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HWA, Seismic Retrofitting Manual for Highway Structures: Part 1 - Bridges, & Part 2 - Retaining Structures, Slopes, Tunnels, Culverts, and Roadways (十七)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之公路及街道幾何設計標準規範。 AASHTO, A Policy on Geometric Design of Highways and Streets (十八)...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國道高速公路橋梁耐震補強第2期工程
(第1優先路段)
規劃設計
參、技術服務契約(草案)
甲方:中華民國代表授權機關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乙方:
案號:
中華民國100年 月 日
國道高速公路橋梁耐震補強第2期工程
(第1優先路段)規劃設計
技術服務契約(草案)
立契約書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國道高速公路橋梁耐震補強第2期工程(第1優先路段)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案,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本技術服務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內容如下:
第一章 基本條款
第一條 案件名稱:國道高速公路橋梁耐震補強第2期工程(第1優先路段)規劃設計技術服務
第二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除本契約約定條款外,下列文件之規定及附件均視為本契約之內容:
(一) 招標文件,包括:
1. 招標公告、投標須知。
2. 技術服務招標書。
3. 補充說明書。
(二) 投標文件,包括:
1. 遴選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
2. 資格證明文件:包括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本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此項資格須提送「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無退票紀錄證明、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書、工作人員及學經歷保證書、最近五年承辦之技術服務工作業績證明文件。
3. 技術服務建議書。
4. 印模單。
5. 授權書。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 決標文件,包括:
1. 開標紀錄。
2. 決標紀錄:包括議約、議價紀錄。
(四) 本契約附件,包括:
1. 技術服務工作計畫書。
2. 工作預定進度表。
3. 服務費用明細表、詳細價目表。
(五) 簽訂本契約後依約附加文件、經雙方協議之補充或修正條款、補充說明書、解釋或澄清文件、契約變更書、履約文件及資料。
二、 效力
(一) 前款文件,如有牴觸者,依下列順序優先原則適用之:
1. 前款第(五)目文件。
2. 本契約條款及前款第(四)目文件。
3. 決標文件內容,但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紀錄內容。
4. 招標文件內容及其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特別聲明優於本契約條款及其附件適用者,不在此限。
5. 投標文件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
6. 作業規範。
(二) 前目各約定文件之修正,優於各該類原訂文件,同類修正文件以最後修正者為優先適用。
三、 契約文字
(一) 本契約各項文件、資料及圖表之文字,除數字及符號得以業界公認之方式表示外,應以中文為之;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增列譯文為之:
1. 特殊技術或材料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它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 契約文字中有中文譯文,而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賠償責任。
(三) 因本契約所為之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
四、 本契約各項圖表及相關資料,文件所表示之度量衡單位均應採公制,並以阿拉伯數字為之。
第三條 解釋準據
一、 乙方於本工程技術服務工作期間,如對於本契約各項條款之約定或附件文件、圖表之記載遇有疑義者,應於施作前以書面向甲方提請解釋,並以甲方之書面答覆為準據。
二、 乙方不依前款方式提請解釋,視為無疑義;甲方未依前款方式解釋者,或非甲方之解釋者,視為不當解釋,均不生解釋之效力。
三、 乙方如對於甲方之書面解釋,尚有異議時,除應以書面說明理由提出異議外,仍應依照甲方之解釋施作,如因而發生爭議,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第四條 工作範圍及內容
一、 工作範圍:詳見本契約附錄1「國道高速公路橋梁耐震補強第2期工程(第1優先路段)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技術服務廠商遴選投標須知、技術服務招標書」。
二、 工作內容:詳見本契約附錄1及附錄2「國道高速公路橋梁耐震補強第2期工程(第1優先路段)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工作計畫書」。
第五條 甲方應配合之事項
一、 審查核可:甲方應於乙方提送各項期中報告、成果初稿或定稿後30日內(含通知送達乙方之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通知乙方修正。若甲方之書面審查意見通知超過30日時,其超過日數不計入乙方之工作期限,應予扣抵工期。
二、 工作許可證:甲方於必要時得協助乙方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取得其為承作本技術服務工作所必須之工作許可證,但申領證件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 甲方需協助乙方在作業期間,進入作業現場。
四、 為便利乙方進行測量、鑽探、試挖及外業調查工作需要,經乙方申請,甲方應出具公函交由乙方,執以向有關機關請求協助之用。
五、 甲方為協助完成本契約約定之工作,得提供或協助乙方取得必要之資料:
(一) 甲方訂定之有關設計標準及規範。
(二) 工作範圍內高速公路相關設計或竣工及養護資料。
(三) 現有、預埋或計畫興建之地下公共設施位置圖及資料。
(四) 甲方或其它單位辦理之現有地質鑽探、地下水調查、土壤試驗報告等資料。
(五) 辦理本技術服務案必需之其它相關資料。
六、 第二、四、五款資料及各項應辦手續之提供,乙方應及時以書面送達甲方,甲方並應於乙方送達之翌日起15日內備妥交付乙方,或在申辦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如須補件或補正時亦同。
七、 甲方所提供之文件與資料均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主張保留任何權利,並應於本案技術服務工作完成或契約終止、解除時,將所有相關之資料交還甲方。
八、 本技術服務工作全部成果經甲方認可後,依乙方需求發給中、英文技術服務證明。
第六條 工作成果提送
一、 工作成果詳技術服務招標書。
二、 工作成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者,應以釘裝處理並裱背;縮影圖按百分之50比例縮影;成果報告應含會議紀錄及審核意見答覆表。所有成果圖說之份數,甲方得視需要增減,所增加提送成果圖說之費用,包含於第八條約定之服務費用內,不另給付。
第七條 工程設計標準及規範
一、 乙方願依本契約約定及政府採購法及其它相關法令、技術服務規章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甲方興建本工程之利益,提供專業技術、工程經驗為甲方完成本工程之技術服務工作。
二、 本技術服務案件事項,除前款約定外,應以國道高速公路橋梁耐震評估及補強設計原則、中山高速公路拓寬工程測量規範、高速公路局震測鑽探、土壤及岩石試驗作業規範、高速公路施工標準規範、台灣區高速公路交通工程規範、台灣區高速公路施工之交通管制設施及高速公路植物種植工程施工說明書等規範為依據,並應參考下列各種文件之最新版本,按甲方提供之各報告、規範及準則擬訂本工程之設計準則,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技術服務工作:
(一)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二)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三)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
(四)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排水設計規範。
(五) 中華民國交通部柔性鋪面設計規範。
(六)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養護手冊。
(七) 中華民國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
(八)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規範。
(九) 中華民國交通部、內政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十) 中華民國農業委員會頒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十一) 中華民國經濟部水利署頒申請跨河建造物設置注意事項
(十二)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頒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十三)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頒建築技術規則。
(十四)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十五)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十六) 美國聯邦公路總署之公路結構物耐震補強手冊。
FHWA, Seismic Retrofitting Manual for Highway Structures: Part 1 - Bridges, & Part 2 - Retaining Structures, Slopes, Tunnels, Culverts, and Roadways
(十七)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之公路及街道幾何設計標準規範。
AASHTO,
A Policy on Geometric Design of Highways and Streets
(十八)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之橋梁耐震設計規範(LRFD)。
AASHTO, Guide Specifications for LRFD Seismic Bridge Design
(十九)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之橋梁設計規範(LRFD)。
AASHTO, LRFD Bridge Design Specifications
(二十)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之橋梁隔震設計規範。
AASHTO, Guide Specifications for Seismic Isolation Design
(廿一)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之公路橋梁設計標準規範。
AASHTO,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Highway Bridges
(廿二)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之節塊混凝土橋梁設計及施工規範。
AASHTO,
Guide Specifications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egmental
Concrete Bridges
(廿三)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之公路曲線橋梁設計規範。
AASHTO,
Guide Specifications for Horizontally Curved Highway Bridges
(廿四)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之公路材料與取樣及試驗方法標準規範。
AASHTO,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Transportation Materials and Methods of
Sampling and Testing, Part I and Part II
(廿五)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之路面結構設計規範。
AASHTO, Guide for Design of Pavement Structure
(廿六)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之公路標誌、照明及交通號誌結構支架標準規範。
AASHTO,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Structural Supports of Highway Signs, Luminaries and Traffic Signals
(廿七) 美國電焊協會(AWS)之鋼結構電焊規範。
(廿八) 美國鋼結構協會之鋼結構容許應力設計法。
AISC,
Allowable Stress Design (ASD)
(廿九) 美國鋼結構協會之鋼結構極限設計法,
AISC,
Load & Resistance Factor Design (LRFD)
(三十) 美國ACI鋼筋混凝土設計規範。
(卅一) 中華民國交通部「路街地名統一中文英譯使用手冊」。
(卅二) 美國交通控制系統手冊、美國高速公路管理手冊及美國交通偵測器等手冊。
(卅三)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
(卅四) 高速公路新工期間規劃設計及竣工資料建檔計畫資料輸入表填表說明。
(卅五)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卅六) 美國運輸研究委員會公路容量手冊。
TRB,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卅七) 中國國家標準(CNS)。
(卅八) 環境音量標準。
(卅九) 環境影響評估法。
(四十)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四十一) 其它環境保護相關法令。
(四十二)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0月30日工程技字第09500420500號函,為促進公共工程營建土石方資源有效利用之相關規定。
三、 前款各目標準規範如與本工程無關者,乙方應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說明。
第八條 服務費用之計算
本技術服務費用,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採用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含百分之五營業稅)總計新台幣 元整,即服務費新台幣○○○○○○元整,營業稅新台幣○○○○○○元整。
第九條 服務費用之調整
本技術服務全部以前條所定總服務費承攬,凡於第四條所列工程範圍、內容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所列工作項目,以及未列工作項目而為完成本服務案件所必需,或工程慣例所應提供之技術服務工作,均已包括在本契約承攬總服務費內,除下列各款約定之情形,由雙方協議調整服務費用外,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服務費用,或請求額外服務費用或任何補償。
一、 本技術服務進行期間,因甲方工作指示或通知變更技術服務工作超出契約工作範圍外,其工作項目、工作期限或工作性質致增減者。
二、 營業稅法修正時。
第十條 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費
本技術服務費用,除另有規定或約定外,包含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應繳納之各項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費,但中華民國以外其它國家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二章 工期
第十一條 工作期限
規劃設計約20個月,各階段工作期限及成果提送時程,應依甲方核定之工作預定進度表辦理,惟如規劃階段或初、細部設計階段成果審查時間超過30日曆天,工作期限可順延。主要工作進度如下:
(一) 於決標日起10日內提送工作計畫書、工作預定進度表及服務費用明細表供甲方審核,並據以簽約。
(二) 於契約生效日起15日內,提送所屬辦理本案技師之技師證件影本及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三) 依工作預定進度表辦理相關資料蒐集、測量、地質鑽探及試驗、管線調查及試挖等作業,並於契約生效日起1個月內提送測量、鑽探等計畫書先行提報甲方核定後辦理,管線試挖計畫書應與規劃報告同時提送。但於辦理地質鑽探或管線試挖前,應先函知管線單位始得進行鑽探、試挖等工作。
(四) 於本案契約簽訂後,依甲方核定工作預定進度表中所列時程進行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工作:
1. 於3.5個月內( 年 月 日前)辦理第1場專家學者座談、提送規劃報告(初稿)及補強設計原則(提送報告30份,甲方得視需要增加),送請甲方審核。
2. 於6個月內( 年 月 日前)提送橋梁耐震能力目視檢測成果報告(提送報告30份,甲方得視需要增加),送請甲方審核。
3. 於8個月內( 年 月 日前)辦理第2場專家學者座談、提送橋梁耐震分析評估報告(提送報告30份,甲方得視需要增加),送請甲方審核。
4. 工程設計階段之作業進度,依據甲方核定規劃報告內所建議之設計(施工)分標方式擬訂,各分標之工作期限訂定原則如下:
A. 第1設計分標於簽約後第6.5個月內提送初步設計成果,並於簽約後第9個月內提送細部設計成果初稿,最後一分標於簽約後20個月內完成細部設計正式成果提送。
B. 初步設計報告及初步設計圖(依甲方需求份數,約15份)提送後之審查期間乙方仍應持續進行細部設計作業,於甲方初設審核同意備查函送達後1.5月內提送細部設計成果初稿(依甲方需求份數,約30份),甲方於1個月內完成審查。
C. 細部設計成果初稿審查會議紀錄送達後,乙方應儘速將修正成果隨時面交或傳真請甲方複核確認,並於1個月內將簽認定稿提送甲方。
D. 簽認定稿提送經甲方簽字(約10日)後20日內,乙方應提送所有正式成果。
第十二條 工期延長及確定
一、 工期延長:前條約定之工期,含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全國性選舉日、星期日及週休日等,均已計入工期內,乙方不得再藉以請求延長工期,惟遇有下列情事時,得按其事由,以甲方核定之日數免計工期,並按免計工期日數順延之,或據以修正本契約工作預定進度表,乙方不得異議:
(一) 因甲方之原因,變更服務工作內容或審核超過約定期限,經乙方以書面向甲方請求延長工作期限,並經甲方核可者。
(二) 因政策、法令變更或天災、人禍、戰禍等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發生,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重大事故發生,客觀上顯然難以進行工作時,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向甲方請求免計各該事由起迄期間之工期,並經甲方核可者。
二、 工期確定
(一) 前款事由延長之工期,乙方應於各該事由發生或終止之日起七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若逾上開期限提出請求者,視為乙方拋棄延長工期之請求,甲方不予受理。
(二) 甲、乙雙方同意,以前條各款工期加算前款各目工期日數為各項服務工作之工期。如因乙方無力施作,或其它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者,均不得請求增加工期。
第三章 修正及變更
第十三條 修正內容或成果
一、 乙方應負之責任,不因乙方完成之工作業經甲方審核而免除。
二、 乙方完成之技術服務成果,如因乙方錯誤或可歸責於乙方事由須修正者,無論於本工程施工前或施工中發現者,乙方應隨時配合辦理修正,且不得要求任何服務費用或延長工期。
第十四條 工作變更
一、 甲方認為本技術服務作業成果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政府法令規定應予變更,得以書面指示工作或通知變更技術服務工作之內容,乙方應配合辦理變更,不得異議。
二、 乙方如認甲方前款技術服務工作之指示或變更之通知,致增加應履行之工作項目、數量及工作期限,應於接獲甲方工作指示或變更通知之日起七日內(遇有例假日得順延),以書面檢附契約變更建議書。符合第九條規定者,得依第八條約定之服務費計算原則,由雙方協議調整服務費用外,契約變更延長工作期限之日數,則以甲方核定者為準。
三、 前項乙方應提出之建議書內容包括:
(一) 契約變更之依據。
(二) 修改契約之理由。
(三) 契約修改之內容。
(四) 服務費用增減明細表。
(五) 延長工期之日數。
四、 乙方未依第二款約定,於接獲甲方工作指示或變更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契約變更建議書者,視為乙方拋棄調整服務費及延長工期之請求,乙方應按甲方書面通知期限內,完成甲方指示工作並將成果提送甲方審核。
五、 經雙方依本條各款約定,以書面協議變更之技術服務工作,均為本契約服務工作範圍。
第四章 付款辦法
第十五條 付款方式
一、 本案橋梁耐震補強工程之測量、鑽探及管線試挖等工作:
(一) 第1期:完成各測量、鑽探及管線試挖工作成果初稿,將相關文件資料送達後,分別核付其實做數量計價百分之75。
(二) 第2期:完成各測量、鑽探及管線試挖正式工作成果,將相關文件資料送達後,分別核付其實做數量計價百分之25。
二、 本計畫第1優先路段工程規劃設計之服務費用,於減除測量、鑽探、管線試挖、專業技術人力及價值工程研析等契約金額後之服務費淨額分期估驗給付,服務工作之各期付款方式如下:
(一) 第1期:完成簽約手續且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將相關文件資料送達後,付服務費淨額百分之10,計O仟O佰O拾O萬元。
(二) 第2期:完成並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1目規定,將相關文件資料送達後,經甲方審核同意備查函送達後,付服務費淨額百分之10,計O仟O佰O拾O萬元。
(三) 第3期:完成並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2目規定,將相關文件資料送達後,付服務費淨額百分之10,計O仟O佰O拾O萬O仟元。
(四) 第4期:完成並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3目規定,經甲方審核同意備查函送達後,付服務費淨額百分之4,計O佰O拾O萬O仟元。
(五) 第5期以後之設計工作款:佔服務費淨額百分之66,按甲方核定之工程規劃報告所列之各設計(施工)分標之工程概算權重比例計付工作款;每標之工作款分3次支付,於提送初步設計成果經甲方審核同意備查函送達後,支付該標工作款之百分之40,於提送細部設計成果初稿經甲方通知其符合初步設計原則後,支付該標工作款之百分之30,於甲方審核同意並提送該標所有正式成果後支付百分之30。
三、 服務費總額用(不含專業技術人力及價值工程研析)百分之五(5%),計O仟O佰O拾O萬O仟元,充作保固保證金,保證期間詳投標須知捌、一規定。
四、 前款約定轉充保固保證金之服務費,乙方應於請領最後一期服務費之同時,開具統一發票轉為保固保證金。但乙方得依據投標須知捌、二規定,提出與保固保證金等值之定期存款單質押甲方或保固保證金保證書、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含付款申請書)、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則甲方得先行付清保固保證金。
五、 提供甲方使用之專業技術人力
乙方提供專業技術人力與甲方合署辦公,辦理本計畫「技術服務招標書」肆、四、4節規定工作,服務滿全月者,以1人月計算;請假未滿半日(4小時)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8小時)者,以1日計,並按日扣除其服務費(每日扣除額為人月單價之1/30)。每次請假達7天(含)以上者,需覓代理人,並經甲方同意,未依規定辦理者,每日以契約直接薪資單價3倍罰款。
專業技術人力於正常工作時間(每日正常工作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以外之工作時數均為超時工作,超時工作費按下列標準計算:超時工作費=超時工作小時×直接薪資單價÷168
專業技術人力派駐甲方服務期間,甲方將提供辦公場所、桌椅及作業所需紙張,其餘為完成工作所需之一切設備(如電腦、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均已包含於相關服務費用中,不另給付。
本項服務費估驗款以每3個月辦理請款為原則;其中除直接薪資、超時工作費及差旅費係以實作數量計價外,其餘以1式為計價單位之項目(如電腦使用費、管理費用、公費等),其各期請款比例按「第1優先路段耐震補強工程規劃設計」費各期請款比例給付。請款時並應檢附該期專業技術人力實際出勤統計表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甲方查核。
六、價值工程研析
(1)提出各設計(施工)分標之價值工程研析報告,經甲方審核同意備查函後。
(2)本項服務費請領於各標提送細設成果初稿費用時,按甲方核定之工程規劃報告所列之各設計(施工)分標之工程概算權重比例計付工作款;惟累計請款金額不得超過本項費用金額百分之95。
(3)尾款5%經參加交通部價值工程考評簡報後給付,或最後一分標完成細部設計正式成果提送(即簽約後20個月內)給付。
第十六條 付款程序
一、 乙方於接獲甲方成果認可通知函,依第十六條約定請領服務費用時,應依據每期請領金額開具統一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應於收到統一發票後30日內給付服務費用。
二、 乙方請領服務費用所用之印章,以簽訂本契約所用之印章為準,並於簽訂契約時繳存印模單2份予甲方備查。
三、 甲方之付款,如有第十條第二款約定之情形,依該約定辦理付款。
四、 甲方之付款,如有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工程技術服務變更情事,依雙方協議訂定之契約變更書辦理付款。
第十七條 保證金之解除及後續責任
乙方依第十六條第二款及投標須知捌、所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於保證期限屆滿時無息發還,其保證期限詳投標須知。保證期滿後,若有屬於乙方責任所應辦理之成果修正工作或造成甲方之損失,乙方仍應負責修正及賠償。
第五章 履約管理及責任
第十八條 技術服務工作之配合
一、 本契約技術服務工作之進行,乙方應隨時依照甲方指示與相關工程計畫之技術服務廠商或單位協調配合,以完成機能之統整。
二、 本案於後續階段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依照甲方或委任工程司指示,提出技術服務相關說明。
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意外事故或其他損害者,乙方應於各該事由發生後儘速以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協調處理。
廠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調訓。
第十九條 工程材料、設備之選配
一、 乙方應確保其所完成有關本工程之物料採購及發包所需之規範、設計圖說及所有文件、資料,均符合適當之工程專業方法,以公正無私之原則編訂,並不得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 乙方對工程材料設備及產品之規範或型式,均應審慎研訂,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廠商名稱、商標或產品、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或因特殊需要必須採用專利品或指定廠牌,應敘明理由,並提出查證資料證明其無相同品質之材料或設備可替代,在提送定案設計之前報請甲方核可。
三、 乙方對工程材料設備及產品,不得有圖利廠商、壟斷價格及其他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若有上述行為,乙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工作保密
一、 乙方及其所屬人員因本契約完成本服務案之各項成果、相關資料、軟體產品均屬甲方所有,著作財產權歸屬甲方享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其所屬人員不得外洩秘密、供第3人參考或將上開資料、文件之內容用於與本工程無關之用途,並應依第六條約定之份數,交付全套完整之成果、軟體產品及相關資料供甲方存查。
二、 乙方因本契約之著作所衍生之創作或專利,於工作完成後,應先提出申請保留項目及內容,經甲方書面同意,始得於著作權存續期間,無償利用或重為著作,但不得侵害甲方之權益或妨害國家安全與機密。
三、 乙方應擔保其所屬人員因本契約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屬甲方所有。
四、 乙方所使用之電腦程式應經合法授權,自行開發者必要時甲方得要求先行證實方可使用,所用之程式應將輸入及輸出說明,提供甲方備查。
五、 乙方對本技術服務工作應依行政院發布之「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於服務期間所獲知或發見之任何機密或甲方提供之資料、乙方作業成果及服務成果作成之建議事項等,非經甲方書面同意,均不得向第3者透露。但對當時已為公開之資訊,或乙方能證明過去即已知悉者,不在此限。
六、 所有成果、計畫書、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均不得違反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及其它有關法令規定。
七、 乙方及其所屬人員若有洩密情事,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不法行為,乙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如因而致甲方發生損害者,乙方亦應負賠償之責(含訴訟費用、律師費及賠償等費用)。
第二十一條 轉包及分包
一、 乙方對於本技術服務案件應自行承作,不得將本技術服務轉包。
二、 下列專業項目工作,乙方將次承攬人(即協力廠商)之資料、證件及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且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始得為之,乙方對其次承攬人之承攬工作,仍應對甲方負全部工作責任。
(一) 測量
(二) 地質鑽探
(三) 管線試挖
(四) 交通量調查。
(五) 環境影響評估。
(六) 其它經甲方同意之專業項目。
三、 前款乙方提供審查之次承攬人之資料、證件,如經發見有不實或虛偽情事,或不具承作能力、未依法設立登記者,除應解除該次承攬人分包之工作外,甲方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二十二條 服務費以外之利益
一、 乙方依據本契約之約定向甲方請求之服務費用,為其應得之全部服務對價。除非甲方另以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從本工程服務工作中或與本契約有關的專利、保護條例或製程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以權利金、獎金或佣金等方式獲取任何利益,或以任何名目向甲方請求約定以外之金額。
二、 乙方及其所屬員工辦理本契約工程技術服務,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承辦與本契約有關之技術服務、採購或施工案件,亦不得與本工程之承包商、供應商等享有直接或間接之利益。
第二十三條 工作管理及品質管制
一、 本契約技術服務工作之進行,乙方應以其專業技術及工作實務經驗,秉持謹慎與勤勉之態度,履行本工程之技術服務,完成預定工作成果,並隨時提供專業技術意見,保障甲方之權益,內容如下:
(一) 定期報告:乙方於從事技術服務時,應於每月2日前向甲方提出工作月報10份,報告主要工作內容、工作進度、進度落後原因及解決辦法、逐日工作人數與小時數、審查意見辦理情形、雙方往返公文處理情形及下月計畫進行之工作。
(二) 特別報告:乙方於本工程技術服務期間,如發現有超越本契約約定之服務工作範圍、影響服務工作時程、或甲方應負責之事項、或與甲方之權益有關之重大事項,應即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特別報告,並說明乙方擬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步驟。
(三) 方案研擬與評估報告:乙方於履行本契約之技術服務期間,甲方得視需要請乙方提送方案研擬與評估報告。
二、 本工作進行中,倘有舉辦公開說明會、公眾閱覽、勘查、現場聽證會之必要,乙方應配合甲方,備妥相關說明資料,提送甲方審核後,按期辦理,但其所需費用均已包含於第八條約定總服務費用內,不另給付。
三、 與本工作有關之簡報、說明會議及民眾之陳情事件,其所需之相關資料由乙方備妥,並指派適當之人員會同甲方參加說明。
四、 乙方應於本契約附件「工作計畫書」列出主要工作人員名單及聯絡電話、職稱,按本工作進度指派合格專業人員執行本契約之技術服務工作,並於本工作進行期間,指派經甲方同意之計畫主持人1人,全權代理乙方履行本契約之技術服務工作,並應盡力協助甲方瞭解本工作之進行狀況。
五、 乙方於本工作進行期間所指派之計畫主持人及組長級以上之人員,應報經甲方認可,如計畫主持人及組長級以上之人員因故調職或離職,或其它原因不克參與本工程之技術服務工作,乙方應於10日前以書面預告甲方,並指派適當人員接替,同時報請甲方核可,但甲方在核可後,仍保有請求更換適當人員之權利。
六、 乙方於本工作進行期間,應指派富有經驗之工程師赴現場勘查,並蒐集分析作業所需之資料,並應依甲方及相關單位需求會勘,會勘及相關事宜由乙方提出,經甲方同意後,由乙方接洽辦理,所需經費包含於第八條服務費用內,不另給付。
七、 本工作進行期間,所需對相關部、會、局、軍政機關、地方政府、農田水利主管機關、環保、礦物、管線、相關道路主管機關、借棄土區地主及人民團體等有關單位之協調工作,應由乙方負責辦理,如需由甲方出面或具函,得由乙方提供資料,甲方配合協辦。
八、 乙方完成之圖樣及書表,應由實際提供服務之人員簽署,並依法辦理技師簽證或執業簽署。
第二十四條 技術服務責任
一、 乙方應依法令規定、本契約之約定及全部契約文件、附件,嚴格履行本技術服務工作,並應於約定之工作期限,完成本技術服務案件之各項成果;技術服務責任自本技術服務案件完成後,仍應依民法第五百條規定,負責瑕疵擔保責任。
二、 服務缺失責任
(一) 如乙方所提供之技術服務有任何失誤、缺陷、瑕疵或其它不符合本契約約定之情形時,甲方得暫緩支付該缺失部分之服務費用,乙方應自費採取下列補救措施:
1. 於甲方所訂定之期限內改正。
2. 編製與提供甲方有關該補救措施之所有圖說及其它技術資料與文件,使甲方得以順利執行本契約之後續事項。
(二) 如因乙方之服務缺失,或因服務缺失而延誤甲方重要業務之執行,造成甲方之損害或額外支出,且該缺失無法補正,乙方應就甲方所受之損害或額外支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乙方提供服務有所缺失致甲方對於第3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或應支出費用(含施工或供應商向甲方求償之金額)時,應由乙方負責。如甲方因而遭受任何損害時,乙方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 乙方及其所屬人員有第二十一條各項洩密、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不法行為時,乙方應負一切法律上責任,甲方如因而發生損害者,乙方亦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及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
(五) 乙方提供服務有缺失致侵害第3人權益,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者,甲方得依前四目之約定辦理或於賠償後對乙方求償。
(六) 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獲得,致甲方所生之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 其它可歸責於乙方之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乙方應負責之損害賠償金額,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自保證金扣抵或通知乙方給付。
四、 乙方對於前第二款各目損害賠償責任以本契約第八條約定總服務費用範圍為限,但損害責任係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 乙方對於工程界認為適當之技術水準與實務所必要,以及本契約約定應辦理之服務,不得因甲方之書面意見指示核定而影響、減少、免除或解除乙方應盡之義務。但乙方對於甲方之主動指示或要求已盡善良忠告之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 乙方應謹慎處理其作業,並保證工作成果品質,若因工作人員或其授權之計畫主持人未能切實履行本契約及其同等效力文件之約定,或由於業務上之疏忽致侵害他人權益或招致任何損失,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給予任何補償費用。
七、 甲方之付款,若因年度預算未奉核撥或辦理預算保留時,服務費用應俟奉核撥入庫後給付,乙方不得異議,仍應依照原定計畫進度提供各項技術服務工作,並不得據以停工、延長工期、請求遲延付款利息或其他金額補貼、賠償,亦不得據以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八、保險
(一)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機關或其他第3人受有之損失。
(二) 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1. 承保範圍:契約工作項目 。
2.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 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4. 保險金額:契約價金總額。
5.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不得超過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30。
6. 保險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至預定服務完成日另加2年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7.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三)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五)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 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七)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3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它商業保險代之。
第六章 逾期、中止、終止或解除
第二十五條 逾期違約金
一、 乙方應提供之技術服務,應依本契約附件「工作預定進度表」之期限,如期提出各項作業成果,否則,每逾一日按各該期服務報酬千分之2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給付甲方,如因而致甲方另有損害時,乙方仍應負賠償之責。
二、 乙方未依第七條所載各項工程規劃設計標準及規範完成本技術服務工作;或作業品質不良;或成果未依甲方審核意見修正時,經甲方退件要求修正後,其交件日期超過期限者,除不可歸責於乙方或發生無法抗拒之情事外,每逾1日按各該期服務費千分之2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給付甲方,如因而致甲方另有損害時,乙方仍應負賠償之責。
三、 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乙方應提送之各項文件逾期,按本契約第十六條各款、目所載該作業成果、文件之各期服務費(含稅)千分之2乘以逾期日數計扣。前一、二款逾期違約金及損害金,甲方得自乙方未領之該期服務費內逕行扣除,若甲方已核付乙方,乙方應於收到甲方要求償還該溢付部份之書面通知後15日內償還甲方,但逾期違約金總額,以不超過總服務費用(含稅)百分之20為限(即新台幣 元)。
第二十六條 服務工作之中止
一、 本工程技術服務工作進行中,甲方因故需中止本技術服務時,乙方須配合中止。甲方應於10日前以書面預告乙方中止各項技術服務工作之進行,乙方於接獲上開停工通知時,應即中止服務工作之進行,於10日內將已完成或未完成之圖表、文件等相關資料交付甲方。
二、 經甲方預告停止技術服務後,乙方尚未辦理之技術服務工作,均不得請求報酬。
三、 乙方交付已完成或未完成之資料、文件及圖表後,對乙方尚未完成之工作,甲方應依乙方實際工作數量覈實合理計付服務費用。
四、 於停止技術服務工作原因消滅後,經甲方書面通知,乙方應即依本契約之約定繼續履行各項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契約之終止或解除
一、 甲方因故停止辦理本技術服務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即應終止各項服務工作,並於通知之日起10日內,將已完成之全部資料,包括書圖、文件等相關資料交付甲方後,依下列辦理結算:
(一) 對乙方已完成之工作,甲方應依實際工作量覈實計付服務費(含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二) 乙方接獲甲方終止契約通知之日起,應即停止服務工作,經終止通知之日起之服務工作,非經甲方同意者,均不得請求給付費用。
(三) 甲方已核付之各期服務費用,經依第(一)目結算結果,如有溢付者,乙方應於接獲甲方要求償還該溢付部分之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償還甲方。
二、 本技術服務工作,倘因政策法令變更或非人力所能抗拒之天災、人禍、戰禍發生,致客觀上顯難以進行本技術服務作業達30日時,雙方均得以書面表示終止本契約,並按前款之計算方式辦理結算,以及適當步驟按序結束各項作業。但雙方未表示終止本契約者,得於各該事由終止之日起15日內,協議變更本契約之履行條件。
三、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一)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全責,並得扣抵尚未付之服務費用:
1. 乙方私自將本技術服務工作轉包或分包他人承作,或將登記證照轉借他人承包本工程技術服務工作者。
2. 乙方未依工作預定進度表所列時程完成本契約約定應辦理之各項技術服務工作,經甲方催告之日起30日內仍未完成送交甲方審核者。
3. 乙方所提供之技術服務錯誤,或其內容違反第七條約定工程規劃設計標準及規範,經甲方通知改善之日起30日內仍未完成改善送交甲方審核者。
4. 乙方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約定之情形,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5. 乙方發生解散、清算、破產和解、申請重整破產或其它重大事故,致不能履行本契約約定應辦理之各項技術服務工作者。
6. 其它依約應履行之事項不履行,經甲方通知逾15日仍未依約履行者。
(二) 甲方依前目各節事由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後,經結算結果,如已核付之服務費用扣抵乙方應負損害賠償後,尚有溢付者,乙方應於接獲甲方要求償還該溢付部分之書面通知日起,15日內償還甲方。
(三) 乙方以不法行為取得本技術服務承辦權經發現者,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沒收保證金,並追回所有服務費價款。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全責。
第二十八條 違約處理
如有違約情事,依政府採購法暨其它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其它約款
第二十九條 爭議處理、準據法及處理程序
一、 本契約爭議事項之處理,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 爭議事項
(一) 本契約各項條款之約定或附件文件、圖表之記載之疑義所生請求權之爭議。
(二) 與前目有關之履行、工期及服務費之計算、違約金、損害金之計算,各階段作業技術,以及相關事項之互為請求事項之爭議。
三、 處理前置程序
(一) 先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一、二款約定處理。
(二) 如乙方未踐行前目約定程序,不得逕為送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或提起訴訟。
(三) 甲、乙雙方於按前目約定處理爭議前,得再由雙方另行協調處理。
四、 送請調解
(一) 甲、乙雙方如不能依前款第(三)目約定自行協調處理時,應先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將雙方爭議送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二) 甲、乙雙方於前目調解不成立後,應於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
五、 提起訴訟:第二款爭議之事項,除有關工程技術性爭議外,雙方依前款第(二)目約定以書面表示異議後,得就爭議提起訴訟,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
六、 爭議處理期間,如工作尚未完成正式提送認可時,乙方不得停工,並應按工作預定進度繼續施作。
七、 除本條之約定外,關於本契約之爭議及爭議之處理,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送達
一、 因本契約之通知、表示及各項成果及其它文件、資料,均應以本契約所在之處所以書面送達之,如送達之處所有變更,應另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不生送達處所變更之效力。
二、 前款文件、資料除急要應迅予處理者得使用傳真,再補送原件方式處理外,均應以掛號或簽收投遞方式送達,所有文件皆須蓋用負責人印信或簽名章後加蓋發文者印章。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效力
一、 本契約經甲、乙雙方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蓋章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乙方之蓋章應與印模單印章相符,始生效力。
二、 本契約生效後,除非本契約另有提早終結之約定或經雙方同意修改外,其效力直至第1優先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施工完成驗收為止,或以不超過規劃設計作業完成後5年為止,或至甲方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責任時止。
三、 本契約之效力,優於乙方與各協力廠商所訂與本工程有關之契約。
第三十二條 法令適用
一、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它相關法令、工程慣例辦理,甲、乙雙方之請求或履行,除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外,均不得違反法令規定。
二、 本契約簽訂後,如法令有修正、廢止或制定者,依新法令規定辦理,除新法令另有規定外,無溯及效力。
第三十三條 保障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工作權
乙方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時,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各均不得低於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乙方應於每次申請估驗付款時,將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等文件證明影本或繳納代金證明文件影本送甲方備查,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未提送者不得辦理估驗付款。其繳納代金之方式說明如下:
一、 乙方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民營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1,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進用1人以2人合計)者,其須定期向乙方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代金。
二、 乙方僱用原住民之人數不足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條規定者,須定期向乙方所在地之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代金。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之修正
簽訂本契約後,如有遺漏、顯然錯誤或其它未盡事項,應經甲、乙雙方另以書面協商修訂或補充後,由甲方報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後,始生修訂或補充之效力。
第三十五條 附錄
附錄1 國道高速公路橋梁耐震補強第2期工程(第1優先路段)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技術服務廠商遴選投標須知、技術服務招標書
附錄2 國道高速公路橋梁耐震補強第2期工程(第1優先路段)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工作計畫書(含工作預定進度表)
附錄3 開標紀錄及決標紀錄
附錄4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附錄5 報價單及服務費用明細表
附錄6 授權書、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錄七 印模單
第三十六條 契約之份數
本契約正本壹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1份為憑,並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10份,由甲方備存8份、乙方備存2份。
立契約書人
甲
高公局
關防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局長 曾大仁
設址:台北縣泰山鄉黎明村半山雅七十號
電話:(02)2909-6141
傳真號碼:(02)2909-3218
乙
承作人
印信
公司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登記證:
設址:
電話:
傳真號碼: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