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质谱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OITC-G240270084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质谱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OITC-G240270084
采 购 人: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1 月
目 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OITC-G240270084
2.项目名称: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质谱仪采购项目
3.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 2800 万元
项目最高限价(如有):人民币 2800 万元
4.采购需求: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 产品 |
1 | 液相色谱-超快速超高分辨质谱联用仪 | 1 套 | 是 |
超高分辨液质联用仪 | 1 套 | 是 | |
代谢组学液相质谱联用仪 | 1 套 | 是 |
5.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需求。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 采购。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为某一包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 5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 年 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 月 24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1:00,下午
13: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登录东方招标平台 ▇▇▇.▇▇▇▇▇▇▇.▇▇▇ 注册并购买。
4.售价:人民币 60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 年 2 月 7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 ▇▇ ▇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 1322 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 招 标 文 件 采 用 网 上 电 子 发 售 购 买 方 式 : 登 陆 “ 东 方 招 标 ” 平 台
(▇▇▇▇://▇▇▇.▇▇▇▇▇▇▇.▇▇▇/)完成投标人注册手续(免费),然后登陆系统寻找有意向参与的项目,已注册的投标人无需重新注册。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 600 元。如决定购买招标文件,请完成标书款缴费及标书下载手续。
2、投标人可以电汇的形式支付标书款(应以公司名义汇款至下述指定账号)。开户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账 号:862081657710001
3、投标人应在平台上填写开票信息。在投标人足额缴纳标书款后,标书款电子发票将发送至投标人在平台上登记的电子邮箱,投标人自行下载打印。
4、以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和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及用途(如未标明招标编号,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
地 址:▇▇▇▇▇▇▇▇▇▇▇▇▇ ▇▇ ▇联系方式:010-839500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 ▇互联网金融中心 20 层联系方式:010-682905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电 话:010-68290523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2.4 | 核心产品 |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超高分辨液质联 用仪。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年_月_日_点_分 考察地点: 。 |
开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_月_日_点_分召开地点: 。 | |
4.1 | 样品 | 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 ;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6)其他要求(如有): 。 |
5.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
11.2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1)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进口产品与服务报项目现场不含税的人民币价(进口产品与服务由中标商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现行免税政策下不含关税、增值税,但因税收政策变动产生的相关税费应由中标商承担); (2)国产产品与服务报项目现场交货人民币价。报价中需包括制造、装配和发运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 支付的产品税、销售税和其它税费。 |
投标保证金金额:各包采购预算金额的 1.5%。 | ||
12.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电汇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1) 使用电汇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到招标代理机构账户,否则投标被拒绝: 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期前将全额投标保证金转入上述指定账号。开户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账 号:862081657710001 (2)电汇凭证或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与开标一 览表一同单独密封提交。 |
12.7.2 | 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不按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
13.1 | 投标有效 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
14.1 | 投标文件递交 | 正本:1 份副本:7 份 电子版:1 份。(包括:1、正本投标文件的扫描件,PDF 格式, 与纸质版一致;2、报价及配置部分的 Excel 或 Word 格式文档)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否 | ||
□是 | ||
22.1 | 确定中标人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评委独立评审、 打分,按总平均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平均分最高的投标人为 |
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之作为第二中标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投 | ||
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 | ||
标优劣排列。 |
25.5 | 分包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
26.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
26.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招标业务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 ▇互联网金融中心 20 层。 |
27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中标人 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发布的“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中货物招标收费标准下浮 40%执行;对于没有足额交付服务费的中标商,招标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商承 担; 缴纳时间:中标人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 5 天内。 |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额外增加的变动: | ||
其他要求 | 中标供应商履约过程中出现供货产品型号、产地、配置等与投标文件不符者,采购人将不予货物验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供 应商负责。 | |
无效标条款 | 无效标条款: 1、应交未交或未足额缴纳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足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4、提供选择性报价的。 5、未按要求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书(进口货物适用)。 6、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8、未按照“第七章中资格证明文件”及本表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
9、在评标期间,试图影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的。
10、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11、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提供进口产品的。
投标人须知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2 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4 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3.1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样品
4.1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2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5.1 进口产品
5.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
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
5.1.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5.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2.1 中小企业定义:
5.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 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 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 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5.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5.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5.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5.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5.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5.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5.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
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 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 号)。
5.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5.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5.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5.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
〔2021〕19 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5.5 正版软件
5.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 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
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5.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5.6 信息安全产品
5.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2009 年第 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投标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5.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5.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8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
9.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
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9.2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2 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0.3 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10.4 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10.5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1 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
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1.2.2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1.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4 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电汇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12.3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12.4 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6.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2.6.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12.6.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
12.6.4 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2.7.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2.7.2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4.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1 份和副本 7 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按 A4 幅面胶装,须编写方便查阅的文件目录,并逐页标明页码。
15.2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5.3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5.4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5.5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开
标日期、时间 )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5.6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5.7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 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6.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7.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7.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五 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
18 开标
1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
18.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
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4 投标文件递交后,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8.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18.6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予开标。
19 资格审查
19.1 见第三章《资格审查》。
20 评标委员会
20.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20.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1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1.1 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六 确定中标
22 确定中标人
22.1 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
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中标供应商。
23 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3.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 废标
24.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4.1.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4.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 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5.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
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 | 询问与质疑 | |
26.1 | 询问 26.1.1 |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 |
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
26.1.2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 | |
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
26.2 | 质疑 26.2.1 |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 | ||
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 | ||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
26.2.2 |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 |
26.2.3 |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并 | ||
加盖公章。 | ||
26.2.4 |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
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 | ||
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
26.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7 代理费
27.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进行评标。
二、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 的其他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则分支机 构参加投标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的复 印 件 加盖公章 |
1-2 | 投标人资格声明 书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 明书》。 | 格式见《投标 文件格式》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3 | 投标人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 | 无 须 投 标 人 提供,由采购人 或 采 购 代 理机构查询。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 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2-1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 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 1 或注 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 1 或注 2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注 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 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2-2 |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类型一) |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 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2-3 |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 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的复 印 件 加盖公章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 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3-1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 1-1、1-2 的证明文件。 3、本表序号 3-2 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 为联合体。 |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3-2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的复 印 件 加盖公章 |
4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一、评标方法
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1.1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2 | 投标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
3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采购包最高限价; |
4 | 报价唯一性 |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
6 | 签署、盖章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7 | 制造厂商的授权书 | 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时,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厂家出具的授权书; |
8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9 | 分包承担主体资质(如有) | 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有); |
10 | 分包意向协议 (如有) | 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的;(如有) |
11 | 报价的修正(如有) |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
12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 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13 | 进口产品 (如有) | 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的; |
14 |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 |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投标产品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须提供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3)投标产品如有属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的,须提供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等); 4)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 5)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 6)其他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 的 |
15 | 公平竞争 | 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情形的; |
16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的账户转出; |
17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18 | 其他无效情形 | 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2 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
2.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
2.4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1 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 2.4.2-2.4.7 项规定修正。
2.4.2 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3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4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5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6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4.7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 条规定情
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2.5.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5.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5.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8 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 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3.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
3.2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2.1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
■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3.2.2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详见评标 标准 。
3.2.3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4.1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排列,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技术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4.2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3 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4.4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 2 名中标候选人。
5 报告违法行为
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二、评标标准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说明 | 分值 |
1 | 投标报价 (30 分)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 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评审时如供应商所投产品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则享受 10%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 30 |
全部满足技术要求得 44 分(针对第五章(一)技术要求) | |||
(1)*号条款,正偏离不加分,如不满足其投标予以拒绝; | |||
(2)#号条款共计 22 条,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每条扣 2 分; | |||
(3)未标记的一般条款负偏离超过 10 条,本项目不得分。 | |||
(4)漏报技术条款视为该条不满足。 | |||
技术性能 (44 分) | 注:投标人对加注星号(“*”)和井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提供制造商加盖公章的公开印刷资料(彩页或 | 44 | |
2 | Datasheet)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 | ||
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 | |||
测报告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提供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或印刷资 | |||
料或检测报告出现与技术规格响应不一致;或无法体现投标人技 | |||
术规格响应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可。 |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设备的系统先进性和稳定性进行综合 | |||
产品先进性稳定性 (10 分) | 评价,先进性高且稳定性好得 10 分,先进性较高且稳定性较好得 6 分,先进性稳定性均一般得 3 分。不能体现先进性稳定性的此项不得分。 | 10 |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说明 | 分值 |
3 | 相关业绩 (3 分) | 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与本项目相同或相关的项目业绩(以 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份合同 1 分,最多 3 分(提供合同复印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页、主要建设内容页、合同盖单位章页)。 | 3 |
4 | 综合商务 (12 分) | 供货安装调试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进度、人员配备、进度安排。 内容详细合理可行、针对性强,进度保障性强,得 2 分; 过于简单,缺乏可行性及针对性,得 1 分; 未提供本项内容,得 0 分。 | 2 |
培训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计划、时长、人数 内容完善详细、针对性强,保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及日常维护,得 3 分; 内容不够详细、较合理可行,保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得 1 分; 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或未提供本项内容,得 0 分; | 3 | ||
售后服务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时间、备品备件供应、技术服务。 内容完整详细可行,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响应时间及时,提供质保期外维修成本报价明细及服务方案的,得 5 分; 内容完整详细可行,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响应时间及时,得 3 分内容较完整、可行性一般,质量保证措施不够完善,响应时间一般,得 1 分; 未提供本项内容,得 0 分。 | 5 | ||
质保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 1 年质保,加 1 分, 最多加 2 分。 | 2 | ||
5 | 政策性得分(1分) | 投标产品中每有一项节能产品(且必须提供财政部、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认可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相应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得 0.5 分。 | 1 |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说明 | 分值 |
投标产品中每有一项环境标志产品(且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认可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相应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均需加盖本单 位公章)得 0.5 分。 |
(如本章内容与招标文件其它章节内容有冲突,应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货物需求一览表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交货期 | 项目现场 (交货地点) |
1 | 液相色谱-超快速超高分辨质谱联用仪 | 1 套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 90 个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培训。 | 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 |
超高分辨液质联用仪 | 1 套 | |||
代谢组学液相质谱联用仪 | 1 套 |
注:
1. 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超高分辨液质联用仪。
2. 投标人须对上述投标内容中完整的一包进行投标,不完整的投标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一、总则
1、投标要求
1.1 投标人在准备投标书时,务必在所提供的商品的技术规格文件中,标明型号、商标名称、目录号。
1.2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须是成熟的全新的产品,其技术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有偏差,应提供技术规格偏差的量值或说明(偏离表)。如投标人有意隐瞒对规格要求的偏差或在开标后提出新的偏差,买方有权扣留其投标保证金或/并拒绝其投标。
1.3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样本,必须是“原件”而非复印件,图表、简图、电路图以及印刷电路板图等都应清晰易读。买方有权不付任何附加费用复制这些资料以供参考。
1.4 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2、评标标准
2.1 除招标文件中指定的附件和专用工具外,投标人应提供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常规保养所需的全套标准附件、专用工具和消耗品。投标人在投标书中需列出这些附件和工具的数量和单价的清单,这些附件和工具的报价的总值需计入投标价中。
2.2 对于标书技术规范中已列出的作为查询选件的附件、零配件、专用工具和消耗品,投标书中应列明其数量、单价、总价供买方参考。投标人也可推荐买方没有要求的附件或专用工具作为选件,并列明其数量、单价、总价供买方参考。选件价格不计入评标价中。选件一旦为用户接受,其费用将加入合同价中。
2.3 为便于用户进行接收仪器的准备工作,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60 天内向用户提供一套完整的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及安装说明等文件。另一套完整上述资料应在交货时随货包装提供给用户,这些费用应计入投标价中。
2.4 关于设备的安装调试,如果有必要的安装准备条件,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向买方提出详细的要求或计划。安装调试的费用应计入投标价中,并应单独列出,供评标使用。
2.5 制造厂家提供的培训指的是涉及货物的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保养维修等有关内
容的培训。培训教员的培训费、旅费、食宿费等费用和培训场地费及培训资料费均应由卖方支付。
2.6 在评标过程中,买方有权向投标人索取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投标人务必在接到此类要求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对于无答复的投标人,买方有权拒绝其投标。
3、工作条件
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说明,所有仪器、设备和系统都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适于在气温为摄氏-40℃~+50℃和最大相对湿度为 90%的环境条件下运输和贮存。
3.2 适于在电源 220V(±10%)/50Hz、气温摄氏+15℃~+30℃和最大相对湿度为 80%
的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
3.3 配置符合中国有关标准要求的插头,如果没有这样的插头,则需提供适当的转换插座。
3.4 如产品达不到上述要求,投标人应注明其偏差。如仪器设备需要特殊工作条件(如水、电源、磁场强度、温度、湿度、动强度等)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加以说明。
4、验收标准
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说明,所有仪器、设备和系统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4.1 仪器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买方将与卖方共同开箱验收, 如卖方届时不派人来,则验收结果应以买方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负责更换。
4.2 验收标准以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指标为准(该指标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指标)。任何虚假指标响应一经发现即作废标,卖方必须承担由此给买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其它相关责任。
4.3 验收由采购人、中标人及相关人员依国家有关标准、合同及有关附件要求进行,验收完毕由采购人及中标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名。
5、本技术规格书中标注“*”号的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拒绝。
6、如在具体技术规格中有本总则不一致之处,以具体技术规格中的要求为准。
二、具体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
品目 1-液相色谱-超快速超高分辨质谱联用仪
1. 设备用途:
适用于蛋白质组学:包括高通量蛋白组学分析、疾病临床大队列分析、表型组学、蛋白质相互作用研究、质谱单细胞分析、血浆蛋白组学、生物标志物的高通量筛选和发现、复杂翻译后修饰等
2. 工作条件:
2.1 电源:230V±10%,AC(交流),50/60Hz。
2.2 环境温度:18-27℃,最大温度波动为 0.5 ℃/10 min。
2.3 相对湿度:20-80%,且无冷凝和无腐蚀性环境。
3. 技术指标:
3.1 离子源
3.1.1 独立的可加热电喷雾离子源,集成式气路电路设计,安装离子源时可自动识别并连接气路电路。离子源加热温度最高≥550℃;
3.1.2 纳升流速电喷雾离子源: 流速范围 20-2000 nL/min;
3.2 离子传输系统
#3.2.1 离子传输系统配有离子传输管设计,能保护分子涡轮泵;
3.2.2 离子传输管独立加热,最高温度≥400℃;
3.2.3 具有真空隔断阀设计,在移去、清洗离子传输部件时,不破坏真空, 待机时不消耗氮气;
3.3 质量分析器
3.3.1 配备多种质量分析器,提供多种数据采集工作流程;
3.3.2 双曲面分段四极杆,分辨率≤0.4 Da;隔离窗口宽度范围 0.4 Da-1200 Da, MS/MS 母离子选择质量范围 40-2400 m/z;
*3.3.3 高分辨率质量分析器:分辨率:≥100,000 FWHM ( m/z≤200);≥4 档可调;
3.3.4 质量范围:40-6000m/z;最高采集速率:≥40 Hz(分辨率设置为 7500 @ m/z
200);
#3.3.5 正负离子切换速度:一个完整周期采集速度>1.4 Hz(一个完整周期即在分辨率≥60,000 下获得正负离子谱图各一张);
#3.3.6 质量准确度:外标法≤3ppm RMS;内标法≤1ppm RMS;
3.3.7 灵敏度(ESI)指标:50 fg 利血平,全扫描 MS/MS,信噪比>100:1;
3.3.8 扫描模式
3.3.8.1 高分辨全扫描 MS 和 MS/MS;
3.3.8.2 高分辨选择离子扫描;
3.3.8.3 高分辨正负离子切换扫描;
3.3.8.4 高分辨数据依赖子离子扫描;
3.3.8.5 高分辨数据非依赖扫描(DIA);
3.3.8.6 高分辨平行反应监测子离子扫描;
*3.3.9 检测器: FT 型无损检测;质谱如果采用微通道板(MCP)或电子倍增器等消耗型检测器,额外提供相应备用检测器至少 10 个;
3.4 高通量无损质量分析器
3.4.1 质量范围:40-6000 m/z;
#3.4.2 分辨率:在 524 m/z 下,≥80,000 FWHM;
#3.4.3 采集速度:最高采集速度≥200 Hz;
3.4.4 质量精度:使用校正液测量,外标校正 24 小时内<5 ppm RMS;
3.4.5 动态范围:单张质谱扫描,谱图内 >1,000。
3.5 高场非对称离子迁移模块
3.5.1 兼容流动相流速:100 nL/min~1 mL/min。
3.5.2 安装或卸载接口电极组件,不卸真空。
3.6 液相色谱仪
3.6.1 二元高压梯度泵
*3.6.1.1 承受最大压力≥1200bar;
#3.6.1.2 流速范围:1 nL/min~100 µL/min, ≤1 nL 增量;
3.6.1.3 生物兼容性:兼容;
3.6.1.4 泵对系统梯度的延迟体积:<25 nL
3.6.2 自动进样器
#3.6.2.1 进样体积范围: 0.01–25 μL,步长 ≤0.01 μL
3.6.2.2 自动进样器可设定温度范围:4–40 °C
3.6.2.3 样品盘温度稳定性:±1 °C;
#3.6.2.4 样品盘和容量:1.5ml 样品瓶最多能放 216 个;可支持 96 孔板和 384 孔
板
3.6.2.5 具有内置泄漏检测和安全泄漏处理功能、超压监测和温度监测功能
3.7 数据处理系统
3.7.1 工作站:Windows 英文操作系统;内存≥8GB; 态硬盘≥256GB;显示屏≥27
寸。提供 LC 和 MS/MS 的全自动控制;在操作界面,可以实现仪器调谐和方法优化,方法优化还包括碰撞气压力以及碰撞能量的自动优化,并可利用优化后的参数快速建立分析方法;工作站及软件具备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定性定量分析、建立数据库、谱库检索等功能。
3.7.2 数据分析软件:软件可进行 DDA 数据、DIA 数据的蛋白鉴定和定量分析;软件可以进行蛋白翻译后修饰分析;软件可进行蛋白功能注释分析
4. 产品配置要求
4.1 质谱主机(包含 ESI 离子源、真空泵):1 套
4.2 纳升液相:1 套
4.3 离子迁移模块:1 套
4.4 纳升流速电喷雾离子源:1 套
4.5 仪器控制软件和数据分析软件:各 1 套
4.6 质谱工作站电脑:1 台
4.7 设备配件:色谱柱 10 根;喷针 5 根;样品瓶 10 包;
品目 2-超高分辨液质联用仪
1.设备用途:
用于复杂完整蛋白的自上而下分析、蛋白结构、原位质谱分析等,亦用于生物药的研发和结构解析、蛋白质组学研究中的高通量蛋白质鉴定、微量样本分析、翻译后修饰等。
2.工作条件:
2.1 电源:230V±10%,AC(交流),50/60Hz
2.2 环境温度:18-27℃,最大温度波动为 0.5 ℃/10 min
2.3 相对湿度:20-80%,且无冷凝和无腐蚀性环境
3.技术指标:
3.1 离子源
3.1.1 电离源需为可加热电喷雾离子源(ESI),安装离子源时可自动识别,实现气路电路连接,自动识别,无需进行额外操作。ESI 离子源最高加热温度≥550℃;
3.1.2 全自动注射泵,规格 500 μL 流速 0.001~500 μL/min,实现质谱直接进样,自动调谐和校正,可通过软件自动切换模式;
3.1.3 仪器控制软件具备实时监控并反馈喷雾稳定性功能;
3.1.4 离子源腔体有观察窗口,可直接观察喷雾效果以及离子源腔体洁净程度;
3.2 离子传输系统
3.2.1 离子传输系统:离子传输管可独立加热,最高温度≥400℃;
3.2.2 离子传输系统为真空隔断阀设计,在移去、清洗离子传输部件时,不破坏真空;
3.2.3 配有主动离子束传输组件,弯曲且有轴向直流电场的四极杆离子束导向装置,阻挡中性粒子和高速分子团;
3.3 质量分析器
3.3.1 提供四极杆、离子阱、高分辨质谱三种质量分析器的多种组合式质谱仪,其中四级杆具有母离子选择性,离子阱具有多级质谱功能(n≥10),高分辨质谱具有高分辨功能;
#3.3.2 组合方式:可以实现四级杆-高分辨组合、离子阱-高分辨组合、四级杆-离子阱组合以及多种混合组合;
3.3.3 四极杆质量分析器:分辨率≤0.4Da;MS/MS 母离子选择质量范围 50-2000m/z;隔离窗口宽度范围 0.4-1200m/z;
3.3.4 线性离子阱质量分析器:对于在 50-1800Da 质量范围内的前体离子,隔离宽度范围为 0.2 至 3000m/z;当离子 m/z 为 1800 时,最小隔离宽度为≤2m/z;当离子 m/z为 8000 时,最小隔离宽度为≤100m/z,最大前体离子的隔离宽度为≤4000m/z;
3.3.5 线性离子阱质量分析器质量范围:50-4000m/z;
3.3.6 离子阱扫描速度:≥40Hz;
3.3.7 具有多级碎裂能力 MS/MS 级数为 1-10 级;
3.3.8 灵敏度(ESI)指标:100 fg 利血平,全扫描 MS/MS,信噪比>200:1;
3.3.9 具有自动增益控制,能全自动优化进入离子阱的离子数量;
#3.3.10 高分辨率质量分析器的质量范围: 50-8000m/z;
#3.3.11 高分辨率质谱检测器质量分辨率:≥450000(m/z=200);且灵敏度不随分辨率增加而降低;
#3.3.12 扫描速度≥40Hz;
3.3.13 质量准确度:使用溶液测量,外标法<3ppm RMS;内标法<1ppm;
3.3.14 具有正负离子切换模式;
3.3.15 谱内动态范围:>5000
3.3.16 无需采用循环水冷却,无须液氦液氮冷却;
*3.3.17 检测器:FT 无损检测;如果采用微通道板(MCP)或电子倍增器等消耗型检测器,额外提供相应备用检测器至少 10 个;
3.3.18 具备多种碰撞模式:至少具备碰撞诱导解离模式(CID),高能碰撞模式(HCD);电子转移裂解模式(ETD)等碰撞模式;
3.3.19 ETD 碎裂模块技术要求:校正液以 6μL/min 流速直接进样,保证 MRFA2+前体离子(m/z 262)的 ETD 碎裂效率>15%;
3.3.20 需配置质子转移电荷减少功能:校正液以 6μL/min 流速直接进样,经 100ms的反应时间,能保证 MRFA2+前体离子(m/z 262) 转化为 m/z 524 带电还原离子的效率>25%;
#3.3.21 扫描模式,具有平行检测和序列检测:离子既可进入离子阱检测器检测,也可进入高分辨质量分析器检测,两者可同时进行;
#3.3.22 具备多级扫描功能 MSn (n=1 到 10);至少可执行高分辨多级和低分辨多级二种模式;
3.3.23 具备同步母离子选择功能,质谱扫描时最多可同时选择≥20 个母离子进行三级高分辨质谱扫描分析;
3.3.24 具备高级峰检出算法:可在复杂谱图中识别更多前体离子单同位素峰和电荷态,增加数据依赖性扫描的前体离子数目;
3.3.25 具有定量分析模式:可实现 SIM,targeted MS/MS 等数据依赖的定量分析方式,以及数据非依赖的数据采集方式(DIA);
3.3.26 可实现多路复用的数据非依赖采集方法(DIA),采集的 DIA 数据既可用于定量分析,又可用于搜库鉴定。
3.4 纳流液相色谱仪
#3.4.1 泵压力范围≥1200Bar;
3.4.2 流速范围:1 nL/min-100uL/min,≤0.1nL 增量;
3.4.3 进样前流路自动气泡检测;
3.4.4 内置自动化的维护步骤,可进行自动检漏测试和系统反压测试;
3.4.5 自动进样器控温范围:4-40℃;
3.4.6 进样范围:0.1-18µL (20µL 进样环),递增≤0.01µL 递增;
3.5 数据处理系统
3.5.1 工作站:Windows 英文操作系统;双核 3.0 GHz,内存≥8GB; 态硬盘≥256GB;硬盘≥2T;液晶显示屏≥27 寸;DVD-RW 驱动器。提供 LC 和 MS/MS 的全自动控制;在操作界面,可以实现仪器调谐和方法优化,方法优化还包括碰撞气压力以及碰撞能量的自动优化,并可利用优化后的参数快速建立分析方法;工作站及软件具备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定性定量分析、建立数据库、谱库检索等功能。
3.5.2 数据分析软件:软件可进行 DDA 数据、DIA 数据的蛋白鉴定和定量分析;软件可以进行蛋白翻译后修饰分析;软件可进行蛋白功能注释分析。
4.产品配置要求
4.1 质谱主机(包含 ESI 离子源、真空泵):1 套
4.2 纳流液相色谱仪:1 套
4.3 纳升流速电喷雾离子源:1 套
4.4 扩展分子量模块、电子转移裂解模块:各 1 套
4.5 仪器控制软件和数据分析软件:各 1 套
4.6 质谱工作站电脑:1 台
4.7 设备配件:色谱柱 10 根;喷针 5 根;样品瓶 10 包;
品目 3-代谢组学液相质谱联用仪
1.设备用途:
适用于新药研发,药物杂质鉴定、代谢物鉴定、研究与疾病有关的标记物和代谢组
学、脂质组学、小分子和生物大分子的相互作用、天然产物结构分析等领域。
2.工作条件:
2.1 电源:230V±10%,AC(交流),50/60Hz。
2.2 环境温度:18-27℃,最大温度波动为 0.5 ℃/10 min。
2.3 相对湿度:20-80%,且无冷凝和无腐蚀性环境。
2.4 气体需求:氮气(>99%),最大消耗量≤20 L/min;高纯氮(>99.999%),用于二级质谱碰撞气和液相色谱。
3. 技术指标:
3.1 离子源
3.1.1 独立的可加热电喷雾离子源(ESI),集成式气路电路设计,安装离子源时即可实现气路电路连接,自动识别。
3.1.2 喷针采用 60 度或 90 度喷雾设计,前后,左右,上下三位可调。底部设计有废液出口,雾化后废产物直接进入废液出口。
3.1.3 具有雾化气、辅助雾化气和吹扫气设计。
3.1.4 ESI 源支持加热,离子源最高加热温度≥550℃,不分流的情况下采用纯水作为溶剂,流速为 1μl-1000μl/min。
3.1.5 全自动注射泵,规格 500 μL 流速 0.001~500 μL/min,实现质谱直接进样,自动调谐和校正,可通过软件自动切换模式;
3.1.6 离子源腔体具有观察窗口,可以直接观察喷雾效果以及离子源腔体洁净程度。有自动内标校正液,无需外接校正液可实现自动实时校正质量轴。
3.2 离子传输系统
#3.2.1 离子传输系统配有离子传输管设计,可保护分子涡轮泵;
3.2.2 离子传输管独立加热,最高温度≥350℃;
#3.2.3 具有真空隔断阀设计,在移去、清洗离子传输部件时,不需破坏真空, 待机时不需要消耗氮气。
3.2.4 离子传输系统具有进行性间隔叠加环式离子透镜设计,能够捕获并有效聚焦离子流。
3.2.5 带轴向场和过滤作用的双弯曲几何设计的主动离子束传输组件,可以阻挡中性粒子和高速分子团。
3.3 质量分析器
3.3.1 分段式双曲面四极杆,分辨率≤0.4 Da;隔离窗口宽度从 0.4Da-1200 Da 范围内可调。
3.3.2 超高分辨质量分析器,质量范围 50-6000m/z。
*3.3.3 分辨率≥100,000 ( m/z≤200);
#3.3.4 质谱采集速率≥10Hz;分辨率≥60000 FWHM 时,≥3 张/秒。
#3.3.5 正负扫描模式切换速度≤1.5 秒(可获得正负离子谱图各一张)
#3.3.6 在进行快速正负切换模式下连续运行 2 小时,质量轴的稳定性≤3ppm;即用 0.5ppb 氯霉素和 0.5ppb 克伦特罗混合溶液作为测试液,蠕动泵连续进样 2 小时,快速正负切换扫描同时监测氯霉素和克伦特罗分子离子峰,两者质量偏差均不超过 3ppm;
#3.3.7 在提高仪器分辨率时,设备的灵敏度基本保持不降低;采用利血平标品
100fg 进样,ESI+模式下,分辨率分别为 60,000 和 120,000 时,其他仪器参数维持不变的前提下,主峰的信号强度值相差不超过 20%;
3.3.8 MS/MS 灵敏度:200 fg 利血平进样,S/N ≥100:1。选择离子扫描灵敏度:
200 fg 利血平进样,S/N ≥250:1。
*3.4 检测器
FT 型无损检测,质谱如果采用微通道板(MCP)或电子倍增器等消耗性类型检测器的,额外提供相应备用检测器至少 8 个。
3.5 液相色谱仪
3.5.1 二元高压梯度混合泵
3.5.1.1 流量范围:0-2.000 mL/min,步进 0.001 mL/min #3.5.1.2 压力:≥20000PSI
3.5.1.3 流量准确度:±0.15%、流量精密度:<0.075%
3.5.1.4 梯度混合精确度:<0.2%
3.5.1.5 梯度混合类型:二元高压梯度混合,四种溶剂选择
3.5.2 柱温箱:温控范围:5-80℃,温度准确度:± 0.5℃,温度精度:± 0.1℃
3.5.3 自动进样器
3.5.3.1 进样体积范围: 0.01-25μL,步长≤0.01μL。
3.5.3.2 自动进样器控温:4-40℃,样品盘温度稳定性:±1℃。
3.5.3.3 样品盘和容量:1.5mL 样品瓶最多能放 216 个;可支持 96 孔板和 384 孔板。
3.5.3.4 进样方式:带 loop 环内联的直接进样;带有离线 loop 环的直接进样; Trap-and-elute 进样,带有反吹或前冲洗脱;加热的 trap-and-elute 进样,带反吹或前冲洗脱。
3.5.3.5 瓶底检测技术:带有样品瓶底部检测,至少可以吸取 3μL 中的 2.5μL。
3.6 数据处理系统
3.6.1 工作站, Windows 英文操作系统;双核 3.0 GHz, 内存≥8GB;固态硬盘≥256GB;硬盘≥2T;液晶显示屏≥27 寸;DVD-RW 驱动器。提供 LC 和 MS/MS 的全自动控制;在操作界面,可以实现仪器调谐和方法优化,方法优化还包括碰撞气压力以及碰撞能量的自动优化,并可利用优化后的参数快速建立分析方法;工作站及软件具备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定性定量分析、建立数据库、谱库检索等功能。
3.6.2 代谢组学软件,具有化合物识别功能、peak alignment 功能、统计学分析功能、通路分析功能。支持自建数据库或者 ChemSpider。
3.6.3 脂质组学软件,具有脂质类化合物定性定量分析功能,数据库带有 100 万张谱图。
4. 产品配置要求
4.1 质谱主机(含 ESI 离子源和真空泵):1 套
4.2 超高压液相色谱仪:1 套
4.3 质谱工作站电脑:1 套
4.4 代谢组学分析软件:1 套
4.5 脂质组学软件:1 套
4.6 设备配件:色谱柱 10 根;喷针 5 根;样品瓶 10 包
(二)售后服务要求
1. 供应商应具有完善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具备必要的售后机具配置、具有专门的服务电话,并能提供本地化服务。
2. 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配置专门定的售后服务电话,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应 30 分钟内响应,6 小时内到达现场,12 小时内不能解决的提供备用货物,以保证采购人的正常工作使用。质量问题解决后 24 小时内,向采购人提交问题处理报告,说明问题种类、问题原因、问题解决中使用的方法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3. 在质保期内,供应商对投标产品提供不少于 4 次的巡检和维护保养。
4. 质保期内出现货物质量问题,且经供应商 3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采购人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供应商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采购人负担。质保期外的质量问题,列明维修费用清单并载明费用。
5. 仪器到货后 5~10 个工作日,工程师根据客户需求上门安装、调试,并在现场为采购人提供仪器操作培训。
6.在仪器验收完成后,仪器安装半年内或根据采购人要求在采购人实验室现场开设
1 次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含仪器操作、应用方法建立等。
(三)技术服务水平
1. 安装人员配置(应包含安装人员清单、各人员岗位职责、人员管理应当权责清晰,有专门的管理团队、执行团队,分工明确,流程以及权限范围可追溯等);
2. 项目进度计划(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应包含备货时间安排、现场测量、制作流程、耗材及零配件的保障);
3. 项目运输(应包含针对本次项目的安全运送具体的执行车辆、人员,执行方式,执行流程,在运送过程中,要保障运送过程安全、运送中产品质量安全、运送人员安全以及产品搬卸时的安全措施,做到不耽误配送行程,运输过程应当做好相应记录等);
4. 产品质量保障(应包含人员控制、设备控制、生产环境控制、过程质量控制及关键工序,提供具体的执行方案)。
(四)售后服务方案
1.售后服务体系(应包含售后服务宗旨、服务承诺、售后服务准则、客户意见和投诉处理办法等);
2.售后服务人员配置(应包含售后服务人员清单、各人员岗位职责、人员管理应当权责清晰,有专门的管理团队、执行团队,分工明确,流程以及权限范围可追溯等);
3.售后服务培训方案(应包含基础理论培训及基础故障修复方法);
4.售后巡检(应包含质保期内的巡检方式、时间周期、流程);
5.应急处理方案(应包含应急解决措施,应急时间响应)。
注:①供应商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客观的证明材料。
②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若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将上
报同级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③投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投标文件,能具体量化,具有可行性及便于监督考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夸大其词和空口许诺。
*三、商务要求
(一)履约时间和地点
1. 履约时间: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 90 个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培训。
2. 履约地点: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
3. 交货:
3.1 交货地点及联系人,供应商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2 供应商应在货物送达到采购人指定地点七日前,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卸车、清点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箱数、型号规格、重量和体积、拟发运的时间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并于发运的同时通知采购人。
3.3 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凡由于供应商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供应商应负责免费更换或补足,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4 货物涉及政府采购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货物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验收,不符合包装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供应商负责免费更换,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质保期:五年(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付款条件
1.付款方式:
国产产品支付方式为人民币电汇: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30%,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98%,剩余 2%在质保期满双方确认无异议后支付(不计息)。
进口产品支付方式为信用证:买方须于交货日期前一个月按货物总值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卖方按 90%发票金额向开证行开具的即期汇票议
付。剩余 10%发票金额凭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签字盖章的最终验收报告议付。上述汇票及单据一经提示给开证行,开证行须以电汇或信汇方式付款。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第 180 天止。开证行以外的全部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
2.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申请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中标供应商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采购合同载明的为准。
(四)合同价款
合同价是供应商响应项目要求的全部采购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货物设计、材料、生产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保险、培训、风险、利润、招标代理服务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质保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进口设备,采购人将按相关规定办理免税,中标价为货物价格、不予减免的税费、代理费及进口环节费用等包干价,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若采购人办理免税未成功,将根据相关规定另行支付产生的税费)。
(五)包装和运输
1.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 号)的要求进行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包装,具体 要 求 查 询 链 接 : http :
//www.ccgp.gov.cn/zcfg/mof/202007/t20200703_14587250.htm。
2. 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对于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3. 本次采购的标的物需要运输,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运输至合同约定地点。供应商自行运输标的物或委托承运人运输的,其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供应商承担。
4. 供应商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交付的或采购人违反约定不予收取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采购人承担。
(六)验收方法和标准
1. 采购人接到供应商履约验收申请后 5 日内组织项目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 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
5. 供应商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采购人;供应商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6. 如在项目履约时间和质保期内,货物经供应商 3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视作供应商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采购合同金额的 10%作为违约赔偿金给采购人,采购人还可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7. 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及招标文件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七)保险
1. 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项目履约实际情况,购买涉及上述履约风险的对应保险,保险金额以抵消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 供应商应为本项目提供履约的所有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保险。
3. 供应商自行运输标的物或委托承运人运输的,应为该批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如涉及)。
(八)知识产权
1. 投标人在本项目使用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并依据实际情况对采购标的涉及的知识产权的进行处理。
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九)其他要求
1.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及要求: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 供应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供货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3.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4. 政府采购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5. 本项目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严格按照采购人的风险控制管理要求执行。
6.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如涉及专用耗材,供应商须提供专用耗材清单及单价,采购人在有采购专用耗材需求时按照清单中的单价进行结算(须在其他投标文件中提供专用耗材清单及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不涉及专用耗材的不提供)。
(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签订为准)
(一)国产产品合同模板
甲方(盖章):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纳税人识别号:12110000MB1L243026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盖章):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授权人(联系人): 联系方式:
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进行公开 招标/竞 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经评定乙方为中标/中选
/成交单位。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货物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
货物品名 | 品牌 | 型号 | 单价(元) | 数量 | 总价(元) |
合同货物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应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保持一致, 合同其他内容应与中标文件、磋商或谈判成交记录保持一致。有关货物的配置、 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协议详见附件(如有)。
第二条 货物质量
2.1 乙方应交付全新的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节能、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货物。国家、行业、企业的标准代号、编号、名称如下:
(1)国家标准: ;
(2)行业标准: ;
(3)企业标准: ;
2.2 乙方提供样品的,样品应封存保管。乙方提供的样品质量说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2.3 乙方提供的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货物与样品相同,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 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
3.2 该合同价款包括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前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备品备件的所有含税费用,即乙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乙方的合理利润。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甲方采用下列第 条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4.1 一次性支付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 付合同价款。
① 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② 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③ 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⑤ 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原件一份。
4.2 分期支付(或者:在甲方支付尾款前,乙方开具与总合同金额对等的发票)
( 1 ) 合同生效后, 甲方在 日内, 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 ,即
¥ 元 (大写:人民币 元)作为预付款;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与第一笔付款之和为合同价款的 90%),即¥ (大 写:人民币 )。
① 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② 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③ 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⑤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原件一份(与第一笔付款之和为合同价款的 90%)。
(3)在货物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 3个月后,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普通) 发票原件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0%,即
¥ (大写:人民币 )。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 直接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甲方应得之补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 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五条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5.1 监造
1、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甲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证件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监造人员未现场监造,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 且甲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3、甲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标准,
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4、甲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2 交货前检验
1、合同货物交货前,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免费为甲方代表 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证件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甲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甲方;如甲方代表未按通 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乙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甲方而自行检 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3、甲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4、甲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六条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6.1 包装
1、乙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及在甲方指定地点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 指南等资料。乙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乙方。
6.2 标记
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2、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 “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 当标记。如合同货物为超大超重件,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 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 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6.3 运输
1、乙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3、乙方在合同货物预计起运 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 重、总体积(立方米)、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甲方,并在 合同货物起运后及时通知甲方。
4、如果合同货物属于超大超重包装,则乙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甲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 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甲方。
6.4 交付
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货地点: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用户指定地点。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签发收货清单,甲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2、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合同货物交付给甲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乙方应
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
4、乙方应对合同中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第七条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7.1 开箱检验
1、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如果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乙方。
2、开箱检验应由双方共同进行,乙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3、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缺陷、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4、如果乙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甲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在乙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乙方已接受。
5、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7.2 安装、调试
1、开箱检验完成后,由乙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中所需各种工具、仪器仪表及易损件,由乙方自备。
2、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7.3 培训
免费提供原厂技术人员对采购人的操作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资料,培训时间不少于天。
7.4 考核
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
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2、如由于乙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乙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7.5 验收
1、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签署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为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2、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签署验收证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八条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如果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供货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合同货物出现故障,乙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量保证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第九条 质量保证期服务
9.1 乙方应为质量保证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作出响应,如需乙方到合 同货物现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 合同货物的故障
(重大故障除外)。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甲方 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乙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量保证期服务,则乙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技术人员应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乙方的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乙方在就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量保证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甲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甲方。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非必选项)
10.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以支票、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不超过 10%且不低于 5%),即¥ 元 的履约保证金。
10.2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划扣甲方应得之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之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10.3 合同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满 月(一般不少于 3个月),甲方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 保证
11.1 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乙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乙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 权利或事由对 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乙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 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含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
11.5 乙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乙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 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免费提供。
11.7 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 乙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甲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产品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甲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乙方保证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甲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乙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1.9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前,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12.1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且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披露。
12.2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合同货物的过程中 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损失。
12.3 如果甲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乙方应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乙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保密
13.1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 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13.2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
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含仅延迟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乙方按照每逾期一日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4.3 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价款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4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4.5 乙方擅自将合同转包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甲方在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保留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等相关权利。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乙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0日;
(2)合同货物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3)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担保;
(4)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
(5)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
15.2 乙方分批交付货物,其中一批货物不交付或者交付后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3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5.4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应退回甲方所有交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
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流行性疾病,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协商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诉
讼至北京市丰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19.1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如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供货要求、报价表、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量保证期服务计划等均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9.3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9.4 本合同有效期: 年(应大于或者等于质保期限)。
双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全部条款、权利、义务以及风险,且不存 在任何其他不明条款,故签订本合同。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盖章):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 乙 方(盖章):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帐 号:110949931810888 帐 号: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陶然亭支行 开户银行: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出具委托代理书并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一:
供 货 清 单
单位:元
产品名称 | 品牌商标 | 规格型号 | 产地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合同总价款 | 人民币(大写) 整(¥ ) |
甲方(盖章):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二: 技术参数
合同附件三:
廉洁互保协议
为规范双方业务往来活动,建立诚实守信的商务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此互保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商务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2.双方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对方利益。
3.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要求对方纠正并向对方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涉嫌违法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4.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双方有相互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5.未经对方同意,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对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6.双方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二条 甲方的廉洁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不得私自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向乙方泄露谈判中的商业秘密。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以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及其他亲属的工作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为理由所提供的方便。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物资供应单位、工程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 乙方的廉洁责任
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报销个人费用。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
提供方便。
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在其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
6.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甲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8. 乙方保证并承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未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情节轻微的,要求乙方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处理,并限期整改。
2.导致甲方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扣罚乙方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列入永久禁入甲方采购黑名单。
3.给甲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终止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暂停支付合同未结算款项,甲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因甲方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列入永久禁入甲方采购黑名单。
甲方: 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 项目负责人:
乙方: 项目负责人:
(二)进口产品合同模板
外贸合同(货物类)
CONTRACT
买方: The Buyer: 地址: Address:
电话 Tel: 传真 Fax:
合同编号:
Contract No.:
THE BUYER:
-------------------------------
THE END-USER:
Chinese Institutes for Medical Research,Beijing
-------------------------------
最终用户: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
End-user: Chinese Institutes for Medical Research, Beijing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
Address: No. 10, Xi Toutiao, outside You'anmen,
Fengtai District, Beijing, P.C.R
THE SELLER:
卖方: The Seller: 地址: Address:
电话 Tel: 传真 Fax:
卖方银行 Beneficiary’s Bank Name:
银行地址 Bank Address:
账号 Account No.:
银行识别代码 Swift Code:
本合同是由买方/最终用户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最终用户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Among the Buyer, the End-us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nd End-user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1. 货物名称及型号(规格): COMMODITY(IES) & SPECIFICATIONS:
序号 Item |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 Commodity, Specifications | 单位 Unit | 数量 Qty | 单价 Unit Price | 合计金额 Subtotal Amount |
1 |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Description:型号 Model: 品牌 Brand: 原产国 Country of Origin: -配置详见附件清单- -Details as per attachment- | ||||
Total Amount |
2.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RS:
3. 装运时间 TIME OF SHIPMENT: 免税办理完成后2个月内 ,不允许分批发货。
Within 2 months after tax exemption is completed, shipment not allowed。
4. 装运❑岸 PORT OF SHIPMENT:
5.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 中国北京 机场 Beijing Airport,
P. R. China.
6. 付款 PAYMENT: 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00% Irrevocable L/C at sight.信用证:买方须于交货日期前一个月按货物总值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卖方按 %发票金额向开证行开具的即期汇票及本合同第
11 款所规定的装运单据议付。剩余 %发票金额凭买卖双方及最终用户(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签字盖章的最终验收报告议付。上述汇票及单据一经提示给开证行,开证行须以电汇或信汇方式付款。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第 天止。开证行以外的全部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
Under Letter of Credit: The Buyer shall, one month prior to the date of delivery, open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r of the Seller, for the total value of shipment. The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against Seller’ s draft(s) drawn at sight on the opening bank for %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pecified in Clause 11 hereof. %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Certificate of Acceptance, signed and stamped by the End-user (Chinese Institutes for Medical Research,Beijing), also signed and stamped by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in 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 Payment shall be effected by the opening bank, (by telegraphic transfer) against presentation to them of the aforesaid draft(s) and documents. The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valid until the day after the shipment is effected. All Banking charges and Interest outside the opening bank shall be for the Seller’s account.
7. 质量保证 GUARANTEE OF QUALITY:
卖方保证货物用最上等的材料和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能满足本合同及报价文件中提到的所有质量要求和规定的指标。卖方免费负责货物的安装及调试。设备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 个月。
The Seller guarantee that the commodity hereof is made of the best materials with first class workmanship, brand new and unused, and complies in all
respects with the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s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installation and adjustment of the goods free of charge. The guarantee period shall be 12 months counting from the date of final acceptance of the goods.
8. 包装:必须用新的结实的木箱或纸箱包装设备,以适应于长距离的海运或空运、内陆运输和气候的变化,该包装可以保护设备耐粗暴搬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该木质包装上必须加盖由货物出❑国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 “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PPC)” 专用标识 (黑色或蓝色)。
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保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包装中必须随货物放置一套完整的操作说明和服务手册。
PACKING: To be packed in new strong wooden case(s)/ carton(s), suitable for long distance ocean/air and inland transportation, and change of climate, well protected against rough handling, moisture, rain, corrosion, shocks and freeze. In case of wooden cases or wooden pallet is applied, 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 mark should be labeled (in black or blue) by the manufacturers certified by plant quarantine authorities of exporting countries or regions.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and loss of the commodity and expenses incurred on account of improper packing and for any rust attributable to inadequate or improper protective measures taken by the Seller in regard to the packing. One full set of service and operation instructions concerned shall be enclosed in the case(s).
9. 运输标志:卖方应用不褪色的颜料在每个包装相邻的四侧上做好标记,包括:箱号、合同号、到货❑岸、毛重、净重、尺寸和指示性标志,如“防潮”、“小心轻放”、 “向上”等和唛头:
SHIPPING MARK: The Seller shall mark on the sides of each package with fadeless paint the package number, contract number,port of destination,gross weight, net weight, measurement and the wordings:“KEEP AWAY FROM MOISTURE”“HANDLE WITH CARE”. “THIS SIDE UP” etc. the lifting position, and the shipping mark:
10. 保险 INSURANCE: 装运后由卖方按合同金额 110%根据国际商会巴黎出版的
《Incoterms 20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after shipment covering 110% of the total contract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in accordance to Incoterms 2010.
11. 单据 DOCUMENTS:
11.1 .卖方应向议付行提供以下单据申请议付/向买方申请付款
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the negotiat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collection or to the Buyer for remittance.
(1) 空运: 1 份标有“运费预付”, 为收货人的正本空运提单。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邮箱: 。 Air-freight1 original airway bill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consigned to the Buyer: , Address: , Tel:
Contact: , E-mail: .
(2) 根据有关合同出具内容详细的发票正本 3 份、副本 3 份,并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时,须分别开具发票)。
Manually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originals and 3 copies indicating L/C No., Contract No. and Shipping Mark (in case of more than one shipping mark, the invoice shall be issued separately), made out in details as per the relative contract.
(3) 由制造厂家或卖方出具的装箱单正本 2 份,副本 2 份。
Packing List in 2 originals and 2 copies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s/ Seller.
(4) 由制造厂家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书正本 1 份、副本各 1 份。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Weight in 1 original and 1 copy issued by Manufactures/ Seller.
(5) 价格条件为 CIF/CIP 时,按发票金额的 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正本和副本各 1 份。
In case of CIF/CIP, Full Set(included 1 original and 1 copy)of 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Air Transportation 11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6) 48小时內通知买方货物装运细节的传真或信函副本 1 份。
Copy of fax/letter to the Buyer advising particulars of shipment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is made.
(7) 由制造厂家原产地证明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1original and 2 copies issued by Manufacturer.
(8) 由卖方出具的非木质包装证明文件或卖方出具的木质包装已有 IPPC 标识的证明文件。
Non wood packing declaration issued by Seller or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eller certifying that the wood package is marked with IPPC logo.
11.2. 卖方应在发货后 2 天内,通过邮件或传真直接提供给买方一套上述发货文件。 The Seller shall, within 2 days after shipment, send by Email/Fax one sets of the aforesaid shipping documents, one set directly to Buyer.
11.3. 文件的数量和内容应该是完整和正确的。凡因卖方没有提供上述文件或者文件内容与实际不符,造成买方无法通关和及时取得货物,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必须打印在海运提单或空运提单上,否则卖方应
该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The number and contents of the documents shall be complete and correct. If the Buyer fail to pass the Customs and take over the goods in time due to the Seller not having provided the documents specified as above, all loss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The Buyer’s name with its complet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must be printed on Bill of Loading or Airway Bill, otherwise the Sell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losses arising thereof.
12. 装运 SHIPMENT:
12.1. 对于采用 CFR/CIF/CIP/DAP 贸易术语的情况,卖方应该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从装运港运送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如果发生转船,所有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不允许直接放置在甲板上运输。本合同的货不能用挂买方不能接受国家国旗的货船运输,而且货船的船龄不能超过 15 年。
In case of CFR Terms/CIF/CIP/DAP Terms, the Seller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the time of shipment from the port of shipment to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ransshipment is not allowed. Whereas transshipment has happened, all the expenses and costs occurred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On-deck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The contracted goods shall not be carried by a vessel flying the flag of the country which the Buyer cannot accept. The age of vessel should not exceed 15 years.
12.2. 如果货物是通过包裹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本合同第 3 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前 30 天用 传真或信函通知买方,包括估计的发货日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卖方发货后, 应立即用传真或信函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发货日期和空运单号。
In case the goods are to be dispatched by parcel post/air - freight, the Seller shall, 30 days before the time of delivery as stipulated in Clause 3, inform the Buyer by fax/email of the estimated date of delivery, Contract No., commodity, invoiced value, etc. The Seller shall, immediately after dispatch the goods, advise the Buyer by fax/letter of the Contract No., commodity, invoiced value, date of dispatch and bill of lading no.
12.3. 清关地点为北京机场海关。卖方在发货前务必与买方确认免税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进❑单据已经办好,否则任何因未确认以上信息而发货导致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The place of customs clearance should be Beijing Airport Customs. The Seller shall contact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Chinese Customs Duty-Free Certificate and other import documents related to the contract are already authorized by Chinese Customs and related departments. Any delivery without confirmation with the Buyer, all the related expenses and lost should be borne by the Seller.
13. 装运通知 SHIPPING ADVICE:
卖方应在完成货物装载后三个工作日内用传真或信函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空运单号或海运单号、发票金额、毛重、装运货船名称、发货日期等连同转运单据复印件(包括运单、 贸易发票、装箱单)。卖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买方而导致的损失,
由卖方承担。易燃和危 险货物的详细资料必须注明。
The Seller shall, immediately up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loading of the goods, advise by fax/letter the Buyer of the Contract No., commodity, master Airway Bill No. or Bill of Loading No., invoiced value, gross weight, name of vessel and date of departure etc. together with the hard copies of the transshipment note (including Bill, Commercial Invoice, Packing List). In case the Buyer fail to arrange insurance in time due to the Seller not having advised in time, all loss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The details of inflammable and dangerous goods, if any, shall be also indicated.
14. 索赔 CLAIMS:
在收到货物 天内,除了保险公司或货运船主愿意承担责任外,如发现货物的质 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条款不符,买方有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指定机构(中国 检验认证集团 CCIC)出具的检验证明,要求卖方调换新货,或者赔偿,所有产生 的费用(如检验费、货物返运费和新货运费、额外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由 卖方承担。设备保修期内,因为质量不合格、差的加工工艺或者劣质的材料导致设 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出具的检验 证明提出索赔要求。出具的检验证明 文件应作为索赔依据被认可。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立即负责解决设备出现的问题,完全或部分调换设备部件。如果有必要,买方可以自行处理设备出现的问题,但费 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维修要求后一个月内没有回应,视同卖方 已经接受要求。
Within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 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except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the owners of the vessel are liable, the Buyer shall,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Designated agency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Group, here in after referred to as CCIC),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for replacement with new goods, or for compensation, and all the expenses (such as inspection charges, freight for returning the goods and for sending the replacement, insurance premium, storage and loading and unloading charges etc.)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As regards quality, within warranty period, should damages occur in the course of operation because of inferior quality, poor workmanship or inferior material used, the Buyer 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the Seller in writing and put forward a claim supported b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QSIQ). The Certificate so issued shall be accepted as the base of a claim. The Sell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yer’s claim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mmediate elimination of the defect(s), complete or partial replacement of the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state of defect(s). If the Seller fail to answer the Buyer within one month after receipt of the aforesaid claim, the claim shall be
reckoned as having been accepted by the Seller.
15.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在货物的加工、装运或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装船或不能出运,卖 方不负责任。卖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十四天之内通知买方,并将事故发生地专门的 政府权威机构 或者制造商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以航空信件寄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之下,卖方仍有义务采取 一切必要手段,使货物尽快出运。“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一 方无法控制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事件和情况,其发生也不是卖方的违约或疏 忽而造成的。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战争或革命、火灾、洪水、罢工、 防疫限制和禁运、发运国或到港国的国家或海关政策变化、流行病例如 COVID-19 疫 情及其防控行政强制措施。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十个星期,买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delay in delivery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orce Majeure,which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 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immediately of such occurrence and within fourteen days thereafter shall send by airmail to the Buyer for their acceptance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or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place where the accident occurs as evidence thereof.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eller, however, are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Force Majeure” means an event and circumstances which ar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 not 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not caused by the seller's breaching or negligence. Such events may include but not restricted to such as government behavior, war or revolution, fires, floods, strike, quarantine restrictions, and freight embargoes, the policy change in government or customs from country of shipment or destination, epidemic such as COVID-19 and its relevant compulsory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asures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case the event of Force Majeure lasts for more than 10 weeks,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16. 迟交货和罚金 LATE DELIVERY AND PENALTY:
除了本合同第 15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在卖方同意赔偿,支付行直接从货款中扣除赔偿金的情况下,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但是赔偿金不能超过总货值的30%。赔偿率为每七天 支付总货值0.5%的赔偿金,如不满七天,按七天计算。万一卖方在晚于合同规定交货期 十周后仍不能装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卖方仍需按上述方法赔偿买方。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make delivery in time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with 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 causes specified in Clause 15 of this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agree to postpone the delivery on condition that the Seller agree to pay a penalty which shall be deducted by the paying bank from the payment. The total penalty, however, shall not exceed 30%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goods. The rate of penalty is charged at 0.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goods for every seven days, odd days less than seven days should be counted
as seven days. In case the Seller fail to make delivery ten weeks later tha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and the Seller, in spite of the cancellation, shall still pay the aforesaid penalty to the Buyer without delay.
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未能达到本合同第 7 条的约定,最终用户有权拒绝接收,并
要求卖方另行提供符合本合同第 7 款约定的货物或解除合同。卖方另行提供货物所需时间,累积计入交货周期;最终用户选择解除合同的,卖方除应当承担合同已经执行部分的费用外,还需承担违约金。前述全部罚金或违约金,总计不超过 30%合同款。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provide qualified goods stipulated in Clause 7, the End –user will refuse the delivery. The End-user has rights to choose demanding another delivery of qualified goods or cancelling the contract. Another delivery of the new qualified goods will be calculated in the whole delivery period. If the End–user chooses to cancel the contract, the Seller, in spite of the cancellation, shall bear the expenses occurred and still pay a penalty to the End –user. The amount of the penalty shall not exceed 30% of the contract value.
17. 一致性 CONFORMITY:
发票、装箱单和其它卖方签署的文件必须与这份合同完全一致,而且,卖方发出的此合同项下的货物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技术指标、数量和价格完全一致。如果卖方不能遵守,卖方必须为此引起的所有后果负责。
The Invoice, Packing List and other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Seller under this contract must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Also, the commodities delivered by the Seller under this contract, must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in terms of specification, technical indices, quantities and price.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abide by this stipulation, the Seller shall take their own responsibility for all the consequences arising thereof.
18. 税费TAXES AND DUTIES
18.1.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在中国之外发生的所有税费由卖方承担。 All taxes arising outside of China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18.2.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根据关税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买方征收的 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
All taxes in connection with, and in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to be levi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P.R.C. on the Buy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laws in effect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
19. 仲裁 ARBITRATION: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执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 决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应受其约束。双方不能向法庭或
其它权威机构求助以改变仲裁结果。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may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s promulgated by the said Arbitration Committee.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Beijing and the decision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neither party shall seek recourse to a law court or other authorities to appeal for revision of the decision.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20. 适用法律 APPLICABLE LAW:
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解释。
The contract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P.R.C’ s mainland.
21. 合同生效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21.1 本合同仅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即生效
The Contrac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only i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have been achieved
a. 叁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Signature of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three parties and stamped by the three parties.
b. 收到出❑许可证复印件(如需要)或卖方声明本合同货物无需出❑许可的传真或电子邮件。
Upon receipt of copy of Export License (if required) or The Seller’s Statement stating that the Export License is approved or the contracted goods do not need Export License by fax and email.
21.2 如果必要,卖方有义务向其政府申请出❑许可,费用自理。
It is the Seller’s responsibility to obtain the export license for the goods covered by this contract from their own government at their own expense, if required.
21.3 如果必要,买方有义务向其政府申请进❑许可,费用自理。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yer to obtain any import licenses if required for the goods covered by this contract from their own country at their own expense.
22. 特别规定 SPECIAL PROVISIONS:
22.1 所有附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本合同条款和附件有冲突、不一致,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All the conditions, the appendixes or the attachment(s) shall be considered integral part(s) of this contract. In the case of a conflict, discrepancy or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terms of this contract and those of the
attachment, the terms of this Contract shall prevail.
22.2 EXW,FCA,FOB,CIF,CIP,DAP 等条款应适用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 2010》 。
The terms EXW, FOB, CIF, CIP, DAP, etc.,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rules prescribed in the current edition of Incoterms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aris (Incoterms 2010).
22.3 所有书面的合同修改、补充技术协议、附录应由各方共同签署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
Should any of the contents of the Contract be amended and /or supplemented by mutual agreement, addendum in written to the Contract shall be signed by every party and shall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ontract.
22.4 本合同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任何争议时,应 以中文为准。
This contract is written in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If there are any discrepancies,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overrule the English version.
23. 本合同附件清单: 附件 I:配置清单。
This contract with the attachment(s) as following: Appendix I- Configuration.
此证,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并盖章六份正本,合同各方各执两份。
IN WITNESS THEREOF, this Contract is signed and stamped by the three parties in SIX original copies; each party holds two copies.
买方: The Buyer: 地址: Address:
电话 Tel: 传真 Fax:
最终用户:首都医学科学创新中心
End-user: Chinese Institutes for Medical Research,Beijing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
Address: No. 10, Xi Toutiao, outside You'anmen, Fengtai District,
Beijing, P.C.R
卖方: The Seller: 地址: Address:
电话 Tel: 传真 Fax:
卖方银行 Beneficiary’s Bank Name:
银行地址 Bank Address:
账号 Account No.:
银行识别代码 Swift Code:
以下无正文
The following has not text
序号 Item | 货物描述及说明 Description | 单位 Unit | 数量 Qty. |
Appendix I- Configuration 附件I:配置清单
投标人编制文件须知
1、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 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投 标 文 件
( 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电话: 投标人邮箱: 投标 日期: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 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 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
《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
(4)其他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 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1 联合协议(如有)(实质性格式)
联合协议
、 及 就“ (项目名称)” 包招标项目的投标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 牵头, 、 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
二、 为本次投标的牵头人,联合体以牵头人的名义参加投标,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 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 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 五、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六、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七、 负责 (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
为准。
八、 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 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
(1)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2)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九、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 其他约定(如有): 。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中标,本协议自动
终止。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不得分别签署协议书。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3-2-1 投标产品如为进❑产品,投标人须通过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提供外贸经营备案登记表。
4 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复印件
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投 标 文 件
( 商务技术文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电话: 投标人邮箱: 投标 日期:
1 投标书(实质性格式)
投标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招标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 份。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自愿参与投标并承诺如下:
(1)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我方承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5)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招标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投标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投标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
《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3 开标一览表(实质性格式)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包名称 | 投标总价 (元) | 投标保证金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注:1. 此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递交。
2. 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报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3. 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1 投标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
投标分项报价表
货物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货物名称 | 型 号 和 规格 | 原产地 | 制造商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主机和标准附件 | |||||||
2 . | 备品备件 | |||||||
3 . | 专用工具 | |||||||
4 . | 安装、调试、检验 | |||||||
5 . | 培训 | |||||||
6 . | 技术服务 | |||||||
7 . | 至最终目的地运保费 | |||||||
总价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