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马池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名称)YMCL-SG标段施工招标
江苏 省(自治区、直辖市)
饮马池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名称)YMCL-SG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
招 标 人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交通管理所 (单位盖章)
代 理 机 构:苏州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4年 10 月 28 日
饮马池路大中修工程
YMCL-SG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饮马池路大中修工程 已由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党政 办公室 以 胥综办纪[2024]15 号批准建设, 施工图设计已由 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以 ▇▇▇【2024】19 号批准, 项目业主 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交通管理所 ,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交通管理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饮马池路位于子胥快速路以南,清明ft以北上沿ft区域,包括东西向 沿清明ft的饮马池路 1680 米、东段连接至子胥支路 300 米、西段连接东欣支路 220 米,现状宽度 8 至 20 米;拟对该路段进行大中修
(含 2 座小桥),道路等级为四级公路。
(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施工招标设 1 个标段,即 YMCL-SG 标段,招标内容为施工图范围 内▇▇、路面、桥涵、交安及其他相关附属工程等养护施工及缺陷修复。
(3)计划工期:6 个月(具体开工时间按发包人通知),缺陷责任期 为 12 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业绩、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1)资质同时满足①②③④要求:
①投标人(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必须是独立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表 1 企业信息基本表》中显示】;并具有有效的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投标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路面养护)乙级(或以上等级)资质;
③投标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桥梁 养护)乙级(或以上等级)资质;
④投标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交通 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2)业绩要求:投标人(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自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今独立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1500 万元的四 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以信息系统备案的内容为准】;
(3)信誉同时满足①②③④⑤要求(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指联合体 各方):
①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最近一次公布的江苏省公路养 护作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中被评定为 C 级或以上级别;
②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③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管【2016】707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
注:联合体各方的信用档案均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且联合体的信用 等级按联合体各方中信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满足①②③④⑤要求(若以联合体形式投 标,指联合体牵头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①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等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②项目经理担任过已完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1500 万元的四级(或以 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
③项目总工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④项目经理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或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
⑤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有无在岗项目情 况,按照《投标人须知修改表》10.7 款规定的原则认定。
(6)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拟投入本标段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1 名(若以联合体形式投 标的以投入的专职安全员总数算),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C 类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证);
②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为本单位自有职 工,须提供不少于三个月(三个月指 2024 年 7 月~2024 年 9 月)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的缴费明细【缴费明细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视为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应主动提交有效的查询途径供评标委员会核实】。
3.2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 人必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路面养护)乙级(或以上等级)资质,且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包括联合体牵头人)不得超过 3 家;除上述要求还应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 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 CA 数字证书登陆“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图纸
及参考资料(如有)的提供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中自行下载。
4.3 联合体投标的,有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工作。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 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 苏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门 户 网 站 、 ▇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江 苏 省 公 共 资 源 交易 平 台 、 苏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中 国 招 标 投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交通管理所
地 址: ▇▇▇▇▇▇▇▇▇▇▇▇▇▇▇▇ ▇▇▇ ▇ 联系人: 金工、▇▇
电 话:0512-66211535
招标代理:苏州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 ▇▇▇▇▇▇▇ ▇ ▇ ▇▇▇▇▇ ▇ 联 系 人:▇▇、董小花
电 话:15380516451、0512-85555117
监督部门: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 ▇▇▇▇▇▇▇▇▇▇▇▇▇ ▇▇▇▇ ▇农发大厦 电话: ▇▇▇▇-▇▇▇▇▇▇▇▇
8.其他
(1)本次招标采用国内公开招标、资格后审,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 法”,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2)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调查, 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通知,招标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3)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年版)进行的补充、完善或修改,投标人应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2018 年版)和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结合起来阅读,《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4)本项目采用双信封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开标时不需要提交纸质的投标 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本项目相应的标段中,本项目预约开始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8 日 20 时 00 分,预约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 9 时 30 分,投标文件的解密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进行。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9 日 9 时 30 分; 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9 日 10 时 00 分。
定于上述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同一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预约截止时间)在苏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地址:▇▇▇▇▇▇▇▇▇ ▇▇▇ ▇,城市生活广 场的四层,具体开标室详见开标当日交易中心大屏)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电子开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 文件的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失败,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确定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即入围第二个信封开标的投标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对第二个信封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批量解密。
(5)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大写)贰仟叁佰贰拾陆万捌仟叁佰玖拾元陆角伍分
(¥23268390.65)。
(6)网上预约资料应确保真实,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申 请人网上预约中若对系统操作有咨询事宜,可联系江苏百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
(7)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申请 人应及时注册建立信用档案。
(8)投标申请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内容的备案或更 新,应遵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苏交建〔2015〕25 号、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的要求: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
(9)资格条件与评标办法所涉内容及其证明材料(除特别说明外)应在“江苏省 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账户信息、资质信息、投标人及拟派人员业绩、拟派人员职称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信息等)并在电子投标文件中生成《投标报表》,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
〔2020〕5 号文)及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编制生成 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
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 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招标人不再接受投标人提交的相关原件作为替代、补充。
(10)请各投标人自行到“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及时下载招标补遗书或澄清
(若有),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投标人未留意该补遗书或澄清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
(11)提醒: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需在预约截止时间前确定 联合体成员单位并在系统中发送邀请,完成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副联(具体操作流程可咨询系统技术维护单位),若因投标人自身问题造成预约不成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2024 年 10 月 28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本标段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详见本标段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详见本标段招标公告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详见本标段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详见本标段招标公告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本标段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本标段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满足: (1)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路面养护)乙级(或以上等级)资质,且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 家; (2)为鼓励“强强联合”,即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业 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 |
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联合体各方的信用档案均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且联合体的信用等级(信用得分)按联合体各方中信用等级(信用得分)最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联合体各方应按江苏交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的操作流程完成联合体组成、网上预约并提交网上报表(具体操作流程可咨询系统技术维护单位),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方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形成最终投标文件;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方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投入的人员,评标委员会仅对联合体牵头人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 工进行评审。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投标人(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指联合体各方)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详见评标办法)。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指联合体各方)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或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根据《苏信用办(2018)23 号》文,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联合惩戒期限内;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管【2016】707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未经解 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详见评标办法)。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不适用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 清)”菜单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
1.11.1 | 分 包 | 不允许分包。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 附件: |
他材料 | 附件 1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招标阶段认真落实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3]8号)+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文件清单 附件 2-1 关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注意事项的通知 附件 2-2 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操作手册 附件 2-3 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附件 3-1 关于苏州市区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口径的通告(2024 年起全省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 策) 附件 3-2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附件 4 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 5 苏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24】51 号) 附件 6 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相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便函 【2024】3 号) 附件 7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价格 [2002]1980 号) 同一排序中的文件若不一致以日期较后为准。上述附件已随招标公告上传至交易平台,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并仔细阅读。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的通知或文件发布实施,承包人应按新的通知或文件执行。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上传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 |
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 清)”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请投标人自行下载。在网站上一经公布,视为投标人已知悉并自行进行下载,无需确认。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 澄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本项目采用双信封电子招投标系统, |
须按电子招投标系统完成投标文件制 作、加密及上传工作。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投标文件的格式详见“第九章 投标 文件格式”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1、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人须知有关固化清单内容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采用固化清单电子版文件完 成,其格式与数据应与固化清单电子版文件相一致,包括工程量清单说 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单价分析表(若有)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2、工程量清单说明是工程量清单的 一部分,应附在工程量清单前面一同上传。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大写)贰仟叁佰 贰拾陆万捌仟叁佰玖拾元陆角伍分 (¥23268390.65)。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承包合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一切因素,并计入投标报价中。合同实施期间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 2、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报价。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了解现行的税法和相关的办法、规 定。 3、工程保险: ①工程一切险(含不计免赔额)、第三方责任险 (含不计免赔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投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投保的范围和条件应符合本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中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由投标人自行报价,项目实施时,若实际缴纳保险费低于投标人投标报 价,最终以实际缴存额,按实计量;若实际缴纳保险费高于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报价部 分,视为投标人已考虑在其他项目综合报价中,不予另行计量与支付。 若承包人未进行上述保险的投保工作,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及赔付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投保时,应通知发包人共同参与保险谈判,保险方案及保险公司资质需由发包人确认(发包人的参与不能免除承包人投保保险范围不全或保险额不足造成的风险),承包人自身应充分考虑并按合同条款要求尽最大可能规避和转嫁风险,保险单副本需交监理人备案。 ②招标人已依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 2 号)、《关于苏州市区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口径的 |
通告》的规定计取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以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5‰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若实际缴纳保险费低于投标人投标报价,最终以实际缴存额,按实计量;若实际缴纳保险费高于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报价部分,视为投标人已考虑在其他项目综合报价中,不予另行计量与支付。 ③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对其雇用人员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将保险单副本交监理工程师备案。该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并支付。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施工设备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报价。 4、本项目竣工文件费单独计列于工程量清单中,此项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承包人依据发包人及相关规定完成竣工的编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此项费用由承包人总额包干。 5、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对施工环保费用作充分考虑,本次施工环保费(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 费)以指定价单独计列于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对工程环保措施实施情况的签认进行支付,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用于施工环保的费用超出了投标报价的,超出部分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 2.1 款中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防尘工作,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与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若本标段被相关部门处罚,处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因承包人扬尘管控不到位造成考核扣分,相应增加的环保税由承包人承担。 (3)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应自行勘查 现场,并在投标时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 |
(如房屋、道路、管线等)的影响,相关防护措施及防护费用应在确定投标报价时予以考虑,实际施工过程中招标人不再予以补偿任何费用。 (4)施工环保费中已包含扬尘污染防治费、噪声污染防治费用,此项费用包括裸露的施工场地覆盖防尘网,环境监控与检测,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扬尘及噪声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扬尘污染、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等与之相关费用。 (5)项目实施前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方案向发包人提交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细则并通过发包人审核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相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4】3号)的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细则完成建筑垃圾运输和处 置,本工程所有不适宜材料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需满足发包人及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本项目发包人提供土方与建筑垃圾堆场,运距为 3km,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渣土、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价。 6、安全生产费 ①承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以及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 25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安委会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工作要求的通知(苏交安〔2019〕6 号)》的规定而采取一切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②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按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5%,以固定金额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该金额投标人不得修改。具体计量支付办法见《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 号文)。安全生 |
产费应当由监理人、发包人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验收并审核签认,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按实计量,严禁挪用。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包括在投标报价的其他子目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③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满足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 〔2022〕136 号)的相关规定。 7、承包人驻地建设费包括标准化承包人项目部建设和施工队伍驻地建设,以指定价的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总额包干。投标人认为不足部分,在其他单价或总价中予以考虑。 8、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并充分调查,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设备配备等选择合适的方 案。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及施工计划,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确保本工程无伤亡、无火灾、无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确保施工设备安全,避免破坏生态环境,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施工现场整洁规 范。 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期完成标段施工范围内的改路、改河、改渠(沟)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 9、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0、本项目施工所需供电、供水由投标人自行调 |
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应将生活及施工中留下的杂物、垃圾等清理出公路用地范围并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影响路容路貌。 11、合同实施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向公路、渔政、交警、航道、水上派出所等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含项目安全评估等),取得其同意,为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不单独计 量,报价时需计入相应单价和总价中。与公路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进行必要的协助、配合。 12、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房屋建筑及居住环境的影响,并由此导致争议、投诉、索赔、赔偿、诉讼等,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13、各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所涉及房屋拆 迁、管线迁改、道路交叉等因素的影响,发包人对此所造成的后果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14、本次施工必须保证交通正常通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此特殊条件应有充分考虑,做好安全组织管理,自备安全标志、安全设施、夜间照明器具,组织安全协调,保证安全。施工过程中如导致业主道路发生损坏或其他损失,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实施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向路政、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及缴纳相关的费用,作业时发生的安全设施费(标志、标牌)以及施工交通安全组织管理所发生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 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5、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该项费用不单独计列,计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附件”(计价格 [2002]1980 号)规定按工程招标类标准 7 折计 |
算。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 万元/标段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限 投标单位可任选以下四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递交: 1、单次投标保证金; 2、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 3、保函(保险)等; 4、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 注:(1)若采用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根据 《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操作手册》要求将保证金从基本账户汇入《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 台》申请的银行附属账户(苏州),保证金缴纳成功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后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截图中应能够显示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保证金金额,且缴纳状态显示 “已缴纳”)。招标代理将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中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保证金线上缴纳技术咨询电话:400-6666-101。 (2)若采用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则应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22】255 号)要求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标明所投标项目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并 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后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 |
置。 (3)若采用保函(保险)等方式的投标人应通过银行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形式出具,保函(保险)的格式均需按照本招标文件中银行保函格式填写,未按要求格式出具的保函(保 险)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保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原件应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代理。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支行及其以上银行。 (4)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若投标人选择“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 替代投标保证金,则不再需要递交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2)使用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遵守苏行审【2023】71 号文的规定并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承诺书格式填写、盖章并随投标文件上传; 3)若因违反投标保证信用承诺,正处于苏行审 【2023】71 号文规定的公布期内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不得使用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否则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以开标当日公布信息为准)。 (5)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从业单位投标保证金减少 50%,被列入最近一期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免缴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列入江苏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则免缴投标保证 金)。 (6)投标保证金退还注意事项: ①采用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要确保在《江苏 |
交通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基本信息中基本户开户行信息填写正确,尤其“分支行名称”需填写完整,以免造成缴纳和退款失败。 ②采用银行保函(保险)的,在中标公告发出后 3 日内主动与招标代理(招标人)联系,办理保函(保险)退还事宜,否则招标代理(招标人)按投标函中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寄还(到付),由此引起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招标 人)概不负责。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计算原则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系统退还时自动计算。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在第 3.4.4 项中补充如下: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5)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详见“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部分正文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1、删除“投标人须知”正文 3.5.4 中“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的要求。 2、“投标人须知”正文 3.5.5 补充内容:系统自动生成的《表 3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情况 表》可视为“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 网页截图”;系统自动生成的《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可视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 3、删除“投标人须知”正文 3.5.2“财务状况” |
相关要求。 4、根据“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 【2020】82 号)规定,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经理在项目的履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 以上的,可以认定业绩,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为一个项目经理的业绩,并应当与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的业绩相同。特殊情况需经发包人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认定。 《投标报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显示项目经理在该项目任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 的,方可认定为项目经理个人业绩。若 《投标报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未显示任职时间,投标人可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并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方可作为认定依据,否则无效。如上述截图也无法判断,则均不认定为个 人业绩。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年~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的年份要求 | 详见本标段招标公告年~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投标文件副本分数:/ |
及其他要求 |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投标人按要求将电子投标文件导入电子交易平台 其他要求:签订合同时及合同实施期间,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的数量另 行提供投标文件副本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 不予解密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 |
5.2.1 | 开标程序 | 按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流程。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 家,若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可为有效投 标人的数量 |
7.1 |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详见交易平台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 | 中标通知书:书面形式。中标人也可 |
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在“电子交易平台”中自行下载电子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无,详见中标候选 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 |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本标段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8.5.1 | 监督部门 | 行政监督: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 1399号 电话:0512-65258816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人需自行下载投标文件进行再次 检测文件。 | |
10.2 | 投标和施工阶段有关主要人员变更的规定: 1、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有无在岗项目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修改表》10.7 款规定的原则认定。 2、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 有)、项目总工)若在其它项目中中标需更换,则必须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且新投入的主要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 工,同时招标人将对新更换的人员进行审查,经审查低于投标时投入人员资格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原则 |
上不得更换,除非因生病、辞职或身故等原因确实不能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如出现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更换的情况,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并根据情况按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和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保留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实际 需要增派人员和设备的权力。 | |
10.3 | (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款 变更的估价原则”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任何错误、遗漏和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 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 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 险。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及所有注明为“暂定工程量”项目的单价。 本项目招标人对部分可能发生的工程 细目或“暂定工程量”项目以指定单价的 |
形式列于工程量清单中,对于该部分细 目,合同实施期间如果发生,则按经监理人、跟踪审计人(若有)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及重组单价后进行计量与支付,以“总额”为单位的指定价细目,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条款或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约定的计量与支付方法执行。招标人指定价的项目具体见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对该指定价不得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或单价、总额价中。承包人仍应按照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分摊在相应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3)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编制报价工程量清单【补遗后的最终清单(如有)招标人将上传至交易平 台,投标人应下载后使用】时,只需按照设定的格式填入单价(招标人指定单价项目,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包括子目名称、子目号、子目特征、单位、数量及指定单价项目的单价、运算定义等),若投标人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或者投标人的报价发生了算术性修正,属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按否决其投标处理(详见评标办 法)。 |
10.4 |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且采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生成报表表 1~表 13 作为资格审查资料组成内容,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1、表 1~表 13 应通过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自动生成(若系统报表格式有更新,以系统为准),且视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在信息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投标报表表 1~表 13 除应以书面文件附在投标文件附表中以外,其自动生成的电子文档还应在该信息系统中提交给所预约的标段。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报表的内容应与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的投标报表内 容、格式完全一致。上述所有附表都必须认真填写,且不得缺省,表 7~表 13 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填写 “无”。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不能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2、投标人在“表 3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情况表”中填报的主要人员至少应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 3、投标人业绩日期的认定以《表 5 已 建工程表》“合同交/竣工日期”为准,投标报表中“工程简介”应对照本项目业绩 |
要求详细、全面的填报(应能够明确公路等级、工程内容及类型、单个合同金额等技术指标),表 5 不能反映的可在相应表格后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及查询路径作为其证明材料。若出现日期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4、投标人请认真核查其自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生成的该标段的投标报 表,若“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显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在某业绩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XXX)【例如:一般人员(项目负责人)】”情况 的,均需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及查询路径作为其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所担任的职务,否则均仅认为其在该业绩中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 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规定,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经理在项目的履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 以上的,可以认定业绩,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为一个项目经理的业绩,并应当与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 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
理系统”中显示的业绩相同。特殊情况需经发包人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认定。《投标报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显示项目经理在该项目任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 的,方可认定为项目经理个人业绩。若《投标报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未显示任职时间,投标人可提供 “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并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方可作为认定依据,否则无效。如上述截图也无法判断,则均不认定为个人业绩。 5、证书有效期 投标人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安全许可证证书有效期、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 期、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证)证书有效期、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证)证书有效期等均应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的表 1~表 13 相应报表中显示具体日期,以供评标委员会判定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上述证书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的有效期过期的或无法显示具体日期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更新完成该信息。 6、《表 1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表》后应附投标人自 2021 年 01 月 01 日以来发生的可能对承担本项目产生重大影响 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如 |
有)。 7、以上表格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在建工程等将作为评审过程中的主要参考依据。已备案的投标人应认真核查信息管理系统中《投标报表》中的内容,如发现其它内容有异议,投标人应及时到有关部门更新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数据。投标人更新的备案资料,在通过审核后,需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 3 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 息,请投标人及时提交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8、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数字编码是 16 位)。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完善一级建造师人员证书的信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 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 180 天,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 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投标人须按上述 |
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上传项目经理有效的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9、联合体各方均应分别提交网上投标报表,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 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 |
10.5 |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要求合同谈判时发包人将根据标段情况作出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
10.6 | 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一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二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艺推荐目录(第一 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推荐施工工艺(第二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钢筋混凝土耐久性关键控制指标》的通知执行,承包人严禁使用落后的工艺、设 备和材料。 |
10.7 | 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有无在岗项目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认定: 1.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 2.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 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 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3.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在其他项 |
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1)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2)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 | |
10.8 | 中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 日内提供《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任职承诺书》中要求的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须由任职项目的发包人同意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 章)。 除本款要求的原件外,招标人保留核验投标文件中所有扫描件对应原件的权 利,若投标人无法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限内提供相应原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
10.9 |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应仔细阅读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 号文)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 (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规定,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了《资 料真实性承诺书》。 |
10.10 |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拟派项目经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之处, |
应加盖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电子签章;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公章之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电子签章。若无法加盖电子签章的,则可签 字、盖公章后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投标函》中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可签字或印章。 | |
10.11 | 应用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围(串)标预警”等功能: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MAC 地址一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之间若存在 IP 地址一致的情 形,招标人(招标代理)将在解密截止时间后立即向相关投标人发出 IP 地址一致的澄清通知,相关投标人应在解密截止时间后 24 个小时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投标人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类材料不属于证据范畴)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和认定,评标开始后招标人将不再接受其它相关证据。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未参与串通投标,则否决 其投标。 |
10.12 | 投标保证金退还注意事项: ①采用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要确保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基本信息中基本户开户行信息填写正确,尤其“分支行名称”需填写完整,以免造成缴纳和退款失败。 ②采用银行保函(保险)的,在中标公告发出后 3 日内主动与招标代理(招标人)联系,办理保函(保险)退还事宜,否则招标代理(招标人)按投标函中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寄还(到付),由此引起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招标 人)概不负责。 |
10.13 | ①本项目投标人信用等级及信用评分 |
则按 2023 年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定结果的通知中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及信用分数认定;且按《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②若投标人不在公布名单中,可以按照《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信用评价,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 (含)前经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评价并公示无异议,且由江苏交通厅公告确定信用评价及信用评分后,可按确定的信用评价及信用评分认定,否则投标截止当天查询的无评定等级(分值)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信用评价等级为 B 级,综合得分为 75 分 予以认定。 |
“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如下,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
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特级资质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
//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
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电子交易平台”以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电子交易平台”以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投标人登录平台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完成。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上传。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
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电子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与投标文件正本封面机械装订在一起,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与投标文件正本封面机械装订在一起,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
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
(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
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
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
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
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5)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
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4.2.3 逾期上传的或未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系统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如有);
(5)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6)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进行退回并按本章第 5.3 款进行补救处理,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7)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8)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开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内容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
(5)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
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
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打印并递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 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
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
审。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
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
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
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 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评标 1 办 法 | 1.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根据本章“1.评标方法”的规定明确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且均以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的查询结果为准 : (1)被列入最近一期“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2)在最近一次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定中综合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4)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5)仍不能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3.2.1第一个信封的详细评审 各评分因素【子项】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子项去极值)】。各评分因素得分之和即为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得分。得分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 3.2.5评标委员会根据下列原则推荐通过各标段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1)按照商务和技术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选择前3名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若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则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继续评审,继续评审的不再进行评分,推荐所有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的投标申请人通过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若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的投标申请人等于3家,则本项目不再进行评分,推荐所有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的投标申请人通过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 (2)若出现2份或2份以上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相同并影响到是否能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通过投标文件第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单位且均以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 |
当天的查询结果为准: ①被列入最近一期“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被列入最近一期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②在最近一次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定中综合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③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④仍不能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3)若通过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则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继续评审。 3.9.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名依次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可为有效投标人的数量。 3.9.3其他补充条款: (1)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3)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4)若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 | ||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形 .式 1评 .审 1与 2响 .应 1性 .评 3审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承诺书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在“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开标现场直播中唱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中的一致。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资格审查资料中表1~表13 都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缺省该表格, |
表7~表13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填写“无”。 | ||
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上拟投入项目经理的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款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授权委托书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署姓名。 |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分包计划 | 投标人无分包计划。 |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
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方法 |
; | ||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 | ||
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 | ||
量、支付办法;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 | ||
未提出异议; |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 ||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投标人没有本评标办法正文第3 | ||
.6.2款规定的串通投标、弄虚 | 投标人没有本评标办法正文第3.6.2款 | |
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江苏 | 规定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 | |
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围 | 违法行为。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 | |
(串)标预警”功能中,不同 | 平台“围(串)标预警”功能中,不 | |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码地址均 | 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码地址均不一 | |
不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 | 致,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 | |
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 | 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
串通投标 | ||
2 资 . 格 1 评 . 审 2 | ①投标人(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指 | |
联合体各方)必须是独立法人,统一 | ||
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 | ||
备案【在《表1 | ||
企业信息基本表》中显示】;并具有 | ||
有效的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同时满足①②③④要求: | ②投标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 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路基路面 | |
养护)乙级(或以上等级)资质; | ||
③投标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 | ||
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桥梁养护 | ||
)乙级(或以上等级)资质; | ||
④投标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 | ||
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交通安全 | ||
设施养护)资质;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自2019年01月01日至今独立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四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以信息系统备案的内容为准】; | |
信誉同时满足①②③④⑤要求 (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指联合体各方): | ①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最近一次公布的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中被评定为C级或以上级别; ②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③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 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 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 24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苏建建管【2016】707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 注:联合体各方的信用档案均作为评 审的重要依据,且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
按联合体各方中信用等级最低的单位 | ||
确定。 | ||
①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 | ||
或以上等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 ||
②项目经理担任过已完的单项合同金 | ||
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四级(或以上等 | ||
级)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 | ||
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 | ||
③项目总工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 | ||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满足①② ③④⑤要求(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 称; ④项目经理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或《公路水运 | |
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 ||
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 ||
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 ||
⑤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 ||
均无在岗项目,有无在岗项目情况, | ||
按照《投标人须知修改表》10.7款规 | ||
定的原则认定。 | ||
①投标人拟投入本标段的专职安全员 | ||
不少于1名(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 | ||
投入的专职安全员总数算),应具有 |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 | ||
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 ||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 ||
其他要求: | 类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 | |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 ||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C类证); | ||
②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 | ||
工、专职安全员为本单位自有职工, | ||
须提供不少于三个月(三个月指2024 |
年7月~2024年9月)在本单位连续缴 | ||
纳社保的缴费明细【缴费明细内容需 | ||
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 | ||
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 | ||
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 | ||
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 | ||
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的无独立法 | ||
人资格的下属机构视为与投标人名称 | ||
一致),投标人应主动提交有效的查 | ||
询途径供评标委员会核实】。 |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
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 | 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 | |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种情形。 | |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 |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件规定 | 。 |
施工组织设计:35.00分 | |
主要人员:25.00分 |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100.00分)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10.00分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0分 |
其他因素-业绩:15.00分 |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15.00分 | |
评标价计算公式: |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 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 | |
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开启前3家投标人第二信封投标文件(按照商务和技术得分从高到低) |
总得分汇总方式: | 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总得分汇总去除最高分最低分 |
二次评审 |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a、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 按规定填写。 |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
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 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 |
投标人没有本评标办法正文第3.6.2款规定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投标人没有本评标办法正文第3.6.2款规定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
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 、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 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 |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 |
1
2
3
4
5
6
7
8
9
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 | 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 |
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且投标 |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且投标人无法 | |
人无法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合理 |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合理的书面说 | |
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评 | 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 | |
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 | 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 |
成本价竞标 |
投标报价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设备配置 | 根据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试验检测设备种类、数量、配套性、先进性及设备寿命、使用年限等进行评价 。 | 10. 00 | 0.0 0 |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业绩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业绩 | 投标人(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自2019年01月0 1日至今独立完成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四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得基本分9分;每增加一个上述业绩加2分,最多加6分;本项最高得分15分。 注:业绩以信息系统备案的内容为准,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指 联合体牵头人业绩。 | 1 5 . 0 0 | 9 . 0 0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 ||||
序号 | 评审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素 | ||||
江苏省履约信誉 | 根据《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 | |||
交规〔2023〕4号)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查询的 | ||||
最近一次投标人的履约信用等级及分值进行评定。 | ||||
(1)最近一期信用等级评为AA级或被列入最近一期江苏省公路 | ||||
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的投标人,其 | ||||
信用得分为X分; | ||||
1 | (2)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8X~0.95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85)/10+0.8X; (3)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65X~0.8X分,具体 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75)/10+0.65X; | 1 5 . 0 0 | 0 . 0 0 | |
(4)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45X~0.6X分,具体按 | ||||
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60)/15+0.45X。 | ||||
注:X为信用分满分值(15分);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 | ||||
信用分值(得分);Z为企业最近一次履约信用等级评定后的应 | ||||
用分值(综合得分)。投标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及信用分数按 | ||||
投标人须知第10.13款规定要求执行。 |
施工组织设计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①对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施工组织内容的完整性和合 | ||||
理性、工工艺流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计划安排进行 | ||||
评审; | ||||
②对本项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
,特别是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 | ||||
1 | 主要施工方案及重 难点分析 | 施进行评审; ③对支付保障措施(有关农民工工资和医疗保险、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按期支付保证 | 15 .0 0 | 0. 00 |
措施)、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评 | ||||
审; | ||||
④对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其是否符合 | ||||
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完善、科学合理。 | ||||
⑤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 |
2 | 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 ①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②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 10 .0 0 | 0. 00 |
3 | 环境保护 、扬尘及噪声管控 | ①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②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进行评审。 ③根据投标人扬尘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 | 10 .0 0 | 0. 00 |
方案 | 行评审。 |
主要人员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项目经理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及业绩等进行评审。 | 15.0 0 | 0.00 |
2 | 项目总工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工的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等进行评审。 | 10.0 0 | 0.00 |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正文内容如下,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釆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
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釆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釆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 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一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一册。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目号 | 编列内容 | ||
1 | 1.1.2.2 | 发包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交通管理所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腾胥路 79 号 | ||
2 | 1.1.2.6 | 监理人:待定 地 址 :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邮政编码: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 个月 |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监理人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之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否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否 |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7 天内。 | ||
9 | 11.5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天 | ||
10 | 11.5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 |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 ||
√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
15 | 17.2.1 (1) | 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 ||
16 | 17.2.1 (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材料、设备预付款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 份 | ||
18 | 17.3.3 (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无。 | ||
19 | 17.3.3 (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合同价格的 3%; 承包人在最近一期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信用等级评价为 AA 级别(以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当天为准),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格的 2%;承包人在最近一期被列入江苏省 |
序号 | 条目号 | 编列内容 |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的(以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当天为准),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格的 1.5%。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的,按照退还前一个工作日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否 | ||
21 | 17.5.1 (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22 | 17.6.1 (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23 | 18.2 (2) | 竣工资料的份数:按招标人要求且符合发包人当地城建档案验收标准。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6 | 19.7 (1) | 保修期:无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包括不计免赔):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包括不计免赔):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机构名称:发包人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由败诉方承担。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一般约定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拌和设备场地、材料堆放场地。
补充第 1.1.3.12 合同范围
(1)除另有规定外,合同工程包括施工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及施工中需要的人力、材料、工程 设备和一切施工设施(无论是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2)投标项目单价应视为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每个项目单位数量工程(包括缺陷维修)所必须的全部经费,除非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对合同单价作调整,应该承认承包人已将他认为实施本合同 每个项目单位数量工程所需用的全部开支费用均已列入了标价。
(3)分流桶复位等不发生材料费的项目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4)施工用电:①本工程的施工用电和照明用电,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②为确保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必须自备发电机组,自发供电,自发供电的单价由承包人计算,并由承包人统一摊计至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报价之中。
(5)施工、生活用水:本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6)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和车辆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安全行驶,服从检验和交纳各种相应费用等。承包人应交纳的各项规费、附加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承包人车辆通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第 1.1.4.5 款后增加如下内容:
在缺陷责任期内,对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对缺陷的修复,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对缺陷进行修复,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修复费用
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 1.6.2 款后增加如下内容: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款用款计划、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应急预 案、扬尘管控措施及治理方案和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 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实际开工日期前 14 天提供。如工程实施(包含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前提供,承包人应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四份并提供电子文件一份;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及发包人在收到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内容如下: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同时签订《廉政合同》,格式详见合同附件。
2.3 提供施工场地
第 2.3 款后增加如下内容:
发包人不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正常施工所必须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
〔2021〕2 号)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并畅通工程款拖欠投诉举报和沟通渠道,确保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4)后增加“无论承包人的延期要求是否成立,发包人授权监理人批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 28 天。”
增加:
3.1.4 监理人将遵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监理规程行使职权,负责本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发包人将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有关监理规定的文件编制适合本合同段的监理管理办法,监理人将遵守上述办法规定。
3.1.5 监理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相关规定履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监理工作,协助委托人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
3.1.6 监理人应相关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扬尘管控文件(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附件)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防尘监理及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扬尘管控工 作。
3.1.7 监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监理及管理工作(如有更新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按规定执行),确保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噪声污染管控工作。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本项补充:
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
承包人的一切进口施工机具、设备均应按规定交纳关税,其费用不含在报价内,应由承包人自费负担。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
(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
4.1.10 其他义务
4.1.10(1)款约定为: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拌和设备场地、材料堆放场地。
4.1.10(3)款补充: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的实施意见》(苏人保监【2020】17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 则》(苏人社规【2022】3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交传【2020】98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农民工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管理责任。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坚决杜绝以包代管;落实代发工资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依法约定代发工资的相关责任、程序、具体方法等,并在分包协议中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分包单位对本项目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项目非法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 偿。
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暂停承包人 1 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违约责任,同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4.1.10(4)款补充:
承包人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
(苏交传【2020】98 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苏人社规【2022】 3 号)的规定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 户),且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维权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 询,公开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和台账管理内容一致并及时更新。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比例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中规定执 行。承包人应按照《关于我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通知》落实专人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
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督促分包单位与其招用的农民工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等相关条款。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
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苏人社规【2022】3 号)中可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承包人,应为承揽本项目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按月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相关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在竣工验收后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承包人应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计量并支付,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规定如下:
①工资支付表编制环节:施工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按照按月足额支付要求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标准,可参照苏州市或当地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发布的工资指导价;
②工资支付环节:施工单位应当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的监督,并根据编制的工资支付表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当月工资应当在次月工资支付日期支付完毕。约定的支付日期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农民工退场的,应当在退场次月工资支付曰期结清全部剩余工资。农民工完成工作任务或其他原因退场结清付清工资的,一律由农民工本人出具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工程项目跨年度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第二年一月份工资支付日期结清上年度全部剩余工资;
③人工费用拨付环节:施工单位按照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书面约定人工费用和拨付日期,并按约定及时足额拔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1.10(6)款约定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 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 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 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3) 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对应合同金额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4)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5) 承包人为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而开展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应将其详细成果资料报发包人备案。
6)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7) 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
8) 如果沿线路基两侧地下埋设国家光缆和国防光缆,承包人在进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由于施工破坏光缆,造成通讯中断,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在施工期间将积极协调光缆的迁移等事宜。
9)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和合同段内交通维护保修工作,确保过路行人、车辆的安全,因承包人未设置以上照明、围栏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赔偿费用。
10) 承包人施工时应按相关规范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因承包人原因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及时中止损害,并及时办量赔偿相关事宜,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承包人应积极办理理赔事宜。且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噪声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等。
11)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对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配合落实并完成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及相关农民工工资规定。
12) 为确保项目质量,应及时向发包人或其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和报告。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首先与交警、交通综合执法、地方政府等部门协调后,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所有的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13) 发包人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若在一周内承包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则该通知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4) 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应保持随时履行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能力,配备固定的、具有类似施工经验的队伍、人员、机械;根据工程的特点,承包人须提供现场施工人员名单,施工机械应能满足施工要求,并在所辖段设置作业办公点或值班点,并配备车辆、人员、传真、电话等必备办公工具。
15) 应有完备的原材料及施工自检资料,报验资料和计量资料及时报发包人审核。工程结束后按发包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决算(一式两份)及其相应的电子文档、照片一份,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6) 根据相关环保要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砼、沥青、灰土等均不得在现场拌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7) 本项目所使用的监控等设备应当符合交警部门使用接入的相关要求,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8) 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采用半幅施工(边通车边施工),需要在施工和行车界面设置简易围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9) 项目实施前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方案向发包人提交建筑垃圾(渣土)处理方案细则并通过发包人审核,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相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便 函【2024】3 号)的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细则完成建筑垃圾 运输和处置,本工程所有不适宜材料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需满足发包人及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相关费用单独计列于工程量清单,按实计量支付。
4.2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款补充:
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技术人员,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 22天在工地现场。项目经理除非出现生病、辞职、身故等确实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原则上不得更 换;除上述原因确需调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变更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且必须保证变更后的资质水平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申报的水平。同时,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并根据情况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违约金标准:
项目经理: 20 万元/人·次
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 10 万元/人·次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并按上述标准缴纳违约 金,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保留要求中标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和设备的权力。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的情况,或承包人拒绝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的,将按上述标准的双倍缴纳违约金,且发包人还将对承包人履约考核直接评价为“中”。
承包人管理人员暂时离岗须向发包人代表书面请假,未经许可无故离开工作岗位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项目经理 3000 元/人·天、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 1500 元/人·天。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补充第 4.8.7、4.8.8 项:
4.8.7 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
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这些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或超过在投标函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 14 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人员和装备。否则,按第 22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8.8 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增加 5.1.4
5.1.4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发包人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将制定有关的材料管理办法,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从材料供应的源头进行核准。承包人选择发包人核准的厂家和供应商的材料,并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上述材料的质量还将进行检查或抽查。
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同时对工程材料使用的规定如下:
(1)承包人应将采购的主要材料的品牌、产地等上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并对主要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立即进行自检,满足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所有材料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合同执行期间新颁布的现行规范要求自行选择采购。
(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提前做好备料工作,但不得因施工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之间的差异要求发包人赔偿备料造成的损失。
(4)堆放石料的场地须硬化处理,不同石料应分堆存放,中间宜用砌墙隔开。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3 款细化为: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 换,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
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发包人注册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7.交通运输
补充第 7.2.3 款为: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与公路、交警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稳妥的施工组织,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发包人或其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 7.5 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交安设施、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a) 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
(b) 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
8.2 施工测量
补充 8.2.3、8.2.4、8.2.5、8.2.6 款:
8.2.3 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2.5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 2 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2.6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5 项后增加内容如下:
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确保本工程无伤亡、无火灾、无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确保施工设备安全,避免破坏生态环境,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施工现场整洁规范。
过程计量时,承包人需提供现场安全方案报监理人、招标人审批通过方可实施;同时现场确认工程量,承包人需提供现场图片、发票等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监理人、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未按要求采取安全生产措施,每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 500 元/处;未能按监理人、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每发现一次扣除违
约金 1000 元/处。
9.3 治安保卫
补充 9.3.4 项: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1)公众的便利;
(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3)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
(4)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
补充 9.3.5 项:
承包人应加强巡视,防止已建设施的被盗;如有被盗情况,承包人在无追索情况下自行承担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该类费用索赔。
9.4 环境保护
补充 9.4.12 项: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 2.1 款中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防尘工作,接受发包
人、监理人与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若本标段被相关部门处罚,处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因承包人扬尘管控不到位造成考核扣分,相应增加的环保税由承包人承担。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应自行勘查现场,并在投标时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
(如房屋、道路、管线等)的影响,相关防护措施及防护费用应在确定投标报价时予以考虑,实际施工过程中招标人不再予以补偿任何费用。
施工环保费中已包含扬尘污染防治费、噪声污染防治费用,此项费用包括裸露的施工场地覆盖防尘网、施工便道和施工场地洒水或喷洒抑尘剂,运输车辆的占盖和冲洗,设置防尘标识,环境监控与检测,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噪声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等。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及国家、江苏省、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承包人投入本项目的施工机械、设备、车辆、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材料、污水及固体废物排放等均应满足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节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执行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未做好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处理,并由此导致争议、投诉、索赔、赔偿、诉讼等,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相关费用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扬尘管控等文件(详见招标文件附件)的相关规定做好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若有新的文件规定,则按最新文件的要求执行)。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扬尘污染或相关问题被环保等主管部门约谈、通报,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格的 0.1%/次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最低不少于 2 万元。
项目实施前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方案向发包人提交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细则并通过发包人审核且符合
《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相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4】3 号)的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细则完成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本工程所有不适宜材料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需满足发包人及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本项目发包人提供土方与建筑垃圾堆场,运距为 3km,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渣土、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价。
补充 9.6
9.6 承包人安全生产条件
9.6.1 承包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配备满足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9.6.2 承包人对于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承包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6.3 承包人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9.6.4 承包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应当由监理单位、发包人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验收,按
《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规定进行支付。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严禁挪用。
9.6.5 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严禁在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在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警戒区和风险告知牌。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便道便桥、临时码头应当满足通行和安全作业要求,施工便桥和临时码头还应当提供临边防护和水上救生等设施。
9.6.6 承包人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承包人还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6.7 承包人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必要时,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9.6.8 承包人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分别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措施(包括人员物资安排、调配、机械设备、材料供应、组织安排等),告知相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承包人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将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执行工程进度旬报、月报制度,编制总体计划和月度、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编制总体及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本项目在计划工期内完成。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投标报价中。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内容如下
在合同总工期未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或监理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它理由而对工程分析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一般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另考虑。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台风、暴雪、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三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 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c. 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3 款补充如下内容: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各项规定和发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制定的有关施工要求,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予计量。
13.2.5 款补充如下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不允许采用废料施工,若发包人对相关施工材料有疑义,发包人有权要求进行抽检,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 14.5 款:
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补充第 14.6 款: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承包人对不能自行进行的质量检测、试验项目可委托相应行业的具有资质和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但该外委单位必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但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约定为: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合理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监理人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中约定的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本款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计量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跟踪审计(若有)及发包人四方联测现场签认。发包人保留对计量资料的终审权力。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 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 款 变更的估价原则”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任何错误、遗漏和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 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17.2 预付款
本项目不设开工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4)款细化为:
1、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固定不变,承包人不得借口任何理由要求调整中标合同单价。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发包人应该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
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工程的记录与图纸。
2、具体支付方式:工程交工验收后,最高可支付至合同价的 50%,审计部门出具审定表后,最高可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60%,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最高可支付至审计金额的 90%,缺陷责任期满付清尾款。
3、承包人需开通数字人民币账户,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以数字人民币方式支付款项,若因承包人开通账户不及时导致款项支付延误,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4、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应满足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2〕136 号)的相关规定。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7.3.5(1)款细化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 号)”规定缴纳农民工资保证金,其中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 1.5%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 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 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 1%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减免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 号)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中规定执行。
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 号)的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a)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管理责任。
(b)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
(c)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采用农民工电子实名制考勤,配备实现电子实名制考勤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并满足照苏交规〔2021〕2 号文相关要求。
17.3.5(3)款细化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18.7 竣工清场
补充 18.7.3 款:
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须拆除的,其所有权归属发包人。
18.9 竣工文件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以便发包人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不仅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竣工文件费不予计量,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 2 万元的违约金,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的提交工作,否则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 5 万元的违约金,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款约定为:
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 款细化为:
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如果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或伤亡,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由伤害引起的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及其他费用,除非伤亡是由于发包人或其职工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
保险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另计量与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约定为:
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0.5 其他保险
1.承包人投保(所有保险)时,应通知发包人共同参与保险谈判(发包人的参与不能免除承包人投保保险范围不全或保险额不足造成的风险),承包人自身应充分考虑并按合同条款要求尽最大可能规避和转嫁风险,实际发生保费超出承包人报价或发包人在招标时指定的费率或指定价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未达到招标人给定费率与指定价的,按实予以计量、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2.其他保险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另计量与支付。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款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缺陷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 担。
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a)或(c)(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上述 a~c 项风险应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
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
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 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
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
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 c、承包人投保范围不够或投保额不足。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补充:
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项(1)款补充:
a、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因承包人未足额投保造成的超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b、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8)目补充如下内容:
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关键施工设备未能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进场。补充(10)、(11)目内容如下:
(10)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
(11)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
原本项(10)目序号修改为(12)。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目补充:
(5)如无不可抗力的因素,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拖延维修时间,承包人如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复,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提出书面警告,并一次扣除不超过该月已完工程款 5%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如承包人累计三次被发包人书面警告,视为承包人违约,本合同将自行终 止。
(6)补充违约条款:承包人发生 22.1.1 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发包人可按签约时合同价格的 1%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并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计入承包人信用档案,若情节严重的将会对信用考核进行降级处理。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他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并由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c)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7 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承包人任何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 22.1.4 和 22.1.5 款的规定办理。
(d)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问题被发包人(或监管部门)约谈的,承包人按 10 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f) 排泥场弃土弃渣手续(如需):承包人需自行解决排泥场弃土弃渣点,具体按照苏府办
【2024】51 号、苏府办【2024】98 号文执行(如有最新文件按最新文件执行),在取得施工许可证
15 天内承包人需完成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登记,并按照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对建筑垃圾
进行处置。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上述事项的,按照每延期一天计算违约金 1000 元/天,上不封顶。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本项目补充如下内容:
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及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
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委托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发包人将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补充 25、26 款为:
25 履约考核
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相关履约考核办法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并将履约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计入承包人信用档案。
26 科技创新要求
发包人鼓励科技创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可积极探索,将合适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用于本工程。因承包人科技创新降低了合同价格或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将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发包人另行制定。
27.其他事项
27.1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发包人将委托相应专业机构对承包人节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执行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
27.2 发包人鼓励科技创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可积极探索,将合适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 料、新技术用于本工程。因承包人科技创新降低了合同价格或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将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发包人另行制定。
27.3 承包人不得使用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的落后工艺,应促进先进、成熟工艺的应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苏交质
【2018】24 号文)、《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艺推荐目录(第一批)》(苏交建【2018】13 号)、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推荐施工工艺(第二批)》(苏交建函〔2022〕9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钢筋混凝土耐久性关键控制指标》(苏交建〔2018〕14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二批)》(2022 年第 8 号)的通知要求,施工过程中严禁使用落后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7.4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在合同执行过程妥善处理好协作单位、所雇佣的农民工等有关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工程款、工资等事宜。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犯指控,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27.5 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及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委托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附件八格式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