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2512020120213591)
美亚个人医疗保险
(2020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512020120213591)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任 何赔偿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 | ||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 ||
施,或被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 | ||
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 | ||
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一、
二、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续保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 病引起的相关费用,但已告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者除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由此产生的后续相关医疗费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虽持 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以药品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建议,但治疗在非医疗机构进行或费用由非医疗机构收取(以医疗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
肥胖症相关手术、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 | ||
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 | ||
育(含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 | ||
因导致的并发症;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 ||
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保健性或非疾病治 | ||
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 | ||
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 ||
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从事或参加高 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或 | ||
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 |
四、
五、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 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六、 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艾滋病,但职业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 感染除外;
七、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
八、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 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美亚附加个人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020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012021364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 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住院,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既往症;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不包括被保险人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
(四)视力矫正、精神和行为障碍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五)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精、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 胎、节育(含避孕及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美容、外科整形;
(七)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齿、牙周、牙床治疗及手术;
(八)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九)挂床住院、其他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住院;
(十)任何医疗导致的伤害。
美亚附加个人特定疾病及手术特需医疗保险
(2020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012021363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 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 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美亚附加个人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
(2020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012021362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 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 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美亚附加个人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
(2020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012021361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 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药品费用,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二)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三)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由此产生的后续相关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接受治疗;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特定药品;
(六)被保险人未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八)被保险人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不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
(九)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 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十)被保险人提交审核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
(十一)特定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被保险人从慈善机构获得援助的药品费用。
美亚附加个人恶性肿瘤境外医疗保险
(2020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0120213601)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 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无医生处方而自行购买的药物费用;
2.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 性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4.被保险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规定流程自行前往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未按照与授权 服务提供商协商一致的安排发生的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前往境外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费用、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护照费用、签证费用、租赁设备费用等;
7.被保险人接受任何替代治疗产生的费用;
8.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 带、拐杖、人造部件或者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以及购买或租赁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单纯为了检查、购药、观察病情发展的境外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