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投资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智飞生物,代码:300122.SZ),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投资范围,对于该投资范围 的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自愿承担。 十二、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合同号:【 】
本信托为【权益类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文件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产品销售“双录”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认购我公司发起设立的名称为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产品。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 号)等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应对信托产品销售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简称“双录”),请您予以配合。
特此告知。
受托人盖章: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双录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
致:受托人:
本人作为委托人,已知悉中国银保监会的“双录”要求,同意进行“双录”。
委托人签字/▇▇:签字日期:
——————————————————————————————————
致:受托人:
本人作为委托人,已知悉中国银保监会的“双录”要求、贵司的充分告知和该信托产品的各项投资风险和产品信息,但不同意进行“双录”。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优先级委托人签署)
1
云南信托-智飞生物2019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
本认购风险▇▇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书、《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书中的相关词语与《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
同》第 1 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向您特别提示及▇▇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的资质、经验、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信任,一致指定【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理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独立承担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
三、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四、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委托人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或前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均应以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准。受托人没有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信托计划。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委托人代表、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披露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委托人暨受益人应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独立谨慎地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并作出投资决策。
六、委托人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并提供身份资料以及预留有效联系方式。如受托人以《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若预留的信息、资料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委托人未预留联系方式,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及不完整,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受托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七、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充分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指定【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代“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委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代表违约、操作出现错误、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获取信息不充分,以及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投资建议由委托人代表依据证券市场情况择机作出,不应视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收益取得的保证。
八、受托人、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委托人代表管理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预期业绩。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委托人代表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九、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投资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智飞生物,代码:▇▇▇▇▇▇.▇▇),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投资范围,对于该投资范围的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自愿承担。
十、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计划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一、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书》和《信托合同》的决定。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书》,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其符合《信托合同》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二、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① 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② 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制于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③ 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信托计划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进入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信托计划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
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信托计划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④ 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信托计划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信托计划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使得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信托计划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十三、如本信托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与其他主体或金融产品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委托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限制交易义务。若委托人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四、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
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如违反前述约定,本人/本机构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和
受托人免责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26.4 条),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五、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在《认购风险▇▇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六、本人/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决(包括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委托人仔细阅读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或前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有关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本《风险▇▇书》为纸质版本时,一式贰份,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签署后生效,受托人、委托人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风险▇▇书》为电子版时,一式壹份,您点击确认后(生成电子签名)即表明完成线上签约,受托人加盖电子信托合同专用章后,本《风险▇▇书》生效,于电子签约系统中留存。
▇▇人/受托人(盖章):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 一、本人/本机构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且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二、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三、本人/本机构同意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认购【 】份【□优先级 ■一般级】信托单位。 | |
委托人为自然人 | 委托人为法人/其他组织 |
签字或电子签名: |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目 录
云南信托-智飞生物2019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 所:▇▇▇▇▇▇▇ ▇ ▇云南信托大厦联系电话:▇▇▇▇-▇▇▇▇▇▇▇▇
传 真:/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并且作为投资者,同时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相应风险。受托人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
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合法所有的资金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认购风险▇▇书》:指《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书》以及对该▇▇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5 信托计划文件:指《认购风险▇▇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文件)的统称。
1.6 《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编号为【 】的《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委托人: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交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
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优先级委托人与一般级委托人。
1.8 优先级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单位并享有优先级受益权的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中,优先级委托人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1.9 一般级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一般级信托单位并享有一般级受益权的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中,一般级委托人是指【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代“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10 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1 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合法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与一般级受益人。(特别提示:(1)在本信托设立时,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2)在本信托成立后,如信托受益权发生转让,则受益人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2 优先级受益人:指持有优先级信托单位,享有优先级受益权的人。
1.13 一般级受益人:指持有一般级信托单位,享有一般级受益权的人。
1.14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1.15 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1.16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划分为优先级受益权与一般级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由优先级受益人享有,一般级受益权由一般级受益人享有。优先级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利益在分配顺序上优先于一般级受益权。
1.17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认购
资金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1.18 优先级信托单位:指优先级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向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级信托单位。
1.19 一般级信托单位:指一般级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向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一般级信托单位。
1.20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1.21 认购:指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通过购买信托单位而参与信托计划的行为。
1.22 认购资金:指各投资者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23 信托资金/信托本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各委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时交付给受托人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
1.24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含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
1.25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财产价值之和。
1.26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余负债后的余额。
1.27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除以存续信托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第 5 位四舍五入。
1.28 信托费用:指按本合同第 12 条约定、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29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
1.30 信托利益计算日/核算日: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和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向受益人核算信托利益之日。具体指:(1)本信托项下的首个信托利益计算日为【 】;(2)最后一个信托利益计算日即为本信托终止日;(3)其余信托利益计算日为【信托存续期间的每个
自然年度的 6 月 21 日、12 月 21 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核算日的时间。
1.31 当期:指信托存续期间内,就信托利益、信托管理费及其他相关信托费用的核算而言,为确定相邻核算日之间以及核算日与邻近的信托成立日、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期间而设定的概念,计算当期的天数时应当包含期间的起始日但不包含期间的终止日。如,就信托利益核算而言,当期为:前一个核算日(含)至本核算日(不含)的期间;但第一个当期为信托成立日(含)至第一个核算日(不含)的期间;最后一个当期为信托终止日(不含)至该日前最近一个核算日(含)的期间。
1.32 信托利益分配日:指每个信托利益计算日后【2】个工作日(含本数)内的任意一日。
1.33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信托计划成立的当日,即在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宣告的信托计划成立日期。
1.34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35 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当 T 日信托单位净值达到预警线或止损线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 】追加给信托计划的资金。
1.36 委托人代表: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而非信托计划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为信托计划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的机构,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一般级委托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代“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37 投资建议:指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1.38 保管银行:【 】。
1.39 证券经纪商:指【 】。
1.40 智飞生物/上市公司:指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智
飞生物,股票代码:300122.SZ)。
1.41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 】。
1.42 标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购买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名称:智飞生物,股票代码:300122.SZ)。
1.43 员工持股:指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指《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1.44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指“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计划以及管理规则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力。
1.45 建仓期:自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锁定期起算日为建仓期,建仓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1.46 限售期/锁定期:指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信托计划名下时起算 12个月(含)为限售期/锁定期,在此期间不得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
1.47 信托计划专户: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1.48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时间段。
1.49 估值基准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的工作日,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50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51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1.52 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53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系是指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1.54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55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2)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56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1.57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1.58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59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第2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的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通过认购信托单位而享有对应类型的信托受益权。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聘请【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代表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投资建议由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加盖预留印鉴(见附件一)后生效,代表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第3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分类要求,本信托产品为权益类产品。
第4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亿】元整)。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
第5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不超过【24】个月,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且信托计划预期终止日不超过【 】年【 】月【 】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满 12 个月后,一般级委托人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托人,并经优先级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届时以书面通知记载为准。
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第6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6.1 推介期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9 年【 】月【 】日至 2019 年【 】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2 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本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
第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7.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信托计划项下个人投资
者不超过 50 人,但单笔认购资金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管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其中,优先级资金最终来源属于银行理财资金。
(3) 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不受前述限制。
(4) 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
交付认购资金低于 300 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的数量不得超过 50 人。
7.2 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不可撤销。委托人应从其本人或本单位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划转认购资金款项。
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
7.3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1)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份信托单位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整;
(2)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认购资金金额÷1.00 元;
(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认购的一般级信托单位份额与优先级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不低于【1 :1】。
7.4 认购申请文件
(1) 自然人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机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若经办
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备注:机构委托人为金融机构的,上述资料无需提供。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7.5 认购原则及例外
信托单位的认购应遵循“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金额较大的有效认购申请,同等认购金额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认购时间较早的有效认购申请。同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信誉\资金来源情况、信托计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等因素以及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付认购资金,受托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
7.6 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7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加计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付途径原路向其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
7.8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
管理费(如有),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8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8.1 信托计划的成立日
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受托人在其网站(http://www.yntrust.com/)上公布的信托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8.2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1)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2)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有效签署《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
(3) 信托计划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4)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70000】万份,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5) 一般级信托单位份额与优先级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为【1:1】。
8.3 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1)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2) 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A 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B 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C 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3)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
金,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第9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9.1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全体委托人为受益人。
9.2 信托受益权
(1) 受益人享有受益权。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2) 优先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除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外,可以优先于一般受益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3) 一般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除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外,只能在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方有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第10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0.1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受托人、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除本条第 10.4(4)款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委托人为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提供投资建议,委托人投资建议将由【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代“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委托人以投资建议的方式向受托人发出,受托人收到的该投资建议具有法律效力,且在该投资建议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受托人按照该投资建议买入、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委托人代表根据信托文件及本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所有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委托人代
表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按照《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基于对【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资质、经验、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信任,一致指定【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代“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是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并非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委托人代表按照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其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全体委托人自主确定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条件
(包括信托规模、信托期限、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全体委托人自行负责对委托人代表、及保管人的尽职调查。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人义务。
10.2 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上市公司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122.SZ)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现金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10.3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限制
A 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智飞生物(股票代码 300122.SZ)股票。
B 本信托计划建仓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自上市公司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至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下;
C 建仓期后,本信托计划进入锁定期,锁定期为 12 个月,锁定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
D 锁定期后仅可卖出标的股票不得买入标的股票;
E 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标的股票:①智飞生物年度报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②智飞生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F 委托人代表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则及市场情况择机出具卖出智飞生物股票的建议。
G 单个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智飞生物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信托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5%。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受托人根据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委托人代表提供的不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将拒绝执行该等投资建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上述 E、G 投资限制涉及的与上市公司各项公告、报告、上市公司重
大事项等有关的敏感期及员工持股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应由一般级委托人负责提前足够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及受托人仅有义务基于一般级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第 E、G 项投资限制进行监控。如因一般级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发送书面通知导致信托计划违反上述投资限制的,一般级委托人应对信托计划受托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券商由于信托财产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原因而非证券资产买入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投资限制的情形,但委托人代表应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本款约定投资限制要求。
(2) 信托财产的投资禁止 A 承销证券;
B 将本信托财产用于对外担保或者投资银保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的融资类产品;
C 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 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在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4)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
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5) 委托人代表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提供投资建议。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委托人代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 信托财产预留现金特别条款
全体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将预留【】万元现金,仅用于在每个分配日支付当期应分配的优先级信托收益及信托费用。
(7) 保障基金认购特别条款
全体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本信托计划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以“委托人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全体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将对应的各笔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按照 “当次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1%”计算)缴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信托期限内如有权机关或机构对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比例或认购时间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并按届时有效规定执行。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自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成功认购之日(含)起至该笔保障基金对应的结算日(不含)期间(以下简称“计息期间”)的收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算日适用的基准利率计算,且不
分段计算,即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收益=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
×基准利率×计息期间天数÷360,若计息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计算方式的规定变更,不再适用基准利率的,则届时尚未分配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的收益计算方式依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将各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剩余本金及收益划入本信托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并归属于信托财产,具体金额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向受托人返还的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对应的本金和收益为准。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若届时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受托人尚有未结算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的,则受托人有权决定垫付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垫付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受托人结算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归属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不属于信托财产,委托人/受益人不应再对该部分资金享有或主张任何权利。自各笔保障基金对应的结算日(含)至受托人实际向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划付保障基金认购款本金及收益之日(不含)期间,拟划付款项不计收益。关于本信托保障基金认购款缴付、赎回及收益分配的其他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之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未规定的,参照本信托相关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执行,或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应划入受托人指定的如下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账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
10.4 管理运用流程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由委托人代表具体发送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根据信托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都将直接视为是全
体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应依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买入或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无效投资建议(即投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非因受托人过错造成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要求委托人代表承担责任。
(1) 委托人代表(包括其授权代表,下同)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A 投资建议是委托人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投资建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信托合同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投资建议应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不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涉及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以书面方式发出的投资建议必须有委托人代表授权代表的签章并加盖委托人代表预留印鉴,且应保证授权代表签章或预留印鉴与受托人备案的印鉴一致。
B 委托人代表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委托人代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纸质文件发出;委托人代表应选择使用以录音电话加传真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为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如委托人代表以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在发出传真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录音)确认。委托人代表及其授权代表同意对其全部以电话形式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投资建议的有效证据,同意与录音电话内容一致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以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包括投资建议编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
交易方向、数量、交易时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委托人代表应于每一自然月份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内的全部投资建议原件寄送至受托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则以与录音电话内容一致的传真件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代表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传真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C 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券商人工审核投资建议以及向证券经纪商发出该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如委托人代表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 除委托人代表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仅于指定交易日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E 建仓期后,委托人代表只可向受托人发出关于卖出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不可发出关于买入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如受托人收到与约定不符的投资建议,将予以拒绝。
(2) 委托人代表应最晚在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终止日前 10 个交易日向受托人逐步发出变现本信托计划之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至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前第【5】个工作日(含当日)止,本信托计划不得持有除货币市场基金外的非现金资产。委托人代表未达到上述要求出具投资建议的,受托人信托执行信托经理将直接发出受托人指令执行强行平仓以满足上述要求。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委托人代表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对于签名/盖章、印鉴相符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即可根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
建议进行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交易。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
/盖章、印鉴、密押不符的投资建议,有权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盖章或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有权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与投资建议发生买卖双向交易或交易报价明显有悖于当时市场价格等情形的投资建议并告知委托人代表。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人指令权权限范围内的信托事务并自主决策;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
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委托人代表应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授权委托书。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盖章和预留印鉴或密押样式、初始指令密码以及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包括当日)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以该授权代表的签名/盖章、印鉴或密押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均视为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
(3) 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就信托计划进行指定,信托执行经理负责监控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信托执行经理接收委托人代表及其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代表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4)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委托人代表未出具投资建议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买入或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B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买入或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委托人代表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
C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的,受托人有权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的金额为限直接变现信托财产用以支付该等款项。
D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委托人代表未逐步出具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导致信托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E 受托人事后发现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即投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委托人代表,并要求委托人代表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委托人代表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代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F 委托人代表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委托人代表,并要求委托人代表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委托人代表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受托人直接发出交易指令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G 受托人有权于保障基金款项缴付之日将对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划至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保障基金认购事宜无需委托人代表出具投资建议,由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合同规定直接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H 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在本款约定的各项情形中,如受托人直接发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的,变现的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后果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5) 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委托人代表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若委托人代表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6) 股权行使原则
A 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B 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经员工持股持有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书面授权后行使。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一般级委托人在此承诺:全体委托人在投资本信托时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审批和公告等;信托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含持股期限、持股规模等)并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前述义务的,受托人有权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报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约定无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如因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或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一般级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损失或消除不利影响。因此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一般级委托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
10.5 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信托计划每日估算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并设置预警线、止损线。预警线、止损线均指的是信托财产
单位净值。
其中,预警线为【】,止损线为【】。
(1)风险揭示与通知
A. 本信托计划续期内,当 T 交易日下午收盘后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当个交易日收盘后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准)小于等于预警线/止损线时,受托人应立即(至迟于 T 日下午 18:00前)对一般级委托人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进行风险提示,受托人应当通过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中的任意两种对一般级委托人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进行通知(对一般级委托人风险提示指定邮箱为【 】,指定传真号码为【 】;对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风险提示指定邮箱为【 】,指定传真号码为【 】)。受托人选取上述任意两种方式对一般级委托人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进行通知且已注意到通常注意义务的,发送通知即视为送达。一般级委托人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得以未收到受托人通知等理由进行抗辩。
B. 一般级委托人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承诺其签署信托文件或相关受托人要求提供的文件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等为一般级委托人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所填写,如以上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等发生变化,一般级委托人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应及时通过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告知受托人。如出现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计划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按上述一般级委托人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所预留的联系方式与电话号码等不能与一般级委托人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取得联系之情形,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一般级委托人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承担。
(2)预警线风险控制
A. 标的股票处于建仓期和锁定期内,触发预警线的风控措施:
当 T 日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在 T+3 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 T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预警线。
如 T+3 日 11:30 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 T 日收盘后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则一般级受益人选择自动放弃其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一般级受益人信托份额所对应信托利益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同时,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且优先级委托人有权取代委托人代表出具投资建议。优先级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需符合本合同约定。
B. 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触发预警线的风控措施:
当 T 日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在 T+3 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 T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预警线。
如 T+3 日 11:30 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T 日收盘后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且优先级委托人有权取代委托人代表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优先级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从 T+3 日 13:00 起开始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直至全部非现金资产低于信托财产净值的 50%。期间触及止损线,则按照相关操作进行。
C. T+3 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完成追加事宜的,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完成。
在 T+1 日至 T+3 日 11:30 点期间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发生变化,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都应在 T+3 日 11:30 点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T 日信托单
位净值恢复至预警线以上。
(3)止损线风险控制
A. 标的股票处于建仓期及锁定期内,触发止损线的风控措施:
当 T 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小于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在 T+1 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 T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预警线,在足额追加资金到帐前,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
如 T+1 日 11:30 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未追加资金使得T 日收盘后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则一般级受益人选择自动放弃其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一般级受益人信托份额所对应信托利益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同时,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并根据优先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
B. 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触发止损线的风控措施:
当 T 日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在 T+1 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 T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预警线,在足额追加资金到帐前,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
如 T+1 日 11:30 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未追加资金使得T 日收盘后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则一般级受益人选择自动放弃其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一般级受益人信托份额所对应信托利益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同时,受托人将根据优先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自 T+1 日 11:30 起对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直至全部变现为止。上述操作为不可逆操作。
如受托人根据优先级受益人的投资建议对信托计划财产实施不可逆的强制性清仓操作,则在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后终止信托计划。
如在清仓操作过程中,所投资证券出现停牌,则须在证券复牌的前 3 个交易日内完成卖出操作(如证券复牌的前三个交易日出现限制流动性的
客观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卖出证券的,则受托人应顺延操作,直至完成清仓操作)。
(4)T 交易日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按如下方法计入信托财产总值
若增强信托资金于当个交易日下午 2:00 之前(含 2:00)到账,则于到账当个交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
若增强信托资金于当个交易日下午 2:00 之后到账,则于到账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
(5)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要求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必须从本人/本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向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划付增强信托资金。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将其用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款项划出后,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受托人认可的方式通知受托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应给予受托人必要的款项调拨、查询时间。
因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未按照上述条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产生的相关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增强信托资金的提取与风险提示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数量,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改变一般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增强信托资金到帐后,如连续 5 个交易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当个交易日收盘后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准)大于 1,经优先级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可退还增强信托资金,但退还后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当个交易日收盘后经受托人估算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为准)须大于 1,且累计退回的增强信托资金不得超过累计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
重要提示:信托费用以及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于每日或实际发生时计提,提取时因现金资产余额不足,将形成负债,有可能导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与本部分负债发生抵消,造成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能完全用于买入证券资产。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追加的增
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不代表该笔增强信托资金全部即可用于证券交易,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仅为后续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如未按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导致一般级受益人信托份额所对应信托利益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则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同意已追加但仍未取回(如有)的增强信托资金为 0。
10.6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设置为保管账户,由保管银行按照《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的约定对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计划财产项下的证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以及具体的保管方式。保管银行与委托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计划资金及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10.7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1)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开立
A 受托人应以信托计划名义开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包括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
B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计划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 】
账 号:【 】
C 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签署《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2)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独立性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
托产品账户。受托人不得假借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从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任何活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但是受托人有权更换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第11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11.1 信托计划财产的类别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现金资产、股票、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其它财产。
11.2 估值方法
(1) 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信托业保障基金除外)以估值基准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入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估值基准日实缴保障基金本金和实收收益计算
(应收未收保障基金收益不计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入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2) 股票
A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且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发生停牌情况且停牌超过 5 个交易日的,受托人有权对所持有的停牌标的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受托人将具体参考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公布的数据,受托人将在该标的复牌后,对其恢复收盘价估值,届时受托人不再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B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价值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按估值基准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c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估值基准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C 股票分红派息,股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按购入成本估值,并根据固定收益类产品预计收益率计提收益。
(4) 其他财产
A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B 除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和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外,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应付款、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税费及其他负债等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C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基准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计算;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且不需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11.3 暂停估值的情形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未营业;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11.4 估值效用
全体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等估值结果。保管银行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第12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12.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划费等费用;信托计划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证券交易佣金、邮寄费、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委托人代表费、保管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 信托管理费(即信托报酬)
信托管理费包括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某费用核算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
12.2 信托计划费用的承担
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有权在锁定期满后变现信托
计划财产用于支付信托计划费用。
12.3 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其余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A 保管费
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
受托人以存续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计算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该日存续的信托计划单位份数×1 元×【 】%÷360
于每个分配日将截至该信托利益计算日已计算未支付的保管费支付至保管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 名: 信托资金托管业务收入开户行: 【 】
账 号: 【 】
任何情况下,保管人已收取的保管费不予退还。 B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经委托人代表同意的合同或协议,在费用发生时经委托人代表同意后,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 信托报酬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信托管理服务,有权从信托财产中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年费率为【】%/年。
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该日存续的信托计划单位份数×1 元×【】%÷360
于每个分配日将截至该信托利益计算日已计算未支付的信托报酬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
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12.4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如信托计划不成立,与设立信托计划相关的费用由本合同双方自行承担。
12.5 信托计划税费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等相关规定,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并由受托人负责缴纳。
(3) 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信托计划清算结束后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受托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信托财产/受益人承担的税金的,若前述代扣代缴税款或税金按照法律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则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计划财产支付(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第13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3.1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主要来源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信托收入。
(2)在任何情形下,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
(如有)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以现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无法分配优先级受益人当期应分配的信托收益时,受托人有权在锁定期满后变现信托计划财产用于支付当期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4)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优先级受益权与一般级受益权两种类别。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级受益权的信托本金和收益在分配顺序上优先于一般级受益权的信托本金和收益。
(5)信托利益分配分为存续期间分配与到期分配。信托财产支付顺序参照本合同第 13.3 条的约定。
13.2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 业绩比较基准
优先级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为【】%/年;一般级信托单位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2)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的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i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计算
优先级受益人按日计提优先级信托收益,计算公式为:每日可分配优先级信托收益=当日优先级信托资金本金余额*【】%/360
在每个信托利益计算日之后的分配日,信托财产专户按本合同第 13.2条的约定分配截至该核算日已计提的未分配的优先级信托收益。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延期期间,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计提标准以各方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为准。
ii 优先级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即 20 年 月 日)或提前终止时,若一般级委托人或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发生如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本金及收益未获得足额分配,如连续发生前述情形超过 30 日,则从次日起,优先级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
【】%/年;如持续发生前述情形超过 3 个月,则从次日起优先级信托
单位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年;如持续发生前述情形超过 6 个月,则从次日起优先级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上调至【】%/年。上述收益率一旦上调,后续不可回调。
iii 特定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1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不足 12个月的,优先级受益人有权收取特定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1。
特定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1=提前终止日当日优先级信托资金本金余额*【】%/360*【365-本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iv 特定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2
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日(20 年 月 日)或提前终止日,如信托计划存在未变现财产且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及本金不能按时足额分配的,优先级受益人有权就未足额分配部分收取特定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直至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及本金得到足额分配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以孰早为准)。
特定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2=优先级信托利益未足额分配部分*
【 】%*T。其中 T 为自信托计划预期终止日起(不含)至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足额分配日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以孰早为准)(含)期间的天数。
v 一般级受益人信托利益计算
信托计划终止前,未经优先受益人书面同意,一般受益人不得提取
信托收益。
无论信托计划因何种原因终止时,一般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财产总额减去信托计划应当承担的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并支付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财产余额。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专户中信托财产产生的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中包含的应收未收银行利息,在该利息实际收到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但上述利息的分配不改变信托计划终止时间,不改变信托费用金额,不改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金额。
一般级受益人信托利益的特别风险提示: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本信托计划在建仓期和锁定期内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在锁定期届满后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而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未按信托合同对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则一般级受益人信托利益为 0,此为不可逆操作。
vi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按照上述约定分配至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 核算日(信托终止日除外)时的分配顺序 i 信托费用;
ii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
iii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向本信托计划追加但仍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
(如有);
(4) 信托终止时的分配顺序 i 信托费用;
ii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 iii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
iv 特定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如有);
v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人向本信托计划追加但仍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
(如有);
vi 一般受益人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本金。
13.3 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第14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4.1 风险揭示
(1) 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A 股票投资风险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政策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B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C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D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E 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F 委托人代表风险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信托计划收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计划可能因为委托人代表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委托人代表获取信息不充分、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G 流动性风险
a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受益人可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一般级受益人不可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b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
托计划费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c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H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I 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J 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K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
投资运作,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时,将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3) 管理和操作风险
A 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委托人代表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其出具的投资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若委托人代表发送的投资建议违法违规或违反信托文件,信托计划可能因执行该投资建议而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排除投资建议执行后,经过很长时间后受到的处罚),从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委托人代表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持有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1.5%,在进行买卖标的股票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委托人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服务,委托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情况下,若委托人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1.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B 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委托人代表、证券公司、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券商受托人主要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券商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券商券商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主要依据该券商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等数据的误差。
信托计划通过券商人工下单方式(如有)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C 软件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于证券投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自然灾害等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或因委托申报触发系统软件相关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
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由该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 交易风险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会对交易相关系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4) 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委托人代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商、委托人代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应服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且有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5) 其他风险
A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6) 特别风险提示
详见《认购风险申明书》。
14.2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3) 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15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15.1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委托人认购本信托的资金最终来源非受托人及受托人员工或股东等利益相关人。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委托人知晓采用多人拼凑方式购买本信托产品的,其拼凑人的债权和收益权不受法律保护,委托人确认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违反任何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
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5)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6)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7)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8)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计划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9) 委托人保证,当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即放弃本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但法律规定不可放弃的权利除外。
(10) 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委托人保证: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1) 如果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信托计
划,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
(12) 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自然人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机构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承诺向受托人提供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如委托人为银行的,委托人还应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13) 委托人,承诺不存在为他人代持受益权,或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等情况。
15.2 受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5) 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
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第16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A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B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C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计划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D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F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A 委托人应当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B 委托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及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
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C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达到非法目的。
D 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E 委托人自主决定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存续期内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项。委托人自行承担本信托计划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F 委托人自行负责对与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相关的交易对手以及投资项目本身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商业、法律、财务等方面),并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行承担因其尽职调查工作失误而产生的任何风险。
G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A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B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获得信托管理费。
C 受托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本合同约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D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 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决定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计划,以及提前终止或延长某类信托单位。
F 信托计划终止时,如信托计划财产没有实现全部变现,受托人有
权决定终止信托计划并进行清算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G 受托人有权调整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
H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变更专用网络系统。委托人代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变更后的专用网络系统发出。
I 仅在信托计划相关费率调低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的费率。
J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当期可分配的信托计划资金决定临时分配信托利益。
K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L 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M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A 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
B 受托人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计划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C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亦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D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
F 受托人必须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G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H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计划事务的职责。
I 本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不得向第三方权利人质押,受托人不得配合或协助委托人/委托人代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造成优先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
J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益人的权利
A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B 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一般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优先级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规定。
C 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D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E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F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G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H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受益人的义务
A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税费。
B 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C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完整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D 受益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E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17条 信息披露
17.1 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
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全体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即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即受益人)同意,委托人(即受益人)请求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时,如果受托人认为该请求有可能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
17.2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定期报告
A 信托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受益人人数与信托
单位总份数等事项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对于受托人关联人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情况应当在披露中予以专项说明。
B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于每周第一个交易日在受托人网站 www.yntrust.com 和营业场所公布上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受托人于每月的前十个交易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截至上月末的净值书面材料;受托人应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C 季度报告
受托人应按季编制信托事务报告书,将本季度的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放在受托人的营业场所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
D 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分配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并以书面信函方式向受益人送达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 临时报告。
如信托计划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情况后 2 个工作
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A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以信函形式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
B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C 更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D 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 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F 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G 受托人受到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H 受托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I 关联交易事项;
J 收益分配事项;
K 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L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M 委托人代表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
N 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
O 中国银保监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7.3 信息披露的方式
受托人有权通过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之一向委托人(即受益人)披露。同时,上述已披露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可由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受托人通过上述任意一种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即视为受托人向受益人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
17.4 责任免除及例外
委托人(即受益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上述信息披露内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17.5 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召开受益人大会方式、根据本合同第 18.3 条约定进行变更等方式),变更事项自实施之日起自动适用于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包括变更实施后新认购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成为信托计划受益人
等各种情形)。受益人应通过受托人网站等方式自行查阅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变更事项,受托人无需另行向新加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披露。
第18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18.2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事项
出现如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 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情形。
(2) 改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3) 扩大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
(4) 更换受托人。
(5)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6) 受托人认为需要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
(7)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不需受益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出现如下事项,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或取得委托人(即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有权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
(1) 调低除信托托管费以外的包括信托管理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2) 经优先级受益人同意,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调整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费用计提日、费用核算日、分配日,但不应导致每年度内增加核算、分配次数。
(3) 经优先级受益人同意,变更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代销机构(如有)等相关服务机构。
(4) 经优先级受益人同意,因新法律颁布或法律修订而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以不会导致本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加重其他当事人责任和义务、减损其他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5) 以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方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6) 若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定的事项,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7) 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8.4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 召集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2) 召集的公告形式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采取网站公告、邮
寄等方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在公告前告知受托人。
(3) 召集的公告内容
公告内容应包括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1) 召开的条件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本款约定的信托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开前第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
(2) 召开的形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应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3) 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在召开前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律师列席会议。
18.6 受益人大会议事规则
(1) 表决权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表决事项及规则
A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但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B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C 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完整填写、未按要求填写、错误填写、同一审议事项填写超过一项意见、字迹无法辨认、涂改且未在涂改处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未按要求签署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受益权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或其代表出席但未填写或未反馈表决票的,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信托受益权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或其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填写或未反馈表决票的,视为投票人未出席。
D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会议记录交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与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3) 特别规则
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18.7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视同全体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但该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除外。受益人大会
决议自受益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8.8 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告和报告
(1) 决定事项的通告
A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受益人。
B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视为通知全体受益人,同时将大会决议书面告知受托人。
(2) 决定事项的报告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监管部门报告。
18.9 受益人大会的费用承担
对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19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其他非交易过户
19.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条件
A 优先级受益人可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受益权,但需提前 10个工作日通知受托人。
B 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C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
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B 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C 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回执》中确定的信托受益权正式转让生效日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利益并向受让人分配信托利益,并且一旦分配信托利益即视为受托人依约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利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
(3) 转让手续费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无需缴纳转让手续费。
19.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的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如继承人未按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向继承人分配信托利益。
19.3 信托受益权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除上述第 19.1 条和第 19.2 条之外,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机构的要求在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前提下办理信托受益权的非交易过户。
第20条 账户的变更
20.1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
(1) 必备证件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如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可以邮寄等方式提供如下必备证件的复印件。
A 《信托合同》原件。
B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若受托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确认手续,应当取得受托人同意;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以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C 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D 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办理手续
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的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等文件。上述复印件均应由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以
证明与原件相符。
20.2 信托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的变更
受托人变更信托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和送达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21条 受托人的变更
21.1 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如出现后述情形之一,其受托职责终止: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2 变更受托人的程序和条件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变更受托人应遵守如下全部程序和条件:
(1) 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计划税费已经全部结清。
(2) 经受益人大会同意。
(3) 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已结清。
(4) 新受托人的选任人向原受托人出具更换受托人的通知。
(5) 新受托人向原受托人出具同意履行本信托计划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的确认书。
21.3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或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计划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及信托计划财产。新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之前,原受托人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新受托人选出后,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21.4 自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因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前的事由而产生的应由原
受托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原受托人继续承担,委托人可以向原受托人追究该等责任。
第22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22.1 信托计划的终止
(1) 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任何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信托计划。
(2)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信托计划终止: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
B 因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跌破止损线,受托人根据优先级委托人投资建议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且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C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信托计划净值低于止损线,而信托计划持有股票无法全部变现,或者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大股东资金流恶化、上市公司年报关键盈利指标大幅下滑等),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标的股票连续跌停、长期停牌、退市预警等情况,以及【 】股票质押集中度超过【 】%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此时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且优先级委托人有权取代委托人代表出具投资建议对非现金类资产进行变现管理,并按照本合同第 13.2 条第(4)款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D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E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F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全体委托人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一致向受托人提出提前终止申请,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届时以书面通知记载为准;。
G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H 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I 信托计划被撤销。
J 信托计划被解除。
K 全体受益人书面放弃信托受益权。
L 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M 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
N 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经过优先级委托人同意,且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的。
O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且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可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P 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的,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原因。
(4)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主体。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计划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并以本合同约定方式将清算报告披露给受益人。
(5) 信托计划财产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益人享有。
22.2 信托计划的延期
(1)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本信托计划延期: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B 信托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C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D 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停牌证券全部变现为止。
(3)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延期的原因。
第23条 保密事项
23.1 双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文件资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1) 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 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3) 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 合同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
(5) 依据交易所规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法律的要求。
23.2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将信托计划文件内容或与信托计划相关信息披露给新闻媒体或者发表声明。双方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3.3 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24条 通知与送达
24.1 通知事项
(1) 本合同记载的一方当事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相对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2) 受托人认为因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而需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事项。
(3) 委托人和受益人发生其他变化,有可能影响受托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事项。
(4) 其他需通知的事项。
24.2 通知方式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快专递方式递送至本合同所列的本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还可以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24.3 通知时间
上述通知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期限内由通知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如果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发生变化,通知方应至迟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
24.4 送达生效时间
(1) 受托人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2) 信托当事人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的方式发出通知的,在如下条件下送达生效:
A 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专人送达当日或特快专
递或挂号信寄出日后的第 5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B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其传真机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C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其中最快达到相对方者为准。
24.5 责任承担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予以豁免。信托当事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或送达义务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因信托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未能或延迟向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递送任何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送达的效力。
第25条 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5.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相对方,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25.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26条 违约责任
26.1 一般原则
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对方遭受的直接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6.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外,委托人的如下行为也构成违约。委托人应就如下事项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1) 委托人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
(2) 因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合法性存在问题或指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3) 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4) 委托人违反其在信托计划文件项下其它义务或责任。
26.3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或者受托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包括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的,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含信托计划)因此蒙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计划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计划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管理费。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特别说明:本信托合同或者本信托合同相关文件中所说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前提应是:受托人本身按照本信托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约定事务,其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且不存在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否则受托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应有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26.4 受托人对于因如下原因而引起的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免于承担责任,但受托
人若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1) 不可抗力。
(2) 依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已经过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审查的投资建议,受托人进行的投资操作。
(3) 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规定以及受益人大会决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4) 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违反法律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5) 信托计划聘请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该等机构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该等机构违反与受托人签署的相关协议。
(6)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7) 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第27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7.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27.2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27.3 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第28条 合同的生效
28.1 合同生效
本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 委托人将有效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一方授权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本合同的,该授权代理人应向对方提交授权委托书。
(2) 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
28.2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29条 合同的完整
29.1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优先适用本合同。
29.2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认购风险申明书》由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自动承受。
2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需变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优先级受益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29.4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5 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6 本合同项下的由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0条 条款的独立
30.1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30.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31条 合同的解释
31.1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31.2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31.3 《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法律为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第32条 合同的解除
32.1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1) 本合同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2) 由于本合同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相对方的经济利益而使本合同履行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3)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均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对方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5) 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
32.2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受托人无需返还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
32.3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书面通知另行指定日期的除外。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双方达成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2.4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一方向相对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2.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合同的解除并不会导致本信托计划下其他《信托合同》的解除,也并不导致信托计划终止。
第33条 其他事项
33.1 申明。本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本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一致的理解。
33.2 录音录像。委托人暨受益人授权受托人对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及相关电子记录作为证据。
33.3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人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3.4 计量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金额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的余额由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计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费用、信托计划税费或信托计划利益中的一项或数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签署页一,无正文)
委托人 | 机构 | 委托人: 类型:□法人; □个体工商户; □其他组织;注册资金币种: 注册资金(单位:元): 经营范围:联系地址: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如其他执照、证件或文件,请注明):营业执照有效期(如其他执照、证件或文件,请注明):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授权经办人员: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业(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单选):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银行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教育;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其他 资金来源(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可多选): □经营收入所得; □投资收益所得; □捐赠收入所得; □筹资所得(股本、举债、借款等) □其他所得: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_______ 证件有效期:_____ |
(以下两页为《云南信托-智飞生物 2019 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签署页二、三,无正文)
委托人 | 自然人 | 姓名: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性别:□男; □女; 证件种类: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 证件有效期限: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联系地址:__省__市______________职业(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单选): □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 商业工作人员; □服务性工作人员; □ 农林牧渔劳动者;□生产工作,运输工作和部分体力劳动者; □ 退休员工; □学生; □ 其他 认购资金来源(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可多选):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投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其他所得: |
信托利益收付账户 | 账户名称: | |
银行账号: | ||
开户银行: | ||
认购资金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认购收益权类别 | □优先级受益权 □一般级受益权 | |
认购份额 | 【 】份 | |
优先级业绩比较基准(R) | ||
签署栏 | 自然人委托人(签字): | |
日期: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 ||
机构委托人 (盖章) | (签字或盖章): | |
日期: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 ||
受托人 (盖章) | (签字或盖章): | |
日期: 年 月 日 | ||
特别提示:信托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计划说明书及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