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採購案號 2024X0001027 號 承攬廠商 履約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5 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空調儲冰主機年度維護大保養
工 程 合 約
主辦單位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採購案號 | 2024X0001027 號 |
承攬廠商 | |
履約地點 | ▇▇▇▇▇▇▇▇▇ ▇ ▇ ▇ ▇ |
目 錄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空調儲冰主機年度維護大保養合約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甲方)及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參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合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約文件及效力
(一) 合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合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合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定義及解釋:
1.合約文件,指前款所定資料,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2.分包,謂非轉包而將合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電傳、電報及電子信件。甲方得參照採購法第 93 條之 1 允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4.規範,指列入合約之工程規範及規定,含施工規範、施工安全、衛生、環保、交通維持手冊、技術規範及工程施工期間依合約規定提出之任何規範與書面 規定。
5.圖說,指甲方依合約提供乙方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另由乙方提出經甲方認可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包含必要之樣品及模型,亦屬之。圖說包含(但不限於)設計圖、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等。
(三) 合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合約條款優於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
限。
2.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3.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4.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6.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甲方文件者,以對乙方有利
者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四) 合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參照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 合約文字:
1.合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合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合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 之意思表示,除合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 人員或處所。
(六) 合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七) 合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合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合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 合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6 份,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九) 乙方應提供 6 份依合約規定製作之文件影本予甲方。
(十) 除合約另有規定,如無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提供上開文件,供與合約
無關之第三人使用。
(十一) 乙方應於施工地點,保存 1 份完整合約文件及其修正,以供隨時查閱。乙方
應核對全部文件,對任何矛盾或遺漏處,應立即通知甲方。第二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
(一)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1.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展覽大樓 4 部 YORK YS7 型螺旋式空調儲冰主機設備維護保養,其工作內容為年度大保養及緊急處理等工作 (詳如合約附件之補充說明)。
2.故障維修責任:
(1) 屬保固責任者規定辦理。
(2) 合約項下設備有故障致不能正常運作時,得通知乙方派員維修,乙方應於
接獲通知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
3.乙方逾合約所定期限進行維護(修)、交付文件者,比照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或另定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該違約金一併納入規定之上限內計算。
4.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之損害賠償規定;賠償金額上限規定。 (二) 履約地點:▇▇▇▇▇▇ ▇ ▇ ▇ ▇
第三條 合約價金之給付
(一) 本預估總費用為新臺幣 元整(含稅),合約價金總額為預估上限,依合約單價按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結算。
1. 每台主機運轉 1,000 小時進行 1 次年度大保養,主機大保養工料(含保養工資及五金另料)項目包含:冷凍機油濾網、冷媒乾燥過濾器、冷媒濾網、冷凍機油排放回收、冷凝器藥洗、控制中心測試校正調整、電路板迴路測試,每台保養費用為新臺幣 元,每年以保養台數核實給付。
2. 冷凍油 1 桶(55 加侖)為新臺幣 元,每 1,000 小時更新一次,每台主
機約 2 桶(110 加侖),預估每年採購量約 8 桶(440 加侖),2 年採購約約 16桶(880 加侖),以合約單價核實給付。
3. R-22 冷媒充填 1 公斤為新臺幣 元,預估每年採購量約為 800 公斤, 2 年採購約 1,600 公斤,以合約單價核實給付。
(二) 乙方製作之報價單及後續減價資料,經甲方決標後為合約文件之一;其項目及數量於決標後完成核定之細部設計與服務建議書有差異時,除有逾越統包範疇而辦理合約變更情形者外,不得據以增加合約價金。
(三) 經甲方核定之合約價金詳細表,為合約文件之一部分,如有變更,經雙方同意者,得於合約總價不變下調整流用。
(四) 乙方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與合約所附詳細表有減少者,其金額不予給付。但可證明移作其他變更項目之用者,不在此限。
(五)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之減少,以有正當理由者始得為之。如因甲方需求變更,致與合約所定數量不同時,得以合約變更依原合約單價增減合約價金。
(六) 合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七) 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合約價金之調整
(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合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1. 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2.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 金額,應隨上述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合計金額與該一式有關項目合約金額之比 率減少之。但合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 合約中與工程軟硬體相關之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三) 採合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合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甲方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合約變更增加合約價金。
(四) 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合約價金得予調整:
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五) 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合約價金中扣除。
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合約價金不予調整。
(六) 乙方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
費用,由乙方負責。
(七) 合約規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由乙方負擔。
(八) 合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增加乙方履約成本者,乙方為完成合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但屬第 13 條第 7 款情形、乙方逾期履約,或發生保險合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害)之自負額部分,由乙方負擔: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3.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4.善盡管理責任之乙方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例如但不限於
山崩、地震、海嘯等)。
5.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停工)。
6.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7.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合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8.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
第五條 合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本合約不隨物價波動而調整合約價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空調儲冰主機每年一次年度大保養部份:乙方於每年 12 月份大保養完成後,應由乙方簽附該年度保養紀錄表、保養記錄照片及出貨證明,經甲方驗收核可後,由乙方開具以甲方為抬頭之統一發票向甲方請領;惟為配合會計年度之帳務流程,前述發票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當月月中前送達甲方。
2.本合約不隨物價波動而調整合約價金,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應ㄧ次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二) 乙方請領合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乙方請領合約價金時,發票抬頭請註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 協會」,統一編號:「03702716」,地址:「▇▇▇▇▇▇▇▇ ▇▇▇ ▇ ▇ ▇」。
(三) 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合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四) 乙方應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五) 分包合約參照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
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合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六) 乙方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公司印鑑及負責人印鑑為之。
(七) 合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合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
備、交通運輸、水、電、油料、燃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八) 如甲方對工程之任何部分需要辦理量測或計量時,得通知乙方指派適合之工程人員到場協同辦理,並將量測或計量結果作成紀錄。除非合約另有規定,量測或計量結果應記錄淨值。
第六條 稅捐
(一)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二) 乙方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 料、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所生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規費,由乙方負擔。
(三) 進口財物或臨時設施,由乙方負擔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
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 本合約自合約簽訂完成日起至民國(下同)115 年 11 月 30 日止。如乙方在合約期間表現良好,甲方將視乙方服務品質作為續約(原約原條件)之參考,續約為期 2 年,惟續約以 1 次為限。
(二) 機關如未能取得本大樓經營權,因經濟部終止委託經營管理關係或其他不可
歸責於機關之因素而未能經營展覽大樓時,雙方同意無條件終止本合約。
(三) 合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四) 履約期限延期:
1.合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合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乙方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合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合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
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五)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第八條 材料機具及設備
(一) 合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二) 前款工作場地設備,指乙方為合約施工之場地或施工地點以外專為合約材料
加工之場所之設備,包括施工管理、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施。
(三) 乙方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合約之規定,進入施工場所後由乙方負責保管。非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擅自運離。
(四) 由甲方供應之材料、機具、設備,乙方應提出預定進場日期。因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不能於預定日期進場者,應預先書面通知乙方;致乙方未能依時履約者,乙方得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五) 乙方領用或租借甲方之材料、機具、設備,應憑證蓋章並由甲方檢驗人員核轉。已領用或已租借之材料、機具、設備, 須妥善保管運用維護; 用畢
(餘)歸還時,應清理整修至符合規定或甲方認可之程度,於規定之合理期限內運交甲方指定處所放置。其未辦理者,得視同乙方未完成履約。
(六) 乙方對所領用或租借自甲方之材料、機具、設備,有浪費、遺失、被竊或非自然消耗之毀損,無法返還或修理復原者,得經甲方書面同意以相同者或同等品返還,或折合現金賠償。
第九條 施工管理
(一) 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合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乙方負責。
(二) 乙方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更換員工,乙方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三) 施工計畫:乙方應擬定施工順序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甲方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得指示乙方作必要之修正。
(四) 配合施工:
與本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相關廠商依民事程序解決。
(五) 工程保管:
1.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乙方負責賠償。其經甲方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甲方,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2.工程未經驗收前,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甲方負責。
(六) 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工或檢驗者,乙方
應依規定辦理。 (七) 轉包及分包:
1.乙方不得將合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合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參照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作為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為分包廠商。
2.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3.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合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4.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合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5.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合約、終止合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八)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勞)、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九)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除依規定申請聘僱或調派外籍勞工者外,均不得 僱用外籍勞工。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機關除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依 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合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十) 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甲方或乙方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應由甲方取得者,甲方得通知乙方代為取得,費用詳第三條。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由乙方負責取得,並由甲方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致造成合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
(十一) 乙方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後,為復原、重建等措施,另應對甲方與第三人之損害進行賠償。
(十二)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合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十三)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2.終止或解除合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十四) 甲方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乙方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乙方應依與其他乙方協議或甲方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十五) 甲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乙方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甲方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工程品管
(一) 乙方應對合約之內容充分瞭解,並切實執行。如有疑義,應於投標前向甲方提請釋疑,否則應依照甲方之解釋辦理。
(二) 甲方於廠商履約期間如發現廠商履約品質不符合合約規定,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改正。廠商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廠商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 乙方於施工中,應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對施工品質,嚴予控制。隱蔽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甲方派員現場監督進行。
(四) 工程查驗:
1.合約施工期間,乙方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甲方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乙方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甲方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乙方依合約應負之責任。
2.甲方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合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甲方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乙方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合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查驗,甲方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但甲方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乙方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乙方應在事前報請甲方查驗,甲方不得無故遲延。
5.乙方為配合甲方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應立即補足。
6.合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五) 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合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但合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合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合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
(六) 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乙方履約者,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乙方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乙方負責。
(七) 有關其他工程品管未盡事宜,合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八)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甲方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第十一條 災害處理
(一) 本條所稱災害,指因下列天災或不可抗力所生之事故:
1.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2.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污染,達法規認定災害標準或經政府主管機關認定者。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二) 驗收前遇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災害時,乙方應在災害發生後,按保險單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並儘速通知甲方派員會勘。其經會勘屬 實,並確認乙方已善盡防範之責者,乙方得依第 7 條第 4 款規定,申請延長履 約期限。其屬本合約所載承保範圍以外者,依下列情形辦理:
1.乙方已完成之工作項目本身受損時,除已完成部分仍按合約單價計價外,修復或需重做部分由雙方協議,但甲方供給之材料,仍得由甲方核實供給之。
2.乙方自備施工用機具設備之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 保險
(一)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1.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2.雇主意外責任險。
(二) 乙方依前款辦理之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 1.承保範圍:
(1) 工程財物損失。
(2) 第三人意外責任。
(3) 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4) 甲方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2.乙方投保之保險單,包括附加條款、附加保險等,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 3.保險標的: 履約標的。
4.被保險人: 以甲方及乙方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5.保險金額:
(1)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a. 工程合約金額。
b. 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c. 甲方提供之機具設備費用。
d. 甲方供給之材料費用。
(2)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a.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3,000,000 元。
b.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20,000,000 元。
c.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3,000,000 元。
d.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23,000,000 元。
6.每一事故之乙方自負額上限:損失金額 10%
7.保險期間: 自合約簽訂完成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8.受益人:甲方(不包含責任保險)。
9.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合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10.其他: 本工程合約期間,因乙方、其員工及其分包商之故意、過失、違法行為及施工不良等而引起之任何生命財產之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處理,並負擔保險公司理賠不足部份之賠償及一切其它費用,與甲方無涉。
(三)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五) 乙方未依本合約規定辦理保險,致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
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 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合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七)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乙方並應為其屬勞工保險條例所定應參加或得參加勞工保險(含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對象之員工投保;其員工非屬前開對象者,始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第十三條 保證金
(一) 乙方應提供下述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本合約價金總額 5%,簽約時提供。 (二)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1.履約保證金於履約期滿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發還。
2.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三)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合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 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1.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合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合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合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合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合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合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合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
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合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合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合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五) 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合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六) 乙方如有第 4 款所定 2 目以上情形者,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分別
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七) 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參照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八) 乙方未依合約規定履約或合約經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金。
(九) 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1.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4.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乙方。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十一) 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乙方未依合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 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 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 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 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十一) 履約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合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合約為限。
(十二) 連帶保證廠商非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申請退保。其經甲方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甲方通知乙方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甲方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十三) 甲方依合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乙方保證金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否則,乙方及連帶保證廠商應於 5 日內向甲方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第十四條 驗收
(一) 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合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
(二)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乙方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合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三)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14 日內改善或重作、(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合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五) 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合約或減少合約價金。
(六)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終止或解除合約或減少合約價金。
第十五條 遲延履約
(一) 乙方如有違反本合約(含招標文件內之所有內容)之情形,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每一缺點或缺失、操作失誤如影響甲方權益,或未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履約,每次/日依金額新臺幣 1,000 元計算違約金,經計算違約金仍有缺失時並得連續累計違約金至改善為止。
(二)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三)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合約預估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四) 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合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
履約者,乙方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合約責任: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惡劣天候、水災、土石
流、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
禁運命令者。
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五)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
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六)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
免責。
(七)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由甲方決定之。
第十六條 權利及責任
(一)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
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甲方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四)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合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五)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合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六)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七) 乙方依合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
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八)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
益為限。
2.除逾期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合約價金總額。
3.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乙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九) 連帶保證廠商應保證得標廠商依合約履行義務,如有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 連帶保證廠商經甲方通知代得標廠商履行義務者,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合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本合約並繼續有效。得標廠商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合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合約規定支付或發還該得標廠商。
(十一) 乙方與其連帶保證廠商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十二) 合約文件要求乙方提送之各項文件,乙方應依其特性及權責,請所屬相關人員於該等文件上簽名或用印。如有偽造文書情事,由出具文件之乙方及其簽名人員負刑事及民事上所有責任。
(十三)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合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合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合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十四) 合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合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十五)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十六) 合約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合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合約履約之權利。
第十七條 合約變更及轉讓
(一)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合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合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30 日內向甲方提出合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合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合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參照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二)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合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乙方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合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乙方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甲方負擔。
(四) 合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 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 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合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合約價金中扣除:
1.合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合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較合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4.合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五) 乙方提出前款第 1 目、第 2 目或第 4 目合約變更之文件,其審查及核定期程, 除雙方另有協議外,必須補正資料者,以補正資料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逾期未核定者,得依第 7 條第 4 款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六) 乙方依前款請求合約變更,應自行衡酌預定施工時程,考量檢(查、試)驗所需時間及甲方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期程後再行適時提出,並於接獲甲方書面
同意後,始得依同意變更情形施作。除因甲方逾期未核定外,不得以資料送審為由,提出延長履約期限之申請。
(七) 合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八) 乙方不得將合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九)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合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乙方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合約責任之文件。
2.原訂約乙方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合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乙方營業之
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合約責任之文件。
第十八條 合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約或解除合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2.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合約之情形者。
3.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6.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7.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約者。
8.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9.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0.乙方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
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11.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2.違反法令或其他合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二)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合約者,乙方仍應依合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 乙方因第 1 款情形接獲甲方終止或解除合約通知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甲方使用;對
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甲方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乙方不會同辦理時,甲方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乙方並應負責維護工程至甲方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乙方負責。機具設備器材至甲方不再需用時,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拆走,如乙方逾限未照辦,甲方得將之予以變賣並遷出工地,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須費用及賠償金額後退還乙方,而不負責任何損害或損失。
(四) 合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自通知
乙方終止或解除合約日起,扣發乙方應得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至本合約經甲方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扣除甲方為完成本合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後有剩餘者,甲方應將該差額給付乙方;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亦同。如有不足者,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將該項差額賠償甲方。
(五) 合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合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
級甲方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合約。
(六) 依前款規定終止合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合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 一洽乙方為之:
1.繼續予以完成,依合約價金給付。
2.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七) 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例如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合約必要者,準用前 2 款。
(八) 乙方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合約價金。
(九) 乙方不得對本合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合約,並將2 倍之不正利益自合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乙方限期給付之。
(十) 履行合約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時,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合約,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合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十一) 因合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持續逾 3個月或累計逾 6 個月者,合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合約。
(十二) 依第 5 款、第 7 款、第 11 款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合約者,乙方應即將該 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撤離機具設備,並將已獲得支付費用之所 有物品移交甲方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甲方辦 理結算,並拍照存證。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負責實施維護人員、財產或 工程安全之工作,至甲方接管為止,其所須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應儘快依結算結果付款;如無第 14 條第 3 款情形,應發還保證金。
(十三) 本合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合約解除時,溯及合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一)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合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3.依合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甲方受理申訴之單位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行政業務處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6 樓
電話:(02)2725-5200
(三)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合約責任。
(四)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條 資安條款
(一) 乙方應盡力維護資通安全,並配合甲方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其相關子法及行政院所頒訂之 各項資通安全規範及標準之一切義務。如知悉甲方或乙方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均必須於半小時內通報甲方,進行緊急應變處置,並配合甲方相關處理措施。
(二) 乙方營運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如主管機關依「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公告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廠商及產品清單時,乙方不得使用該等廠商所生產、研發、製作或提供之產品及前數產品清單上所載之產品,其清單如有調整或變更時,亦同。
(三) 乙方如使用電子跑馬燈、電子螢幕等向公眾推播內容之設備,應保證其內容不得有違法、違反善良風俗或社會秩序之情形。如發生遭駭客攻擊置入不當內容時,應立即中斷播送內容,並依第一項規定通報和處置。
(四) 乙方如因違反本條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應賠償甲方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害,如致第三人權利受有損害時,乙方亦應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
(一)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合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 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
譯人員。
(四)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合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五)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合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 甲方、乙方之權責分工,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參照工程會發布之最新版
「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合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或「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合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辦理(請自行至工程會網站下載)。
(七) 乙方如發現合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或有犯採購法第 88 條
之罪嫌者,可向招標機關書面反映或向檢調機關檢舉。 (八) 本合約未載明之事項,參照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立合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授權代表人:王熙蒙
地 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一段 333 號 6 樓
統一編號:
乙方: 負責人:地 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合約補充說明
壹、合約本文履約標的及地點補充說明標的範圍:
一、乙方應負責檢查維護之設備為約克牌YORK YS7 型螺旋式空調儲冰主機(製冰冷凍能力 690 噸、空調冷凍能力 904 噸),共計 4 台。
二、乙方應指派專門技術人員,並協助現場操作維護工作和技術諮詢及預防故障之發生。
三、每台主機超過運轉時數 1000 小時,依甲方指定時間提供上述設備年度大保養及總檢查校正,以維護設備之正常運轉。
四、凡本須知暨其附件所載明之工作,均屬本案範圍。
五、施工範圍: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台北市信義路路五段 5 號)。
貳、合約本文合約價金之給付補充說明本合約總價包含:
一、空調儲冰主機年度大保養工作部份,一次實施完成驗收後給付。二、上述工作應含材料、人工、保險、税、其他雜項等全部費用。
參、合約本文履約標的品管補充說明
一、 螺旋式空調儲冰主機年度大保養巡檢設備工作內容(依廠商報表格式記錄) (一) 壓縮機。
1. 加、卸載機構操作系統之動作檢查。
2. 軸封氣密測漏檢查。
3. 振動度測試檢查 。 (二) 馬達。
1. 馬達運轉電流、溫度檢查。
2. 馬達起動箱各電驛接點檢查。
3. 馬達起動箱控制電源穩壓器檢查。
4. 馬達起動器起動時間檢查校正。
5. 馬達絕緣阻抗量測及運轉異音檢查。
6. 馬達接線端子固定螺絲鬆緊度檢查調整。 (三) 潤滑系統。
1. 冷凍機油量檢查。
2. 冷凍機油濾網檢查。
3. 潤滑系統壓差測定及調整。
4. 油加熱器檢查調整。
5. 油壓壓力調節檢查測試。 (四) 冷凍系統。
1. 冷凝器進出口水壓及水溫檢查。
2. 冰水器進出口水壓及水溫檢查。
3. 冷凝器、冰水器水壓降檢查。
4. 自動回油系統動作試驗檢查。
5. 冷媒循環系統檢漏。
6. 冷媒量之檢查調整。
7. 安全釋氣閥檢查。 (五) 控制系統。
1. 微電腦控制中心測試設定檢測。
(1) 高壓切斷點、警報點。
(2) 低壓切斷點、警報點。
(3) 油壓切斷點、警報點。
(4) 高油壓切斷點、警報點。
(5) 低油壓切斷點、警報點。
(6) 高吐出溫切斷點、警報點。
(7) 油濾網壓差警報點。
(8) 馬達負載控制極限值、強迫卸載值。
(9) 制止再啟動時間設定值。
(10) 加載、卸載設定值。
2. 水流開關與主機聯鎖線路之動作測試檢查。 (六) 保養完成運轉檢查報告。
二、 螺旋式空調儲冰主機年度大保養工作內容。
(一) 螺旋式空調儲冰主機年度大保養工作項目(依廠商報表格式記錄)
1. 壓縮機機油換新。
2. 機油過濾器換新。
3. 潤滑系統壓差測定及調整。
4. 油泵效率試驗及油溫調整。
5. 高壓(HP)、油壓(OP)、低壓(LP)等壓力開關及安全控制電路、電驛等之動
作測試、調整及修護。
6. 油溫、低水溫、排氣高溫之動作測試、調整及修護。
7. 水流開關與主機聯鎖線路之動作試驗與調整。
8. 冷凝器、銅管污垢檢查及通管清洗。
9. 自動回油系統動作試驗。
10.電子式自動能力控制機構之信號及阻抗測試及調整。
11. 馬達電流限制及保護機構之動作校正。 12.冷媒系統探漏及修漏。
13.壓縮機馬達起動器動作定時器之調整與測試。
14.壓縮機馬達起動器接點之清潔之間隙調整。
15.主機冷媒流量控制室之檢查。
16.主機運轉及制止再起動(ANTI-RECYCLE)定時器之測試、調整及維護。
17.油量、冷媒量之檢查及調整。
18.機體除鏽油漆。
19.保養完成運轉檢查報告。
20.合約期間如遇主機出現冷凝器散熱不良之訊息,廠商須加洗該出現訊息主
機冷凝銅管 1 次。
(二) 螺旋式空調儲冰主機年度大保養材料:(空調儲冰主機 690 噸*4 台)
1. 更換冷媒乾燥過濾器,原廠料號 026-31369-000。(數量:每台主機*1 只,由廠商提供。)
2. 更換機油濾網,原廠料號 531A0028H01。(數量:每台主機*2 只,由廠商提供)
3. 冷凝器銅管通管刷洗。(數量:清洗一式,應由廠商提供)
4. 冷媒系統測漏之氮氣。(數量:每台主機約需 6M3*10 支,應由廠商提供)
5. 更換冷凍機油 York-C,原廠料號 011-00313-000。
(數量:約每台主機*110 加侖,每 1,000 小時更換一次,採合約單價辦理採購)
6. 補充冷媒 R-22。(數量: 補充一式,補足至額定量,採合約單價辦理採購)
(三) 配合主機大保養作業其它工作事項
1. 空調儲冰主機系統修繕如須冷媒回收及真空處理時,由本會提供冷媒及維
修零件,其餘材料(含氮氣)及工資則應由廠商負責。
2. 空調儲冰主機經大保養檢查校正後,如需更換主機零件材料,由本會提供
零件維修,其工資則應由廠商負責。
三、 空調儲冰主機年度大保養施作時,照相存證、造冊一式 2 份(彩色列印)及光碟片電子檔 2 份,造冊之書面資料於驗收前應送本會據以辦理驗收時使用。
四、 空調儲冰主機年度大保養完成經本會驗收合格後,本會支付大保養費用。
肆、 損壞賠償:
一、 損壞賠償:
(一) 廠商應善盡維護及保養責任,隨時保持設備之正常運作,若因廠商疏失造
成任何意外(含第三人員之傷亡),應由廠商負全責及賠償。 (二) 廠商人員因過失或故意損害本會設備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二、 違約金之計算及扣抵方式與總額上限,除本合約補充說明另有約定者外,準用合約本文第十三條規定。
伍、 合約本文驗收補充說明
一、 空調儲冰主機年度大保養部分:廠商於空調儲冰主機年度大保養完工驗收合
格後,本會一次付款完成。
二、 主機驗收主要工作內容為核對已更換之材料規格、數量。
三、 合約期間之空調儲冰主機發生故障無法正常運轉,如因受本會採購維修延遲無法立即修復及驗收,本會得依單價明細表辦理減價驗收,廠商不受相關違約規定計算違約金。
陸、 合約本文合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補充說明
一、 解除或終止合約之情節重大者認定情事:
(一) 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會催告改善 7 日內仍未改善時,本會得隨時終止合約,除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外,並得以任何方式招請他商承辦或由本會自辦,如因此致本會受損害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絕無異議。
1. 其他違反本合約任何條款之一時,經本會認為情節重大,並催告廠商改善
7 日內仍未改善者。
2. 若有可歸責於廠商因保養維護不良,致使空調系統無法正常運轉,以致使本會人員、設備物品器材發生安全上之問題或損壞,除終止合約,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外,廠商應負責賠償損失。
(二)合約解除或終止時,當廠商接到本會書面解約通知次日起,應即停止全部工作。
