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互通板桥河慢行桥建设工程 施工 监理DFMXQ-JL标段
大方互通板桥河慢行桥建设工程 施工 监理DFMXQ-JL标段
(标段编号 E2023120151002979773453)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单位盖章)
代 理 机 构: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江苏)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4年 4 月 24 日
说 明 ...................................................................
第一章招标公告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
第六章图纸和资料 .........................................................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
一、大方互通板桥河慢行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DFMXQ-JL 标段招标文件由《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 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项目专用文件和补遗书等组成。本册为项目专用本。
二、项目专用本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投标人应将《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和项目专用本结合阅读,凡《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与项目专用本不一致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未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说明的,以《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为准。
项目专用本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各章的引用情况详见下表。
章节 | 编制说明 | |
第一章 | 招标公告 | 具体内容见招标公告。 |
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补充、细化,内容见项目 专用文件。 | |
“投标人须知”正文 | 不加修改地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内容见 《公 路工程标准文件》。 | |
第三章 | 评标办法 | |
评标办法前附表 | 对“评标办法”正文的补充、细化,内容见项目专 用文件。 | |
“评标办法”正文 | 不加修改地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内容见 《公 路工程标准文件》。 | |
第四章 |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第一节 | 通用合同条款 | 不加修改地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内容见 《公 路工程标准文件》。 |
第二节 |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对“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内容见项目专用文件。 |
第三节 | 合同附件格式 | 不加修改地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内容见 《公 路工程标准文件》。 |
第五章 | 委托人要求 | 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细化,内容见项目专用文件。 |
第六章 | 图纸和资料 | 另册。 |
第七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补充、完善和修改的内容见项目专用文件。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结合阅读。 |
三、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 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2018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大方互通板桥河慢行桥建设工程施工 监理 DFMXQ-JL 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方互通板桥河慢行桥建设工程已由南京市雨花台区行政审批局以《关于大方互通板桥河慢行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雨审批项发[2023]25 号)批准建设,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政府;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 监理 DFMXQ-JL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设1 个标段, 标段名称:施工 监理 DFMXQ-JL 标段。
2.1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古雄街道,东至宁马高速主线桥下现状路,西至新城大街与板东路平交口南侧行人过街处。主要建设一座跨板桥河的供行人与非机动车过河的慢行桥,路线全长 161.208m,其中慢行桥为(48+30)m 工字型钢板组合梁,桥梁通行采取梯道推行方案。
2.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拟划分为一个标,即 DFMXQ-JL 标段。
招标范围:上述路段范围内▇▇、路面、桥梁、防护排水、交安设施、交叉工程、照明工程等施工监理工作。
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12 个月。监理服务缺陷责任期:24 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企业资质要求:
资质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投标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以系统报表 1 中自动生成的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企业业绩要求:
业绩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2019 年 4
月 1 日以来(以交/竣工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已完单项合同金额
不低于 1100 万元公路工程(含钢结构桥梁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业
绩;(以系统报表 5 中自动生成的相关信息为准)
3.3 企业信誉要求:
信誉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
a.截至投标文件递交当日,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 C 级及以上(以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最近一次公布的信用等级为准,不以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
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动生成的企业投标报表表 1 为准);
b.投标人应提供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及以上,投标截止日前已在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管理系统中备案。
3.4 企业财务要求:无
3.5 人员资格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及业绩要求:
a.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具有高级或以上职称;(以系统报表 3 中自动生成的相关信息为准,相关专业以投标人提供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在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实的信息为准)
b.总监理工程师业绩:2019 年 4 月 1 日以来(以交/竣工时间
为准)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1100 万元公路工程(含钢结构桥
梁工程)的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含副职);(以系统报表 4 中自动生成的相关信息为准)
c.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在建项目中任职,未在在建项目中任职是指:原任职项目合同工期已满且如期完工;
或原任职项目尚未完工(含合同工期虽已满但实际未完工的项目)但发包人已书面批准其变更撤离该项目(此情况需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中完成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不接受投标文件中出具相关变更撤离的批文,除非在该任职项目中担任一般管理人员,由于无法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进行变更备案,投标文件中应出具相关变更撤离的批文);
或原任职项目合同工期未满但实际已完工(此情况需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相关完工证明材料,已取得交工验收证书的应及时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完成已建工程的备案)。
注:截止投标文件递交当日,投标人已接到其他项目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该项目中标的总监、副总监为在在建项目中任职。
3.6 其他要求: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
4.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04-24 17:00 至 2024-04-30
17:00,登录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预约并购买招标文件。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标段,交易系统技术服务费最高 0元/标段,投标工具技术服务费最高 0 元/标段. 7.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7.1 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7.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05-15 14:00,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7.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7.4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公开开标,开标地点:南京智能开标大厅(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南京智能
开标大厅”入口登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9.其他
9.1 本项目为南京交通全流程电子招标试点项目,投标人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数字证书至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255 室激活江苏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南京市)登录权限,所携带数字证书需已接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CA)互联互通系统
(详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互联互通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投标预约,制作投标文件,开标解密等流程均需使用数字证书)。
9.2 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建立信用档案,可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招标监督机构(本省单位)或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外省单位)咨询。
9.3 投标人需要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或更新的内容,请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或更新。根据苏交建[2015]25 号文的规定,投标人企业备案信息需要公示,公示日期为 5 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资料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
的编制,招标人不会因为投标人资料更新而推迟开标时间。
9.4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中第三十八条(三)款规定,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进行备案、建立信用档案。投标人在系统中需要备案的内容,如投标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资质证书,已建项目、在建项目、新承接项目;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相关业 绩。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资格审查和评分所要求反映的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未在“投标报表”中体现且未提供网页截图
的(来源仅限上述三个网站),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人需要在江苏
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或更新的内容,请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或更新。
9.5 根据“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规定,投标人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的履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 以上的,可以认定业绩,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为一个项目经理的业绩,并应当与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的业绩相同。特殊情况需经业主同意并出具
相关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认定。
9.6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南京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信用报告制度,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由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内的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投标人需登录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管理系统
(▇▇▇▇://▇▇.▇▇▇.▇▇▇.▇▇▇:▇▇▇▇/▇▇▇▇▇/▇▇▇/▇▇▇▇▇.▇▇▇▇)进行评级申请、合同上传、评级结果查询及评级申诉等操作。信用报告出具后经系统备案、审核通过方可使用。具体操作详见“相关下载”中的“名录库操作手册--受评单位”文件。咨询电话:025-
▇▇▇▇▇▇▇▇。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地 址:▇▇▇▇▇▇▇▇▇▇▇▇▇▇▇ ▇▇ ▇联系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江苏)有限公司
地 址:▇▇▇▇▇▇▇▇▇▇ ▇▇▇ ▇▇▇▇▇▇▇ ▇▇ ▇联系人:▇▇▇
电 话:025-51862297 转 8001
传 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地 址:▇▇▇▇▇▇▇▇▇▇▇▇▇▇▇ ▇▇ ▇ 联系人: ▇▇电 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江苏)有限公司 地 址:▇▇▇▇▇▇▇▇▇▇ ▇▇▇ ▇▇▇▇▇▇▇ ▇▇ ▇ 联系人:▇▇▇ 电 话:025-51862297 转 8001 |
1.1.4 | 招标项目名 称及标段名称 | 项目名称: 大方互通板桥河慢行桥建设工程 标段名称: 施工 监理 DFMXQ-JL 标段 |
1.1.5 | 标段建设地 点 | 江苏省南京市 |
1.2.1 | 资金来源及 比例 | 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 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1、质量评定:合格; 2、其它要求:参照《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标准化工地建设规定(试行)》 (见招标文件附件)的相关规定开展施工标准化建设。 |
1.3.4 | 安全目标 | 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参照“平安工地”江苏交通运输厅有关“平安工地”建设的相关 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附录 1;财务要求:见附录 2;业绩要求:见附录 3;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见附录 5; 其他要求:见附录 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 |
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资质;(3)/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形 | 见投标人须知 1.4.3 款要求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 录 | 见投标人须知 1.4.4 款要求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 无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3-12-18 09:52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 清)”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澄 清发出的形 | 通过“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招 标文件澄清。 |
式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系统通知方式提醒投标 人。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 式 | 通过“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修改。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以系统通知方式提醒投标 人。 |
3.1.1 | 投标文件密 封形式 | 双信封 |
3.1.1(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 无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与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 式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 | 否 |
价函 | ||
3.2.8 | 最高投标限 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300344 元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发包人不提供任何设备、设施与物 品,所有为开展本合同监理任务所需的设施和物品,包括监理用房、现场试验室、交通等均需由监理人自行负责。监理人在开展项目监理服务时,对于现场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若监理人自备的仪器设备不能满足试验、检测需要时,经发包人同意,可临时就近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但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设备与设施。 (2)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即 “中标人”,下同)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了解现行的税法和相关的办法、规定,特别是营改增后的税金征收、缴纳相关规定。 (3)监理人还须按照相关的安全管理办法 及合同条款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环保的监理,该项费用包含在投标价基本服务费用 |
中。 (4)最终监理服务费(含施工阶段、交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相应的施工合同段最终审计结算总金额×中标监理基本服务费费率。 投标阶段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额暂定为 1418.8724 万元。 (5)本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必须按照交办档[2016]171 号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因此发生的费用包含在相关细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6)本工程发包人将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监理标准化指南》的要求规范本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执行监理标准化。《江苏省高速公路监理标准化指南》视为本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在本工程实施期间还将对其作进一步修订和增补。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江苏省高速公路监理标准化指南》,遵照执行,并 且在报价时予以充分考虑。 |
(7)本项目为互通改扩建工程,且要求全线施工期间保持原有互通区正常通行,监理单位在人员、车辆、设备投入以及监理工作大纲编制时应对上述情况予以充分考虑。 (8)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附件”(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52%计取。投标阶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为基数进行计算,该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列。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7 日内,需向招标代理一次性支付以上相关费用。 (9)本项目招投标公证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该费用不单独计列,计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应将公证费用支付给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 处。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支票;银行保函; 保险保单;担保保函;信用承诺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 元整是否委托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是 注:减免措施如下:(1)投标人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的,免缴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投标保证金减少 50%。(3)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 (红名单)和信用等级(包括联合体信用等级)认定标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规定执行。(4)实行减、免投标保证金的项目,其他要求按《关于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执行。 投标保证金提交账号: 户名名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账号:32000661301801000999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 银行地址:▇▇▇▇▇▇▇ ▇▇▇ ▇一楼大厅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 提交方式: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
的,应当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需登录江苏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南京市),凭缴纳码关联到账信息与投标项目信息,无须随投标文件上传缴款凭证。 (2)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将纸质保函(保险)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对应位置,并将纸质保函 (保险)原件提交至上述银行办理收讫手续。 (3)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通过出函机构自行办理的,投标人须将电子保函(保险)数据文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对应位置,无须在江苏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南京市)提交;通过江苏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南京市)/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南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投标电子保函服务专区”在线办理的,开标前须在江苏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南京市)进行提 交。 (4)以信用承诺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人应签署信用承诺书,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
(5)投标保证金退还节点如下: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起 5 日内退还;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出起 5 日内退还;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日内退还,招标人未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合同签订时间的,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35 日内退还。在以上退还节点前,招标人可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提前退还或延迟退 还。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开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 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的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计算金额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 舍五入。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情 | 见投标人须知 3.4.4 款要求 |
形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 求 | 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 求 | 无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 | 无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不允许 |
4.2.3 | 是否退还投 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4-5-15 14:00:00 开标地点:南京智能开标大厅(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南京智能开标大厅”入口登录) |
5.2.1 | 开标程序 | 投标人解密地点: 投标人解密时间公布投标人名称后60 分钟以内。 |
通过南京智能开标大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按照投标人须知 5.2 款程序开标。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评标专家构成,为 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 3 家,若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效投标人的数量 |
7.1 |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媒介 及期限 | 公示媒介: 公示期限: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 是否授权评 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 形式 |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去招标人处领取中标通知书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 限 |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3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5%签约合同价 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或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信用等级 AA 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2.5%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 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及其以上银行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地址:▇▇▇▇▇▇ ▇▇ ▇▇▇▇▇▇▇ ▇▇▇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210008 |
9 | 是否采用电 子招标投标 | 是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人需自行下载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检测文 件。 | |
10.2 | 1.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 号文)及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可以采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编制生成并打印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并且投标人的企业代表业绩或项目经理业绩中应能够看出相关技术指标。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 告》苏交建〔2015〕25 号文及省交通运输厅 |
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的要求;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从业企业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系统填报咨询电话:▇▇▇-▇▇▇▇▇▇▇▇。 2.“投标函附表”表 1~表 13 中填报的内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相关业绩,已完类似项目、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等均需在江苏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 案。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资料的表 1~表 13 所有附表都必
须认真填写,不得缺省,其中表 7~表 13 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厅系统中填写“无”。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不能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
审”。
4.投标人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等均应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表 1~表 13 相应报表中显示具体日期,以供评标委员会判定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否则,不能通过“资格评审”。
5.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投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备案,且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否则其投标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请各投标人做好相关备案及更新手续。
7.投标人请认真核查其自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生成的该标段的投标报表,若“表 4 拟投
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显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在某业绩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一般人员(副总监理工程师)”等备案在一般人员里面
的,均仅认为其在该业绩中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而非总监或副总监。若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应及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备案资料。投标人更新的备案资料,在通过审核后,需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 5 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请投标人及时提交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请各投标申请人务必注意! 8.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应使用中文,如有外文文件,则应提供中文翻译文件,且以中文翻译文件为准。
9.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总监更换的情
况,发包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保留要求申请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和设备的权力。
10.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南京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信用报告制度,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提供由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内的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投标单位需登录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管理系统
(▇▇▇▇://▇▇▇▇▇▇▇▇.▇▇/)进行评级申请、合同上传、评级结果查询及评级申诉等操 作。信用报告出具后经系统备案、审核通过方可使用。具体操作详见“相关下载”中的 “名录库操作手册--受评单位”文件。咨询电话:▇▇▇-▇▇▇▇▇▇▇▇。投标人应将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概述部分)的扫描件上传在投标文件中,开标后招标人将至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管理系统中查询,如未在投标截止日前在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管理系统中备 案,将不能通过本项目的资格审查。
11.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推荐为中标候选
人的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日内退还。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
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5 日内退还。投标担保由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统一自动退还。
12.中标人中标后需向招标人提供若干份纸质投标文件。
13.投标人如在本项目试点期间遇到系统使用问题请联系以下人员:
①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问题,联系人:王▇▇,联系电话:▇▇▇▇▇▇▇▇▇▇▇。
②国信 CA 问题,联系电话:▇▇▇▇▇▇▇▇▇▇。
③南京智能开标大厅问题,联系电话:▇▇▇- ▇▇▇▇▇▇▇▇、▇▇▇-▇▇▇▇▇▇▇▇。
1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除投标保证金保函外),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15.为了能够证明所申报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投标人的在职职工,投标人必须将近半年
(2023 年 9 月-2024 年 2 月)经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且能够反映投标人为拟投入的总
监所缴纳的社保缴费清单(个人缴费清单或单位缴费清单)材料扫描件或网上打印件扫描件附在投标书附表后。如果不能提供扫描件,则其投标文件将不能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若投标人所投总监理工程师为未进入社会统筹社保的事业编制等情况,或为投标人返聘的已退休人员,不需缴纳上述社保证明材 料,但在投标文件中需附其事业编制(或其他未进入社会统筹社保的编制)证明材料扫描件(若为返聘的已退休人员,需附劳动合同 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扫描件,则其投标文件将不能通过本项目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 年版)。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1、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以系统报表 1 中自动生成的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
致。)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资质要求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
2019 年 4 月 1 日以来(以交/竣工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已完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1100 万元公路工程(含钢结构桥梁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业绩;(以系统报表 5 中自动生成的相关信息为准)
业绩要求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
a.截至投标文件递交当日,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 C 级及以上(以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最近一次公布的信用等级为准,不
信誉要求
以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动生成的企业投标报表表 1 为准);
b.投标人应提供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及以上,投标截止日前已在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管理系统中备案。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a.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具有高级或以上职称;(以系统报表 3 中自动生成的相关信息为准,相关专业以投标人提供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在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实的信息为准) b.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2019 年 4 月 1 日以来 (以交/竣工时间为准)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1100 万元公路工程 (含钢结构桥梁工程)的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 (含副职);(以系统报表 4 中自动生成的相关 信息为准) | 无在岗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在建项目中任职,未在在建项目中任职是指:原任职项目合同工期已满且如期完工;或, 原任职项目尚未完工(含合同工期虽已满但实际未完工的项目)但发包人已书面批准其变更撤离该项目(此情况需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完成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不接受投标文件中出具相关变更撤离的批文,除非在该任职项目中担任一般管理人员,由于无法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进行变更备案,投标文件中应出具相关变更撤离的批文);或, 原任职项目合同工期未满但实际已完工 (此情况需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相关完工证明材料,已取得交工验收证书的应及时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完成已建工程的备案)。 注:截止投标文件递交当日,投标人已接到其他项目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该项目中标的总监、副总监为在在建项目中任 职。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人员最低要求)
序号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1 | 道路及桥梁监理工程师 | 1 | ①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②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或以上资格; ③参加过公路工程的施工或施工监理。 |
2 | 试验检测工程师 | 1 | ①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②具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和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以上资格; ③参加过公路工程的施工或施工监理。 |
3 | 测量工程师 | 1 | ①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②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以上资格 ③参加过公路工程的施工或施工监理。 |
4 | 合同与计量工程师(可兼) | 1 | ①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②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以上资格; ③参加过公路工程的施工或施工监理。 |
5 | 安全工程师 | 1 | ①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②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交通运输部监理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监理培训合格证; |
6 | 环保工程师 (可兼) | 1 | ①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②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或交通运输部监理协会颁发的环保监理培训合格证。 |
7 | 其他监理人员 | 自配 | 应包含测量员、安全员、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必须具有相应培训证或上岗证及以上资质 |
注:1、本表中现场监理人员配置要求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投标阶段投标报表中只要求填报总监理工程师,且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人员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自行填报。填报的相关人员应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报招标人核准,同时投入的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中标后如果配备的现场管理人员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的特点,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根据发包人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的进度情况,合理安排人员进场。
3、投标人拟投入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
4、省专业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员资质视同于部专业监理工程师、部监理员。
5、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驻地所有监理人员培训率 100%,持证率(监理员及其以上资质、以及持省测量、试验上岗证的人员)80%以上。
6、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分批进场,但必满足各阶段监理工作的需求。关键工序阶段,现场监理及旁站人员的数量必须服从发包人的要求,监理人应无条件服从。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投标人综合得分排名,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2)当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相同时: a. 评标价低的优先; b. 被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c、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d. 若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仍相同,取资质等级高者排名在前; e. 若资质等级仍相同,由评标委员会从其投入的人员 和设备、技术建议书、业绩和信誉等方面,通过集体讨论确定其排名先后。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 | ||
清晰可辨: |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 | ||
补遗书编号(如有)、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服务期 | ||
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 ||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 ||
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3.4.1 项的规定提供 | ||
了投标保证金。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 |
名代替。 |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 | ||
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 ||
代替。 | ||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总监理工程师的社保证明材料 | ||
或其事业编制(或其他未进入社会统筹社保的编制) | ||
证明材料; |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 | ||
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下同) |
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投标报表的主要信息满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4.1 款的要求;当自动生成的投标报表的主要信息不够完善(或不全)时,经在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自动生成的投标报表的主要信息核查后,确实在投标截止日前已经通过系统备案且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4.1 款的要求。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投标人提供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及以上,投标截止日前已在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管理系统中备案。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主要人员:25.00 技术建议书:35.00 其他因素-业绩:15.00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10.00其他因素-技术能力:5.00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10.00 各分项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若评分因素含细分项,按评分因素细分项分别计算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或 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 计算,最后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 |
有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5 家及 5 家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为 D,D 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3)开标现场将向投标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价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A-偏差率*100*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A+偏差率*100*0.5 A=投标报价分值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
3.2.6 | 其他需要补充内容 | 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投标人排名,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1、若通过商务技术文件评审或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 3 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投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再次发布投标邀请书或经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它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
如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仍具有竞争性,可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且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 2.2.4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 a、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根据要求所提交的澄清文件为依据,在讨论的基础上独立评分; b、各评分因素(技术建议书、主要人员、设备配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或 7 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各专家评委打分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报价得分精确 到小数点后 2 位。综合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
主要人员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 根据投标人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称、注册资格、专业和工作业 绩进行综合评定。 | 10.00 | 0.00 |
2 |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 | 据投标人拟投入的其他主要监理人 员的职称、注册资格、专业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定。 | 15.00 | 0.00 |
技术建议书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 对监理服务的要求和范围,监理工作的计划安排进行评审; 对本项目监理工作程序、质量控 制、进度控制、施工安全控制、施工环境保护、费用控制、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文件资料管理等方 案、施工方法与措施等进行评审;对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等进行评审。 | 15.00 | 0.00 |
2 |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 | 根据投标文件中技术建议书的内 容,评价投标人对监理工作重点难点的分析是否准确、采取的相应措 施是否有效等进行评审。 | 15.00 | 0.00 |
3 | 对本工程的建议 | 从对招标项目的建议的合理性、可 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 5.00 | 0.00 |
其他因素-业绩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业绩 | 根据投标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以来 (以交/竣工日期为准),承担过已完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1100 万元公路工程(含钢结构桥梁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规模、数量、质量状 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约状况和 获奖情况等进行评定。 | 15.00 | 0.00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履约信誉 | 根据苏交规[2019]2 号文《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信誉进行评 价: 最近一次信用等级评为 AA(好)级的,其信誉分为满分 10 分。最近一次信用等级为暂定 A(较好)级的,其信誉分为 8 分。 最近一次信用等级为 A 级的企业,信用分为 0.8X~0.95X 分,具 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85)/10]+0.8X ④信用等级为 B 级的企业,信用分为 0.65X~0.8X 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70)/15]+0.65X ⑤信用等级为 C 级的企业,信用分为 0.45X~0.6X 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60)/10]+0.45X X 为信用分满分值,Y 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信用分值,Z 为企业最近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后的应用分 值。 无评定分值的 A 级企业,Z 按 85 计算。 | 10.00 | 0.00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设备配置 | 根据投标人所申报的设备的数量、配置、先进性、新旧程度、完备性 完好性等等进行综合评定。 | 5.00 | 0.00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 版)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 版)
说明: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发包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
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可对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委托人: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建设单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古雄街道办事处。
1.1.3.1 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 大方互通板桥河慢行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
目 。
工程地点:南京市;
起迄桩号:/;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DFMXQ-JL 标段;
工程概况: 见招标公告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 .6.2 委托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 :
(1) 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 份。
(2) 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 1 份。
(3) 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 套。
(4)其他相关资料。提供数量:各 1 套
提供期限: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 7 日内
1.6.2 项修改为: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由监理人自备。
3.委托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3.3.2 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7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本款修改为:履约保证金为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 5%。委托人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本项补充:
(1(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应保持驻地监理人员的稳定。监理人应按合同中拟定的经委托
人认可的人员名单派监理人员到位上岗。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特殊健康原因(须省辖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人员进场过程中抽换监理工程师或试验检测、测量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根据人员抽换程度,委托人可没
收监理人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
(2)当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换监理人员时,即使在委托人认为可以接受或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的情况下,监理人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a.书面请示报告;
b.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当替换人的职称、资质和工作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委托人认为可以接受时,委托人可以给予批准。同时委托人将向监理人扣取违约金,并在当期监理服务费支付中扣除。监理工程师更换率不得超过 20%,监理员和试验、测量员更换率不得超过 30%。如果
监理人违反上述规定,委托人将视监理人违约,委托人可以扣取违约金,没收全部或者部分履约保证金,收回部分或者全部监理任务,直至单方面终止本监理合同。监理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承担由此带来得一切损失。委托人将该情况反映到履约考核中,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监理人的信用档案。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为项目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涵、防护排水、交安设施、照明、道路临时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工程范围应包括上述合同范围内所辖施工标段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以及委托人同意增加的工程内容。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等全部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在委托人及其派出机构的宏观指导下,对于所辖施工合同标段的全
部工程自施工准备期至施工期的质量、进度、费用、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工作协调等
方面实施全面监理;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5.3 监理内容
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
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交通运输部和
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监理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否则,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细化上述工地试验室内容:承包人所属的检测机构如果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
地试验室,且工地试验室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
格证书》。承包人所属的检测机构如果未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
测机构等级证书》,工地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给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
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它检测机构实施。
5.3.2 项增加以下子条款:
(31)监理人应按规范规定的检查频率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并在承包人自检记录上签署意见。
(32)监督承包人的现场取样及各项室内试验,监理抽检频率应严格按委托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加 5.3.4 项:安全生产监理
增加 5.3.4.(1) 监理人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a)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b)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c)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d)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e)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
患。
5.3.4.(2)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包人遵守以下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a)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b)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c)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d)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e)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 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
《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f)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g)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h)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i)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j)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 人。
增加 5.3.5 项:监理人应在施工期间每月编制单独的环境保护监理报告,并上报委托人
及环保厅。
增加 5.3.6 项:路基桥梁工程完工后、路面工程施工开始前,如果监理人为了加强路面工程监理专业技术力量,申请对道路和试验工程师进行一次集中变更,委托人可视情予以审批。对此次经批准的人员变更视为正常履约完成后退场。
增加 5.3.7 项: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员的安排将由委托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与监理人协商确定。每监理标段至少安排 1 名监理工程师和 1 名监理员,并配备一辆汽车。留守监理人员每周至少巡视一次,每月向委托人提交一份巡视月报。当工作需要,委托人要求监理工程师返回时,监理人应给予满足,积极支持。监理人也应建立质量回访制度。
增加 5.3.8 项:辅助人员
双方约定:下列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人聘用,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
1、辅助人员:旁站人员、试验辅助工等。
2、其他辅助人员:司机、文秘、后勤、炊事人员等。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本项目在工地现场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监理人应在工程现场组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代表监理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总监办设总监理工程师 1 名。总监理工程师是总监办全权代表,负责处理现场施工监理事务。总监办应设副总监理工程师 1 名。总监办应设立桥梁监理工程 师、道路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合同与计量工程师、交通安全设施专业监理工程师、绿化专业监理工程师、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环保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等工作岗位。试验检测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合同计量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不得兼职。
总监办应按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的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和人员,并经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验收备案后投入使用,为符合验收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监理基本服务费报价中。试验检测仪器的配备要求必
须符合《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质〔2006〕45 号)的规定。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监督其执行委托人对其的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补充 5.6.3 总体目标为:确保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优良,按计划工期完成施工监理任务,
加强费用和合同管理,以期投资省、进度快,杜绝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质量目标:⑴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及相关市政工程
验收标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⑵本项目争创省级“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监理人应制定创建品
质工程实施细则,将争创品质工程相关要求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落实“品质工程”
创建的相关措施、计划,进行检查。加强对驻地监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逐级落实
监理责任。
工程工期目标:督促工程承包人完成委托人分阶段的指导计划,确保按照合同工期要求
完成所有合同工程施工。
安全目标: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江苏交通运输厅有
关“平安工地”建设的相关规定,争创省级示范“平安工地”。
环保目标: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工程投资目标:严格审查设计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准确性,严把计量支付关,切实有
效地控制工程投资。
工作服务目标:全面优质地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工作达到本合同的各项要求,即优质监理
服务。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按照《公路工程施工
监理规范》(JTG G10-2016)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
督。
补充 5.7.2(4)目: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服
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按照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
执行。
新增 5.7.3 项: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
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
理工程师的指令,均需先与委托人协商,委托人认可后方能生效。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款修改为:监理人服务的开始时间应自签约合同中明确的时间算起,监理人必须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6.3 完成监理
6.3.1 本项补充:
完成监理服务时间:至本工程交工验收后 28 天内,须全面完成监理合同内监理服务的所有工作,含监理交工资料及监理人员的撤场;同时,监理人仍然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及时安排监理人员根据工程收尾的实际情况而陆续退场。
缺陷责任期:本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从整个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算。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按照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监理职责。
退场期限:至工程交工验收后 28 天内(或者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退场)。
6.2 监理周期延误
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 ,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 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发生变化,若由于委托人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延长不超过 3 个月时,监理服务费用不调整;若监理服务时间延长 3 个月以上时,以超出 3 个月时间部分按监理服务期延期处理;其他变更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如下:
8.1.1(1)附加服务费用计算的方法:监理附加服务费用在发生后,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监
理附加服务报酬。
报酬=附加服务对应的工程费用×监理基本服务费费率。
8.1.1(2)因发包人要求变更增加或收回监理合同部分段落,及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报酬=
变更合同 金额×监理基本服务费费率。
8.1.1(3)工程设计变更属正常的监理服务内容,由此导致施工合同价的增减,监理基本服务费费率不予调整。
8.1.1(4)如果工程预算价与施工单位中标金额有差异,其监理基本服务费费率不再调
整。
8.1.1(5)合同实施期间,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采用新标
准或新规范,监理人必须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监理基本服务费费率不予调整。
8.1.1(6)已有标准、规范、规程和表格等资料按相关规定执行,新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表格等资料由监理人自行编制,上报发包人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使用。所有相关费用含入投标总价中,监理基本服务费费率不调整。
8.1.1(7)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
8.1.1(8)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价格上涨、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对项目成本的影响,业主对监理费率不予调整。
8.1.1(9)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及相关科研单位的工作,其配合
费用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双方协商解决。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
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最终监理服务费(含施工阶段、交工验收及缺陷责
任期阶段)=相应的施工合同段最终审计结算总金额×中标的监理基本服务费费率。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
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监理基本服务费费率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
整。
9.2 预付款
10%的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额)。
9.3 中期支付
9.3.2 修改为:
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支付与施工工程款支付同步,每次支付监理服务费=施工承包人计量支付款×中标的监理基本服务费费率,监理人应向建设单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古雄
街道办事处开具正式发票。
9.5 暂列金额
本项目不设暂列金额。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5)目细化为:监理人应按投标承诺及时派驻相关监理人员到现场,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应使驻地监理人员保持稳定,并保证现场服务期间驻地监理人员正常在岗,监理人员到场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换。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监理人应按投标承诺及时派驻相关监理人员到现场,监理人
应使驻地监理人员保持稳定,并保证现场服务期间驻地监理人员正常在岗(必须保证驻地监理人员每月至少有 21 天在工地现场)。监理人员到场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换。对监理人
的违约行为,委托人将按下列标准向监理人予以处罚,在当期监理服务费用支付款项中扣
除,同时委托人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报江苏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人员违约的处罚
a、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组人员的,委托人可扣取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 10 万元/
人·次,其他监理工程师 5 万元/人·次。
b、委托人要求更换的,或因工伤、死亡无法继续履行监理职责而更换的,或因业务素质、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等原因而被委托人要求更换的,不予扣取违约金。但监理人员采取消极履行监理职责、故意违规等迫使委托人要求更换的,应按照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人员扣取违约金。
c、主要监理人员平均每个月驻工地不得少于 21 天,监理人员的总出勤率不低于 90%,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主要监理人员的休假必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主要监理人员在正常施工时间未向委托人请假离岗的,委托人可扣取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 1 万元/人·天,副总监理工程师 4000 元/人·天,其他监理工程师 3000 元/
人·天。
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岗连续达 7 天及以上、或累计达 14 天及以上的,或累计驻场时间未达到投标承诺驻场时间 2/3 以上的,视同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
必须旁站的岗位缺岗的,委托人将收取 5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2)设施违约的处罚
如在监理服务期中发生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改办公、生活设施、试验检测、测量仪器和交通工具的标准和数量或撤离,以至无法满足正常监理服务使用的,则按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的细目单价,结合持续时间,从每期支付当中两倍扣取违约金,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3)一般违约的处罚
a、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委托人扣取违约金 5000 元/人·次。
b、单份设计变更,监理初核与委托人核定相比,如有项目工程数量偏差 5%以上的,委托人扣取违约金 5000 元;单价偏差 15%以上的,委托人扣取违约金 1000 元;数量、单价均超出上述规定的,委托人扣取违约金 6000 元。涉及科技推广应用型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科研性项目的审核不适用本款。
c、监理人员试验检测违规操作的,委托人可扣取每人次 1000 元的违约金。
d、发现监理数据不真实,委托人将按每份扣取 5000 元的违约金;丢失原始监理资料的,按每份扣取 1 万元的违约金。
e、经监理签认合格的工程,经质量监督部门抽检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并予以书面通报的,每条内在质量问题通报,委托人可扣取违约金 10000 元;每条外观质量严重问题通
报,委托人可扣取违约金 5000 元;每条安全严重问题通报,委托人可扣取违约金 5000
元。同类问题,反复被通报的,可视严重情况加倍处罚。
f、由于计量支付错误,致使审计机关收缴委托人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理人最高可按监理服务费的 5%向委托人赔偿。
G、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整理档案材料并向委托人指定部门移交归档。若监理人未按时移交归档材料或者移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按档案管理办法约定的移交归档材料日期为基准期,按 10 万元~20 万元计扣监理人的违约金。
(4)重大违约的处罚
监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委托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监理人予以扣除 1%~20%监理基本服务费直至解除监理合同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限制其在江苏交通建设市场参加监理投标。
a、监理人员更换频繁,持证率严重不足,监理人员已不能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经通报批评仍不能限期改正的;
b、已签认合格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
影响的;
c、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虚报工程量,冒领工程款,追求非法利益的;
d、监理人员丧失职业道德、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收受、索取贿赂的。
(5)由于监理人的责任导致计量支付错误,致使委托人工程建设资金产生损失,委托人最高可按损失金额的 5%(上限为监理服务费总费用)对监理人进行索赔。
11.2 委托人违约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无。
12.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南京市仲裁委员会。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委托人和设计
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 K + 至 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
计速度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 元;缺陷责任
期阶段 : 元。
4.总监理工程师: 。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
标: 。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
准。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当正
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合同
安全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
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 工作,本项目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人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此签订安全合同:
1.委托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承包人及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监理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到监理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 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总监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 ,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
(5)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或安全监理培训证书, 参加监理的人
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试验室等操作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 ,所有监理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监理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监理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监理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置止。
5.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6.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 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 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 〔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 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
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3.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置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期责任期包含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详见招标公告
(二)监理范围及内容
1. 监理范围
1.1 程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以及委托人同意增加的工程内容。
1.2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等全部阶段。 1.3工作范围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等全部工作。
2.监理内容:见招标公告。
3.与监理范围对应的施工标段划分及各标段主要工程数量表等。见招标图纸。
二、适用规范标准
(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
(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苏交规〔2014〕2 号)
2.《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苏交规〔2014〕1 号)
3.《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
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四)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适用本工程的其他规范、标准或规程。
说明:合同实施期间,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委托人决定是否采用新标准或新规范,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新的标准或规范等资料由监理人自备,监理服务费不调整。
附件 1: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工作,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人、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监理机构是指中标的监理人委派的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根据监理规范和项目情况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者二级监理机构。
一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一个级别的监理机构;二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
第五条 监理人应当对其委派的总监办、驻地办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提供技术支撑,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
第六条 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应当加强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应当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监理人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施工监理管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监理人和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
第八条 监理人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相应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级公路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和大型水运工程一般设置二级监理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一般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单独招标的公路机电工程、附属设施工程应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第十条 监理人应当根据合同要求、监理工作目标以及本单位可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结合质量、安全、环保、投资、进度控制等监理要求,组建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
第十一条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和项目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监理工作内容,建立监理工作档案,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机构组建进场后,应当将现场监理机构组建有关情况报建设单位认可,并在认可后 10 日内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报备内容包括:
(一)监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二)进场监理人员及其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监理资质、监理经历、年龄等;
(三)进场监理人员变更及建设单位批复情况;
(四)办公、试验检测设施、设备等配备情况。
第三章 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 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和旁站人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
第十五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工程环境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照确保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投资、进度等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并且不低于投标承诺。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熟悉工程情况,熟悉工程图纸与规范,掌握各工序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与检测方法。
第十六条 总监办应当配备 1 名总监理工程师,1~2 名副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相应数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相关辅助人员和设备,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驻地办应当配备一名驻地监理工程师,1~2 名副驻地监理工程师和相应数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相关辅助人员和设备。
第十七条 高等级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和大型水运工程每年每 5000 万元建安费宜配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 1 名; 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 3000 万元建安费,宜配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 1 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以在 0.8~1.2 的系数范围内调整。
高等级公路机电工程,每 50 公里每系统宜配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 1 名。系统复杂或者隧道机电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情况增加相应数量的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 高等级公路和一级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独立大桥、特长隧道、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机电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具有 10 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一个同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两个以上同类工程的副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 。
(二)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具有 5 年以上同类现场工程监理经历。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四)一般监理人员最低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旁站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者具有相应专业初级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
《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五)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
第十九条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公路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最低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一般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者具有相应专业初级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四)旁站监理人员应当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并经不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培训且考核合格。
(五)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
第二十条 高等级公路和一级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独立大桥、特长隧道、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机电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包括试验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达到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 70%以 上,其他人员最低应当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中小型水运工程、公路机电工程的现场监理机构,其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包括试验检测资格证书) 的人员应当达到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 50%以上, 其他人员最低应当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现场监理人员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上岗证应当标明监理人员姓名、监理人名称、项目名称、现场监理职务、编号、发证日期等内容并附照片。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合同承诺配备现场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不得擅自更换,因特殊原因或者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需变更现场监理人员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的监理人员职称、资格不得低于监理服务合同承诺的人员等级。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进行调整。监理人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人员调整补充合同。
第四章 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独立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驻地,驻地应当按照《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标准》(附件一)的规定建设,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在监理合同中加以明确。驻地建设完成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备,监理工地试验室还应当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设单位要求,并按照《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附件二)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
应当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现场监理机构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罚款、降低资质等级以及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驻地建设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履约考核和检查;对现场监理机构或者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 10 日内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管,对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将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人员配备、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等情况纳入监理人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建设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标准附件二: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
附件一
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建设标准
监理人应当独立设立现场监理机构,现场监理机构驻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驻地选址应当与所监理工程距离不超过 3km,以租赁房屋形式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的,原则上离所监理标段不超过 5km,并且交通便利,尽量靠近公路,缩短引入线,通信畅通,邮路便捷,满足项目管理机构办公自动化要求。
二、驻地总体布局和硬件设施配备由总监理工程师策划报监理人批准,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并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驻地设置有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会议室、资料室和试验室,户外应当有停车场地和活动场所。
三、监理人员宿舍应当坚固、安全、清洁、美观。房顶材料阻燃、防雨,房间净空高度不低于 2.6m,门窗齐全,内墙抹灰刷白,地面硬化防潮。每人单床,禁止设置通铺或者钢管搭设上下床铺。设有生活专用组合柜。宿舍内挂设治安、卫生、防火管理制度,夏季设有防暑、降温、防蚊虫叮咬设施。
四、监理人员食堂距厕所、垃圾存放地应当大于 30m。食堂房屋净空高度不低于 2.8m,室内应当为水泥地面、不积水,锅台四周面案板挨墙处应当贴瓷砖,清洁卫生。有食堂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具备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包括食堂工作人员)有健康证。食堂室内设有排风窗及冰柜,有防尘、蚊、蝇、鼠害等设施。配备生活垃圾容器,并及时清 运。饮用水应当符合卫生标准,高温季节应当有防暑降温设施。配备消防设施,建立防火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
五、 监理人员办公室净空高度不低于 2.6m,消防设施达标、门窗齐全、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室内具备办公条件,有关制度及图表上墙、文件资料归档整齐。
六、监理办公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硬件设备,以满足相关信息收集、整理、传送的要求。
七、 驻地大门口应当制作醒目的监理机构名称标示牌,其内容为“XXX 监理公司
XXX 项目总监办(驻地办) ”,必要时还应当在路口或者拐弯处设置导向牌。
八、会议室的整体布置应当整洁有序,“十二牌二图一栏一表”应当张挂上墙。十二牌包括监理组织机构框图;监理人员守则;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职责;工程创优规划;质量、安全、环保、投资、进度监理程序框图;技术创新流程图。二图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工程形象进度图。一栏为监理宣传栏。一表为晴雨表。
九、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监理合同约定,建立工地试验室。十、开辟廉政文化专栏,进行廉政建设宣传。
具备条件的高等级公路项目可参照《江苏省高等级公路监理标准化指南》执行。
附件二
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管理制度
一、工程项目管理制度。1、开工报告审批制度;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制度;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制度;4、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复验制度;5、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6、技术交底制度;7、工地例会制度;8、日常检查、巡查制度;9、旁站制
度;10、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1、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2、监理工作报告制度;13、监理日记和文档管理制度;14、工程竣(交)工验收制度。
二、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制度。1、施工测量复核及抽检制度;2、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3、工程中间检验验收制度。
三、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制度。1、变更设计管理制度;2、工程计量管理制度。
四、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例会制度;2、安全专项检查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专项方案审查制度;5、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制度;7、安全技术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五、工程项目其他有关制度。1、环保工作制度;2、进度管理制度;3、监理试验室管理制度;4、现场监理机构考核制度。
六、廉政建设制度。1、签订廉政责任状;2、警示教育例会;3、廉政文化活动;4、廉洁从业考核。
附件 2: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有效落实监理职责,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当实施总监负责制。
第三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岗位登记,由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代表监理人全面实施监理合同,担任总监办主要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总监负责制是指总监作为现场监理工作和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依法行使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领导和组织监理机构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实现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管理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总监负责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总监的职业道德与履职能力的动态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总监进行信用评价,并将总监的信用状况作为招标资格预审、评标阶段对总监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章 总监的职责与权力
第五条 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当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第六条 总监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组织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依法实施监理,并对项目监理行为和履约考核承担主要责任,对现场监理行为的信用评价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总监负责实施,不得委托给副总监或者其他监理人员:
(一)主持编写监理计划并签字;
(二)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工程暂停(复工)令、计量支付证书;
(三)审核、签认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和工程分包;
(四)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审查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五)监理合同规定的不能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根据监理人的授权,总监对监理项目专用款的使用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权,依据考核情况对总监办人员进行奖罚。总监应当定期将监理项目专用款使用情况向监理人
报备。
监理项目专用款包括总监办的驻地建设费、人工费、试验检测费、现场办公费用
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的奖励,应当依据考核情况,由总监提出分配方案,报监
理人核定后,对总监办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条 总监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细化监理合同的工程范围及工作范围,明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的岗位职责与权限
(具体可以参照附件 1、附件 2),并监督指导现场监理人员履行监理岗位职责,保障施工现场监理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总监应当及时将细化的工程范围及工作范围以及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权限等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总监应当定期向监理人、建设单位报告项目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总监应当参与监理的投标工作,包括对投标的监理合同段的现场踏勘、投标文件的编写、答辩、澄清。
总监应当对专监进行交底,专监应当对监理员进行交底和辅导。
总监应当按照与专监签订的责任书对专监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专监应当按照与监理员签订的责任书对监理员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考核结果报总监。
第十三条 总监离开监理项目所在地,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同时指定一名副总监代为行使总监的部分职权,并签发书面授权书
(包括被授权人、授权时限及授权事项等),抄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总监返回驻地时,应当及时撤销授权,并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总监的亲属不得在其负责的总监办从事监理工作,也不得在总监办管辖的施工单位及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总监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对不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总监可以要求监理人更换人员,监理人应当予以支持。
监理人另行派遣的非投标时承诺的监理人员,总监可以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清退。
总监变更或者清退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总监有权拒绝对其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时的各种干扰,当监理工作环境不能保证总监正常履行职责时,总监应当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同时向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章 监理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人应当加强对总监和总监办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不得以包代管。监理人应当指导、监督、检查总监办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廉政考核等管理制度,对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及总监办人事、财务、税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人应当对总监办进行必要的内部管理交底和业务技术培训。
监理人应当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监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监理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总监人选。监理人的法
定代表人、总经理(不含副总经理)原则上不宜担任总监。总监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项目上任职。
第二十条 监理人应当与总监建立合理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总监的人事、财务和分配管理职权。
监理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合理确定总监办的监理项目专用款,并及时拨付。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订内部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应当涵盖总监办的全部监理职责。
监理人对总监办的考核和奖励,应当征求总监的意见。总监的薪酬应当与考核结果挂钩。
监理人应当与总监签订责任书,并抄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与总监签订的责任书对总监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监理工作存在失职或者过失的,总监应当承担主要监理责任,并对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应当掌握总监办工作动态,对不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总监,经建设单位同意,应当及时更换,并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四章 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支持监理机构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总监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专项方案审查、设计变更审核、计量支付以及现场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所下达的监理指令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总监指令、干扰正常监理工作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监理人和总监进行履约考核。
总监离任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总监任职期间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情况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不称职和有廉政问题的总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书面通知监理人及时撤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服从总监指令,接受总监办的监督检查。总监办依照合同约定权限,发出的监理指令,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尊重、配合总监的工作,及时并妥善处理施工阶段涉及的设计问题。监理合同有约定的,总监可以代表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服务进行监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书(参考格式)。
附件一: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总监是现场监理机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现场监理机构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实现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管理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1、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工作,组织领导项目监理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质量、安全、环保、廉政建设等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理公司的质量体系文
件,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人的职责。
2、保持与建设单位的密切联系,按照监理合同,围绕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方面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具有决定权。
3、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细则,签发现场监理机构文件,制定监理程序,明确监理用表,并报发包人批准执行。
4、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与考核办法,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检查、督促、指导总监办对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的监理及合同管理工作,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保证工程项目整体功能的先进、合理和协调。对不称职和有廉政问题的监理人员予以调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负责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中心试验室。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及资金流动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审批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专项方案、特殊技术处理措施。
7、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和第一次工地会议,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重大专题工地会议。
8、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签发单位工程或者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等重要监理文件。
9、审查分包工程和分包商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10、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支付证书。
11、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照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2、按照合同约定审查和处理一般工程变更,对重要或者重大工程变更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建设单位。签发变更令。
13、 负责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各单位联络和协调,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
14、 要求施工单位撤换不称职或者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人员。
15、按有关规定,审核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
核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
16、 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参加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17、签认交工结帐证书。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8、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检查签认监理日志。签署由监理机构报送发包人的各类报表。签发其他需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文件、指令、证书。
19、按有关规定,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编制监理竣工文件。
20、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监理工作。
附件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书(参考格式)
总监理工程师责任书
为了加强监理项目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有效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制定本责任书。
一、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完成监理合同中公司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2、负责项目监理工作和现场监理机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对总监进行绩效考核。
3、对项目监理机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审定。
4、负责现场监理机构廉政建设,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
5、积极配合公司进行项目监理费的收取。
6、按时发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工资,确保监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工资标准。
7、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办公、生活设施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负责管理和回收。
二、总监理工程师享有的权力
1、行使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监理合同等约定的权力。
2、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有决定权和调配权。
3、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工资待遇执行公司的有关制度,对监理机构成员的待遇调整享有建议权。
4、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绩效考核权,监理机构成员月度绩效工资核定表由总监理工
程师签认。
5、按照管理制度规定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奖惩权。
6、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办公和生活设施有提计划和要求落实的权力。
7、监理人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力。
三、签定与生效
1、监理合同签定后一周内签定本责任书。
2、本责任书由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双方签章后生效。
四、变更与终止
1、公司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进行绩效工资结算,本责任书终止。接替的总监理工程师另签责任书。
2、总监理工程师本人要求终止责任书或者属本人原因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离任考核。接替的总监理工程师另签责任书。
3、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绩效工资按照已完成工程情况进行结算。
4、总监理工程师违规、违法,造成执业资格证书被暂扣或者吊销的,除本人应承担罚款外,不予结算绩效工资,本责任书终止。
5、非监理原因,项目变更、拖延、终止,本责任书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终止。
五、其他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各执一份。公司(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另册)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
段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
察完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监理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 ,年龄: ,职
称: ,监理工程师证书: 。
4.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监理服务期
限: 。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分项负责人,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施工监理主要人员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
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网址: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日期: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签
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盖单位章)
月 日
投标人:
年
三、联合体协议书 1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1 本联合体协议书格式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如果采用资格预审,投标人应在此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人减免缴纳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1.我单位信用状况良好,经( )(投标人填写)被评为( )(投标人填写)企业,自愿遵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提供信用承诺的方式,享受全部免除或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等优惠待遇。
2.我单位如出现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自愿在招标文件约定期限内补缴投标保证金,否则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