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借鉴国内外工程管理成熟经验,在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 0201)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进行修订,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版)》(以下简称《...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
制定
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借鉴国内外工程管理成熟经验,在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进行修订,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4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与创优目标、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施工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含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补充协议以及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合同当事人对通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劳动用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线处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建设单位发包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其中带“△”的通用合同条款,意为有对应的专用合同条款与之衔接,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带“□”的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为勾选项,有相关内容或约定的应先作勾选,未作勾选的视为项下无相关内容或约定;带“*”的通用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特别约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情况: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工程核准文号: 。
□工程备案文号: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企业自筹资金 □其他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7.对工程承包人相应资质名称及等级的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与创优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 。
质量创优目标: 。
安全▇▇创优目标: 。
绿色建筑目标: 。
其他创优目标: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不含增值税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承包人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 %。
不含税签约合同价中:
1.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1.2人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 %
1.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1.4甲供材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1.5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1.6其他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1.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 □其他价格形式 。
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或纳税主体资格变更等原因,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动的,不含税价格不变,增值税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五、施工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执业注册证书号: 。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证书号或执业注册证书号: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非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原因,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大型企业或中小企业采购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承诺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款项支付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承诺在与分包方、供应商等订立相关合同时遵守相应规定。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正本 份,副本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正本 份,副本 份),承包人执 份(正本 份,副本 份)。
十四、其他
发包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向中小企业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规定。
1.发包人性质: □机关 □事业单位 □大型企业。
2.承包人性质: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在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企业规模类型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4天内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电子信箱: 联系人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等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包括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监理合同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依法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施工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与工程不可分割的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水、用电、燃气供热等设施及材料设备器具等。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综合法律规定和现场开工条件确定。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按照第15.3.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第13.2.3项〔竣工日期〕约定确定的竣工时间起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增值税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及索赔的金额。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等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5.9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当期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确认的活动。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样板引路:指根据施工图纸、规范标准规程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由承包人在每一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对具体施工顺序、工艺做法、实际使用材料进行样板施工,包括重要的部位、关键的节点、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经验收合格后的样板作为后续大面积施工的对照标准。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4.4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需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如承包人能够发现图纸错漏并避免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送达。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和接收人。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和接收人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有特殊管制要求的,应当及时全面告知承包人,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1.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工程量清单缺陷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对应的招标时的设计文件(非招标工程为签约时的设计文件)之间出现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多重项、项目特征不符以及工程量偏差时,合同价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当采用单价合同时,在履行期间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当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加超过15%时,15%及以内部分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计算,15%以外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当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减少超过15%时,减少部分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扣减,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其综合单价。
其中,工程数量偏差范围可由发承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4)采用总价计价(或措施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价格。
(2)当采用总价合同时,在履行期间若合同对应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等实质性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发承包双方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合同价格。
△1.14 智能建造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智能建造模型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物联网技术(IOT)、建筑机器人、增强现实、虚拟现实(VR)、智慧工地、3D打印技术、云计算、大数据、智能装备等,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就智能建造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工程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1.15 绿色建筑
本工程适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建设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绿色建筑所需的计价标准等内容进行约定。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标准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1.16施工设备更新
发承包人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推动建筑施工设备更新相关要求,对使用年限较长、高污染、能耗高、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起重、装载、混凝土搅拌、升降机、推土机等设备(车辆),结合工程实际提出使用更新设备的要求。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发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在工地内使用更新设备的具体范围、标准,承包人在报价中应考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发包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支解发包,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发包,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包行为。
2.2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负责依法办理实施本工程项目所需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需要以承包人名义办理的施工证件、批准文件、备案手续等,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及时办理。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4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5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5.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7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
2.5.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现场已排除因土地权属、相邻关系、公共设施迁移等阻碍施工的情形;
(2)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燃气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3)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4)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5)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6)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5.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5.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6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合同价款支付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因发包人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项目停工或受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合同价款支付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7 支付合同价款
2.7.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7.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8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9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管理协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承包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承包人收取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2.10发包人办公设施
发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方、对应的规模标准、所发生费用承担方式等,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借用其他单位资质,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9)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本工程质量承担负责,建立质量责任制,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0)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1)承包人在选择中小企业作为分包人、供应商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规定;
(12)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施工项目负责人
3.2.1 施工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施工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施工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施工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施工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但项目负责人因离职、身体健康原因等无法继续履约的情形除外。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施工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履行其职责。施工项目负责人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施工项目负责人,代为履行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承包人应及时将此情况报告给发包人与监理人。临时施工项目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至发包人同意新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施工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施工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但主要施工现场人员因离职、身体健康原因等无法继续履约的情形除外。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继续履行其职务。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职位,履行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职责,承包人应及时将此情况报告给发包人与监理人,临时继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将履行职责至发包人同意新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任命之日止。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5.3项〔提供基础资料〕约定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邻近建筑物、工地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接受工地日现况与投标踏勘存在差异时,经合同当事人确认后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条处理。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8款〔暂估价〕约定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优先选择形成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建立产业工人库的分包。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应当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经施工项目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4.4.1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会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4.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总监理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或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公正做出暂定结果。做出暂定结果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28天内或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总监理工程师应将暂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签名、盖章确认并执行。
4.4.3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商定。除属于合同约定的索赔事件外,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做出暂定结果的期限内发出暂定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坚持对暂定结果有异议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4.4争议解决前,只要对合同履行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合同当事人可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暂定结果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发包人有权通过监理人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合同当事人选择使用“样板引路”制度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样板引路的具体范围和要求,由承包人提交施工样板计划并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样板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开展。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执行。
△5.6 工程质量创优
合同约定质量创优目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式。
若合同工程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的计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若评优时限超过结算时限,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支付办法。
6. 安全文明施工、劳动用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3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对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4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施工设备、多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5 绿色施工
承包人应建立以施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工作组织架构,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开展绿色施工教育培训,制定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承包人应编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经发包人审批后实施。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绿色施工具体目标和指标、绿色施工针对“四节一环保”的具体措施、绿色施工拟采用的“四新”技术措施、绿色施工评价管理措施、绿色施工设施购置(建造)计划清单、绿色施工具体人员组织安排及绿色施工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绿色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6.1.6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按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调整。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由于措施项目施工方案调整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或施工过程结算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执行。
承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其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1.9.3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6.2 安全文明创优
合同约定安全文明创优目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创优增加费的计算方式。
若合同工程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创优增加费的计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创优增加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若评优时限超过结算时限,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支付办法。
△6.3 劳动用工与职业健康
6.3.1 劳动用工
除法律另有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动用工应执行以下约定:
(1)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承包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协助支持承包人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承包人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2)承包人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工程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分包人对其雇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承包人做好相关工作。
(3)承包人、分包人应与雇佣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建筑工人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4)承包人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签订、劳动考勤、工资支付与工资结算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承包人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5)承包人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施工现场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6)承包人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约定,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其雇用的建筑工人以及分包人委托由其代为支付工资的建筑工人,承包人代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人员名单和金额应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上报并确认,该名单和金额应符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
(7)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将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8)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在承包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内列支,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应妥善保管与劳动用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的文件和档案,且相应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违反第6.3款〔劳动用工与职业健康〕后的责任。
6.3.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覆盖落实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环境基本配置,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劳动技术装备、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严禁工人自备劳动保护用品;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3.3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4 环境保护
6.4.1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6.4.2 承包人应编制污染防治专项方案,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土壤,控制或处理扬尘、噪音与振动、光污染、水污染、建筑垃圾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整工期。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计划,实施进度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按期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2.3 施工进度的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在施工日志或者日进度报告中同期记录施工期间每天的天气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数量、现场实际施工内容、进出场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发生的停窝工事件等主要内容,并根据监理人的要求辅以必要的影像资料,编制周进度报告提交给监理人。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4 施工进度的监管
发包人和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不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抢进度、赶工期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或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开工。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场条件。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或90天内虽发出开工通知但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7.4.3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若承包人为专业工程承包人,则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保护工作的相应责任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发包人不得违法约定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顺延工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施工过程结算款的;
(6)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或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委派的其他人过错造成的;
(7)保护施工现场发现的文物古迹;
(8)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或设备;
(9)发生合同约定的变更;
(10)发包人原因造成暂估价项目合同迟延订立或迟延履行、发包人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迟延开工或迟延施工,影响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的;
(11)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返工(返修)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迟延检查和检验;
(12)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情形造成工期延误但发包人不予顺延工期的,承包人为保障原工期目标实现所增加的合理投入和费用损失均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且不影响承包人获得顺延工期的权利。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前述的不可预见是指承包人根据现有技术条件难以预知。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约定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约定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奖励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文件中,与施工过程结算款和(或)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
总承包服务费中包含为发包人供应材料及工程设备的选择、供应、保管和使用等需用于本工程的所有费用。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0条〔变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组织材料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列入总包服务费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地点,由此增加的搬运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按以下方式结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理数量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按约定计算出合理数量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合理数量的确认可考虑设计排版损耗,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单价按照发包人通过招标或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的材料单价计算;
(3)承包人实际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超过本款第(1)条确认的合理数量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6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6.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7 样品
8.7.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8.7.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8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8.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8.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8.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8.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确定价格。
△8.9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9.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第8.9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9.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9.3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发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增加或更换的施工设备应满足能耗、排放、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人承担。
8.10材料、设备与临时设施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8.11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招标文件所列内容的情况下(非招标项目为合同签订时)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监理人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超出合理范围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发包人承担。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后,按照监理人审查的措施计划开展工艺试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在变更估价确定前,合同当事人均应尽最大努力促成变更估价和工期调整的协商和确定,合同当事人对变更估价及工期调整无法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确定,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仍有异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工程变更的,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加超过15%时,15%及以内部分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计算,15%以外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减少超过15%时,减少部分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扣减,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其综合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项目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适用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产生的费用争议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1%,且合同当事人
未能按照前述变更估价程序约定达成一致的,承包人可以暂缓实施该项变更并按照第10.3.3项〔变更执行〕约定执行。
10.4.3 变更价款的支付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和施工过程结算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取消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补偿。
△*10.8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8.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具体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招标;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承包人中标暂估价项目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就暂估价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进行具体约定,并纳入原承包范围一并管理,不得签订单独的暂估价承包合同。
10.8.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8.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8.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9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 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服务以及承包人采购所需的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
10.10计日工
10.10.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0.10.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10.10.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当期进度付款和施工过程结算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合同价格调整的范围、价格调整的方式,调整价款应列入最近一期应付款项同期支付: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指数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计量周期中承包人应得到的不含税合同价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及其他金额,也不计在内,但按中标价的工料机单价计算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应计算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占不含税签约合同价的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如合同约定允许价格波动幅度的,基本价格指数应予以考虑此波动幅度系数。
以上价格指数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根据工程情况测算确定其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承包人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请发包人澄清或修正。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上一计量周期的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再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执行。
(4)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5)计量周期内多个价格指数的选择
计量周期内因市场价格波动形成多个价格指数的,可采用计量周期内的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或价格指数与相应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价格指数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现行价格指数。发承包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采用何种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方法的优先顺序。
第2种方式:采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价格信息调整公式
ΔP=(ΔC-Co×r)×Q, 其中|ΔC|>|Co×r|
ΔC=Ci(i=1,…,n)-Co
式中:
ΔP—价差调整费用,系按计量周期计算的当次调价费用;
ΔC—可调因子价差;
Co—基准价,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的市场价格,基准价来源可以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 1 个月内)同条件、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但均应代表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的市场价格水平;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基准价(Co)采用的价格、发布机构和具体季(月)等信息;
Ci—计量周期市场价格信息,指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采购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 1 个月内)同条件、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但均应代表计量周期的现行市场价格水平;
Q —可调因子数量,指工程实际使用的可调差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具体可调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r —风险幅度系数。当ΔC>0 时,r 为正值,当ΔC<0 时,r 为负值;
i —指采购时间。
以上价格信息调差公式中的基准价(Co)采用的价格、价格信息的来源及其确认、可调因子数量的确认、风险幅度系数的确认等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信息(Ci)应首先采用经发包人核实的,有相应的合法支撑依据的实际采购价格,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法获得计量周期市场价格信息或者发承包双方争议较大的,可暂用该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实际市场价格确认后再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信息,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信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信息,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信息。
(4)计量周期内多个价格指数的选择
计量周期内因市场价格波动形成多个价格信息的,可采用计量周期内的价格信息算术平均值,或价格信息与相应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价格信息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现行价格信息。发承包应在专用条款约定采用何种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方法的优先顺序。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计量
12.2.1 计量原则
工程量应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且应予计量的工程数量确定。工程数量应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2.2.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2.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进行计量时,当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并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复核: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2.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合同进行计量时,除工程变更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量不作调整;但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应按承包人完成变更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总价合同的计量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复核: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2.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2.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2.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3工程价款支付
12.3.1预付款
12.3.1.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为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专用于施工前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预先采购材料、租赁或采购相关施工机具、搭设现场临时设施、组织施工人员进场、缴纳有关手续费用、办理工程保险、施工前的培训交底、图纸可施工化、首期项目管理费用、采购有关材料、设备和合同约定必须提前支付一定比例的措施费用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宜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具体支付比例及支付方式可由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逐年预付。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可选择当累计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一次扣回或分次扣回的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选择分次扣回方式,可从每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中按比例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执行。
12.3.1.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2进度款
12.3.2.1 进度款的支付
(1)人工费应按月支付。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人工费外的其他进度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2.2项〔计量周期〕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比例。
12.3.2.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根据第12.3.2.1款〔进度款的支付〕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6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约定应支付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
(4)根据第10条〔变更〕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5)根据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调整金额;
(6)根据第12.3.1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7)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根据第19条〔索赔〕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9)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10)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3.2.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2.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2.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3.2.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3.2.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3.2.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监理人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调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付款,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在应付期限逾期之日起计算应付的利息。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3.2.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3.2.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3.2.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等目标任务,编制支付分解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4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2.5工人工资支付
12.5.1发包人
发包人应当每月按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因发承包双方未能及时确认进度款或者施工过程结算价款而影响人工费用支付的,应暂按每月考勤的建筑工人总人数与项目所在地工资支付监管标准(或工程所在地平均工资标准)的乘积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待发承包双方确认进度款或者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后多退少补。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实施监督。
12.5.2承包人
(1)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人工资,包括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并在工资发放后3日内将工人工资支付信息上传至市级实名制管理平台。
(2)承包人应当按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分包人或者工人书面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
(4)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或延期后仍未按时进行验收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或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使用之日起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使用之日后第8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移交的顺序、移交事项和程序。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参加试车,也未提出延期要求或延期后仍未参加试车的,监理人应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不符合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因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增加的全部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不符合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区段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区段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退场通知,明确合理的退场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退场。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6.3 人员撤离
除了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13.6.4 照管移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按照第13.6.1项〔竣工退场〕约定完成退场工作时办理退场交接手续。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自行承担工程现场照管责任。
14.结算
△*14.1 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合同签约后的合理期限内,合同当事人可依据施工图纸、招标图纸、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对签约的暂定合同价进行重新计量计价,并确认为固定合同价。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合理期限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后续各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件时,仅计算相关价款调整费用,如工程变更、物价波动、赶工措施、工程索赔等。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再重新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重新计量、计价。
14.1.1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
14.1.2 施工过程结算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可按以下程序实施:
(1)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完工后,在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该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并附上已完成过程节点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完工质量验收报告需要的相关检测检验资料不能及时提交的,可依据合理的检测检验时长在后续提交。施工过程结算的资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施工过程结算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3)发包人需现场计量的,应在收到承包人施工过程结算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如不派人参加计量,则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4)发包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施工过程结算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的,则承包人可不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申请单。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6)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争议部分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由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争议部分可在争议解决的当期节点计算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
14.1.3 施工过程结算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可按以下规定支付:
(1)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完成后并附相应质量验收报告的,可按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90%支付。在确保支付金额不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已完工部分对应的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可达到97%。当期不能提供质量验收报告的,先按不低于85%付款,后续提供相应质量验收报告的,则在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当期增加支付至最大限额比例。
(2)发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或已经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有误的,发包人应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或下期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4)若已完成节点结算价款超过该节点对应批复的概算的,超过部分金额可暂不支付,列入下期分析评估,但不得拖延至竣工结算。若累计已完成节点结算价款未超过合同工程概算的,应将当期未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列入下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一并支付。若累计已完成节点结算价款超过合同工程概算的,发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剩余工程超出概算,确实超出概算的,应按有关程序报请相关部门调整概算后及时支付。
△*14.2 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对整个合同履行过程项下承包人完成全部工作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全部费用、权利义务完成情况的清算,原则上应以过程结算的累计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进行。
14.2.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不予扣留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5)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14.2.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14天内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监理人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审核应从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和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如本工程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2.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并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以合同条款13.2.3〔竣工日期〕约定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或由保险公司支付,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或使用寿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保修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合理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5.3.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但履约担保期限不能涵盖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的除外。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果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5.3.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2)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提交了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退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时,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发包人逾期返还质量保证金的,应按照第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约定支付违约金。
15.3.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退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质量保修期内,缺陷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发包人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承包人认为材料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材料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材料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材料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材料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质量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5.4.6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13条〔验收和工程试车〕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进入破产、解散清算程序的;
(9)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函告知解除合同意向,解除合同意向送达后14天内发包人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第(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10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进入破产、解散清算程序;
(9)承包人未按图纸要求施工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全部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第(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函告知解除合同意向,解除合同意向送达后14天内承包人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监理人共同于解除后7日内完成工程界面确认并签署确认文件,逾期未确认的,发包人有权顺延已完工程估价、付款和清算。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移交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承包人文件等。
16.2.5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6.2.6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若无法立即通知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否则自行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但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施工现场必要的人员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7.5 情势变更
17.5.1 情势变更的确认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7.5.2 情势变更协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情势变更发生后28天内,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向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说明事件经过、合同受影响事项、工期延误与损失、有关措施方案等内容,构成变更的,执行变更程序。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予以回复。合同当事人应当尽其努力促进协商并实现减少损失,达成协议的,按照达成的协议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权利义务。
17.5.3 情势变更合同变更或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情势变更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收到承包人申请之后56天内仍未达成协议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进行裁判。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关于保险的费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索赔与支付有特别约定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的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等阶段和环节合理使用由保险公司提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具有同等效力。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
△18.4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0条〔变更〕、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因合同当事人原因而延长保险期所需增加的保险费由责任方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7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7.1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18.7.2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8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或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从承包人处获得额外赔偿(或扣减合同价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额外赔偿(或扣减合同价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额外赔偿(或扣减的合同价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逾期答复或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索赔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赔偿金额或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索赔要求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中所载明的日期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中所载明的日期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协商、和解、争议评审、调解以及仲裁与诉讼等方式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合同当事人的授权人员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争议评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同意将工程争议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前先行争议评审,并按下列约定执行争议评审的具体事项:
20.2.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2.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2.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作为调解、仲裁和诉讼中事实认定的根据,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3调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同意将工程争议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前先行调解。
20.3.1调解人
合同当事人同意,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选择行业协会、仲裁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专家等途径进行调解。
20.3.2调解协议的效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同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调解协议的,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出具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经和解、争议评审、调解仍无法解决,或者未就前述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评估机构和鉴定机构的选择
无论合同当事人选择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就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总价或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同意在提起仲裁或诉讼前协商由造价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评估、检测或鉴定。当事人协商选择的评估和鉴定的机构作出的书面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或拖延、不配合工程造价评估、工程质量检测或鉴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20.6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4.4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能够发现图纸错漏碰缺并避免发包人损失的奖励方式: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监理人的送达地址: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缺陷
(1)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数量偏差范围:
。
1.14智能建造技术的应用
项目智能建造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的约定: 。
1.15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级: 。
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
绿色建筑所需的计价标准: 。
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标准的责任: 。
1.16施工设备更新
更新设备的范围: 。
设备更新的标准: 。
2. 发包人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发包人人员
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姓名: ;
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职务: ;
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职责: 。
2.5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5.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5.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6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2.7 支付合同价款
2.7.2 发包人资金安排计划变更时的约定: 。
2.9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的约定: 。
2.10发包人办公设施
发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 提供;发包人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规模标准约定: ;
发包人办公场所、生活场所费用由 承担,具体计算方式的约定: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8)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施工项目负责人
3.2.1 施工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施工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施工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施工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3.8 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的约定: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是否采用“样板引路”的约定: 。
样板引路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5.6 工程质量创优
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及费用计算方式: 。
若合同工程同时获得多个奖项,工程优质费按以下约定计取:
。
工程优质费的支付约定: 。
6. 安全文明施工、劳动用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3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4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5绿色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绿色施工的其他要求:
。
6.1.6 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6.2安全文明创优
安全文明创优目标及费用计算方式: 。
若合同工程同时获得多个奖项,安全文明创优增加费按以下约定计取: 。
安全文明创优增加费的支付约定: 。
6.3劳动用工与职业健康
6.3.1 劳动用工
合同当事人对劳动用工的约定: 。
合同当事人违反通用合同条款第6.2条〔劳动用工与职业健康〕的违约责任: 。
6.4环境保护
合同当事人对环境保护和噪声防治标准及要求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3施工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4.3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的约定: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中签约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中签约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
7.9 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理数量确认方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工程数量;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工程数量及其损耗
(□约定损耗 );
(2)其他:
(3)设计排版损耗的确定方法:
□不考虑设计排版损耗;
□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按现场施工样板确定;
□由合同当事人详细约定:
材料设备名称 |
设计排版损耗率 |
*** |
*** |
|
|
8.7 样品
8.7.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9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9.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
8.9.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约定:
。
8.11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试验的内容: 。
试验的时间: 。
试验的地点: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及取样装置: 。
试验的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工程变更的原则。
□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适用工程变更的原则。
□其他变更估价原则: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取消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发包人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的补偿约定:
。
10.8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4:《暂估价一览表》。
10.8.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其他招标方式: 。
□其他约定: 。
10.8.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9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调整的范围:
□人工;
□施工机具;
□单项材料费占签约合同价 %(含)以上的材料
(具体为:□钢材、□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预拌砂浆、□砌块、□柴油、□汽油、□铝型材、□水泥、□砂、□石)、□其他 );
□其他: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可在下表中约定:
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表
序号 |
名称、规格、型号 |
变值权重 B |
基本价格指数 F0 |
现行价格指数 Ft |
风险幅度 (%)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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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权重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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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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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量周期内多个价格指数的选择
计量周期内多个价格指数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信息调整公式
关于基准价格Co的约定: 。
关于价格信息Ci的约定: 。
关于可调差数量Q的约定:
清单计价模式: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工程数量;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工程数量及其损耗
(□约定损耗 );
其他: 。
关于风险幅度系数r的约定: 。
关于采购时间i的约定: 。
(4)计量周期内多个价格指数的约定: 。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采用:
□单价合同形式;
□总价合同形式;
□其他价格形式: 。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计量
12.2.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2.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2.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2.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2.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2.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2.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3 工程价款支付
12.3.1 预付款
12.3.1.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方式:
□分标段: 。
□分专业: 。
□分时点: 。
□其他: 。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3.1.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2.1 进度款的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关于支付方式及比例的约定: 。
12.3.2.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3.2.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3.2.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3.2.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约定: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本工程是否适用:□适用;□不适用。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3.6.3 人员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约定: 。
13.6.3 照管移交
承包人完成退场工作时退场交接手续的约定: 。
14.结算
14.1 施工过程结算
对签约的暂定合同价确认为固定合同价的约定: 。
14.1.1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施工过程结算可按以下节点:
□工程分标段施工的,以标段完成后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
□以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
□以完成分部工程的进度节点或时间(季、年等)节点或产值节点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
□以完成工程功能内容或专业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
□其他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
14.1.2 施工过程结算程序
施工过程结算程序: 。
施工过程结算的资料应包括: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清标澄清文件);
□相关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合同图纸、实际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勘察与设计资料;
□合同规范、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补充的技术规范;
□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经批准或确认的工程变更、计日工、工程索赔等资料;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量及其价款;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调整价款;
□其他相关依据及资料: 。
14.1.3 施工过程结算支付
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比例、支付时限的约定: 。
14.2 竣工结算
14.2.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及资料清单应包括:
竣工结算申请单: 。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
□图纸;
□工程通知单、设计变更、索赔单、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单;
□材料设备定价单、审核单或相关定价协议资料;
□开工报告(开工令)、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等文件
□其他: 。
原件份数: 。
14.2.2 竣工结算审核
合同当事人完成工程结算时限: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按通用合同条款14.2.2约定执行;
双方约定的其他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款第15.3.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2)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 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产生的修复、照管等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7.5 情势变更
17.5.2 情势变更协商
关于情势变更协商的约定: 。
17.5.3 情势变更合同变更和解除
关于情势变更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约定: 。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4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18.5持续保险
因合同当事人原因而延长保险期所需增加的保险费承担比例约定: 。
18.8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2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前先行
争议评审以及有关约定: 。
20.2.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1)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2)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3)争议评审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4)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2.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3调解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选择争议调解组织:
(1)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为 ;
(2)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的,行业协会名称为 ;
(3)向其他第三方申请调解的,其他第三方名称为 。
需要缴纳的调解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评估机构和鉴定机构的选择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总价或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在提起仲裁或诉讼前协商确定以下机构开展评估鉴定:
造价鉴定机构: ;
质量检测机构: ;
工期鉴定机构: ;
其他评估鉴定机构: 。
关于评估鉴定程序的约定: 。
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或拖延、不配合工程造价评估、工程质量检测或鉴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廉政协议书
附件6: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7: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8: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9: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10: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11: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2: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3:
**支付分解表(范例一)
措施项目费支付分解表(范例二)
附件14-1:材料暂估价表
附件14-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附件14-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附件15:合同条件附录
附件16:合同主要事项顺序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材料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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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函件接收单位:(全称) 函件接收人:
提交函件的单位:(全称) 提交函件者:
主题:关于xx的函
致: (发包人全称),尊敬的 (发包人)先生/女士
按照(发包人全称) 与 (承包人全称) 签订的(主合同全称)合同(合同编号XXXXX),本项目根据xx的授权,在被授权权限范围内,作出以下人员任命,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与贵方进行合作:
1.被任命人员姓名: ,职务 ,职责范围: 。
2.被任命人员姓名: (填姓名或填“无”) ,职务 ,职责范围: 。
本授权书经盖章及签字后生效。
上述被任命人员的任命有效期从 起至 止。上述被任命人员如有变动,以另行书面通知为准。
特发此函。上述人员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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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5:
廉政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订立本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承包人及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得在承包人及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及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得参加承包人及相关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合同行为公正性的餐会宴请、娱乐活动等。
5.不得向承包人及相关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属介绍参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经济活动。
6.不得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向承包人及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三、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2.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安排可能影响合同行为公正性的餐会宴请、娱乐活动等。
5.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子女、亲属介绍参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经济活动。
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法律效力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失效。
合同份数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由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
(本页无正文,为“廉政协议书”的签署页)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6: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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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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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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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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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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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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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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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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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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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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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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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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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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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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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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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
施工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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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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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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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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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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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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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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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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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2: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3:
13-1:**支付分解表(范例一)
序号 |
单项工程 |
单位工程 |
费用名称 |
合同金额 |
预计支付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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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
第二期 |
第N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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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计划简述 |
施工进度计划简述 |
施工进度计划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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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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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 |
完成百分比 |
产值 |
完成百分比 |
产值 |
完成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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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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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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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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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13-2:措施项目费支付分解表(范例二)
序号 |
措施 项目 费名称
|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按合同约定支付) |
2.其他措施项目费 |
||||||||
2.1起始费用 |
2.2与工程量有关 |
2.3与工期有关 |
2.4后期费用 |
|||||||||
% |
(人民币:元) |
% |
(人民币:元) |
% |
(人民币:元) |
% |
(人民币:元) |
%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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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14-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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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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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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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附件15:
合同条件附录
计划开工日期 合同协议书条款
“二、合同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合同协议书条款
“二、合同工期”
履约担保金额 合同条款
“3.7 履约担保”
逾期竣工违约金 合同条款
“7.5 工期延误” 元/日
累计上限
预付款百分比 合同条款
“12.3 工程价款支付”
进度付款比例 合同条款
“12.3 工程价款支付”
付款周期 合同条款
“12.3 工程价款支付”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时长 合同条款
“12.3 工程价款支付”
竣工结算审核期 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质保金预留比例 合同条款
“15.3 质量保证金”
质保金返还期 合同条款
“15.3 质量保证金”
附件16:合同主要事项顺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