守私隱條例所載個人資料保護原則及規定,以及不時監管在香港使用個人資料的所有其他適用規例及規則。因此,各資料使用者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確保所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受到保護,以免在未經授權或意外情況下被查閱、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重大合約
本公司或基金經理已訂立下列屬重大或可能屬重大的合約(並非於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的合約)
:
(a) 本公司與基金經理於 2022 年 11 月 25 日訂立的管理協議(經不時修訂),據此,基金經理獲委任在董事的全面監督下管理本公司及子基金的投資及相關事宜,並擁有轉授的權力
;及
(b) 本公司、基金經理與保管人於 2022 年 12 月 12 日訂立的基金管理與保管服務協議(經不時修訂),據此,保管人獲委任擔任本公司及子基金的保管人。
備查文件
下列文件之副本可於正常辦公時間在基金經理的辦事處免費查閱,而其副本可於支付合理費用後向基金經理索取:
(a) 法團成立文書;
(b) 管理協議;及
(c) 本公司及子基金的最近期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如有)。股東通知
根據本基金章程或法團成立文書規定須向股東發出的通知可按相關股東在申請表格中的選擇以印刷本或基金經理指定的電子方式(例如電子郵件、在網站上發佈並發送電子郵件通知)
(「預設方式」)散佈。
股東可書面聯絡基金經理以更改預設方式,有關更改將於基金經理接獲要求後 7 個營業日內生效。請注意,除申請表格中指明的預設方式外,要求提供文件將不收取任何費用。
已選擇以電子方式接收通知及文件的股東請在有需要時保存或打印相關通知或文件,以備日後參考。
附表一—投資限制
於本附表一中:
「政府及其 指某政府發行的投資或保證清還本金及利息的任何投資,或該政府的公共或地他公共證券 方當局或其他多邊機構發行的任何固定利息投資
」
「合格交易 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所買賣基金
」 (a) 獲證監會按《單位信託守則》第 8.6 或 8.10 節認可;或
(b) 在開放予公眾人士的國際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名義上市不予接納)及進行定期交易,以及(i)其主要目標是要追蹤、模擬或對應某項符合《單位信託守則》第 8.6 節所載適用規定的金融指數或基準;或(ii)其投資目標、政策、相關投資及產品特點大致上與《單位信託守則》第 8.10 節所列者一致或相若
「房地產投 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資信託基金
」
「具規模 指《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第 2(1)條界定的認可機構,或持續地受 財務機構」 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財務機構,且其資產淨值最少為 20 億港元或等值外幣(不
時按《單位信託守則》予以修訂)
1. 適用於各子基金的投資限制
不得為子基金購買或增添會導致以下事項的任何證券持倉,且不得作出會導致以下事項的現金存款:
(a) 子基金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任何單一實體(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除外)或就任何單一實體承擔風險,該子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的總值,超過相關子基金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10%:
(i) 投資於該實體發行的證券;
(ii)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iii) 因與該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承擔淨額。
為免生疑問,本附表一第 1(a)、1(b)及 4.4(c)分段所載關乎對手方的規限及限制將不適用於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結算所擔當中央對手方的交易所進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持倉的估值每日以市價計算,並至少須每日按規定補足保證金
。
本 1(a)分段的要求亦適用於本附表一第 6(e)和(j)分段的情況。
(b) 除本附表一第 1(a)及 4.4(c)分段另有規限下,子基金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同一集團內的實體或就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承擔風險,該子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總值
,超過相關子基金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20%:
(i) 投資於該等實體發行的證券;
(ii)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等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iii) 因與該等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承擔淨額。
就本附表一第 1(b)及 1(c)分段而言,「同一集團內的實體」指為按照國際認可會計準則編製的綜合財務報表而被納入同一集團內的實體。
本 1(b)分段的要求亦適用於本附表一第 6(e)和(j)分段的情況。
(c) 子基金將現金存放在同一實體或同一集團內的實體,該等現金存款的價值超過相關子基金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20%,但在下列情況下可超過 20%的上限:
(i) 在子基金推出之前以及其後一段合理期間內直至首次認購款額全數獲投資為止所持有的現金;或
(ii) 在子基金合併或終止前將投資項目變現所得的現金,在此情況下將現金存款存放在多個財務機構將不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認購所收取且有待投資的現金款額及持有作結算贖回及其他付款責任的現金,在此情況下將現金存款存放在多個財務機構會造成沉重負擔,及該現金存款的安排不會影響投資者的利益。
就本 1(c)分段而言,「現金存款」一般是指可按該子基金要求隨時償還或子基金有權提取,且與提供財產或服務無關的存款。
(d) 子基金持有的任何普通股(以及當與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該等普通股合計時)超過任何單一實體發行的任何普通股的 10%。
(e) 子基金對並非在證券市場上市、掛牌或交易的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投資的價值超過該子基金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15%。
(f) 儘管有本附表一第 1(a)、(b)及(d)分段的規定,子基金持有同批發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的總值超過該子基金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30%(在本分段的規限下,該子基
金可能將其全部資產投資於最少六批不同發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為免生疑問,如果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以不同條款發行(不論是在還款日期、利率、擔保 人身分或其他方面),即使是由同一人發行,亦會被視為不同批次發行。
(g) (i)子基金投資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即「相關計劃」)如並非合資格計劃(「合資格計劃」名單由證監會不時指明)及未獲證監會認可,該子基金所投資的單位或股份的價值,合共超過其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10%;及
(ii)子基金投資屬於合資格計劃(「合資格計劃」名單由證監會不時指明)或獲證監會認可的計劃,其每項相關計劃的單位或股份的價值超過子基金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30%,除非相關計劃經證監會認可,而該相關計劃的名稱及主要投資詳情已在該子基金的銷售文件中披露,
前提是:
(A) 不得投資於以主要投資於《單位信託守則》第 7 章所禁止的投資項目作為其投資目標的任何相關計劃;
(B) 若相關計劃是以主要投資於《單位信託守則》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資項目作為其目標,則該等投資項目不可違反相關限制。為免生疑問,子基金可投資於根據
《單位信託守則》第 8 章獲證監會認可的相關計劃(《單位信託守則》第 8.7節的對沖基金除外)、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不超過其資產淨值總額 100%的合資格計劃,及符合本附表一第 1(g)(i)和(ii)分段的合格交易所買賣基金;
(C) 相關計劃的目標可能並非主要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D) 如果相關計劃由基金經理或其關連人士管理,則就相關計劃而收取的所有首次認購費及贖回收費須予以豁免;及
(E) 基金經理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經理的任何人士不可對相關計劃或其管理公司所收取的任何費用或收費收取回佣,或就對任何相關計劃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為免生疑問:
(aa) 除非《單位信託守則》另有規定,否則本附表一第 1(a)、(b)、(d)和(e)分段的分佈要求不適用於子基金在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
(bb) 除非子基金附錄另有披露,否則就本附表一第 1(a)、(b)及(d)分段的規定而言並在其規限下,子基金在合格交易所買賣基金中的投資可被當作及視為上市證券。儘管有上述規定,子基金在合格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投資須受本附表一第 1(e)分段的規定規限,而子基金於合格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投資限額應予貫徹地採用;
(cc) 如果投資於上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須遵守本附表一第 1(a)、(b)和(d)分段的規定,如果投資於屬於公司或集體投資計劃形式的非上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則分別適用本附表一第 1(e)和(g)(i)分段的規定;及
(dd) 倘子基金投資於以指數為基礎的金融衍生工具,就本附表一第 1(a)、(b)、(c)及(f)分段所列明的投資規限或限制而言,無須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合併計算,前提是有關指數已符合《單位信託守則》第 8.6(e)節的規定。
2. 適用於各子基金的投資禁令
除非《單位信託守則》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公司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a) 投資於實物商品,除非證監會經考慮有關實物商品的流動性及是否設有充分及適當的額外保障措施(如必要)後按個別情況作出批准;
(b) 投資於任何類別的房地產(包括樓宇)或房地產權益(包括任何期權或權利,但不包括房地產公司的股份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權益);
(c) 進行賣空,除非(i)相關子基金交付證券的責任不超過其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10% ; (ii)待賣空的證券在允許進行賣空活動的證券市場上有活躍的交易;及(iii)賣空乃根據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進行;
(d) 進行任何無貨或無擔保證券賣空;
(e) 除本附表一第 1(e)分段另有規定外,放貸、承擔債務、進行擔保、背書票據,或直接地或或然地為任何人士的任何責任或債項或因與任何人士的任何責任或債項有關連而承擔責任。為免生疑問,符合本附表一第 5.1 至 5.4 分段所列規定的逆回購交易,不受本第 2(e)分段所列限制的規限;
(f) 購買任何使相關子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資產或從事任何使其承擔無限責任的交易
。
為免生疑問,子基金股東的責任只限於其在該子基金的投資額;
(g) 投資於一間公司或機構任何類別的任何證券,如果基金經理的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單獨擁有該類別的證券,而其票面值超過該類別全部已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的 0.5%,或如果彼等共同擁有該類別的證券,而其票面值超過該類別全部已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的 5%;及
(h) 投資於將催繳任何未繳款項的任何證券,除非催繳款項可由子基金的投資組合用現金或近似現金全數清繳,在此情況下,該現金或近似現金的數額並未遵照本附表一第 4.5 及 4.6 分段而作分開存放,用以支付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產生的未
來或或有承諾。
3. 聯接基金
屬聯接基金的子基金可根據以下條文將其資產淨值總額的 90%或以上投資於單一集體投資計劃(「相關計劃」):
(a) 該相關計劃(「主基金」)必須已獲得證監會認可;
(b) 如果聯接基金所投資的主基金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管理,則由股東或該聯接基金承擔並須支付予本公司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的首次認購費、贖回收費、管理費或任何其他成本及收費的整體總額不得因此而提高;
(c) 儘管本附表一第 1(g)分段(C)項條文另有規定,主基金可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但須遵從本附表一第 1(g)(i)及(ii)分段及第 1(g)分段(A)、(B)及(C)項條文所列明的投資限制。
4.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4.1 子基金可為對沖目的購入金融衍生工具。就本 4.1 分段而言,如果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標準,則一般被視作為對沖目的購入:
(a) 其目的並不是要賺取任何投資回報;
(b) 其目的純粹是為了限制、抵銷或消除被對沖的投資可能產生的虧損或風險;
(c) 該等工具與被對沖的投資雖然未必參照相同相關資產,但應參照同一資產類別,並在風險及回報方面有高度密切的關係,且涉及相反的持倉;及
(d) 在正常市況下,其與被對沖投資的價格變動呈高度的負向關係。
基金經理應在其認為必要時,在適當考慮費用、開支及成本後調整或重新配置對沖安排,以便相關子基金能夠在受壓或極端市況下仍能達致其對沖目標。
4.2 子基金亦可為非對沖目的(「投資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該子基金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承擔淨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不得超逾其最近可得資產淨值的 50%,惟在《單位信託守則》、證監會不時發佈的手冊、準則及/或指引准許或證監會不時准許的情況下,可超逾該限額。為免生疑問,根據本附表一第 4.1 分段為對沖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會因該對沖安排產生任何剩餘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將不會計入本
4.2 分段所述的 50%限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應根據《單位信託守則》及證監會發佈的規定和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
4.3 除本附表一第 4.2 和 4.4 分段另有規定外,子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但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風險承擔,連同子基金的其他投資,合共不可超過本附表一第 1(a)、 (b)
、(c)、(f)、(g)(i)及(ii)分段,第 1(g)分段(A)至(C)項及(cc)項及第 2(b)分段所列明適用於該等相關資產及投資的相應投資規限或限制。
4.4 子基金應投資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或在場外市場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的條文:
(a) 相關資產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據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投資的公司股份、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存放於具規模財務機構的存款、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高流動性實物商品(包括金、銀、鉑及原油)、金融指數、利率、匯率、貨幣或獲證監會接納的其他資產類別;
(b) 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或其保證人是具規模財務機構或證監會接受的其他實體;
(c) 除本附表一第 1(a)及(b)分段另有規定,子基金與單一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承擔淨額不可超過其最近可得資產淨值的 10%,惟子基金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對手方的風險承擔可透過子基金所收取的抵押品(如適用)而獲得調低,並應參照抵押品的價值及與該對手方訂立的場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價計算差額後所得的正價值(如適用)來計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須每日以市價計算,並須由獨立於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的管理人、基金經理或保管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視情況而定)透過設立估值委員會或委聘第三方服務等措施或基金經理經與保管人協商後可能不時設立的其他措施等,定期進行可靠及可予核實的估值。子基金可自行隨時按公平值將金融衍生工具沽售、變現或以抵銷交易進行平倉。此外,管理人應充分配
備必要資源,以獨立地按市價估值,並定期核實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結果。
4.5 子基金無論何時都應能夠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論是為對沖或投資目的)下產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責任。基金經理應在其風險管理過程中進行監察,確保有關子基金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續地獲充分的資產覆蓋。就本 4.5 分段而言,用作覆蓋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產生的付款及交付責任的資產,應不受任何留置權及產權負擔規限、不包括任何現金或近似現金以用作應催繳通知繳付任何證券的未繳款項,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4.6 除本附表一第 4.5 分段另有規定外,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產生未來承諾或或有承諾,便應按以下方式為該交易作出資產覆蓋: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會或可由子基金酌情決定以現金交收,子基金無論何時都應持有可在短時間內變現的充足資產,以供履行付款責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會或可由對手方酌情決定以實物交付相關資產,子基金無論何時都應持有數量充足的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基金經理如認為相關資產具有流動性並可予買賣,則子基金可持有數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資產以作資產覆蓋之用,但該等替代資產須可隨時輕易地轉換為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且子基
金應採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適當情況下施加扣減,以確保所持有的該等替代資產足以供其履行未來責任。
4.7 本附表一第 4.1 至 4.6 分段的規定應適用於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章程而言,
「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內置於另一證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5. 證券融資交易
5.1 子基金可從事證券融資交易,前提是此舉符合該子基金股東的最佳利益,且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以及證券融資交易的對手方應為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財務機構。
5.2 子基金應就其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取得至少 100%抵押,以確保不會因該等交易產生無抵押對手方風險承擔。
5.3 所有因證券融資交易而產生的收入在扣除直接及間接開支(作為就證券融資交易所提供的服務支付的合理及正常補償)後,應撥回子基金。
5.4 子基金應只在證券融資交易的條款賦予其權力可隨時收回證券融資交易所涉及證券或全部現金(視情況而定)或終止證券融資交易時,才會訂立證券融資交易。
6. 抵押品
為限制本附表一第 4.4(c)及 5.2 分段所述就各對手方的風險承擔,子基金可向有關對手方收取抵押品,但抵押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流動性—抵押品具備充足的流動性及可予買賣,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穩健價格迅速售出。抵押品一般應在具備深度、流動性高並享有定價透明度的巿場上買賣;
(b) 估值—應採用獨立的定價來源每日以市價計算抵押品的價值;
(c) 信貸質素—抵押品必須具備高信貸質素,並且當抵押品或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發行人的信貸質素惡化至某個程度以致會損害到抵押品的成效時,該抵押品應即時予以替換;
(d) 扣減—應對抵押品施加審慎的扣減政策;
(e) 多元化—抵押品適當多元化,避免將風險承擔集中於任何單一實體及╱或同一集團內的實體。在遵從本附表一第 1(a)、1(b)、1(c)、1(f)、1(g)(i)及(ii)分段、第 1(g) 分段(A)至(C)項以及第 2(b)分段列明的投資規限和限制時,應計及子基金就抵押品的發行人的風險承擔;
(f) 關連性—抵押品的價值不應與金融衍生工具的對手方或發行人或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方的信用可靠性有任何重大關連,以致損害抵押品的成效。因此,由金融衍生工具對手方或發行人,或由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方或其任何相關實體發行的證券,都不應用作抵押品;
(g) 管理運作及法律風險-基金經理具備適當的系統、運作能力及專業法律知識,以便妥善管理抵押品;
(h) 獨立保管-抵押品必須由保管人或妥為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持有
;
(i) 強制執行-保管人無須對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或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方進一步追索,即可隨時取用或執行抵押品;
(j) 抵押品再投資-為相關子基金對所收取的抵押品進行再投資須受以下要求規限:
(i)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僅可被再投資於短期存款、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及根據《單位信託守則》第 8.2 節獲認可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並須受《單位信託守則》第 7 章所列明適用於有關投資或風險承擔的相應投資局限或限制的規限。就此而言,貨幣市場工具指通常在貨幣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包括政府票據、存款證、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在評估貨幣市場工具是否屬優質時,
最低限度必須考慮有關貨幣市場工具的信貸質素及流動性狀況;
(ii) 所收取的非現金抵押品不可出售、再作投資或質押;
(iii) 來自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的資產投資組合須符合本附表一第 7(b)和 7(j)分段所載的規定;
(iv)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不得進一步用作進行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v) 當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再被投資於其他投資項目時,有關投資項目不得涉及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k) 抵押品不應受到居先的產權負擔所規限;及
(l) 抵押品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包括(i)分派金額主要來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資工具的結構性產品;(ii)由特別目的投資機構、特別投資公司或類似實體發行的證券
;(iii)證券化產品;或(iv)非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相關子基金的抵押品政策(如適用
)的進一步詳情於相關附錄披露。
7. 貨幣市場基金
當基金經理就屬於根據《單位信託守則》第 8.2 節獲證監會認可的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的子基金行使其投資權力時,須確保本附表一第 1、2、4、5、6、9、
10.1 及 10.2 段所載的核心規定(連同以下修訂、豁免或額外規定)將會適用:
(a) 除下文所載的條文另有規定外,貨幣市場基金僅可投資於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即通常在貨幣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包括政府票據、存款證、商業票據、短期票據、銀行承兌匯票、資產抵押證券(如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及根據《單位信託守則》第 8.2 章獲證監會認可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
(b) 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償還期不可超逾 60 天,及其加權平均期限不可超逾 120 天。貨幣市場基金亦不可購入剩餘償還期超逾 397 天的工具(或如果購
入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則其餘下償還期不可超逾兩年)。就本段而言;
(i) 「加權平均償還期」是貨幣市場基金所有相關證券距離償還的平均時長(經加權處理以反映每項工具的相對持有量)的計量方法,並用以計量貨幣市場基金對貨幣市場利率改變的敏感度;及
(ii) 「加權平均期限」是貨幣市場基金所持有的每隻證券的加權平均剩餘期限,並用以計量信貸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但為了計算加權平均期限,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允許因重設浮動票據或浮息票據的利率而縮短證券的償還期,惟倘為了計算加權平均償還期則獲准這樣做;
(c) 儘管本附表一第 1(a)及 1(c)分段另有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持有由單一實體所發行的工具連同在同一發行人存放的任何存款的總值,不可超逾該貨幣市場基金的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10%,但以下情況除外:-
(i) 如果實體是具規模財務機構,則貨幣市場基金持有由單一實體所發行的工具及存款的價值限額可提高至該貨幣市場基金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25%,惟該持倉總值不得超逾該實體的股本及非可分派資本儲備的 10%;或
(ii) 貨幣市場基金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最多 30%可投資於同批發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或
(iii) 因貨幣市場基金規模所限而無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資的任何少於 1,000,000 美元的存款或按有關貨幣市場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的等值存款;
(d) 儘管本附表一第 1(b)及 1(c)分段另有規定,貨幣市場基金透過工具及存款投資於同一集團內實體的總值,不可超逾其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20%,惟:
(i) 前述的限額不適用於因規模所限而無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資的任何少於
1,000,000 美元的現金存款或按該貨幣市場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的等值現金存款
;
(ii) 如果實體是具規模財務機構,而有關總額不超逾該實體的股本及非可分派資本儲備的 10%,則有關限額可提高至 25%﹔
(e) 貨幣市場基金所持有根據《單位信託守則》第 8.2 章獲認可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的總值,不可超逾其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10%;
(f) 貨幣市場基金以資產抵押證券方式持有的投資的價值,不可超逾其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15%;
(g) 除本附表一第 5 及 6 段另有規定外,貨幣市場基金可進行售後回購交易以及逆回購交易,但須遵從以下額外規定:
(i) 貨幣市場基金在售後回購交易下所收取的現金款額合共不可超逾其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10%;
(ii) 向逆回購協議的同一對手方提供的現金總額不可超逾貨幣市場基金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15%;
(iii) 只可收取現金或優質貨幣市場工具作為抵押品。就逆回購交易而言,抵押品亦可包括在信貸質素方面取得良好評估的政府證券;及
(iv) 持有的抵押品連同貨幣市場基金的其他投資,不得違反本附表一本第 7 段的其他條文所載的投資限制及規定;
(h) 貨幣市場基金只可為對沖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i) 貨幣市場基金的貨幣風險應獲適當管理,而且應適當地對沖貨幣市場基金內並非以其基礎貨幣計值的投資所產生的任何重大貨幣風險;
(j) 貨幣市場基金的最新可得資產淨值必須有至少 7.5%屬每日流動資產,及至少 15%
屬每週流動資產。就本段而言:
(i) 每日流動資產指(i)現金;(ii)可在一個營業日內轉換為現金的工具或證券(不論是因為到期還是透過行使要求即付的條款);及(iii)可在出售投資組合的證券後一個營業日內無條件收取的應付款額;及
(ii) 每週流動資產指(i)現金;(ii)可在五個營業日內轉換為現金的工具或證券(不論是因為到期還是透過行使要求即付的條款);及(iii)可在出售投資組合的證券後五個營業日內無條件收取的應付款額。
此外,預計基金經理在監察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時將定期進行壓力測試。
8. 指數基金
8.1 如子基金的主要目標為追蹤、模擬或對應某項金融指數或基準(「相關指數」),從而提供或取得與相關指數的表現密切相符或相應的投資結果或回報(「指數基金」),則基金經理就子基金行使其投資權力時,須確保本附表一第 1、2、4、5、6、9.1、10.1
及 10.3 段的核心規定(連同下文第 8.2 至 8.4 分段所載的修訂或豁免)將會適用。
8.2 儘管本附表一第 1(a)分段另有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指數基金可能將其最新可得資產淨值的 10%以上投資於由單一實體發行的成份證券:
(a) 該等成份證券只限於佔相關指數的比重超過 10%的成份證券;及
(b) 指數基金持有該等成份證券的數量不會超逾該等成份證券在相關指數中各自佔有的比重,但如因為相關指數的組成出現變化才導致超逾有關比重,及這個超逾有關比重的情況只屬過渡性及暫時性的,則不在此限。
8.3 在下列情況下,本附表一第 8.2(a)及(b)分段的投資限制將不適用:
(a) 指數基金採用的代表性抽樣策略,並不涉及按照成份證券在該相關指數內的確實比重而全面模擬;
(b) 有關策略在指數基金的相關附錄內予以清楚披露;
(c) 指數基金持有的成份證券的比重高於有關證券在相關指數內的比重,是由於落實代表性抽樣策略所致;
(d) 指數基金的持股比重超逾在相關指數內的比重的程度,受限於指數基金在諮詢證監會後合理地釐定的上限。指數基金在釐定該上限時,必須考慮到相關成份證券的特性、其在相關指數所佔的比重及相關指數的投資目標,以及任何其他合適的因素;
(e) 指數基金依據第 8.3(d)分段訂立的上限,必須在指數基金的相關附錄內予以披露;及
(f) 指數基金必須在其中期及年度財務報告內披露,是否已全面遵守指數基金依據本附表一第 8.3(d)分段自行施加的上限。
8.4 如獲證監會批准,本附表一第 1(b)及(c)分段的投資限制可予修訂,而且指數基金可以超出本附表一第 1(f)分段所述的 30%限額,及儘管本附表一第 1(f)分段另有規定,指數基金仍然可以將其所有資產,投資於不同發行類別的任何數目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
9. 借款及槓桿
各子基金的預期最高槓桿水平如下:現金借款
9.1 若借款會導致當時為相關子基金作出的所有借款的本金額超出相當於相關子基金最近可得資產淨值 10%的款項,則不得就子基金進行借款,惟對銷貸款不當作借款論。為免生疑問
,符合本附表一第 5.1 至 5.4 分段所列規定的證券借貸交易和售後回購交易,不屬於就本
9.1 分段而言的借款,不受本 9.1 分段所列限制的規限。
9.2 儘管本附表一第 9.1 分段另有規定,貨幣市場基金僅可臨時借入款項,以應付贖回請求或支付營運費用。
因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槓桿
9.3 子基金亦可藉由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槓桿化,其透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預期最高槓桿水平(即預期最大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載於相關附錄。
9.4 在計算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時,為投資目的而取得的衍生工具(將提高相關子基金投資組合的槓桿)轉換成相關資產的對應持倉。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按照證監會的要求及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
9.5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當市場及╱或投資價格出現突然變動時,實際槓桿水平可能高於此預期水平。
10. 子基金的名稱
10.1 如果子基金的名稱顯示某個特定目標、投資策略、地區或市場,則子基金在一般市況下最少須將其資產淨值的 70%,投資於可反映該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標、投資策略、地區或市場的證券及其他投資項目。
10.2 貨幣市場基金的名稱不可使人覺得貨幣市場基金相當於現金存款安排。
10.3 指數基金的名稱必須反映指數基金的性質。
附表二—證券融資交易政策概要
本附表二載列的證券融資交易政策概要僅適用於可從事證券融資交易的子基金。目前,概無子基金進行證券借貸交易,因此,本附表僅涵蓋本公司所採用的售後回購交易及逆回購交易的政策。
證券融資交易僅可按照一般市場慣例執行,惟從事有關交易必須符合相關子基金的股東的最佳利益,且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
證券融資交易
根據售後回購交易,子基金將其證券出售予逆回購交易的對手方,並同意在特定未來日期按約定價格加融資成本回購該等證券。倘若子基金訂立售後回購交易並據此出售證券予對手方,其將因從事此交易而產生融資成本,並將支付予相關對手方。
根據逆回購交易,子基金從售後回購交易的對手方購買證券,並同意在特定未來日期按約定價格向對手方賣回相關證券。
子基金必須有權隨時終止證券融資交易及要求退還所有借出證券或全數現金(視情況而定)。
收入及開支
所有因證券融資交易而產生的收入在扣除直接及間接開支(作為就證券融資交易所提供的服務支付的合理及正常補償)後,應撥回相關子基金。該等直接及間接開支應包括應付予相關子基金不時委聘的證券借貸代理的費用及開支。相關子基金委聘的任何證券借貸代理的該等費用及開支將按一般商業費率計算,並將由與委聘該相關方相關的子基金承擔。
有關該等交易產生的收入的資料應在相關子基金的年度及中期財務報告中披露,連同已獲支付有關該等交易的直接及間接營運成本及費用的實體一併披露。該等實體可包括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任何其他彼等關連人士。
合資格對手方
更多詳情請參閱附表三。
抵押品
子基金必須就其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取得至少 100%抵押,以確保不會因該等交易產生無抵押對手方風險承擔。
更多詳情請參閱附表三。
證券融資交易的最高及預期水平
可供進行證券融資交易的子基金資產的最高及預期水平載於相關子基金的附錄。
可能面臨證券融資交易的資產類型
可能面臨證券融資交易的資產類型包括股本證券、固定收益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貨幣市場工具及現金。使用該等資產須受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之規限。
關連人士安排
如與保管人、基金經理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訂立任何證券融資交易,則該交易須按公平交易原則及可取得的最佳條款進行,且有關實體有權將其就該安排收取的任何商業性的費用或佣金留作自用及歸其所有(任何此類費用將在相關子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的關連人士交易一節中披露)。
保管安排 收到的資產
子基金在所有權轉讓安排下收到的資產(包括任何抵押品)應由保管人或往來人士(可能包括被任命負責託管及/或保管構成本公司資產一部分的任何資產的代名人、獲轉授職能者、代理人及副保管人)持有。
提供的資產
在所有權轉讓安排下向對手方提供的資產(包括任何抵押品)應不再歸子基金所有。並非在所有權轉讓安排下向對手方提供的資產(包括任何抵押品)應由保管人或往來人士持有。當對手方行使重用權時,該等資產將不再由保管人或往來人士保管,而該對手方可全權酌情使用該等資產。
附表三—抵押品估值及管理政策
基金經理就子基金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及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收取的抵押品採用抵押品管理政策。
子基金或會自證券融資交易或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收取抵押品,以減低對手方風險承擔
,
惟須受附表一項下適用於抵押品的投資限制及規定所規限。
抵押品性質及質素
子基金可自對手方收取現金及非現金抵押品。現金抵押品可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貨幣市場工具。非現金抵押品可包括投資級別政府或企業債券。
選擇對手方的準則
基金經理設有對手方選擇政策及控制措施,以管理證券融資交易及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信貸風險,當中的考慮因素包括特定法人實體的基本信用可靠性(如所有權結構、財務實力)及商業信譽,連同擬進行交易活動的性質及結構、對手方外部信貸評級、適用於相關對手方的監管、對手方來源地及對手方的法律地位等。
證券融資交易的對手方必須是受到持續審慎規管及監督的財務機構。
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將為具法人地位的實體,通常位於屬經合組織的司法管轄區(惟亦可位於該等司法管轄區以外),並受到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管。
證券融資交易及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最低必須具有 Baa1/ BBB+ 的信貸評級,或具有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例如標準普爾、穆迪或惠譽)給予的同等評級。或者,如果基金經理因對 手方未能獲得並最低維持由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例如標準普爾、穆迪或惠譽)給予的
Baa1/ BBB+或同等評級而蒙受的損失獲彌償或保證,則可以接受無評級的對手方。
抵押品估值
收到的抵押品每天由獨立定價來源(例如彭博通用價格、彭博估值服務等)按市價進行估值。
抵押品的可強制執行性
基金經理╱子基金可隨時悉數執行抵押品(如適用,須被抵銷或對銷),無須另行向對手方追索
。
扣減政策
已設有成文扣減政策,當中就子基金為減低對手方的風險承擔所收取的每類資產詳列政策。扣減是因應抵押品資產估值或流動性狀況隨時間流逝轉差而折損其價值。適用於已提供抵押品的扣減政策將與每名對手方分別商討,並視乎相關子基金所收取的資產類別而定。扣減應在經適當考慮受壓期間及市場波動後,按照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所涉及的市場風險來釐定,藉以涵蓋為了將交易平倉而進行變賣時抵押品價值可能出現的最高預期跌幅。扣減政策計及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價格波動及抵押品的其他具體特徵,其中包括資產類型、發行人的信用可靠性、剩餘期限、價格敏感度、授予選擇權、預計在受壓期間的流動性、外匯影響、以及被接納為抵押品的證券與交易所涉及證券的關連性等。
每個資產類別所適用扣減安排的進一步詳情可向基金經理索取。
抵押品的多元化及關連性
抵押品必須充分多元化。按附表一所列單一實體及╱或同一集團內的實體風險承擔的相關限制,監察子基金的抵押品發行人的風險承擔。 所收取的抵押品必須由獨立於相關對手方的實體發行
。
現金抵押品再投資政策
子基金不得出售、質押或再投資所收取的任何非現金抵押品。
除附表一有關抵押品的適用限制外,子基金所收取現金抵押品可再投資於短期存款、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及根據《單位信託守則》第 8.2 節獲認可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
最多可能將子基金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 100%用於再投資。
抵押品的保管
按所有權轉讓基準(無論與證券融資交易或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子基金自對手方收取的任何非現金資產,則應由保管人或往來人士持有。倘並無所有權轉讓,則上述規定不適用,在此情況下,抵押品將由與抵押品提供者無關連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
各子基金所持抵押品的詳情將按《單位信託守則》附錄 E 規定於中期及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
按所有權轉讓基準,子基金提供的資產不再屬於子基金。對手方可全權酌情使用該等資產。不連同所有權轉讓予對手方的資產須由保管人或往來人士持有。
附錄一—中信里昂美元貨幣基金
本附錄(構成基金章程的一部分,並應與基金章程其餘部分一併閱讀)乃有關本公司的子基金中信里昂美元貨幣基金2(「子基金」)。
投資者應注意,購買子基金的股份不等同於將資金存放在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子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並非恆定不變,且並不保證償還投資本金。基金經理並無責任按銷售價值贖回股份。子基金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督。
主要條款
| 釋義 義。 「攤銷期間」 | 義另有所指,否則本附錄所用的詞彙應具有基金章程所規定的相同涵 | 
自子基金推出之日起計首 5 個會計期間或基金經理經諮詢核數師後所釐定的其他期間
| 「基礎貨幣」 | 美元 | 
| 「類別」 | A 類、B 類 I 類、及 M 類 | 
2 「中信里昂」為中信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眾多間接附屬公司在中國內地以外使用的商業名稱。
| 「類別貨幣」 | A 類美元、B 類美元、I 類美元、M 類美元:美元 A 類港元、B 類港元、I 類港元、M 類港元:港元 A 類人民幣、B 類人民幣、I 類人民幣、M 類人民幣:人民幣 | 
| 「交易日」 | 每個營業日 | 
| 「交易截止時間」 | 收到子基金或某類別股份的認購或贖回或轉換請求申請的時間必須不遲於相關交易日上午 11 時正(香港時間),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子基金股份或相關類別股份可不時進行銷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轄區釐定的其他時間或其他營業日或日子 | 
| 「付款期」 | 不遲於作出認購及發行相關股份的相關交易日中午 12 時正(香港時間) | 
| 「子基金」 | 中信里昂美元貨幣基金 | 
| 「估值日」 | 計算子基金資產淨值及/或子基金的股份或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的各營業日,以及就任何股份類別的各交易日而言,則指該交易日或董事就一般情況或就特定股份類別可能不時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 子 | 
| 投資考慮因素 投資目標 | 子基金的目標是投資於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投資項目。子基金尋求實現與通行貨幣市場利率相若的美元回報,並主要考慮資本保值及流動性。概不保證子基金將可達致其投資目標。 | 
| 投資政策 | 子基金將僅可投資於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子基金至少 70%的資產淨值將投資於由政府、準政府、國際組織及財務機構發行的固定及浮動利率存款以及貨幣市場投資項目。子基金的資產配置將隨基金經理對市場狀況及國際投資趨勢與環境的看法而改變。基金經理將評估貨幣市場工具的收益率,並將考慮貨幣風險、信貸 /對手方風險、流動性、成本、執行時間以及個別證券及發行人在市場中的相對吸引力等因素。基金經理可將任何以非美元計值及結算的投資與美元對沖,以管理任何重大貨幣風險,使子基金的美元 持倉將至少為其資產淨值的 70%。 | 
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